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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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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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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文尼亚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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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措施以及批准《公约》对斯洛文尼亚总体情况和社会、经济、政治及法律状况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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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以及对禁止歧视妇女方面的违规行为作出补救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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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和促进妇女地位发生积极变化的资金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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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各个条款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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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对妇女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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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和第3条:确保男女平等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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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通过暂行特别措施鼓励事实上的性别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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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消除偏见和陈规定型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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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贩运妇女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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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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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在国际组织和外交事务中担任政府代表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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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公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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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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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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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妇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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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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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农村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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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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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婚姻和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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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参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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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努力履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规定的报告义务。我们认为,可以借着向监督机构报告的机会,通过回顾国家立法、政策和实践,评估在实现《公约》理想和标准方面取得的进展,还可以借此机会,查明导致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妇女无法充分享受基本自由和所有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问题和障碍,从而根据这些评价调整我们的政策。

在编写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报告时考虑到了下列文件: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2008年通过的关于公约缔约国报告内容和格式的具体准则;

–国际人权条约的统一报告准则,包括关于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文件的准则;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2005年3月3日通过的关于依照人权方面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公约和议定书编写和提交国别报告以及执行负责监测缔约国履行国际义务情况的各机构所提建议的国家指导方针;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公约》条款和跨领域主题的一般性建议;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2008年10月24日第四十二届会议上审议斯洛文尼亚第四次定期报告后发表的结论意见所载建议。

本报告尤其列出了自审议上一次报告至2013年10月期间在执行《公约》条款方面发生的变化以及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关于斯洛文尼亚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中要求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所有主管部委都参加了本报告的起草工作,在《公约》所涉领域开展活动的非政府组织也应邀为补充和修改案文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于2014年1月9日通过了本报告并将其提交国会审议。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代表团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向广大民众介绍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2008年第四十二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审议斯洛文尼亚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一直跟踪委员会审议斯洛文尼亚报告的非政府组织代表应邀参加了介绍。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审议了代表团的报告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2008年12月24日第六届常会上的结论意见,并通过了一项决定,指定由主管部委和政府办事机构负责审查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并采取措施执行其中所载建议,以确保斯洛文尼亚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尽可能多地提交委员会要求的资料和数据。还通过公布斯洛文尼亚第四次定期报告和翻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并张贴到机会平等办公室网站上,让广大民众了解在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各项条款方面取得的进展和存在的不足。2011年3月,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国民议会请愿、人权和机会平等委员会也审议了关于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以及在结论意见中指明需高度重视的各项建议的后续落实情况。

一般资料*

A. 斯洛文尼亚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框架

人口

基本数据

截至2012年底,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总人口为2 055 496人,其中女性1 038 765人(50.54%)。与第四次报告的数据相比,人口略有增加(57 906人),但女性比例下降0.5个百分点。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公民占总人口的96%,其中女性为51.4%。

生育和堕胎

2004-2012年数据显示,斯洛文尼亚的生育率已升至1.58。初产妇平均年龄从2004年的29.2岁提高到2012年的30.5岁(活产儿产妇年龄数据)。合法堕胎数稳步下降,从2004年每千名育龄妇女12.7,降至2011年每千名育龄妇女9.0。

结婚和离婚

结婚和离婚人数最近几年仍然大致相同,个别年份略有增减。与2004年相比,2012年结婚人数增加了499对,离婚人数增加了98对。新郎新娘的平均婚龄不断提高,2012年新郎平均34.3岁,新娘平均31.5岁。

人口老龄化和死亡

人口年龄结构数据显示,发达社会典型的老龄化进程仍在继续。2012年,男性出生时的预期寿命为76.96岁,女性为82.89岁。与2003-2012年间数据相比,男童预期寿命提高了3.46岁,女童提高了1.79岁。

死亡率数据过去五年变化不大,2004年死亡18 523人,2012年死亡19 257人。2012年在所有死亡人数中,女性占51.12%。婴儿死亡率低,最近几年持续下降。2012年和2004年记录到的每千名活产儿死亡率分别为1.6和3.7。

教育

小学和中学教育

斯洛文尼亚的小学教育为义务教育。2012/2013学年小学就读人数为161 051人,其中女生78 409人(48.7%)。同一学年中学就读人数为78 208人,其中女生37 887人(48.4%)。

高等职业教育和大学教育课程

接受高等教育的女生比男生多。高等教育机构和大学中的女生比例高于男生,完成高等教育的女生比例也更高。2011/2012学年有104 003名学生就读高等教育学习课程,其中 57.7%为女生。同年有20 461人在大学就读,其中60.3%为女生。

研究生教育

2011年获得科学硕士和完成学业的专业人才中,女生占60.5%,高于2008年的57.7%。2011年有523名学生获得博士学位,其中42.7%为女生,与往年相比略有下降。

经济状况

经济发展

2012年斯洛文尼亚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17 171.90欧元,低于2008年的18 419.90欧元。2012年国内生产总值按实际价值计算下降了2.3%。斯洛文尼亚该年的年平均通货膨胀率为2.7%。

就业和失业

2012年人口活动率为56.9%(女性51.6%,男性62.4%),劳动力参与率为52.3%(女性47.1%,男性57.6%)。与2008年相比,上述两数据都有下降。调查失业率从2008年的4.2%升至2012年的8.2%,其中女性从4.9%升至8.8%,男性从3.5%升至7.7%。

劳动力市场结构

斯洛文尼亚的劳动力市场存在严重的横向和纵向性别隔离。妇女在服务业、特别是保健和社会工作及教育行业占据主导。建筑和采矿业雇用的妇女人数最少。担任最高级别职务和从事薪酬最优职业的妇女(高级官员、管理人员和立法人员)比例低于男子,虽然平均而言妇女的教育水平和资格条件均高于男子。

收入政策

2011年数据显示,平均而言,妇女收入比男子低4个百分点。受过高等职业和大学教育的妇女与男子的平均工资差别最大,近19个百分点。

公共和政治生活

《斯洛文尼亚欧洲议会议员选举法》、《地方选举法》和《国民议会选举法》都明确规定了候选人名单中的最低男女比例。

在2011年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国民议会选举中,有29名妇女当选(32.2%)。与前一届国民议会相比,女议员人数显著增加(增加17名女议员,相当于18.9个百分点)。

地方一级政治决策层的妇女比例仍然很低。在2010年地方选举中,当选市议员的妇女比例为22%。地方选举产生了10名女市长(5%)。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自2013年3月20日起由一位女总理领导。总共12个部长职位中有一名女部长(8.3%),即劳动、家庭、社会事务和机会平等部部长。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海外侨民办公室由一名不管部的女部长领导,秘书长也是女性,还有八名女国务秘书(33.3%)。

2009-2014年任期,斯洛文尼亚选出了四名欧洲议会女议员(50%)。

B.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措施以及批准《公约》对斯洛文尼亚总体情况和社会、经济、政治及法律状况的影响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公约缔约国义务的一般性建议、委员会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审议归其管辖的个人来文和问询所产生的意见以及委员会审议斯洛文尼亚根据《公约》要求提交的报告之后通过的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为制订政策、方案及其他措施来实现斯洛文尼亚社会中的男女实质性平等提供了一个框架,而且也得到了立法和权力执行部门的采用。《公约》条款和委员会建议为充实负责机会平等的机构向政府部委提出的举措和建议提供了重要依据。非政府组织也将《公约》条款和委员会建议作为活动依据。

C.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以及对禁止歧视妇女方面的违规行为作出补救的机构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国民议会请愿、人权和机会平等委员会

2004年国民议会选举后成立的请愿、人权和机会平等委员会也同时负责性别平等问题,在2008年选举和2011年初选后继续开展工作。

劳动、家庭、社会事务和机会平等部

新政府2012年成立后开始重组公共管理机构,关闭了机会平等办公室,其任务和工作人员由劳动、家庭和社会事务部接管。具体而言,该办公室的任务和工作人员被纳入国际事务与欧洲协调局,后更名为机会平等与欧洲协调局。该局在组织关系上隶属部长和国务秘书,因此得以开展横向业务。新政府成立后,由于增加了促进机会平等的任务,该部于2013年更名为劳动、家庭、社会事务和机会平等部。机会平等办公室的关闭及其任务和工作人员的转移并没有给性别平等领域执行任务的方式带来任何实质性的变化。在各个生活领域贯彻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和事实上的性别平等,仍然是工作的基本原则。该部规范内部组织和员额分类的文书、《男女机会平等法》和《执行平等待遇原则法》对机会平等局的职权和任务作出了规定。机会平等局开展活动,推动将性别平等纳入所有政府政策的主流,采取措施消除基于性别和男女之间在各个生活领域的社会建构关系的不平等,并监测这些措施的执行情况。与此同时,该局还与各部委和其他公共服务部门,国际、国内和外国的政府及非政府组织及其他机构,以及国内外专家开展合作。

机会平等与欧洲协调局共有1名主管和5名工作人员从事性别平等领域的工作(其中1人在休为期一年的研修假,1人在休育儿假),2名工作人员从事欧洲协调领域的工作,另有1名平等原则维护人。与2005年斯洛文尼亚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第四次报告时相比,在机会平等领域工作的人数有所减少。

平等原则维护人

遵照《男女机会平等法》,机会平等办公室内设有1名平等原则维护人,其职责包括与男女平等待遇有关的问题。在机会平等办公室关闭,其任务和工作人员转至劳动、家庭、社会事务和机会平等部之后,平等原则维护人被调往该部,但其任务和权力没有因此发生变化。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审议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第四次报告之后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中明确了应予优先重视的建议,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已经在关于这些建议执行情况的后续行动报告中指出,为了更恰当地规范平等原则维护人的地位,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已经作出努力。

2010年6月,斯洛文尼亚政府成立了拟订全面制度安排,确保男女平等和保护女性免遭歧视部际工作组。该工作组撰写的分析报告将为确保男女平等和保护女性免遭歧视领域的全面制度安排奠定基础。除对现状的分析之外,该报告还载有关于规范平等原则维护人地位的提议。提议包含两个备选方案。一个备选方案是建立一个保护女性免遭歧视的独立国家机构;另一个备选方案是将保护女性免遭歧视的国家机构的任务移交人权监察员。

2011年,政府又成立了拟订《执行平等待遇原则法》修正案部际工作组。该工作组的任务是起草该法修正案,特别是涉及平等原则维护人机构安排的部分。因新政府2012年成立后对公共行政部门进行了重组,工作组未能完成任务。不过,2012年接管平等原则维护人的劳动、家庭、社会事务和机会平等部继续为更恰当地规范平等原则维护人的地位作出了努力。考虑到平等原则维护人的当前地位,在公共和私营部门领域更明确划分人权监察员和平等原则维护人职权的必要性,以及斯洛文尼亚相对较少的人口和当前经济形势,并考虑到通过单一机构提供保护以确保遭受性别歧视者更容易获得援助的目标,最初的提议是将平等原则维护人和人权监察员的行政管理合并在一起。但由于就这两个机构的行政整合问题与人权监察员进行的协商未能成功,目前的努力方向是通过明确界定平等原则维护人在私营部门的职权(人权监察员无权监察私营部门),并让平等原则维护人独立管理相关的财务和人力资源,为平等原则维护人作出更恰当的机构安排。

2010年,机会平等办公室实施了由欧洲联盟委员会通过进步方案共同出资的“多样并存,一律平等”项目,其中包括新建一个平等原则维护人网站。该网站载有关于在遭遇歧视做法时如何应对的信息、意见和建议,以及在非歧视领域的良好做法。此外,网站还促进意见交流(网上调查形式),并提供要求平等原则维护人处理指称歧视案件的机会。平等原则维护人网站有多种语文界面(斯洛文尼亚语、波斯尼亚语、塞尔维亚语、阿尔巴尼亚语、法语、德语、英语、罗姆语、意大利语和匈牙利语)。作为该网站的补充,还设计了一份以多种语文印制的传单和一份斯洛文尼亚语宣传折页,后者同时也是提高反歧视意识的教材。

2012年,平等原则维护人收到8起指称歧视妇女的申诉。其中6起案件涉及劳动力市场的不平等待遇,2起涉及媒体发布的内容。迄今尚未发布任何意见。有3起案件,平等原则维护人向申诉人通报了可能的行动;有2起案件,未发现存在歧视;其余3起仍待审议。

各部委的机会平等协调员

根据《男女机会平等法》,每个部委都设有一名男女机会均等协调员,负责执行该法律规定的任务,并与负责性别平等政策的有关部门开展合作。机会平等办公室和(或)劳动、家庭、社会事务和机会平等部与协调员合作,定期开会讨论有关性别平等的工作、经验和问题。为了使此类会议走向正规并促进性别平等主流化,《男女平等法案》(详见第1段)规定成立由各部委性别平等协调员组成的常设协调小组,其任务包括交流经验、传播成果和良好做法并监测性别主流化的执行情况。

协调员出席有关性别平等的各种活动(小组讨论、会议、研讨会),并积极参与筹备和组织各部委的性别平等主流化培训工作(详见第4段)。

自治地方社区内的男女机会平等协调员

根据《男女机会平等法》,自治地方社区可任命一名男女机会平等协调员。根据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建议,机会平等办公室全力以赴推动任命协调员并为此提供便利。除其他外,市长在上任伊始就会收到介绍《男女机会平等法》相关规定并邀请其任命协调员的信函。目前已有211个市镇任命了男女机会平等协调员。

促进妇女参与科学发展委员会

促进妇女参与科学发展委员会是教育、科学和体育部下属的专家机构,由14人组成。在成立后的几年中,该委员会履行了多项重要任务,包括非常积极地宣传和提高公众对科学界妇女相关问题的认识,收集相关数据,参与废除涉及研究工作经费的歧视性条款,支持科学决策机构实现性别均衡,拟订对性别敏感的措辞等。委员会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并编写有关报告。

