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八十一届会议 (2022 年 2 月 7 日至 25 日 ) 通过。
关于塞内加尔第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2年2月10日在线举行的第1856和1857次会议(见CEDAW/C/SR.1856和1857)上审议了塞内加尔的第八次定期报告(CEDAW/C/SEN/8)。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SEN/Q/8,塞内加尔的答复载于CEDAW/C/SEN/RQ/8。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八次定期报告,还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赞赏该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作了口头介绍并对委员会口头提问作出了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高级别代表团在达喀尔远程参加会议,代表团由妇女、家庭、性别和儿童保护部长恩德耶·萨利·迪奥普·迪恩率领,成员包括以下部门的代表:农业和农村装备部;就业、职业培训、学徒和社会融入部;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部;外交部;司法部;卫生和社会行动部;内政部;劳动、社会对话和与国家机构联系部;国民教育部;妇女、家庭、性别和儿童保护部;塞内加尔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5年审议缔约国第三至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SEN/3-7)以来塞内加尔在进行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2021年11月3日关于孕妇工作条件的第2021-1469号法令;
(b)2020年1月10日第2020-05号法案,将一切形式的强奸和恋童癖行为定为犯罪;
(c)2018年6月5日第09-89号通知,其中规定了妇女获得土地、能源、水和其他自然资源的配额;
(d)2016年11月8日关于《采矿法》的第2016-32号法案,其中第109条对男女就业机会平等和同工同酬作出了规定。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或制定了:
(a)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第二个行动计划(2022-2026年);
(b)增强妇女和女童经济权能国家战略(2021-2025年);
(c)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和结核病四年计划(2021-2025年);
(d)关于“丈夫学校”的国家战略(2021年)(CEDAW/C/SEN/RQ/8,第179段);
(e)少女议程(2020-2024年),其中的优先事项包括消除童婚(同上,第178段);
(f)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背景下的经济和社会复原力方案(2020年);
(g)妇女经济复原力部门计划(2020年);
(h)国家卫生和社会发展计划(2019-2028年);
(i)消除女性割礼的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2019-2023年);
(j)“促进妇女和青年快速创业授权”方案(2019年);
(k)第四个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国家战略计划(2018-2022年);
(l)第二个国家性别平等和公平战略(2016-2026年);
(m)塞内加尔数字战略(2016-2025年),其中包括专门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措施;
(n)2016年成立歧视妇女法律法规审查委员会。
6.委员会欢迎在审议上次报告后,缔约国于2017年4月18日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立法机构
8.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委员会关于其与议员关系的声明,E/CN.6/2010/CRP.2,附件六)。委员会请国民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在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立法框架和歧视性法律
9.委员会注意到《塞内加尔宪法》第98条,其中规定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立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将《公约》充分纳入国家立法,国家立法中仍然存在对妇女的歧视性规定,特别是关于妇女在私人领域的权利。委员会回顾,《公约》涵盖了妇女在私人和公共领域的权利,不能以宗教和(或)文化为由对妇女进行歧视。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宪法》第98条,将《公约》的规定充分纳入国家立法,包括修订或废除所有不符合《公约》所载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的立法,如《家庭法》(2000年)、《刑法》(1965年)和《劳动法》(1997年)中的歧视性规定;
(b)在2016年设立的歧视妇女法律法规审查委员会开始的工作基础上,通过民间社会组织的充分参与,对缔约国的所有法律进行彻底的性别分析,找出与《公约》相冲突的法律,以使其与《公约》保持一致;
(c)在本结论性意见的基础上,开展关于修订和执行相关法律的包容性磋商,特别要与传统和宗教领袖、民间社会组织和青年进行磋商,以防止和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事实上的歧视。
歧视妇女的定义
11.委员会欢迎《宪法》第7条规定性别平等。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符合《公约》第一条规定的关于歧视妇女的全面定义。
