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届会议

第732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6年5月24日,星期三,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马纳洛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马来西亚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续)

下午3时零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马来西亚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续) (CEDAW/C/MYS/1-2、CEDAW/C/MYS/Q/2和Add.1)

1.应主席邀请,马来西亚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专席就座。

第11条(续)

2.Faizah Mohd Tahir女士(马来西亚),回答了在前一次会议上提出的问题,她说,为了鼓励更多妇女加入劳动力队伍,尤其是在专业一级和管理一级,马来西亚政府正在帮助妇女发挥多种作用,采取的手段包括做出灵活的工作安排,如在家办公、临时工作或弹性工作时间、提供再培训计划以及提供育儿机构等。为了在工作场所设立育儿中心,政府对公共部门的雇主实施了奖励措施,并对私营部门的雇主实行了税收减免政策,但这些措施均未引起多少反响;经协商后,马来西亚政府提出了新建议。妇女、家庭和社区发展部还建议为低收入家庭建立社区育儿中心,由公认的非政府组织负责运作,并由政府给予部分补贴和拨款。到目前为止,已经建了十个社区育儿中心。

3.对妇女学历与工作机会不符问题开展的研究初步表明,尽管女性的资历可能高于男性,但是私营部门的雇主仍愿意雇用男性员工,因为他们认为男性员工的独立工作能力较强。但公共部门并未出现这种情况。

4.Mohd Radzi Harun 女士(马来西亚)说,经过两年的双边谈判,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签订了一份谅解备忘录,对各种工作条件做出了规定,如工资、休息时间、适当的食宿、医疗和对工人的赔偿等,并规定雇主必须在工作开始前与雇员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该谅解备忘录是马来西亚政府履行保护外籍帮佣工人的承诺的最新证据。任何虐待外籍帮佣工人的行为都将受到马来西亚《刑法》的惩罚。

5.Aminuddin bin Ab. Rahman女士(马来西亚)说,马来西亚的劳动法规即1955年的《就业法》、1967年的《劳资关系法》以及1952年的《工人伤残赔偿法》均对移徙工人以及其他工人做出了规定。《工人伤残赔偿法》中包括一份特别计划,它要求雇主为所有不具备永久居民身份的工人购买工伤保险,并帮助因工伤残的工人归国。马来西亚将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移徙工人投诉数量的统计数据。由人力资源部对工作场所进行例行检察,并对移徙工人的投诉开展调查,以确保雇主遵守各项劳动法律和工业法规。

6.Faizah Mohd Tahir 女士(马来西亚)说,男女获得的公共养老金补贴是一样的,但补贴总额依工龄而定。至于产假补助,按日计酬的妇女有权获得按日给予的产假补贴,按月计酬的妇女则有权获得按月产假补贴。马来西亚没有采取措施鼓励小企业发放产假补贴,她希望从所提到的德国模式中学到更多经验。

7.Shin 女士注意到,谅解备忘录为移徙工人解决了许多基本问题,它所采取的方式是要求雇主与雇员签订合同,而不是像以往那样与职业介绍机构签订合同。但是,她想知道新备忘录对监督雇主的行为做出了哪些规定,是否允许向警方报案控告其雇主实施骚扰或暴力行为的外籍女佣更换雇主,即使是在她的案件耗时很久的调查和审判期间也允许她这样做。虽然有三所非政府组织收容所能够接收那些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但是这些收容所还不足以为这些妇女提供庇护。她想知道外籍帮佣工人在签订合同之前是否了解她们的权利,是否知道紧急联系电话号码。

8.主席以委员会成员身份发言,她询问在没有签订上述政府与政府间协议的情况下如何保护移徙女工。

9.Mohd Radzi Harun 先生(马来西亚)说,即使女佣向警方投诉其雇主,她也不能更换雇主,因为她的工作证是专门针对该雇主签发的。移民官会随时监督雇主的行为,雇主与雇员所签合同的副本要在移民厅备案。鉴于谅解备忘录指定驻马来西亚代表团作为两国政府之间的联系人,故一项关于紧急联系电话号码的官方机制已经得到落实。

