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届会议

第546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2年1月28日,星期一,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马纳洛女士(副主席)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斯里兰卡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续)

副主席马纳洛女士就座。

下午3时1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斯里兰卡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续)(CEDAW/C/LKA/3-4; CEDAW/PSWG/2002/I/CRP.1/Add. 4和CEDAW/PSWG/2002/I/CRP.2/Add.2)

1.应主席邀请,代表团在委员会议席上就座。

2.Saiga女士首先称赞了政府为消除对妇女歧视所作的努力,然后说,妇女应当不仅仅在法院寻求补偿,宪法中必须保障妇女在私营部门的平等地位。

3.她提及报告中关于国籍问题的第73段,要求明确已经制订的各项规约、指令和准则的法律地位。

4.Kwaku女士对斯里兰卡立法中的歧视性规定表示关注,并要求提供关于斯里兰卡人权委员会和国家妇女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和工作范围方面的进一步详细信息,以及国家妇女委员会的组建方式。她还希望知道,负责执行斯里兰卡妇女国家行动计划是那个部门。她一方面为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了18岁而高兴,另一方面为穆斯林教规规定最低年龄为12岁感到不安。

5.讲到农村妇女的情况,她询问农村人口中妇女所占的比例,并说希望更多地听到关于对1934年《土地开发法令》修正的情况。她还想知道叫做“Kantha Karya Sanvidanaya”(KKS)和“Pradeshiya Bala Mandalaya”(PBM)的妇女团体如何行使职能,及其筹资情况。

6.Kapalata女士说,她期望读到下一次的报告,特别是关于结婚年龄的立法最新情况。她问,根据1934年《土地开发法》规定,妇女是否真正有权拥有自己的土地。

7.Tavares da Silva女士感谢代表团提供的内容充实的报告及回应,表现出政府对改善妇女情况的重视,她指出,性别角色的陈旧观念在斯里兰卡社会扎根很深。她强调临时特别措施在加快变化中的重要性并且敦促政府采取各种形式的此类措施,以便加快保障妇女充分平等的进程。

8.Dissanayake女士(斯里兰卡)回答了委员会成员们的问题。她说,国家妇女委员会的12位成员是从法律、医疗卫生和教育等多个领域的专家中挑选出来的,两位是根据她们在妇女组织的工作挑选出来的。执行主任是由斯里兰卡总统指定的。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监督执行《妇女宪章》的各个章节并审理关于违反其规定的指控。国家委员会不是一个法律实体,但是当它转化成为全国妇女委员会以后将变成一个法律实体。

9.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将执行斯里兰卡妇女国家行动计划,妇女事务部将指导和协调此项工作。

10.妇女在农村人口中约占50%。KKS是村一级的团体,1978年成立,妇女事务部妇女司为其提供技术指导和领导,但不提供资金。不过,该司的循环信贷基金提供一些财政支助。该司还提供创业、健康与营养、会计和社区工作等方面的培训。PBM是各个KKS团体在县一级的联合会,与妇女司有联系。该司近期提出多项倡议,其中之一是准备在科伦坡召开一次由100至200名PBM代表参加的会议,以促进妇女参与政治。

11.有一些妇女确实拥有土地,但是只占所有拥有土地者的不到5%,而且,根据《土地开发法》,她们不能和男人享受平等地位。

12.Wijayatilake女士(斯里兰卡)对上次会议作出的回应进行了详细说明。她说,最高法院尽管没有审理非国家行为者侵权案例的授权,但是可以对国家对私营领域违反宪法保障不作为的情况(CEDAW/C/LKA/3-4,第12段)提供援助。正在努力强化处理此类违法行为的国家机构,以免最高法院对此类控诉应接不暇。

13.公民身份和向外国配偶发放居留签证是两个不同问题。《公民身份法》本身没有歧视性规定,移民出入境管理部门执行该法时遵照准则对向妇女的外国配偶和向男子的外国配偶发放签证制订了两套不同标准。最高法院已经命令进行修正,总检察长已经证实该准则已不再具有歧视性。另一个有关《公民身份法》的问题是不承认母亲是斯里兰卡人而父亲是外国人的未成年人的公民身份。此条规定即将修正。

