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届会议

第562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2年6月12日星期三,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巴卡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依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八条规定提出的报告(续)

丹麦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续)

下午3时0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依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八条规定提出的报告(续)

丹麦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续) (CEDAW/ C/DEN/4,5和Add.1和Corr.1;CEDAW/PSWG/ 2002/II/CRP.2/ Add.1和2)

1.主席请丹麦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Abel女士(丹麦)说,在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包括的十年期间,妇女在劳动市场的参与率已经上升到75%,她们的教育水平已经超过男子。三岁至六岁的儿童在公立日间托儿机构受托的数字达95%,使妇女有机会把家庭生活和工作结合为一。随着性别平等部长的就任,现在是由政府而非非政府机构的名义制定政策。已经设立了一个性别平等委员会,负责免费审查关于性别歧视的投诉。

3.性别平等方案的预算已较以往升高,为此目的的拨款已达1 840百万丹麦克朗。撤销知识中心不应引起忧虑,因为根据新结构建立的一些机构,将通过各种方案持续进行。虽然有待努力的事项还很多,但目前在公私部门中进行的活动已经空前的增加。

4.Axelsson 女士(丹麦)说,编列法律委员会由11名成员组成,其中有四名妇女。委员会提出的各项建议均交由有关当局审议,其中包括性别平等部和一些非政府组织。关于将人权公约,包括一系列公约编入法律的问题,要预测政府的立场目前还言之过早。《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虽然尚未编入法律,仍可援引和适用。

5.回答关于卖淫的问题,她解释说,1999年年初,议会已宣布将卖淫和被动淫媒的行为非刑事化。因此,一名妓女可以合法地与男子同居,只要该男子依靠她收入维生未达到剥削的程度。最轻微程度的剥削,亦可按照刑法第229条列为可惩罚的罪行。贩卖人口进出丹麦,以及在丹麦境内贩卖人口,均属刑法第262 (a)条规定的罪行。取缔贩卖人口牵涉到许多部门,包括司法部。2000年,警方曾有系统地开始监测贩卖人口的规模,并即将就此问题发布第一次年度报告。丹麦警方同国际刑警组织、欧洲警察组织、以及波罗的海区域有组织犯罪问题工作队积极合作。2001年,已将一系列的贩卖人口案件移送法庭,犯罪者已被定罪、判刑。

6.Appel女士(丹麦)在评论关于对少数民族的关切时表示,各项平等权利的规定无一例外地适用于丹麦社会所有成员。在少数民族中,某些男女差异是由于特定文化中的性别形态决定的。政府已推行了一系列广泛的方案和倡议,以结合这些文化中的男女差异;这些方案的一项成果是,少数民族中的第二代妇女的参与率非常高。了解到第二代青年男子在融合进程中面临的许多困难,十分重要。暴力问题是少数民族妇女严重关切的问题,虽然少数民族在全部人口中只占7%,但在危机中心中,少数民族妇女因暴力而寻求救助的案件达35%。因此政府最近发动了关于对妇女暴力问题的行动计划,其中特别强调少数民族妇女。行动计划的工作中特别注意散布有关方案的资料,包括通过使用少数民族语文的各种小册子和网站。危机中心的志愿工作人员还接受有关这些妇女问题的进一步训练,目前正在建立热线电话,同时也在进行关于庇护所的容量和业务问题的研究。

7.Kold女士(丹麦)谈到关于教育问题时说,关于性别问题,已经同工会和工作场所的组织展开一系列的研究,研究成果将用来进行打击歧视。各大学正努力提高女性研究员的百分率。已拨出为数达数百万丹麦克朗的预算,用在设计各种项目,破除高等教育中的歧视问题。这些即将完成的项目已经显示,男尊女卑的文化和规范,是妇女期望进入研究工作的最严重障碍。性别观点进入主流的工作正在许多的研究理事会中积极进行,使这些研究理事会成为在大学中争取平等的重要行动者。在各种颁发奖学金的工作中,正结合适用平权行动的方式。1990年代,在大学所有门类的妇女人数比例已有所增加,今后数年还将取得更大的进步。

