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届会议

第775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7年5月16日,星期三,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西蒙诺维奇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塞尔维亚的初次报告

上午10时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塞尔维亚的初次报告(CEDAW/C/SCG/1、CEDAW/C/ SCG/Q/1和Add.1)

1.应主席的邀请,塞尔维亚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Prelić女士(塞尔维亚)在介绍塞尔维亚的初次报告(CEDAW/C/SCG/1)时说,这份报告是在塞尔维亚和黑山国家联盟仍然存在的时候起草的。自从该联盟于2006年6月解体以来,塞尔维亚共和国作为合法的继承国,继续成为各种联合国人权文件的一个缔约方。她将介绍报告中与塞尔维亚有关的内容。

3.报告所涉期间的第一阶段,1992年至2000年,表现出来的特点是冲突、不稳定、经济滑坡,以及与邻国和国际社会其他成员关系的破裂。在这一时期的第二阶段,2000年至2003年,经济形势有了明显的改善,而且民主化的进程已经开始,特别是在人权和废除那些带有歧视性或与国际法不一致的法律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塞尔维亚已经被恢复了各个国际组织的成员身份,而且在追求加入欧盟的目标中,正在努力使其国内立法与目前欧盟依照的法律和国际人权标准相一致。

4.2006年11月通过的新的《塞尔维亚共和国宪法》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并且要求国家保证男女平等并制定一项机会平等的政策。它还规定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实现全面的平等和明文昭示的有关婚姻、家庭、分娩和母亲的特殊权利。它明确禁止奴役、非法买卖人口、强迫劳动、性虐待和经济剥削等。它规定塞尔维亚是一个世俗国家。最后,它宣称国家立法必须与塞尔维亚作为其缔约方的各项国际条约和国际法普遍接受的原则相一致。

5.得到广泛支持但正在等待议会通过的《性别平等法》草案将使得塞尔维亚的立法与国际标准相一致,并将制定确保机会平等和防止在各个生活领域对妇女歧视的政策。《刑法典》规定,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是刑事犯罪,而新的《家庭法》提出了针对暴力的特别措施,并改进了收养和离婚的程序等。新的《劳动法》禁止性别歧视以及在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而且最近修改过的选举法为各种选举的候选人名单上代表较少的性别规定了30%的名额。一项司法改革项目也正在进行之中,以便进行立法方面的性别分析,收集来自法院的性别数据,监督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方式,以及向法官提供培训等。一本有关妇女权利的小册子也正在制作之中。

6.男女平等理事会,作为塞尔维亚政府的专家咨询机构已经成立,把工作重点尤其集中在了对性别问题比较敏感的立法、有关妇女进步以及推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经济力量的国家战略,以及在性别问题方面提高认识和构建能力上。塞尔维亚议会男女平等理事会负责审查立法和检查决策程序与实施法律,以确保与各项性别平等原则相一致。在42个城市和自治市,还建立了地方性别问题协调中心,但是支撑这些机构的法律框架还没有到位。伏伊伏丁那自治省有它自己类似的性别平等机构。

7.在塞尔维亚,有着强烈的推进性别平等的政治意愿。但是,立法和现实之间仍然存在一些差距,而且在某些方面国家缺乏进行改变的能力。尽管如此,正在采取一些措施来改善这一状况。比如,内务部正在实施有关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培训课程,打击非法买卖人口的努力已经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成功,性别培训课程已经由劳动、就业与社会政策部实施,妇女就业特别计划已经制定出来,性别问题协调中心将在工作场所建立起来以防止歧视,统计办公室正在准备汇编按性别分类的数据等。在私人关系领域,实现性别平等的一些障碍仍然存在。有必要挑战陈规定型观念和改变思想意识,这是一个需要时间和付出的过程。