14.人权委员会有权审理对违反人权的指控,树立对人权价值和规范的意识,鼓励政府通过人权立法或加入并通过人权国际文书,以及监督各社会部门遵守人权规范。人权委员会还可就援助特别易受害妇女(例如,在境内流离失所的或在冲突区的妇女)的行动向政府提出建议。

15.Dissanayake女士(斯里兰卡)承认委员会成员关于临时特别措施的建议是适宜的,而且妇女的家庭责任确实阻碍妇女参与研究生课程的学习。政府应该对处于这种情况的妇女提供更多支持。无论是男子还是妇女,都是根据其成绩提供奖学金和有薪假期,以便他们能够参与国内和国外的研究生课程。

16.冈萨雷斯女士承认斯里兰卡在男女平等方面,特别是与同一区域其他国家相比,取得了进步,对该缔约国承认其关于男女平等的宪法规定与事实之间存在差别的诚恳态度表示欣赏。《公约》第1段第4条建议的临时特别措施应该得到实施,尤其是在就业和对妇女的暴力方面;在这些方面,妇女及其对社会贡献的潜力受到顽固传统观念的影响和贬低,问题是很严重的。

17.关于对妇女的暴力、尤其是家庭暴力的统计结果是惊人的。此外,如同该缔约国对一系列问题所做出的回应中所指出的,审理对妇女的暴力案件要延迟两到三年既违反了《公约》第15条,又违反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的规定。她还对女囚犯、在押妓女、尤其是少数民族妇女遭受负责保护她们的警察和武装部队施加性暴力及其他侵犯人权行为的报告表示关切。对这些行为应予以严厉惩罚。斯里兰卡应该考虑在其宪法改革的背景下,按照该国所签署的众多国际人权文书,将对妇女的暴力定为侵犯人权。

18.Myakayaka-Manzini女士代表妇女对斯里兰卡的努力、特别是在法律改革领域的努力表示祝贺。她表示不明白全国妇女委员会的必要性。它可以作为一个男女平等机制有执行或修正法律的权力吗?她请解释全国委员会对斯里兰卡现有机构将带来什么样的促进作用。

19.她说政府为对抗对妇女的暴力所作的努力以及政府承诺无论在何地、包括在冲突区公平处理此类暴力行为,这些做法值得称道。她对搜身检查今后将由妇女执行表示高兴,并问如果搜身检查是由男子实施的,那么妇女是否可以申诉。就更一般性问题而言,她敦促应该让妇女作为全面伙伴加入冲突解决进程,因为她们对冲突有着特殊的不同看法。

20.她想知道,已婚妇女是否需要丈夫的同意才能得到避孕药具。她指出难以强制向前妻支付生活费的情况,质询是否可以修正立法,把欠款的男子送交法院审理。

21.妇女只占当选代表的一少部分,显而易见,妇女的需要受到忽视。在现任女总理任职期间,没有采取步骤建立代表配额制度或增进妇女的参与,这是很令人遗憾的。她赞同前面几位发言人的意见,认为政府在这方面应该发挥主动作用。她希望在下次的报告中能够听到已经通过的多项法律和措施、尤其是旨在改变文化传统和家庭生活与就业模式的法律和措施产生的影响。

22.Corti女士指出,斯里兰卡有许多学习成绩令人赞叹的杰出女性,她说,移民意大利的斯里兰卡人大多数是妇女,她们当中的大多数的动机主要是想找工作,而不是想躲避斯里兰卡的冲突。

23.私营部门看起来处于政府的控制之外,家务工作方面亦是如此。因此这些部门工作条件非常恶劣。鉴于国家有责任保障本国人民更好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她认为需要为最贫穷人口群体采取临时特别措施,而且应当按照公约第11条重新审议劳动法。她呼吁代表团回国以后敦促立法者改善条件,以防止人口外流。

