第十九届会议

第395次会议简要记录

1998年7月2日星期四上午10时30分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汗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续)

尼日利亚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上午10时3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续)

尼日利亚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NGA/2-3,CEDAW/C/1998/II/CRP.1/Add.2)

1.应主席邀请,Sani女士(尼日利亚)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Sani女士(尼日利亚)在介绍尼日利亚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NGA/2-3)时说,在尼日利亚,由于党派言论激烈,竞选运动费用高昂,并且对妇女参政一事抱有文化偏见,妇女被拒之于政治生活之外。在她领导下的联邦妇女事务和社会发展部发起了一场运动,帮助妇女认识到她们参与政治事务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迄今为止,担任政府公职的妇女人数依然不多。现有三位女部长,八位女参议员;一个政党是由女性担任领袖;2010年远景委员会中有九位女成员,该委员会负责拟订尼日利亚可持续发展行动计划;每个州有两到三位女委员。

3.宪法禁止性别歧视,并规定政府必须努力确保人人机会均等。凡权利受到侵犯者,均可向高等法院提

本记录可以更正。

各项更正应以一种工作语文提出。各项更正应在一份备忘录内列明,并填写在一份记录上。各项更正应 在本文件印发日期后一个星期内 送交会议和支助事务厅正式记录编辑科科长(联合国广场2号DC2-750室)。

对本届会议各次会议记录的任何更正将并入一份更正汇编,于本届会议结束后不久印发。

出申诉。不过,在婚姻、财产继承和土地所有权方面,传统的做法和观念依然阻碍妇女享有自己的权利。

4.1989年,总检察长举办了一期研讨会,讨论如何更好地保障妇女的权利。为落实研讨会上提出的各项建议,专门设立了全国妇女和儿童委员会,根据《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各项规定来审查有关妇女和儿童权益的所有立法。该委员会完成了规定的工作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其中包括有待正式颁布的立法草案。前全国妇女委员会现已升格为部级机构,各州也已设立了妇女事务和社会发展部。

5.教育既是增强妇女能力的一个重要条件,也是防止早婚的最好抑制因素。1987年,尼日利亚政府在各州建立了两所联邦政府中学,其中一所学校是男女生混合教育,另一所学校只招收女生。其结果是,中学女生入学比例从1987年的42.2%上升至1993年的67%;1990年,女生在所有大学生中所占比例达到27%。

6.在落实委员会的建议方面,政府还倡导成立妇女非政府组织;期望这种组织在提出报告方面能采取一种负责的和客观的态度;在这方面,她告诫委员会对她认为将会提交给委员会的“影子报告”持谨慎态度,因为众所周知,编制报告的小组对军政府的所作所为均持批评态度。

7.在报告所述期期间,采取了促进提高妇女地位的暂行措施,其中包括成立联邦、州和地方各级妇女教育委员会,任命妇女担任决策职位,执行之扶贫措施并改善妇女的经济地位,建立社区银行向地方企业家提供信贷,制定农村合作方案,以及为妇女组织和促进家庭小工业合作社的方案筹措资金。她领导的妇女事务部也发行了《公约》简本。

8.从传统角度看,妇女在婚姻、离婚和孀居方面一直受习俗的约束。尽管受过教育的妇女地位有所提高,但农村妇女依然处于劣势地位。1979年《宪法》第31节废止了过去鼓励传统做法的立法中的许多规定。在教育妇女认清传统做法所带来的种种危害方面举办了若干研讨会,并且在1997年开展了一次全国基线调查,以搜集在铲除此种传统做法时可资利用的数据。

9.委员会在审议尼日利亚初次报告期间,曾就有关强奸和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的法律提出一个问题。根据《刑法》规定,强奸被定性为一种犯罪;此种犯罪要受到终身监禁的处罚,在个别情况下同时还要责以苔杖抽打。各州没有提供有关家庭暴力的任何统计资料,因为妇女惧怕遭到丈夫和家人的报复,很少报告此类案件;此外,警方也未认真处理此类投诉案件,此类事件通常都在家庭论坛采取变通办法解决纠纷。因此,没有为被殴打的妇女提供任何庇护所。联邦和州一级的妇女事务和社会发展部均设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帮助妇女寻求补救方法并提供精神上的支持。