D.确保和促进妇女地位发生积极变化的资金和方法

预算资金

将促进性别平等的职责划归劳动、家庭与社会事务部的组织关系变动也带来了筹资方面的变化。机会平等与欧洲协调局独立分配指定用途的预算资金,用于共同资助非政府组织的各类项目;该局还负责自主分配向欧洲联盟委员会进步方案和挪威金融机制申请成功后获得的资金。与实施各种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薪金、材料费和支出由劳动、家庭与社会事务部的预算批款供资。2013年,机会平等与欧洲协调局在性别平等领域的可支配资金为2万欧元,可用于共同资助非政府组织的性别平等项目;通过成功申请欧洲联盟委员会进步方案获得的资助达13万欧元;此外还从挪威金融机制获得了78027欧元的资助,用于实施一个项目。

用于共同资助非政府组织项目的专用预算资金大体上保持不变。2008年,用于共同资助的专用预算资金为2.1万欧元,2009年为1.92万欧元,2010年为2.26万欧元,2011年为2.29万欧元,2012年和2013年均为2万欧元。这样,每年最多可为各个领域的非政府组织提供十个项目的资金。2012年,共有5个项目获得共同资助(妇女参政、妇女的精神痛苦、单身母亲、消除定型观念、妇女更加积极地参与社会子系统);2013年,共有6个项目获得共同资助(针对妇女的经济暴力、妇女创业、鼓励年轻女性在科学和经济领域开展工作和研究、反危机措施与性别平等、女子足球、在媒体上宣传女性专家)。

通过性别平等主流化和采取一般和特别措施(如各部委和政府服务部门必须遵循的两种互补方法),方能实现性别平等。各部委和政府服务部门将在两年定期计划的基础上实现《关于2005-2013年男女机会均等国家方案的决议》规定的目标并落实相关措施,主要办法是通过转移预算支出的重点,在已经启动的进程中更加有效和快速地促进性别平等主流化。

民间社会组织

在实施各种项目的过程中,民间社会组织是十分重要的合作伙伴。民间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通过推出倡议确保男女平等、对立法建议和措施作出反应、监测男女平等状况、报告斯洛文尼亚妇女和男子的地位状况、以及强调妇女在享有受保障权利方面存在的任何障碍。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各个条款执行情况的章节将更为详尽地介绍非政府组织参与落实《公约》条款的情况。正如以往报告所述,在性别平等领域开展工作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非政府组织在落实《公约》条款方面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这些非政府组织包括:斯洛文尼亚妇女游说组织;和平研究所;法律信息中心;SOS协会;妇女、儿童和暴力行为受害者求助热线;非暴力沟通协会;卢布尔雅那妇女咨询协会;艾玛学院-暴力行为受害者援助中心;克柳奇学会-制止人口贩运中心;非政府组织信息服务、合作与发展中心;工会和雇主联合会在机会平等领域的专门工作机构等。

《公约》各个条款的执行情况

第1条对妇女的歧视

1.2013年9月26日,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通过了《男女平等法案》,以取代所适用的《男女机会均等法》,并将法案提交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国民议会讨论和通过。法案更详细地规定了性别平等和禁止性别歧视问题。性别平等意味着男女享有平等的尊严,拥有平等的权利和责任,平等参与,拥有影响公共和私人生活所有领域规划和决策的平等权力,拥有平等地位和机会平等享受一切权利并发展其个人潜能,以便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并平等地享有发展成果(第3条)。法案第5条禁止任何领域构成性别歧视的行为,也禁止任何煽动构成歧视的行为以及对此类行为的鼓励,还禁止对由于性和性别而遭受歧视的个人以及为此类歧视的受害者提供帮助的个人采取报复性措施。第8、9、10、11和12条规定了构成歧视的行为,即间接和直接歧视、基于性别的骚扰、性骚扰和性别暴力。法案规定了对违反禁止歧视行为的惩罚(第36条)。

第2条和第3条确保男女平等的措施

2.依照委员会建议,政府加大力度防止歧视并确保妇女享有事实上的平等。在提交第四次报告之后,在立法和执行层面采取了重大步骤来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家庭暴力行为(详见关于第5条“消除偏见和陈规定型观念、暴力侵害妇女和家庭暴力行为”的第19至23段)。

3.机会平等办公室近年来的优先事项之一是加强促进性别平等主流化的体制能力。2009和2010年,该办公室在欧洲联盟委员会进步方案内实施了“让性别平等主流化发挥作用”的项目,2011和2012年又实施了“性别平等主流化——战略意义”项目。

4.“让性别平等主流化发挥作用”项目印发了题为“通往性别平等之路:将性别平等主流化有效纳入政策”的手册,其中概述了国家行政部门性别平等主流化的情况,论述了性别平等主流化的方法和技术,并提供了社会保护、社会包容和就业方面性别平等主流化的指导方针。手册分发给所有主要的政府行为体并作为培训教材。该项目还制订了一个培训模块,在随后的“性别平等主流化—战略意义”项目中用于不同部委举办的性别平等主流化培训,其内容依各部门政策和权限有所调整。作为该项目的一部分,还开展了预算过程性别平等主流化培训,并设计了两项工具,即预算过程性别平等主流化问题清单和性别平等主流化在线工具。

5.机会平等办公室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市场监察局和保险监督署合作,于2009年3月成立了“与货物和服务的获取和供应有关的男女平等待遇”专家小组。该专家小组致力于认识和查明在获取和供应货物和服务方面违反性别平等原则的做法。

第4条通过暂行特别措施鼓励事实上的性别平等

6.前几次报告已经说明,《男女机会均等法》规定了采取特别措施的法律依据。《男女平等法案》在采取特别措施方面没有设想任何实质性的变化。法案第13条规定,一般和特别措施及性别平等主流化都适用于促进和落实事实上的男女平等。根据法案第16条,特别措施的定义是,在确定存在个人或社会团体男女比例不平衡或某一性别个人地位和作用不平等的领域内旨在实现男女事实平等的临时措施。在法案中列入社会团体,为交叉性歧视的概念规定了法律依据。通过一项特别措施时,必须规定其有效期和(或)审查该措施是否仍有必要的方法。

7.关于欧洲议会选举以及国民议会和地方选举的立法没有作出任何修正。按照选举立法规定的过渡时期,候选人名单中男女候选人的最低比例已经逐步增加。2010年地方选举适用了在候选人名单中男女人数各占至少30%的配额;在2008和2011年的国民议会选举中,适用的配额分别为25%和35%。

8.有几项因为性质或采用目的而被视为特别的措施,已列入旨在促进就业、消除失业和加强社会包容的方案文件。

9.在创业方面,《2012-2013年执行小企业法行动计划》规定了采取向妇女发放代金券,共同资助女企业家的培训,并涵盖一般主题事项以及特定目标群体的特定主题。其目标是在对妇女进一步创业发展十分重要的领域中提高她们的能力水平。

第5条消除偏见和陈规定型观念

性别平等教育

10.前次报告已经说明,如“关于2005-2013年男女机会平等国家方案的决议”所决定,性别平等教育被确定为教育领域中的一项特别目标。在这方面已经开展了大量活动。

11.在欧洲社会基金呼吁出台解决社会和公民能力的项目提案框架内,拉夫内纳科罗什凯姆学校中心和教育机构网络开展了一个为期两年的项目(2008-2010年);其目的是分析与性别平等有关的环境、情况和价值观,提高对陈规定型观念的认识并确定其起因,以及制订挑战陈规定型观念的战略。在分析和其他活动(培训、面试)的基础上,为各类学校课程和活动编写了涵盖性别平等问题的示范课程,印发了“促进性别平等教育”论文集,提出了将性别平等教育纳入课程并对教育专业人员进行培训的提案和建议。

12.2009年,在“性别平等和性别歧视”项目内,国家教育研究所编写了关于斯洛文尼亚小学头三年所使用的教学大纲(数学、环境入门、体育、音乐教育和环境教育)的分析,其中对男女机会平等方面(以阳性和阴性语法形式表示的措辞、与两性有关的目标、内容和执行活动)的人数比例和包容原则进行了审查。

13.2010和2011年,机会平等办公室实施了“多样性中的平等”项目;该项目由欧洲联盟委员会通过进步方案共同出资,包括为青年制作教育影片《微笑》,其中涉及青年人在多样化方面不同的人格特征和偏见引发的陈规定型观念问题。影片发送到斯洛文尼亚所有中学,并配有讨论要点以及更多关于多样化和不歧视的资料来源。

14.公共部门雇员主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讲习班、资料以及出版物和网站,接受性别平等教育。司法培训中心是法官、国家公诉人和国家检察官培训的主要提供者,组织各种培训和研讨会,内容也包括保护妇女人权。还为警察、卫生部门和社会工作中心的雇员提供了类似的教育和培训方案。

15.在2008年斯洛文尼亚担任欧洲联盟轮值主席国期间,机会平等办公室与欧洲联盟委员会合作举行了“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不)可能的任务?”会议。会议审查了进展情况,并确定了各个生活阶段在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方面所面临的主要挑战,特别是在教育和培训、就业、私人和家庭生活、参与和决策以及媒体方面的挑战。已作出承诺促进制定政策和方案,以挑战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促进教育和培训方案和做法中的性别平等,包括在教学人员和教育职业方案招收的学生中就性别平等开展培训,提高认识和了解。

16.机会平等办公室通过向目标群体和热心个人发送各种国际、政府间和区域组织的文件,编写和印发出版物,举办会议、讨论会和圆桌会议,促进性别平等教育。

17.促进妇女参与科学委员会(见“一般资料”一章,(c)促进性别平等权利以及对禁止歧视方面的违反行为进行补救的机构)在挑战陈规定型观念和提高在参与科学方面的性别平等意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委员会通过其活动提请注意歧视妇女参与科学的做法,并促进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委员会2012年举办了“科学中的不平等:性别、道德和民间视角”会议,2013年举办了“对妇女参与科学的隐性歧视”会议。

家庭生活

18.2012 年,劳动、家庭、社会事务和机会平等部就如何在家庭生活和伴侣关系中落实性别平等原则委托进行了一项研究。研究显示,日常家务主要由妇女承担(在三分之二以上的情况中,家务大部分由妇女承担),妇女做饭、手洗或机洗餐具、洗衣服、打扫房屋和熨衣服,比男子做的或双方一起做的要多得多。强度较高的家务,分配比较平等,例如公寓或房屋的小修小补、室外维护和汽车保养大多由男子承担;整理花园由夫妻双方平等承担;在近三分之二的情况中,家庭室内设计装修和(或)房子建造或翻新由双方共同决定;如果不是这种情况,则男子单独决定这些问题比妇女单独决定的比例高约五倍。夫妻日常生活的大多数事情(家庭汽车的使用、在特别活动时吃什么、空闲时夫妻与谁交往、家庭如何度过业余时间)由夫妻共同决定。只有两个问题更多地是由妇女决定,即家里是否足够整洁和晚餐吃什么。在与孩子有关的家务方面也暴露出一些陈规定型观念。如果夫妻没有一起承担这类家务,则妇女比男子更多地与孩子玩耍和交往,带孩子看医生,给孩子穿衣打扮,处理与孩子有关的行政事项,安排紧急情况下对孩子的照料,为孩子参加娱乐活动安排好交通工具等。研究表明,共同生活的大多数夫妻(61.4%)将收入合在一起共同管理。如果不是这种情况,则住房贷款大多由男子支付(40.8%),汽车贷款(49.0%)和消费者信贷(46.0%)也一样。大多数没有共同管理资金的夫妻平均分担主要的住房费用(每月住房开支、重大住房开支和主要维修或翻修工程)、小额家庭开支(移动电话、因特网、食物、家用电器)和家庭节日和(或)旅行费用。在大多数情况下,没有联合管理金钱的夫妻也平均分担与孩子有关的开支。当这些费用只由夫妻一方支付时,主要是由妇女支付(托儿所、学校必需品和学费、非经常性的幼儿看护、儿童服装等费用)。孩子的娱乐活动是个例外,父亲支付略多一些。在大多数情况下,儿童福利、保育、幼儿园学费减免和儿童保健津贴由妇女领取;该研究涵盖的全部家庭中有近五分之二领取儿童福利,二十分之一的答卷人领取保育费;十分之一以上的家庭领取幼儿园学费减免,在所有有孩子的人当中,略高于1%的人领取了儿童保健津贴。

暴力侵害妇女和家庭暴力

19.自上次报告以来,在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家庭暴力的立法和执行层面已经采取重大步骤。

20.2008年通过了《家庭暴力预防法》,界定了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并确定了不同国家当局和非政府组织在处理家庭暴力的作用、任务、网络和合作;该法还界定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措施。根据上述法律第11条,2009年通过了关于2009-2014年预防家庭暴力国家方案的决议,其中规定了执行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政策的目标、措施和所需重要机构。在两年期行动计划中确定了实现目标和执行特别措施的任务和所需开展的活动。目前正在执行的是第二个行动计划,即2012-2013年行动计划,其重点是为所有用户提高服务质量,确保主管当局和事务部门之间尽可能协调一致的行动。迄今为止的活动表明,根据《家庭暴力预防法》开展的部门间活动使所有政策和方案的制定者汇集在一起,在协调和开展专业对话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其目的是提高措施效率,减少在家庭和社会中暴力事件的发生率。

21.根据《家庭暴力预防法》通过了四个执行细则:关于多学科小组和区域服务的组织和工作以及社会工作中心在处理家庭暴力方面活动的细则,关于警察和其他当局在发现和预防家庭暴力之间合作的细则,关于在执行保健活动中处理家庭暴力程序的细则和关于教育机构处理家庭暴力的细则。此外,还编制了关于参与打击家庭暴力的机构行动的各种指示和导则。这些细则明确规定了各机构处理家庭暴力的方式,以期在各部委的措施之间建立联系并确保在查明和预防层面有效开展活动,以减少家庭暴力。

