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届会议

第320次会议简要记录

1997年1月20日星期一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巴卡女士

(副主席)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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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记录可以更正。

各项更正应以一种工作语文提出。各项更正应在一份备忘录内列明,并填写在一份记录上。各项更正应在本文件印发日期后一个星期内送交会议和支助事务厅正式记录编辑科科长(联合国广场2号DC2-750室)。

对本届会议各次会议记录的任何更正将并入一份更正汇编,于本届会议结束后不久印发。

汉女士缺席,副主席阿巴卡女士主持会议。

上午10时2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摩洛哥的初次报告(CEDAW/C/MOR/1)

1.应主席的邀请,Snoussi先生(摩洛哥)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SNOUSSI先生(摩洛哥)感谢委员会各成员就报告做出的评论和提出的中肯问题,感谢他们赞扬摩洛哥取得的进展。他回顾说,摩洛哥代表团在提交初次报告时还向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报告增编。

3.摩洛哥政府关于妇女权利的政策是以伊斯兰教法各项原则为基准的,表明了摩洛哥继续推动这项工作的决心。1987年,摩洛哥通过了《到2000年的提高摩洛哥妇女地位全国战略》;这项战略是由政府各部、妇女团体、媒体、专家和研究人员的代表组成的特设委员会起草的。劳工和社会事务部负责按照有关各方提供的数据拟订执行报告。摩洛哥向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提交的报告也是由一个全国委员会编写的。有关各方协商一致通过了该报告。报告中谈到了自1985年以来落实的有关妇女法律、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各项措施,并建议就提高妇女地位采取更多措施。在这些建议以及《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基础上,劳工和社会事务部正在拟订一项全国行动计划草案,准备提交给全国委员会核可。草案详细谈到了政府在安全孕产、就业、扫盲和成人教育以及农村地区改善教育方面的各项战略。

4.1993年11月成立了人权部,这具体表现了摩洛哥政府保护和推动人权的政策。人权部负责与各界人士和团体协商,调查个别案件,促进对人权的尊重,确保国内法符合摩洛哥批准的各项国际文书,并在整个社会推广人权文化。人权部特别重视妇女的人权。

5.人权部特别参加了各项立法和规章文件的起草工作,为社会中处境不利的部门推动紧迫措施以及在这些领域落实政府项目。人权部自成立以来,邀请了妇女团体参加常设协商和对话,建立联合合作方案。

6.1994年12月,人权部同教育部签署了一项合作伙伴协定,以加强人权(包括妇女人权)的教育。摩洛哥在同阿拉伯世界、穆斯林世界和国际社会的交往中一贯倡导各国人民之间的和平、宗教文化宽容和拒绝政治暴力。摩洛哥教育制度的责任是推广这些价值。成立了一个由这两个部的代表组成的联合委员会,推动把普遍承认的人权纳入教材之中。1996年3月,高等教育和研究部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缔结了一项协定,设立一个教科文组织人权讲座职位。在教育领域里采取这些措施是为了消除人们对于男女不同作用抱有的陈规定型观念和由此产生的偏见。另一项值得谈到的倡议是人权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合作编印了一本手册,其中以儿童易读易懂的浅显文字和图象介绍了《儿童权利公约》文本。

7.摩洛哥签署和批准的条约在其法律标准的等级中仅次于《宪法》的地位,优先于摩洛哥法律。《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公约》同其他公约一样是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人权部将确保初步报告得到广为宣传,推动公众––––尤其是妇女––––了解公约的各项规定。

8.关于第2条,摩洛哥政府愿意在不同伊斯兰教法发生矛盾的情况下加以实施。1992年,哈桑二世阁下采取步骤,改革《个人地位法》(Moudouana),于1993年9月10日订立了立法Dahirs,用以稳定家庭,取缔违法现象,解决若干先前的侵权问题。随后采取了其他改革措施,包括实施一项新的商业法,不再要求妻子在从事商业活动或是领取护照前需要丈夫授权。1992年11月12日关于社会安全的Dahir规定女工能够在产假期间享受12周的产假福利,而不是10周。一项劳工法草案已经提交给国会,刑法领域的其他草案也正在编写之中。

