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届会议

第757次会议简要记录(A室)

2007年1月16日,星期二,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贾布尔女士(副主席)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哈萨克斯坦的第二次定期报告

因西蒙诺维奇女士缺席,副主席贾布尔女士代行主席职务。

上午10时零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哈萨克斯坦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EDAW/C/ KAZ/2; CEDAW/C/KAZ/Q/Z和Add.1)

1.应主席邀请,哈萨克斯坦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Samakova女士(哈萨克斯坦)介绍了哈萨克斯坦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EDAW/C/KAZ/2),她说自提交初次报告以来,哈萨克斯坦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该国经历了一段时期的经济增长,使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平均工资上升,失业率下降。分配给社会福利(包括儿童福利和低收入家庭津贴)的国家预算比例大幅上升。哈萨克斯坦也正在执行一个大规模的住房方案。

3.哈萨克斯坦是一个大家庭,容纳了130多个民族,45种信仰,其首都阿斯塔纳举办了两次世界宗教大会。哈萨克斯坦的社会普遍高度和谐。哈萨克斯坦还采取行动鼓励发展公民社会机构。该国有九个政党,约6 000个非政府组织,以及大量的私营媒体组织。

4.哈萨克斯坦近期的主要发展是通过了《2006- 2016年两性平等战略》,制定该战略不仅是为了确保执行《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利,而且还要确保所有生活领域的平等机会和平等参与。《2006-2008年战略执行情况衡量计划》规定要提高妇女的政治和经济地位,保护生殖健康,努力打击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行为,并实现家庭关系中的两性平等。

5.该战略通过之后,国家家庭事务及妇女问题委员会被重组为哈萨克斯坦总统领导下的国家家庭事务和男女平等政策委员会,其主席是国家元首的一名前官方顾问。该国家委员会是一个参与起草立法、政策和政府方案的咨询机构,有权要求调查违反家庭与两性平等法律的行为。为了促进国家委员会的工作,在许多部门和机构以及地方政府指定了社会性别问题协调中心。

6.在议会中,由代表组成的Otbasy(家庭)工作组正努力促进与家庭、妇女以及两性平等有关的各种问题。此外,Majlis(下议院)正在制定男女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法草案,该草案规定要建立一个机构来监测相关立法的遵守情况。

7.自2002年建立以来,监察员办公室已受理了 22 000多份投诉,其中一半以上是妇女提出的。大多数投诉与公民身份、支付赡养费以及保健等问题有关。尽管国内法并未对“基于性别的歧视”下定义,但《宪法》第14条规定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以性别为基础的歧视均不合法。此外,还可以参考“歧视”一词在《公约》中的概念,因为宪法规定哈萨克斯坦批准的国际协定——《公约》也是其中之一——可以直接适用,且其效力优先于国内法。尽管如此,男女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法草案也明确地包含了《公约》所定义的“基于性别的歧视”这一概念。

8.该法律草案保证了政府、选举、保健、教育、文化、劳动关系、家庭关系和儿童抚育等领域的平等权利和机会。该草案还确定了男女平等政策的主要重点,并规定要在立法、政府方案与预算以及促进平等文化等方面融入社会性别观点。该法律草案规定每一性别的代表在政治机构和其他领域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30%,还规定民选公职的候选人名单上女性和男性具有同等的代表权。

9.关于《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了临时特别措施,哈萨克斯坦妇女一直在积极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在公务员系统和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中,妇女占很高比例,教育和保健行业的雇员中有四分之三是妇女。但是,处于决策地位的妇女仍然很少。只有9%的议员是妇女,妇女在地方当局和农村管理机构中的人数很少,而地区或城市中根本就没有女性的地方长官(akims)。尽管如此,哈萨克斯坦在这方面的情况还是好于独立国家联合体(独联体)的其他国家。