22.2008年通过了新的《刑法》,引入了对家庭暴力这一刑事犯罪的定义,这在第四次定期报告提到的以往适用法律中没有涵盖。《刑法》第191条规定,“凡在家庭内部虐待另一人,殴打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其遭受痛苦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威胁直接使其生命或肢体受到攻击,将其赶出共同住所,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限制其行动自由,对其进行盯梢骚扰,迫使其工作或放弃工作,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通过严格限制其平等权利使其处于从属地位的,应处以最长为五年的监禁”。本条还适用于在任何其他长期伴侣关系中实施的暴力行为。如果上述行为是针对犯罪人曾在一个家庭或其他长期伴侣关系中一起生活的某一人,而且这种行为与伴侣关系有关,犯罪者应处以最长为三年的监禁。新刑法修改了针对婚姻、家庭和青年的刑事罪行或侵犯个人性不可侵犯原则的刑事犯罪的时效法规(第90条),对时效期限作了延长。在2011年通过的修正《刑法》的法令对威胁罪行作了定义。对于应处以罚款或最多为三年监禁的威胁,将对私人行动提起诉讼(第135条),而根据以前的法令是依据职权提起诉讼。这在起诉暴力侵害妇女的犯罪人方面是一种倒退。

23.正如上次报告所述,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通过了公共秩序保护法案,该方案随后经国民议会通过并于2006年生效,有关家庭暴力的轻罪在第6(4)条中作了明确规定。在没有发现表明刑事犯罪的条件和(或)要素的情况下,该条款防止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在封闭的私人房地和公共场所受到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者还被处以更高的罚款(加重情节的轻罪)。该法案还促进反歧视行动。第20条旨在防止歧视行为,对所列在实施时有歧视意图的轻罪(如暴力和猥亵行为等)制定了更严厉的惩罚。自该法令通过后,对这一领域的监测有所改善。

24.2013年通过了《警察任务和权力法》;该法在发布禁止令时赋予警察权力,并规定可以拘留不遵守该法者(第60和61条)。

25.2011年9月8日,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签署了欧洲委员会部长理事会2011年4月7日通过的《欧洲委员会关于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家庭暴力行为的公约》。这一国际法律文书综合论述了缔约国预防暴力、保护支持受害者、起诉犯罪人、以包容和协调方式开展行动、以及加强各国促进性别平等和保护此种暴力受害者人权的义务。目前正在进行批准该公约的活动。

26.内政部是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流行程度数据的主要来源。根据该部数据,2008-2012年间发布了有关地点或人员的4682个限制令。2009年发布的限制令最多(1121个),而2008年最少(556个)。

27.根据最近几年的记录,破坏公共秩序这一轻罪有所减少,2008年记录到10016起案件,2012年记录到6286起案件。家庭暴力这一轻罪略有减少,从2008年的2171起(即所有破坏公共秩序轻罪的21.7%)降至2012年的812起(即12.9%)。其原因之一是,以往定义为轻罪的一些行为现在作为家庭暴力这一刑事犯罪处理。2008-2012年间,破坏公共秩序轻罪的妇女受害者比例从44.3%增至54.8%。

28.从2008年底新刑法生效并引入家庭暴力这一新罪行(第22段对此作了详述)到2012年,家庭暴力受害者中的妇女比例为87.9%。几乎所有案件的犯罪人都是男子(99.4%)。2008-2012年间平均每年发生50起强奸案件。其中98%的案件,受害者为妇女。除一个案件外,所有案件的犯罪人都是男子。在所述期间,性暴力受害者大多是妇女(95.2%);除一个案件外,所有案件的犯罪人都是男子。2008-2012年间,46%的谋杀案件对象为妇女;92%的案件犯罪人为男子。家庭中发生了74起谋杀/非预谋杀人(包括未遂)案件,有42名受害者为妇女(57%)。

29.2008-2011年间,斯洛文尼亚开展了题为“家庭和伴侣关系中的暴力程度和应对”这一有关私人生活和伴侣关系中暴力行为的第一次全国调查,该调查由机会平等办公室、内政部(警方)和斯洛文尼亚研究机构共同出资。调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对家庭和伴侣关系中的暴力行为作了实证研究,第二部分分析了有关各机构处理家庭暴力方面工作的已颁布和经修正法律的效力。从18岁到80岁之间有代表性的妇女中采集了关于暴力的数据。根据该项调查,每两名妇女中有一人(56.6%)在15岁以后曾受到某种形式的暴力,她们最经常遇到的是心理暴力(49.3%),其次是人身暴力(23%)、与财产有关的暴力(14.1%)、行动限制(13.9%)和性暴力(6.5%)。大多数在过去一年经历过暴力事件的妇女都曾受到心理暴力(49.9%),少量妇女受到人身暴力(5.9%)、性暴力(1.5%)以及与财产有关的暴力(7%)和限制自由(6.1%)。除了心理暴力,五分之一妇女在过去一年曾受到某种形式的暴力。该调查还显示,遭遇暴力的妇女比普通妇女健康状况差。她们更频繁地感到紧张、焦虑、消化不良、食欲不振、胃部不适、头痛、睡眠障碍、注意力不集中等。调查的第二部分提供了有关警方强制实行限制令案件的分析,关于《预防家庭暴力法》对上级法院判例法的影响的分析,处理家庭暴力的刑事法律方面以及有关社会工作中心开展的家庭暴力预防工作的分析。该调查还显示,各机构越来越频繁地发现、识别和处理家庭暴力案件。要求各机构有效协助受害者和处理犯罪人并加强各机构相关能力的法律对此提供了支持。审理的案件数量增加,也可能是因为受害者更愿意寻求援助,以及负责协助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机构工作人员对状况有更多了解和更高的敏感度。该调查显示,发布的限制令数目有增加的趋势。2005年,警方实施了152项措施,而2010年,此类措施增至1080项。2005-2010年总共实行了3694个禁制令。数据显示,警方在所发现的近一半家庭暴力案件中强制实行这项措施,以此保护受害者。对警方强制实行的限制令的分析进一步表明,97%的犯罪人为男子,而大部分受害者为妻子和同居伴侣(48%);受害者也有犯罪人的父母(19%)、未成年子女(15%)、前同居伴侣(7%)、成年子女(5%)和其他亲属(6%)。警方强制实行限制令,因为在28%的案件中心理暴力(不同形式的威胁)不伴有人身暴力。警方平均每天两次监督实行的措施。违法行为的数量持续减少;2009年,85%的犯罪人遵守该措施。分析表明,社会工作中心在2010年处理了1928起家庭暴力案件(2975名受害者和1854名犯罪人),并组建了463个小组,不同机构的代表参加这些小组对案件进行审议。在处理家庭暴力方面,社会工作中心主要与警方合作,警方在330起案件中参加了跨部门小组。根据记录,卫生服务部门对邀请不作反应的比例最高(60%)。2010年编制了1010项个人援助计划。如第29段所述,刑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为刑事犯罪。根据执法部门和法院2009和2010年的数据,警方处理了4822起家庭暴力罪行,检察机关对807名犯罪人提出公诉,法院宣布了275个定罪判决。几乎一半的犯罪人被羁押候审。分析还表明,在超过80%的案件中,从起诉到最终判决的程序在不到6个月内结束。

30.所述期间开展了关于暴力侵害妇女和预防家庭暴力的各种教育和培训课程。司法培训中心在教育和培训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负责根据《家庭暴力预防法》提供有关家庭暴力预防的培训。2008年举办了关于预防家庭暴力的研讨会,介绍了《家庭暴力预防法》;2009年与斯洛文尼亚国家检察官协会合作,为国家检察官组织了为期两天题为“家庭暴力”的专家组会议;为期两天题为“司法机构的日常活动”的活动介绍了家庭法律、包括家庭暴力的新特点。2010年司法培训中心举办了“与适用家庭暴力预防法有关的未决问题”的论坛和为期两天题为“家庭暴力”的研讨会。培训还涉及适用《家庭暴力预防法》、《刑事诉讼法》和《警察法》的具体问题。2011年与非政府组织法律信息中心合作举办了“在家庭暴力领域高效合作”培训;与斯洛文尼亚国家检察官协会及警察总局合作组织了“暴力侵害儿童”咨询。除了专门致力于家庭暴力问题的培训,这些问题也被纳入了2010年为法官举办的刑法课程、为调查法官举办的研讨会和“国家检察官在涉及刑事罪行受害人和受伤害方时的作用和重要性”的培训。

31.如上次报告所述,警察部门建立了警员每年定期培训制度,包括有关家庭暴力和暴力侵害妇女儿童问题的培训和专业训练。警察总局和各警务机关举办了有关家庭暴力的座谈会和咨询会。警方开展各种宣传活动,通过发行海报和折页传播与预防的可能性有关的信息,并对暴力行为作出适当回应。2009年内政部和(或)警方一次广为人知的行动是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的一次题为“你听到了吗?”的预防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宣传活动,提请人们注意暴力行为不可接受,鼓励受害人迅速寻求帮助,并鼓励其他人在发现周围存在这种问题时不要视而不见,而应在打击暴力中发挥积极作用;该活动还侧重于调动犯罪人对自己的行动负责。

32.劳动、家庭、社会事务和机会平等部也在教育和提高认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0年为在社会工作中心、安全住所、产妇之家和紧急庇护所工作的专业人员和协调员举行了两次有关预防家庭暴力的研讨会,强调了针对受害者和暴力实施者开展的工作。2011年举行了两次有关预防家庭暴力的研讨会和一次专门讨论如何预防暴力侵害老人行为的研讨会。

33.最近几年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庇护的能力有所增加。2012年,劳动、家庭、社会事务和机会平等部为20个安全住所、庇护所、避难所及产妇之家方案共同出资,提供了大约445个床位。该部修整了一个安全住所来容纳残疾人,还修整了一个危机中心来容纳老年人。

34.劳动、家庭、社会事务和机会平等部在内部开展了多项促进远离暴力侵害的生活的预防宣传活动。该部发放了为受暴力侵害者编制的折页、关于特定地点或个人的限制令的折页以及有关犯罪人信息的折页。这些资料被翻译成包括罗姆语在内的多种语文。该部还发放了为所有小学生编制的“让我们创建一个无暴力社会”的折页。在家庭支助方案下每年公开征集提案的活动中,该部共同资助了家庭调解和家庭中心方案。

35.机会平等办公室在所述期内开展了与预防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相关的各种活动。除了在两次公开协商中介绍的有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一项研究(在第29段详述),该办公室开始解决有关预防和消除暴力侵害女童和妇女行为的鲜为人知的问题。2008年,该办公室研究并组织了有关暴力侵害残疾人行为的讨论;2010年,该办公室举办了题为“仅此一次”的约会暴力讨论并编制了材料,以提高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关于约会暴力的讨论面向中小学辅导员、社会工作中心工作人员、卫生保健专业人员、警察、检察官、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有关公众。为中学生和大学生出版了“你约会吗?”折页,同时为小学生印发了有关约会暴力的专门小册子。

36.根据非政府组织共同资助项目的公开招标,机会平等办公室在2008-2012年期间资助实施了13个致力于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项目。除其他外,这些项目侧重于发现和处理暴力侵害老年人的案件、自助小组的运作、为青少年举办的有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培训、个人和集体辅导和对受害人的支持、预防暴力和提高公众认识等。

37.教育、科学和体育部自2008年以来参与了多项预防暴力活动。除了有关同伴暴力和非暴力沟通促进更好的相互关系和人际关系中非暴力解决冲突的各种培训课程,教育领域的专业人士还在处理家庭暴力方面接受培训。培训工作由犯罪学研究所举行,除其他外,旨在适当增强专业人员发现、预防和应对家庭暴力的权能;作为培训员的导师,参加者随后在他们的教育机构中传授了新获得的知识。

38.在这一领域开展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在预防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和家庭暴力方面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因此,与这些组织的合作不可或缺。教育、研究和其他机构、国际非政府组织和媒体也积极预防暴力侵害妇女和家庭暴力行为。

工作场所性骚扰

39.2007年通过的《就业关系法修正案》第6a条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和其他骚扰及聚众滋扰行为。对2002年通过并在上次报告中提到的《就业关系法》第45条作了补充,以确保工人在工作场所的尊严得到保护。2013年,新的《就业关系法》获得通过,没有对关于工作场所性骚扰和其他骚扰及聚众滋扰的规定做出实质性改动。该法第7条规定,禁止任何性骚扰或其他骚扰和聚众滋扰,并具体说明了这种行为。性骚扰是指以侵犯他人尊严为目的或者导致上述后果产生,特别是制造恐吓性、敌对、有辱名誉、侮辱和冒犯性后果的任何形式与性有关的不受欢迎的口头、非口头或身体行为。骚扰是指以侵犯他人尊严和制造恐吓性、敌对、有辱名誉、侮辱和冒犯性后果为目的或者导致上述后果产生的对个人有影响的不受欢迎的行为。工作场所聚众滋扰是指在工作场所或在工作方面针对个别员工的任何重复或系统性的错误或明显不利的冒犯性待遇或行为。性骚扰及其他形式的骚扰被认为具有歧视性;受到影响的候选人或员工拒绝这种行动或行为,不能成为在就业或工作中受到歧视的理由。聚众滋扰的受害员工不应由于旨在实现禁止工作场所聚众滋扰的行动而遭受不利后果。新的《就业关系法》第45条被重新编号为第47条,并补充了雇主向员工通报相关措施的义务,以确保工作环境中没有一个员工受到雇主、上司或同事的性骚扰或其他骚扰或聚众滋扰;通报的方式必须是雇主的惯用方式(例如,雇主商业房地内的通知板,或通过信息技术)。

40.2011年通过的《劳动保健和安全法》第23条规定,雇主有义务确保有较高暴力侵害风险的工作场所安排和设备有助于减少此类暴力侵害风险,并便利向面临风险的工作场所提供援助。雇主必须拟订处理暴力案件的程序,并向在这些场所工作的员工通报。雇主还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消除和控制暴力事件、聚众滋扰和骚扰及其他形式可能危及员工健康的心理社会风险(第24条)。

