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届会议

第793次会议简要记录(B室)

2007年7月24日,星期二,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达伊里姆女士(报告员)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爱沙尼亚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因西蒙诺维奇女士缺席,报告员达伊里姆女士代行主席职务。

上午10时零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爱沙尼亚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EST/4;CEDAW/C/EST/Q/4 和 Add.1)

1.应主席邀请,爱沙尼亚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Kaljurand女士(爱沙尼亚),介绍了爱沙尼亚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EST/4)。她说自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EST/1-3)提交以来所取得的最重要进展之一就是于2004年5月1日生效的《性别平等法》。该法禁止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里基于性别的歧视,并赋予受歧视者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该法还责成中央和地方所有政府机构引入性别主流化战略。

3.虽然政府没有为促进性别平等制定单一和统一的行动计划,但相关措施已纳入许多具体的政策文件中,包括社会事务部的战略行动计划和国家预算战略。此外,为执行性别主流化战略还开展了多种多样的活动:公务员和地方政府官员得到了适当的培训,并创建了一个专门知识的在线数据库。政府公布了年度数据公告板,分析各领域的男女状况并开展有关性别平等的调查,分析和调查的结果可在互联网上浏览。为提高公众对与性别有关的问题的认识,出版并发行了宣传材料,阐述了基本术语和相关问题。

4.关于爱沙尼亚促进妇女进步的国家机构,她说性别平等部(前性别平等局)负责处理与性别平等相关的全部事宜。该部门由7名公务员组成,并由社会事务部的社会和劳动政策信息与分析部提供支持。根据委员会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结论性评论中所表达的关切,爱沙尼亚已付出了巨大努力以强化国家机构,尽管仍有许多不足之处。相关专门知识的欠缺导致了特别的困难。

5.2005年10月,任命了一名性别平等专员以监测《性别平等法》的遵守情况,处理相关投诉并发表专家意见。此外,性别歧视的受害者有权向司法总监提出诉状,司法总监可酌情启动调解程序。到目前为止,尚未启动此类涉及性别歧视的程序。《性别平等法》还规定设立一个性别平等理事会,作为政府的一个咨询机构。但是,由于缺乏合格职员,该理事会尚未投入运作。多个机构正进行有关性别问题的研究,还有两个国家非政府组织也在积极促进性别平等。社会事务部作为与欧盟结构资金有关的试点项目的一部分,正计划成立一家性别平等信息中心。

6.自2002年以来,爱沙尼亚在打击人口贩运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随着经济的繁荣,卖淫和贩运的水平有所下降,通过引入立法加强了执法力度以惩治宣扬卖淫的活动。启动了若干提高认识活动,社会事务部和非政府组织为社会工作者、教师和青年工作者举行了定期的培训课程。政府还通过了一项国家发展计划,在2006年至2009年期间打击人口贩运。

7.在受害者支助方面,爱沙尼亚开设了一条热线,并与其他北欧国家和波罗的海国家一道参与了一个帮助为性剥削目的而遭贩运的妇女安全回返和重返社会的试点项目。2007年建立了三家贩运妇女受害者收容所。2004年,爱沙尼亚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8.关于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她强调有必要就家庭暴力的流行情况、原因和结果开展进一步定性和定量研究。首家妇女收容所于2002年12月成立,但是亟需额外设施。目前尚无对犯罪者的支助服务。2005年发起了一场名为“如果爱使人受伤”的大规模公众认识活动,爱沙尼亚社会项目中心为受害者组织了每周一次的支助组。2005年设立了针对暴力男性的试点组。制定了一项由许多领域的各种活动构成的家庭暴力国家行动计划,并将于2008年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现在授权法院可以对犯罪者发出各种禁止令。

9.关于妇女参与决策的问题,她指出新议会的议长和一位副议长都是女性,目前政府内有三位妇女担任部长职务。但是,正如最近一项关于妇女和施政的调查所表明的,在国家和地方一级的选举中,妇女当选的可能性仍然要低于男子。大众媒体持续一贯地强化政治领域基于性别的定型观念,身处高层的女政治家时常感到与其男性对应方相比,她们的地位很不利。为改进这种局面,各种非政府组织已得到社会事务部的资助,以执行旨在增加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项目。