10.非政府组织在促进两性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哈萨克斯坦制定了许多政府政策对其给予支持。此外,提供给非政府组织用于社会项目的资金每年都在增加。在教育方面,哈萨克斯坦已经实现了《千年发展目标》。所有人都能受到免费的义务制中等教育,无论其性别如何。拥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女性的人数超过了男性。尽管如此,在选择职业时仍然存在着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女孩倾向于在人文科学相关领域寻找工作,而男孩愿意进入技术领域。但是,经济增长需求使得研究技术课题的妇女的人数逐步增加。此外,高等教育机构的教师中有62%是女性。

11. 正在采取措施提高公众对社会性别问题的认识。已经对学校的教材进行了社会性别分析,为教师和学生制定了手册,并在各所大学开展了培训课程。正在与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妇发基金)区域办事处合作开展一个项目,确保在预算编制过程中结合社会性别观点。已经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安组织)获得了用于促进两性平等的实质性援助。

12. 哈萨克斯坦非常重视依据《公约》第11条消除就业领域中存在的对妇女的歧视。哈萨克斯坦的劳动法草案(议会将于2007年通过)中有多项条款规定了怀孕妇女在工作场所的权利以及休产假和休育儿假的权利。国家家庭事务和男女平等政策委员会对劳动法草案进行了社会性别分析,并就此提出了许多提案,这些提案均已被议会通过。现在正在对其他国内法律进行社会性别分析。

13. 哈萨克斯坦一直在努力促进妇女参与经营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并特别为此指定了预算资金。小额信贷组织也为妇女经营企业提供了帮助。这些措施带来的结果是,哈萨克斯坦有40%的企业是由妇女经营的。通过提高由妇女主导的行业的薪金水平,如教育和保健行业,已采取了行动来减少女性和男性之间的薪金差距。还通过了多部法律来改善妇女的健康状况,包括生殖健康。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的帮助下,哈萨克斯坦正在采取措施预防缺碘症和贫血症。

14. 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和贩运妇女的行为。2007年将通过一部家庭暴力法草案。在过去一年里,法院审理了15起涉及贩运妇女行为的刑事案件。哈萨克斯坦政府已批准了2006-2008年打击贩运人口行为计划。哈萨克斯坦是60多个国际人权法律文书的缔约国。哈萨克斯坦已经执行了委员会就《公约》提出的许多建议,并正在通过《两性平等战略》执行委员会的其他建议。最后,哈萨克斯坦支持修正《公约》第20条第1款。

第1至6条

15. Flinterman先生欢迎这一事实,即国际协定能够直接适用于国内法,他询问这些协定的效力是否优先于后续法律及现有法律,是否存在着能使现有立法符合国际协定的任何机制。

16.他欢迎哈萨克斯坦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但他想知道为什么迄今为止哈萨克斯坦国内的法院在做出裁决时仍未援引《公约》。如果这是因为妇女对《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缺乏认识,那么他想知道哈萨克斯坦正在采取哪些措施提高认识。同样,如果司法机构和法律界不熟悉《公约》,那么报告国应说明正在采取哪些行动弥补这一情况。

17. 他高兴地注意到监察员已经处理了许多涉及妇女权利的案件。但是,令人遗憾的是,监察员的意见没有援引《公约》。他想知道哈萨克斯坦政府正在采取哪些措施来确保监察员通晓《公约》。他询问,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法草案对“歧视”一词的定义是否包含了间接歧视和私人领域的歧视。他还想了解所提议的平等权利委员会将会起到怎样的作用。例如,该委员会是否有权在适当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18.Shin女士询问,男女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法草案对“歧视”一词的定义是否包括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和性骚扰这样的歧视形式。她还想了解该法律草案是否将在平等权利委员会中为女性代表设定具体配额。该委员会中最好有至少30%的女性。了解某些情况将会有所助益,即平等权利委员会与监察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各自负责的领域。她还想知道议会通过该法律草案是否有时间框架。

