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届

第464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0年2月1日,星期二,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冈萨雷斯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德国的第二、第三和第次定期报告

上午11时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德国的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CEDAW/C/DEU/2-3和4)

1.主席请德国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会议桌前就座。

2.Niehuis女士(德国)说,向民主的过渡给东德人民、特别是妇女带来了痛苦的调整。在重组经济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劳工和社会政策措施帮助新区妇女减缓了这些巨大变革造成的影响,改善了妇女的就业前景,减少了失业。平等权利办公室已经建立,并在大多数市和地方立法中规定了必须建立这种办公室。自重新统一以来,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在东德不再是禁忌的话题,并且在政府协助下为暴力受害者建立了庇护所。此外,妇女协会的多元结构也已设立。

3.1999年12月,政府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其批准进程将于2000年开始。欧洲法院最近裁定,宪法禁止妇女携带枪支违反了欧洲联盟关于在工作中平等对待男女的命令。政府正在评估该决定的影响,因为它有关德国对《公约》第7条(b)的保留,并会为妇女创造在武装部队中工作的新机会。

4.德国妇女受到空前良好的教育,占全体雇员的40%以上。参加工作的德国妇女在老区中有60%,在新区中约有75%。但是她们在劳动力中的人数仍没有等同于男子。妇女占据了90%的非全职工作,且妇女比男子更难找到工作,更难进入职业培训班。此外,妇女的工作集中于少数几个职业,且薪酬较低。而且,具有与男子同等资历的妇女在商业等级体系中往往处于较低地位。

5.自从1998年9月德国政府变更以来,为权利平等政策制定了新的优先事项,特别强调联邦的“妇女与工作”方案。该方案力求在社会各部门改善对妇女技能的使用,引入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原则。这条原则将纳入政府的程序规则之中,并拟定培训措施以助实施。

6.1994年生效的《提高妇女地位法》和《联邦机构法》没有足够的约束力,因而未产生理想的效果。具有同等资历的妇女依然在联邦行政机构中任职不足,特别是在高级别上。她们在影响联邦政策的最重要机构中仅占12%的席位。因此,政府打算向议会提交一份旨在改善联邦行政机构中男女平等机会的法案草案。

7.该立法将采用灵活配额方法在妇女任职不足的领域给予有同等资历的妇女优先待遇;加强平等权利专员的权力;改善兼顾家庭与职业的框架;改善平等权利计划(这将包括保证在裁员时按比例保留妇女的工作);使平等权利成为管理责任;并确保条例与程序中使用的语言使男女处于同等地位。《联邦机构法》的修正案将规定,如果妇女在某一联邦机构中任职不足,则只能由妇女填补空缺。

8.管理职位上妇女任职不足是引起严重担忧的问题。过去,政府依赖于自觉行动改善私营部门的妇女工作状况,而现在则支持嘉奖可起楷模作用的公司,并计划建立一个重点放在中小型企业的咨询和信息中心,以及制定平等机会条例。政府已建立一个由研究者、社会伙伴代表和政治家组成的专家小组出谋划策。还打算将政府的合同给予那些采取适当步骤改善妇女在工作中的地位的公司。

9.尽管长期以来欧洲和德国法律反映了同工同酬的政策,实际上,男女得到的工资数有很大不同。这些差异并非来源于直接的工资歧视,而产生于隐藏的原因,往往很难确定。政府无法对工资问题作出规定,这是集体协约各方的责任。联邦家庭事务部、老年公民、妇女和青年事务部计划向议会提交一份关于同酬问题与妇女经济状况的报告,对工资歧视的原因进行研究并将之公布于众。

10.由于五分之四的就业妇女从事服务业工作,她们很能得益于劳力市场向服务和信息社会的结构性转变。但是,只有有合适资历的妇女才能得益于信息业的就业增长,而且尽管完成职业培训课程的妇女比男子多,她们中多数集中于十个非技术性的职业。目前在大学修计算机课程的学生中妇女所占比例不到25%,而且多数学的是工程而不是信息科学。政府认识到必须改变这一状况,正着重在信息技术领域为妇女创造机会。

11.一个减少青年人失业率的方案力求促进青年妇女的参与,特别在面向未来的职业方面。类似这样的一个关于信息时代的主动行动在主要公司合作下进行,目的在于促进对妇女进行信息技术的培训,证明妇女能在数字领域取得成功。另一这类主动行动支助建立妇女的技术才能中心。政府还支助题为“网上的妇女”的全国性宣传运动,该运动由一份流行的妇女杂志共同主办。

12.妇女在德国的自营职业者中占25%以上,且自营职业正出现新的职业前景。“妇女与工作”方案旨在帮助妇女开办自己的公司包括一个提供开办资金的借贷方案、一个帮助妇女继续接管或保持中小型企业的方案,以及一个为妇女企业家建立的才能中心。

13.由于德国女教授所占的比例极少,政府正与区合作,采取特别措施,促进妇女在教学与研究职业中的晋升。政府还打算在所有措施以及科学与研究方案中纳入两性机会平等的原则,将合同授予和预算分配与高等教育中促进机会平等以及增加妇女在科学领域担任管理职位的人数相联系。