10.爱沙尼亚经济的快速增长大幅度降低了失业率,而且的确自1995年以来,与妇女相比有更多的男子处于失业状态。最近的劳动力短缺意味着较大数目的妇女,特别是老年妇女开始就业。为了提高人们对目前男女薪资差距的认识并尝试改变大众的态度,媒体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报道。作为欧盟成员国,爱沙尼亚在欧洲共同体性别平等框架战略(2001-2005年)的背景下实施了许多项目,包括一项旨在支持妇女从事私营部门职业的倡议。

11.此外,一个包括爱沙尼亚和非洲在内并由欧盟共同供资、关于私营部门平等机会的结对项目将在2007-2008年期间执行,目的是在私营部门内提高对工作场所性别平等法律标准、政策和最佳做法的认识。已发行了一些宣传材料,其中包括国际劳工组织出版的题为《女性工作者权利和性别平等入门》的手册和一本英语-爱沙尼亚语平等术语词典。

12.2004年的《父母津贴法》旨在补偿在孩子出生第一年内留在家中的父母的收入损失。津贴由国家预算支付,选择休假的父母有权得到相当于其薪水全额的补偿。在孩子出生前未就业的父母也有权得到每月固定的津贴。父亲在要求得到父母津贴的人中仅占1%,因此必须进一步努力以在总体上促使他们更多地参与子女抚养和家庭生活。此外还必须采取措施改变雇主对育儿假的态度。

13.最后再回到妇女健康问题上时,她回顾说委员会在关于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评论中表示了对爱沙尼亚艾滋病毒/艾滋病日益流行的关切。虽然这一流行病不断地引出问题,但是政府致力于防止其进一步蔓延,并因此通过了一项新的2006-2015年国家艾滋病毒/艾滋病战略及与之相关的2006-2009年行动计划。一个最近成立的多部门咨询机构将协调此战略的执行。战略由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组成,旨在防止艾滋病在更广泛的人群中蔓延,特别是诸如妓女和静脉注射吸毒者等弱势群体。

第1条至第6条

14.Flinterman先生在提及新的《性别平等法》时询问该法是否已有英文译本,其对歧视的定义是否与《公约》第1条一致以及定义是否涵盖了性骚扰和对妇女的暴力。尽管《公约》高于爱沙尼亚本国法律,但法官在法律诉讼中并未援用《公约》。因此,他想了解政府是否采取了措施以提高司法部成员对《公约》的认识。根据本报告,性别平等专员被要求在对可能的歧视案例发表意见时须考虑到《公约》。如能了解到援引《公约》的意见的具体事例,委员会将非常感谢。

15.关于侵犯妇女权利的法律补救方法对确保性别平等政策的有效执行而言至关重要。虽然根据《性别平等法》有可能就基于性别的歧视要求赔偿,但是缔约国报告显示并非所有居住在爱沙尼亚的妇女都能够利用这个机会。而且,至今没人求助于由司法总监确定的调解程序。政府正在采取怎样的措施以保证这些补救方法能得到实际的应用?最后,他强调了《任择议定书》的重要性,认为它是在国内法律秩序范围内提高对《公约》整体认识的手段。他还询问缔约国计划何时批准该议定书。

16. Halperin-Kaddari女士说,虽然为确保性别平等而建立的法律框架和国家机构给她留下了深刻印象,但是由于缺乏能够胜任的人员,它们似乎并未发挥出应有作用。书面资料介绍了性别平等专员的权利和任务,但却没有说明专员实际取得的业绩或有多少人为她工作。委员会将感谢所提供的信息,特别是关于专员参与拟议法律的性别分析以及性别平等理事会预计成立日期的信息。更多地了解赋予专员职责以监测一切形式歧视而不仅是基于性别的歧视的提案是有益的;这不一定是积极的进步。最后,她询问自愿调解程序是否只对妇女开放,或对所有歧视受害者开放,并要求提供一份在介绍性发言中提及的于2006年底公布的统计资料,内容是关于爱沙尼亚的妇女情况。