24.Abaka女士感谢代表团散发了《妇女宪章》,她说听说尽管该宪章包括了公约的许多规定却没有法律地位,为此而感到遗憾。如果该宪章能作为政策文件通过并予以执行,将能够解决讨论中提出的许多问题。

25.她高兴地看到,根据宪章第13节,计划生育政策对男女同样重视。经验表明,没有男子的参与,计划生育无法实现。她还对官方承认妇女需要加入健康方案以保护自身的精神健康和身体健康表示高兴。对遭受强奸和乱伦的妇女来讲,被迫生下不想要的孩子是一种精神摧残。对得知自己怀了畸型胎儿的妇女来讲也是这样。第13节(二)(a)的措辞可以用作把强奸、乱伦、胎儿异常作为流产的正当理由,目的在于保护妇女的健康。

26.Shin女士说很高兴听到已经建立了多项机制,以保护受到警察和军人控制的妇女,特别是少数民族妇女免遭人权侵犯,并且想知道这些保护措施实践中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她提及在科伦坡看到的路障和检查站,质询妇女,若是在偏远地区受到警察骚扰,如何向有关当局提出申诉。甚至,这样的妇女是否知道建立起来的这些保障措施,有关申诉程序的信息是否传播给了偏远地区的妇女,并且已经作出多少项定罪。

27.她再次提及移徙女工的困境,又说应该称赞政府采取登记制度和保险方案,并问那些保护措施的实际效用如何。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来源的资料表明负责登记的人员有贪污舞弊行为。她问,是不是有监督和检查机制,以及侦查出多少起假的登记。鉴于有大量斯里兰卡妇女在国外赚钱,实行严格的监督是非常重要的。

28.Acar女士对政府重视穆斯林社区的歧视性属人法的问题和这一方面将有积极发展的消息表示欢迎,并说,如果这一倡议是出自社区本身就更好了。她获悉1990年成立的穆斯林宗教和文化事务委员会发起的磋商进程于1993年形成了一套广泛建议,敦促政府按照那些建议行动。

29.主席提请注意,第三次和第四次报告中都没有关于斯里兰卡老年妇女的全面、完整的政策和方案的信息,她要求下一次的报告提供有关细节。

30.Dissanayake女士(斯里兰卡)指出,《妇女宪章》并未遭到抛弃;相反,正在努力加强负责执行该宪章的机构。为此目的,国家妇女委员会将改为有完全法律地位的全国妇女委员会,并增加处理申诉的权力。迄今为止,申诉一直是交给有关当局处理。然而,委员会今后将可以直接处理申诉。

31.说到避孕问题,她解释说妇女做绝育之前一般要经过丈夫同意,但是采用其他避孕方法时不需要经过丈夫同意。正在发起运动,鼓励男子使用避孕套作为性传播疾病预防手段,并为计划生育承担更多责任。

32.Silva女士(斯里兰卡)证实,一般来说,无论是对男子还是妇女做绝育手术,都需征得配偶同意,但是法律对此没有要求。许多生殖健康方案的目标是说服男子对计划生育负责并积极参与家庭生活和照顾孩子。一些社会和健康措施是针对六十岁以上老人的,这部分人在人口中占10%多。另外,斯里兰卡有一个专门为老人提供健康照料的部门,265个卫生机构中的50个提供老龄公民方案。希望到2004年,这些方案能够推广到全岛。

33.Wijayatilake 女士(斯里兰卡)承认,拖延正义等于正义得不到伸张,需要采取紧急步骤处理刑事法庭的大量积案。她的国家在努力进行改革,已经起草法案,以加快地方法院调查。对虐待16岁以下儿童案件,地方法院的调查已被取消,诉状现在直接递交高等法院。在其它案件中,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先经地方法院调查,因为是否存在足够证据对疑犯提出指控,决定权在地方法院。对强奸或凶杀案,必须进行全面调查。此类犯罪的受害人若来自少数民族或冲突地区,司法部长经常让被告接受公开审判。这意味着审判按照一个更快程序由三位法官作出,没有陪审团。