1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1(在全球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一条,在其立法中纳入对妇女和女童歧视的全面定义,覆盖所有被禁止的歧视理由,包括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交叉形式歧视;
(b)通过适当的执法机制和制裁措施,确保禁止歧视妇女的立法规定得到有效落实。
妇女获得司法救助
13.委员会赞赏增加用于提供司法援助的预算拨款,以及通过下放地方运作的法律支持中心(“司法之家”)提供援助。委员会还欢迎将《公约》翻译成六种民族语言并在地方一级传播。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以下原因,妇女在诉诸司法方面仍然面临多重障碍:
(a)农村妇女、贫困妇女、残疾妇女、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间性者妇女以及性暴力受害者妇女等弱势妇女群体获得法律援助和支持的机会有限;
(b)妇女在诉诸司法时可能面临社会文化障碍,如不懂法律、对受害者以及对争取权利的妇女污名化;
(c)援引或直接适用《公约》条款的法院诉讼数量有限;
(d)民间社会组织无法代表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提出申诉。
14.根据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缔约国各地所有妇女和女童都能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并加快通过相关法律,确保所有环境中的所有妇女、特别是边缘化妇女群体都能便利获得负担得起的法律援助;
(b)除其他方面外,通过普及法律知识方案,提高妇女对自身权利和如何落实权利的认识,并提高传统和宗教领袖、警察和公众对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认识;
(c)加快执行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员的能力建设方案,任命妇女在司法机构任职,确保把《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和对个人来文和调查的意见作为专业培训的组成部分,以便让接受培训者能够直接适用、援引和(或)参照《公约》规定,并根据《公约》对国内立法作出阐释;
(d)给予民间社会组织法律地位,使其能够代表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提出申诉。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各部委内设立了性别公平和平等局,并建立了21个性别平等中心。不过,委员会关切有报告表明:
(a)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能力有限,无法充分确保协调《公约》所涉所有领域的性别平等主流化工作,性别公平和平等局与国家性别均等观察站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也有限;
(b)各部内的一些性别平等中心缺乏任务授权和能力,无法影响各部工作领域的政策设计和性别平等主流化;
(c)国家性别平等指数尚未得到验证。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各种机制,确保性别平等机构之间以及与所有政府、非政府和国际伙伴的合作,并向性别平等机构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履行任务,并有效执行2016-2026年《性别公平和平等国家战略》第二阶段的工作;
(b)应对性别平等问题协调中心效力方面的挑战,确保它们拥有发挥其作用所需的权力、能力和资源;
(c)紧急制定计划中的国家性别平等指数,该指数应作为一个性别指标体系,用以改进按性别分列的数据收集工作,以评估旨在将性别平等纳入主流和加强妇女享有人权的政策和方案的影响和效力。
国家人权机构
17.委员会欢迎为确保塞内加尔人权事务委员会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所作的努力,包括起草目前正在审议的法案,以便重新获得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A”级认证。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塞内加尔人权事务委员会缺乏独立性,在任命成员方面不够公正,也没有配备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巴黎原则》加强国家人权机构的独立性、有效性和知名度,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并考虑设立一个妇女权利小组委员会。
暂行特别措施
19.委员会提及2010年5月28日关于完全或部分选举产生的机构中男女平等的第2010-11号法案,以及缔约国在获得土地、教育、信贷和创业方面采取的其他暂行特别措施,包括通过2018年6月5日第09-89号通知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注意到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暂行特别措施,加快提高代表性不足或处境不利的妇女的地位。
20.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及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立法措施和监管框架,有效执行现有的暂行特别措施,例如修订1996年3月22日关于地方当局的第96-06号法律,使其与2017年1月18日关于选举法的第2017-12号法律保持一致,并创建监督遵守情况的问责机制;
(b)进一步采取包括配额和其他积极举措在内的法律措施,同时制定有时限的目标,配备充足的资源,对不遵守行为实施制裁,以加速实现《公约》规定的所有妇女的权利,尤其是在获得土地、信贷、创业资源、正规部门就业和在司法部门以及科学、技术、工程、数学和信息技术领域从事专业职业方面的权利,特别帮助妇女获得在这些领域以及选举和任命的省和地方各级的决策职位。
歧视性成见和有害做法