41.为了确保拥有一个不受性骚扰和其他骚扰及聚众滋扰的适当工作环境,政府于2009年通过了关于采取措施保护国家行政机构雇员尊严的法令。该法令规定了防止性骚扰和其他骚扰或聚众滋扰的措施,以及在性骚扰和其他骚扰或聚众滋扰已经发生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每个机构必须指定一名曾受过培训的顾问来提供援助和信息。迄今已有近500人参加了顾问培训,该培训以前由机会平等办公室组织,现由劳动、家庭、社会事务和机会平等部举办。机会平等办公室编写并印发了关于保护雇员免受工作场所性骚扰和其他骚扰或聚众滋扰的指导方针。

42.2009年5月,机会平等办公室举办了题为“保护雇员尊严—从立法到实践”的讨论;讨论提出了防止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和其他骚扰及聚众滋扰的立法和措施,同时介绍了机会平等办公室对雇主采取的防止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和其他骚扰及聚众滋扰机制进行分析的结果;还介绍了良好做法范例和劳动监察部门、工会和雇主的任务和角色。参与讨论的有雇主、工会、律师、人力资源专家、专业人士和普通民众(警察、司法、非政府组织)。

43.劳动监察员很少发现涉及性骚扰或其他骚扰及聚众滋扰的违规事件,原因可能是性骚扰和聚众骚扰在实践中很难证明。劳动监察员更容易确定雇主是否按照《就业关系法》以往适用的第45条或现行第47条,确保员工不受性骚扰和其他骚扰及聚众滋扰;2012年发现了60起违反这一规定的事件。

第6条贩运妇女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44.2008年通过了新的刑法,但没有改动在打击贩卖人口领域最相关的罪行,第四次报告曾就此作出报告。第四次报告中提到的各个条款只有编号作了改动。第387a条(贩运人口)被重新编号为第113条,第185条(利用妇女卖淫营利)被重新编号为第175条。刑法修正案于2011年11月通过,2012年5月15日生效,其中修正了《刑法》第113条(贩运人口罪),特别是受害者被控制和同意人口贩运的问题。《刑法》第199条(非法雇用罪)增加了一个新的第三款,明确提到利用贩运人口的受害者营利的问题。2011年4月23日,新的《外国人就业和工作法》生效;该法确保被视为外国人中特殊群体的人口贩运受害者在更有利的条件下,也就是凭借个人工作许可进入斯洛文尼亚劳动力市场。个人工作许可由斯洛文尼亚就业局发给人口贩运受害者,其唯一依据是人口贩运受害者的身份,不须核查任何其他条件。通过这种方式,人口贩运受害者可以找到就业和(或)工作。

45.警方数据显示,2008-2012年间有41名妇女和4名男子被认定是贩运人口罪(《刑法》第113条)的受害方,有4名妇女和3名男子是建立奴役关系罪(《刑法》第112条)的受害方,有51名妇女和4名男子是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罪(《刑法》第175条)的受害方。大多数案件的犯罪人是男子(占74%)。

46.2012年,警方依据《刑法》第113条处理了4起贩运人口罪案件,对10名男性嫌疑人、3名女性嫌疑人和1名法人提起了刑事诉讼;警方还根据《刑法》第175条处理了6起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罪案件,就此对7名男子和2名妇女提起了刑事诉讼。

47.2012年作出了8项关于贩卖人口、建立奴役关系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有罪判决。最低刑期为1年监禁,最高为3年零8个月。

48.为公职人员及其他在工作中处理这一问题的目标群体开办了许多涉及贩运人口的教育培训课程。由于在工作中首当其冲面对贩运人口问题,刑警和其他警员参加了关于这一专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下列工作受到了许多关注:查明各种形式的人口贩运、侦查刑事罪行和犯罪人、确认潜在贩运受害者的指标、以及对这些罪行进行专门刑事调查。

49.关于防止贩运人口,警方与相关非政府组织在教育和培训以及处理特定刑事罪案件方面开展了良好合作。

50.克柳奇学会和博爱斯洛文尼亚组织是开办各种教育和培训课程的两个主要非政府人道主义组织,在主管部委的财政援助下向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支持、援助和保护。2012和2013年,博爱斯洛文尼亚组织实施了“照顾人口贩运受害者——紧急安置”方案,劳动、家庭、社会事务和机会平等部资助了71250欧元。在2012年紧急安置方案内,博爱斯洛文尼亚组织提供了总共20天的照顾并安置了8人,其中6人是妇女;向这些人提供了住宿、初步心理社会支助、粮食、物质援助并协助遣返。2012年和2013年,博爱斯洛文尼亚组织还执行了“照顾人口贩运受害者——安全安置”方案,内政部资助了4万欧元。2012年,4名妇女被安置在安全住所内,安全安置方案提供了395天的照顾。在安全住所内的人员得到了住宿、食物、每周零用钱、公交月票、长期心理社会心理支助、为没有医保者开办的门诊医务室和私人诊所提供的保健服务、咨询、法律权利信息、落户文件及获取身份和有关权利的援助、学习斯洛文尼亚语、陪伴、护送和娱乐。安全住所内的每一个人都参与起草个人社会计划,并签署一份以其母语起草的方案规则协议。

51.以提高专家和广大公众认知为重点的各项活动也有开展。多年来,克柳奇学会一直在实施Vijolica项目。

第7条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52.在审议第四次定期报告后提出的结论性意见所载需要优先注意的建议的后续执行情况资料中,斯洛文尼亚详细说明了让更多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各项活动,包括机会平等办公室关于审查是否可能资助在政党内运作的妇女团体和(或)机会平等团体的倡议。这一倡议已被纳入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2013年7月通过的《政党法》修正案,其中规定,在性别平等领域拥有公益组织地位的政党内妇女组织可获得公共资金,按照关于性别平等领域公共利益的规定,共同资助各类项目和方案。我们还提交了关于《国民议会选举法》修正案的资料,其中规定候选人名单上男女人数至少应有40%配额,而不是目前的35%;该法案包括一项关于先后次序的新规定,要求对任何候选人名单的前半部分进行男女交替排列,因此在总共8个选区中,有4个必须将某一性别的人列在候选人名单首位,其余选区则将另一性别的人列在首位。该法案已于2010年提交国民议会核准。《国民议会选举法》修正案的立法程序在一读时中断,因为议员们认定该法令不适合进一步审议。2013年,一些议员提交了《国民议会选举法》修正案,其中规定任何候选人名单中每个性别至少占40%。此外,任何候选人名单的前半部分必须男女交替排列;某一性别的候选人应在一半选区的同一份名单上列在首位,而在另一半选区中,另一性别候选人应列在首位。当奇数选区提交同一候选人名单时,名单上首位候选人的差异不得超过一名女性或男性候选人。

53.规定候选人名单上男女最低比例的立法已经在上一次报告中作了介绍,有助于提高妇女担任政治决策职位的份额。

妇女担任政治决策职位

54.妇女在2008年国民议会选举候选人名单上的比例为35.28%。在90名当选议员中,有12名妇女(13.33%)。妇女在2011年初选候选人名单上所占比例更高,为43.15%。有29名妇女当选,占32.22%。妇女比例增加的原因是,两个新议会政党名单中有大量女议员当选,这两个政党还没有能力预先评估各选区选举的资格。最近的选举表明,妇女愿意参与政治,配额带来了成果,当然,条件是政党不打算将妇女列入她们没有机会当选的选区候选人名单。

55.2011年,斯洛文尼亚妇女游说团分析了选区对妇女当选资格的影响,该分析得到机会平等办公室的共同资助。分析结果清晰表明,女性或男性候选人的成功取决于在其参选地区的选举潜力。一再参选使得各政党得以可靠地评估哪些选区或这些选区的哪些男女候选人将赢得该选区。据该分析的作者称,妨碍妇女均衡代表权的主要障碍是缺乏政治意愿和选举制度不充分、不适应确保男女机会平等的措施。上述分析和对2011年国民议会初选政党候选人名单和候选人名单的分析,在一次记者招待会上做了介绍。该记者招待会名为“性别配额是否有用?”,由斯洛文尼亚妇女游说团和机会平等办公室于2011年11月底举办。

56.据指出,国民议会长期存在妇女比例极低的情况,在2012年最近一次选举之后,40名成员中只有3名妇女(7.5%)。

57.自采用配额以来,市议会议员职位名单上的妇女候选人比例一直在增加。在2010年选举中,妇女在候选人名单中所占比例为38%,23.26%的妇女当选,比2006年选举结果略有增加,当时妇女占候选人名单比例为32.28%,22%当选。在2006年和2010年地方选举中,超过了候选人名单性别配额规定。《地方选举法》第40条要求任何候选人名单上男女至少各占40%,但这个最低份额要求将在2014年地方选举中生效;在过渡期间,2006和2010年选举中所要求的妇女比例分别为20%和30%。

58.《地方自治政府法》规定,在罗姆人族群生活地区的市议会设立一个罗姆族代表。在当选的18名罗姆人议员(2010年选举)中,有一名罗姆族女议员,占5.5%。根据《罗姆人社区法》,罗姆人社区的一个伞式组织——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罗姆人社区委员会于2007年成立;自2012年2月以来,该组织一直由一名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的女主席领导。

59.在2010年地方选举中,妇女市长候选人的比例是11.95%,比2006年选举高2.53个百分点;208个市长职位中,有10名妇女(占5%)当选。

60.机会平等办公室委托对2006和2010年选举的地方社区委员会成员和市长候选人名单及选举成果进行分析。分析旨在审查性别均衡代表配额对候选人名单和妇女当选资格的影响。对2010年地方选举的分析显示,积极措施有助于增加候选人名单中的妇女比例。候选人名单中将男女候选人交替排列被证明不那么有效,鉴于大多数政党和其他提出名单者仅仅遵守最低法律规定,并在名单上每隔3个位置列上一名妇女。由分析可见,这些积极措施是一个重要的机制,但还不足以增加妇女在地方一级政治决策中的份额。此外,必须开展技术性较弱的措施和旨在创造一种有利于在担任决策职位方面实现性别均衡的政治文化的活动。

61.在欧洲议会中的斯洛文尼亚议员方面,男女代表比例已实现均衡,在2009-2014年任期内有男女议员各有4名。斯洛文尼亚共和国50%的妇女代表比例使其在欧洲议会妇女任职人数方面大大高于欧洲联盟平均水平。

62.为提高人们的认识并支持妇女更多地参与政治,一个名为“与一位女政治家共度的辅导日”的试点项目于2011年开展。该项目的目的是向对政治感兴趣的女学生提供一个机会,通过由最高级别的女政治家(部长和议员)为她们提供辅导,使她们密切了解政治决策进程。2011年3月8日、国际妇女节,女学生们与女政治家共度一日,陪同她们履行职责,并近距离了解她们的工作。为女学生提供辅导的是大部分女议员、全体女部长和国民议会议长办公室主任。辅导日结束时,在国民议会中进行了公开讨论,女学生和政治家们交流经验,并讨论了增加妇女参与政治的激励措施。女政治家和女学生对辅导日的经验和意见以及对今后工作的提议在名为“与一名女政治家的一天——辅导年轻妇女试点项目”的出版物中印发。应一名从事政治参与的女专家教授的倡议,该项目由机会平等办公室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国民议会和一些职能机构合作举办。

在政府部门任职的妇女

63.2013年3月20日,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新政府成立,产生了该国第一位女总理。此外,一名女部长(8.3%)和一名不管部女部长担任部长级职位(共13个部长级职位)。自2004年以来,女部长比例最高的年份是2008年,当时,新任政府有5名女部长,占27.8%。政府秘书长是妇女;8名妇女担任国务秘书职位,占33.3%。

64.在政府机构和公共机关中,男女比例比在政治领域更加均衡,妇女担任43%的司长、56%的政府办事处负责人以及59%的行政单位负责人。

在司法部门任职的妇女

65.平均而言,司法机关中女法官的比例较高。宪法法院中,女法官多于男法官。宪法法院由9名法官组成,其中5名(占55.5%)是妇女;宪法法院院长是男性。2011年,地方法院的女法官比例最高(82.8%),最高法院的女法官比例最低(53.3%)。近年来,在妇女担任管理职务方面,出现了积极趋势。虽然最高法院院长为男性,但50%的高等法院负责人为女性,高等劳动和社会法院以及行政法院也是由妇女领导。

66.在国家检察官中,妇女比例略高于男子。然而,在高级职位方面,妇女所占比例随着职位级别升高而下降。在地区的国家检察官办事处高级职位中,妇女占36.4%。国家检察长的职位由男子担任;国家检察官专门办公室的主管也是男子。

在经济部门、雇主组织和工会中任职的妇女

67.在公司、社会合作伙伴组织等协会和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妇女一直很少。2012年,妇女占最大上市公司管理委员会主席的11%,占管理委员会成员的14%(2010年,分别为6%和10%)。2010年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员中,27%是妇女。

68.2011年10月,机会平等办公室向将近800名(782名)最大雇主发放了关于决策职位中男女比例平衡情况的调查问卷。答复率为32.35%。研究表明,在仅超过五分之一的组织(21.8%)中,妇女担任最高职位。报告的大多数公司都从事金融和保险部门、贸易和加工业。2.8%的组织通过了关于性别平衡的内部条例或措施。在解释决策职位方面未能达到男女比例均衡的主要原因时,公司指出,妇女比例已经相当大(40.2%),此外,最高管理层只有一人(28.6%),而不是一群人。答复显示了长期存在的偏见,这些答复者指出,缺乏经验丰富的合适的妇女候选人(5.6%),此外,男性更愿意把升迁机会给男性。

69.2012年3月8日国际妇女节,机会平等办公室、社会科学院和管理人员协会女性管理人员科举行了一场专题新闻发布会,题为“我们是否挖掘了所有潜力?”,会议重点关注商业决策职位中性别比例不平衡的问题。会上介绍了上述研究、关于促进经济中决策职位平等的准则“包容一切”以及“我们是否挖掘了所有潜力?”的问题。

