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届会议

第560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2年6月10日,星期一,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贾尔女士(副主席)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比利时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续)

因阿巴卡女士缺席,副主席阿贾尔女士代行主席之职。

下午3时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比利时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续)(CEDAW/C/BEL/3-4、CEDAW/PSWG/2002/II/ CRP.1/Add.1和CEDAW/PSWG/2002/II/CRP.2)

1.应主席邀请,Adriaenssens女士、Franken女士、Paternottre女士、Stevens女士和Verzele女士(比利时)在委员会的席位上就座。

2.Verzele女士(比利时)继续回答委员会成员的问题。她说,2001年启动了关于将男女平等问题纳入主流的试验项目,以监测《北京行动纲要》的执行情况以及为确保妇女享有平等机会而制订的若干目标的实现情况。该项目的经费系从联邦机会均等局预算拨付,其顾问和行政人员则从政府各部门抽调。一年后对该试行项目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突出显示,需要树立坚定的政治意志,并提高政府官员对该问题的敏感认识。已取得一些进展,特别是在公务员制度方面。在这方面已作出决定,将男女平等问题纳入主流的工作不仅是机会均等部部长的责任,也是所有其他政府部门的责任。机会均等部部长在联邦政府序列中排名靠前,这给该进程带来更大的推动力。各地区和社区开展的各种行动将在下文内列述。

3.Adriaenssens女士(比利时)代表法语区发言。她说,所有专业人员职称和学位头衔在实际使用中都已经女性化,起草立法时也一向使用女性化语言。1999年选举产生的议会设立了部际扫盲会议,以便处理移民妇女的扫盲问题。针对Manalo女士的问题,她回答说,法语区正在协调其各部门的两性平等活动,并制订了机会均等计划,向政府提出了这方面的提案。法语区机会均等局的业务预算为756 000欧元,但具体项目则由有关部门供资。女性行政人员的培训将不会一夕而成,而是一项长期工作。

4.她没有关于担任新闻界高级职位的女性人数或高级视听委员会中女性成员的现成数据。她将以书面方式提供该资料,并同时提供统计资料,说明1994年由各法语电视台通过的道德守则的执行情况。

5.Franken女士(比利时)代表佛兰芒语区发言。她说,在比利时,机会均等架构的设置是为了在两个单独、不同的文化范围内深入开展活动,以利于整个国家。因此,这不构成对《公约》的减损。她认为,对佛兰芒语区开展的将男女平等问题纳入主流的活动存在误解。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在北京举行之后,佛兰芒语区第一个发起了将男女平等问题纳入主流的努力。该区建立了机会均等部门间委员会,各部门开展的将男女平等问题纳入主流的行动由设在佛兰德地区的机会均等股负责协调。这并不总是一项容易的工作;既要敦促各部门确保在其各自主管领域内开展将男女平等问题纳入主流的工作,又要尊重这些部门的自主权,两者间必须取得微妙的平衡。佛兰芒语区重组后,首相还将担任卫生、福利和机会均等大臣。这无疑是将男女平等问题纳入主流进程的福音。预算从1995年的120 000欧元迅速增加到2002年的430万欧元。设在佛兰德地区的机会均等股不仅开展妇女工作,还将移民、残疾人和儿童等一些其他弱势群体作为工作对象。

6.已制订了将男女平等问题纳入主流的各种工具,包括规定限额和授权执行《北京行动纲要》的立法以及一份问卷,其中列出在决策时应从男女平等角度考虑的重要因素。在两年后的1999年,根据从最初问卷汲取的经验,制订了评估当地性别影响的工具。

7.她同意一种看法,那就是该报告也许强调了《北京行动纲要》的执行情况,而未能强调《公约》本身的执行情况。其中一部分原因是制订了关于执行《北京纲要》的立法,另一部分原因是《纲要》为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实体概要列出明确、实际的战略目标。她所在的单位将竭尽所能,弥补该报告对《公约》的执行情况叙述不够的问题。