19.她欢迎代表团这一天提供的统计信息册,但是报告本身仅包含了极少数特别是与第3条的执行情况有关的统计数字,她对此表示遗憾。代表团应当说明数据的收集方法,并说明国家家庭事务和男女平等政策委员会是否与统计机构就此进行了合作。需要收集关于残疾妇女和少数民族妇女的数据。最后,该报告似乎混淆了《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的临时特别措施和第4条第2款提及的保护生育的特别措施。后者应当是永久措施。此外,男女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法草案应当规定,促进事实上的平等的临时特别措施不至于构成对男性的歧视。

20.Pimentel女士注意到缔约国报告(CEDAW/C/ KAZ/2)第24页提到的家庭暴力法草案将于2007年1月提交政府审议,她想知道议会对草案做出了哪些改进。她请求获得支持该报告第6页所做陈述的数据,即2002年和2003年通过的法律已经消除了许多难题,并有助于打击贩运人口。报告第8页提到哈萨克斯坦政府于2003年11月做出决议批准了“男女平等政策概念”,委员会也想获得关于该决议的影响和实效的信息。她询问与妇女问题有关的法律诉讼的结果以及受歧视妇女可以获得的补偿。

21.委员会欢迎在国内法中执行国际标准,如报告第9页所述,但委员会想知道法院在做出裁决时所依据的支持妇女权利的论点,还想知道为什么法院没有援引《公约》。她对报告第10页提到的非司法形式的冲突解决办法表示关注;这些解决办法可能有用,但也可能有害。最后她想知道监察员解决了多少关于侵犯妇女权利的投诉。

22.Dairiam女士赞扬缔约国采取了措施,按照委员会在其关于哈萨克斯坦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制定了综合统一的两性平等办法,尤其是制定了两性平等法律和社会性别战略。她想知道哈萨克斯坦正在采取哪些措施来确保为实现这一目的的诸多努力制定共同的统一框架,并把包括联合国各机构在内的众多提供援助的国际机构考虑进来。委员会想知道是否将这方面的监督权授予了任何政府机构,从而确保统一适用《公约》第1至第5条规定的各项原则,尤其是在消除对妇女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及与陈规定型观念作斗争方面。

23.她对如《公约》第4条规定的临时特别措施有疑问,并强调,除非按照《公约》第2条的规定通过法律来保护妇女在国家机关和私营机构都免遭歧视,否则哈萨克斯坦政府通过其“男女平等政策概念”所寻求的女性和男性在各领域的均衡参与和平等权利就不可能实现。最后,她想了解此类法律,还想知道是否已经确立了基准以便对事实上的两性平等的实现情况进行监测。

24.Samakova女士(哈萨克斯坦)提到了分发给委员会成员的小册子,上面载有哈萨克斯坦的两性统计数字。在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的帮助下,1999年也以哈萨克语、俄语和英语出版了一本手册,内容覆盖了共和国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工资、养恤金、津贴、保健和歧视等方面,其中还包括一项与社会性别状况有关的陈述。从那以后,哈萨克斯坦取得了显著进步,哈萨克斯坦欢迎任何关于推动进一步发展的建议。

25.哈萨克斯坦是60多个国际人权条约的缔约国;依据《公约》,这些条约的效力均优先于国内立法。自1998年成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以来,哈萨克斯坦已经制定了一部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法草案,采纳了《公约》所载“歧视”一词的定义并规定了临时特别措施。许多国家都没有此类法律,特别是在独立国家联合体。这部法律是以法国制定的法律为蓝本的;起草工作历时两年半之久,由一个专门为此目的设立的机构负责协调。

26.在苏联时期曾使用过一种配额制,后来哈萨克斯坦没有继续使用。但是,通过该部法律草案重新提出了配额制,特别规定每一性别在决策层中所占的份额不得少于30%。曾经考虑是否将这一比例提高到40%,但是共和国总统已经将其确定为30%,实际上这也是国际标准。瑞典、丹麦和荷兰曾对配额制的使用进行过研究,并发现30%的配额就足够了。她表示希望实现这一目标。

