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六十二届会议 ( 2015 年 10 月 26 日至 11 月 20 日 ) 通过。

关于斯洛伐克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5年11月12日第1359和1360次会议审议了斯洛伐克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SVK/5-6)(见CEDAW/C/SR.1359和1360)。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SVK/Q/5-6,斯洛伐克的答复载在CEDAW/C/SVK/Q/5-6/Add.1。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也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委员会欢迎代表团的口头陈述以及就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澄清。

3.委员会赞扬以斯洛伐克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费多尔·罗索查为团长的缔约国代表团,代表团的成员包括劳动、社会事务和家庭部、外交和欧洲事务部、教育、科学、研究和体育部、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罗姆社区全权代表办公室、司法部和斯洛伐克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08年审议缔约国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SVK/4)以来在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在2012年修正《反歧视法》(已于2013年生效),并推动在私人实体和公共机构以性与性别为由采取平权行动。

5.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努力改善旨在加速消除对妇女歧视并促进男女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例如通过《2014-2019年性别平等国家战略和国家行动计划》以及《2014-2019年预防并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以及家庭暴力的国家战略》。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2008年审议上次报告以来批准或签署了下列国际文书:

(a)《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的任择议定书,2012年;

(b)《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2011年;

(c)《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10年。

C.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议会(国民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对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所起的关键作用(见委员会2010年第四十五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委员会与各国议员的关系的声明)。委员会邀请议会在其任务范围内,从现在起到按照《公约》提交下一次报告的期间内,采取必要步骤执行本结论意见。

性别歧视和性别平等的定义

8.委员会欢迎修正《反歧视法》,明确界定了性骚扰是歧视的一种形式,并推动以性和性别为由的平权行动。但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修正案没有实质性改变该法的基本规定。歧视的定义为“导致某人受到不如他人的待遇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而该法规定的平等待遇原则与《公约》第1和2条所界定的男女实质性平等原则并不一致。

9.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SVK/CO/4,第9段),建议缔约国再审查《反歧视法》,以便按照关于《公约》第2条规定的缔约国核心义务的第28(2010)号一般性建议,在《公约》第2条覆盖的所有领域内消除对妇女任何形式的歧视。

司法救助和补救措施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方便妇女得到司法救助而采取的积极措施,包括建立一个法律援助中心和一个国家人权委员会,以及修正《反歧视法》,该法现已把举证责任转归被告人,同时升高不能获取法律援助的最高门槛,并规定支助公益诉讼。然而,委员会对守法和执法水平低表示关注,特别是:

(a)法院很少处理基于性和性别的歧视问题,对于妇女和女童来说,在歧视案件中获得的司法救济不足,特别是罗姆妇女和其他弱势妇女群体的案件,又妇女和女童不信任司法补救措施的效力,而且害怕可能会被唱衰和再度受害;

(b)对于许多妇女来说,负担得起和优质的法律援助仍然是遥不可及。虽然免费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已经扩大,但司法费用高昂,转移举证责任并没有始终如一地得到法院落实执行,司法程序往往被拖延。

11.按照委员会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2015)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订一项全面政策,消除对妇女,特别是不成比例地受交叉形式歧视的罗姆妇女及其他弱势妇女群体在获得司法救助方面面临的体制、社会、经济、技术及其他障碍;

(b)加快进行法律改革,提高司法程序的效率和效力,并确保受基于性和性别歧视之害的妇女或《公约》所列各项人权被侵害的妇女能获得适当的补救措施。

国家人权机构

12.委员会注意到,国家人权中心的“B”类认可地位在2014年3月获得更新,但仍关注该中心的经费没有保障,并不能保证能提供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确保有效执行《反歧视法》,包括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代表,同时它的政治独立性没有充分的保障。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关于国家人权中心立法的计划中的修正,以提高该中心的效率,提高其政治和预算独立性及其在歧视和暴力侵害妇女包括性暴力和性骚扰的案件中积极主动地提供法律援助或法律代表的能力;