8.建立在《北京行动纲要》基础上的《2007至2010年增强妇女能力和促进性别平等国家行动计划》,已经由男女平等理事会通过与一些非政府组织和著名性别问题专家的合作起草完成。它覆盖了经济、决策、健康、暴力、教育和媒体等问题,因为这些问题都与妇女有关。所有可以利用的关于妇女状况的数据在起草这项《计划》时都使用了,其他一些相关的国家战略也在考虑之中,包括与减贫、健康、千年发展目标、罗姆的一体化与增强能力,以及打击非法买卖人口的努力等有关的战略。审议通过这项《计划》将是新政府最为优先考虑的问题之一。

9.性别问题还被纳入了关于可持续发展和关于信息通信技术发展的国家战略。另外一些项目重点集中在了增强妇女经济力量、执行安理会第1325(2000)号决议、提高公众对性别问题的认识、能力建设和研究上。此外,国家与民间社会之间的合作正在得到改善,而且西巴尔干地区的性别问题机制,在联合国系统机构以及其他欧洲组织和地区组织的支持下,正在建立起来。

10.这份报告没有包含关于科索沃和梅托希亚自治省状况的详细资料,这是因为虽然这个省是塞尔维亚共和国的组成部分,但是自1999年以来,它一直在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科索沃特派团)的管理之下。因此,塞尔维亚不能承担那个地方执行《公约》的责任。

11.但是,她可以告诉委员会科索沃和梅托希亚的人权状况是非常严重的,针对少数族群,特别是塞尔维亚人和其他非阿尔巴尼亚人的歧视,是比较普遍的,阻碍了《公约》明文昭示的大部分权利的实现。考虑到其他联合国条约机构对塞尔维亚共和国初次报告做出的结论,她建议委员会要求科索沃特派团提供有关科索沃和梅托希亚地区执行《公约》的情况。在这方面,塞尔维亚对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提到了人权委员会的相关结论,该委员会于2006年审议了一份由科索沃特派团提交的关于该省人权状况的报告。

12.塞尔维亚在其执行《公约》的努力中仍然面临许多挑战。1990年代遗留下来的一些负面影响,包括发生在该地区的武装冲突和经济制裁的影响,以及大量的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是正在面对的一个问题。科索沃和梅托希亚自治省已经在联合国的管理下接近八年了,确定该省未来地位的进程仍然没有完成。这个国家一直在以加入欧盟为目标,进行着一个复杂的经济和社会转型过程,而且在性别平等和妇女进步领域所需要的改革是特别具有挑战性的。尽管如此,仍然取得了重大进展,而且塞尔维亚仍将致力于推动民主化,履行其国际义务,促进人权,并与主管的国际机构合作来改善妇女的地位。

13.主席说,委员会注意到了关于要求科索沃特派团提供有关科索沃和梅托希亚地区执行《公约》的情况的建议,并将在适当的时候决定如何进行这方面的工作。

第1和第2条

14.Schöpp-Schilling女士要求提供有关新的《教会和宗教团体法》内容的资料。她希望知道这部法律是什么时候开始生效的,这部法律是否经过了一个公众讨论的过程。她还希望能够得到更多有关塞尔维亚东正教和其他宗教团体参与公共事务方面的资料,比如,这些团体是否参加了议会对新法律的听证会,或者是否在公共管理委员会占有席位等。

15.许多宗教信仰并不恪守《公约》明文昭示的平等概念,相反却强调男子和妇女角色的互补性。这样的思维方法会导致不平等。缔约国应当提供更多有关东正教和其他宗教团体对男女平等的态度,以及政府为监督宗教团体参与履行公共职能所采取的方法等资料。

16.最后,她有独立的资料表明,塞尔维亚东正教在诸如税金、财产和经济活动等各个方面享有特权。她很想知道同样的特权是否赋予了塞尔维亚的非宗教组织。确保宗教自由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应当注意确保这些特权不会给男女平等带来负面影响。

17.Saiga女士询问《性别平等法》预计什么时候能够开始生效,假定它能够得到广泛支持的话。注意到《监察专员法》已经出台,她询问为什么还没有任命监察专员,以及对这一机构的实际职能是否有什么特别的障碍。