第12条

10.Tavares da Silva 女士注意到,虽然报告声称妇女获得保健的总体情况还不错,但是委员会从外部获得的情况表明,青年妇女很难获得有关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方面的信息,结果导致许多妇女都要采用堕胎手段。她询问性教育在马来西亚是否有效,是不是必修课,青年妇女能否获得性教育和生殖保健服务,是否有任何文化制约因素影响到妇女的生活和可能损及政府的政策和战略。鉴于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男性数量一直在急剧上升,而且迄今被感染的女性中几乎有一半是家庭妇女,故政府还必须让男性对他们的性责任重视起来。

11.Coker-Appiah女士注意到,虽然马来西亚确实在许多地区都提供保健服务,但问题在于,考虑到费用和文化因素,是否所有人都能接受这些服务。显然在这方面没有足够的可用数据,但马来西亚政府应继续收集统计数据以便对这一情况进行监督。考虑到盈利因素,即使拟议的保健私有化工作获得成功,尚不清楚弱势人口是否仍然能够获得保健服务。马来西亚没有详细解释本国政府自身正在采取哪些措施来确保雇佣合同的公平和标准化,对所有外籍帮佣工人获得保健、正常的工作时间等方面做出相关规定。

12.Pimentel女士说,她希望更详细地了解有关马来西亚采取官方行动,通过采用现代避孕方法和解除对宣传这些避孕方法的限制,改善计划生育服务方面的情况。她还想知道马来西亚政府正在采取哪些措施来消除因地理位置、年龄或国籍造成的获取计划生育服务不平等现象;减少死于不安全堕胎的人数,确保切实适用合法的保健性堕胎特例;对弱势群体中较高的产妇死亡率进行调查;完善关于青少年生殖健康的现有政策,并改善青少年获得计划生育服务的途径;以及提高学校性教育的质量。

13.Hajjah Rosnah bt. Hj. Ismail 女士(马来西亚)承认缺乏有关青少年健康需求方面的资料,她说在过去五年里,作为扩大初级保健的一部分,已经在全国的保健中心为青少年开办了特别门诊。在这些门诊对青少年开展性教育,同时与教育部合作在学校开展青少年性教育。

14.艾滋病毒/艾滋病认识方案涉及到男女两方面的需求问题。马来西亚正在采取措施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母婴传播,包括对孕妇进行筛查以及提供有关传染危害以及感染方式的资料。此外,“妇女和艾滋病毒”被再次定为“健康生活方式运动”的年度主题。

15.需要提供更多关于保健服务可获得性方面的资料。为了在直辖区、州和国家各级收集数据,马来西亚已经建立了保健管理信息系统,并对开发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库做出了规划。

16.外籍工人必须支付保健费用,但基于人道主义原因,他们享有获得急救的权利。然而,考虑到保健费用高昂,今后将对进入马来西亚的外籍工人进行筛查,如果确定他们的健康状况不佳,将把他们退回原籍国。

17.马来西亚将尽力保证弱势群体能够在保健私有化之后能够获得保健服务。保健费用高:卫生部是政府各部委预算中第三大预算部。迄今为止,马来西亚一直在向保健提供高额补贴,但是将来可能会让那些有能力负担保健费用的人自己付费用。

18.至于计划生育问题,她说,只有很少部分的堕胎会导致母亲死亡。

19.Faizah Mohd Tahir女士(马来西亚)说,马来西亚政府已经通过国家人口和家庭发展局在全国各地建立了50个诊所,为人民提供获得现代计划生育方法的途径。近期将制定关于学校性教育的国家指导方针。

20.Hajjah Rosnah bt. Hj.Ismail 女士(马来西亚)说,马来西亚正在依据安全孕产倡议,努力降低产妇死亡率。已经建立了许多可供选择的分娩中心,更新了设备,并且配备的人员也受过高级培训。由于建立了以家庭为基础的孕妇档案,故孕妇保健的连续性得到加强。马来西亚还建立了一套保密查询制度,调查造成产妇死亡的原因。