(b)向该中心分配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c)使该中心能够对审查有关妇女权利和交叉形式歧视的案件的情况进行监测。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4.委员会注意到,在2012年,劳动、社会事务和家庭部被赋予中央国家行政机构的职能,而性别平等和机会均等司则负责协调关于性别平等和不歧视的国家政策。委员会欢迎该司获得更多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并在2012年创建了一个资助计划,支持促进性别平等的非政府组织的活动。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

(a)该司特别是在管理2014-2019年期间性别平等国家战略方面的政治权力和协调能力的层级不高;

(b)该司高度依赖欧洲结构基金和其他双边伙伴提供资金,这可能无法保证实施策略的长期可持续能力,分配给非政府组织的资金减少,又缺乏明确的资格标准。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性别平等和机会均等司的决策能力和权力,以加强对实施2014至2019年期间性别平等国家战略的协调作用和能力;

(b)从国家预算增拨经费给该司,确保战略的可持续能力;

(c)根据国际人权标准,包括根据《公约》,制订关于资助非政府组织的明确和透明的资格标准,同时对促进性别平等和享有妇女权利的影响进行监测。

暂行特别措施

16.委员会注意到,《反歧视法》修正案不仅让公共机构,而是让所有法律实体,包括私营公司,都能够采取平权行动,并将平权范围扩大到处理性别歧视所造成的不利情况。可是委员会关切的是,根据该法采取的平权行动只反映了缔约国对暂行特别措施概念的有限理解与应用。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在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各个领域,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陈规定型观念

1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关于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作用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在缔约国根深蒂固,妇女继续承担不成比例的家庭和家务责任;

(b)已有非国家行为人,包括宗教和民间组织、媒体和政界人士,大力进行宣传,提倡传统家庭价值,过分强调女性作为母亲和照顾者的角色,并批评性别平等为“性别意识形态”。

1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为妇女和男子开展关于分担家务和家庭责任的提高认识和教育宣传行动;

(b)加强努力,采取有效和积极主动的措施,例如提高认识运动和由高级别政府当局发表公开声明,促进对性别平等作出符合国际人权标准的的理解,反对任何行为人为努力追求性别平等的措施贴上意识形态的标签,从而不予重视或加以诋毁。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0.委员会欢迎为女性暴力受害者推出全国24小时服务热线,以及一系列惩罚盯梢骚扰和强迫婚姻的法律修正案,并由国家司法管辖机构实施《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长期拖延通过关于暴力侵害妇女包括关于家庭暴力的综合立法,又长期拖延批准《伊斯坦布尔公约》;

(b)受害者很少举报暴力侵害妇女的案件,将施害者起诉和定罪的数目偏低,警方实施保护令特别是在性暴力案件实施保护令的范围有限;

(c)对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案件,没有一个采取预防措施和提供受害者援助的协调制度,包括没有提供庇护所以及法律、医疗和心理援助;

(d)基于性别的暴力和对妇女有害的做法,包括出售妇女或强迫婚姻,频频发生,生活在被隔离环境中的罗姆妇女受害尤甚。

21.关于侵害妇女的暴力问题的第19(1992)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加快制订关于预防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的法律,要符合《伊斯坦布尔公约》,并要批准该文书,确保对这些问题采取男女有别的做法,并确保妇女权利组织,特别是为弱势和边缘妇女群体服务的组织,能积极和有意义地参与实施和监测这些法律;

(b)确保对侵害妇女的暴力和有害做法的施害者进行起诉和加以惩罚,处罚要与犯罪的严重性相称,对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有效执行保护令和监测其遵守情况,并确保在保护令的有效期间内充分保护有关妇女;

(c)确保女性暴力受害者能够充足获得保护和援助,包括确保在缔约国境内有足够的由国家资助的避难所,并提高妇女和大众对侵害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犯罪性质的认识,以期鼓励妇女举报她们遭受暴力侵害的事件;

