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届会议

第703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6年1月18日,星期三,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马纳洛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多哥的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上午10时1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多哥的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TGO/1-5、CEDAW/C/ TGO/Q/1-5、CEDAW/C/TGO/Q/1-5/Add.1)

1.应主席邀请,多哥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Sokpoh-Diallo女士(多哥)介绍本国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她说,由13位成员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起草这份报告,起草时得到了起草人权方面初次和定期报告部际委员会的支持,民间组织也参与了起草工作。

3.报告描述了多哥自殖民地时期起至2002年的政治和行政演进过程。在这期间,有许多重大的发展,特别是选举了新总统,组成了民族团结政府。新政府按照多哥与欧洲联盟于2004年4月达成的22项承诺,采取措施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加强法制建设。在国民议会提交的行动纲领中,政府强调提高妇女地位和性别平等,并采取措施加强法律,保护妇女免受与继承权、强迫婚姻和切割生殖器官等相关的暴力。多哥还通过了一个战略计划,提供优质教育,鼓励女童完成学业。

4.政府还希望通过技术引进,给予农村妇女利用土地、水、培训和信贷的更多机会,来改善她们的生活。而且,政府一直致力于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中心城市内妇女商人关注的问题。同时,国家首脑承诺在政治、专业和社会生活中让妇女承担更大的责任,重视保护妇女的人身安全。近期,国家组织了竞争性考试,招聘教师及警察。在新招收的615名警察中,有68名是妇女;多哥第一次有了一名女警察局长。

5.关于保护人权的一般法律框架,她说,政府已承诺改革司法体系,在全国范围内改进人权和共同自由。为此,政府已要求两个国际代表团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的支持下,评估多哥的司法体系。专家的报告为多哥改革司法体系的国家方案奠定了基础,该国家方案已得到政府的批准。立法方面也取得了巨大进展,特别是2004年通过了保护残疾人的第2004/005号法律,其中第39条至第41条为妇女残疾人提供了特别保护,政府修订了《个人和家庭法》的某些条款,解决有关姓名、住所、结婚、离婚、收养、婚姻制度和继承领域的不平等问题。2005年,多哥批准了《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非洲妇女权利附加议定书》,并正在认真考虑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6.在信息与宣传方面,多哥感到自豪的是,它是次区域内拥有众多私有传播媒体的国家之一。单是洛美就有30多家私有电台,在每个主要城镇,除了官方电台外,还至少有三个私有电台。同时,各省还有社区电台。所有这些机构都积极地用各种国家语言参与各领域的信息、教育和交流活动。2004年,多哥通过了一部新的《新闻法》,取消新闻犯罪,加强了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7.关于议题与问题列表(CEDAW/C/TGO/Q/1-5), 她说,如多哥在回复(CEDAW/C/TGO/Q/1-5/Add.1)中所说, 2005年10月在洛美召开了一个研讨会来拟订有关回复。这些回复已按相关惯例提交。

8.委员会的问题分列在四个标题之下。在标题“消除对妇女歧视与保证男女平等(问题1、2、4、5、7、8、18和19)”下,回复中提到成立委员会,根据多哥批准的国际公约审查国家立法;批准关于提高妇女地位与保护妇女的新国际公约;就与妇女权利相关的国家立法与国际公约的条款进行培训,提高意识。

9.在标题“打击对妇女的各种暴力行为(问题9、10和11)”下,提到了为打击对妇女的各种暴力行为而展开的为期16天的提高认识活动;为妇女暴力受害人设立的咨询中心;通过立法法律措施防止和取缔贩卖儿童;拟订关于制止贩运成年人的法律初稿。2005年,在洛美成立了一个大学医疗中心,向家庭暴力的女性受害者提供医疗和心理援助。2005年11月,人口、社会事务和提高妇女地位部指定了一个专家小组,拟订打击针对性别的暴力的国家战略。

10.在标题“推动妇女进入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问题6、13、20、26、29和30)”下,着重强调了以下措施:修订《个人和家庭法》;努力把性别问题纳入部门政策,在部内设立协调中心,落实战略确保妇女有机会获得信贷。至于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她特别指出:多哥成立了一个国家中心,为培训人员提供性别与发展问题培训;详细制定了10个性别与发展问题培训模块;向各部官员和民间社会代表提供性别与发展问题培训;培训新闻机构人员;配合国家性别战略展开了诊断性研究。