8.Andersen女士(丹麦)在回答关于公约第5条及其与其他条款的关系,特别是与第11条的关系的问题时说,现任和前任的财政部长都十分了解性别平等在丹麦社会中的重要性。丹麦政府的方式是,让妇女能够更积极地参与社会而非给予她们以多于需要的保护。这一点,在产妇保护和产假计划中特别重要。过去两三年,议会曾多次辩论,并曾修改关于这个问题的法律。劳动市场对平等问题的态度是正面的,妇女和男子都有很高的参与率。妇女的工资和信心都有改善,更多的妇女已经能够自食其力。劳工部正在积极处理一些其他的问题,特别是性别区分劳动市场、工资差距、和妇女在协调工作与家庭生活中遭遇的困难等问题。各公司正在受到鼓励,通过发展妇女的能力的方式,提高她们的工资和职位。

9.在回答关于平权行动的问题时她说,目前丹麦进行的许多性别倡议已有积极行动的含义,虽然名称并不叫“平权行动”或“积极行动”。性别平等部长将利用现有法律提供的机会,促进现有的积极行动;当领导层中的妇女人数不足时,这些措施便会自动适用。在整个公共部门中,有一个指导委员会,负责在政府所有部门中的性别问题主流化的工作。丹麦政府相信,他所采取的方式将取得良好的成果。

10.Lehmann-Nielsen女士(丹麦)注意到委员会某些成员就丹麦对《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公约》的承诺有所疑问,她说,丹麦认为,该公约对促进妇女人权,同时促进整体平等极其重要。作为一项例行工作,丹麦政府对其他缔约国在批准或加入公约时提出的保留进行审查。如果这些保留被视为不符合公约的目标和重视,丹麦便将其反对意见提交给联合国秘书处。丹麦是首批批准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之一,也是首批接受和欢迎对公约第20(1)条修正的缔约国之一,根据该条规定,使委员会有更多的会议时间。丹麦政府最近资助出版了丹麦妇女委员会编制的关于公约的出版物。在与伙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年度协商会议中,丹麦政府一贯提出了关于遵守公约的问题,同时也询问在这方面丹麦是否能提出协助。丹麦是对公约强烈支持的国家,但也认为,行动论坛是执行公约的十分重要的工具。

11.Clausen女士(丹麦)在回答有关对配偶的家人团圆提高年龄限制的问题时解释说,在丹麦,合法的结婚年龄是18岁,但这条新规定将对丹麦国民和非国民同样使用。因此,丹麦政府认为,这并非歧视。

12.有问题问道,对于婚姻关系因为暴力而结束的家庭,移民当局取消发给居留许可的案件有若干。从1999到2001年在这过去的三年内,数字分别为13、20、和26。2002年到6月1日止,由于很严重的暴力而取消居留许可的案件有57件。但永久居留许可不能因为这个理由被取消。对《外国人法》的提议修正案,将要求取得永久居留的居住时限从三年延长为七年。但是,该法第19(6)条中,对暴力婚姻中的配偶有特定的豁免,这一条并未改变,所以暴力婚姻严重的配偶无须为了避免现有居留许可被取消而继续维持这种婚姻。

第7、8、9条

13.Gaspard女士问到关于对家庭团圆提高年龄限制的后果。她表示,不论政府的观点为何,也不论其防止强制婚姻的企图多么值得赞扬,这种做法仍然有歧视之嫌。因为,它主要适用于妇女;它并不防止移民丹麦男子同国境外未满24岁的女子结婚,而该女子无权同他在丹麦境内结合。新的规定也同《欧洲人权公约》中关于家庭生活的权利相冲突。

14.她表示欢迎提供关于卡洛斯和格林兰的情况的资料,并希望在下一次报告中,能提供更多关于这些领土内的详细资料。

15.过去30多年来,丹麦妇女当选国家议会的比率较高。因此,在市政府和国家当局的成员中,母亲只占10%,这是令人惊奇的。对于这种差异的理由,政府是否做过任何调查?或采取过任何改正的步骤?由于在法罗斯和格林兰,议会中妇女成员的人数远较在国家议会中为低,是否做过任何努力增加妇女成员的人数?