27.在过去10年间,妇女的代表权得到了改善,妇女在议会中所占比例上升至9%,在各代表机构中的比例则上升至17%。预计将在今年通过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法草案,在提交政府专家讨论所涉经费问题之前,该草案将首先由下议院批准,然后由上议院批准;经批准之后,该草案将呈交国家元首签字。委员会关于在哈萨克斯坦促进平等权利和机会的建议将由此转化为行动。

28.她将家庭暴力法草案的延迟通过归咎于国内存在的“东方”思想,这种思想甚至直到最近还不承认家庭暴力。1999年设立的国家委员会已经着手与国际移徙组织、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以及其他国际机构合作处理这一问题。已经呼吁法院处理此类问题,并建立了约26家应急中心来提供法律意见并向妇女告知其权利。各级地方机构或区域机构也受理涉及妇女问题的案件,这些案件还能提交给监察员。在过去4年里,监察员审查了约22 000起案件,其中一半以上是妇女提起的。最高法院在这方面也很积极,解决了许多涉及妇女权利的问题。

29.哈萨克斯坦的1 500万壮年人口中约有一半以上是女性,公务员中有54%是妇女。16位部长中有3位是女性,执掌着司法部、财政部以及劳动与社会保护部三大关键部门,直到最近,科学与技术部的部长也还是一名女性。许多副部长都是女性,还有许多妇女是企业领导人、地方长官和教育机构负责人。的确,作为社会性别战略的一部分,每年都要举行竞赛以便为企业任命最佳女性领导。

30.已经通过了一部关于工作场所安全的法律。法律保护妇女免于从事重体力工作;还要求妇女们的雇主在妇女生育之后立即向其支付保育费。女性可以早于男性5年获得养恤金;如果妇女育有5名以上的儿女,获得养恤金的年龄则为53岁。已经在高等教育中引入了社会性别研究,并正在通过图书馆和大众媒体提高大众的认识。大多数部门都参与了这一由国家家庭事务和男女平等政策委员会与经济与预算规划部共同协调的努力。

31.Kustavletov先生(哈萨克斯坦)说,哈萨克斯坦缔结的所有国际条约的执行进程使得按照适当的国际标准调整了国内立法。通过对该领域的所有政府行动进行中央协调确保了统筹办法,同时一个政府间委员会依据各项国际法律、标准和原则审议了所有的政府法令和国内法。

32.Tutkushev先生(哈萨克斯坦)说,哈萨克斯坦的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法草案不是以革命性的方式制定的,而是逐步制定的。有些国家在短时期内通过了此类法律,但其议会中连一名女性也没有。该法律草案将覆盖所有的人权问题,并规定要建立一个有权干预任何涉及歧视的部门决定的机构。关于残疾人的问题,身有残疾的女性和男性都会受到同等待遇;因此不必就此采取特别措施。他们可以平等地获得医疗和教育。他承认必须加强与妊娠有关的规定,还必须处理死亡率问题。国内法没有直接援引《公约》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国内法没有体现《公约》所载各项原则和准则。至于所提及的非司法形式的冲突解决办法,它们是必不可少的,因为法院不可能总是采取行动。

33.Saiga女士请求获得更多与国家家庭事务和男女平等政策委员会的资源及职权有关的信息,包括委员会多长时间举行一次会议,委员会是否有常设秘书处,是否审议其职权范围内的法律草案;以及关于该委员会、计划成立的新平等权利机构、各部门设立的社会性别协调中心三者之间的关系的信息。她询问新的平等权利机构是否是负责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具体执行两性平等相关措施的机制。她欢迎哈萨克斯坦提供更多与社会性别协调中心发挥的作用有关的信息,包括是否要求协调中心报告男女平等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关于对两性平等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的信息,例如国家委员会进行的监测与评价。