18.对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宣称,初次报告是由人权和少数人权利部起草的,但是没有提到任何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因此,她要求获得更多有关该部在起草报告的过程中所遵循的程序以及它所使用的信息来源等资料。

19.在对政府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表示欢迎的同时,她询问塞尔维亚妇女是否知道她们根据《公约》应享有的权利,以及如果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她们能够采取的行动。

20.主席在作为委员会的成员发言时,询问《公约》是否已经在国内法院的案件中被引用过,以及对法官进行有关《公约》和《任择议定书》方面教育的措施是否到位。她很想知道妇女是否完全明白《公约》的内容,政府正在做些什么来提高对《公约》作为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权文件的认识。缔约国还应当表明,它是否有禁止一切形式歧视的国家立法。

21.在谈到起草报告过程透明度的重要性时,她询问是否可以获得塞尔维亚语的报告,在起草报告过程中是否与非政府组织进行过磋商,以及是否将报告的内容告诉了他们等。缔约国还应当指出,报告是否已经呈送给了议会和它的男女平等理事会。议会应当知道执行《公约》以及向委员会进行报告的程序。在这方面,委员会对报告所作的结论性意见应当在适当的时候呈送给相关各部和议会。

22.最后,需要更多有关《增强妇女能力和促进性别平等国家行动计划》方面的资料。缔约国应当表明,该《计划》是如何利用《北京行动纲要》、联合国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结果(“北京+5”),以及《公约》的各项规定的。委员会还想知道为通过该《计划》所设计的时间框架是什么。

23.Halperin-Kaddari女士询问了有关政府为保证《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所采取的措施,特别是通过必要时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等情况。既然《公约》的规定已经在国内法院被引用,她很想知道,如果这些规定与国内法律之间出现了矛盾会怎么办。委员会希望能澄清引入到《刑法典》里的一些看起来好像有所退步的变化(比如,性骚扰不再被定性为刑事罪)。最后,她询问了有关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处罚问题。

24.Prelić女士(塞尔维亚)说,新的《宪法》规定了直接执行塞尔维亚批准的各种国际文件,而且规定了国内法律要与国际标准相一致。在2001年至2006年期间,已经根据这个原则起草了一些新的法律。对《公约》所覆盖而国内法律已经涉及的一些领域,比如家庭和劳动立法,法院不需要引用《公约》;但是,在相关国内立法缺位的情况下,法院将直接适用《公约》。关于必要时由国家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已经通过了一些规章。至于新的《刑法典》的规定,非但没有退步,而且为妇女提供了不但在家庭而且在工作场所都免受骚扰和暴力的更为宽泛的保护。在塞尔维亚的立法中,犯罪行为不仅是由刑法,而且也是由其他一些禁止某种行为的法律所规定的。而且,妇女们现在更倾向于报告虐待案件,并请求得到保护。

25.关于对法官进行《公约》条文的培训问题,一项正在进行的旨在改革司法制度的特别计划规定了对法官和公诉人的继续培训,以确保根据塞尔维亚的国际义务,对妇女和所有容易受到伤害的群体进行保护。在回答另外一个问题时,她说《监察专员法》已经通过了,但是该法的执行由于宪法改革程序而被延误了,因为根据宪法改革程序,需要由新的议会来选举监察专员。新组建的议会将相应地开始工作,并将采取一切必不可少的其他措施;它将致力于国家的进一步民主化,致力于欧洲和欧洲-大西洋的一体化。在此之前通过的一些新的法律,包括《性别平等法》,将使得所有必需的机构能够开始运转起来。