8.针对委员会成员提出的关于移民妇女的问题,她说,佛兰芒语社区承担了接收移民、为他们找到住所并帮助他们适应新生活的责任。机会均等股成立了一个组织,负责协调来自各个族裔群体的所有移民妇女的活动。许多移民妇女住在佛兰芒语区机会均等之家。她们在那里能够获得政府提供的各种服务。研究显示,第二代和第三代移民女童的学习成绩好于移民男童,但许多女童没有继续接受高等教育。1999年,机会均等股会同高等教育机构发起一个项目,增加高等教育中的女生人数。单为需要帮助的移民妇女设立了热线。

9.关于该股同非政府组织的关系的问题,她回答说,她所在的股从自己的年度预算中给妇女委员会划拨资源,该委员会负责协调佛兰芒语社区各妇女组织的工作。该股还为现有的六个佛兰芒语区妇女组织举办讲习班,听取它们的意见并为其提供必要指导。

10.在佛兰芒语区媒体委会的38名成员中,有13名妇女。这符合关于名额的立法。大力鼓励新闻界帮助人们转变心态,同时不侵犯宪法自由。将在今年年底完成将男女平等问题纳入新闻界主流的影响评估。负责监督广告和媒体的组织Zorra协会组办了接受申诉的电子邮件论坛,并努力阻止广告商发布带有性别歧视内容的广告。她将以书面答复的形式向委员会提供关于女记者的统计数据。

11.Verzele女士(比利时)指出,communaute flamande应译为佛兰芒语区,而非瓦龙语区。

12.Livingstone Raday女士警告说,不要使用调解办法处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因为这种办法使受害人感到压力,并迫使各方作出妥协,问题因而长期不得解决。她想了解缔约国是否认识到这种危险,是否采取了消除这种危险的措施,例如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只对初犯或者身体暴力或心理创伤不严重的犯罪实行调解。她还想了解是否向受害人提供了独立律师,以充当诉讼中的代表。

13.Gaspard女士赞赏缔约国实行立法,增加经选举产生的职位的女性候选人人数,但她指出,实际当选的人数并不一定增加,而且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连候选人人数的最低限额也未达到。她希望能提供一份进展报告,说明1994年制订的增进选举名单中男女候选人人数均衡的进步法律的订正情况,并强调除了参与政治生活之外,妇女还必须进入公务员队伍和咨询机构,后二者在政府事务中可发挥战略作用。她想了解的是,1990年制订的增加这些咨询机构中女性成员人数的法律(1997年进行了订正)是否得到妥善执行,该缔约国可为此采取哪些其他措施。14.谈到第8条时,她对参加外交人员招聘考试的女性人数减少表示关切,并想了解将会采取何种行动纠正这种状况。

15.Achmad女士说,她完全支持Gaspard女士的讲话,并且和她有相同的关切。她想了解比利时政府将如何确保平权行动政策的可持续性,以便让妇女更多地参与政治生活。政府是否正在采取措施,确保政府、政党和工会领导人能够遵守《公约》为该缔约国规定的义务?她也提出了前几位发言者表示的关切,那就是该报告没有将《公约》作为增进平等的首要文书加以重点阐述。

16.关于第8条,她欢迎在外交系统设立家庭干事的提议,以便处理驻外外交官的家庭困难。她还欢迎在外交部内提供托儿服务的做法。尽管这些便利是对女性外交官的重要支助,但她希望,它们也能成为鼓励男子承担更多家庭生活责任的手段。她赞扬该缔约国通过对话和建议的方式来处理同媒体的关系;也许同样的做法对外交部甚至非政府组织和工会也会行之有效。

17.Kapalata女士完全赞同Gaspard女士关于第7条和第8条的问题和评论。她欢迎实行配额制度,认为这是方向正确的一步,并希望这一制度将推广到各级政府。关于第8条,该报告似乎暗示,女性外交官要想取得必要地位,成为驻外地点首长,还需要一些时间。她呼吁采取特别措施,加快这一过程,并希望在该缔约国下次报告中看到实际成果。

