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届会议

2008年10月20日至11月7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萨尔瓦多

1.2008年10月31日,委员会第862次和第863次会议审议了萨尔瓦多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SLV/7)。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第CEDAW/C/SLV/Q/7号文件,萨尔瓦多的答复载于第CEDAW/C/SLV/Q/7/Add.1号文件。

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七次报告,委员会对缔约国未遵循委员会早先关于编写定期报告的导则表示遗憾。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遣由萨尔瓦多提高妇女地位研究所执行主任率领、由妇女地位研究所、劳工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全国家庭事务秘书处、公共卫生和社会援助部和国家民警代表组成的代表团出席会议。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坦诚和建设性对话。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在就业、卫生、刑法和家庭暴力领域不断开展的全面立法改革,努力执行《公约》。在此方面,委员会尤其欢迎《家庭暴力法》和将贩运人口和工作场所性骚扰定为犯罪行为的《刑法》修正案。

5.委员会还欢迎通过新的2005-2009年国家妇女政策,这项政策涉及教育、卫生、就业、政治参与和暴力侵害妇女等广泛领域。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各部际委员会,如家庭暴力机构间委员会和打击人口贩运全国委员会,并设立了两性平等单位和办公室,以便在政策和计划的拟定和监测中采用机构间方法。委员会还欢迎旨在向极端贫穷家庭提供基本服务以及促进两性平等和妇女赋权的团结互助网络方案。

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充分贯彻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意见作出了努力。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承诺适当考虑执行本结论意见,包括将其提交议会和广大民众。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7.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其他政府各级机构、议会和司法机构,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议会

8.委员会确认政府对全面履行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负有首要责任,责无旁贷。委员会强调,《公约》对政府所有部门都具有约束力,请缔约国鼓励其国民议会根据其权限和程序,酌情采取必要措施,执行这些结论意见以及政府根据《公约》启动下一个报告进程。

批准任择议定书

9.委员会注意到为加快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进程作出了努力,但是对立法议会内艰难的谈判进程妨碍批准《议定书》表示关切。

1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加快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进程,委员会坚信,通过批准《任择议定书》将表明缔约国怀有致力于全面执行《公约》和实现男女平等的政治意愿和决心。

《公约》的知名度

1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根据《宪法》第144条,萨尔瓦多与其他国家或与国际组织缔结的国际条约在生效时即成为共和国法律,可在国家法院中直接援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包括法律专业人员在内的公众对于《公约》的规定知之甚少,使用这些规定的判例法为数不多就显示了这种情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对她们的权利也知之有限,特别是那些弱势妇女群体,也就是农村和土著妇女、移徙妇女、家庭雇工和在“出口加工”业(组装厂)打工的妇女。

12.委员会建议实施关于《公约》包括其任择议定书和判例法的教育方案和关于妇女权利的方案,在面向广大公众的同时,特别要针对全体法律专业人员,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和执法人员。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特别措施,包括综合性的普及法律知识方案,特别是要针对弱势妇女群体,以增进妇女对自身权利的了解,从而使她们能够行使这些权利。

暂行特别措施

1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萨尔瓦多社会中的大部分人似乎都不清楚了解暂行特别措施以及根据直接适用的《公约》第4条第1款而应用这些措施的原因,特别是在就业和参政方面。考虑到《公约》第4条第1款为采取这种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并鉴于决策职位中妇女代表偏少,特别是她们的政治代表比例偏低,以及她们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委员会对缔约国未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实现事实上的两性平等实感关切。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高公众对《公约》第4条第1款直接适用性以及对暂行特别措施在加速实现两性平等进程方面重要性的认识。它还建议缔约国根据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特别是在就业和政治方面。这种措施应根据可衡量的目标、指标或定额以及时限进行设计,以便对其进行有效监测。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5.委员会确认萨尔瓦多提高妇女地位研究所在消除家庭暴力方面做出了重要工作,并认为它在协调两性平等政策和在将两性平等问题纳入所有治理领域主流方面应发挥关键作用,但对于该研究所缺少知名度及其可用人力和财政资源有限感到关切,这种情况严重妨碍该研究所切实有效的运作。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促进两性平等的现有机构以提高其功效,办法是在各级为其打开适当的知名度、提供权力、人力及财政资源,并加强其在国家和地方各级协调和监测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两性平等行动的能力。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加强萨尔瓦多提高妇女地位研究所和人权监察员办公室之间的合作。

数据收集和分析

17.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没有为《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中的妇女状况提供充分的统计数据,也没有提供关于为实现男女平等而采取的措施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的资料。