17.Šimonović女士说,几乎所有其他的欧洲联盟成员国都已通过了《任择议定书》,她想知道是什么阻碍了爱沙尼亚采取同样的做法。委员会还想知道议会是否参与了报告的编制,以及其结论性意见是否转交给适当政府部门以开展后续工作。以前的结论性意见呼吁制定措施以提高司法部成员、律师和警官对《公约》的认识:已经为此筹备任何具体方案了吗?鉴于一些非政府组织对性别平等专员缺乏独立性的批评,她想知道专员的任期以及这是否取决于负责部长的决定。了解采取了怎样的行动以回应专员所提意见以及是否有寻求补偿的案例是有帮助的。

18.Kaljurand女士(爱沙尼亚)说,尽管在《公约》所涉及的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爱沙尼亚的妇女状况尚不理想,但自上次定期报告以来已有所改善,而且预计这种趋势将会继续下去。

19.Papp女士(爱沙尼亚)说,《性别平等法》包含性别平等的定义,规定男女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平等的权利、义务和机会,该法案涵盖了《公约》的所有条款。由于法案是在爱沙尼亚成为欧洲联盟成员国之前起草的,因此并未考虑到欧盟的指令。政府计划根据从属关系和扶养关系改进有关性骚扰的法律定义。至于对妇女的暴力,在《性别平等法》中没有涉及,可将其视为歧视并根据《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提起法律诉讼。

20.Kaljurand女士(爱沙尼亚)说,法庭诉讼中缺乏对《公约》的参阅属于一个更广泛问题的一部分:在法庭上爱沙尼亚批准的所有国际人权条约都具有法律效力。法官熟悉《公约》,他们接受过这方面的培训,但仍不习惯援用国际条约。提高认识方案对此给予了特别关注。

21.Hion女士(爱沙尼亚)说,自国家独立以来,已起草并颁布了许多新的法律,而这些法律仍在不断改进当中。爱沙尼亚每批准一项国际条约,就需要通过新的规定以涵盖所有因此而产生的新义务,特别是由于法官偏好援用国内法律。他们确实在接受必要的培训,但是提高认识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报告编制过程中,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开展了良好合作,其中一些非政府组织对报告编制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而另外的非政府组织则更倾向于起草他们自己的影子报告。委员会2002年的结论性意见已经翻译完成并转交给包括性别平等专员在内的所有相关部门和管理当局以及议会。对于即将提出的结论性意见也将沿袭相同做法。

22.Kaljurand女士(爱沙尼亚)强调性别平等专员是一位独立、公正的专家,在社会事务部的预算内拥有自己的预算拨款。

23.Viik女士(爱沙尼亚)说,专员由社会事务部任命,任期五年,而任期中止的原因只能是逝世、辞职或不胜任。现任专员在任命的第一年处理了许多关于歧视的个人投诉,并根据请求澄清了法律上的观点。其中许多请求是由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雇主提出的,由此显示了对遵守生效法律的关注,这是值得称赞的。

24.专员还积极地发表演讲、参加讲习班以及使公众普遍了解她和她的办公室。她帮助分析《家庭法》草案和《保险法》草案,旨在确保在本领域与欧洲联盟反歧视法律相一致;她参与了关于目前正在接受议会审查的《性别平等法》影响的讨论。还计划了另一部反歧视法律,所针对的不是基于性别的歧视,而是在宗教、年龄及其他方面的歧视;该法的执行也委托给了性别平等专员,因为爱沙尼亚仅有130万人口,所以一个机构足以在任何情况下应对所有的歧视案件。而且,根据预计于2007年年底通过的新法,专员办公室的人力资源将得到适当的加强。

25.自愿调解程序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正在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以鼓励公民求助于该调解程序。至于性别平等理事会的设立,认为更重要的是首先设立一个处理投诉的机制;理事会组成也是一个关注点,它不仅要包括有关组织的代表,还需要有性别专家,而爱沙尼亚恰恰缺少性别专家。但是希望能实现一种合适的搭配并在2008年初组建理事会。