18.Tavares da Silva女士询问,以前的选举法中是否作出任何规定,确保女性候选人的姓名不被移到选举名单中靠下的位置,并询问是否就报考外交人员招聘考试的女性人数近年来急剧下降的情况进行了任何调查,以及在这方面女性可能面临哪些障碍。

19.她补充说,《北京行动纲要》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互为补充的;前者是法律文本,后者是政策文件。

20.Manalo女士询问,对于配偶两人均从事职业外交工作的情况实行何种政策,是否鼓励两人继续从事其职业,如何处理其中一人需要驻外的情况。

21.Verzele女士(比利时)说,比利时代表团同意Tavares da Silva女士关于《北京行动纲要》和《公约》的各自作用的观点。

22.比利时政府清楚地意识到,两性平等应当成为男女一道关心的问题,必须提高男子的认识和参与,尤其是在家庭活动方面。将在2003年组办一次大型运动,鼓励这种认识和参与。比利时政府最近实行了新措施,规定在孩子出生后给予10个工作日的陪产假。

23.1994年关于候选名单的性别配额的法律适用于名单本身的组成;该法并未要求取得某一具体结果。由于候选名单制是在比利时实行的比例代表制度下运作,排在名单头几位的候选人更有可能当选。面对某些政党的抵制,政府订正了关于该问题的立法草案,实行了过渡规定;后者规定,女性候选人应占名单中候选人总数的四分之一,而非三分之一,并中止了名单头三名的候选人中应当有一名为妇女的规定。另一个实际存在的情况是,由于区域的具体情况,女性候选人更难在瓦龙语区当选。

24.2002年5月30日,通过了新选举法。该法规定,50%的候选人应当是妇女,男性和女性候选人应当交替占有名单的头两位;此外,该法不包括任何过渡规定。她提请委员会注意比利时代表团对问题清单的答复的英文本第39页所载的资料,该资料是关于咨询机构的人员组成:约有28%的所涉职位现由女性担任。关于有志从事外交工作的女性人数减少的问题,目前正在拟定计划,以便开展宣传运动,增加青年妇女对现有机会的了解;政府还计划增加女性在相应招聘考试的评审团中所占的比例。

25.Stevens女士(比利时)说,外交部为改善妇女在外交部门的任职情况采取了措施,其中包括建立托儿中心和设置家庭干事。男女均可利用这些服务。目前正在进行研究,以确定有志从事外交工作的女性人数的减少是否可能是受到整个劳动力市场情况变化的影响。关于配偶在外交部门中的职位的问题,她不知道曾经有过不鼓励外交官的配偶继续工作的意图。一个工作组正在研究应通过哪些途径来帮助驻外外交官的配偶继续工作;同驻在国签署双边协定是其中的一种办法。

26.Paternottre女士(比利时)说,现已采取步骤,与参加过外交职业简介会但决定不参加招聘考试的青年妇女取得联系,以便查明她们所作决定的原因。一个原因是,希望从事外交职业的青年妇女很少有不工作的配偶。不过,为何某一年的女候选人人数较少,这个问题很难解释。

27.关于先前提出的有关家庭调解的问题,她回答说,这是目前在布鲁塞尔地区进行的一项试点。警方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时,他们会询问二人是否愿意进行调解。提议进行的调解并非要代替通常的调查和起诉,而是一项同时进行的辅助服务。

28.Franken女士(比利时)谈到佛兰芒语地区提高妇女在决策职位中所占比例的措施。她说,为2000年举行的地方选举实施了三阶段方案。第一阶段是援引联邦立法的规定,增加候选名单中的女候选人人数;第二阶段是鼓励公众投选女候选人;第三阶段在选举后进行,主要针对政治领导人,力争说服他们将决策职位分配给当选的妇女。当选的女候选人人数增加到27%,比上次选举增加了七个百分点,并且有更多妇女获得行政权力。