(d)制订和有效实施目标明确的方案,以消除侵害罗姆妇女和女童的性基暴力和有害做法,并收集关于一切形式的性基暴力包括家庭暴力的统计数据,要按性别、年龄、种族或少数人身份、以及受害者和施害者者之间的关系分列,同时调查和研究缔约国内侵害妇女暴力行为的程度范围及其根本原因。

贩卖人口及意图营利使人卖淫

22.委员会注意到在2008年创设了一个支持和保护贩运人口受害者的方案,又建立了一个努力打击人口贩运和预防犯罪的信息中心,但关切地注意到:

(a)在查明贩运人口受害者身份方面没有效率,对犯罪人量刑从宽,包括许多缓期处刑;

(b)缺乏关于性剥削包括强迫卖淫的综合分类数据;

(c)罗姆妇女和女童更易遭受贩卖,包括国内贩卖,以供性剥削。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力度,及早查明贩运人口受害者的身份,并向受害者提供援助;

(b)确保起诉犯下贩运人口罪的罪犯,并课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充分惩罚;

(c)对频频发生利用他人卖淫进行剥削的情况进行研究和调查,并在其下一次报告提供这方面的最新信息和数据;

(d)通过增加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替代创收的机会,加大力度解决人口贩运和强迫卖淫的根由,特别关注罗姆妇女和女童,从而尽量减少她们的脆弱性。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4.委员会注意到在司法部门,包括在最高层级,妇女任职人数很多,但关注的是,妇女在议会和在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的任职人数不多,在外交部门出任高级职位的妇女人数不足。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持续不断的有具体目标和时间表的措施,加快增加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人数,特别是在决策职位,并监测她们所取得的成就;

(b)采取措施,包括例如法定配额等暂行特别措施,以促进男女任职议会和政党、国家和地方各级公共行政部门和外交部门高级职位的人数相等,要特别关照属于少数族裔群体的妇女。

教育

26.委员会注意到,已采取立法措施,禁止教育歧视,又2014-2019年期间性别平等国家行动计划的目的是促进妇女学习研究科学和技术。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教育长期一直实行性别隔离,妇女和女童学习研究数学、科学和技术的人数不多,妇女在高等教育教学岗位的人数很少。委员会还关注学校课程有关性与生殖健康和权利的适龄教育有限。委员会又深切关注罗姆儿童被隔离在特殊学校和/或主流学校的特别班,残疾儿童包括女童被隔离在特殊学校和/或特别班。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促进妇女和女童选择非传统教育领域,如数学、科学和技术,加快指派妇女出任学术机构的最高职位;

(b)向女童和男童提供根据科学证据和国际人权标准的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和权利的适龄教育,作为正规学校课程的一部分,包括在这些课程中列入有关负责任性行为和预防早孕及性传播疾病等内容,并建立教职员提供这种教育的能力;

(c)消除罗姆女童在教育系统被隔离的情况,向她们提供获得各级高质量教育的平等机会,并采取有效措施留她们在学校,提供暂行特别措施与支持,提高她们在中小学的上学率;

(d)优先重视残疾儿童、包括智力和社会心理残疾儿童的全纳教育,办法是审查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以便明确承认全纳教育是残疾儿童的权利,并分配必要的技术,人力和财政资源,向他们提供合理便利,让他们就读主流学校的主流班级。

就业

28.委员会注意到,2011年《劳工法》修正案规定男女在就业方面待遇平等,同时增加妇女出任公司董事的人数,但关注的是:

(a)劳动力市场显著存在横向和纵向的性别隔离,包括妇女出任公司监理会理事和行政职位等经济决策职位的人数持续比男性少,性别工资差距仍然较大,尽管女性的教育水平很高;

(b)缺乏促进工作和家庭生活协调的有效措施,构成了对妇女获得就业机会的障碍,尤其是有幼童的母亲;

(c)罗姆妇女的就业率格外低,特别是住在被隔离的独立定居点的罗姆妇女;