16.1993年《行动计划》中,增加资深外交人员员额中妇女成员的人数的努力似乎没有成功,因为目前这些员额中妇女的百分比只有11%;对此,政府是否解释过任何理由,或采取任何改正措施?

17.Melander先生问道,为什么在丹麦各大学中,妇女教授的比例只有6%如此之低。关于移民和国籍的问题,他认为丹麦立法是性别中立的,但是结果可能是间接的歧视。对《公民籍法》的拟议修正案中,要求取得公民籍必须通过丹麦语言的测验,这可能对家居的移民妻子构成歧视,因为他们没有丈夫那么多的机会学习语言。因此,是否可以预期,取得公民籍的男子较妇女人数为多?

18.Abel女士(丹麦)评论关于强迫婚姻的问题时说,夹在两种文化之间,在这种婚姻的结果中,年轻男子同妇女一样遭受困难,虽然是不同的困难。

19.Lehmann Nielsen女士(丹麦)解释,提高家人团圆的年龄限制是同样适用于男子和妇女的。配偶双方都必须超过24岁。关于《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所提到的权利,并不包括个人选择居留国的权利。但是,如果发现新规定不符合第八条时,丹麦当局将同意采取措施进行统一。至于取得公民籍的语文测验,这是政府的完整政策的一部分,目的是确保所有新到丹麦的人,不论男女,都参加丹麦语文课;如果不去上课,社会福利便受到减削。

20.Abel女士(丹麦)说,妇女希望在当地政府机构内服务的人数很少,这是丹麦政府十分关切的事情。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地方上选出的公职不象全国性公职那样,工作的人大都不支付薪水,因此对于已经有普通工作或处理家事的妇女没有吸引力。然而,为了性别平等起见,政府正在进行调查,以确定妇女作出各种选择的理由。

21.Andersen女士(丹麦)在评论关于资深外交员额中妇女人数的问题时说,目前,总数202个资深员额中,妇女有27名。现在的百分比是13.4%,2000年的百分比是11%。但是,丹麦有六名女大使,包括驻联合国的常任代表。《行动计划》尚未达到指标,这是事实,但预期未来几年会有改善,因为目前,这些部门的副司长有25%,科长有37%是妇女。目前正在实施对资深员额任命的性别配额,规定每任命两名男子必须有一名妇女。

22.关于少数民族的语文课程,课程中的组成部分是性别平等。

第10到14条

23.Gaspard女士问到,1999年提报的数字中,请产假的男子占19%,这个数字现在有没有增加?关于切割女性生殖器的问题,在丹麦境内,是否提出过任何控案,控案的被告是谁——父母亲,或施行手术者?父母亲将儿童送往海外进行切割手术是否会被提控?如果孩童回到本国有被切割的危险,他们的父母是否因此能在丹麦取得难民身份?