26.2006年开始生效的《教会和宗教团体法》把所有已经确立的宗教信仰都置于一个平等的地位之上,包括塞尔维亚东正教,还有天主教的、犹太人的、新教的和福音派教徒的信仰等。对于其他传统色彩不浓的宗教团体来说,情况有所不同,他们需要到宗教部进行注册。根据《宪法》的规定,塞尔维亚是一个世俗国家,但是保证入教自由。国家与宗教之间是分离的,但是一旦出现了虐待,包括任何侵犯妇女权利的行为,国家能够介入受宗教团体独立控制的事项。在各个学校,学生们可以在世俗教育和宗教课程之间做出选择,所有的宗教权力机构,不仅仅是塞尔维亚东正教,都参与了编写课程中的宗教内容。各种不同宗教团体的代表可以作为观察员,而不是参加者出席议会的活动,他们不能作为候选人参加议会竞选。

27.Petrović女士(塞尔维亚)说,新的塞尔维亚政府在经过了一个以议会工作中断了好几个月为标志的复杂的政治程序之后刚刚才被任命,这是这些新的法律延误生效的原因。《反歧视法》将根据《公约》做出一个关于歧视的定义,并将建立一个个人保护制度。关于提高认识和培训的问题,已经在前国家的联邦一级采取了一些措施,通过这些措施,大量的国家雇员已获益匪浅。已经召开了一次关于《公约》报告程序的会议,主要文件已经翻译过来,并计划组织一些专门小组讨论。男女平等理事会自2004年开始运行,并将每年向政府报告一次工作。政府将把提高认识问题纳入了其战略优先考虑的问题之中,并已经为此目的发起了多次媒体运动,尤其是以改善媒体对待妇女的态度为目标。已经成立了一个促进性别平等的基金会,并且策划了许多教育措施。但仍然需要做出进一步的努力,以便实现男子更多地参与妇女问题。

28.Mohorović女士(塞尔维亚)说,起草初次报告的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因为这一期间国家性质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在这些变化之后经历的不稳定时期,塞尔维亚期待能够在将来以一种更加正常的方式履行其所有的国际义务,而且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要依靠国家、民间社会和全体公民的全面参与。

第3条

29.Neubauer女士对男女平等理事会的建立表示欢迎。她希望知道这个理事会的职能范围,以及分配给它的人力和财力资源等情况。

30.Chutikul女士询问了男女平等理事会中的公众人物和民间社会代表是如何甄选的,甄选者又是谁。谁主持这个理事会,以及它是如何履行其使命,特别是履行其监督职能的。按照对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中的说法,人权和少数人权利部负责确定监督在实现性别平等方面取得进展的参数,并把这些参数提交给统计办公室用于监督。她想知道这与理事会的工作是不是会有某种重复。哪一个机构将负责落实和监督本委员会的结论性建议?

31.Arocha Domínguez女士要求获得更多有关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的结构、使命和职能方面的资料。注意到最近成立的男女平等理事会本质上具有一种咨询作用,她询问这个理事会是如何协调政策的、执行的,以及它现在正在做些什么以保护少数民族妇女的权利。她还要求获得更多有关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方案中的问责和执行方面的资料。注意到在地方一级建立了协调中心,以监督和提供有关性别问题政策的咨询意见,她询问所覆盖的城市有多大比例。

32.Zou女士询问了代表团在开场陈述中提到的《2007至2010年国家行动计划》和《关于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性别平等的国家战略》,这两者是如何相互关联的。她要求获得更多有关男女平等理事会及其执行政策的权力等资料。

33.Saiga女士说,很难得到一幅关于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的清晰图像。她询问由哪个部门或部委承担协调性别问题的日常责任。

34.主席在作为委员会的成员发言时,注意到在处理性别平等问题的国家机构方面最近取得的一些进展,并询问是否成立了或将要成立任何新的机构。

35.Prelić女士(塞尔维亚)说,在塞尔维亚,只有政府有权和有责任制定并执行政策。成立具有横向咨询职能的人权和少数人权利部,是为了监督并报告各部在这些领域履行塞尔维亚国际义务所作的工作。男女平等理事会也是一个咨询机构,成立这个机构是为了专门处理性别问题。这个理事会并不负责执行政策,而是负责监测妇女的状况,并向各部提供性别问题的咨询意见。它还组织了培训计划、磋商、宣传运动,以及与民间社会的联系等。该委员会的办公室设置在劳动、就业和社会政策部内,因为该部似乎涵盖了大部分与妇女有关的核心问题。