70.在斯洛文尼亚各大工会联盟中,担任主席职务的均为男性。对工会联盟成员管理结构的调查表明,担任主席一职者大多为男性,妇女通常担任副主席职务,而比例仍然很低。

71.雇主组织(斯洛文尼亚雇主协会、斯洛文尼亚工商总会、斯洛文尼亚手工业和小企业联合会)的情况同样如此,没有妇女担任主席职务。

第8条在国际组织和外交事务中担任政府代表的妇女

72.外交部数据显示,女大使的比例(26.6%)比前一份定期报告编写之初的2004年(22.6%)略有增加。女全权公使和女公使衔参赞的比例也有所增加,现在分别占56.1%和63.6%(2004年,分别占38.6%和62.1%)。妇女担任了50%的一等参赞职位(共5个职位,妇女占3个);参赞职位实现了平等(12名妇女和12名男子)。秘书职位中妇女占多数(75%);有1个男性随员(1个员额)。

73.在超国家议会、欧洲议会和欧洲委员会议员大会中,妇女任职情况如下:如前文所述,欧洲议会中有4名斯洛文尼亚女议员(50%);在欧洲委员会议员大会中,斯洛文尼亚代表团共6名成员(3名代表和3名候补),其中2名是妇女。在欧洲联盟地区委员会,斯洛文尼亚有14名成员(7名代表和7名候补),其中14.3%是妇女;而在欧洲联盟经济和社会委员会,斯洛文尼亚所有7名代表都是男子。

74.在负责处理与联合国有关事务的18名斯洛文尼亚人当中,有10名妇女;欧安组织中有7名斯洛文尼亚雇员/专职人员,其中2名是妇女;有3名妇女作为本国专家借调到欧洲联盟委员会,占37%。

75.2009年,外交部协同斯洛文尼亚移徙研究所以及斯洛文尼亚科学和艺术学院科学研究中心,开展了一个研究项目,并发表了题为“斯洛文尼亚外交事务中的机会平等”的科学专著。研究项目旨在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研究斯洛文尼亚外交领域妇女和男子的机会平等情况等因素,进而根据这一分析的结果,提出改进措施。研究结果公布后,外交部设立了机会平等工作组;工作组的任务是审查研究结果,查明机会平等和人际关系领域的主要问题和未决问题,并提出妥善解决措施。工作组概述四个领域,确定所涉问题,并提议了解决措施。领域之一是外交事务中的妇女地位。针对这一领域的措施和建议涉及管理结构平衡、担任大使职务的妇女太少、外交部中层的性别均衡以及顾及性别均衡的征聘的问题。

第9条公民身份

76.本报告所述期间对本条的执行情况没有任何变化。

第10条教育

77.针对本报告所述期间通过的“教育组织和资助法”提出了若干修正,但都不涉及性别平等问题。

78.近几年,在罗姆人教育领域,实行了一些变动。2011年修订了罗姆人教育战略;除其他外,其目标主要侧重于罗姆人的成人教育,以改善教育,开发人力资源,还侧重于在罗姆人居住地区建立咨询中心或网络。该战略特别重视罗姆妇女和女童的教育问题。通过了罗姆儿童学前课程附录以及关于执行罗姆学生九年小学方案的指示。幼儿园有罗姆儿童的班级的学生与工作人员的比例更好,这也适用于至少有三名罗姆学生的小学班级;提供了关于罗姆人文化的任选课;在小学一年级,有罗姆儿童的班级有两名教师;有罗姆学生的小学可额外雇用一名教师或社会工作者;如罗姆学生超过45人,学校可额外雇用两名教员,协助教学等事务。

幼儿园的学前教育

79.近年来,幼儿园入学人数大幅增加。2012-2013学年,幼儿园就读儿童达83090人,占所有1-6岁儿童的77.7%,比2004年提高了16.3个百分点。幼儿园儿童增多部分是因为2008年颁布了“幼儿园法”修正案。经修正的第32条第⑷款规定,如果一个家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在幼儿园入学,则减少最年长子女的学费,而免除其余年幼子女的学费。2012年通过的“财政平衡法”修改了这项权利。根据该法,家长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就读幼儿园,为最年幼的子女支付30%的学费,其他幼儿学费全免。幼儿园从预算中获得学费差额。幼儿园的女童比例略高于48%,接近活产中的女童比例。

80.幼儿园儿童数量增加引起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数量增加。按性别分列的工作人员结构几乎未变;大多数都是女性。

81.为促使将罗姆儿童成功纳入小学教育,2010年6月至2013年8月,斯洛文尼亚开展了一个非常成功的项目;其目的是增强罗姆人社区环境中的社会和文化潜力。该项目为罗姆人社区设计了新颖、创新的教育工作,特别把重点放在学前教育上。项目的创新内容之一是建立罗姆人教育孕育机制,这是一个综合方案,为罗姆儿童、年轻人及其父母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2011年7月,28所幼儿园和学校参加了该项目;545名儿童和学生参加了学习辅导、其他教育工作形式以及学龄前学校和课外活动;153名教师等教育专业人员参加了培训方案。

小学和中学教育

82.在斯洛文尼亚,小学里女生和男生所占份额基本均衡。2010/2011学年,小学里女生比例是48.6%,中学为49.2%。

83.关于中学教育,2010/2011学年,大多数学生参加了普通教育方案(41.3%的学生)。性别结构表明,目前女生略多(59.5%)。除了普通教育方案,在针对服务业(女生占56.8%)、农业、林业、渔业和兽医业(女生占51.5%)的教育方案中,男女的参与也是平等的。性别不平衡问题最显著的领域是自然科学、数学和计算机科学,男生比例过高(96.5%);工程、制造和建筑领域也是如此(男生占93.6%),而女生在教育和教师培训方案中占多数(女生占93.3%)。

84.2012学年,就读小学和特殊需求教育机构的学生人数为1 724名,其中646名是女生,占37.5%。同年,中学里有3 508名有特殊需求的学生,其中37.9%是女生。

85.斯洛文尼亚开展了多个项目,以期让罗姆儿童顺利融入学龄前学校和小学。2008年5月至2011年8月,在斯洛文尼亚罗姆人联盟的协调下开展了一个项目。项目的主要目的是设立罗姆族助理,以帮助儿童克服情感和语言上的障碍,成为学龄前机构、学校和罗姆人社区之间的桥梁。项目培训了30名罗姆族助理;设立了学校项目小组;举办了培训;制定了教育专业人员手册、教学材料和教学工具。2011年9月,在科切维人民大学的协调下启动了一个项目,以延续上述项目,预计将于2014年8月结束。该项目除了力争提高罗姆学生在小学的知识标准,让他们尽可能多地接受中学教育,还旨在提高罗姆族助理的教育水平。截至2014年,至少有30个教育机构、500名罗姆儿童和学生以及20名罗姆族助理被纳入这一项目。

高等职业及大学学习

86.除最近两年外,就读于大学及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生人数一直在不断增加。目前,每两个19至24岁年龄组的斯洛文尼亚居民中,就有一个在接受高等教育。十年前,这个年龄组中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只有35%。

87.2011年,有104 003名学生就读于高等教育学习方案,其中女生60 044人,占57.7%,还有14 403名学生就读于高等职业教育方案,其中女生6 403人,占44.5%。

88.近年来,在学习方案的选择方面没有注意到实质性变化。与前些年一样,女生继续集中在提供卫生保健、社会工作和教育课程的高等职业院校、高等教育机构和大学。2004年至2011年期间,理科、数学和计算机科学领域的学习方案中记录到女生比例几乎增加了10个百分点的变化。女生完成教育的比例已超过了男生。

89.研究生的人数也有所增加。2011年,有1 630名学生获得硕士学位,其中896名为妇女,占60.5%。获得博士学位的有469人,其中212名为妇女,占42.7%。

90.开展了各种活动以期在中等及高等职业教育方案中和在课堂及课外活动中减少性别隔离。2009年,一个学校中心开展了一个项目并编写了关于劳动市场和性别结构的资料,还与三年级学生举行了关于性别与职业问题的讨论;教育学院制订了一个“两性机会平等”的职业培训方案,其中还包括各种积极和有针对性的方法以鼓励女童和男童平等入读中等(职业)方案及高等方案并平等参加课堂和课外活动。举办“研究者之夜”是为了使年轻人了解科学及科学家职业并推动入读高等学习方案。

奖学金

91.2011年,斯洛文尼亚所有学生中近三分之一(29%)获得了奖学金。与2008年相比,获得奖学金的学生人数增加了22%。2011年,大部分学生(20 149名)获得了国家奖学金。

92.2011年,奖学金平均数额是:中学生150.69欧元,参加高等教育方案的学生220.45欧元。2011年,在所有奖学金获得者中,女生有38521人,占55.7%,其中20 043名是就读中学的女童,占51.4%,还有18374名女生就读于高等教育方案,占61.3%。就奖学金类型而言,妇女比例最低的是公司奖学金获得者(26.6%中学女生和38.8%大专女生),而最高比例出现在英才学生齐斯奖学金获得者中(64.7%中学女生和62%大专女生)。

终身学习

93.政府每年在成人教育领域通过一个教育方案确定应由公共基金(共同)出资的教育方案和活动。2013年成人教育国家计划的主要目标是为成年人口改善普通教育、提升教育水平、增加就业机会和改进学习及参加教育的可能性。该方案指出,为不迟于2020年实现15%成年人参加终身学习的目标,将适当注意一些障碍,例如动机不足和缺少教育机构协助妇女和男子协调家庭及职业义务与学习。

94.2011年,18至64岁人口中妇女参加了某种形式的教育的比例略高于男子的比例。最常见的学习形式包括通过电视学习、使用音频和视频卡带、专业文献、计算机、上图书馆和教育中心。

95.在2012-2014年间申请呼吁中,罗姆妇女被纳入了下列非正规普通成人教育方案:以希望改善生活质量的成年罗姆人为目标群体的“教育促进罗姆人改善生活质量”、专为罗姆人家长提供的“让我们一起学习和玩耍”、专为成年罗姆人提供的“罗姆日常生活中的机构”和专为教育程度较低的罗姆妇女和男子提供的“我-你-我们”。

第11条就业

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

96.自第四次定期报告提交以来已通过数项规范就业领域的新法:新的《雇用关系法》(2013年通过),《工作健康与安全法》(2011年通过)、《养恤金和残疾保险法》(2012年通过)和《劳动市场管理法》(2010年通过),而《就业和失业保险法》就此被取代。除《养恤金和残疾保险法》出台了使男女退休条件逐步平等化的规定外,这些法规都未就妇女地位推出任何实质性的变动。

97.2013年4月4日生效的新《雇用关系法》未对2002年《雇用关系法》及2007年《雇用关系法修正法》的条款作出与性别平等有关的实质性改动。其中第6条规定,雇主必须依照该法、规范履行平等对待原则的条例和规范男女机会平等的条例,确保在求职者获得就业机会方面或工人在其雇用关系期间及在终止雇用合同方面被给予公平对待,不论他们的族裔、种族或人种、民族或社会背景、性别、肤色、健康状况、残疾、信仰或信念、年龄、性向、家庭地位、工会会籍、财务状况或其他个人情况。雇主必须确保在上述个人特点方面做到平等对待,尤其是在涉及以下事项时:获得就业、晋升、培训、教育、留用、薪酬和其他就业报酬、缺勤、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和雇用合同的取消。禁止基于任何个人特点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任何个人特点为由针对某人的歧视指示都被视为直接或间接歧视。与怀孕或育儿假有关的工人待遇降低也被视为歧视。如果由于工作的性质或开展工作的环境,有关个人情况构成了一个主要和相关的工作条件,则基于任何个人特点的不同对待是允许的,不构成歧视,但有关要求必须适度并以正当目的为理由。在提出了理由怀疑禁止歧视的法规被违反的纠纷中,雇主必须证明并未违反平等对待的原则和禁止歧视的法规。旨在落实禁止歧视的行动不得使遭受歧视的人和帮助歧视受害者的人因此面对不利后果。

98.该法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或其他骚扰和聚众滋扰(第7条)(详见第5章-消除工作场所偏见及成见、性骚扰)。当禁止歧视或工作场所聚众滋扰的法规被违反时,雇主有责任和有义务根据民法通则对应聘者或工作者遭受的损害作出赔偿。给应聘者和(或)工作者造成的非金钱损害还包括由于雇主的不平等对待和(或)歧视行为或未能就性骚扰或其他形式骚扰或工作场所聚众滋扰提供保护而造成的精神痛苦。在确定非金钱损害的赔偿金额时,必须考虑到以下因素:补偿必须有效而且与应聘者和(或)工作者所受损害相称,而且必须使雇主不敢再犯(第8条)。

99.有了新的《雇用关系法》,给予全职工作哺乳女工的母乳喂养工间休息权在时间长度方面得到了界定,每天不得短于一小时。第188条规定,母乳喂养的女工有资格享受这一权利至婴儿18个月大。以前的适用法规定,她在整个母乳喂养期间有资格享受这一权利。

100.2013年12月1日生效的《养恤金和残疾保险法》在第27条中规定,男子和妇女在65岁时有权获得养老金和为期至少15年有效的保险。新条件将逐步推出(不迟于2019年底);在过渡期间,将对妇女和男子适用不同的年龄要求,但必须有至少15年或20年的保险期。尽管有此规定,但男子和妇女在不算购买期达到40年合格期后,均有权在60岁时领取养老金。这一权利也将不迟于2018年底逐步推出。

101. 除非某项相关国际协定另有规定,被保险人每照顾一个出生或领养的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国籍的未满周岁婴儿,领取养老金的合格退休年龄都可降低;照顾一个孩子降低6个月,两个孩子16个月,三个孩子26个月,四个孩子36个月,五个或更多孩子48个月。降低合格退休年龄涉及到妇女,除非领取育儿方面福利的是一名男子。基于这些理由,未经购买已完成38年可计退休金服务的男子和妇女,65岁的退休年龄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61岁。如果一名妇女或男子未经购买完成了40年可计退休金的服务,则60岁的退休年龄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56岁(妇女)和58岁(男子)。过渡期被定为直至2018年底(第28条)。