11.最后,在标题“确保妇女的有效教育和保健(问题12、15、21、23、24、27和28)”下,多哥的回复提到:采取有效行动推动女童入学;采取措施,确保保健范围、保健设施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标准;通过法律保护个人不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其中包括涉及最易感染人群的条款;通过国家防治艾滋病/性传播疾病方案,政府努力与艾滋病毒/艾滋病作斗争。最后,回复强调所有妇女,不管她们的社会地位或地理位置如何,都有权利不受歧视地享受保健服务,包括避孕方法和产前护理。

12.虽然我们取得了一些重大成绩,但是仍然任重而道远。需要继续努力,推动人权向前发展,特别是推动妇女权利的发展。最后,她强调,与几天前某些非政府组织所做的指控恰恰相反,多哥政府一直与非政府组织合作提高妇女的地位,包括在编写报告的过程中。

第1条和第2条

13.Gaspard女士询问多哥代表团是否会传播委员会的建议或将这些建议提交国会,以鼓励国会修订那些仍歧视妇女的法律。

14.Flinterman先生询问政府如何努力联合民间社会和人权组织共同与歧视作斗争;如果法庭从未援引过《公约》和其他人权公约,如何证实政府已采取措施适用法律和《公约》(CEDAW/C/TGO/Q/1-5/ Add.1,第1.a.2段)。

15.Pimentel女士询问多哥是否打算加强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特别是妇女的非政府组织,以推动男女平等。要想取得具体成果,有必要制定国家政策,并评估落实这些政策的成果。

16.Patten女士注意到个人和家庭法部际委员会2003年3月的报告包括24条改革歧视性条款的建议,询问是否有修订该法的时间表。报告没有提供任何针对妇女的暴力的数据,也没有证据表明已针对家庭暴力展开了研究,尽管多次提到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在这个领域开展的方案。她进一步询问是否已采取具体的措施,让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有机会利用司法体系。

17.主席作为委员会的成员发言,询问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是否可以直接寻求法庭采取矫正措施,还是必须首先用尽所有非司法途径。

18.Shin女士注意到需要对司法人员和国家的妇女进行教育。她询问个人和家庭法部际委员会提议的修正案是否已提交议会,是否有任何妇女非政府组织或妇女个人被邀请参加委员会的工作。

19.Dairiam女士想知道更好的教育是否会提高妇女与男性平等的认识。整个社会往往不反对教育权和健康权,但是常常强烈反对将性别平等权利置于与其他权利同等地位。她询问法官是否明白他们有义务根据《公约》解释法律。显然,必须采取措施实施现有法律,比如禁止17岁以下少女结婚的法律。鉴于报告介绍的早孕和产妇死亡率情况,有些新娘显然不到17岁。

20.Šimonović女士说,从报告中可以明显地看出需要修订《家庭法》,使其与《公约》一致。而且,应该非常明确地指出,国际公约应优先于多哥国内的法律。

第3条

21.Schöpp-Schilling女士说,不清楚由谁负责确保把妇女问题确实纳入各种计划的主流中去。需要制定目标,并确立监测体系,评估这些目标是否已经实现。有兴趣了解专用于提高妇女地位的预算比例。她想知道多哥是否被免除外债的国家之一,如果是,是否将任何节约的资金用于提高妇女地位。在需要变革时,部落酋长发挥着重要作用,她想知道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争取这些酋长的支持。

22.Saiga女士询问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部门的确切名称。妇女议题是首相新行动计划的优先事项,但是,在国家和地方级别负责实施该计划的机构并不明确。

23.Sokpoh-Diallo女士(多哥)回答说,新政府已制定一个性别战略计划。12月份召开了一个研讨会,以便使《家庭法》符合《公约》;新的文本将在近期提交部长会议通过。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部门的名字现在称作人口、社会事务和提高妇女地位部;部下设有提高妇女地位总局,其下又设有妇女地位局。

24.D’ Almeida先生(多哥)回答关于妇女利用司法系统的问题,指出关于这个问题的基本文本决定设立巡回法庭(外地法庭),让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可以利用司法系统。他进而解释说,2005-2010年现代化方案中的次级方案6拟提供专项资金,支持向妇女提供包括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以前这些援助只限于刑事案件。