24.Acar女士说,委员会关切家庭团聚的婚姻年龄提高的问题,这是由于委员会的职责所在,是为了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既然在教育体制中强调性别平等,她不了解,何以妇女在学术界资深职位中的人数如此之少。她想知道,少数民族妇女受到高等教育的百分比,以及她们学习的科目是什么?她重申她前面的问题,即在丹麦境内,对于因保护贞洁而杀人如何处置。

25.Schöpp-Schilling女士问到,对于鼓励移民妇女参加丹麦语文课程,是否作出任何特殊措施,例如提供托儿设施或分班级上课等?她想知道,为双亲请产假而做的新安排是否最终损害到妇女,使她们在劳动市场被边缘化;对于新的请假制度的影响,政府是否进行监测?评论男女工资差距时,她注意到,某些传统属于妇女的职业都受到低估。报告中强调,必须改进个人谈判的技巧,但是也有通过工会的集体谈判。此外,已经存在一些久经考验的,可以排除性别刻板模式的对工作评价的方法;那么,是否有任何计划要使用这些方法,以及是否努力使更多的妇女进入以男子为主的职业部门?对于促进妇女在公共部门就业的一些临时性特别措施,她表示欢迎,但她也想知道,在私营部门是否也采取相同的措施,不论是自愿性或强制性的。

26.Achmad 女士说,从报告中可以明显看出,妇女多不愿意申请资深的职位,这似乎是由于,在男性主控的文化中,规定了具体性别的角色的缘故。对于这种情况,除了使用配额制以外,似乎没有作出纠正的努力。为了取得平等的机会,两性必须有平等的地位,重视非数量因素和数量因素,如配额制,是十分重要的。在这方面,她欢迎在教学材料中强调平等,以及实施强制性的人权教育。但是,在促进动机方面,教师是最重要的因素;在改变教师的态度方面做了什么工作?从妇女研究技术和科学科目的数字低到不成比例,就是性别刻板模式的明显证据。27.Abel女士说,在以前的计划中,父亲请产假的人数十分偏低,可能是由于这不是他们想要的安排。

28.Andersen女士(丹麦)说,虽然在婴儿出生后两周内,父亲请产假的有75%,在以前的,比较硬性规定的第25和26周计划中,请产假的只有25%,那样比较难和假日和其他的假期结合起来。根据新规定的双亲共同产假计划,父亲可以得到32周假期,在此期间他们得到收入损失的补偿,同时可以延长假期14周。由于许多雇主做法比较灵活,让父亲和母亲可以轮流在家照顾新生的婴儿。工会已经在讨论,如何缩减目前对收入损失的补偿制度同正常工资之间的差距。她解释说,1984年十周的产假主要是妇女使用,因为当时正好在实施母奶喂养的六个月产假制度。

29.丹麦国家社会研究所1999年和2002年的研究已打算确定各种不同因素的范围,包括歧视和性别区分的劳动市场等这些造成男女工资差距的因素。各公司目前正在努力推动妇女提升较高工资的职位,甚至进行依据个人因素决定薪金和工资谈判的程序。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为要在同一时间提升所有妇女的工资,所费极高。在开始的阶段,重点放在公共部门中提升妇女占主要工作的工资。此外,又同各公司和雇主协会探讨各种新的战略。根据新的《全面回报》的工资计划,正在考虑采取各种衡量男女业绩的方式,其中包括产假期间工资的损失,这是造成差距的明显原因。关于这些非常复杂的工作,今后将不断地向委员会报告其工作进度和发展。

30.Abel女士(丹麦)说,她不久前会见过就业部长,后者表示,将与私营公司会同性别平等部长共同努力,以减少工资差距。

31.Axelsson女士(丹麦)答复关于妇女割礼的问题时说,根据丹麦宪法第245条,女性生殖器切割属于刑事行为,它涵盖所有这类暴力行为的罪行,并规定了对主犯和从犯的惩罚。依照丹麦宪法,丹麦国民或在丹麦领土外犯有暴力罪行者均受到丹麦法律的管辖,如果所犯罪行在其他国家的法律下也须惩处的话。就丹麦而言,女性割礼的情况非常少见。最近,政府同各族裔团体举办了一次宣传活动,劝导年轻的难民或移民女童离开实施割礼的国家。

