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届会议

第768次会议简要记录(B室)

2007年1月24日,星期三,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西蒙诺维奇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荷兰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续)

下午3时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荷兰的第四次定期报告(续)(CEDAW/C/NLD/4和Add.1、CEDAW/C/NLD/Q/4和Add.1)

1.应主席的邀请,荷兰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第7至9条

2.邹晓巧女士指出,自2003年以来,妇女担任公职和政治职务的比例几乎没有提高,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有所下降。因此,她想知道荷兰政府计划采取哪些措施达到2010年45%的目标。尽管妇女在司法部门任职人数较多,但在实业和外交等领域的参与率较低。了解荷兰政府是否进行了任何有针对性的研究以发现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将是有意义的。她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没有提及少数族裔参与政治生活的情况,如能收到这方面的信息,她将表示感谢。

3.Gaspard女士问,为什么女性在地方决策领域的参与率非常低。她注意到,妇女通常不能连任,不知道政府是否采取措施为女政治家的政治生活和私人生活提供便利。她还对进一步提供资料说明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和阿鲁巴地方一级当选妇女的状况表示赞赏。

4.Gumede Shelton女士说,她希望得到数据,了解妇女在司法部门和外交部担任高级决策职务的人数。她还要求代表团详细说明报告第41页的“特派团团长”一览表(CEDAW/C/NLD/4)。

5.Belmihoub-Zerdani女士想知道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的妇女能否当选为荷兰议会议员,以及众议院或参议院是否包括穆斯林团体的代表。荷兰政府在省市议会中任命的妇女非常少,她对此表示不安,并且想知道荷兰政府是否怀有执行《公约》第7条所必需的政治意愿。

6.Licher先生(荷兰)说,尽管政府负责促进男女任职人数平等,但反对从法律上规定妇女担任公职和政治职位的名额。妇女目前大约占劳动力总数的44%,与欧洲联盟在2000年里斯本首脑会议上确定的目标相一致。多数高级职位之所以被男子占据,其中的一个原因是70%的妇女为非全时工作人员。关于少数族裔参与政治生活的问题,荷兰议会第二院有12名少数族裔议员,其中9名是妇女。地方议会少数族裔妇女的数量从2002年的53人增加到2006年的106人。

7.Olivia Croes女士(荷兰)在回答阿鲁巴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问题时说,上一次选举中,候选人中大约25%为妇女,而2001年为21%。议会目前的议长和副议长均为妇女。荷兰政府坚定地认为非歧视性教育和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具有重要意义,并尽一切努力提高妇女的总体地位。

8.她澄清说,阿鲁巴是荷兰王国的一个主权自治成员,它负责在其领土范围内执行《公约》。

9.de Leeuw女士(荷兰)说,荷兰政府实行各种措施,促进妇女参与政治。在2006年市政选举和全国选举以前,一些知名官员致函各政党,鼓励他们任命妇女候选人,社会事务部还发动了一场名为“为妇女投票”的运动。政府还制定了专门方案,鼓励少数族裔妇女参与地方政治事务,现已证明,这种做法是非常成功的。

10. 关于高级职位的妇女人数,答复文件(CEDAW/ C/NLD/Q/4/Add.1)的第42页表11显示,2005年法官中的47.4%为妇女。2006年,17个新任命的大使中有6位是妇女。外交部各委员会的组成由一个名为“平衡组织”的内部工作小组监督;该小组为2005-2010年设定了一些目标,并在2010年底对情况进行评价。

11.Licher先生(荷兰)说,妇女占议员的35%以上,但在政府其他部门,有些目标还没有达到。《公约》赋予荷兰的义务确保该国尽其所能使男女任职人数相同,特别是在政府各委员会的任职人数相同,因为按照规定,这些委员会必须确保男女任职人数相同。不能满足这项要求的委员会,必须解释原因是什么,并致力于逐步实现这个目标。当前,只有20%的市长是妇女。

12.Begum女士要求详细说明荷兰在高级管理职位上,特别是在民政管理职位上实现男女任职人数相同的计划。

13.Belmihoub-Zerdani女士想知道除阿鲁巴外,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的其他6个岛屿是否有人在荷兰国民议会任职。