29.为继续发扬这些成绩,制订了一项双轨战略计划:一方面要赋予当选妇女权力,以免她们被排除在决策程序之外;另一方面要让更多妇女成为今后选举的候选人。已建立了一个项目,为当选社区委员会成员的女候选人提供指导,一个非政府组织还为政治人士开办了性别问题培训班。媒体的影响也得到利用:组织佛兰德地区政治领导人记者招待会,记者在会上请他们解释正在采取的措施,以赋予妇女权力,并增加女候选人人数。已建立了一个数据库,帮助咨询机构找到具备适当资格的女候选人。目前,正在开展运动,将兼顾工作与家庭义务的问题列入公共议程。正在拟定称为“家庭和商业审计”的工具,以便雇主确定他们的组织在“关爱家庭”方面的表现;该工具将在2002年年底前完成,希望该工具将有助于提高人们的认识。

第11条至第14条

30.Corti女士就提交报告的国家采取的卫生政策、特别是有关爱滋病毒/艾滋病的政策,向该国表示祝贺。她忆及,委员会已经获悉,老年妇女问题在比利时是一个争论较大的问题,因此她询问正在审议哪些具体方面;她特别想了解为处理老年妇女独居问题采取了哪些措施,建立了哪些机构;随着预期寿命的增加,该问题正日渐严重。

31.Abaka女士对于该国不同地区在遵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尤其是卫生领域的义务方面显然缺乏统一性表示关切。她还想了解,谁是德语区和布鲁塞尔地区居民的代言者,比利时是否有一个独立机构可以协调整个国家的各方面人权事务。

32.她对少女怀孕现象的稳步增加表示关切。尽管人工流产的统计数据不是很高,但她指出,一些进行人工流产的女性的年龄在14岁至16岁之间,并想了解其中的一些早孕案例是否可能是强奸或乱伦的结果。对于年龄在18岁的流产妇女,她询问单身者和已婚者在其中各占多大比例,有多少人仍在上学,有多少人已经就业。她还询问,2000年在法语区发起的向青少年宣传避孕方法的运动产生了何种影响。

33.Kwaku女士询问比利时残疾妇女所占的比例,以及为协助和保护这些妇女已制订了哪些措施和规定。

34.Livingstone Raday女士说,该报告在采取性别中立的方式分析性别歧视问题方面显示出相当的敏感性,并列入在就业等某些领域男子受到歧视的数据。她不知道这种敏感性是否有些为时过早,因为总体情况显示,妇女在依然重男轻女的劳动力市场以及政治领域处于不利地位,并且还受到暴力行为的侵害。在消除对妇女的制度性歧视的目标仍远未实现的情况下,便以这种等量齐观的方式提出男子遇到的问题,这种做法存在危险性。

35.谈到改革职业分类办法和确保同工同酬的需要,她请提交报告的国家具体说明是否就这些事项采取了积极的法律政策,是否有任何案件在法院起诉。

36.Goonesekere女士指出,根据该缔约国的报告,比利时没有系统编纂关于性别歧视的判例。比利时法律中蕴含的一些法律概念看来不完全符合《公约》。例如,性虐待被当作道德问题处理,而不是作为侵犯人身保障权的行为加以适当处理;淫媒罪的定义采用非正当利益的法律标准,这意味着可以允许通过剥削他人的卖淫行为获取“正当利益”。在许多国家,由于女律师和女学者的努力,已形成了一整套女权判例和有关性别歧视的法律解释。因此,她特别想了解正在采取哪些措施,以扩大妇女获得法律教育的机会。

37.根据该报告,女童实际上不享有和男童一样的教育机会。由于联邦政府虽是《公约》缔约方,但教育却由各区负责,她想了解联邦政府是否在教育政策方面有明确的发言权,是否起到监测作用,以确保《公约》第10条和国家宪法第24条得到遵守。

38.她注意到,比利时通过合作及发展部妇女与发展委员会,为提高发展中国家妇女地位作出了宝贵贡献。她想了解比利时能对国际金融机构造成何种影响,以便它们的政策对性别问题有更加敏感的认识。

39.Gaspard女士说,关于教育问题,委员会希望在下次报告中看到全国的综合数据以及各区之间的可比数据。委员会不仅想了解所采取的政策,还想知道所取得的成果。尽管女性的大学入学率令人满意,但在教育领域,占有较高级职位和决策职位的妇女人数仍然很少。