34. Schöpp-Schilling 女士说,尽管确实已经取得了进步,但似乎没有紧迫地认识到必须颁布家庭暴力法草案以及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法草案,对此她感到不安。她询问,是否有任何条例规定要在制定两性平等相关措施之时咨询国家委员会,国家委员会是否能够自己提出提案,这些提案的重要性如何,如果其意见遭到否决,国家委员会可以通过哪些程序或渠道进行申诉。

35.在各部门建立高级别社会性别协调中心,这一进展令人感到高兴,但是她强调各种问责机制必须确保实现社会性别目标,并满足向较低级别的公务员提供社会性别意识培训的需求。在起草新的立法和措施时就应当尽早考虑社会性别问题,而不是在起草完毕之后再予以考虑。应当强化社会性别意识培训,以确保社会各界和政府都能发挥作用,监测两性平等相关目标的实现情况。

36.她欢迎缔约国意图依据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法草案着手在政治机构中为妇女分配30%的份额。忆及宪法委员会以往一直都在维护提高妇女地位的临时措施和特别措施的合法性,她询问是否设想过与劳动问题有关的特别措施。她还强调指出重要的是要确保所有法官,包括较低级别的法院的法官,都能受到与社会性别问题、《公约》以及临时特别措施的运用有关的培训。

37.Coker-Appiah女士询问,为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起见,是否正在努力对处于小学阶段的儿童进行两性平等教育,并提高家庭和整个社会对社会性别问题的认识。她希望获得与媒体在社会性别教育中发挥的作用以及提高认识活动的具体结果有关的信息。

38.Halperin-Kaddari女士对家庭暴力法草案仍然未获通过感到不安,她说这一问题十分紧迫,应当尽快通过立法予以解决。她询问该法律草案是否会包含与婚内强奸有关的规定;是否会提高目前对殴妻行为所规定的为期3年的刑罚并将其适用于非正式同居伙伴和已婚夫妇。应当为警察和法官提供更多培训,以提高其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哈萨克斯坦政府还应当承担责任,为26所妇女儿童应急中心的运转提供资金。

39.Neubauer女士询问,禁止非法搬迁、输入或贩运人口部门间委员会和“2006-2008年禁止、避免和预防与贩运人口有关的各类犯罪的计划”所做的努力是否考虑过有必要通过采取所有国内和国际利益有关者(包括非政府组织和两性平等专家)都参与的协调的多学科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她要求获得关于部门间委员会成员的信息,还想知道该“计划”是否包括监测其执行情况并评价其结果的机制以及防止贩运行为、援助受害人并起诉罪犯的措施。

40.Simms女士强调,在保护人权方面不能有等级区别,《公约》缔约国有义务保护所有妇女的权利,包括残疾妇女和处于社会边缘地位的妇女。关于哈萨克斯坦是贩运人口行为的来源国、过境国以及目的地国这一状况,她想知道是否能够获得与此有关的统计数字,即有多少人是出于性剥削或获得劳力的原因被贩运的,特别是有哪些国家通过哈萨克斯坦得到了被贩运者。她重申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打击贩运人口之害。

41.尽管性剥削和卖淫是贩运人口的一个主要因素,但是她说,卖淫也应当引起国内的关注,她请求阐明关于卖淫的现有国内立法。她了解到卖淫是合法的,但征聘妓女或组织卖淫是非法的。代表团应说明是否有起诉嫖客的法律,妓女是否能获得保健服务。她欢迎获得更多关于为打击卖淫而设想的措施的信息,并欢迎有数据表明特定的族裔群体或贫困阶层是否更容易产生妓女。

42.主席以个人身份发言,重申采纳打击贩运人口的综合办法的重要性。必须得出关于贩运现状的准确数据;官方数字与非政府来源的数字之间存在着巨大差距。贩运人口是一种严重的犯罪,应当为此制定综合性法律,并施以重刑。必须加大努力为贩运人口行为的受害者提供服务;尽管该缔约国的经济增长了,但该国似乎并不存在真正的社会安全网,尤其是对保护最穷的人和最易受伤害的人而言。采取措施来保护妇女儿童,尤其是保护其免受贩运人口之害是当务之急。

