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届会议

2007年5月14日至6月1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塞尔维亚

1.2007年5月16日,委员会第775和第776次会议(见CEDAW/C/SR.775和776)审议了塞尔维亚的初次报告(CEDAW/C/SCG/1)。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见CEDAW/C/SCG/Q/1,塞尔维亚政府的答复见CEDAW/C/SCG/Q/1/Add.1。

导言

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无保留地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但感到遗憾的是,报告迟交,没有完全遵守委员会关于拟订初次报告的准则,没有参照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没有载列按性别并酌情按年龄或族裔分列的适当数据。委员会对缔约国没有邀请非政府组织参与拟定报告或向公众介绍该报告表示遗憾。

3.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了书面答复,同时对这些答复迟交,而且没有全部答复清单上所有问题表示遗憾。委员会感谢缔约国针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和关切作出的口头说明和进一步澄清,但指出有些问题仍未答复。

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教育部国务秘书率领的代表团参加会议,其中包括男女平等委员会副主席以及卫生部、人权和少数族裔权利、内政部和外交部的代表。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与委员会进行的富有建设性的对话。

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03年7月31日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6.委员会注意到赋予妇女权力和促进两性平等国家行动计划草案(2007-2010年)是以《北京行动纲要》为依据的。

7.缔约国解释说,它对在科索沃和梅托希亚促进和保护人权无能为力。缔约国建议委员会邀请联合国科索沃特派团(科索沃特派团)提供关于在科索沃和梅托希亚实施《公约》的相关信息,因为根据安全理事会第1244(1999)号决议,科索沃和梅托希亚的行政管理工作是交托给科索沃特派团负责。该决议第11(j)段规定,科索沃特派团有义务在科索沃和梅托希亚保护和促进人权。[在此情况下,委员会请科索沃特派团与临时自治机构合作,在2008年6月1日之前,在不影响科索沃法律地位的情况下,提交关于自1999年在科索沃和梅托希亚《公约》实施情况的报告。]

积极方面

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具有政治意愿并承诺履行《公约》规定的法律义务,新《宪法》(2006年)对此做了明确表述,其中列入了缔约国保障男女平等和制定机会平等的政策(第15条);有可能出台特别措施以实现全面平等(第21条);保障国民议会中男女和少数民族代表平等(第100条)。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取消其法律中歧视性条款,例如《家庭法》、《劳工法》、《刑法》和选举法。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拟定两性平等法律草案的工作。

9.委员会欢迎各级两性平等机构安排,例如国民议会两性平等议会委员会;两性平等委员会;伏伊伏丁那省自治政府劳工、就业和两性平等秘书处;伏伊伏丁那自治省议会两性平等委员会;伏伊伏丁那自治省监察员办公室;省两性平等研究所和在42个城市和市政府中任命地方社会性别问题协调中心。

10.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制定的总政策和方案,这些方案具有推动实施《公约》的潜在作用,其中包括塞尔维亚共和国的本国千年发展目标、减贫战略、国家就业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国家战略草案。

11.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自2007年1月选举之后,国民议会中女议员人数从12.8%增至20.4%,这有助于在《议会代表选举法》中实施暂行特别措施,这样提出选举名单的各实体应至少有30%的候选人,属于人数偏少的性别。

主要关切和建议

12.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义务有步骤地继续执行《公约》的所有条款。委员会认为,对于本结论意见所列其他关切和建议,缔约国必须从目前到提出下一个定期报告期间给予高度重视。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开展各种实施活动中把注意力放在这些方面,在下一个定期报告中报告采取的行动以及取得的具体成果。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向所有相关部委、国会以及各级政府机构提交本结论意见,确保全面实施。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认,在冲突后时期错综复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过渡进程中,缔约国的头等大事是尽快加入欧洲联盟。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种立场显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显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没有被视为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促进两性平等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权文书,尽管它已成为国内法律秩序的一部分。

1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依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制定法律、政策、计划和方案,努力实现两性平等,提高妇女地位,把《公约》当作一项综合全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权文书,作为国内法律秩序的一部分。因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把所有国内法律与《公约》接轨,在所有政府行动,在所有部门和各级,采取明确和具有具体成果目标的措施。委员会建议赋予妇女权力和加强两性平等国家行动计划草案(2007-2010年)研究战争受害者,特别是妇女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妇女的需要。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提高公众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认识,包括媒体,特别是政府官员、政治人物、其他决策者以及议员们的认识,向司法人员和所有法律从业人员提供培训。

15.委员会欢迎最近的立法活动,包括《公约》所适用领域内的重大法律改革,但也关切保护妇女免受歧视方面的规范法律框架不充分以及现有法规的执行工作也软弱无力等问题。委员会也担心各项政策和方案一般来说没有导致有利于实际上实现两性实质平等的可持续成果。