26.Kaljurand女士(爱沙尼亚)说,爱沙尼亚认识到了《任择议定书》的重要性,为此在2006年做出了翻译上的安排。目前它是内部司法程序的问题,很快将被提交到政府和议会。她不能给出日期,但是向委员会保证政府正对此问题进行认真审议,并且预计将尽快批准《任择议定书》。

27.Pikhof女士(爱沙尼亚)回应了关于议会参与妇女事务的问题。她说依据传统在议会成立了妇女联盟以解决这些问题。2002年,妇女联盟分析了委员会建议。2007年秋,在新一届议会会议开始时将重新设立妇女联盟。

28.Kaljurand女士(爱沙尼亚)告知委员会她将提供自己在介绍性发言中所提及统计资料的更多副本。她强调直到性别平等专员提交其第一份报告后,才能对她的工作做出全面评价。

29.Saiga女士说,她希望了解性别平等专员是否建议遭受歧视的个人将其案件提交法庭,政府机构及其他有关当局是否必须遵从专员的意见。此外,她还希望知道司法总监是否履行了监察员的职责。应当提供有关性别平等理事会的筹资和召集以及有关社会事务部性别平等司的具体方案和咨询职能的额外信息。

30.Arocha Domínguez女士说,仍然不清楚性别平等司怎么可能协调部门政策,因为其职责似乎是技术性而非管理性的。此外,她有兴趣更多地了解该司在向政府提供信息方面的作用和在地方一级的政策执行作用。应当说明推迟成立性别平等理事会的原因。缔约国应解释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由联合国和欧盟资助的项目的可持续性。

31.Tavares da Silva女士说,她希望了解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性别平等机制能够促进与性别角色和定型观念有关的文化和结构改革。应当注意到《公约》第5条要求缔约国采用积极主动的方法以改变文化态度。应当澄清《性别平等法》是否设想了任何暂行特别措施以改变性别定型观念。

32.委员会欲更多地了解性别平等理事会和为促进性别平等而设立的部际委员会之间的关系,还想知道是否已制定了全面的计划。关于性别平等专员对《性别平等法》的监测,应当说明该法案成效是否正在接受评估。

33.主席作为委员会成员发言时说,考虑到缺少国家行动计划,她希望了解政府如何确保性别平等定义方式的一致。而且,关于用以保证负责执行性别项目的机构的问责制,还应提供额外信息。

34.Kaljurand女士(爱沙尼亚)在提及由联合国和欧盟资助的项目的可持续性时说,该国履行了确保项目长期可行性的职责。虽然国家行动计划尚未制定,但是性别平等已纳入了政府各种战略和政策之中。

35.Sander女士(爱沙尼亚)说,性别平等专员是一个咨询性质的职位,帮助那些希望将其案件提交法庭的个人;由个人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法庭。关于司法总监在解决歧视争端中的作用,调解程序适用于自然人和法人,与国家机构无关。如果双方商定继续提出诉讼,则司法总监拟议的解决方法具有法律约束力。

36.Hion女士(爱沙尼亚)说,依据爱沙尼亚法律有多种解决程序,而且调解程序是自愿的,要求双方都同意遵守结果。关于司法总监作为监察员的职责,他可以审查投诉,并向政府机构提出具体提议。政府机构在自愿基础上遵从这些提议。

37.Viik女士(爱沙尼亚)说,2004年1月性别平等局被重组为性别平等部。在性别平等领域有五名工作人员,还有其他两名职员负责家庭政策的工作。当有需要时将有更多工作人员被派往该司从事具体项目的工作。该司是一个咨询性质的机构,在编制法律草案时会接受其他部门的咨询。媒体也会咨询该司,因为对于性别平等的文化态度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媒体给予性别问题以更多的关注。

38.Kaljurand女士(爱沙尼亚)说,对性别作用的态度正在改变,政府已采取了一种积极主动的方法来解决性别定型观念问题。

39.Papp女士(爱沙尼亚)说,爱沙尼亚正在从社会主义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在此背景下对于性别作用的态度也在迅速地发生变化。重要的是实施项目以确定正在出现的新定型观念,政府已启动计划活动来告知公众已经存在和正在形成的定型观念,非政府组织和工会也都参与了这些活动。关于部际委员会和性别平等理事会之间的关系,应当指出部际委员会是一个侧重于具体专题的工作组。