9.关于公约第5条,的确,立法改革还不足以改变人们的行为模式。既然法律无法改变人们的态度,因此有必要让妇女了解她们拥有的权利,使妇女能够在法庭上争取这些权利。政府正采取逐步渐进的方式。为避免在法律同现实之间产生鸿沟,立法人员正致力于采取一项协商一致的政策。

10.关于卖淫问题,《刑法》规定,援助、协助或保护他人卖淫,分享他人卖淫的收入,或是为卖淫或放荡行为作中间人,都属犯罪。刑法规定了六个月至二年的监禁和罚款,如果涉及败坏少年,则是两年至五年的监禁和罚款。1973年,摩洛哥批准了《禁止贩买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1992年,摩洛哥批准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93年,摩洛哥批准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属权利国际公约》。

11.摩洛哥对《公约》关于国籍的第9条第2款表示保留。摩洛哥代表团认为,该款的措词反映了起草公约时的普遍价值观,当时的重要考虑是需要避免无国籍情况出现。关于第10条,尤其是关于在教育领域缩小男女差别的措施,教育部在1990年代采取了一系列战略措施,调整方法和方案,提高女童入学率和鼓励女童接受教育。目前的各种措施包括一个支助农村地区小学教育的方案和一个鼓励女童入学的实验项目。

12.为减轻结构调整带来的消极社会影响,政府制定了1990年代社会发展战略,从中又成立了一个为13个处境不利的省份开展的社会优先项目方案。1996-1997年的预算已为方案第一阶段拨款。该方案包括三个相互依赖的互补性项目:基本教育、基本保健和全国推广工作。基本教育项目分为两个部分:初级教育和扫盲。初级教育部分是要改善农村地区儿童接受初级教育的机会,尤其是女童,帮助建立学校食堂,改善学前《可兰经》班级的条件,以便提高特别是女童获得这种形式的教育的机会,并改进有关部门的工作方法和电子设备。

13.全国扫盲和成人教育战略是要让各项方案适应人口的切实需求,用综合补充的方案逐步解决问题。战略的目标是通过每年培训68万人,把目前55%的文盲率到2001年降低到10%。就业和社会事务部扫盲司于1996年11月被升格为局。该方案包括两项密切联系的活动:“扫盲之后”的活动,是要让参加方案的农村居民运用他们新获得的知识;“扫盲”活动给目前的教学方法带来若干变革,以便使其更好地适应不同省份的不同需求。

14.委员会若干成员就公约第11条提出一些问题。提交给国会的劳工法草案的第8条禁止以种族、肤色、性别、婚姻状况、宗教、政治观点、国籍或社会背景在雇员的雇佣或专业方面进行所有类型的歧视。1983年,最高法院取消了一项要求摩洛哥皇家航空公司雇佣的空中小姐必须独身的规定。1996年的宪法规定妇女有权利拥有财产,并从事商业。成年妇女在法律上有权管理自己的财产,处理财产,继承财产,并签订合同。出于经济需要,以及因为就业领域法律放宽,越来越多妇女进入劳工大军。在私营和公共部门,越来越多的妇女进入决策岗位。司法部门中妇女人数正稳步增长,其中一些妇女担任高级职位。关于第12条,所有保健专业人员的一项基本职责是平等对待患者,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视。尊重人的尊严、人格和取得同意是政府保健政策的中心。患者的同意和选择自由是所有形式的保健中不可缺少的,其中包括计划生育和预防艾滋病的传播。

15.自从1980年代初以来,政府的保健政策便以“人人享有健康”这一普遍目标为准。重点是发展基础保健、母亲和婴儿保健和计划生育,以及最近制订方案防止缺乏性疾病、性病和艾滋病。在两个级别提供保健服务: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地方保健中心,以及104所医院组成的网络。

16.私营部门参加了计划生育和安全孕产方案。自从开展以来,计划生育方案取得了较大成果。已婚妇女使用避孕工具的比例在1995年已达到50%,1992年为42%,1980年为19%。不过,城乡社区在这方面的差别仍比较显著。全国计划生育方案的经费部分来自国家,部分来自国际组织的援助。妇女自由选择避孕方法,并不需要丈夫的同意,除非选择绝育。使用最广泛的方法是避孕药。