25.关于通过修订《个人和家庭法》的最后日期,他指出,政府已经计划成立一个委员会重读、改拟这份文本,这部民事法的最终修订拟于2006年完成。

26.回答关于妇女可用的补救措施时,他解释说非司法补救措施由国家人权委员会或处理妇女权利的非政府组织负责。以前,妇女在法庭寻求法律补救措施的机会很少,现在她们有权直接向法官提起诉讼。但是,常常是由国家人权委员会调解,或者由其将针对妇女的暴力的案件提交法庭。

27.在回答对法庭进行有关适用《公约》的培训问题时,他报告说,已就此问题召开了一个研讨会。第50条明确规定,国际人权文书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多哥宪法》的组成部分,但是,问题是妇女是否可以在法庭上援引这些条款。《儿童权利公约》明文规定国家法庭可以援引该公约,但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却没有此类明确条款。因此,必须通过法律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纳入多哥的法律。另一方面,第140条指出,当多哥为缔约国的条约条款与多哥法律相抵触时,法官应该给予条约以优先权。因此,可以适用《公约》中与国内法的歧视条约不一致的条款。

28.Ayeva-Traoré女士(多哥)以自己担任性别平等参事一职为例,证明政府为实现男女平等做出的努力。而且,首相本人还任命了委员会向北京后续行动国家委员会报告。要求各部均按性别分列其工作人员数据,以创建一个将来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妇女数据库。

29.关于两性教育平等的重要任务,他说首相已要求相关部委制定一个“积极的区别对待”方案,推动女童拥有受教育的机会。

30.Sokpoh-Diallo女士(多哥)补充说,开发计划署和民间社会已展开一份研究,研究为什么会有男尊女卑的情况,月末就此问题召开了研讨会,由首相亲自担任主席。

第4条

31.Patten女士援引政府对委员会关于第4条的问题的答复,要求提供更多的信息,说明评估与监测教育领域所采取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有效性,比如,提供政府特别措施的影响的详情,有多少女童受益以及总的时间跨度。她询问需要借助法律来在其他领域实施临时特别措施的说明是否意味着要修订《宪法》。她还想知道是否有针对农村女童的措施,教育领域是否有新的措施保证女童与男童有相同的起点,是否已采取行动确保女童最终有机会进入决策者的行列,有机会在国际组织内任职。

32.Sokpoh-Diallo女士(多哥)回答说,近期将展开一次普查,她希望在未来多哥能提供就业和教育临时特别措施的影响的资料。不管怎么说,2005年12月通过的法律规定提供资金,确保有更广泛的覆盖率,以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即到2015年达到百分之百的入学率。总的来说,女童的入学费用比男童要低,农村地区的费用则更低。

33.她确认《宪法》的两个条款不利于《公约》的有效实施,解释说已向政府提交议案,以修改某些条款,比如遗孀只有经她丈夫生前批准才能继承财产的条款。

34.前方的路仍任重道远,但是正在取得进展。比如,她所在的部内30%的员工是妇女,妇女首次成为外交部秘书长。国家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应做出努力,说服传统领导人和民间社会认识到需要让妇女参与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中来。

第5条

35.Tavares da Silva女士说,她对多哥存在的目标与现实之间的差距表示担心。虽然有关部委一直积极参与,但是变化的速度仍然缓慢。妇女意识不到她们自身的权利,似乎屈从于传统与习俗带来的不平等。她想知道性别平等是否真的受到重视,政府打算如何消除目标与现实之间的差距。男性应该更快更多地参与到变革进程中来。

36.Simms女士说,在新世纪妇女面对的最大挑战是性别作用及其陈规定型观念。她询问有关提高男性对妇女权利认识的战略的更多信息,有哪些资源可以用来落实首相在这一领域的规划。

37.Coker-Appiah女士说,报告提到传统习俗中对女巫的顶礼膜拜影响了妇女地位的提高。鉴于多哥与邻国——加纳和贝宁——边境管理松懈,多哥不采取行动会影响其邻国。她想知道取缔这些传统的措施的更多信息。

38.Morvai女士询问是否已研究早期性行为、怀孕及流产对青少年及女童的影响。

39.Sokpoh-Diallo女士(多哥)说,事实上,提高妇女对自身权利的认识还需要做很多工作。她所在的部将与人口基金合作,开展对妇女进行这方面教育的项目。每个部都确定了一个性别联络中心,近期又召开了研讨会,完善法律和体制性框架,让这些联络中心更易于开展工作。实施《公约》明显缺乏紧迫感,部分是因为多哥自1990年以来经历了政治和社会骚乱,但是性别问题是当前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40.Akakpo女士(多哥)说,通过与民间组织合作,妇女们通过收音机、电视广播了解她们的自身权利,通过部间的教育、信息与交流研讨会确保男性也了解这些权利。政府和民间社会也举办了修订的《个人和家庭法》宣传日。在区域级别,人口基金资助地方政府各部门开展一个项目,教育妇女了解自身权利。