14.工作场所越来越灵活的趋向使全职的、有社会保障的工作机会减少。也许会越来越迫使妇女从事不足以养活自己的工作。因此,家庭事务、老年公民、妇女和青年事务部正主办一个项目,分析在家里工作能在何种程度上改善兼顾家庭与职业的总体条件。另一方面,工作场所灵活性的增加为在两性之间重新分配“有报酬的工作”与“生育工作”提供了极大的机会。

15.因此,“妇女与工作”方案能使父母同时或轮流休育儿假,在育儿期间上半天班,并保证父母在育儿假期满后回到全职岗位的权利。联邦政府还打算建立一个有区参与的非正式工作组,拟定改善儿童保育状况的建议。此外,将开展特别运动,说服男子接受同等份额的家务劳动和育儿责任。

16.尽管修正了关于对妇女暴力的现行法律,在德国社会中这种暴力行为却未有任何明显和持续的减少。因此,联邦政府拟定了一项全面的《打击对妇女暴力行为的行动计划》。各当局和非政府组织都参与实施这一计划,该计划还适用于州和市的管辖范围。《行动计划》着重预防、立法、机构间合作、连接援助服务、做犯罪者的工作、专家与大众间的提高认识以及国际合作。具体地说,将出版父母如何以非暴力方式养育儿童的专门资料;为学校设计对女童和妇女的暴力行为这一主题的教具;推广针对男孩的、重新评价青年男子传统模式的特别项目。对残疾妇女和女童、老年妇女、外国妇女和女童的特殊情况也予以了考虑,由联邦政府提供资金。

17.加强保护暴力行为受害妇女的法案、修正《民法》以规定每个儿童都享有成长过程中免遭暴力的权利,以及修正《外侨法》第19条以减少国外配偶的等待期和重新制定艰难条款这几点尚待采取行动。

18.联邦家庭事务部、老年公民、妇女和青年事务部已在联邦和区各部、联邦刑事警察办公室和妇女特别咨询服务机构的参与下,建立了全国性的贩卖妇女问题工作组。地方和(或)区机构合作进行反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干预项目。联邦政府还支持服务网进行的工作,帮助经受暴力行为或受到暴力威胁的妇女。

19.联邦政府在建立和扩展妇女庇护所和咨询中心网的同时,还计划支助采取措施,改变暴力犯罪者的行为模式,其方法是强迫他们参加社会培训课程。联邦政府还支持各区采取的步骤,提高负责执行现行法律的专业群体的认识。

20.政府在打击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国际努力中也发挥着积极作用。1999年6月,在德国主持下,欧洲联盟青年部长理事会通过了《达夫尼方案》,打击针对儿童、青年和妇女的暴力行为。该方案将向非政府组织提供资金至2003年,以促进它们在预防暴力方面的工作。德国还积极参与了关于联合国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公约的谈判,并因此而特别重视关于贩卖人口的任择议定书。

21.联邦政府最近委派他人进行关于德国妇女健康状况的第一项全面研究。研究结果将在今年年底发布,并作为建立按性别报告健康情况的基准点。1999年11月,Mifegyne药(RU486)获准在德国使用,为妇女提供了人工流产的又一手段。此外,关于人工流产的法律建立在保护生命的概念基础上,着重为怀孕妇女提供咨询,并将最后决定权留给她本人。在德国有许多由宗教和世俗组织资助的怀孕冲突咨询服务。

22.因注意到农村地区的妇女越来越多受到结构变革的冲击,她说,联邦政府根据《公约》第14条,正支助试点方案,促进结构变革并向农村妇女提供在面向未来的职业中谋生的其他手段。政府还力求促进外国妇女和女童参与德国社会,虽然到目前为止性别问题在研究外国家庭状况中所起的作用非常次要。但是,很快将对外国妇女和女童的生活状况和社会融合进行一次有代表性的研究。此外,关于国籍的新法律已于2000年1月1日生效,极大地改善了外国妇女及其子女的处境。

23.主席说,德国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的高质量以及代表团的水平反映了政府已对执行《公约》的规定作好准备。她特别高兴地得知德国打算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和对第20条第1款的修正,以及政府将重新考虑对第7条(b)款的保留。

24.Corti女士说,应表彰政府为其平等权利政策提供的全面介绍。她满意地注意到政府为执行这一政策建立了周密有序的机构网络,并保证了这些机构有足够资源有效执行它们的任务。

25.《基本法》第3条第2款的修正案规定,国家有义务促进男女事实上的平等并纠正现存的不利条件。该修正对更有效地实施《公约》和宪法有关平等权利的规定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她对由于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实施了暂行特别措施而使妇女最近在议会和政府中的任职人数增加感到鼓舞。

26.另一积极进展是在联邦政府和联邦法院通过了《关于妇女晋升和兼顾家庭与职业法》,并在至少有200名雇员的所有联邦机构任命了妇女事务专员,负责监测该法的执行情况。她还欢迎对《保护上班母亲法》的修正,特别是补偿小企业保护产妇的费用的决定。她满意地注意到,其他措施包括政府努力促进青年妇女在所谓的面向未来的工业中就业。