17.死亡率、发病率、出生时的预期寿命以及生育率方面的统计数字都有较大改进。不过,在安全孕产这一方面,取得的成果并没有达到预期目标:产妇死亡率仍很高,为每10万个活产332人。主要原因包括出血、感染、中毒和高血压。保健系统目前面临的问题包括:农村产妇中心使用人数不多,紧急运送方式不充足,缺少宣传,预算不足。生育年龄妇女中患贫血症的比例为30%,而怀孕妇女中则为45%。所有妇女都免费获得保健医疗,其中包括预防艾滋病传染的措施。举办了有关艾滋病的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尤其是为女囚犯举办。1996年,摩洛哥报告有335例艾滋病。妇女的患者从1987-1991年的13人,增加到1992-1996年的95人。

18.希望通过推广产前检查、助产分娩和产后检查,于2001年把产妇死亡率和发病率降低25%。其他措施包括推广使用新的避孕方法,尤其是在子宫内放置避孕环的长期方法,并鼓励私营部门提供避孕药具。

19.政府打算采取进一步措施,推动社会动员工作,推广安全孕产、计划生育和妇女保健,加强这方面的信息、教育和宣传战略,采取各种措施,包括建立一个义务医疗保险制度,扩大人们获得保健的机会。1996年12月,召开了一次全国关于“妇女与保健”主题的大会,参加会议的有非政府组织、政党、工会人员和其他人员。会议力求让民间社会更多地注意妇女保健问题,推广社区参与,以便在2001年之前改善保健方面的统计数字。

20.对于委员会一名成员提出的一个问题,他答复说,堕胎对于母亲的健康和生命以及对有关妇女今后的生育能力显然是一个重大威胁。因此,摩洛哥法律禁止婚外怀孕,并动员一切能力防止妇女堕胎;《刑法》第449-458条禁止堕胎,虽然第453条规定为拯救母亲的生命,可以堕胎。

21.摩洛哥宣布,摩洛哥不受公约第15条的约束,尤其是其中关于妇女选择其住所和居所的规定。《个人地位法》第34条规定,配偶的一项权利和义务是共同居住。不过,最高法院在1972年2月判定,如果丈夫患有传染疾病,妻子可以经授权在婚姻家庭以外居住。

22.摩洛哥对公约第16条表示保留,其根据是伊斯兰教法,尤其是有关男子和女子在婚姻期间以及在解除婚姻关系时的平等地位的规定。关于精神异常者的婚姻,《个人地位法》第7条规定男女平等,根据其中的规定,如果精神病医生提出报告表示,在对方得知病情并同意结婚、而且婚姻有助于精神异常者或弱智者时,法官可以在此基础上批准结婚。只有在出示法官颁发的婚姻许可证之后,两名公证人才能签字结婚证书。《个人地位法》第12条第4款具体规定保护家庭和谐,保护婚姻的道义纯洁,并保护妇女不受其监护人的压力。

23.关于一夫多妻制,他指出,丈夫是一家之主,但妻子仍有权保留自己的财产和嫁妆,有权保留詹养费,并能够优先监护子女。

24.关于家庭暴力,妇女根据《个人地位法》第56条可以提出离婚,如果她们有充足的证据,主要是医疗证明。只有在所有调解努力都失败之后,法官才准许离婚。目前,没有关于对妇女施加暴力方面的统计数字。

25.关于休妻问题,自从1993年以来,摩洛哥决定在丈夫单方面任意休妻时,裁决向妻子提供一笔补偿。如果妻子想解除婚姻,他同样要向丈夫支付赔款。在丈夫单方面休妻时,婚姻关系并未解除,而是暂时中止。法官确定妻子有3个月的合法回避期。idda(节制性欲期)是要用来核实妇女是否怀孕。

26.主席指出,摩洛哥代表没有回答委员会提出的所有问题,并表示希望下次报告将提供答复。

27.SHALEV女士要求把口头提供的详细资料变为书面形式。1996年11月全国妇女保健大会提出的各项建议应列入摩洛哥的下次报告之中。她注意到,受训人员在接生人员中占40%,因此敦促该国政府提高这一比例,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以降低产妇死亡率。摩洛哥政府还应重点向农村地区的生育提供紧急服务。

28.她指出,安全堕胎并不威胁到妇女的健康或生育力,威胁妇女生命、健康和生育率的是不安全、非法的堕胎。她因此敦促摩洛哥政府考虑这种不安全堕胎所涉的问题,因为他们属于非法,而且影响到产妇死亡率。