14.Gumede Shelton女士询问荷兰常驻代表中有无妇女担任团长职务。

15.Licher先生(荷兰)说,由于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的岛屿有自己的政府机构,这些岛屿没有人在荷兰议会中任职,但是这些岛屿的公民属于荷兰居民的,则可以当选议会议员。荷兰政府为实现在高级管理职位上男女任职人数相同而采取的“临时特别措施”通常反映在公司一级采取的这类措施中。

16.de Leeuw女士(荷兰)说,荷兰的常驻代表中没有妇女担任团长。

第10至14条

17.Patten女士赞扬荷兰在就业和经济生活中为解决消除对妇女歧视问题所做的努力。荷兰开发了一些真正有助于促进两性平等的工具。但是,由于非全时就业人数较高,她想知道荷兰是否进行过详细研究,以确定私营和公营部门、全时与非全时工人以及从事相同工作的男女之间工资长期有差别的根本原因。她想知道荷兰是否对实行的措施,如同酬管理工具进行过性别影响评价。她还想知道荷兰政府是否与社会合作伙伴达成培训和再培训协议;是否对一些公司实行奖励,鼓励它们增加为妇女提供培训的职业中心的数量,包括非传统部门职业中心;正在采取什么措施使妇女重新参与劳动力市场和保证全时就业。如能了解这些情况,她将表示感谢。最后,她想知道已经采取了什么具体步骤消除对残疾和年老妇女的歧视。

18.邹晓巧女士说,在答复委员会提出的问题时,荷兰提供了两组关于性别工资差异的数据。她想知道这两组数据存在重大差别的原因。她也不知道荷兰妇女一般是否能够自由选择非全时就业,或者是否感到被迫这样做,其原因是因为要承担家庭责任呢还是找不到全时工作。报告指出,潜在雇员,特别是妇女的资格,并非总是能够满足劳动力市场的需要。因此,她想知道已经采取了什么措施解决这个问题。

19.Arocha Domínguez女士说,遗憾的是,代表团中未包括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的代表,因为委员会关心的有些具体问题与这些岛屿有关。她想详细了解这些岛屿实施了什么特别方案,以便使妇女参与旅游和服务业以及行政和技术工作。荷兰没有提供资料说明艾滋病毒/艾滋病在这些群岛上流行的情况。艾滋病在该地区为异性传播,因此,她想知道有什么特殊方案可确保妇女的性行为既安全又负责任。最后,委员会欢迎提供更多资料说明残疾妇女有无机会接受旨在确保她们经济上取得独立和获得社会福利的教育和职业培训。

20.Tan女士想知道政府是否计划调查阿鲁巴少女怀孕率高的原因。荷兰应说明怀孕的少女是否会被学校开除,是否为年轻母亲和孩子提供了支助设施,是否在这个问题上开展了更广泛的提高认识活动。她想知道堕胎在阿鲁巴是否成问题,该岛的产妇死亡率有多高,危险年龄组的情况如何,是否因堕胎造成死亡。最后,她询问荷兰是否对阿鲁巴岛单亲家庭的社会经济状况做过研究,是否制定了为这种家庭提供儿童保育和就业机会的特殊规定。

21.谈到荷兰的情况,她询问荷兰是否参加了欧洲联盟旨在发展乡村社会的方案。如果已参加,应说明这些举措的影响,以及是否为农村妇女制定了平等教育机会、保健、市场和金融贷款方面的国家计划。她还想知道有多大比例的农业财产由妇女所有或管理,多大比例的农场工人是妇女,其中多少妇女有权享受与男性农场工人相同的社会福利。她想知道为农村地区开发的商业模式是否涉及儿童和老人,并询问农村地区儿童和老人日托中心的数字以及对他们的照料情况。荷兰应说明哪个部或地方当局负责监督护理的质量,日托中心的费用能否令人负担得起,是否取得了成功。