102. 由于经济危机和为了提供一个稳定及可持续的国家宏观经济环境,2012年通过了《财政平衡法》,其中包括一套旨在平衡公共财政的措施。就业方面的措施还包括削减育儿补偿,这是一项临时措施,主要会对妇女而不是男子产生不利影响,因为妇女比男子更经常请假哺育和照料孩子。除了产妇福利之外,育儿补偿基数如超过最低工资额(763.06欧元),则补偿金额从基数的100%减至90%(《财政平衡法》第146条)。育儿补偿的上限从平均工资(每月2 862.84欧元)的2.5倍减至2倍(第145条)。由于通过了《劳动市场领域紧急措施和育儿保护法》,2倍于平均工资的上限于2013年8月1日起开始在产妇福利方面适用;产妇福利也从基数的100%减至90%(第3条)。

103. 劳动监察员很少发现违反禁止性歧视和性别歧视的法规的行为。不过,并不能说这种违法行为很少。这些行为很难在检查程序中证明,而遭受这种歧视的工人通常不希望暴露自己的身份。2010年,认定了在给予就业方面歧视求职者的5起违法行为(2011年为4起违法行为);在一起案例中,发现雇主仅雇用男子从事某些类型的工作,而仅雇用妇女从事其他类型的工作。2010年,监察员还发现2起违反雇用关系期间禁止歧视工人的法规的行为;2011年,认定了3起这类违法行为。2010和2011年,监察员分别都发现了一起涉及违反《雇用关系法》第25条(性别方面平等对待)为职位空缺做广告的行为。还发现了2起与终止劳动合同有关的违法行为,即歧视案件(2011年未认定任何这种违法行为)。1起涉及与怀孕或育儿假有关的降低工人待遇(被视为歧视)的违法行为也被发现。2011年,未认定这种违法行为。以个人特点为由发出歧视指示被认为是歧视(第6(3)条),这种案件在2011年发现了1起,而2010年未发现这种违法行为。2010和2011年,均未查到雇主在雇用合同完成前违反《雇用关系法》第26条的行为。

104. 在第四次报告中已提出的《育儿保护和家庭福利法》在2006年进行了修订;父亲行使不可转让的总共90天陪产假权利的方式被改变了。一位父亲必须在孩子满6个月之前(先前是在105天产假期间)请15天陪产假,并在孩子年满3岁之前使用其余的75天。2013年,劳动、家庭、社会事务和机会平等部起草了一份新的育儿保护和家庭福利法案,规定现有的260天育儿假中,130天为父亲的个人权利,130天为母亲的个人权利,而其中100天可在双亲间转让。该法案含有一项条文,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所有130天都可转让给另一方。在公共辩论期间,公众反应激烈,指出选择的选项因此受到了干扰,而请假方式则被强加给了父母。2013年8月公共辩论结束后,主管部委删除或修改了有关条文。2013年10月11日获政府通过的该法案现包含一款条文,规定双亲中的任何一方都有130天育儿假权利。母亲可以转让100天给父亲,而父亲则可转让130天给母亲。15天的陪产假(使父亲有权获得陪产假补偿)被延长至30天,而取消了向父亲支付最低工资社会保障缴款的75天陪产假。这项权利将逐步推出。

105. 使父母双方都能照顾孩子和激励父亲越来越多地分担相关责任的立法,对于鼓励男女平等分担育儿中的双亲责任至关重要。大多数父亲都会请15天陪产假和领取相关的陪产假补偿。2012年,有17468名父亲(约85%)请了15天陪产假,而有3586名父亲请假超过了15天(取决于支付最低工资社会保障缴款的应享权利)。母亲和父亲都有权请260天育儿及护理假;在实践中,请假的主要是母亲。2012年,这个假期中的一部分由1517父亲使用,约占7.2%。过去10年间,至少请了几天育儿及护理假的父亲的比例增加了约5个百分点。

106. 2006和2007年,机会平等办公室开展了一次媒体宣传活动“爸爸,行动起来!”,其部分资金由欧洲联盟委员会通过进步方案提供。该活动的目的是鼓励父亲参与家庭生活,展示父亲负责任和主动的积极方面,挑战传统的性别角色定型观念,促进伴侣之间平等分担家庭责任,并向雇员和雇主展示分担和协调职业及家庭生活的好处。该活动包括一个电台插播节目、关于父亲积极角色的演出和在全国电视上播出的一部教育纪录片。父亲们被鼓励花时间与他们的孩子一起活动,并被告知了父亲的权利和积极发挥父亲作用对于儿童的正面影响,而且在2006、2010和2011年,机会平等办公室还与地方社区合作,组织了一项体育及宣传活动“爸爸跑步”,由父亲与他们的孩子一起跑,他们推着婴儿车、抱着孩子、背着孩子、牵着孩子的手或与孩子并排跑步。在一些地方社区,这种跑步已成为一年一度的活动。

107. 2010年11月,机会平等办公室与管理人员协会-妇女管理人员部、社会科学学院和斯洛文尼亚人力资源管理与劳资关系协会合作组织了一次会议,主题是“立法与实践之间的多样性。管理层在制订无歧视政策中的作用”。会议目的是提出一项研究的结果,研究内容是各种形式歧视在工作场所的普遍程度、雇主的法律义务、管理层的作用、与受保护免遭歧视有关的雇员权利,并向与会者介绍劳动监察局、平等权利检察官和劳动法院在检查和所采取行动方面的做法。出席会议的有行政和管理人员、人事部门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要处理歧视问题的雇员、工会、学术界男女人士和其他感兴趣的公众人士。

就业

108. 最近几年,人口活动率和劳动力参与率略有下降。2012年,人口活动率为56.9%(妇女为51.6%;男子为62.4%),劳动力参与率为52.3%(妇女为47.1%;男子为57.6%)。劳动参与率最高的是25至49岁年龄组,男女都是如此(2012年,男子为87.0%,妇女为82.2%)。与前几年相比,劳动力参与率降幅最大的是15至24岁年龄组。2008-2012年间,妇女的参与率下降了11.2%,男子下降了11.5%。

109. 按就业状况划分的在业劳动人口结构表明,到目前为止,有偿就业者所占比例最大。2012年(第二季度),在业劳动妇女中绝大多数是受雇者(86.6%),其次是自营职业者(7.9%)和无报酬家庭工人(5.5%)。在男子中也呈类似分布,其中81.6%是受雇者,15.8%是自营职业者,2.6%是无报酬家庭工人。

110. 近几年来,自营职业妇女和男子所占比率呈上升趋势。2007年,自营职业者在在业劳动人口中所占比例为11.5%,而2012年为12.2%。2012年,自营职业妇女所占比例为29.8%,略高于2007年的28.1%。

111. 大多数在业劳动人口是全时就业。2012年,非全时就业妇女和男子的比例分别为12.4%和8.9%。非全时工作妇女的比例略有上升,而非全时工作男子的比例略有下降。

112. 2012年,在公共部门就业的人占在业劳动人口的29.1%,其中61.0%为妇女,而在私营部门就业的在业劳动人口中,男子占多数(61.5%)。

113. 担任最高级别职务和从事最优薪酬职业的妇女(高级官员、管理人员和立法者)所占比例低于男子,尽管平均而言妇女的教育水平和任职资格均高于男子。2012年,在这些职位中的妇女比例为39.6%。在职业方面,2012年,妇女在下列职类中的占比高于男子:专业人员(61.5%)、官员(56.2%)、服务和销售人员(61.9%)、技术和行政服务(51.6%)和非熟练工人(56.9%);在工艺及相关技艺工人中,妇女的比例最低(9.6%)。

114. 妇女在服务部门尤其是卫生和社会工作、教育、金融中介及餐饮和旅游业的就业者中占很大比例(55.3%)。在非农业部门,妇女所占比例相当于在业劳动人口的三分之一;建筑部门雇用的妇女人数最少。

115.2012 年,在业劳动人口中有29 832名残疾人,其中46.5%是女性。

116. 2011年数据显示,妇女的平均薪金毛额比男子的低4.6%。在受过高等教育的男女之间,这个差距最大,平均而言,妇女的收入为男子的81.32%。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妇女的平均收入均低于男子。同样,在所有职业类别中,妇女的平均收入都比男子少,但官员除外。在这一类别中,2011年妇女的平均月收入比男子高12欧元。按年龄组分列的数据表明,除55至64岁年龄组外,在其他所有年龄组中,妇女的平均收入都低于男子。

失业

117. 在近几年经济危机期间,失业人数有所增加。2012年,调查得出的失业率为8.2%,相比2007年上升了3.6%。妇女的失业率(8.8%)略高于男子(7.7%)。同样,登记的妇女失业率也高于男子。2012年,妇女登记失业率为12.3%,男子为11.1%。

118. 15至24岁年轻人的调查失业率最高;2012年,年轻妇女的为18.5%,年轻男子为17.3%。在按失业时间分列的失业人口中,寻找就业两年多的人所占比例最高(男子为26.9%,妇女为30.4%)。

119. 教育是影响就业机会的因素之一。教育水平较低或所受教育不符合劳动力市场需求的人,其失业的可能性更高。未完成初级教育、完成了初级教育或所受职业教育水平较低的人,其调查失业率最高(妇女为14.7%,男子为16.2%),而至少完成两年高等职业教育或大学或高等教育研究课程的人,其失业率最低(妇女为6.8%,男子为5.8%)。

在劳动市场和就业领域实现性别平等的措施

120. 通过了以促进增加积极形式就业、解决失业问题和开发人力资源为重点的下列战略文件:2007-2013年人力资源开发业务方案、2007-2013年积极就业政策方案和2013-2015年实施积极就业政策措施指南;在此基础上拟定了两年期执行方案。关于2005-2013年男女机会平等国家方案的决议将男女就业和工作机会平等确定为一个战略目标。

121. 人力资源开发业务方案以各种方式将实现性别平等原则列入方案活动。为促进创业和增强灵活性,在求职和甄选以及执行工作的各个阶段确保性别平等。在提高求职者和不在业者的就业能力方面,业务一级的总体目标是涵盖至少55%的妇女。在“机会平等和促进社会融合”这一发展优先事项下,正在实施以性别平等为重点的工具。“家庭友好型公司”项目为兼顾职业生活和私人生活提供便利,积极影响减少劳动力市场中的歧视,并强化机会平等概念。“女孩日”项目为上小学的女孩提供机会,使她们了解通常由男性从事的职业,促进女孩进入往往是男孩占多数的中学阶段学习。

122. 2012年,191 789人参加了人力资源开发业务方案开展的活动,其中64%是妇女。青年参与者的比例是21.2%,其中56.5%是女性。在参加活动的残疾人中,妇女的比例也高于男子(61.3%)。

123. 减少男女在就业率和失业率方面的差异是关于2005-2013年男女机会平等国家方案的决议所确定的一项单独目标。这实现这一目标,在积极就业政策措施中执行了促进就业和工作活力的特别方案。除其他外,开展了以下方案:“2009-2010年促进长期失业者的就业方案”,其参与者中63.2%为妇女;“在职培训方案”,2010和2011年妇女参与者的比例分别为56.8%和53.1%;“雇佣我方案”旨在促进为难找工作的失业人员创造就业,2010和2011年妇女参与者的比例分别为44.3%和49.8%;“促进第一次求职者在社会援助领域获得就业——提供培训”,2012年有262名男女学员接受了社会援助方面的培训。

124. 通过了每个日历年或规划期间的积极就业政策措施,确定方案类型和可以参加方案的目标失业群体,其中包括罗姆族妇女和男子。2008年,有890名罗姆族男女参与了积极就业政策措施,其中366人是罗姆族妇女(41%)。共有79人找到了工作,其中27人即34.2%是妇女。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方案涵盖的罗姆族妇女和男子的数目一直在增加。2010和2011年的人数分别1100人和1311人。在2007-2013年人力资源开发业务方案中实施了“罗姆人之家”项目,其目的是鼓励罗姆族妇女和男子改善自身形象,使他们掌握知识,以便成功进入劳动力市场。有100名罗姆族男女参加了这一项目。

125. 开展了多种方案和项目,以增加和促进妇女自营职业和创业,这是关于2005-2013年男女机会平等国家方案的决议所确定的具体的目标。2010年,为女企业家组织了五次“妇女,让我们创业吧”宣传活动,受到参加者的好评。500多名已经创业和可能创业的妇女参加了这些活动。2011年,创业和外国投资公共局组织了“社会企业家=人道企业家”会议,着重由女企业家来介绍她们的良好做法。还通过为自营职业提供补贴来鼓励创业。2010年,有5148人获得补贴,其中1989人是妇女(38.6%);2011年,这一数字为4502人,其中1832人是妇女(40.7%)。

126. 举办各种活动,以突出强调劳动力市场中男女不平等问题。2010年,机会平等办公室与管理者协会妇女管理人员科和社会科学学会合作组织了“立法与实践的差距”会议,强调管理者在制订非歧视政策方面的作用;机会平等办公室和斯洛文尼亚就业服务局开展“你不必告诉你的雇主——你可以告诉我们!”运动,鼓励求职者以匿名方式举报违反《雇佣关系法》第26条的行为,该条禁止雇主在面试时询问求职者的婚姻状况、子女数目、家庭计划和怀孕等问题。该运动的目的一方面是提醒雇主法律禁止他们问及这类问题,另一方面是让求职者认识到他们没有义务回答这些问题。

第12条妇女健康

127. 自第四次报告以来,修订了《保健和医疗保险法》,调整了强制性医疗保险提供的生育力下降和人工受精诊断与治疗、绝育和堕胎等医疗服务的价格。强制性医疗保险覆盖的部分降至80%(第23条)。

128. 尽管《保健和医疗保险法》第23条规定,计划生育、避孕、怀孕和分娩咨询方面的妇女保健全部在强制性医疗保险的范围之内,但2013年4月通过的《医药产品分类规则》规定,某些节育手段需要支付额外费用。由于女性和男性妇科医生提出的反对和关切,《规则》尚未得到执行。