34.无罪推定使对有权势者立即处之以刑罚变得不可能,因为得给被告自我辩护的公平机会。不过,由于证据法规的变更,正在考虑调整受监护子女的强奸案中举证责任,以便让提起诉讼的妇女不再必须证明非系同意。届时,由于受监护,将推定非系同意。

35.任何导致他人身价降低的侵犯行为都被视为侵犯人权。在最近的一个案例中,最高法院裁定,在一个检查点遭受侵犯的妇女,基本权利遭到剥夺并且未能得到补偿,给予补偿。此外,司法部长正向高等法院起诉有关责任人。对侵犯人权的案件,有两种行动可供采取。第一种可能是申诉人向最高法院提起基本权利遭受侵犯申诉。最高法院将决定此种侵犯是否确实发生,如系确实发生,将判决给予补偿;但被告不会被投入监狱。另一种可能是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向高等法院起诉被告,如被告被判有罪,将被投入监狱,并被责令支付赔偿与罚金。

36.《妇女宪章》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阐明了国家承认的权利和政策以及宪法中有关男女平等的有关条款;第二部分规定了尊重此种权利的监督机制,规定设立妇女问题全国委员会——此委员会目前还只是一个行政机构,不过关于设立新的妇女问题全国委员会的法案一旦通过,该机构就有法定承认,其决定将具有法律效力。

37.她相信,冲突地区的妇女如果遭到警察或保安部队骚扰或强奸,很可能不知道可以获得的补偿办法;人们正努力宣传申诉办法,宣传威慑犯罪的行动开展之后,妇女将意识到国家不会容忍此种行为。司法部认识到必须提高对个人权利及官员责任的意识,并计划出版一本季刊,专论处理侵犯人权办法,籍以宣传权利、国际准则以及国际条约下国家的义务。

38.作为后续行动和在检查点受到男子搜查的妇女可以获得的补救办法,她说这些妇女可以提起基本权利遭受侵犯申诉。一旦有申诉提起,就有可能展开有无违纪行为的调查,在几起案例中,法院已经判决给予申诉者以补偿。一旦最高法院作出申诉人胜诉的判决,将对肇事者进行违犯调查和追究其刑事责任。她承认,她的部对执法部门处理纪律调查的方式并不满

意。为克服这些缺点,国防部和内政部已任命高级官员负责监督每项调查,确保获得证据。

39.赡养令是通过法院执行的。申诉状须递交法院;未交赡养费者可能被判坐牢。

40.自1983年以来,斯里兰卡人在其它国家寻求避难,其移居国外的主要原因并非如欧洲联盟部长理事会的一份报告所说那样是为了寻找工作。政府已经采取几项措施处置避难请求被拒绝的人。与瑞士、荷兰和瑞典签署了方便自愿遣返的双边协定。正在与欧洲联盟谈判一项行动计划,以解决有关避难寻求者和偷渡人口的问题。与国际移徙组织签署的一项协定还包括援助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人口的问题。

41.政府已在努力进行立法,因强奸或乱伦而怀孕或当胎儿呈现先天性畸形时,准予堕胎。不过,议会尚未通过此项法案,但人们还一直在努力以改善现状。设立于1990年的委员会起草的属人法修正案,但政府从未收到其有关报告。她认为,应该设立一个新的委员会,将该问题作为一项当务之急予以研究,使国家能够根据来自有关团体内部的建议制定政策,这样将保障改革更好地施行。

42.Dissanayake 女士(斯里兰卡)评论指出,到意大利去的斯里兰卡非法移民是通过私人合同过去的,政府登记办法中未将他们包括进去。因此,国家对这些人的记录很少,除非收到申诉,否则无法跟踪。她认为,非法移民的主要目的是到海外寻找工作,但可悲的是,有些人到头来却陷于奴隶般的境地。

43.她的代表团对有此机会展开一场甚富启迪的对话感到高兴。代表团已经注意到委员会的建议,并且承诺下份报告将更全面。

44.主席说,该报告证明了该政府执行《公约》的方式是尽责的,并认为本次对话对双方都有收益。

下午5时1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