32.Abel女士(丹麦)说,主流化的意义不是要消除对妇女有利的特别措施,同时,就每一项新的提议和倡议对男子和妇女的性别影响,都会经过有系统地分析。丹麦代表团关于强迫婚姻对男女均有损害的发言,就是本着这种精神来说的。这一概念也适用于政府所有各部同性别平等部协调后,在公共部门中大规模进行的主流化项目的各种活动。

33.Andersen女士(丹麦)谈到关于平权行动的问题时说,根据2000年通过的新的法律、正在推行一系列的战略,诸如特别培训和开设新的课程,使妇女们能担任高职位的工作。那些年轻的,有希望得到这些职位的妇女,便很有可能成为妇女领袖。

34.Kold女士(丹麦)在答复Acar女士的问题时说,性别平等部在一项少数族裔青年的调查中发现,少数族裔的男子有68%女子62%在小学教育以后没有继续升学;因此,上中学的女生较男生多。在回答 Achmad 女士的问题时,他说,努力引导少数民族儿童进行非传统性教育和职业选择的工作,过去十年来已经减弱;但是,最近欧洲社会基金在《平等》方案下发动了一个项目,扩大少数民族儿童在这方面的选择。这个项目的工作是,监测和分析教师对打开少数民族儿童视野的言行,为劝导职业的工作提供新的材料。这个预定于2004年结束的项目,其成果或许可以对Melander先生关于丹麦的大学女性教授百分比偏低的问题提供某种答案。

35.Abel女士(丹麦)说,许多丹麦教师关切关于性别刻板模式的问题,并进行了一系列的项目,甚至在儿童机构中推动性别平等。他们的努力不一定有很高的能见度,因为开办只限妇女参加的课程是需要申请许可的。性别平等部正打算简化手续、精简批准程序。

36.Clausen女士(丹麦)在答复Acar女士的问题时说,在丹麦境内,为保护贞节而杀人,虽然没有统计数字,但为数极少,过去十年仅发生过数次。关于丹麦语言课程的问题,国会将在秋季审查关于开办语言课程及其时间安排的问题,以期能配合妇女的托儿、受训、和其他的需要。

37.Saiga女士赞扬丹麦是性别平等的模范,并问丹麦代表团是否能就其他国家努力在社会中提高性别歧视的认识、经由教育和其他措施解决问题方面,提供咨询意见。

38.Livingstone Raday女士说,妇女在行政职位中百分比极低(在私营部门中的高级管理职位仅占5%、中级管理职位占14%)同妇女在劳动市场的参与率较高形成了强烈的对比。她不懂难道妇女的资历真的有问题。虽然丹麦的平权行动措施似乎是朝向高级职位的女性候选人人数平等化的方向努力,但事实上,在专业工作的候选人中妇女占50%,而妇女担任大学教授的职位仅占6%。实际上,平权行动方案似乎相当贫血无力;对于同样资历的妇女不能超过男子被推荐提升,竟能不要求作出任何解释。

39.她希望能够提供关于《平等工资法》原先版本中遭遇的问题的资料,以及2001年6月为解决这些问题而通过的修正案的资料。关于Andersen女士提到的,在工资谈判中有新的照顾到个人的方法,缔约国应就此提出详情资料。虽然Andersen女士在造成工资差距的原因中,区别对待直接的歧视同性别区分的劳动市场这两种原因,但在宏观和微观上,这两种现象都实际上分别造成了歧视。对于开始采用以共同性别实际数字为基础计算养恤金数额的方法,她表示十分欢迎,但在2040年新制度生效以前,对老年妇女是否提供任何养恤金?她关切,妇女的长寿成为她们养恤金被减少的因素,这种做法在许多国家中都被法院认为是带有歧视性的,她不明白为何将性别作为重要的标准。对于14岁到24岁年龄阶层的女童中有高百分率(29%)因为饮食失调而需要服用减低食欲的药物,缔约国或许可以说明所采取的协助措施。最后,她问道,未婚父亲是否能对子女有监护权,特别是鉴于在丹麦婚外出生儿童占有高百分比的情况下,为儿童的最佳利益应有共同监护权。对于丹麦的《男性论坛》而言,这似乎是一个很痛苦的事实。