36.在回答有关哪个机构来落实本委员会提出的建议的问题时,她说这些建议大概要呈送给政府,并由政府把相关的部分转送给适当的部门来落实。男女平等理事会将会收到一份建议副本,并将监督各部采取的行动。关于性别问题协调中心,她指出,到目前为止成立的42个办公室占所有城市的25%左右。成立这些办公室是一个实验性想法的组成部分,对于这个想法还有待构建一个坚固的法律基础。她希望新的地方自治法将规定在所有城市都建立性别问题协调中心。关于农村妇女的状况,她注意到,虽然教育的机会在农村地区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农村妇女继续向城镇和城市移居,这样做会对农村产生负面影响。

37.Petrović女士(塞尔维亚)说,男女平等理事会是一个由政府、学者和民间社会专家组成的跨学科的咨询机构。该委员会的工作已经有了扩展,而且已经要求加强其管理人员和增加国际援助。《关于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性别平等的国家战略》是由该委员会起草的,并且代表了在介绍性发言时提到的《国家行动计划》的核心内容。

第3条

38.Tavares da Silva女士注意到,代表团提交的材料似乎对政府为确保少数民族妇女的机会平等而不仅仅是权利平等而采取的措施只字未提。总的说来,政府处理性别和歧视问题的方法似乎是特定的和被动的,而不是全面的和前瞻性的。她希望使得整个政府对性别问题是敏感的。

39.Dairiam女士说,建立在《公约》基础之上的清晰而且标准的法律框架似乎还没有在塞尔维亚建立起来。《国家行动计划》的包容性如何也不清楚,比如,这份计划是否纳入了安理会第1325(2000)号决议所包含的一些关注点,包括与流离失所者、财产归还,以及战争受害人不论在哪里都能得到社会服务有关的问题。

第4条

40.Simms女士敦促政府要充分利用《公约》第4条规定的暂行特别措施,以加速实现尤其对于处于不平等地位的少数民族来说的更大平等。对此,她询问是否有罗姆妇女在男女平等理事会里任职,为她们的利益是否采取了什么特殊措施。

41.Prelić女士(塞尔维亚)说,委员会的成员应当明白这份报告本身覆盖的时间是从1992年到2003年。然而,自从2000年以来塞尔维亚在施政和民主方面已经发生了意义重大的变化,这意味着这份报告的很多内容已经过时了。塞尔维亚代表团打算把重点放在当前的状况上,正如在对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和开场陈述中所描述的那样。关于少数民族,特别是罗姆人,她指出,罗姆人已经被正式授予少数民族地位,而且他们有自己的行政机构和代表机构。《国家行动计划》涉及罗姆人,并概括论述了改善他们状况的一些措施。当前仍然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克服罗姆人和非罗姆人之间的传统观念,比如,对待教育和一体化的传统观念等。人权和少数人权利部包括一名女性罗姆人顾问。国际组织和捐赠组织正在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援助和指导。

42.关于女性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为建立处理战争和冲突创伤的地区合作机制而做出的各种努力正在进行之中。关于暂行特别措施问题,她注意到新《宪法》规定了有利于妇女的积极区别对待原则,包括在各个层面的选举中拟定候选人名单时。

43.Neubauer女士说,有关性别的陈规定型观念在塞尔维亚仍然很盛行,从而引发了私人关系方面的问题,凸现出改变思想观念的必要性。从该国的报告看,似乎政府为解决媒体对妇女描述问题所作的努力还不够。由于有关性别的陈规定型观念在不同的少数民族的实践中有所表现,因此政府应当鼓励自治社区遵守已经成为国内法组成部分的《公约》的原则和标准。她询问了关于解决继续存在的有关性别的陈规定型观念的特别措施的到位情况,特别是当这些陈规定型观念在一些少数民族群体还伴随着有害的传统习惯时,举例来说,在穆斯林占优势的桑贾克地区,有证据表明在这个地方,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强迫婚姻正在重新浮现。当局对这些违反人权的行为是如何回应的呢?