129. 题为“满意的医疗服务用户和提供方”的2008-2013年国家保健行动计划决议于2008年通过,决议的基础是平等原则和确保人人享有尽可能好的保健;减少保健方面的性别不平等是决议的目标之一。

130. 2010年,为有效建立系统性办法和专门知识,采取行动不断完善医疗服务和提升病人安全,通过了医疗质量与安全国家战略(2010-2015),该战略也遵循了平等原则。

131. 2010年,斯洛文尼亚2010-2015年国家癌症控制方案得到通过;该方案规定了在斯洛文尼亚有效控制癌症的活动方案、任务和必要措施,并在已开展的活动中增加了一些新内容,以在未来控制癌症。在斯洛文尼亚,每年约有1.1万人被诊断患有癌症,其中5500人为男性,5200人为妇女,记录有5000多起癌症死亡病例,其中2800例为男子,2300例为妇女。有一半男子和65%的妇女在确诊后至少生存了五年。乳腺癌和宫颈癌死亡率下降,部分原因是斯洛文尼亚在2003年和2008年分别引进了ZORA和DORA癌症筛查方案(详见第135和136段)。

妇女保健

生殖健康

132. 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审议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第四次定期报告时提出的结论性建议,斯洛文尼亚为降低孕产妇死亡率采取了进一步措施。正如我们在第四次报告中指出的,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公共卫生研究院内设了一个研究孕产妇死亡病例的工作组;工作组分析了所有此类病例并提出了意见。在这些分析的基础上编写了定期报告,为生殖健康和保健领域的专业临床和公共卫生措施提供了结论和建议。自2008年以来开展了下列活动:2009年举办了主题为“心理健康与妊娠、生育和初为人父母”的专家会议;2010年,为妇产科从业人员组织了讲习班;2011年,为患有先兆子痫、子痫症、HELP症候群的孕妇、怀孕期间和产后出血中的血栓症和血栓栓塞治疗举办了讲习班;2009年,举办了专门讨论产后出血和先兆子痫的妇产科医生专家会议,并发布了关于这些问题的准则;2013年,起草了妇产科发展战略。

133. 2005-2009年间,斯洛文尼亚纪录有15起孕产妇死亡病例,或每10万次活产中有15人死亡。

134. 在斯洛文尼亚,妇女在生殖健康、怀孕和生育方面获得全面预防保健的权利是有保障的。妇女可获得的服务包括节育、使用避孕用品、预防性传播感染和继发不育症方面的检查和咨询;怀孕期间共10次系统的预防性检查,至少两次超声波检查,个人咨询和实验室化验(检测梅毒、弓形体病和乙型肝炎);对35至37岁之间的孕妇进行唐氏综合症筛查,为37岁以上的孕妇提供羊膜穿刺术;提供生产、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宫外孕后的检查和咨询;更年期检查和咨询;开展预防性保健护理活动(为孕妇提供预防性家庭护理,为母亲和新生儿提供产后家庭护理);早期发现宫颈癌变和癌症前期变化的方案(ZORA方案);早期发现乳腺癌方案(DORA方案)。

135. ZORA国家方案于2003年启动,上次报告就此作了介绍;该方案由生殖健康小组和门诊妇产科医生负责实施,由卢布尔雅那肿瘤学研究所(位于国家首都)负责协调、管理中央信息系统和开展方案监测工作。在2009到2012三年中,有70%以上20至64岁的妇女参加了筛查。20至24岁年龄组中接受检查的妇女人数最多,超过了80%。50岁及以上妇女接受筛查的较少,该年龄组中接受筛查的妇女比例不到70%,这种情况最令人担忧。在60至64岁年龄组中,只有一半妇女参加了筛查。在ZORA方案运行的八年中,宫颈癌发病率下降了三分之一以上(从2003年的210个新确诊病人到2011年的138个新确诊病人)。方案质量通过标准化表单、统一指示和专业导则、对参与方案的专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监督方案提供方的工作质量得以保证。在今后几年内,有关活动将集中实现两个目标,即20至64岁的妇女中有80%每三年接受一次子宫颈涂片检查,宫颈癌发病率比2002年的发病率减少50%(至多出现100个新病例)。

136. DORA乳腺癌筛查方案于2008年在斯洛文尼亚启动。该方案首先在斯洛文尼亚中部地区推行,然后逐步拓展到全国。方案设计为一个集中管理的系统,设有两个固定诊断筛查点(卢布尔雅那和马里博)及流动筛查点,所有筛查点都配有乳房X线造影扫描数字装置。该方案覆盖年龄在50至69岁的妇女;为所有通过乳房X光筛查发现病变的妇女视需要提供复查和治疗。方案重点实现两个目标:覆盖50至69岁妇女中的80%,将方案参与者中的乳腺癌死亡率降低30%。

137. 父母学校为孕妇、其伴侣及生育期间的其他陪伴者开办,提供以下方面的教育:怀孕过程及有关的身体和心理变化,问题和潜在预警迹象,健康的生活方式,怀孕期间正确的饮食、卫生和安全的体育活动,新生儿保健和营养,女性生殖系统解剖学和生理学,怀孕,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体育活动的重要性,孕妇和儿童的预防性牙齿保健,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心理变化,儿童心理发展。数据显示,有许多男性到学校上课。2011年,有11993名妇女(56.1%)和9383名男子(43.9%)参与课程,而2001年有12833名妇女(62.0%)和7858名男子(38.0%)参与课程。

138.在斯洛文尼亚,生殖保健以初级、中级和高级保健的形式提供。在初级保健层面(社区保健中心),由一名妇科医生、一名合格助产士、护士或医疗技术员组成的团队为妇女提供全面的生殖保健服务(妇女诊所)。因此,在斯洛文尼亚,妇女在初级保健层面就能得到妇科专家的服务。2011年,初级保健机构的一名医生为6797名妇女提供了服务,这意味着根据既定标准,有95.6%的妇女能得到医生的服务。与2005年相比,每个医生服务的妇女人数有所增加。2011年,记有67.16万次初级生殖保健方面的预防性和治疗就诊,比2005年低12.2个百分点。

139. 能通过初级保健服务便利地得到妇科医生的服务意味着所有年龄组的妇女都能充分获得避孕药具。2011年,有80343名妇女使用荷尔蒙避孕药,7676人使用宫内避孕器。与2005年相比,有较少妇女使用荷尔蒙避孕药(2005年为89923人),更多人使用了宫内避孕器(2005年为4917人)。

140. 在斯洛文尼亚,合法堕胎率呈下降趋势,从2001年的千分之15.2下降到2011年的千分之九。所有年龄组都出现了下降。2011年,15至19岁年龄组女性的人工堕胎量最低(8个),30至34岁年龄组的堕胎量最高(1081个)。中小学性教育(性和生殖教育)和提高认识活动在降低青少年合法堕胎率和早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9年,公共卫生研究所发布了“健康和安全性行为”传单,以保护和促进年轻人的生殖健康;传单在中学三年级的学生中分发。2011年世界避孕日时,向中学所有一年级学生分发了“避孕药具大全”手册,向他们介绍所有可得的避孕方法;2012年,中学学生签署了向他们提供的安全性行为声明。

妇女发病率和死亡率

141. 人口发病率和死亡率是重要的健康指标。在斯洛文尼亚,妇女患有对男女皆常见的疾病,同时面临生殖健康及有关具体疾病的风险。2012年,斯洛文尼亚妇女的预期寿命是82.9岁,比男子长5.8岁。尽管男子较早死亡,但大多数研究表明,妇女比男子更经常患病,生命中有更长时间处于病痛之中。斯洛文尼亚妇女可能有21年或生命的四分之一处于病痛之中。

142. 在20至64岁的妇女中,有三分之一患有长期疾病或存在长期健康问题,约7%认为自己的总体健康状况差或很差。她们比男子更经常求医,主要是由于急性呼吸道和尿道感染、妇科和肌肉骨骼疾病;年轻妇女还因伤求医,50岁以上的妇女因心血管疾病,主要是高血压求医。预防性检查也很常见,主要是宫颈癌筛查、避孕咨询和怀孕期间的检查。肌肉骨骼疾病、损伤、急性呼吸道感染和精神疾病是工作缺勤最常见的原因;年轻妇女怀孕期间请长期病假的情况非常频繁,为照顾家庭成员请病假的情况也很频繁。 20至64岁的妇女比男子更经常住院治疗,这可归因于年轻妇女及其扮演的生育角色。40岁以下妇女住院的主要原因包括怀孕、分娩和非炎症生殖器疾病,这也是60岁以下妇女中最常见的疾病。良性和恶性肿瘤、胃肠道疾病(主要是胆囊炎)、损伤、心血管和肌肉骨骼疾病也是住院的主要原因。

143. 2009年,12226人经诊断患有癌症,其中女性6602人,男性5624人。同年有5787人死亡,其中男性3260人,女性2527人。2009年斯洛文尼亚癌症登记处的数据显示,在妇女中乳腺癌居首位,占所有癌症的五分之一(20.1%),其次是非黑瘤皮肤癌、结肠直肠癌和肺癌。在男性中,最常见的是前列腺癌,占有所癌症的近20%,其次是结肠直肠癌、非黑瘤皮肤癌和肺癌。最常见的癌症类型因年龄而异。癌症在20岁以下的儿童和青少年中非常罕见;在2005-2009年间,平均每年有34个男童和31个女童被确诊患有癌症。男童中最常见的癌症是白血病(24.0%),其次是中央和自主神经系统肿瘤(18.7%)及霍奇金病(11.7%);在女童中,最常见的是白血病(30.1%)、中央和自主神经系统肿瘤(16.3%),其次是骨肿瘤(8.5%)。平均而言,每年有129名男青年(20岁至34岁)确诊患有癌症;其中近一半患有睾丸癌(42.4%),其次是黑瘤皮肤癌(9.6%)、非黑瘤皮肤癌(7.1%)、中央和自主神经系统肿瘤(6.1%)。在女青年(平均每年152个新病例)中,最常见的是乳腺癌(15.2%),其次是黑瘤皮肤癌(14.9%)和子宫颈癌(14.8%)。1990年代以来乳腺癌发病率提高的趋势在近年已趋于稳定。肺癌和子宫癌发病率有所提高,而宫颈癌发病率自2003年来则呈缓慢下降趋势。结肠直肠癌、恶性黑瘤皮肤癌和其他皮肤癌发病率在男子和妇女中都有所提高,男女胃癌发病率则继续缓慢下降。

144. 预期寿命和健康受到人口所处的社会和经济条件的极大影响。教育程度、就业、收入、社会保障和社会网络等因素影响着生活方式、风险因素、保健和其他服务的使用,进而影响到发病率、死亡率和预期寿命。2011年,卫生部出版了《斯洛文尼亚保健不平等状况》,从社会和经济因素的角度介绍了斯洛文尼亚人口的健康状况;该出版物旨在协助制订发展政策,以减少不平等现象。

145. 2013年6月,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公共卫生研究所和卢布尔雅那大学社会科学院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举行了题为“妇女保健不平等状况的社会因素”的会议。根据这一科学协商进程的成果,起草了减少不平等现象的提案,包括需要在今后系统地监测保健方面的不平等现象,并要求在设计新的保健政策措施时,考虑到这是否可能加深妇女面临的保健不平等差距。

妇女心理健康

146. 心理健康失调是一个重大问题。与男子相比,妇女更常患有抑郁症和焦虑症状,此外还面临产前和产后精神健康等特殊问题。抑郁症是妇女中最常见的精神疾病。根据2007年的数据,在斯洛文尼亚20岁至65岁的妇女中,有4.6%一生中至少有一次患抑郁症。鉴于抑郁症常常不被发现,这些数据很可能低估了实际情况。欧洲妇女发病率估计为17%。如果不进行治疗,抑郁常导致自杀行为。在妇女中未遂自杀率较高,但男子的实际自杀率要高于妇女。

147. 2012年斯洛文尼亚有443人自杀,其中80人为妇女,相当于18.1%。自杀系数(每10万人中的自杀人数)是21.54。过去十年中,自杀系数从10万名居民中30人降至20人。下降的原因是采取了许多预防措施,且所有主要利益攸关方开展了良好合作。

性传播疾病、艾滋病和艾滋病毒

148. 斯洛文尼亚最常见的性传播疾病是衣原体感染、淋病、非特异性尿道炎、生殖器疱疹和生殖器疣;也有梅毒病例。2011年,男性感染病例多于女性,但梅毒除外。

149. 如上次报告所述,斯洛文尼亚男女可平等获得一次免费艾滋病毒检测。2011年,在斯洛文尼亚登记有55起艾滋病毒感染,其中女性7人,男性48人(和男童1人);12名男性和3名女性发展为艾滋病。

第13条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

150.2012 年1月1日开始实施《行使公共资金权利法》和《财政社会援助法》。这两项法律影响到迄今涉及社会援助、家庭福利和津贴的法规,并给公共资金提供的权利制度带来了重大变化。斯洛文尼亚努力巩固公共财政,通过了进一步探讨公共资金权利领域的两部干预法律。《更多干预措施法》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即与新的社会立法在同一天实施。2012年5月31日开始实施《财政平衡法》。

151. 《行使公共资金权力法》规定设立中央社会转移登记、把信息系统联系起来、设立单一的决策实体(社会工作中心)并把影响社会权利的要素统一起来;该法还订正了关于一些社会权利的够格标准。