(d)许多公共和私营部门为人都没有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促进妇女参与劳动市场;

(e)保护妇女在职场免受性骚扰和歧视的力度仍然不足,特别是由于劳动监察机构缺乏适当的工具来处理这种案件。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消除劳动力市场中男女之间的横向和纵向隔离,拉近男女工资差距,包括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并加大力度鼓励妇女和女童选择非传统的教育科目和专业以及职业,特别是选择科学和技术的各种领域;

(b)加强措施,以实现妇女全面平等参与经济领域的决策,特别是在公共和私营公司的管理机构和监理会;

(c)审查其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立法,促进男女平等分担为人父母的责任;

(d)加强劳动监察,制裁雇主以怀孕和请育儿假为由作出的歧视性做法,鼓励男子选择请陪产假和弹性工作安排,提高雇主特别是私营部门雇主对促进劳动力队伍性别平等的好处的认识,同时在缔约国全境提供负担得起的、高质量的儿童保育设施;

(e)鼓励公私营实体按照《公约》第4(1)条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促进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特别关照罗姆妇女;

(f)确保有效落实各项措施,加强劳动监察机构的作用,预防、监测和适当纠正职场性骚扰和歧视的问题。

健康

30.委员会关注的是:

(a)长期以来尚未通过一项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和权利的综合方案,尽管少女怀孕和婴儿死亡率高,而且性传播感染包括艾滋病毒的发病率增加;

(b)公共医疗保险不支付利用现代避孕药具去防止意外怀孕和应要求堕胎的费用;

(c)2009年《医疗保健法》修正案规定在堕胎前强制实行48小时等待期,要接受强制辅导,如果是未满18岁的女童,还要事先征得父母同意,医生有责任向国家卫生信息中心报告每一个寻求堕胎的妇女的情况,要附上堕胎者个人的详细资料;

(d)三分之一以上的区没有合法堕胎服务,在其中的四个区,由于医疗保健机构的良知抗拒才有提供这种服务;

(e)在分娩过程中照顾和尊重妇女的权利、尊严和自主权方面,缺乏确保采用适当标准的监督程序和机制,选择在医院以外分娩的可能性有限;

(f)罗姆妇女在产科医院与其他住院者隔离。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不再拖延地通过和执行一个符合《公约》、关于妇女与健康的第24(1999)号一般性建议、国际人权和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的性和生殖健康和权利综合方案;为实施这一方案分配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进行研究,查明婴儿死亡率高、少女怀孕率高、性传播感染增加的根本原因;并确保妇女组织能自由、积极和有意义地参与制订、实施和监测这一方案,特别是从事妇女性和生殖健康和权利工作的组织;

(b)修订相关法规,确保公共医疗保险支付有关合法堕胎,包括应要求堕胎,预防意外怀孕的现代避孕药具的所有费用;

(c)修订于2009年修正的《医疗保健法》,以确保获得安全流产服务,并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取消强制辅导、医疗上不必要的等待期和第三方授权的规定;

(d)确保缔约国境内所有的妇女能不受阻碍地和有效地获得合法堕胎和流产后服务,包括确保在机构实行良知抗拒的情况下强制转诊,同时尊重个人的良知抗拒;

(e)确保保健专业人员向要求堕胎的妇女提供的信息都是基于科学和证据,要说明堕胎或不堕胎的风险,确保妇女完全知情,可以作出自主决定;

(f)确保要求堕胎的妇女和女童的个人资料的保密性,包括取消将这些妇女和女童的个人详细资料上报国家卫生信息中心的规定;

(g)出台适当的保障措施,确保妇女有机会得到适当和安全的分娩程序的服务,这些程序要符合照顾、尊重妇女自主权、以及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规定的适当标准;

(h)监测并制裁医院和诊所包括妇产医院将罗姆妇女隔离的做法。

32.委员会欢迎卫生部在2013年10月23日第56号法令通过了一些有约束力的条例,详细列明了应采取的程序,以确保在做绝育手术之前要征得有关妇女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并规定以国家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分发知情同意表格样本。然而,委员会仍然关注:

(a)没有系统地监测第56号法令及其他关于禁止强迫绝育的相关法律的实施情况;

(b)罗姆妇女不了解自己的权利,而且对于在没有知情同意下被绝育的案子,包括发生在过去的案子,不知道如何寻求补救措施;

(c)某些强迫绝育案子在国家法院长期悬而未决,表明司法系统无法及时提供适当、有效和对性别敏感的补救措施。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系统地监测做绝育手术的公共和私人健康中心,包括医院和诊所,以确保其完全遵守禁止强迫绝育的的国家法律和条例,对违法情事施以适当的制裁;

(b)经常培训公共和私人健康中心所有相关人员,教他们如何按照《公约》以及委员会第19和24号一般性建议,确保在妇女生殖健康领域进行医疗干预,包括做绝育手术之前,应征得她们的自由、事先的知情同意。

(c)采取措施,提高罗姆妇女对她们的性和生殖权利的认识,对于违法案子,包括在过去发生的案子,知道如何寻求补救措施;

(d)按照委员会第33号一般性建议,确保罗姆妇女对强迫绝育提出的投诉都得到适当调查,而强迫绝育的受害者能获得足够、有效、迅速给予、综合全面、与受伤害严重程度相称的赔偿和补救。

增扩妇女经济权能

3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出台养恤金最低福利,并延长单身母亲的产假期。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由特别是住在隔离定居点的妇女、老年妇女和罗姆妇女当家的单亲住户面临很高的贫穷风险,而社会福利、津贴和养恤金不足以保护她们不致陷入贫穷困境。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它的养恤金和社会福利计划,以确保养恤金及其他福利的数额和提供期间足以有效保护她们不致陷入贫穷困境,并采取一项具体战略,提高由妇女、老年妇女和罗姆妇女当家的单亲住户的经济地位。

处境不利和边缘化妇女群体

3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交叉形式的歧视对缔约国处境不利群体和边缘妇女群体的影响。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

(a)罗姆人长期被隔离在单独的定居点,包括建造墙壁和用其他实物予以分隔,罗姆妇女获得土地权的机会有限,警方频频以暴力突击罗姆人的定居点,造成居民包括妇女和儿童伤亡和流离失所,对警方过度使用武力和不当的行为,没有进行调查;

(b)移徙妇女面临暴力、劳动剥削和出于种族动机的犯罪行为的风险增高;

(c)据报当女变性人和双性人寻求改变自己获法律承认的性别时,她们都要接受治疗,其控制自己身体的自由不被尊重;

(d)缺乏关于面临多重和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的全面数据,这使缔约国无法得到作出知情决策和目标明确的政策的依据,以处理她们在《公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的境况。

3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审查其关于土地和住房的法律和政策,包括《建筑法》,要让罗姆妇女参与,以确保她们能充分享有适当住房、教育、家庭和私人生活的权利,不受歧视,不用害怕被隔离、强制驱逐和流离失所,以及制订和实施严格的警察行为守则,以便有效保证在他们的所有行动中尊重妇女的人权;

(b)出台保护措施,保护特别容易受暴力侵害的所有移徙妇女,包括无证移徙妇女,加强工作场所包括私人住户的劳动监察,采取具体措施,保护所有移徙妇女不会受到出于种族动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

(c)审查现行法律,并采取措施,确保妇女和女童变性人和双性人控制自己身体的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而且她们不会受到未经同意的强行治疗,包括取消对希望获得性别法律认可的妇女进行强制绝育和接受手术的规定。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收集《公约》所涵盖的各个领域的数据,要按性别、年龄、种族、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特别是收集关于面临多重和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包括罗姆人和其他少数族裔、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残疾妇女和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女和双性女的数据。为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a)根据自我认同和不记名原则,收集族裔背景数据;

(b)让接受调查的人口群组参与界定数据和收集数据的过程;