第14条

21.Zou女士说,令人遗憾的是报告中有关农村妇女的许多数据都是1995年的。在全球化日益加强的背景下,影响农村妇女的各种问题自1995年以来可能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考虑到十分之一的农村家庭依然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她将欢迎提供与采取措施消除农村贫穷以及有多少男女从报告中所提到的减缓贫穷方案中受益有关的资料。她还问妇女要得到贷款是否必须被纳入马来西亚政府的赤贫名单才行。最后,她问农村妇女在进入医疗设施、获得计划生育服务和获得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信息方面是否方便,家庭暴力的女受害人是否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22.Tan女士说,大量被称为“无报酬家庭工人”的农村妇女正在因为没有获得报酬而遭受某种形式的剥削。她想知道马来西亚正在采取哪些措施来确保这些妇女获得劳动报酬。她还问马来西亚政府是否向这些妇女提供了社会保障补贴,如果没有提供,那么是否计划这样做。在提到妇女只能有限地参加农村组织的决策时,她询问马来西亚政府采取何种措施来帮助农村妇女组成农村妇女协会,以解决影响到她们的主流问题,如资源控制和村庄发展。

23.她问农村地区是否有足够的一站式危机处理中心,以便为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暴力行为的受害者提供援助,如果没有,马来西亚政府计划采取何种措施来提供必要的服务。

24.独立信息表明,依据沙巴州的一个社区的传统法律,如果丈夫死了,妻子不能行使在共有财产中对死者名下享有权利的取得权,也不能对任何一方在婚姻期间取得的任何财产提出权利主张。她想知道是否对这些法律对该社区中寡妇的生活所造成的影响展开了研究。

25.Shin女士询问,在计算劳动力参与率时使用了何种标准。考虑到农村妇女的参与率(2000年为43.8%)稍低于总体女性参与率,她想知道这一数字是不是不包括在自家农场上做临时工的无报酬家庭成员。

26.她询问,如果丈夫已经是全国农民协会会员,在家庭农场上做临时工的妻子是否有权加入该协会,马来西亚是否正在采取措施鼓励妇女加入这个协会并在协会中担任领导职务。

27.她赞扬了该缔约国在改进农村妇女职业培训和领导能力培训方面所做的努力,她问这些培训以及对培训员进行的培训中是否考虑了社会性别观点。

28.Faizah Mohd Tahir 女士(马来西亚)说,马来西亚正在做出努力,在收集按性别分列的数据时把农村妇女的处境考虑进去,但目前尚未没有这一方面的综合性数据。为了减轻农村妇女中的贫穷现象,马来西亚政府已经采取了许多措施,例如,鼓励农村妇女参与经济活动,提供信息技术和其他技能培训,以及实施有关保健、卫生和毒品认识等社会问题的各项方案。农村妇女可以从政府获得贷款。那些被农村和区域发展部列入赤贫名单的农村妇女还可以获得政府援助。

29.目前没有对无报酬家庭工人提供社会保障补贴的计划。马来西亚代表团欢迎委员会在这方面提出建议。2004年,地区农民组织的成员中有26%是妇女,而该组织的董事会成员中只有6%是女性。迄今尚未就习惯法对寡妇造成的影响展开研究。

30.妇女、家庭和社区发展部正在通过已在全国各地成立的妇女和家庭发展理事会向农村妇女提供职业培训和领导能力培训方案。以前她没有关于计算劳动力参与率方法的详细资料,但据她所知,这种方法确实未将无报酬家庭工人考虑在内。

31.Hajjah Rosnah bt. Hj. Ismail女士(马来西亚)说,近几年来,马来西亚一直在向越来越多的农村地区推广计划生育服务,并且越来越多地与全国各地的保健中心和社区诊所结合起来。全国各州和直辖区医院都设有了一站式危机处理中心。