21.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采取措施消除切割女性生殖器和其他有害做法,特别是针对年轻人开展提高认识活动。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持续存在重男轻女和合法化有害做法的宗法规范,包括童婚、一夫多妻制、娶寡嫂制和娶姨制婚姻以及切割女性生殖器等;
(b)《家庭法》第111条允许女童在16岁结婚;
(c)对切割女性生殖器的调查、起诉和制裁的数量很少。
22.根据关于消除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禁止一切有害做法,包括童婚、一夫多妻制、娶寡嫂制和娶姨制婚姻以及切割女性生殖器,加强协调和信息共享,提高预算资源使用透明度,以消除此类做法和歧视性的性别成见,并针对有害做法最严重地区的传统和宗教领袖、媒体和民众,加强关于这些做法对妇女和女童享有权利的负面影响的公共协商和教育方案;
(b)修订或废除《家庭法》第111条,加快通过儿童保护法,将女童的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并继续提高童婚对女童享有《公约》规定权利的有害影响的认识;
(c)按照治安法官的建议,通过调查、起诉和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执行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的法律;将诉讼时效延长到受害者的成年年龄,使受害者能够提出申诉(CEDAW/C/SEN/8,第66段);保护潜在受害者免遭犯罪人侵害;加强国家行为体之间以及与邻国的合作。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对2020年1月10日第2020-05号法案的认识,并于2021年11月启动了匿名举报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案件的试点项目。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对妇女的性骚扰和性别暴力,如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包括在公共领域的此类情况,非常普遍;
(b)未能全面禁止公共和私人领域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
(c)对受害者的保护不足,对遭受性别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缺乏庇护或适当的支助服务。
2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并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即消除公共和私营部门针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建议缔约国:
(a)采取步骤,鼓励举报对妇女和女童的性骚扰和性别暴力,确保有效调查指控,适当惩罚犯罪人,判处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并采取城市现代化方案(“promovilles”)等措施增强妇女和女童在公共场所的安全度;
(b)确保有效适用禁止对妇女的各种形式性别暴力的现行法律,并通过一项全面法律,防止、打击和惩罚公共和私人领域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经济、心理和身体暴力、性暴力、婚内强奸和性骚扰,以及当下在网络和其他数字环境中发生的所有暴力行为;
(c)向遭受性别暴力或有可能成为性别暴力受害者的妇女和女童提供保护令和补救,在缔约国各地创建完全无障碍的庇护所,并确保这些受害者获得咨询、康复和支助服务,以便重新融入社会。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执行打击贩运人口的国家行动计划,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并采取措施在对受卖淫剥削的妇女进行定期健康检查时查明贩运受害者。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是贩运人口的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以性剥削为目的的国内贩运同样普遍。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
(a)缺乏与贩运人口有关的受害者人数、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数据,特别是缔约国内以性剥削、强迫劳动和强迫乞讨为目的的人口贩运,以及国外以家庭奴役为目的的人口贩运;
(b)起诉和定罪率低,缺乏适当的机制来查明贩运受害者并将其转介到适当的服务机构,特别是对未登记的卖淫妇女;
(c)有报告称警察骚扰被剥削的卖淫妇女。
26.参照其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执行2005年5月10日关于打击贩运人口和类似做法的第2005-06号法案,系统收集关于贩运人口的受害者人数、调查、起诉和定罪的细分数据,并加强司法部打击贩运中心的数据库;
(b)查明、甄别、保护和援助作为贩运受害者的妇女和女童,根据反贩运立法(而不是根据与卖淫有关的指控)调查、起诉和适当惩罚贩运人口的犯罪人,并加强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通过交流信息和统一起诉贩运者的法律程序防止贩运;
(c)通过调查、起诉和适当惩罚所有案件中的犯罪者,有效保护在所有虐待、骚扰和侵犯妇女权利的案件中受卖淫剥削的妇女,特别是有潜在可能受卖淫剥削的妇女,采取措施减少对卖淫的需求,并向希望不再卖淫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和替代创收机会。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7.委员会欣见2010年5月28日关于在完全或部分选举产生的机构中男女均等的第2010-11号法案产生了积极影响,特别是在国家一级提高了妇女任职比例,并为提高女议员和候选人能力采取了措施。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省和地方各级决策职位中占比较低,而且她们在公共部门、包括在国际一级的高级职位中的比例也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第2010-11号法案没有在缔约国各地得到充分执行和支持。