40.关于就业问题,她对妇女失业率较高的情况感到忧虑,希望在下次报告中看到关于采取补救行动后所取得的结果的资料。她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妇女比例偏高表极大关切,因为这将对她们的退休收入产生严重影响。在这方面,她想了解在社会保障福利的个人化方面是否已取得任何进展。令人不安的情况还有,尽管政府作出相当多的努力,但男女收入的差距仍然为25%至30%。

41.委员会希望在下次报告中看到关于移民妇女健康状况的资料。鉴于比利时纳税制度的全面改革,应就这些变革措施对妇女、特别是单身女户主的影响进行研究。

42.Paternottre女士(比利时)在回答关于老年妇女健康问题时说,保健工作由联邦政府和各区共同负责。卫生部的战略目标之一是让残疾人和老年人尽可能长时间地留在自己家里,避免被送到助残院和养老院。卫生部项目的目的是协调并发展已经建立的结构。尽管没有政府方案来专案解决单独生活的老年人的需要,但有许多非政府组织开展这种方案,其中包括紧急热线。关于残疾人,联邦一级的帮助主要采取在社会保障计划下发放残疾人补助金的形式,但各地区还有其他援助方案,帮助残疾人过正常生活,并在可能情况下恢复工作。

43.关于同工同酬问题,比利时制订了适当法律,但正如同报告所坦率指出的,实际上仍存在不平等现象。已就其中的原因开展了研究。拟订了报酬不平等指数,并得出结论认为,问题主要在于工作职能的分类。政府正在与社会伙伴携手纠正这一状况,预期到2006年将建立一个新的各行业职业分类制度;如果在某一行业内不能达成一致看法,新分类办法可予强制施行。已经有一些关于同工同酬的法院判决,但它们往往为时已晚,因为它们都是在有关人员离职后提出的。

44.政府对妇女的高失业率感到关切。由于长期失业者也计算在内,所以这些数字在某种程度上有所扭曲。过去两年中,一些类型的女性失业现象有所减少。与其他欧洲国家一样,比利时制订了国家就业计划,目的在于实现人人就业,但特别注重高质量的工作。该计划采取的许多措施与妇女特别相关,因为它们具体针对的是长期失业者、老年失业者和低技能失业者。此外,还有为初次进入就业市场的人员制订的特别方案,以及为最低生活津贴领取者(其中许多人是须抚养子女的单身母亲)恢复就业提供的帮助。

45.Verzele女士(比利时)说,消除纳税制度中不平等现象的项目仍在进行;财政部正在仔细研究此事,下次报告无疑将提供更多资料。关于发展援助,比利时是机会均等的坚定倡导者。教育事务完全是各语文区和地区的责任,但应当了解的是,在比利时批准国际条约前,各语文区和地区以及联邦政府都必须核准这些条约,以便前者也致力于执行条约规定。尽管没有德语区代表出席会议,但该语文区为报告提供了资料。比利时代表团没有关于选择堕胎的少龄女童的资料,但人数相对较少。下次报告可以更彻底地研究该事项,并且比利时代表团将努力提供委员会想要的统计数据。

46.Franken女士(比利时)代表佛兰芒语区说,该区的老年妇女方案主要针对的是贫穷的妇女化问题。该区制订了残疾人政策,重点放在残疾人融入社会的方面,尽管这些政策并非具体针对妇女。在法律研究方面,在1998年,女性占法律学生的52.9%,法律学士学位获得者的52.4%,法律专业研究生的49.3%,但在法律博士学位获得者中仅占11.7%。关于更充分的统计数据,设在佛兰德地区的机会均等股已在加紧工作,对统计数据和指标进行改进,并将在下次报告中提供更多统计数据。她手头有一些新统计数据的小册子,可向任何感兴趣的委员会成员提供。