第15条和16条

32.Bokpe-Gnacadja女士对《2005年伊斯兰教家庭法(联邦领土)(修正案)法案》表示关注。该法案允许娶有多名妻子的丈夫占有其现任妻子或多名妻子,并使用婚后共有财产为新媳妇准备嫁妆,这种做法无疑是迫使这些妇女在维持和分割婚后财产之间做出选择。她询问为什么妇女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与多名丈夫结婚。让人担忧的是,由于已用“或”字取代了“和”字(CEDAW/C/MYS/1-2,第405段),“如果法院发现该婚姻是‘公正和必要的’”这句话变成了“如果法院发现该婚姻是‘公正或必要的’”,这项新规定强化了男性进入一夫多妻制婚姻的权利。她询问为什么做出这一改变。马来西亚应详细阐述该国政府在管理一夫多妻制做法方面所采取的措施。新规定似乎使得控制措施更加难以实施,而且造成了虐待范围的扩大。

33.尽管《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她想知道实际情况如何。例如,如果不是穆斯林的丈夫皈依了伊斯兰教,并让自己的孩子也皈依了伊斯兰教,而且还娶了一名穆斯林妇女作为第二个妻子,那么第一个妻子在伊斯兰宗教法庭上的地位如何?考虑到《民法》不具有相应权限,不能据此审理涉及皈依伊斯兰教的案件,马来西亚应当对第一个妻子能够获得的法律补救(如果她起诉要求获得对孩子的监护权)做出简要说明。应当把这些问题作为紧急问题来解决。

34.Tan女士提到该缔约国报告中的第380段,她问在家庭关系中是否存在任何明显的不再歧视妇女的趋势,特别是由于SMARTSTART课程和国家人口和家庭发展委员会实施的家庭发展培训(CEDAW/C/ MYS/Q/2/Add.1,第29页)等方案。改变流行的思想观念是实现事实上平等的先决条件。关于最低结婚年龄问题,她问马来西亚政府是否正在采取措施撤销对《公约》第16条第1(a)段和第2段的保留,以便将18岁规定为适合男女结婚的最低结婚年龄。这种措施将允许女孩和青年妇女通过教育和就业促进自身进步,从而增强她们的经济独立性,提高她们在婚姻中的讨价还价能力。经济上的依赖性是阻碍妇女摆脱问题婚姻或暴力婚姻并开始新生活的主要因素。

35.Nizam Zakaria女士(马来西亚)说,从已经执行《伊斯兰教家庭法》相关示范法的马来西亚各州得到的反馈信息表明不存在歧视妇女的现象,施行伊斯兰教法来处理家庭案件的效率更高。丈夫在要求分配婚姻财产时也不具有不公平的优势。从历史来讲,婚后共有财产的分配是根据惯例而不是根据伊斯兰教法来确定的。依据这些惯例,妻子个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单独获得的财产不被视为婚后共有财产。妻子为照顾家人和家庭所做的贡献以及她参与的其他任何与获得财产有关的事务均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即使她没有收入,也能要求获得财产。丈夫为照顾家人和家庭所做的贡献不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因此如果只有妻子有工作,那么丈夫不能要求享有其妻子的任何财产。但是,丈夫为增加其妻子的财产所做的任何贡献均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这使得丈夫有权要求享有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丈夫没有为增加其妻子的财产做出任何贡献,那么他不得要求享有其妻子的婚前财产。

36.谈到委员会所提出的关于在一夫多妻制婚姻中使用“公正或必要的”这一措辞的问题,她说“公正”一词并不是要反映伊斯兰教中既定的“公正”概念。

37.Azailiza Mohd Ahad女士(马来西亚)谈到1976年《法律改革(结婚和离婚)法》,她说,已在总检察长办公室下设了一个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任务是审查因皈依或脱离伊斯兰教造成的各种问题尤其是结婚年龄问题、因皈依造成的婚姻解除以及在这种情形下可获得的间接补救问题。马来西亚政府认识到与皈依有关的问题具有敏感性和复杂性,考虑到不同群体在这方面表现的情绪,马来西亚政府正在采取措施,确保对这一问题采取综合办法,避免马来西亚社会内部出现不满情绪。

38.Simms女士在提及婚后财产时问,为什么对丈夫为照顾家人所做贡献的重视程度不及对妻子所做贡献的重视程度。这种待遇上的不平等相当于对男性的歧视。马来西亚应明确地说明婚后财产的组成部分,尤其是那些女性成员无法为购买土地做出贡献的贫困家庭。由于丈夫婚前从其家里作为礼物收到的土地并不构成共同婚后财产的一部分,因此造成妻子处于弱势地位,这一点值得关注。婚后财产问题也使得一夫多妻制问题相当复杂。