22.Tavares da Silva女士想知道荷兰对没有取得劳工权利和相关保护、充当家政工人或免费食宿帮佣工的移徙妇女的立场。她想知道移徙妇女是否必须接受费用高昂的融入社会课程和测验,她们一般收入很低,条件较差,这就增加了她们对伴侣的依赖,她询问荷兰政府是否对相关立法进行了性别影响评估。她的理解是女性寻求庇护者一般不符合以性暴力为由取得难民资格的条件,相关的程序非常严格。因此,她想知道是否会采取某些措施,确保适当保护惧怕本国迫害或暴力的女性寻求庇护者。

23.Olivia Croes女士(荷兰)说,1987-2005年,阿鲁巴报告的艾滋病毒/艾滋病病例总计为435例。其中,妇女占35%,每年新感染的数量平均为25人。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和联合王国的帮助下,荷兰向欧洲联盟提交了一项制订艾滋病毒/艾滋病国家战略计划的提案。实施了提高认识方案,但是,由于缺少资金,已经计划的能力建设方案尚未实施。开展了有关工作场所污辱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方案,但没有特别针对妇女。在阿鲁巴,堕胎是非法行为,没有提供相关数据。

24.Jocelyne Croes女士(荷兰)说,在阿鲁巴,少女母亲可继续上学,直至怀孕的第七个月。学校提供儿童保育设施,以便为她们提供支助,同时鼓励她们留在学校,并在经济上给予特殊援助。侧重于防止早孕的方案的非政府组织网络,以及包括白十字会和计划生育组织在内的其他组织正在解决这个问题。政府提供资金,协助这些机构的预防和教育工作。计划制订的立法旨在促进儿童保育权利,但由于筹资方式方面的问题,目前被搁置。

25.Licher先生(荷兰)说,没有关于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的更多资料,他注意到委员会对荷兰代表团中没有包括安的列斯群岛的代表表示遗憾。

26.Lousberg女士(荷兰)说,根据劳动监察员关于“同酬行动计划”执行情况的最新进度报告(报告第56-58页),2002年的一项调查显示主要基于劳动法执行情况和促进发展工具的政府政策收效不大。因此,2005年晚些时候,建立了由雇主、雇员、平等待遇委员会和荷兰人力资源政策协会的代表组成的同酬工作小组,以提高对同酬条例和有关各方遵守条例的认识;宣传快速浏览等同酬发展工具并培训雇主、雇员、谈判人员和人力资源工作人员掌握其使用方法;加强他们所代表机构的此类专门知识;并进行必要的研究。下两周,工作小组将向政府和社会合作伙伴提供更多建议,政府在制定新的政策时将考虑这些建议。

27.全时与非全时薪酬差别的主要原因是男子一般从事全时工作,担任的职务也较高,而且,18-21岁的年轻人一周工作不到12个小时,最低工资比成年人低。

28.工作小组的一项决定是简化快速浏览表,使其更便于雇主使用。但是,使用这个工具时间太短,还不能做出评估。作为对长期和临时合同的半年研究的一部分,平等待遇委员会公布了对个别案例的意见,同时还借助快速浏览公布了对个别公司的意见。

29.遭受多种形式歧视的妇女得到了关于残疾和疾病的《平等待遇法》的保护,该法为残疾妇女提供劳动力市场各方面的专业培训,其范围很快将扩大到相关领域,如交通,因为在这一领域,妇女的处境也不利;同时也受到关于年龄的《平等待遇法》的保护。

30.van der Zaal-Van Bommel女士(荷兰)提及女性寻求庇护者时说,虽然2000年《外侨法》不承认惧怕性暴力和名誉杀人是寻求庇护的特定依据,但其中的若干条款针对的是与性别有关的迫害,并为庇护申请提供了两性通用的办法,这完全符合联合国的性别准则。对申请庇护的妇女出台了保护措施,如除配偶外给予她们独立地位,由女性面谈人员单独与她们面谈,而且翻译也是女性。2003年政策准则仅仅编纂了自1980年代以来出台的保护措施。此外,申请人对性暴力的惧怕可以得出结论:根据《日内瓦公约》,她可被视为难民。这一结论已并入《外侨法》第29条。但通常的情形是,惧怕性暴力或惧怕名誉杀人以及回国后遭受不人道待遇的可能性被视为违反《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3条,这一规定也已并入第29条。妇女因这两种原因确实处于危险中的,可以发给居留证。