47.Adriaenssens女士(比利时)代表法语区说,鉴于委员会要求提供2000年开展的青少年避孕宣传运动成果的评估,比利时代表团不久将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在教育领域,在比利时的联邦制度下,联邦政府没有执行权,因为教育事务由各语文区单独负责。尽管如此,为促进将男女平等问题纳入主流的工作而在2002年成立的部际机构,其职责的确包括鼓励消除教育制度中陈规定型的看法。她带来了一些按性别分列的关于毕业生和教员人数的近期数据。在法语区,就女性在大学中担任决策职位的机会问题开展的一些研究已接近完成,该资料将提供给委员会。

48.Verzele女士(比利时)说,比利时政府的确十分关切非全时工作增多的情况,但正在作出努力,确保从事这种工作的人员也有社会保险。关于盘剥妓女的问题,“非正当利益”的概念仅适用于房费;如旅馆老板对妓女的收费高于现行房费,就可以说他犯有盘剥或者“旅馆皮条”行为。比利时代表团可提供更为充分的书面解释。

第15条和第16条

49.Goonesekere女士询问,确立父方关系后,子女就要用父姓,这种情形到底是由于法律上的规定,还是历来如此。她想了解,为任何法律方面的目的,非婚同居是否得到承认。她希望代表团进一步澄清究竟采取了哪些措施,以便限制对穆斯林法律下的休妻行为的承认,并希望了解,最低结婚年龄等传统法律的其他规定,是否也得到承认。

50.Gaspard女士说,她对休妻行为在比利时得到承认感到关切。对传统法律的承认是欧洲许多国家面临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国家适用居留国法律,另一些国家则适用原籍国法律。后一种办法使妇女处于相当不利的境况。

51.Corti女士说,她赞同Goonesekere女士和Gaspard女士提出的问题。

52.Abaka女士说,她也希望对已经提出的问题表示赞同。此外,代表团提供的统计数据明确显示离婚率的上升,她想了解其中的原因。

53.主席以个人身份发言说,她也希望了解,对休妻行为的承认是出于何种考虑。对移民妇女而言,保守社区的压力使所有妇女面临的歧视雪上加霜,尤其是在这些压力得到当局支持的时候。

54.Schöpp-Schilling女士请代表团澄清,《比利时宪法》如何规定联邦政府在执行国际法方面的义务,并澄清该责任在联邦政府与各区域和各语文区的关系中如何得到反映。

55.Verzele女士(比利时)说,子女的姓氏问题由《民法》规定。不过,议会正在讨论一项提案,允许选择父姓或母姓,或者用连字符将两者相连后作为子女的姓氏,尽管出于实际原因,人们认为一对夫妇的所有子女都应使用相同的姓。

56.休妻被视为某一外国当局作出的司法裁定。若有下列情形,这种裁定在比利时将不受承认:在休妻裁定宣布时,被休弃的配偶不在场,或虽然在场,但却没有在不受胁迫的情况下、确定无疑地同意该裁定;在休弃裁定宣布时,有一名配偶在比利时居留;被休弃的配偶为比利时公民。政府努力避免“旅行”休妻的行为,就是丈夫离开比利时,并在返回后告知妻子她已被休弃。从根本上讲,休妻不容于比利时法律。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政府承认妇女的离婚状况对妇女有利,例如被休弃的妇女希望在比利时再婚。

57.就她所知,尚未就离婚增多的原因开展研究,但自愿离婚的实行也许能解释部分原因。国际条约或公约由联邦政府签署,但条约或公约的批准则需各语文区议会和地区议会的核可。条约或公约获得批准后,各语文区和地区就有义务在管辖地区内执行。

58.Adriaenssens女士(比利时)说,例如,对于涉及共同负责领域的公约任择议定书而言,其批准程序要求联邦政府将议定书案文提交各语文区和地区,并附带说明签署议定书的理由。各语文区和地区在听取国家议会的意见后,可能会核准案文。其后,议定书才能获得批准。

59.Paternottre女士(比利时)说,如果同居双方签署同居声明书并提交给其所在城市的市政当局,同居便可在所有法律目的上得到承认,包括在社会保障和其他纳税事务方面。

60.主席感谢比利时代表团,并表示,委员会希望下次报告将列有关于重点指出的问题的更多统计和补

充资料。委员会期待比利时批准任择议定书和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案。

下午5时20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