29.BUSTELO GARCÍA DEL REAL女士说,摩洛哥政府努力改善妇女的状况,但宗教法律使妇女处于从属地位,尤其是在家庭之中,这中间互相矛盾。其他的穆斯林国家在男女平等方面的进展要大于摩洛哥。绝不应把宗教作为不实施公约各项规定的借口。这一立场也已在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上强有力地表明出来。除非妇女在家庭中实现平等,否则不可能在工作场所、教育和保健方面取得平等。

30.在这方面,她建议摩洛哥政府在人权教育方面运用公约,因为公约、委员会的工作及其一般性建议是非常有益的手段。摩洛哥应象对待《儿童权利公约》一样,也公布散发《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公约》,让社会各行各界具有各种教育背景的人们能够不太困难地理解。摩洛哥政府应尽全力确保摩洛哥男子和女子熟悉公约和委员会的工作及其对摩洛哥报告本身的结论。

31.下次报告应根据指导原则编写。还应参照一般性建议,尤其是关于残疾妇女的一般性建议。(一般性建议18号)。下次报告应介绍摩洛哥采取那些行动,确保残疾女童和妇女能够获得教育、培训和就业。摩洛哥政府还应制定具体措施,保护迁移到其他国家的年青妇女,免其成为贩卖妇女恶行的受害者。

32.SCHÖPP-SCHILLING女士提请注意摩洛哥政府的第二次报告应于1998年提交。她指出,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是委员会与摩洛哥政府之间建设性对话的成果,其中具有赞扬之词,也有担扰之处,她想了解摩洛哥政府打算在多大程度上宣传这些结论意见。

33.TALLAWY女士指出,摩洛哥司法制度中在任命女法官方面出现令人鼓舞的进展,并希望区域内其他国家,也包括她的本国能借鉴这一经验。不过,她希望了解在外交领域为什么妇女没有取得同样的进展,具体来讲,为什么没有女大使。对国籍问题的保留似乎同该国过去的一些经历有关,但她想了解该国政府是否考虑撤回这一保留。

34.OUEDRAOGO女士说,委员会现在更清楚地了解到摩洛哥按照伊斯兰教法进行改革的精神,但仍未理解为什么仍有歧视妇女的现象出现。在这方面,她同意前几位发言者的看法,宗教不应阻碍妇女地位的提高。她非常高兴地了解到摩洛哥正采取具体步骤,在全国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逐步前进。她询问,妇女怎样参加这一协商一致,因为大部分妇女仍是文盲。她想了解妇女是否意识到自己的权利,曾否进行定性普查,了解妇女怎样看待一夫多妻制和休妻,以及怎样看待影响到妇女的关键性决定根本没有同她们协商作出这一问题。当然,每个社会都应保留自己的风俗和积极的传统价值,但她不清楚妇女是否适当地、充分地参加这一协商一致。在这方面,她希望建议,摩洛哥政府应尽全力让妇女更多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只有这样,协商一致才有真正的价值。不过,让她印象极深的是,摩洛哥政府制订具体方案,提高妇女地位,因此她鼓励摩洛哥政府继续前进,因为只有通过这些方案和法律才能改变目前的趋势。

35.JAVATE DE DIOS女士对于没有涉及对妇女施行暴力行为的数据感到关注。摩洛哥政府应细致考虑这一问题。下次报告应提供更多关于对妇女的许多暴力行为,尤其是家庭暴力、强奸和乱伦的资料,并说明该国政府采取哪些预防措施解决这些严重问题。的确,关键的是应该就这一问题让执法机构和妇女本身接受教育。她想了解摩洛哥政府如何看待只有极少数妇女参与政治决策这一事实。

36.SNOUSSI先生(摩洛哥)答复委员会各成员的评论和问题时说,摩洛哥在独立后的35年中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关于伊斯兰对妇女生活产生的影响,他指出,宗教是一种整体全面的生活方式,是摩洛哥文化和文明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是抵抗原教旨主义和恐怖主义的堡垒。摩洛哥政府的一个基本担忧是宗教原教旨主义,因为这一主义是要实行不容忍政策。摩洛哥政府尊重宗教,努力让妇女享有她们在社会中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地位。摩洛哥政府绝没有规避实施公约的责任。关于宣传公约的工作,摩洛哥政府运用现有的有限资源在全国各地广为宣传。他呼吁委员会协助进一步宣传公约。