1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毫不拖延地通过关于两性平等的法律草案,确保这项法律在体制上和执行上依照《公约》的规定保证保护妇女不受歧视行为损害。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妇女认识其权利并可以诉诸申诉机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监测其他法规各项条款的执行情况,这些法规保证妇女在法律上与男子平等,以确保实质上的妇女平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审查其计划和方案以确保充分融入性别观点并有系统地监测和评价其执行工作。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为政府和其他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司法和保健人员以及负责执行相关立法和方案的所有其他人员,有系统地开展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培训方案。

17.委员会欣见2004年设立男女平等委员会作为与两性平等以及提高妇女地位有关的问题的专家咨询机构,委员会关切该委员会在预算和人员配置方面可能没有足够的资源,而其咨询性质会妨碍其法定的协调能力。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大大增加人力和财政资源及技术能力,从而加强男女平等委员会,使它能够根据广泛的授权,有效执行所需的任务。增强能力也应使它能够影响决策并进一步促进将两性平等问题纳入所有法律、政策和国家行动计划的主流,包括在各个部门和政府所有级别上注重性别问题。

19.委员会关切家庭和更广泛的社区内对妇女和男子的角色和责任存在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传统定型观念,这种观念是对妇女施暴的主要原因,体现在妇女教育选择、她们在劳动力市场的不利情况、她们只能在低层次上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0.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执行综合措施,着手改变关于贬低妇女和男女的定型作用的普遍态度和做法。这类措施应包括根据《公约》第2条(f)款和第5条(a)款规定的义务,针对妇女和男子、女童和男童、宗教和社区领袖、家长、教师和官员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鼓励媒体讨论和推广非陈规定型和正面的妇女形象,并宣传两性平等对整个社会的价值。

21.委员会虽然欣见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依《刑法》将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罪以及颁发保护和禁止令,但关切对妇女和女童继续不断施加暴力的普遍现象。委员会还关切对家庭暴力行为的一些惩罚有所减少,而且根据(2005年)修正的《刑法》,性骚扰已不再是刑事罪。委员会还关切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方面的可用数据有限。

2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优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暴力行为,特别是家庭暴力,并根据一般性建议19采取综合措施处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毫不拖延地通过赋予妇女权力和促进两性平等国家行动计划草案,因为该计划载列各种措施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执行法律和标准、研究和记录方面的能力建设。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的经常有系统地收集和分析关于对妇女一切形式暴力行为的数据和资料,以加强知识库,拟订目标明确和有效的政策和方案,包括预防工作,以不时监测各种趋势并向大众发表监测结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通过一项家庭暴力法,将目前《刑法》和《家庭法》所载有关要素合并。缔约国应确保成为暴力受害者的妇女和女童可以立即采取《家庭法》所规定的补救和保护手段,确保由政府供资,向所有受害者提供足够的收容所,并确保起诉和充分惩罚犯罪人。委员会建议落实为司法和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和提供保健服务者提供的培训,确保他们敏感地认识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特别是家庭暴力,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支助。委员会又建议进一步开展提高公众认识运动,宣传不能接受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并建议缔约国为暴力侵害妇女的犯罪人制定和执行咨询和康复方案。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充分利用秘书长关于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行为的深入研究报告(A/61/122和Add.1及Add.1/Corr.1)中的资料。

23.委员会关切受家庭暴力威胁的罗姆妇女实际被歧视的事件,她们由于所适用的收容标准而遭收容所拒收。

24.委员会请缔约国审查和监测收容所对家庭暴力受害者适用收容标准的情况以确保这些标准不排斥罗姆妇女。

25.委员会欣见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贩运人口,包括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6年12月通过《反贩运人口战略》2004年设立援助贩运人口受害者协调处,但也关切塞尔维亚仍然是贩运妇女和女童的中转国、来源国和目的地国。

26.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毫不拖延地通过国家反贩运人口计划草案及设立一套机制来监测和评价其成效。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切实适用其反贩运法规和方案并加强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以进一步遏制这种现象。委员会又请缔约国为受害者制定人权保护和重返社会长期方案。

27.委员会尤感关切的是妇女、包括少数族裔妇女的人数偏低,尤其是在包括外交界在内的委任机构和政府机构的高层和决策性职位中妇女的人数偏低。委员会还关切妇女没有充分和切实地参加冲突后国家重建和稳定或关于科索沃和梅托希亚今后地位的谈判进程。

2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并落实各项措施,除其他外,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切实实施暂行特别措施,增加妇女在委任机构和政府机构中任职的人数,以落实妇女平等参与公共生活所有领域、特别是高级别决策的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利用一般性建议23。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提供当前和未来妇女领导人能力建设方案或支持这些方案,同时举办关于妇女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决策的重要性的提高认识活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顾及《公约》第4条第1款和第7、8条的情况下,为全面执行安全理事会第 1325 (2000)号决议制定一项行动计划。