31.新的《融合法》自2007年初开始生效,由于是新法,未能对其做出评价,这部法律的宗旨是使新定居的移民通过学习语言及了解荷兰社会运作方式参与荷兰社会生活。这对增强没有工作和任何收入来源的妇女的能力来说尤为重要。2006年和2007年为低成本培训增拨了资源,以促进公民一体化和这类妇女的参与。

32.Leeuw女士(荷兰)在提及农村妇女境况的时候说,农业部实行严格的将性别纳入主流的政策,确定妇女参与农业委员会的目标是30%,专门为妇女拨付10%的信息预算。平均来说,农村妇女获得有酬工作的可能性较小,她们的文化程度较低,参与劳动力市场的比例较低,为3%。但是,过去10年中,城市与农村妇女的差距不断缩小。农村妇女的失业要低1%,但是,她们也不大可能去申请工作。从事有酬工作的农村妇女,其工作时间比城市妇女少2-6个小时,更可能从事非全时工作。农村妇女更多的是从事无薪工作,较少利用儿童保育设施,尽管她们可选择利用的非正规保育设施更多。农村妇女有40%,城市妇女有44%在经济上是独立的。农村妇女对工作的内在价值和经济独立的态度不够解放。农村妇女一般从事中等职位的工作,而城市妇女往往担任高级职务和科学领域的职务。农村的性别差距比城乡差别更明显:例如,74%的农村男子在经济上是独立的。

33.妇女在农业和园艺业的就业率从26%上升到35%,但近年来,妇女不太可能受雇于家庭农场,而更可能做临时工。农场主的妻子通常与丈夫共同经营农场,但自1992年以来,妇女经营农场的比例由7%增加到29%。在农场工作的妇女20%还另有工作。没有提供具体数据说明移徙妇女在农田就业的人数。作为农业企业家的妇女,是一个精力充沛的群体,她们在职业上积极求得自身的发展,目前,这种企业占所有农村企业的4%。

34.Lousberg女士(荷兰)说,应由雇主在接受罚款处罚后为其外籍佣工申请工作许可证。免费食宿帮做家务的姑娘——界定为18-25岁的人士,在主人家中最多呆一年时间,仅做一些轻微的家务劳动——不能划归家政工人,她们只需要居留证。工作许可证由工作和收入中心发放,由该中心确定发给的工资是否符合标准,并在审议全国现有的工人能否就业后,审批外来家政工人的许可证。

35.Licher先生(荷兰)说,2010年让妇女在劳动力队伍中占65%这一目标并不是指全时就业,而是指每周工作12个小时或以上。遗憾的是,70%的非全时工作妇女中有十分之九以上对工作时间较少表示满意,因此,要达到上述目标会有困难。荷兰政府试图鼓励妇女延长工作时间,以便满足市场的需要,并在经济上获得独立。

36.移徙妇女基本上不准备工作,大多没有熟练掌握语言,在自己的国家甚至没有接受过初等教育。政府为移徙妇女提供了培训课程,为她们进入劳动力市场提供了一定的机会,但对于几乎被社会排斥的人,不提供这种培训课程。政府还倡导其他一些措施,如志愿者工作和社区自助组织等。

37.Patten女士询问,政府如何计划降低保险公司在其职业残疾保险单中为怀孕妇女企业家设立的条件,并且对没有为因怀孕和/或生育暂时不能工作的自营职业妇女制订任何计划做出赔偿。

38.鉴于雇主对戴着头巾的非荷兰籍妇女存在着根深蒂固的歧视,她询问政府是否考虑采取某种平权行动,以便给雇主发出强烈信号,并帮助这些妇女进入劳动力队伍。她还想知道政府采取了什么措施来帮助雇主制订必要的公司内部程序,允许妇女雇员就薪酬歧视提出申诉。

39.Begum女士问政府是否设想利用小额供资计划帮助可能贫穷的单身少数族裔妇女,是否制订了工作保障政策帮助70%以上从事报酬低的非全时临时工作的妇女。另外,关于少数族裔妇女的健康问题,她想知道政府是否鼓励她们做免费的乳腺癌和宫颈癌检查,是否对终止21岁以上妇女的避孕药具费用报销进行过影响分析。