43.Samakova女士(哈萨克斯坦)说,北京会议之后依据总统令成立了国家家庭事务和男女平等政策委员会。该委员会有26名成员,其代表来自各地区、政府、议会以及非政府组织和联盟,其秘书处有10名长期工作人员。委员会讨论社会性别相关问题,由于它是总统机构的一部分,因此它能向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提出建议,并要求这些部门编写关于其建议执行情况的后续行动报告。

44.该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和秘书处每季度编写一份工作报告,并将其提交总统。总统批准报告后将其送交相关部门和地方机构。在地方一级还设有性质类似于国家委员会的其他委员会,其常设秘书处的规模略小。国家委员会的季度报告中包括地方委员会和乡村论坛以书面形式送交的信息。

45.国家委员会协调各方面的社会性别相关努力。例如,各部门的社会性别协调中心每年都必须汇报男女平等政策的执行情况;委员会随后将予以审查。尽管委员会及其秘书处不能制定法律,但有权对所有立法进行社会性别观点审查,并建议修改。最后,关于通过男女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法草案的问题,她说议会目前正在讨论该法案,应当于4月之前通过。

46.Moiseeva女士(哈萨克斯坦)说,已经制定了一部法律草案,一旦获得通过,该草案将确保向妇女儿童应急中心提供国家支助。她证实家庭暴力法草案也将适用于非正式同居伙伴。关于培训工作人员以满足暴力行为受害人的需求的问题,1999年国家委员会就已经开始建立妇女保护机构,包括在该领域建立专家库。目前已经扩大了该项努力,囊括了为警察举办的家庭暴力问题讨论会和培训课程。

47.司法部下属的禁止非法搬迁、输入或贩运人口部门间委员会负责协调打击贩运行为的努力,还有一个专门的警察部门与内政部开展合作。哈萨克斯坦政府于2006年制定了新的打击贩运行为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改进反贩运行为立法的努力仍在继续。2001年从《刑法典》中删除了对卖淫的惩罚,但社会仍然谴责卖淫行为。自2003年起,征募8名人员从事卖淫将被处以刑罚,剥夺3到7年的自由(第270条)。

48.建造或维护卖淫场所将被判处3到5年监禁(第271条)。以性剥削或其他剥削为目的从哈萨克斯坦走私人口或者经由哈萨克斯坦将人口从某一外国运输进入另一国的,将被判处15年监禁(第128条)。还加强了对贩运未成年人的规定(第133条),绑架和非法拘禁行为会被判处最多3年的监禁(第125和126条)。此外,第399条向受雇于海外的哈萨克斯坦公民提供法律保护。

49.Jalmagambetova女士(哈萨克斯坦)说,与其他某些中亚国家相比,哈萨克斯坦在克服教育领域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方面做得更好。目前正根据国家教育改革计划修订学校教材,并特别参考了2007-2008年哈萨克斯坦两性平等战略。对小学教材进行的审查查明了传播传统性别角色的课文和图片。在学前阶段,目前正教育学生摒弃这种陈规定型观念,而在中学,学生家庭伦理课的一部分就是研究社会性别问题。

50.这些举措开始收到成效:2004年,学习技术课程的中学生中有33%是女生,2006年则上升至40%。在高等教育机构中学习法律的女生人数也在稳步增长,获得博士头衔和教授职位的女性人数同样在增加。依据婚姻法和家庭法,现在照顾儿童的责任应由父母双方平等承担;父母任何一方照顾三岁以下儿童的,都有资格获得育儿津贴。依据受国家资助的社会合同,国家委员会与记者紧密合作,提高对妇女问题的认识。

51.Schöpp-Schilling女士说,她欢迎与划拨给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执行两性平等战略的预算有关的信息。