18.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建立一个全面的数据收集系统,包括可衡量的指标,以评估妇女状况的各种趋势以及随着时间推移在争取妇女事实上的平等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委员会邀请缔约国在必要时寻求国际援助,以促进这种数据收集和分析的努力。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列出按性别和按城乡地区分类的统计数据和分析,说明已采取措施的影响和已取得的成果,以更全面地显示妇女在若干方面、特别是在暴力问题方面的状况。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数据收集中特别注意那些最弱势妇女群体,包括农村和土著妇女、移徙妇女、家庭雇工和在出口加工业打工的妇女。

非政府组织和妇女协会

19.委员会欣见缔约国的民间社会充满活力,但对于当局在执行《公约》方面与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各妇女协会合作不足感到关切。委员会对于缔约国显然对这些组织在执行《公约》和促进两性平等方面的关键作用缺乏理解表示关切。

2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执行《公约》方面更有效地和系统地与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各妇女协会合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编写其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与非政府组织开展协商。

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21.尽管缔约国为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采取了各种措施,但是委员会仍非常关注该国普遍存在的重男轻女观念以及在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工作场所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方面根深蒂固的陈规定型观念,这些观念严重阻碍妇女享有人权,特别是她们免受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的权利,并妨碍了《公约》的充分执行。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制定实施一个总体战略,以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2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制定和实施全面的宣传方案,以在社会各级促进对男女平等的理解和支持。这种努力的目标应该是,根据《公约》第2条(f)款和第5条(a)款的规定,来改变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工作场所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方面的陈规定型观念和文化习俗,并加强社会对男女平等的支持。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一个总体战略,来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包括将有关宣传列入学校课程、培训教师、以及开展媒体宣传和对广大公众的宣传,包括专门针对男子和男孩的宣传活动。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萨尔瓦多提高妇女地位研究所为解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虐待儿童和性侵犯问题,而依据关于妇女“改善家庭关系方案”的国家政策,采取了各种措施。性骚扰受害者现在可以向法院投诉,委员会对此也表示欢迎。但是,仍令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普遍存在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发生率高居不下,特别是家庭内暴力、性暴力和性虐待、强奸以及在学校和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行为发生率很高。委员会还对完全受性别因素驱使而谋杀妇女所表现出的极端暴力的案件,感到震惊。此外,令委员会关注的是,对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罪的现行规定执行不力、案件调查不充分、罪犯往往逍遥法外。

2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优先重视采用一个全面的办法,来处理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同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监测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罪的现有法律的执行情况,以确保遭受暴力的妇女和女童得到保护和有效补偿,并确保犯有这类行为的人受到有效起诉和惩罚,而不会逍遥法外。委员会还建议对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和医务人员开展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性别问题敏感训练,以确保他们了解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能够进行有效应对。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采取措施,来改变社会和文化态度,这是导致大多数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是因性别偏见而谋杀的行为的根源。

贩运

2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贩运现象而采取的措施,如设立全国贩运人口问题委员会、出版《外交人员反贩运人口手册》、以及共和国检察总署制定机构间反商业性剥削行动战略。然而,令委员会关注的是,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案件没有得到充分调查,因此,只有极少的肇事者受到起诉和惩罚。此外,委员会还对被贩运妇女收容场所不足表示关切。

2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打击一切形式的贩运妇女和女童行为。它还呼吁缔约国收集和分析来自警方和国际渠道的数据,起诉和惩罚人贩,切实保护被贩运妇女和女童的人权,并为她们提供康复服务。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被贩运妇女和女童获得足够支持,以便她们能够没有恐惧地作证指控其贩运者。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制定宣传方案,对贩运人口行为的根源进行研究,在有关性剥削和贩运的所有事项上向律师、刑事司法工作者、医务人员、以及执法官员提供全面培训,并继续同周边国家进行双边和多边合作。

政治参与和参与公共生活

27.委员会虽然承认在政治层面上已有妇女获得高级职位的任命,但令其关注的是,妇女在选举产生的机构中比例较低。还令委员会关注的是,各政党及其理事机构对妇女充分平等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民主原则明显缺乏认识和兴趣。

2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即将颁布的选举法包括有关措施,来保证妇女平等参与,特别是要确保最低限度的男女百分比,以确保选举进程及结果的均等,即鼓励妇女和男子在选举名单中的平等参与。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持续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加快提高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各领域,特别是在选举产生的机构中的比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执行妇女领导才能培训方案并开展宣传活动,以宣传妇女参与决策作为一项民主要求的重要性,建议缔约国评估这些措施的影响,并将评估的结果通知委员会。

教育

2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教育法中的不歧视条款、旨在提高女孩接受学校教育比例的各种积极措施和计划、主要以妇女为对象的扫盲计划以及允许辍学女孩继续学习的灵活性安排。但是,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文盲率较高,各级学校的辍学率和复读率居高不下,而受到这一现象影响的女孩多于男孩。