44.Patten女士说,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对针对塞尔维亚妇女各种形式的暴力,尤其是家庭暴力的高发生率表示了担忧。她希望能够获得有关劳动、就业和社会政策部以及《增强妇女能力国家行动计划》制定的打击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国家战略框架的详细资料,这项国家战略要求用更有力的立法和其他措施打击暴力。塞尔维亚已经修改家庭暴力的定义,从而把精神、心理、身体和性暴力都包括进来了吗?立法改革进程是否包括比目前《刑法典》所包含的各种处罚更严厉的刑事处罚;民事赔偿与补偿;包括挑战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以及对它的文化认同的公共宣传计划在内的预防性措施;保护性措施(庇护所和康复);对女性暴力受害人或潜在受害人的援助服务,以及家庭暴力犯罪人的改造等?

45.正在考虑把对医学执法人员的培训与对法官的培训放在一起进行了吗?培训内容包括了罗姆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妇女面临的多种形式的歧视吗?向暴力受害人提供的法律援助能鼓励她们报案吗?塞尔维亚的数据采集方法,是以法院案卷为基础的,因此是不充分的,应当对此进行审查。国家投资修建的安居房的严格入住标准,使得罗姆族妇女很难获得这些住房,会对这些标准进行审查吗?

46.Shin女士说,塞尔维亚在打击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在对犯罪人进行起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因为尽管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已经被确定为犯罪行为,但是,实际的处罚是远远不能令人满意的。只有37%的案件导致了有罪判决,在大部分案件中指控被驳回了,而且只有5%的罪犯被判处监禁,而大部分人得到的只是缓刑和罚款。有打算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吗?

47.在强奸案件中,幸存者由于为了医学检查和调查而不得不反复地陈述受到伤害的事件,从而再次受到伤害。如果这是她们必须忍受的,那怎么能指望她们去向警察报案呢?政府正在做些什么来解决这个问题呢?

48.关于保护受害人,有没有可以使用的全国性24小时受害人热线?有多少个庇护所?有多少是政府经营的,有多少是非政府组织经营的?政府向非政府组织经营的庇护所提供财政援助吗?她询问了有关以男孩和男子为对象以改正他们的行为为目的的特别预防计划的情况。

49.对于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有综合性和系统性的计划吗?在谈到关于加强消除针对妇女一切形式暴力的努力的联合国大会第61/143号决议,以及秘书长对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的深入研究时,她敦促缔约国考虑一切可能的措施,保护、预防和起诉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

50.Pimentel女士赞扬塞尔维亚代表团的热情和承诺,并对根据《刑法典》第194条把家庭暴力确定为犯罪行为表示欢迎(CEDAW/C/SCG/Q/1/Add.1,第16页)。但是,假定家庭暴力具有特殊性质,塞尔维亚政府是不是正在考虑一部新的有关家庭暴力的特殊法律,作为其反对暴力的国家战略和《增强妇女能力和促进性别平等国家行动计划》的组成部分呢?

51.妇女非政府组织,作为打击暴力行为战略的一个重要参与者,包括到《国家行动计划》中来了吗?塞尔维亚开展过任何运动,以便使公众对诸如穆斯林部落中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等有害传统陋习的再度出现保持敏感吗?政府打算禁止这些陋习吗?在这方面,她提请注意委员会第14号一般性建议。这条建议提出缔约国应当鼓励各个层面的政治家、专业人士、宗教和社区领袖,包括媒体和艺术,在改变对根除女性割礼的态度方面进行合作,并推动对由此引起的各种问题进行研究和召开研讨会。

52.在谈到塞尔维亚对议题和问题清单的问题13的答复中提到的针对妇女暴力行为记录时,她询问了在过去的一年里,15岁至65岁的妇女成为一个伴侣实施的任何形式的暴力行为的受害人的比例是多少?有多少妇女被杀害?有多少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案件报告给了司法部门?