40.为了保证性别项目的可持续性,政府制定了一项直到2013年的预算战略,其中包括了具体指标以确保妇女平等参与政治和经济生活、解决薪资差距、确保经济独立性、防止对妇女的暴力以及把性别主流化内容纳入所有的部门政策。为地方当局提供了性别平等政策的培训,关于如何批准《男女地方生活平等欧洲宪章》的讨论正在进行当中。根据《宪章》,要求地方当局把性别平等纳入他们的行动计划当中,这将保证性别政策在地方一级的可持续性。

41.Kaljurand女士(爱沙尼亚)说,教育部于2007年3月通过了一项规定,禁止基于性别、国家、文化、种族及其他偏见的定型观念。

42.Flinterman先生注意到报告称民意测验结果显示大多数爱沙尼亚人反对利用配额制来提高妇女在议会和地方政府议会中的比例。他说尽管民意测验是有价值的,但不应作为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所应承担义务的理由。《公约》规定缔约国有义务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克服歧视妇女这一根深蒂固的历史模式。报告还称《性别平等法》规定要采取措施给予任职人数偏低的性别以特别的有利条件并帮助减少不平等。他想知道这些措施是否已得到执行,如果没有,政府是否打算引入某些措施。在对委员会议题和问题清单(CEDAW/C/EST/Q/4/Add.1)问题6的答复中提到的暂行特别措施,他要求举出具体事例。

43.Kaljurand女士(爱沙尼亚)回应了Flinterman 先生关于民意调查的评论,认为法律、政府行动和政策必须反映其在制定时的社会发展状况,因此公开提出问题是很重要的。在爱沙尼亚,民意有分歧的并不只是配额这一件事。卖淫是另一个存在严重分歧的问题。

44.Papp女士(爱沙尼亚)说,配额在爱沙尼亚的各种论坛中都有所论及,现在爱沙尼亚人更多地认识到审议中的配额并非苏联时期适用的配额。尽管法律没有规定任何配额,但是妇女在国家和地方一级决策机构的代表性正在提高。例如现在议会的各个委员会都不缺少女性成员。关于解决具体问题的特别措施,为打击对妇女的暴力并协助受害者而采取行动就是一例。关于解决当前经济状况对妇女的过度影响的措施,政府正在劳动政策范围内采取行动。

45.Coker-Appiah女士询问了代表团先前提到的教科书修订是否已经开始。关于家庭暴力,开场发言中提到了在这方面的一些研究,但是指出还需要更进一步的研究。这些研究何时开始?关于三所家庭暴力受害者收容所,她想知道政府是否向运作这些收容所的非政府组织提供支助,特别是使他们能够在爱沙尼亚其他区域开设额外的收容所。如果政府没有提供支助,那么是否有计划这样做。

46.尽管贩运妇女大量减少,但爱沙尼亚仍有许多应对此问题的方案,她为此深受鼓舞。这表明政府真正致力于解决此问题。但是,目前许多方案都是由欧盟国家支助的。她询问政府是否准备在外部支助结束后接管这些项目的供资,此外她还想得到有关获得援助以促使她们安全回返和重返社会的妇女贩运受害者数目。

47.Šimonović女士回顾说, 2002年委员会建议爱沙尼亚通过一项禁止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特别法律,该法规定了保护、驱逐令以及获取法律援助的途径。报告指出爱沙尼亚选择不采纳该法,但是家庭暴力案件可以根据《刑法典》起诉。但是,没有关于实际起诉案件数目的统计数据。她询问缔约方提议如何改进有关家庭暴力案件数据的收集以及是否有关于每年在此类案件中被谋杀妇女的数目的信息。

48.代表团在开场发言中指出政府正在制定一项关于家庭暴力的国家行动计划,该计划将于2008年生效。她想知道为何花费了多年时间来起草计划,谁将负责计划的协调并监测其执行。此外,委员会想知道为那些居住在家庭暴力受害者收容所里的妇女提供了哪些服务,具体来说,这些服务是否包括免费法律援助。最后,她希望澄清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发布的禁止令之间的差异,并询问有什么程序可以保护不同意强制执行禁止的妇女。