10.委员会也就尼日利亚的公民资格法律发表了看法,认为该法律带有对妇女的歧视。但情况并非如此,因为该法律并未强迫与尼日利亚人通婚的外国妇女改变其国籍,且实际上又给那些不希望改变身份的人以特殊移民身份。

11.政府举办了各种讲习班增强妇女对《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所述的关心领域的认识。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均开展了各种不同的项目,以促进性别平等并落实《宣言和行动纲要》。其中一个项目编制了12份 说明手册和工作手册,增进了尼日利亚妇女在国家和国际上的积极形象。

12.关于第二条,她指出,除1979年在宪法中列入明确禁止性别歧视的条款以外,政府还设立了性骚扰问题全国委员会以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全国委员会。

13.关于第三条,她重申说,尼日利亚妇女享有受宪法保护的所有基本人权,一些妇女也被任命担任决策机构的职务。

14.关于第5条,她说,政府已颁布了旨在消除性别歧视的立法。除上述1979年基线调查以外,政府还制定了一项方案,以期增进人们的认识,意识到男人和妇女在培养教育子女问题上负有共同的责任。

15.尼日利亚法律并不把卖淫行为(第6条)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处理,但对于那些拉皮条、开办妓院和贩卖妇女的人,《刑法典》则对此种行为作出3年至终身监禁不等的处罚规定。

16.自独立斗争以来,妇女已成为政治生活主流的一部分(第7条)。在政府各级部门均有妇女代表参加;一些州委员和内阁部长也是由妇女担任。政府鼓励妇女竞选公职,但由于财政上的因素,妇女的竞选努力往往无疾而终。妇女参与国际论坛的人数也在日益增多(第8条);事实上,尼日利亚现任命了五位女大使。

17.就国籍和公民资格(第9条)而言,不存在任何歧视妇女的问题。一般人可以通过其父亲或母亲或祖父母任何一人承袭其尼日利亚国籍。与尼日利亚人通婚的非尼日利亚籍妇女,如果愿意的话,可以通过登记或入籍而获得尼日利亚公民资格。但是,如果是一名非尼日利亚籍男子与一名尼日利亚妇女结婚,则本规定不予适用。对此问题的处理方法目前仍在审查之中。

18.教育(第10条)被确认为一项宪法权利。政府的政策是提供免费的强制性和普及性初级教育,实施免费的成人扫盲方案,并且鼓励父母送女儿上学读书。她向教科文组织和儿童基金会表示感谢,感谢它们为妇女教育提供了核心资金。尼日利亚全国共设立了380个妇女教育中心,开设与妇女需要相关的各种课程。

19.关于就业和劳动权利平等的问题(第11条),宪法第17条规定就业机会人人平等。《劳动法》第54至58条保护妇女在分娩期间的就业权利,并为妇女提供防止接触工业危险物质的特别保护措施。现在,妇女占劳动力总人数的44%;这一数字不包括在农场和家里劳动的妇女。

20.她在提到第12条时说,尼日利亚制定了一项全国性的保健政策,目的是向所有人提供预防性护理和治疗。目前正在传染病防治、产妇保健、免疫、计划生育和咨询、产妇发病率和死亡率以及安全孕产等领域大力开展工作。鉴于某些群体中血清反应阳性者呈增长趋势,现已制定出一项全国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方案。

21.她在提到第13条时解释说,除了与工作有关的福利以外,诸如养恤金和补贴,一般没有任何固定的家庭津贴。不过,实行新的家庭支助方案会有助于增强妇女在政治、农业、住房和读书识字等方面的能力。政府为实施改善家庭经济状况方案已拨款70亿奈拉。该方案将为妇女和家庭提供信用贷款,促进家庭经商活动。同时,通过为便于妇女获取经商所需贷款而建立的人民银行和社区银行,也可以获得信贷。