41.当前的性别战略计划是对社会各领域性别不平等现象的诊断性研究。一旦确定了主要挑战,相关部将通过各自的性别联络中心在各个级别实施该计划。

42.Sokpoh-Diallo女士(多哥)对于教育领域的陈规定型观念,说已修改教科书,以消除性别的陈规定型观念。切除女性生殖器官是违法行为。新政府已成立一个专门的部解决农村水供应问题,该部制订了行动计划和基准,从而免除了妇女传统的担水任务。

43.改变僵化的观念需要各个级别都付出时间和努力,包括政府、教育工作者、传统及宗教领导人。许多传统的酋长支持性别平等观念,督促他们的社区送女童上学。

44.关于流产,一个新的健康法案已提交国民议会,禁止治疗性流产以外的其他流产。当前尚未计划对早孕的影响展开研究。2005年8月通过了法律,禁止非法贩卖儿童进行强迫劳动和性剥削;随后将通过关于成年人的类似法律。此外,多哥签订了西非区域九个国家之间的一个多边协定,禁止贩卖儿童和强迫劳动。

第6条

45.Morvai女士注意到在描述妓女的道德堕落时,报告用的是“性工作者”一词,这样就让人以为这只是一个生存的方式,是由参与其中的人自愿选择的。而且,报告并未提及嫖客。需要开展一项侧重于需求方的研究,即侧重于那些认为有权把妇女当成工具的男性展开研究。她希望知道多哥是否已批准1949年《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公约》。

46.Sokpoh-Diallo女士(多哥)回答说,多哥已于1990年3月14日批准该《公约》。此外,2005年7月13日,政府围捕拉皮条者及嫖客,逮捕了大量妓女,其中许多是未成年人。此举得到了非政府组织的协助。一个由尼姑发起的名为“La Providence”的机构在这方面特别活跃,寻求救助沦为妓女的少女。虽然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但是政府已找到了正确的方向。

第7条和第9条

47.Zou Xiaoqiao女士注意到报告指出妇女在政治和公众生活中的低参与率及妇女之间缺乏团结是妇女没有与男性同等当选机会的原因。她说,无疑其他原因也同等重要。她询问已采取了哪些措施或准备采取哪些措施解决这个问题。

48.Popescu女士询问报告中关于妇女在中央和地方级别代表不足的数据自2001年以来是否经过更新,近年来是否出现了不同的趋势。她询问已采取了哪些措施让妇女参与到地方机构当中,特别是新成立的发展委员会中来。她还希望知道为鼓励妇女投票采取了哪些行动,多哥的男性是否有权代表其妻子投票。

49.Belmihoub-Zerdani女士说,多哥需要能依靠其所有公民,不管是妇女还是男子。为此,妇女必须在多哥社会中广泛参与。可实行配额系统和财政压力来推动这项工作,如收回妇女代表不足的协会和政党的补助金。

50.Arocha Domínguez女士说,妇女在社区发挥积极作用不仅本身很重要,而且也是确保参与更高级别活动的途径。她希望知道国家机构内(比如警察)妇女参与率的提高是整个战略的一部分还是一个单独的现象。她还询问2005年开展的性别诊断性研究的结果。政府是否已研究这些成果?如果是,计划采取哪些后续措施?

51.Flinterman先生希望知道,关于把父母的国籍转移给子女,为什么至今没有使1978年《国籍法》与1992年《宪法》相一致。他询问这方面的儿童法律草案情况,询问该法律是否已颁布。他注意到,事实上,一名多哥妇女不能把其国籍转给她的丈夫。他还注意到,与多哥男子结婚的外国妇女如果离婚的话将被取消多哥国籍。如果反过来也这样吗?他还希望知道多哥妇女生育的孩子如果父亲未知的话,是否被拒绝加入多哥国籍。他援引报告暗示用丈夫姓的多哥妇女必须经丈夫同意才能获得护照。他想知道是在类似情况下,丈夫是否也需要征得妻子的同意。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