40.Tavares da Silva女士赞扬缔约国的全套双亲产假办法,但她说,由于大学女性教授的百分比超低,使丹麦比许多不算重视平等的国家还要落后。注意到报告中并没有提供从事电传工作的男女百分比数字(CEDAW/C/DEN/5,英文本第46页),她希望要能确保,妇女不是利用电传工作作为她们解决工作与家庭责任间的矛盾的手段,或因为她们不需要亲身到工作场所,因而使事业和升迁前途受到忽略或贬低。

41.Abel女士(丹麦)说,妇女经理人数如此之少,特别是许多报告已经以此为主题,确实令人惊奇。为了改善这种情况,2002年下半年已提出两项倡议,并将同其他的社会伙伴合作实施。显然的,现在已到了行动的时候而非提出更多的报告。

42.在丹麦,养恤金问题引起许多辩论,丹麦的养恤金制度,是采取从每个工作人员的工资中提取一定百分率支付给一个养恤金基金的方式。因此,如果妇女的工资都平等,同时她们花在职业市场以外的时间更多,那么她们的养恤金就会更加不平等。有一项规则规定,考虑到妇女的预期寿命较长,她们从养恤基金中接受的养恤金便按比例较少。但这项规则已经废除。但新的改变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实施,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它们只能适用于对养恤基金的新缴款人。

43.Appel女士(丹麦)在提到上次Livingstone Raday女士的发言时表示,同意关于年轻人饮食失调的数字是令人惊异的。当然,患者得到了一切可能的协助。有一系列的讨论是针对媒体中的性别刻板模式和角色作用的;在这方面,下次报告中将提供更多的资料。

44.Axelsson女士(丹麦)说,未婚母亲对她的子女享有单独的监护权,除非双亲同意有共同监护权;对于后一种选择法院不能够强制裁定。父亲可以出庭在法官面前寻求监护权,法官可以按儿童的最佳利益考虑。

45.Melander先生注意到,进入庇护所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中,35%是移民妇女,他问道,在这个数字中,移民进入该国不到三年因而只有临时居留许可的妇女比例,以及进入该国三至七年因而有永久居留许可的妇女比例。他还希望知道,在新移民法生效之后,对这些人有何影响。在这一点上,十分重要的是必须让妇女知道法律对她们的影响。提出报告的缔约国应具体指出,是否已向有关的妇女以她们了解的语文提供了这些信息。

46.Shin女士说,在丹麦,对妇女歧视的持续形式,无疑包括扶养子女和家事分工不平衡的底层问题;她

问道,为鼓励男子更多地承担这些责任采取了什么措施。

47.她注意到,报告中提到,丹麦的《男性论坛》表现了消极的态度,完全不能了解《公约》的重要性或歧视妇女的性质。她想知道政府是否打算说服该组织的成员克服这种缺乏了解的状况。

48.Abel女士(丹麦)同意Melander先生关于应当向移民妇女提供适当的信息,特别是应该使用她们自己的语文这一点。政府的行动计划中已包括采取适当措施打击对妇女的暴行。关于他要求在危机中心内的妇女的数字,她无法提供这项资料,因为进入该中心的妇女都是匿名的。

49.关于丹麦的《男性论坛》,那只代表一小撮男子,但她同意应当教育这些成员;她将考虑邀请该论坛的代表开会,讨论《公约》。关于男子参与抚养子女,目前情况已大有改进,但说服他们做家事还是十分困难。已经编写了一套资料,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将在产妇婴儿室内散发;其内容将针对父母今后若干年内遇见的许多问题和决定,诸如抚养子女、养恤金、和其他财政事务等给予指导,并将强调父亲在抚养子女中的重要性。

下午5时30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