28.根据其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创建机制来监测第2010-11号法案的执行情况,特别是在地方一级;
(b)进一步开展能力建设方案和提高认识活动,使妇女更多地切实参与各级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决策,包括在省和地方各级的民选职位、司法部门、领土和地方行政部门以及外交部门任职;
(c)采取措施打击妨碍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有害态度和成见,包括针对主要风险群体开展全面培训、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
教育
2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实施方案,以促进女童教育,防止女童辍学,并提高她们在非传统学科的比例,包括为此开展宣传运动和向低收入家庭女童发放津贴。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妇女文盲率过高,特别是老年妇女和农村妇女;
(b)发生校内暴力侵害儿童(包括女童)的事件,特别是性暴力;
(c)高等教育阶段和农村地区女童辍学率高,部分原因是初中和高中学费高、长期存在重男轻女态度和关于女童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性别成见,以及存在童工、童婚和早孕现象;
(d)女童和妇女在传统上由男性主导的教育领域,例如技术和职业教育领域中比例不足;
(e)缺乏合格的教师和适当的卫生设施,女教师和在教育系统中担任决策职位的妇女人数仍然很少。
30.根据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宣传各级女童教育作为增强女童权能基础的重要性,并:
(a)加强针对妇女的包容和有针对性的成人扫盲方案,确保特别是老年妇女和农村妇女能够参加这些方案;
(b)对包括性暴力在内的校园暴力采取零容忍政策,确保犯罪人受到相应惩罚,并收集按性别和其他相关因素分类的此类事件的统计数据;
(c)加大力度确保女童入学和不辍学,特别是在中学和大学以及农村地区,减免初中和高中学费,消除包括怀孕女童和年轻母亲在内的女童面临的具体障碍,例如向她们提供财政支助和负担得起的子女护理;
(d)继续实施各种方案,鼓励妇女和女童选择非传统的学习领域和职业道路,包括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等传统上由男性主导的领域,并确保她们获得技术和职业教育和培训;
(e)增加教育部门预算,为所有学校配备适当的卫生设施,并继续采取措施增加女教师人数。
就业
3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鼓励妇女和女童接受职业培训,提高她们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包括在非传统领域的能力。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劳动法》第L.146条可能限制妇女从事被认为“不适当”的职业;
(b)继续存在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妇女集中在非正规劳动力市场,主要从事低收入工作,持续存在两性薪酬差距,妇女失业率高;
(c)缺乏解决工作场所性骚扰问题的措施。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废除或修订《劳动法》第L.146条,为妇女从事任意自主选择的职业提供便利;
(b)确保尊重《劳动法》第L.105条所载的所有部门同工同酬原则,根据《宪法》第25条消除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包括采用灵活的工作安排,投资儿童保育服务和公共交通系统,并考虑批准劳工组织《1981年有家庭责任工人公约》(第156号)和《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c)执行《劳动法》第319条之二,加强与劳动有关的投诉和争端解决机制,以解决包括性骚扰在内的工作场所的性别歧视,对犯罪者实施适当制裁,并考虑批准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卫生
3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提高全民卫生和保健服务,包括生殖健康服务和计划生育,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开展该项工作,例如设立巡回保健站。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为减少早孕而采取的措施,例如开展“零早孕”项目,以及为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治疗所有此类感染而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将堕胎定为刑事犯罪,只有在孕妇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才允许堕胎;
(b)产妇死亡率居高不下,主要原因可能是早孕和不安全堕胎等,妇女和女童的营养不良率也同样很高;
(c)少女早孕现象普遍,对避孕方法的认识和使用程度低;
(d)主要由于污名化,妇女、青春期少女、切割女性生殖器和性暴力行为受害者以及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女童缺乏获得保健以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和服务的机会;
(e)城市和农村地区在获得保健服务方面有差距,患有产科瘘管病的妇女在获得专门服务方面面临困难,尤其是在该病流行率较高的地区。
34.根据其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1和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刑法》第305条和2005年8月5日第2005-18号法案,使所有情况下的堕胎非刑罪化,并至少在强奸、乱伦、胚胎严重受损和危及孕妇健康或生命的情况下实现堕胎合法化,确认根据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将堕胎刑罪化是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一种形式;