22.过去,农村妇女(第14条)虽然在粮食生产方面发挥着主要作用,但她们的劳动却几乎没有得到社会的承认。1991年,在采取下列几项行动之 后,这种状况终于得到改变。政府制定了妇女参与农业方案,传播有关农业方法和技术的信息,并且设立了粮食、道路和农业基础设施理事会,以期促进广大妇女生活所在地-农村地区的发展。

23.关于第15条,她说法律面前男女平等。《宪法》第31至38节保障男子与妇女的基本权利,并且第39节禁止性别歧视。她领导下的联邦妇女事务和社会发展部建立了法律服务援助中心,任务就是保证妇女享有获取法律服务的同等机会。

24.婚姻(第16条)受《婚姻法》的支配,同时也受习惯法和伊斯兰法律的支配。只要这两项法律不违背自然正义、公平和良知,并且不与其他法律相冲突,法院均以其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尼日利亚尚未签署《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和婚姻登记的公约》。

25.在述及会前工作组报告(CEDAW/C/1998/II/CRP.1/Add.2)中提出的问题时,她说,就第9至16个问题而言,任何人在其享有平等待遇的宪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均可向法院提出申诉。全国妇女和儿童委员会由不同组织和机构的代表所组成,现已编制完成有关涉及妇女和儿童权益的法律问题的报告。事实上,有许多纠纷主要是通过大家庭系统在法庭外予以解决。法律服务援助中心免费为妇女、儿童和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援助。尼日利亚全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侵犯人权问题的所有控诉。最近,尼日利亚还设立了一个宪法法院。

26.关于第17至20个问题,妇女事务部设有四个业务司,分别处理家庭支助方案、儿童发展、康复和社会福利等事务。该部的预算经费由政府提供资金。政府通过专为退学女生开办的中心和妇女职业培训中心来鼓励女孩接受教育,并且还实施了一项妓女康复方案。一夫多妻制在尼日利亚某些地区是公认的做法,人们认为这有助于抑制卖淫行为。

27.她在答复第21和第22个问题时说,为实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政府设立了若干部级机构,以便使为此目的而采取的特别措施具有合法性。为使性别问题纳入主流,政府设立了一个部会间委员会,负责这方面的监督工作。非政府组织也提供资金,帮助女候选人竞选公职。

28.关于第23至30个问题,她说,妇女事务部有害的传统做法问题特别工作组主席,并且还计划就此问题举办一期国家一级讲习班。关于切割女性生殖器问题法案目前尚未获得通过。大多数的家庭暴力事件和多数强奸案件都无人报案。法律中对配偶强奸问题未作规定。非政府组织通过法律服务援助中心实施各种方案,帮助青年人了解他们自己所拥有的各项权利。各个教育机构也都设立了指导和咨询中心。寡妇协会发起的若干运动在消除针对寡妇的种种不人道的习惯做法方面亦证明是有效果的。

29.她在答复第31和第32个问题时说,针对恢复妓女的社会经济地位问题制定了具体的方案。凡拉皮条和贩卖妇女者,将受到两年监禁的处罚。开办妓院者,将被处以六个月的监禁。

30.就第31和第32条而言,她说,政府的政策是,联邦各州州政府中至少应有一位妇女成员,这标志着妇女参与决策进程的一个良好开端。内阁中的妇女成员人数和资深妇女公务员人数在不断增加。国家人权事务委员会建议,在所有执法机构中开展妇女权利知识培训。许多传媒机构都是由妇女所有和经营的。

31.她在答复第38至40个问题时说,女职业外交官的人数亦有增长。在各州议会中现有75名女议员,众议院有25名,参议院有9名。作为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第一夫人第一次首脑会议的结果,尼日利亚向塞拉利昂、利比里亚和布隆迪提供了一揽子人道主义救济。第41个问题所涉问题目前尚在研究之中。