29.委员会关切当前缺乏按性别分列的有关教育的数据和资料、特别是按农村和城市地区以及族裔分列的有关资料。委员会对妇女和女孩、特别是罗姆族妇女和女孩及其他处于社会边缘地位的群体获得教育的机会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这些妇女和女孩文盲和退学率很高的情况感到关切。

30.委员会请缔约国进行必要的数据收集,以便确定明确的基准,借以监测落实妇女和女孩事实上享受无歧视的教育权的情况。委员会建议各级教育机构紧急努力以确保男女两性平等的教育机会。委员会请特别关注在初等教育机构紧急落实处于社会边缘地位的妇女和女孩群体、特别是罗姆少数民族平等的机会。委员会还建议向罗姆族妇女提供扫盲和职业教育方案,特别是老年和文盲女性以及其他处于社会边缘地位的类似妇女群体。

31.委员会对就业中有系统地间接歧视妇女感到关切,这种情况在公私部门和非正规行业十分普遍,其特点是:横向和纵向的职业隔离——妇女主要从事公共部门的低收入工作;巨大的收入差距;妇女失业率较高,包括老年妇女、难民、第一次求职者和少数民族妇女;数目众多的妇女以无薪家庭帮工的身份工作;妇女参军的机会有限;老年妇女收入低于老年男子;针对妇女实行若干保护性的立法,包括关于妇女能力的陈旧观念导致对妇女实行全面的保护性立法。

32.委员会请缔约国将《公约》作为人权框架,在依《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25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的支持下,采取统筹做法纠正并消除就业中对妇女实行的这种体系性的间接歧视。 委员会请缔约国为失业妇女、包括处于社会边缘地位的妇女群体提供培训和再培训,向女企业家和希望自办企业的人发放贷款,以及向无薪家庭帮工提供社会保障福利。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高妇女创收能力,特别是作为单身户主的妇女和农村妇女的创收能力。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对保护性劳工立法进行审查,以便消除使妇女事实上的不平等永久化的规定。

33.委员会注意到,为着手保健系统改革和确保妇女享有健康保护和服务的权利,通过了健康保护和保险方面的新法律,与此同时,委员会关切妇女、特别是农村地区妇女和罗姆族妇女获得充分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这包括获得关于计划生育的信息和咨询。委员会还对将堕胎作为一种计划生育办法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关切缺乏按性别分列的最新数据和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在妇女和女孩中的流行率的资料。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措施改善国家所有地区的妇女在整个寿命周期内获得负担得起的保健的机会。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倍努力更好地提供性保健和生殖保健,包括计划生育服务,并为此目的筹集资金以及监测妇女实际获得这些服务的机会。委员会还建议广为散发关于计划生育的资料,同时,对男女儿童进行生殖健康教育,重点是预防早孕和控制性传染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缔约国努力改善妇女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的全面资料,包括计划生育和长期趋势的资料。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现有监测和评价保健战略机制的情况。

35.委员会对缔约国持续存在早婚情况、特别是在罗姆人口中存在早婚情况感到关切。委员会对于没有就新的《家庭法》及其实施情况提供很多情况感到遗憾。

3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实施18岁的最低婚龄,并就早婚对妇女享受人权、特别是对健康和教育的权利的不利影响在全国采取提高认识措施。

37.委员会指出,报告缺乏关于特别脆弱妇女群体的资料和统计数字,她们包括常常受到多种形式的歧视的农村妇女、罗姆妇女、未进行过民事登记或没有身份文件的妇女、残疾妇女、难民妇女和境内流离失所的妇女。

3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详细说明这些易受伤害妇女群体在《公约》所述各领域中的现状和为消除对这些妇女的歧视而颁布的政府政策和方案。

39.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与地方当局合作,就委员会的结论意见采取后续行动,并按照《公约》第18条的规定编写今后的定期报告。委员会还建议确保就所有与促进两性平等有关问题,包括就落实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和编制今后报告问题,同广大妇女非政府组织进行持续有系统的协商。

4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对《公约》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第20条第1款的修订。

4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的义务时继续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因为《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加强了《公约》的规定,同时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42.委员会还强调,全面、有效实施《公约》对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是不可或缺的。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所有工作中结合性别视角,明确反映《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43.委员会指出,如果国家遵守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妇女就能在生活所有方面更好地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敦促塞尔维亚政府考虑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44.委员会请塞尔维亚在国内广泛分发本结论意见,帮助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实际上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需要采取的其他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分发《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和主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分发这些文书。

45.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在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时对本结论意见中表示的关切作出答复。鉴于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本应于2006年4月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应于2010年4月提交,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0年提交这两份报告的合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