152. 根据新的社会立法,儿童津贴成为利用公共资金权利的统一制度的一部分。父亲或母亲或18岁以下的儿童,不论其余身份装潢为何,都有权领取儿童津贴。按照以前适用的立法,父亲或母亲或儿童有权在18岁后领取儿童津贴,但儿童须拥有小学生、学徒或大中学生身份,最多只能到26岁为止。在特殊情况下,父亲或母亲或儿童可在26岁之后领取儿童津贴,但儿童须正在上学,或因长期患病、受伤或服兵役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学业。在此种情形下,他们有权在完成学业前领取儿童津贴,期限延长理由如前文所述。同以前立法(以前各份报告对此有叙述)相比,评估儿童津贴方面所采用的收入档次表有了变化,即收入档次所用的收入普查,中学生儿童津贴数额有了增加。根据此项数据,2011年12月,有296 077名未成年人可领取儿童津贴,2012年11月则有267 872名可以领取。领取者人数减少的原因之一在于《财政平衡法》,其中规定,不向收入档次七和八提供儿童津贴。

153. 目前,财政社会援助权由《财政社会援助法》(原《社会福利法》)和《财政平衡法》管理。在发放社会援助方面有一项重要的新内容,就是经济情况调查。已支付的财政社会援助数据显示,在过去十年间,只有5万多一点的人提出了申请。2011年6月,有51591起财政社会援助案件正在支付中,其中49.43%由妇女领取。

154. 2011年,贫困风险率 (同时考虑到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为13.3%(男子为11.9%,妇女为14.6%)。这意味着在斯洛文尼亚,约27.1万人生活在低于贫困风险率的状态中。涵盖各种社会经济类别的人和家庭的贫困风险率统计数字显示,生活在失业家庭的人们情况最糟糕(36.9%的人生活在贫困线下),特别是有受抚养儿童者(70.1%)。考虑到家庭的类型,单一成员家庭(39.9%)处境最为不利:所记录到的女性和男性单一成员家庭的贫困风险率分别为42.4%和36.4%。同2008年相比,单一成员家庭贫困风险程度稍有下降(减少了4.4个百分点:妇女降低了1.4个百分点,男子降低了8.4个百分点)。贫困风险高于斯洛文尼亚平均值的家庭为至少有一名受扶养儿童的单亲家庭(30.7%),其中大多数为单身母亲家庭。失业者和租房者贫困率也较高:失业者贫困率为女性43.8%和男性 44.8%,租房者贫困率为女性31.8%和男性27.6%。在2008-2011年间,所有这些群体的贫困风险率都有下降。

155. 斯洛文尼亚成年居民中,有十分之一从事固定的、强度大的体育活动,五分之一从事强度中等的活动;这两个群体中,男子人数都多于妇女(欧洲健康访问调查,2007年)。通常而言,教育程度的人群,体育活动程度也高。不积极参加体育活动的人群(15%)中,大多数受教育程度最低,而受教育程度最高的群体中,只有5%根本不从事体育活动。在所有受教育程度群体中,不积极参加体育活动的妇女比例高于男子。

第14条农村妇女

156.2007-2013年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农村发展方案不分性别、种族、宗教和其他背景,系统性地鼓励机会均等,可以平等地利用一切措施。在农村发展方案内,农业和环境部在筹划和实施措施方面,强调性别平等。性别平等和机会均等原则也载入了个别措施的选择标准中。某些措施包括开展积极行动,侧重于提高妇女地位并增加其参加程度。

157. 在国际农村妇女节之际,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统计局公布了关于斯洛文尼亚农村妇女的特别年度报告。2012年,有3.7万名妇女从事农业活动,占所有在职工作女性的9%。平均而言,农村妇女51岁,每星期平均工作39小时。过去十年间,农村妇女的教育程度得到提高。2002年,几乎70%的农村妇女受过小学、甚至程度更低的教育;2012年,这一比例减少到不足50%。在同一期间,受过中学教育的农村妇女比例由26%增加到44%,受过高等教育的农村妇女比例由5%增加到9%。

158. 2010年农业普查显示,有2.03万名妇女管理家庭农场(27.3%)。其平均年龄为60岁(男子为56岁)。

159. 斯洛文尼亚农村妇女协会是非政府组织,包括124个地方组织,拥有超过9 000名成员;在联系农村妇女、教育她们并推动农业妇女活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该协会组织各种讲座、讲习班、课程和出游,使其成员能获得更多的知识和技能。该协会还积极提高对女性农业工作者权利的认识,防止发生针对妇女、儿童和青少年的暴力行为。

160.农业和环境部向在农村地区拥有不同对象群体的专业组织和各个协会提供经费,还支持开展各项方案以改善农场和农村妇女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特别是处境最困难的群体,如年长妇女和低收入妇女。2012和2013年,斯洛文尼亚农村妇女协会在其成员中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以及通过了解农村妇女的作用及其对促进性别平等的影响和(或)促进性别平等的努力,来提高其女性成员的社会地位,加强其自信。为此目的,协会开展了各项活动。2013年,在区域级别组织的两次圆桌会议专门讨论妇女地位及妇女在农村发挥作用的重要性。与会者提到了以下事实:农村地区妇女开展许多工作,可是功劳往往记到他人头上,妇女并不同其伙伴和其他家庭成员平等地参加决策;与会者还提醒大家注意家庭暴力问题。在其中一次圆桌会议上,进行了关于农村妇女保险情况的调查,结果显示接受调查的妇女很少有保险;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她们的伙伴拥有保险。大多数受保险妇女拥有财产。

161. 在农村妇女中,罗姆人妇女受到特别不利的影响,因为许多罗姆人家庭依然生活在不适当的生活条件中(没有电,也没有自来水)。所以,改善罗姆人住房条件和定居点属于2010-2015年支持罗姆人措施国家方案的优先事项。各项活动包括:公布良好实践的实例,2012年为共同资助罗姆人定居点的基本公用事业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并制定在有罗姆人居住的地方社区实施国家方案措施的行动计划。

第15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62. 在参照期内,在实施本条方面没有变动。

第16条婚姻和家庭关系

163. 在参照期内,没有通过立法修正案。2011年6月,国民议会通过了新的《家庭法》,但翌年3月被全民公决摒弃。新《家庭法》考虑改变长期关系的概念:在男女长期关系(从生殖功能方面而言很重要)之外,又加上了同性伙伴关系。从法律和社会规范方面而言,此类关系将同婚姻和同居相等;同性伙伴也拥有收养儿童的可能性;按照这部新法律,人们不再认为婚姻以其组成家庭的职能而对社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新《家庭法》还对构成共有财产的产权作了更明确的定义,这是委员会在其结论性意见中所表达的一项关注。

164.在家庭生活领域,斯洛文尼亚同欧洲其他地区一样,拥有社会人口方面的类似性和事态发展。在“传统”拥有儿童的婚姻家庭之外,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单亲家庭、重新构建和重新组成的家庭、同居和同性伙伴关系。

165. 2011年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单亲家庭占斯洛文尼亚家庭总数的25%,这比2002年人口普查时增加了6个百分点。单身母亲家庭占所有单亲家庭的84%。主要的家庭类型是拥有子女的已婚夫妇家庭(占56%);同居伙伴拥有儿童的比例为 12%。

166. 结婚人数大体相同,每年约6600对;同样,离婚数字方面也没有大的变化。平均而言,每三起婚姻中,就有一起以离婚收场。大多数儿童为非婚生。2011年,56.8%的儿童为非婚生儿童。大约一半的离婚伴侣拥有受抚养儿童(2012年为49.5%)。77%的儿童交由母亲照料抚养,7%交由父亲照料抚养,14%由父母共同照料。

167. 劳动、家庭、社会事务和机会平等部数据显示,抚养费大多通过法院调解决定(31279起),其次为抚养费判决书(15200起),父母亲在社会工作中心达成协议(13305起)和可实施的公证文书(1396起)。抚养费大多由儿童的母亲(71%)或儿童本人(23%)领取。在90%的情况下,需支付抚养费的是儿童的父亲。抚养费平均为130欧元。

法律参考文件

1.《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宪法》,《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官方公报》第33I/1991、33I/1991-I-UZIU、42/1997、66/2000、24/2003、69/2004、69/2004、69/2004、68/2006、47/2013、47/2013号。

2.《实施平等待遇原则法》,《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官方公报》第93/2007-UPB1号。

3.《男女机会平等法》,《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官方公报》第59/2002,第61/2007-ZUNEO-A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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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刑法典》,《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官方公报》第55/2008 (66/2008 popr.)、39/2009、55/2009 Odl.US: U-I-73/09-19、56/2011 Odl.US: U-I-262/10-18、91/2011、34/2012 Odl.US: U-I-24/10-12、50/2012-UPB2、63/2013号。

9.《刑事诉讼法》——正式合并文本,《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官方公报》第32/2012-UPB8、36/2012 Odl.US: U-I-275/10-10、Up-1507/10-20、55/2012 Odl.US: Up-402/12-16、U-I-86/12-1、47/2013号。

10.《警察法》,《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官方公报》第66/2009-UPB7、22/2010、26/2011 Odl.US: U-I-271/08-19、58/2011-ZDT-1、40/2012-ZUJF、96/2012-ZPIZ-2、15/2013-ZNPPol、15/2013-ZODPol号。

11.《保护公共秩序法》,《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官方公报》第70/2006号。

12.《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公民法》,《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官方公报》第24/2007-UPB2号。

13.《雇用关系法》,《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官方公报》第21/2013-ZDR-1(78/2013 popr.)号。

14.《婚姻和家庭关系法》,《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官方公报》第69/2004-UPB1、101/2007 Odl.US: U-I-328/05-12、122/2007 Odl.US: U-I-11/07-45、90/2011 Odl.US: U-I-85/10-10、84/2012 Odl.US: U-I-30/12-12号。

15.《父母保护和家庭福利法》,《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官方公报》第110/2006-UPB2、114/2006-ZUTPG、122/2007 Odl.US: U-I-11/07-45、10/2008、62/2010-ZUPJS、40/2012-ZUJF、63/2013-ZIUPTDSV、99/2013-ZSVarPre-C号。

16.《教育组织和筹资法》,《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官方公报》第16/2007-UPB5、101/2007 Odl.US、36/2008、22/2009 Odl.US: U-I-205/07-10、55/2009 Skl.US: U-I-356/07-13、58/2009(64/2009 popr.、65/2009 popr.)、16/2010 Odl.US: U-I-256/08-27、47/2010 Odl.US: U-I-312/08-31、20/2011、34/2011 Odl.US: U-I-205/10-23、40/2012-ZUJF、57/2012-ZPCP-2D号。

17.《养老金和残疾保险法》,《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官方公报》第96/2012-ZPIZ-2号。

18.《保健和健康保险法》,《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官方公报》第72/2006-UPB3、114/2006-ZUTPG、91/2007、71/2008 Skl.US: U-I-163/08-7、76/2008、118/2008 Skl.US: U-I-163/08-12、47/2010 Odl.US: U-I-312/08-31、62/2010-ZUPJS、87/2011、40/2012-ZUJF、21/2013-ZUTD-A、63/2013-ZIUPTDSV、91/2013、99/2013-ZUPJS-C、99/2013-ZSVarPre-C号。

19.《工作地点卫生与安全法》,《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官方公报》第št. 43/2011-ZVZD-1号。

20.《社会保障法》,《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官方公报》3/2007-UPB2 (23/2007 popr.、41/2007 popr.)、122/2007 Odl.US: U-I-11/07-45、61/2010-ZSVarPre、62/2010-ZUPJS、57/2012号。

21.《外侨法》,《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官方公报》第64/2009-UPB6、26/2011 Odl.US: Up-456/10-22、U-I-89/10-16、50/2011-ZTuj-2 (57/2011 popr.)号。

22.《行使利用公共资金法》,《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官方公报》第62/2010、40/2011、40/2012-ZUJF、57/2012-ZPCP-2D、14/2013、56/2013-ZŠtip-1、99/2013号。

23.《预防家庭暴力法》,《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官方公报》第16/2008号。

24.《刑事诉讼法》,《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官方公报》第32/2012-UPB8、36/2012 Odl.US: U-I-275/10-10、Up-1507/10-20、55/2012 Odl.US: Up-402/12-16、U-I-86/12-1、47/2013号。

25.《警察任务和权力法》,《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官方公报》第15/2013号。

26.《就业和外侨工作法》,《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官方公报》第76/2007-UPB2、26/2011-ZZDT-1号。

27.《地方自治法》,《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官方公报》第94/2007-UPB2、27/2008 Odl.US: Up-2925/07-15、U-I-21/07-18、76/2008、100/2008 Odl.US: U-I-427/06-9、79/2009、14/2010 Odl.US: U-I-267/09-19、51/2010、84/2010 Odl.US: U-I-176/08-10、40/2012-ZUJF号。

28.《罗姆人社区法》,《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官方公报》第33/2007、54/2010 Odl.US: U-I-15/10-13号。

29.《学前机构法》,《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官方公报》第100/2005-UPB2、25/2008、98/2009-ZIUZGK、36/2010、62/2010-ZUPJS、94/2010-ZIU、40/2012-ZUJF号。

30.《财政社会援助法》,《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官方公报》第61/2010、40/2011、110/2011-ZDIU12、40/2012-ZUJF、14/2013、99/2013号。

31.《劳务市场调节法》,《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官方公报》第80/2010、40/2012-ZUJF、21/2013、63/2013-ZIUPTDSV、63/2013、100/2013号。

32.《关于2005-2013年国家男女机会均等方案的决议》,《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官方公报》第100/2005号。

33.《关于国家预防家庭暴力方案的决议》,《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官方公报》第41/2009号。

34.《关于2008-2013年国家保健计划的决议》,“医疗服务用户和从业人员满意”,《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官方公报》第72/2008 (47/2008 popr.)号。

35.《关于保护国家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尊严措施的法令》,《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官方公报》第36/2009号。

36.《关于多学科小组和区域服务的组织和工作以及关于社会工作中心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方面的行动的细则》,《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官方公报》第31/2009号。

37.《关于警察与其他当局在侦测和预防家庭暴力方面合作的细则》,《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官方公报》第25/2010号。

38.《关于在开展保健活动方面处理家庭暴力的程序的细则》,《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官方公报》第38/2011号。

39.《关于教育机构对待家庭暴力的细则》,《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官方公报》第 104/2009号。

40.《清单所列药物分类细则》,《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官方公报》第 110/2010、35/2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