32.关于第42至45个问题,尼日利亚政府在联邦各州均建立了两所中学,一所是女子学校,一所是男女混合学校。尼日利亚科学、技术和数学妇女协会倡导开展科学教育,并且尼日利亚各个大学在招生政策上也体现出这一倾向,将60%的名额给予这些学科的学生。非政府组织也向妇女提供科学奖学金。联邦和州一级的妇女事务部每年在学校开展科学竞赛活动,并向优秀的女学生颁发奖金。在尼日利亚北部地区,学校女生的退学率较高,但东部地区较低。在学校里,男教师和女教师教授的科目相同。政府在国家、州和地区三级开展了提高认识的运动,鼓励人们识字扫盲。

33.就第46至52个问题而言,她说,在工业和制造行业中,男子与妇女享有同等的就业和提升机会。私营部门的雇主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制定其自己的工作条件。已婚妇女享有三个月的带薪产假。实际上,尼日利亚妇女从事的工作与男子完全相同,只是有许多妇女是在非正规部门而不是在正规部门工作。寡妇养恤金和残疾保险津贴的收益人是该寡妇指定的自己的近亲。报告第52段中提到的方案在降低女性失业率和从经济上增强妇女能力方面发挥了作用。

34.关于第53至58个问题,她说,在尼日利亚,由于资源匮乏而带来的恶劣的经济状况,产妇和婴儿的死亡率在不断上升。在产妇保健服务项目中列有产前和产后护理。人们对输精管切除术持反感态度。实施安全孕产方案,使妇女对自己的权利有了更多的了解,并且也认识到在孕期保持均衡营养的重要性。孕妇生产是由传统的助产士接生。现在发起了一场教育运动,让妇女认清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艾滋病)所带来的种种危害。尼日利亚每年都要开展世界艾滋病日纪念活动。目前尚未有任何相关的统计资料,但艾滋病在妇女当中较为流行则是不争的事实。

35.关于第59至61个问题,她说,现已制定出特别方案,帮助妇女获取贷款,无需事先征得其丈夫的同意。对于谋求获取信贷的妇女不征收特别利息。家庭支助方案的受益人多为妇女。

36.关于第62至66个问题,她说,现已采取特别措施帮助妇女获取信贷。改善家庭经济状况方案为妇女合作社提供信贷,无需担保品。尼日利亚一些地区的妇女以前一直不能拥有或继承土地。但在司法干预之后,现在妇女也有权拥有自己的土地,并且可以获得保健、水电、运输、体面的住宅等项服务。她在答复第67至70个问题时说,妇女未经其配偶或某一男性亲属的同意而出国,这种情况不可能发生。

37.关于第71至75个问题,她说,根据《婚姻法》规定,妇女和男子的结婚最低年龄均为18岁。解除婚姻关系的方法,即Talaz, Ila 和Zihar(休妻),如报告所述,是宗教做法。女子一旦结婚,她就使用其丈夫的姓氏,子女则使用父亲的姓氏。在尼日利亚出现了一种新的趋势,由一些组织机构和家庭或孤儿院收养儿童,因为通常孤儿都是由大家庭来照顾的。有的州禁止女孩早早退学结婚。一夫多妻制在尼日利亚部分地区是人们可以接受的一种生活方式。

38.最后,她说,联邦妇女事务和社会发展部被委以多项任务,其中包括发展和提高妇女和儿童的地位,以及执行有关诸如残疾人康复、老年人护理和通过获得创收技能、接受教育和其他手段来确保家庭内聚力等问题的方案和项目。

39.Cartwright女士说,很显然,尼日利亚在许多方面都没有执行《公约》规定。例如,关于妇女出门旅行需得到其配偶或男性亲属同意这一要求就违反了第15条规定,解除婚姻的方法似乎妇女与男子是不同的。

40.尽管在财产继承问题上已作出司法裁决,这一举措令人感到鼓舞,但政府还应颁布立法,确保所有妇女均享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尼日利亚宪法保障所有公民平等,男女平等,但似乎并无任何立法使公民能够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寻求补救办法。鉴于报告说一些司法命令和指令尚未贯彻实施,尼日利亚政府应颁布立法,确保宪法规定得以实施。