(b)加大力度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营养不良发生率,包括在缔约国全境改善获得基本产前和产后护理以及由熟练助产人员提供的紧急产科服务的机会;
(c)确保所有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妇女和女童,能够获得负担得起的现代避孕药具,并加大力度提高对避孕药具以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认识,包括开展适龄教育;
(d)加快开展宣传运动,让人们更好地认识到早孕和切割女性生殖器等有害做法对健康的影响,确保此类做法和性暴力的受害者能够求助于训练有素的保健专业人员,并继续努力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和母婴传播;
(e)加强努力,帮助妇女获得包容性保健服务和由训练有素的人员提供的负担得起的医疗援助,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为患有产科瘘管病的妇女提供这种服务,并考虑到因COVID-19大流行而加剧的具体健康问题,如优质食品供应减少,心理健康问题和家庭暴力增加。
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
3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增强经济权能,特别是获得信贷方面面临困难,大量妇女仍在非正规部门就业。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现有方案,如“妇女和青年快速创业授权”方案、国家妇女信贷基金、国家妇女创业基金和国家促进伊斯兰小额信贷方案,扩大妇女获得低息信贷的机会;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特别是气候变化相关目标,加强向妇女提供能力建设方案,增强妇女权能;使妇女能够参与创收活动和开办自己的企业,例如开展缩小性别数字鸿沟项目和陪伴女童参与农业技术创新方案;
(b)开展研究,评估妇女参与非正规经济部门的情况,包括参加社会保障和退休计划的情况,并根据研究结果,继续从性别角度审查现行就业立法和政策,以确保所有妇女,包括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妇女和低收入妇女和(或)自营职业妇女获得社会保护。
农村妇女
3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宪法》第15条和2004年6月4日关于农业、林业和畜牧业政策的第2004-16号法案第54条,其中规定男女在持有和拥有土地、特别是农耕土地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委员会同样欢迎为妇女获得土地、能源、水和其他自然资源规定了配额,制定了便利妇女获得信贷的方案,以及妇女参与森林发展决策。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长期存在的习俗和社会文化障碍背景下,农村妇女在获得土地、生产资源和信贷方面仍然不平等,在决策职位中占比较低。
3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并监测2018年6月5日第09-89号通知规定的配额的实施情况,并采取任何其他必要措施,加快妇女平等获得土地、生产资源、资本和技术,包括平等参与小企业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农业活动的机会;
(b)继续采取措施增强农村妇女权能,包括增加其获得土地、创收活动、信贷、基本服务、保健和营养的机会,例如实施2015年启动的紧急社区发展方案以及边境地区现代化紧急方案;
(c)确保农村妇女和女童平等参与决策进程,包括有关农村地区的土地分配和公共投资管理的决策。
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
39.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被剥夺自由的妇女获得考虑到其具体需要的保健、营养、教育和专业培训的机会有限,关于采取拘留替代措施的信息有限,特别是对孕妇、有子女的妇女和被控犯有涉及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相关罪行的妇女;
(b)有报告称,存在针对残疾妇女和女童以及白化病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行为,包括性暴力,例如在错误的传统信仰背景下出现的此类行为,妇女和女童在获得保健服务,包括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以及艾滋病毒/艾滋病有关的服务、教育、就业和社会服务方面面临障碍;
(c)煽动暴力侵害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妇女的仇恨言论和话语盛行,有报告称,存在暴力、虐待、任意拘留和侵犯隐私权行为,特别是执法人员的此类行为;
(d)缺乏关于弱势妇女群体,包括残疾妇女和女童、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妇女以及老年妇女状况的统计数据。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被剥夺自由的妇女能够获得司法、保健、营养、教育和专业培训,鼓励使用替代拘留的措施,特别是对孕妇、有子女的妇女和被控犯有与性权利和生殖权利有关罪行的妇女,增加国家剥夺自由场所观察站的资源和独立性;
(b)有效保护残疾和患有白化病的妇女和女童免遭任何形式的暴力侵害,确保侵犯她们的犯罪人受到严厉惩罚;继续开展宣传运动;确保获得包括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以及艾滋病毒/艾滋病有关的保健服务;收集按性别、残疾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的数据;
(c)采取必要的立法和政策措施,打击针对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妇女的仇恨言论,提高对这一群体的保护水平,为其提供进入收容所的机会,充分调查并酌情起诉所有侵犯其权利的案件;