40.Tavares da Silva女士说,根据在荷兰进行的研究,免费食宿帮做家务的姑娘每周工作30多个小时。2004年,上诉法院的一项判决承认免费食宿帮做家务的姑娘的特殊处境相当于享受最低工资待遇的雇用关系。她想听取代表团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41.Belmihoub-Zerdani女士说,虽然欣见代表团中有两名阿鲁巴代表,但对代表团中缺少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的代表表示遗憾。她仍在等待对她就生活在这些地区的人民的选举权、议会代表权和国籍等问题提出的问题做出回答。她还想知道为什么没有回答关于没有提交荷属安的列斯群岛执行《公约》情况的报告的问题28。

42.Verhagen女士(荷兰)说,虽然所有年轻移民在寻找工作和取得工作经验时都遇到过问题,但移民中的男孩受到的影响尤其大。因此,解决这个问题的措施应同时针对男孩和女孩。内阁和社会合作伙伴承诺在这方面开展一些活动。雇主承诺履行与按工作经验安排职位有关的协议,并且在做这种安排时避免歧视。根据2005年内阁和社会合作伙伴起草的协议,另外创造20 000个按工作经验安排的职位,难以取得职位的参与者将接受培训,一旦她们取得职位,将接受监督。从2006年起,每年拨款3 500万欧元作为补助金。

43.Lousberg女士(荷兰)说,许多保险公司规定,怀孕和生育津贴要等两年才能申领。若干法院目前正在审查这是否与《平等待遇法》第7条相一致,该条规定在提供物品和服务方面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政府正在等待这些程序的结果。提供政策建议将是下届政府的事项。但是,私人保险公司在提供与孕假后的分娩有关的病残津贴方面不存在问题。

44.Licher先生(荷兰)说,法院的裁决应为保险人提供明确的指导。

45.Leeuw女士(荷兰)在回答关于少数族裔和种族妇女进行乳腺癌和子宫癌检查的人数以及2004年对21岁以上妇女停止报销避孕药具费用的影响的问题时,她要求委员会去查阅荷兰对问题26的答复(答复,第31页和第32页)。

46.Licher先生(荷兰)说,在荷兰,平等待遇和反对歧视立法适用于全时和非全时工作。因此,非全时雇员与全时雇员享有同样的工作保障。

47.单身母亲摆脱贫穷的最好办法是找工作就业,不管是为别人工作,还是为自己创业。在荷兰,小额供资发展很快,这对于没有机会取得银行经常供资和贷款的妇女是一种潜在的工具。这种援助可提供给任何想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人,不管他们目前是否领受津贴。

48.Lousberg女士(荷兰)说,荷兰政府已经采取若干措施,防止免费食宿帮做家务的姑娘受到剥削。免费食宿帮做家务的姑娘和主人的家庭应签订一份特殊合同,对每周的日程、报酬多少以及姑娘不在时,所列工作的负责人等做出规定。重要的是要指出这些活动的主要责任不是由姑娘承担。另外,移民归化局设立了专门的热线,姑娘遇到问题时,可以打电话。

49.当姑娘所进行的活动达到雇用关系的要求时,姑娘与主人家庭签订的合同应当成为劳动合同。2004年上诉法院裁决中提及的姑娘用了两个月的时间整修主人家的房屋。上诉法院裁定这种活动不属于互换服务关系,而是属于雇用关系。

第15和16条

50.Tan女士想知道是否评价过1999年3月到2001年1月间由司法部进行的调解离婚案和婚姻关系引发的争端的实验(报告,第 80页)。如果是,评价结果是什么。她特别想了解有多少对夫妇参与了实验,有多少对夫妇经过调解解决了问题;谁进行的调解;调解目前在离婚案中是否可以作为解决争端的替代解决办法;如果调解失败,当事一方在调解期间提供的资料在法庭上可否用来起诉对方。根据报告(第80页),调解程序足以保护弱者的利益,特别是未成年儿童。这是否意味着调解程序已成为家庭法程序呢?