3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采取积极措施,减少妇女的文盲率,继续向所有妇女和女孩,尤其是农村妇女和女孩提供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政府制定各种方案,通过对家长提供奖励等办法,防止小学女孩辍学,减少中学和大学女孩和年轻妇女,包括怀孕学生和年轻母亲的辍学率,以便为年轻妇女提供必要的技能和知识,与男子平等地参与劳动力市场。

就业

3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劳动力市场总体上处于劣势地位,这表现在男女工资差距明显(缔约国报告未提供有关信息),存在着横向和纵向职业分化,妇女难以达到决策职位。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设立了两性平等问题和防止就业歧视特别股,以密切监测出口加工企业的劳动标准,调查工作场所存在的性别歧视案件。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从事出口加工业的妇女劳动权利受到侵犯的问题严重,尤其是从事这些行业的妇女缺乏社会保障,工作条件欠佳,受到暴力和性骚扰的侵害。委员会关切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在非正规部门和农村,家庭帮佣和移徙女工的境况极不稳定。

32.委员会请缔约国酌情采取一切措施,包括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及加强平等机制,消除妇女在劳动市场中的不利处境。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消除纵向和横向职业分化及男女工资差距。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监测公共和私营部门采取的措施的影响及结果,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相关情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两性平等问题和防止就业歧视特别股的工作,以便有效监测妇女的工作条件,惩办侵犯出口加工业从业妇女权利的人,让妇女更好地伸张正义。委员会还建议采取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确保帮佣女工、非正规部门和农村移徙女工获得社会保障和其他劳动福利,包括带薪产假。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已经采取的措施的影响和已经取得的结果。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根据第13号一般性建议通过立法保证同工同酬。

33.虽然萨尔瓦多有关于童工的法律,而且作出了努力并实行了消除雇用童工现象的计划,但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雇用童工,尤其是女童的现象在缔约国依然存在,对童工的成长和享受教育和医疗保健的权利产生影响。

3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消除童工现象的工作,支持将教育作为增强男女青少年能力的一个手段,以确保在缔约国全国范围内明确了解并切实遵守关于最低工作年龄的法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积极步骤,确保所有儿童,尤其是女孩享有基本教育、医疗保健和得到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最低劳动标准的保护。

卫生

3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具有大量卫生政策、方案和服务,但同时感到关切的是,弱势妇女群体,尤其是农村妇女仍难以享受保健服务。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关于孕产妇死亡问题的现有统计数字相互矛盾,无法据此准确掌握实际情况。委员会感到震惊的是,青少年生育现象频繁发生,非法堕胎,包括少女非法堕胎人数众多,这对妇女的身心健康具有不利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学校课程中针对男女孩的性教育计划成效有限。委员会对于缺乏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和在缔约国艾滋病毒/艾滋病女性患者人数明显增加现象的信息表示遗憾。

36.委员会提请注意其第24号一般性建议并建议全面研究妇女的具体保健需求,包括生殖保健,同时建议从组织上和财务上加强以妇女和男子为对象的计划生育方案,以及广泛向所有妇女和男子,包括青少年提供避孕药具。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为女孩和男孩提供的性教育以促进负责任的性行为。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减少及预防少女怀孕问题而制定的各种方案,包括以男女青少年为对象的促进负责任的性行为的方案的影响。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入因非法堕胎造成的或与此有关的死亡和/或疾病的资料。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推动全国性对话,讨论妇女生殖健康权利问题,包括限制性堕胎法的后果问题。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关切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性别方面,包括妇女和男子之间的权力差别,因为这样的差别经常使妇女无法要求安全和负责任的性行为。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以提高认识,教育妇女和女童如何保护自己免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妇女和女童在艾滋病毒/艾滋病检查、相关的保健和社会服务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渠道。

贫穷和赋予经济权力

37.委员会欣见缔约国执行旨在提高赤贫妇女地位的举措和社会方案,但对依然有大量的萨尔瓦多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土著妇女和移徙妇女)陷于贫穷和受到社会排斥感到关切,并关切地注意到她们在享有基本社会权利方面存在的障碍。

38.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加强旨在鼓励赋予妇女经济权力的举措,诸如团结互助网络方案,同时考虑不同妇女群体的具体情况。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建立机制,定期监测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对妇女的影响。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3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40.委员会还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其他条约的批准

41.委员会指出,各国参加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敦促萨尔瓦多政府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传播结论意见

42.委员会请萨尔瓦多在国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主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第20条第1款

4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对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44.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两年之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第24和28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在必要和适当时为执行上述建议寻求技术合作和援助,包括咨询服务。

下一次报告的日期

4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如期于2014年提交第八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