37.关于妇女在外交使团的人数,他承认目前只有两位女大使,任命更多妇女的一个障碍是,妇女的配偶常常拒绝陪同她们前往海外就任。因此社会和文化态度需要改变。

38.在其经济资源的限度内,摩洛哥正尽一切努力提高妇女的识字率,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例如,正在改进农村的供水系统,以便解脱女童的负担,让她们不再长途跋涉从事耗费时间的打水家务,以此让她们能够上学。

39.关于农村妇女在生育时缺少医院服务问题,求助于当地助产士的传统根深蒂固,因此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需要持之以恒地改变这些习惯。摩洛哥政府每年向大约200名助产士提供培训,以便协助农村地区的接生工作。还运用移动医疗站把怀孕妇女送往城市医院生育。

40.摩洛哥代表团保证向各主管当局转达代表团无法回答的问题。摩洛哥在若干领域推动妇女权利的工作出现了巨大进展,虽然因为阻碍重重,仍有许多工作尚未完成。他希望委员会将鼓励摩洛哥政府继续在公约涉及的领域里努力。

41.TALLAWY女士欢迎摩洛哥代表团确认伊斯兰宗教保障妇女权利。不过,她希望了解摩洛哥政府是否做出了足够的努力,为广大公众澄清这些权利,尤其是为较年轻的一代人。应该抵制伊斯兰原教旨主义通过图书、录影带和其他媒体散布的相反论调。哈桑国王二世在穆斯林世界具有特殊地位,因此或可劝他发起汇编伊斯兰教所规定的各项妇女权利,以便让今后各代不受错误解释的误导。

42.SNOUSSI先生(摩洛哥)表示,哈桑国王二世每年在斋月都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邀请西方世界和穆斯林世界的神学人员参加。会议参加者力求澄清伊斯兰教渝的正确解释,包括关于妇女权利的教渝。

43.Yung-Chung KIM女士指出,在1993-1994学年,共有一万名妇女从摩洛哥各所大学和其他研究机构毕业,占学生总数的40%。她想了解这些毕业生是否作出任何努力,同摩洛哥的农村妇女保持联系,开展一场象在大韩民国社会产生显著影响的妇女运动一样的强有力的运动。她还欢迎关于非政府组织在这领域里发挥的作用的补充资料。

44.CORTI女士指出,摩洛哥的立法相关选举定于1997年举行,因此希望采取步骤确保女性候选人不仅竞选公职,而且还得到支助,增加她们当选的机会,以便提高目前妇女在议会代表人数较少的状况。

45.ACAR女士说,一个国家的代表团从其国家或宗教角度发言十分自然,但委 了将要提交给加拿大、丹麦、菲律宾、土耳其和委内瑞拉政府的事项和问题清单。在审议这些国家的报告时,工作组参照了关于定期报告格式和内容的总的指导原则,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工作组每位成员都得到秘书处一位成员的支助。工作组收到了委员会所有成员就加拿大、丹麦和委内瑞拉等国的报告提出的书面问题。工作组没有收到关于菲律宾第四次定期报告和土耳其第三次定期报告的书面问题,因此试图通过建设性对话加以补救。

52.提交报告的一些国家遵守了委员会的指导原则,极大地协助了会前工作组的工作。有些国家没有遵守指导原则,工作组只得浪费时间,按照各条款组织安排资料内容,而且很难总揽全貌。工作组将支持委员会提出一项建议,要求在提交报告时,缔约国应遵守指导原则。

53.公约的实施出现了一些进展,但仍有很多工作要做,尤其是在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列举的关切领域。在很大程度上;这取决于缔约国的政治意愿。她指出,原教旨主义和普遍的暴力行为有所上升,给妇女尤其带来影响。在消除人们对妇女作用抱有的成见方面进展甚微。在谈到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一项建议和公约第7条时,她还对公共生活中妇女仍旧遭到歧视表示痛惜。

54.会前工作组在与提高妇女地位司司长金女士的讨论中,对于工作组在没有得到委员会所有成员提供投入的情况下编写提交给各国政府的问题和事项和编写结论性意见表示失望。工作组还谈到由于有些国家没有遵守委员会的指导原则,因此需要按各个条款安排资料内容,浪费时间。也许秘书处能够在这方面提供帮助。