52.Flinterman先生说,据他所知,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法草案禁止在公共和私营领域的直接与间接歧视。他关注地了解到,由于《公约》已经被纳入国内法,因此哈萨克斯坦的国内法院没有援引《公约》。必须依据国际义务解释国内立法,不能将其视为静止不变的。例如必须根据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解释《公约》。既然哈萨克斯坦已经批准了《公约任择议定书》,它就有义务确保妇女、司法机构和法律界了解《公约》赋予妇女的权利。

53.Neubauer女士询问,Moiseeva女士提到的部门间委员会中是否有两性平等专家。她想知道如何确保在负责保护贩运行为受害妇女人权的不同行为者之间进行协调,包括在保健、教育和社会保障领域。

54.Dairiam女士询问,由哪一个政府机构负责确保不同的国际捐助者利用统一的办法来处理各种社会性别问题,尤其是涉及《公约》第1至第5条的问题。

55.Samakova女士(哈萨克斯坦)说,国际捐助者组织在哈萨克斯坦开展的活动是由经济与预算规划部以及外交部共同协调的。哈萨克斯坦缔结的所有国际条约和公约的效力都优先于国内法,这就是为什么国内法中没有同样地提及性别歧视问题。任何歧视和阻碍平等的任何行动或过失都是被禁止的。从国家预算中为负责执行两性平等战略的政府部门划拨了资源。国家或地方预算可能会为特定的举措提供资金。国际捐助者倾向于以专家咨询方式提供援助,并为非政府部门直属的实体提供资金。2006年,为了提高对性别问题的意识并修订教材和公务员培训课程,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妇发基金)提供了70 000美元。

第7至9条

56.Coker-Appiah女士询问,是否制定了任何战略来保证哈萨克斯坦妇女能够被赋予充分的政治权利。她对这一说法感到吃惊,即妇女较少参与政治活动是由公众的思想倾向造成的,而且妇女也倾向于投票赞成男性。

57.Shin女士欢迎依据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法草案规划执行30%的配额,以鼓励妇女参与决策。她想知道正在开展哪些提高认识的活动或其他活动以便为该草案在公共生活各个领域的执行铺平道路,男性议员如何看待将于2008年引入的配额制的前景,总统如何解决该草案遇到的障碍。

58.主席以个人身份发言,询问关于妇女在外交活动中的代表权问题。

59.Samakova女士(哈萨克斯坦)说,哈萨克斯坦是独立国家联合体三个国家中唯一一个在促进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立法方面取得具体进展的国家。她确信,由于总统的政治意愿,该法律草案将适时得到颁布。1999年,在哈萨克斯坦历史上首次有妇女登记地区选举(okrug)的候选人资格,人数达75名之多。男同事的反应各异,但他们正逐渐接受配额观念。她的团队正在尽一切努力打击宗法制陈规定型观念,支持妇女的政治雄心。以往议会中几乎没有女性,但现在有三名女议员。哈萨克斯坦全国都在举行讨论会和圆桌会议,以促进对该问题的一般性讨论。

60.Jalmagambetova女士(哈萨克斯坦)说,每个国家都在按自己的方法克服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在哈萨克斯坦,一个名为Otbasy(家庭)的工作组正在开展关于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法草案的工作,有25%左右的代表参加了该工作组。该工作组每年都举行一系列圆桌讨论会议,以提高公众和议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在过去三年里进行了充分讨论,她确信大多数代表实际上都会投票赞成该法律草案。将在法律中规定30%的配额。在起草其导言时已经举行了1 219次讨论会,目的是赋予妇女们政治权利。妇女在各政党的成员中占58%,党派名单上登记的女性候选人的人数正在稳步上升。目前两议会委员会的主席都是女性,这是妇女权利在哈萨克斯坦取得的一项成就。

61.Moiseeva女士(哈萨克斯坦)说,哈萨克斯坦与非政府组织以及国际移徙组织开展合作,在阿拉木图为那些设法返回哈萨克斯坦的贩运行为受害者建立了一个庇护所。还为受害者提供了住房补助金和实物保护,并正在调查针对贩运者的刑事案件。

下午1时零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