39.如果能够见到对社会经济和其他因素对结婚年龄,尤其是早婚问题的影响的分析,将会有所帮助。年龄在10岁至14岁之间的儿童可以结婚这一事实完全无法让人接受。在这方面,她询问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大,既然与女童结婚的男性应被视为虐待者而不是丈夫,那么马来西亚的立法中是否包含了猥亵儿童行为的概念。马来西亚应当说明已经落实了哪些措施,可以对在上学期间怀孕的少女提供保护,尤其是考虑到允许青年男性责任人继续学业的情况,这可以看作是一种歧视。她想了解影响这些少女做出退学决定的各种因素——例如对未婚怀孕感到羞耻——以及各因素的相对重要性,尤其是在少数民族中。无论是宗教惯例还是政府立法都不得侵犯儿童作为儿童的权利。

40.Schöpp-Schilling女士对年龄在10岁至14岁之间的儿童结婚、离婚和分居的数字表示忧虑。下次定期报告应提供一份按结婚年龄对已婚妇女进行的比例分析。考虑到对早婚现象的关注可能会造成青年妇女放弃学习,如果能够把青年妇女的结婚年龄与她们的教育成就联系起来,并说明这些妇女结婚后继续学业的比例,将会有所帮助。

41.Tavares da Silva 女士说,有关伊斯兰家庭法的模糊性的讨论令她感到迷惑,她对委员会和非政府组织都难以理解该法的有关规定表示关注。在这方面,她询问,马来西亚法官是否对该项法律及其修正案的含义和可能的解释有清楚的认识,或者他们也可能对其产生曲解。马来西亚政府应当考虑到出现这种曲解的可能。

42.Bokpe-Gnacadja女士想说明,对《2005年伊斯兰家庭法(联邦领土)(修正案)法案》中出现的“公正”一词的解释并不是令她感到忧虑之处。更确切地说,她是对用“或”字来替代“法院可以允许一夫多妻制婚姻,如果法院认为该婚姻是公正和必要的”(对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附件九,第(iii)段)这句话中的“和”字感到不安,因为“或”字似乎使一夫多妻制对男性而言更容易了。她对共同婚姻财产的关注是,法官应清楚地了解共同婚姻财产的组成部分。

43.Coker-Appiah女士,赞成前几位发言人所表示的关注,她询问如果丈夫决定皈依伊斯兰教,伊斯兰法是否保护其妻子的权利。如果夫妻中一方遵守伊斯兰法,法院对与儿童相关的事务就没有管辖权,这一点尤其令人担忧。

44.Tan女士说,依据《伊斯兰家庭法》的规定,母亲是监管子女的最佳人选,但监护权则为父亲所有,这显然是一种歧视,因为它否定了妇女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在这方面,她询问尚未通过1961年《婴儿监护法》的马来西亚11个州是否能够通过该法的修正案。

45.Azailiza Mohd Ahad女士(马来西亚)说,《2005年伊斯兰家庭法(联邦领土)(修正案)法案》中载有加强对妇女保护的规定,但这些规定的措词并非总是清楚明了。为了消除模糊性,正在对该法的草案进行审查。由于认为“公正”一词要比“公正和必要”更严格,更难以证明,因此删除了“法院可以允许一夫多妻制婚姻,如果法院认为该婚姻是公正和必要的”这句话中的“和”字。

46.关于修正的1961年《婴儿监护法》(第351号法令)的问题,马来西亚的回答是,马来西亚政府让所有11个州都参加了咨询程序,但是迄今为止只有4个州通过了这部法律。

47.Faizah Mohd Tahir女士(马来西亚)说,委员会对允许年龄在10岁至14岁之间的女孩结婚的问题表示关注,马来西亚代表团同样对这一问题感到担忧。但是,代表团想指出的是,马来西亚的平均结婚年龄实际上较大。关于辍学率问题,只有很低比例的女孩辍学,通常是因为社会经济原因或者因为怀孕。马来西亚政府正在采取措施在学校引进性教育方案,改善有关家庭的社会经济状况。