49.Flinterman先生说,他同Šimonović女士一样也关注缺少有关对妇女的暴力的专门法律,并建议缔约国或许应重新考虑是否需要这方面的法律。关于在对委员会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及的为性剥削目的而遭贩运的妇女的安全回返和康复试点项目,他询问通过该项目提供的援助是否取代了在《受害者援助法》下可获得的援助,还是成为后者的补充。他还想知道有多少贩运受害者根据该法寻求援助,以及在此类案件中受害者一般都获得了多少赔偿。

50.Hion女士(爱沙尼亚)说,旨在消除性别定型观念的学校教科书修订确实已经开始。关于继续供资消除贩运妇女和援助受害者项目的问题,反对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草案的预算包括了这方面活动的规定。政府也做好了准备接管贩运和家庭暴力受害者收容所的财务责任。

51.Kaljurand女士(爱沙尼亚)补充说,给予收容所的资金将分配给社会事务部。妇女贩运的确不是爱沙尼亚面临的主要问题,但它仍然是贩运的起源、转运和目的国,政府认为与北欧国家及其东边邻国合作共同打击贩运是十分重要的。

52.Viik女士(爱沙尼亚)在回应有关家庭暴力的研究的问题时说,2007年初就开展了一项对暴力行为人的定性研究,研究结果将于年底公布。研究目的是认识人们实施暴力行为的原因并确定政府所能够采取的打破暴力循环的措施。此外,家庭暴力问题将被纳入国家统计办公室定期开展的全国犯罪受害者调查中,为此正在培训研究人员。2008年将开展一项试点调查,随后很快会开展全面调查。

53.由于受害者调查属于定期调查,所以预计关于家庭暴力的可靠数据将会增加。有关家庭暴力的国家行动计划草案也规定了要开展研究,特别是关于家庭暴力代价的研究。国家行动计划也提到有必要改进家庭暴力相关数据的收集。具体来说,它提倡采纳爱沙尼亚四个警务区之一所采用的方法来收集数据,跟进案件进程。警察数据显示每年约有40名妇女被谋杀,其中一半谋杀案件与家庭暴力有关联。

54.政府的确向运作家庭暴力受害者收容所的非政府组织提供了支助。现正向位于塔林的收容所提供援助,而且从2008年起,所有收容所将根据有关家庭暴力的行动计划获得政府援助。计划这些援助部分来自地方政府,部分来自国家政府。但是,有必要提高地方政府官员对援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并为援助付款供资之重要性的认识。

55.到目前为止,有三名妇女向贩运受害者收容所寻求援助。这一数字很小部分是由于单独的贩运受害者收容所直到最近才开设(一家在2006年底,两家在2007年)。这些收容所与家庭暴力受害者收容所相关,但为贩运受害者提供单独的设施。至于为什么花费了比预计更长的时间来制定反贩运行动计划,部分原因是政府力争使广泛的利益攸关方参与到此进程中。预计计划将很快完成。社会事务部将负责协调并监测其执行。

56.Kaljurand女士(爱沙尼亚)在回应援助贩运受害者问题时指出,爱沙尼亚正在参与欧盟平等项目“参与卖淫妇女重返劳动力市场”,根据此项目成立了康复中心为参与卖淫的妇女和贩运受害妇女服务。中心免费提供综合援助和咨询,包括身体康复以及必要时的精神保健服务。目的是帮助这些妇女找到工作并重返社会。关于《受害者援助法》为受害者提供的补偿数额,最高是50 000爱沙尼亚克伦尼(约合4 400美元),当然每个案件中提供的实际数额要视情况而定。

57.Sander女士(爱沙尼亚)在回答有关禁止令的问题时解释说,根据《刑事诉讼法》,检察官可以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施加禁止令,以保护受害者生命和捍卫受害者的其他权利。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只有在犯罪人被定罪之后才能申请禁止令。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