51.根据荷兰的答复(第17页和第21页),对特定收入水平以下的每个人,包括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均可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她很想了解免费法律援助是否真正提供给每个人,还是只提供给荷兰公民;免费法律援助对象的最高收入限额是多少;有多少妇女受益;基于性别的暴力受害者是否也有资格取得这种援助。她也非常想知道为初期阶段的性暴力受害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试点项目是否已取得成功。

52.准许向家庭暴力的肇事者下发临时禁止令以防他们回到家庭的法案规定,政府将向肇事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政府是否也向受害者提供免费法律建议、咨询和免费法律援助吗?

53.最后,根据关于阿鲁巴的报告(CEDAW/C/NLD/ 4/Add.1,第16页),随着阿鲁巴新的《民法典》于2002年1月的实施,若干歧视性条款被废除。此后阿鲁巴当地的情况发生了什么变化,这一点令人关注。她特别问到歧视性的文化价值观是否仍普遍存在。如果存在,政府正在采取什么措施消除这种观念。

54.Tavares da Silva女士指出,荷兰政府最近使其有关家庭团聚的规则更为严格。虽然对有些规定的修改是必要的,例如禁止强迫婚姻,但其他变化,如在家庭团聚方面规定的收入要求更高对妇女的打击很大。委员会听取一些荷兰妇女的证言,她们不能同外国丈夫或伴侣团聚的原因是规定的收入要求高造成的。她想知道荷兰政府是否对新法的负面作用做过评估,因为这些负面因素可能构成对妇女的直接歧视。

55.Bleeker女士(荷兰)说,家庭团聚和家庭组成并不一样。在前一种情形中,在倡议者合法进入荷兰前,关系就已经存在;而在后面情况中,关系是在倡议人成为该国的合法居民后才开始的。只是在家庭组成情况下才有提高收入的要求,从最低工资的100%提高到120%。现在对倡议人还要求至少有一年的就业合同。目的是确保倡议人与他或她的伴侣无权要求国家的社会救济和城市的社会服务,同时鼓励想要同国外伙伴结婚的男子和妇女在组建家庭前完成教育和找到有保障的工作。根据移民归化局提供的数字,对妇女新规定的收入要求产生的负面作用并非特别大;但是,将进一步研究这个问题。

56.Bogers先生(荷兰)说,在刑事司法系统寻求补偿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们有权获得法律援助。这种援助是否免费视其收入而定。在一定的收入水平以下,法律援助是免费的;若在该水平以上,则有补贴。他确认移民也可以申请免费法律援助。

57.Dopheide女士(荷兰)在提及关于允许对家庭暴力肇事者下发临时限制行动令的法案的问题时说,当然也为受害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58.Jocelyne Croes女士(荷兰)说,尽管出台了新的阿鲁巴《民法典》,但一些陈规定型观念依然存在。政府正在致力于通过把解放教育列入从幼儿园到教师一级的培训的学校课程中,并开展提高认识活动,特别是在社区一级,以消除陈规定型观念。对在早上的会议上提出的问题做出的答复是目前还没有消除阿鲁巴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综合办法。但是,如上所述,希望实施一个新方案,资金由阿鲁巴与荷兰的新的发展合作系统提供。

59.Licher先生(荷兰)说,代表团没有关于调解实验结果方面的任何信息。但是,他确认调解在荷兰是相当普遍的。

60.Gaspard女士询问,《民法典》是否做了修改,以便给予父母同等的权利,使他们的子女沿用他们的名,并且询问这项规定是否适用于荷属安的列斯群岛。荷兰还负责在安的列斯群岛执行《公约》。她希望下一次报告载有更多详细资料,说明这方面的情况。

61.Licher先生(荷兰)说,《民法典》不适用海外领地。他感到遗憾的是他不能更详细地回答关于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的问题,但重申尚未提交有关该领地的报告。但是,他显然注意到了提出的批评。

62.主席对代表团的详细答复表示赞赏。她希望荷兰下一次能向委员会提交关于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的报告。

63.Licher先生(荷兰)对与委员会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他希望代表团的评论意见清楚地表明荷兰政府完全致力于执行《公约》,并在实质性领域取得了进展。荷兰期待着获取委员会的建议,并希望在今后四年内能够提交进展报告。

下午5时1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