48.Shin女士建议,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应当包含关于农村与城市两方面的可结婚年龄的数据,并按受教育水平分列。她指出尚未收到对其提出的问题的完整答复,她想知道无报酬的女性农场工人是否有权成为全国农民协会的会员。如果能得到对她所提问题的答复,即马来西亚是否在培训员的职业培训和领导能力培训中考虑了社会性别观点,她将十分感激。

49.Schöpp-Schilling女士指出很难鼓励雇主设立内部育儿中心,但是这些公司可以在公共育儿中心“购买场所”。她促请马来西亚政府改善公共育儿中心的形象,因为人们往往认为这种育儿中心是低档的,仅仅面向低收入家庭。

50.Pimentel 女士希望马来西亚对婚内强奸问题做出详细解释。拟议对《刑法》进行的补充并未涉及婚内强奸问题,而是提到如果妻子拒绝发生性关系,丈夫以暴力威胁妻子的情况。马来西亚代表团是否认为这两个概念的意义相同?

51.委员会对缺乏安全堕胎的途径表示关注,并指出无法获得计生用品和没有严格的堕胎法律往往会造成不安全堕胎的流行和出现产妇高死亡率现象。因此,如果能够了解马来西亚政府是否正在采取措施放宽堕胎法律,将会有所帮助。

52.Tavares da Silva 女士想知道拟议的《刑法》修正案是否会把丈夫实施的强奸行为和使用暴力行为定为犯罪。

53.Azailiza Mohd Ahad女士(马来西亚)说,代表团没有关于妇女是否能成为全国农民协会会员的资料,但是下次定期报告中将包含相关数据。关于社会性别观点问题以及培训员的职业培训和领导能力培训的问题,马来西亚农村和区域发展部正在对此开展调查。她注意到有关育儿中心的意见,并对公司应当对公共育儿中心的保育工作提供补助而不是建立内部保育中心的建议表示欢迎。她还希望说明的是,社区育儿中心面向所有人开放,但是政府为低收入家庭提供补助。

54. Ahama Razif Mohd Sidek 先生(马来西亚)说,在进行彻底审查之后,国会特设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不能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因为这将违背伊斯兰教法。作为妥协,特设委员会已经提出建议,为了强迫妻子发生关系而进行的伤害或威胁伤害妻子的行为将构成犯罪。

55.Rosnah Ismail女士(马来西亚)说,堕胎是非法的,除非母亲有危险或者婴儿有严重的先天畸形。统计数字表明,因堕胎导致的产妇死亡率实际上在下降。

56. 主席作为委员会成员发言,她说马来西亚政府似乎正在做出真诚的努力,克服马来西亚社会出现的重男轻女态度。但是,她呼吁马来西亚撤销对《公约》第15条和第16条的保留,并为形成和执行支持马来西亚妇女基本人权的政策和法律制定一项全国性机制。

57. 关于当前的立法改革问题,必须立即将贩卖人口行为定为刑事犯罪。马来西亚还应通过一项法律,对歧视行为做出详细说明,并对妇女平等问题做出规定;在妇女仍然处于不利地位的领域,如政治和教育领域,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和积极行动将会有所帮助。还必须让司法机构对《公约》及其执行保持敏感。最后,她促请马来西亚政府制定保障女性移徙工人基本人权的政策和法律。

58. 关于保健问题,马来西亚政府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方案应当受到表扬。但是,考虑到非法堕胎和产妇死亡率之间的联系,应当对堕胎法进行审查。马来西亚政府还有必要制定方案,向处于不利地位的人提供保健。

59. 最后,如果能够收到更多关于农村妇女处境的最新数据,她将十分感激。

60. Faizah Mohd Tahir 女士(马来西亚)说,马来西亚政府完全致力于确保对移徙工人进行全面保护,并且已经建立了有关外籍工人的内阁委员会。马来西亚代表团注意到主席的建议,并将不遗余力地促进具有性别敏感性的立法和政策。

下午5时20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