41.在若干领域可以加强妇女的权利:应更多地提供法律服务援助,必须有更多的妇女参与司法部门工作;必须重新审查刑法,将对妇女的暴力判定为犯罪行为;以及必须对警方和司法部门人员进行培训。总之,需要倡导和建立一种平等和尊重人权的气氛。

42.Bernard女士说,获悉一些司法命令得不到尊重,这种状况令人感到不安。她敦促尼日利亚政府采取保障措施,以保护和维护司法部门的独立性。

43.关于报告第33.7段,她请求该国政府提供有关在政府部门担任公职的妇女人数,与男子人数加以比较。第30.1段似乎表明人们并不把强奸视为一项重罪。强奸是一种暴力行为,必须加以谴责;为此,委员会在一般性建议19中号召缔约国充分报告针对性别的暴力。她询问是否有人因强奸行为而被法院定罪。需要就强奸和家庭暴力的普遍情况提供更加充分的资料。

44.Ouedraogo女士说,看来尼日利亚在教育领域取得了很大进步,这些努力应当继续下去。然而,在有关第4条的问题上,尼日利亚政府的态度似乎与《公约》要求有一定差距。尼日利亚妇女应当要求实行配额制,加速实现平等的目标。必须继续努力与旧习惯和传统势力作斗争。一个方法是编纂习惯法,藉此开展一场全国性的辩论,从而提高全体人民的认识。政府不应因人们的认识和心态转变之艰难而气馁,譬如,它不应放弃在计划生育方面制定的种种目标,而是应加大工作力度,特别是对青年人的教育工作,他们需要摈弃传统的做法。

45.她注意到目前只有16.7%从事农业的妇女能够受益于信贷方案。为此她敦促尼日利亚政府为妇女获取信贷提供更多的机会。

46.她希望下一次报告将会说明开展了那些活动来帮助那些极端贫困阶层的人,包括残疾妇女。因此,她鼓励该国政府密切关注妇女问题统计资料的编纂工作。

47.Javate de Dios女士(报告员)在指出政府在采取措施改善许多妇女境况方面取得进展时说,委员会期望该国政府能够颁布立法,禁止对女性施行生殖器切割。

48. 她呼吁该国政府积极鼓励遭受暴力行为的妇女报案;这样政府就有可能提供必要的统计资料。她也强调指出政府必需广泛开展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病毒传染问题的宣传运动。

49. 鉴于一再有报道说尼日利亚是贩卖妇女,主要贩卖亚洲妇女的中心,她要求该国代表团提供可以证实或驳斥这些指称的资料。

50. 她对这一说法感到不安,即,该国部分地区对一夫多妻制持认可态度,是因为这种做法有助于抑制卖淫行为。她认为,无论是一夫多妻制还是卖淫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她想知道该国政府如何根据尼日利亚三种法律系统为妇女提供家庭法律保护。有没有习惯法受到挑战的情况,以及法院是否曾作出过有利于妇女的裁决?

51.Aouij女士认为尼日利亚确实在保健、教育和提高农村妇女的生活质量方面取得了进步,同时她高兴地听说该国政府已设立了一个委员会,以便根据《公约》规定来审查立法,尽管目前似乎尚未产生任何成果。

52.Acar女士希望下一次报告将会就妇女生活中某些关键方面的问题提供补充资料。例如,她很想知道特别是就非正规部门中妇女参与问题是否开展了全国基线调查。

53.与其他委员一样,她强调指出该国政府必需实施各项政策和方案,制止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尼日利亚社会的社会文化氛围本身就是不利妇女权利领域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她敦促该国政府加强努力,开展必要的改革,为了尼日利亚妇女的利益而充分贯彻落实《公约》各项规定。

54.最后,她询问声称为性别歧视受害者的妇女可采用的各种纠纷解决机制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