27.但是,她感到惊讶的是,尽管正确地突出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执行情况,但在报告或对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中,却没有在政府平等权利政策和《公约》规定两者之间建立明确的联系。另一个问题是没有将妇女权利置于人权这一更为广泛的背景之中。政府还应在制定其方案和战略时更为广泛地采用委员会的一般建议,特别是关于对妇女暴力问题的第19条一般建议。

28.兼顾家庭和职业是一新的积极概念。但是,报告指出对性别的陈规旧习仍深深地根植在德国社会中,因此她担心不会有许多男子利用关爱家庭的就业做法,仍会将养育后代和管理家事的重担全部放在妇女身上。鉴于难以克服对性别的陈规旧习,需要有一个机制,协调根除它们的主动行动。

29.她希望能更多地了解新联邦区妇女对政府平等权利政策的反映以及政府努力使740万外国人融入德国社会的成果。

30.第四次定期报告过分强调了儿童卖淫和儿童从事色情活动,以至于有可能掩盖对妇女的性剥削这一侵犯妇女人权的最基本问题。关于卖淫的立法似乎有点不协调,因为,如果她没有理解错的话,没有将卖淫作为犯罪行为,而妓女与嫖客之间订立合同则属于非法行为。目前要求妓女交税,但她们却不能自动享有健康保险和社会福利,这种安排是不公平的。

31.她还担忧驱逐被贩卖者的做法会使受性剥削的外国妇女不敢寻求帮助。她敦促政府给予被贩卖妇女以出于人道主义原因而在德国居住的权利,并在全国建立受过培训的咨询人员和翻译人员网络,以协助贩卖活动的受害者。关于打击对女童和妇女暴力行为措施的情况,应在《公约》第5条而不是第6条下提供。

32.谈到德国对寻求庇护者的政策,她注意到对该法律的广义解释容许许多申请人留在德国,但是她想知道,以配偶回到故乡会受到迫害为理由提出的庇护要求一般是如何接受的,妇女通常是作为家庭单位的一部分还是凭本身的权利而得到这种保护。

33.雄心勃勃的“妇女与工作”方案促进同工同酬,但并非是同一工作。她不知道这是否已成为劳工政策,是否作出任何努力将对妇女的平权行动推广到私营部门。鉴于高失业率和最近宣布的预算削减,了解政府计划如何实现该方案中判定的宏伟目标将颇有意思。

34.最后,政府应更广泛的使用《公约》,并应使众多的非政府组织参与在各级宣传《公约》,特别应使妇女认识到有一个国际文书支持她们政府的政策。

35.Ferrer Gomez女士说,她看到“妇女与工作”方案的一个矛盾之处,即旨在消除工作市场上对妇女的歧视的该方案居然推销灵活工作时间和非全职工作这些本身造成妇女受歧视与工资不平等的做法,因为妇女是这种灵活性的主要得益者,并因而丧失社会安全的保护。她同意,需要下大力才能铲除“妇女干的工作”和“男子干的工作”这种根深蒂固的陈规旧习。在90%的妇女从事非全职工作、五分之四的妇女在服务部门就业的情况下,很难保证实施《公约》关于工作与工资平等的规定。她将很有兴趣了解试行灵活时间项目以及使妇女重新参与工作市场的结果。退休妇女、女户主和单亲母亲的状况特别值得担忧,因为她们陷于贫困的危险最大。

36.关于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她指出,今后按性别统计受种族歧视和仇外心理之害的妇女人数较为有用。她希望听到正在提供的有关种族歧视和仇外心理的

青年教育和政策培训方案的情况、接受这种培训的人数、以及是否有受理这种态度的受害者提出的起诉的机制。提出统计数据来支持报告所说的对移民妇女无甚歧视,也将很有帮助。

37.Cartwright女士询问1994年《平等权利法案》的目标是如何付诸实现的,并询问是否已对法律工作者和司法人员进行了执行法案的教育。鉴于《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必须在穷尽国内补救办法的情况下才能起用《公约》这一要求,委员会很想知道这些国内补救办法是如何按照德国法律规定的。

38.关于对妇女的暴力和性暴力行为,她要求更多地了解法庭向在这类案件中作证的妇女提供支助的情况。在家庭暴力事件中,还需要进一步说明向妇女受害者提供即时保护的情况,说明她们是否有继续留在家里的选择。关于对老年妇女的暴力行为这一较为公开承认的问题,所进行的试行项目的结果以及现有的保护她们的措施,也是一个令人感兴趣的问题。必须对整个社会进行教育,杜绝这种形式的暴力行为。应该迫使律师、法官、警察和保健工作者改变思想倾向,在为这种行为的受害者辩护时,从妇女的人权角度出发。

39.关于贩卖妇女问题,她觉得逮捕和驱逐贩卖行为受害者的现行政策是不妥当的。应该改变重点,使她们得到慷慨的感情和财政支助,并在她们不得不留在该国作证起诉犯罪者这段时间内给予她们适当的住房和保健服务。她们在返回家乡后应继续得到支助,以防止再次受害。除非她们得到这种帮助并能够作证,否则犯罪者将依然得不到惩处。

下午1时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