53.Coker-Appiah女士强调了解决传统上对妇女角色认知问题的重要性。在谈到报告中提到的学校教科书调查时,她询问了是否有任何修改教科书的计划,以便使这些教科书对性别问题更加敏感。她鼓励塞尔维亚政府制定打击家庭暴力的具体实施战略。其他一些国家的情况表明,仅仅有法律还不能产生结果。

54.Prelić女士(塞尔维亚)赞同关于陈规定型观念仅仅靠通过法律是不能消除的说法,她说,为此目的,最近与媒体合作采取了一些有组织的行动。消除陈规定型观念的努力还包括一项促进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的运动(CEDAW/C/SCG/Q/1/ Add.1)。在前一届政府中,60%的国务秘书都是妇女的事实也帮助消除了有关妇女地位和作用的陈规定型观念。这次到委员会来的塞尔维亚代表团全部是由妇女组成的,因为她们每个人在她们各自的部委中都担负着重要的使命。切割女性生殖器的陋习在塞尔维亚共和国,甚至在穆斯林地区都不足为虑,即使穆斯林和犹太族部落的男孩子仍在接受割礼。关于家庭暴力问题,已经做了很多工作,以创建一个处罚这种暴力行为的法律框架。但是,在获得对妇女权利的认可和改变男性人口的思想倾向方面,还有许多事情要做,这是一个正在进行的过程。

55.至于如果妇女因为司法程序不得不再次受到伤害的话,她们还会不会报告暴力案件的问题,她说,有关强奸和性暴力的整个诉讼程序对一般公众都是封闭的,而且诉讼程序都进行的尽可能简短和简单。受害人当然必须作证,但是并不要求她们无数次地重复她们的证言。媒体报道不能提到受害人的姓名或者提供能够认出她的信息。只有给予妇女这样的保证,才能鼓励她们去报告强奸和暴力案件。比较缓慢但确信无疑地,妇女正变得更加了解她们的权利,不再认为她们应当挨打。没有必要制定一部关于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因为刑法和家庭法加在一起已经规定了家庭暴力的所有问题。以家庭暴力为特点的刑事犯罪的范围包括从身体暴力到精神虐待、强奸、婚内强奸、性骚扰和性虐待等。对法官和公诉人的培训仍然是需要的,以便使法院能够实施新的立法,特别是在判决方面。刚才提到的37%的定罪率是不正确的。要求提供的年龄在15岁至65岁之间群体的数字将会在晚些时候提供。正在汇编的有关对性别问题敏感的统计数字将使今后的报告更加便利,因为这将有可能,比如按照年龄组,对受害人进行分类。需要提供资金,以获得使用这些方法所必需的信息技术。

56.塞尔维亚对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叙述了它为消除教科书、课程和教学大纲中的陈规定型观念所做的努力。总体上说,妇女在课程和教学大纲中地位的

降低并不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但是,更值得关注的问题是积极地区别对待,也就是对妇女在历史、文化、艺术、文学以及其他领域的作用和成就等,谋求更多的承认。公民教育应当把妇女的作用包括进来,作为一种新的、民主的观念的组成部分。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在塞尔维亚如同在其他地方一样,是一个紧迫的问题。正在向公诉人、警察和医务工作者提供培训。现在有数十所庇护所,但没有一所是国家经营的,而且它们都依赖于各种地方组织。对有些庇护所提供了财政援助,但是这个问题需要在打击暴力行为的国家战略框架内系统地加以解决。在这方面,正在计划召开一次由各相关部委、媒体和统计办公室参加的涉及各种学科的全国性会议。预计这次会议能够提供一个对未来需求和方向的总体看法,并提出与这个问题的严重性相当的措施来。应当有义务使受害人和罪犯都重新融入到正常的社会生活中去。

下午1时0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