(c)确保在整个数据收集过程中,包括在收集、处理和传播数据中,严格保护个人的信息。

39.委员会还关注的是,政治领导人、私人组织和宗教团体近期的消极话语又再抬头,针对罗姆妇女和其他少数族裔、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女和双性女的暴力又再出现。

4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修正法律,明确禁止对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女和双性女发表仇恨言论,并将此定为一项单独罪行;

(b)确保根据《反歧视法》和《刑法》禁止仇恨犯罪和仇恨言论,并由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经过适当培训,能识别和有效处理此类事件的执法官员严格执行;

(c)公开谴责出于种族动机与仇视同性恋的言论和暴力行为,包括在媒体和互联网的各式种族主义和仇视同性恋的表现,并加大力度促进容忍和尊重多样性;

(d)按照《公约》和委员会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2014)号一般性建议所覆盖的权利,采取包容和非选择性办法,坚持不驱回原则和对性别敏感的做法,继续让难民流入和申请庇护,处理程序问题也要这样做。

婚姻和家庭关系

41.离婚、单亲家庭(大部分由妇女当家)、以及事实上的结合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没有关于事实上的结合(称为“伙伴自由同居”)的法律规定,在与伙伴分离时,可能使妇女无法得到保护和补救;

(b)没有研究2010年《家庭法》出台的共同或交替监护权安排对儿童长期发育的影响,没有保障这样的安排不会导致孩子抚养费减少,因而为儿童福祉带来受损害的风险;

(c)缔约国现有关于离婚财产分配的法律没有适当处理因传统工作和家庭生活形态而造成的基于性别的夫妻间经济差异情况。这往往导致男子增加了人力资本和加强了挣钱能力,而妇女则相反,因此在目前,配偶之间没有平等分担婚姻及其解体的经济后果。同样,无论现行立法还是判例法均未涉及未来挣钱能力和人力资本的分配问题,以纠正配偶间可能存在的基于性别的经济差距。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进行立法改革,以期按照委员会关于《公约》第16条(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2013)号一般性建议,保护事实上的结合关系中妇女的经济权利;

(b)研究共同或交替监护权安排对儿童长期发育的影响,要重点关注儿童的心理和经济福祉,并为司法和福利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的培训,以了解这种安排的复杂性,同时铭记“男权组织”对福利工作者的影响越来越大,并确保规定在所有关系到孩子的事项的决策中要考虑到“对与孩子亲近的人心理、生理和情感健全的干扰”的2015年《家庭法》修正案获得实施和执行;

(c)进行关于离婚对夫妻双方经济后果的研究,采取任何必要的法律措施,在婚姻解体时纠正男女之间的经济差距,包括按照第29号一般性建议,特别承认挣钱能力是离婚时需要分配的婚姻财产的一部分,或判处公平合理的定期付款。

《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4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对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4.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执行《公约》条款的工作中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45.委员会吁请按照《公约》的规定,在整个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实施过程中实现实质性的性别平等。

传播

46.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实施《公约》的规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从现在至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这段期间优先注意实施本结论性意见和建议。因此,委员会请缔约国要求,以缔约国的正式语文,把结论性意见及时发送给有关各级(国家、地区和地方)政府机构,特别是政府、各部、议会和司法机构,以便予以全面执行。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雇主协会、工会、人权和妇女组织、大学和研究机构、媒体等所有相关的利害攸关方合作。委员会还建议以适当形式在当地社区一级传播结论性意见,使其能够落实执行。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害攸关方宣传《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其议定书和判例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技术援助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把执行《公约》与本国的发展工作联系起来,并在这一方面利用地区和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48.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加入九大国际人权文书将增强妇女在生活所有方面对自己权利和基本自由的享受。委员会因此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因为缔约国还不是该公约的缔约方。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材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9段和第19段(a)所载各项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编写下一次报告

5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9年11月提出第七次定期报告。

51.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包括编写共同核心文件和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