55.工作组必须决定是否愿意拨出一届会议同非政府组织代表会见,深入讨论一些题目,或是编写世界妇女状况总的概览。

56.SCHÖPP-SCHILING女士说,她的经验是,一直是只由几名专家向会前工作组提出问题。现在工作组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因此应重新考虑其工作方法。应提前两届会议确定委员会审议哪些报告。同其他人权条约机构一样,可以由一个会后工作组为未来的会议编写问题,以便使各国代表有更多的思考时间。工作组还应确定今后是否把重点放在有限的问题或国家上,作为对其关于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工作。

57.SHALEV女士表示同意,会后工作组将使各国有更多的时间答复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使非政府组织有更多的时间编写报告,还能使各缔约国提交书面答复,使委员会能够在实际会议期间同各缔约国进行真正的对话。

58.她要求了解初次报告同定期报告在程序上的区别。她特别想了解为什么没有为初次报告准备问题。她欢迎关于由工作组同非政府组织代表会晤或编写报告的分析文件的建议。她同时回顾自己作为工作组成员的亲身经历,其中最艰难的工作是比较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定期报告不应象初次报告那样综合全面,而应仅仅向委员会提供最新情况。

59.GONZÁLEZ MARTÍNEZ女士表示同意,关于初次报告的问题也应事先提交给各缔约国。会后工作组不会象会前工作组那样有用,因为关键一点是收集委员会所有成员的投入,来审议报告。不过,她也表示同意,委员会可以审议其工作方法,也许在1998年作出一些变动。还可以考虑是否提前两届会议确定审议报告的数目,例如,在1月份,会前工作组将审查订于7月审议的报告。其他人权条约机构,(包括儿童权利委员会和人权委员会)让缔约国有更多的时间(至少3个月)编写和提交对于问题的答复。

60.非会前工作组成员的委员会成员应提前提交他们的问题,最好是按各条款或各章来编写。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虽然没有缔约国的报告那么重要,但能在足够的时间之前提交给委员会,也十分有益。

61.CORTI女士在答复Shalev女士的问题时回顾说,委员会在进行了一次类似的讨论之后,曾经一致决定不就初次报告编写问题,而是力求同缔约国建立建设性的直接对话。她还希望向委员会确保,会前工作组在审议缔约国定期报告时,还参照这些国家以前的各次报告。她同意Schöpp-Schilling女士的看法,委员会应审查结论性意见,以便协助其工作,使其对报告的分析更为明确集中。

62.主席补充说,秘书处也向委员会提供对于初次报告和其他以往报告内容的分析。

63.BUSTELO GARCÍA DEL REAL女士强调,在分析各缔约国的报告时,结论性意见十分重要。委员会应尽全力确保结论性意见具有全面综合性质,而且应按公约各条的顺序编写。关于Shalev女士的看法,她说,的确需要在定期报告中审查公约的所有条款,以便确保缔约国没有出现任何后退现象。就初次报告开始提交问题,大概会使得委员会的工作更加复杂,尤其是因为委员会预计审查的初次报告会越来越少,她一直倡导把工作专业化,也许按公约各条、按国家或是按初次报告或定期报告加以分工,以便以更高的效益,完成更多的工作。

64.TALLAWY女士说,非政府组织是介绍基层情况的关键资料来源,并能向缔约国代表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关于摩洛哥代表就摩洛哥对公约第2条表示保留的看法,她认为国际法也应得到尊重。也许委员会能够把从缔约国前几次报告中抽出的导言附在问题后面。导言将概括主要的发展,包括保留意见。希望各缔约国将公布委员会关于前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以及委员会对目前正在审议的报告所作的导言和提出的问题,以便在国家一级增强人们的意识。

65.她也曾敦促委员会考虑让其成员专门化,以加快工作进度。她的提议遭到拒绝,理由是专家也应有机会就他们并非擅长的领域提出问题。事实上,一种作法并不排斥另一种作法。委员会各成员可以负责专门领域,并随时可以就其他领域提出问题。

66.主席欢迎Tallawy女士关于摩洛哥保留意见的看法,并指出大多数国家的政府都需要得到某种形式的压力,以使其遵守公约。

下午1时0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