(d)更好地收集、传播和分析按相关因素分列的最新数据,说明弱势妇女群体,包括残疾妇女和女童、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妇女以及老年妇女享受其权利的情况,以及为解决其面临的交叉形式的歧视和暴力而采取的措施。
婚姻和家庭关系
4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定《儿童保护法》,试行“丈夫学校”,2018年和2019年就婚姻和家庭关系问题进行全国协商,并采取提高认识措施以鼓励婚姻登记。然而,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
(a)童婚和一夫多妻制、娶寡嫂制和娶姨制婚姻在缔约国持续存在,并以宗教和文化规范为理由;
(b)《家庭法》中存在许多歧视妇女的条款,对2016年为审查歧视妇女的立法和监管条款而设立的技术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没有规定予以采纳的时间框架;
(c)《家庭法》第133条允许一夫多妻制,第116条也提到了这一点,缔约国认为,“关于一夫多妻制的立法不是对妇女的歧视,也不是对妇女权利的侵犯,因为配偶双方在结婚时自由同意这一选择”(CEDAW/C/SEN/RQ/8,第174段);
(d)娶寡嫂制和娶姨制婚姻是合法的;
(e)没有立法措施保护未登记婚姻和一夫多妻制婚姻中妇女的经济权利和其他权利;
(f)缺乏按性别、年龄、残疾、族裔、地点和社会经济地位分列的关于童婚、未登记婚姻以及一夫多妻制、娶寡嫂制和娶姨制婚姻的全面数据。
4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1994年)和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
(a)鼓励公开和包容的公开辩论,并就穆斯林家庭法律和习俗的多样性解释进行广泛协商,特别是与传统和宗教领袖及青年进行协商,以打击以宗教和(或)文化的名义歧视妇女的行为,并就童婚和一夫多妻制、娶寡嫂制和娶姨制婚姻等习俗的有害性质达成共识,并对具有类似文化背景国家的最佳做法进行评估和传播;
(b) 废除《家庭法》中的所有歧视性条款,包括技术委员会已提出修正的条款,特别是关于结婚年龄 ( 第 111 条 ) 、户主 ( 第 152 条 ) 、离婚原因 ( 第 166 条 ) 、家庭住所 ( 第 153 条 ) 、家庭责任 ( 第 375 条 ) 和禁止调查亲子关系 ( 第 196 条 ) 的条款以及所有其他歧视性条款,如有关将父亲的名字赋予孩子 ( 第 3 条 ) 、一夫多妻制 ( 第 116 和 133 条 ) 、父权 ( 第 277 条 ) 、丈夫对婚姻财产的管理 ( 第 385 条 ) 以及在继承权方面对穆斯林妇女的歧视 ( 第 637 条 ) 条款;
(c)废除或修订《家庭法》第116条和第133条,对缔约国普遍存在的一夫多妻制进行研究,以期消除其根源,并有效防止一切形式的一夫多妻制婚姻;
(d)明确禁止娶寡嫂制和娶姨制婚姻,使人们更好地认识到这类婚姻是一种强迫婚姻,规定适当的制裁,确保娶寡嫂制和娶姨制婚姻中的妇女得到保护、支持和诉诸司法,并保护处在这种婚姻中和解除婚姻后的妇女和女童的经济权利;
(e)采取措施,包括通过立法,为婚姻登记提供便利,并确保妇女在未登记婚姻和处在一夫多妻制婚姻期间及解除婚姻时享有充分的法律保护;
(f)确保收集、分析和传播按性别、年龄、残疾、族裔、地点和社会经济地位分列的关于童婚、未登记婚姻以及一夫多妻制、娶寡嫂制和娶姨制婚姻的全面最新数据。
数据收集和分析
4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制定国家性别平等指数,并建设性别平等中心收集和传播按性别分列数据的能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目前仅在与实现妇女权利有关的部分领域而不是所有领域存在分类数据,特别缺乏关于有害习俗、性别成见、童婚、一夫多妻制、娶寡嫂制和娶姨制婚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贩运人口、教育、就业、经济赋权和卫生方面的分类数据。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增强系统收集、传播和分析所有领域按性别、年龄、族裔、宗教、地理位置、残疾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与妇女权利有关的数据,并将这些数据作为制定执行《公约》的政策和评估在实现这一目标方面取得进展的依据。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加快制定与性别有关问题的可衡量指标,并继续落实能力建设措施,改进数据收集工作。
《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4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6.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在《宣言》和《行动纲要》执行情况25年审查的背景下,进一步评估《公约》的执行情况,以实现女男实质性平等。
传播
47.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议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48.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和它尚未加入的《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9.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交资料,说明为执行委员会先前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需要立即采取行动的具体建议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第14(a)和(d)、22(b)和34(a)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50.委员会请缔约国至迟于2026年2月提交第十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按时提交并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51.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