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届会议

第319次会议简要记录

1997年1月17日星期五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 汗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本记录可以更正。

各项更正应以一种工作语文提出。各项更正应在一份备忘录内列明,并填写在一份记录上。各项更正应在本文件印发日期后一个星期内送交会议和支助事务厅正式记录编辑科科长(联合国广场2号DC2-750室)。

对本届会议各次会议记录的任何更正将并入一份更正汇编,于本届会议结束后不久印发。

下午3时1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土耳其合并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CEDWA/C/TURK/2-3、CEDAW/C/1997/

CRP.1/Add.4)

1.应主席邀请,厄尔图格女士和萨伊根女士(土耳其)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一般性问题

2.SCHˆPP-SCHILLING女士说,土耳其代表团的坦率和详尽的书面及口头介绍表明,该代表团对取得进步和进行改革作出了很大的承诺。她所关切的主要领域包括构成土耳其社会的各个社会和文化群体的要求互相矛盾,这必须从土耳其加入的各项人权文书的角度加以处理。满足这些群体的要求不应视为屈服于这些要求,而应视为履行国际承诺。

3.鉴于在土耳其政教分离,她想知道,目前联合政府的成员之一的宗教倾向,在多大程度上视为对政教分离构成威胁。此外,受过良好教育的城市中产阶级妇女与贫穷而且往往未受过教育的农村妇女的处境之间存在差异。这些农村妇女被其男性家属强迫扮演伊斯兰父权制社会所决定的传统角色。她想知道土耳其政府正在采取什么行动以提高农村妇女的地位。总的来说,尽管在许多领域已作出广泛努力,所缺少的要素似乎是必须有系统地结束农村妇女的孤立和边缘化状况。

4.她感到不安的是,资助土耳其政府提高妇女地位的努力大部分来自国际来源,不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她没有听到关于执行根据《北京行动纲要》制定的提高妇女地位国家行动计划的任何具体指标、目标或时间表。不清楚的是,内阁是否已通过行动计划,或已在议会中加以讨论,而且是否已在预算中划拨资源专门用于实施该计划。试点计划和项目是有用的,但除非这些计划和项目成为体制结构的组成部分,它们的成功无法得到保证。

5.BUSTESO GARCÍA DEL REAL女士说,虽然妇女地位和问题司已予设立是值得一提的,但土耳其政府和议会似乎没有表示政治意志和给予支持,并未向该司提供充分的财政资源,而且没有任何实际的意愿要将其包括在决策之中。提高妇女地位国家行动计划的根据是《北京行动纲要》,但假如以公约为根据,则会具有更大的法律效力。报告几乎没有提到翻译和宣传公约的努力,她很想获得更多关于这个问题的资料。委员会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一般性建议19和关于家庭内部平等关系的一般性建议21或许有助于法律方面的改革努力。

6.土耳其的事态发展对于世界各地其他妇女具有重大意义。或许需要与欧洲联盟发展更为密切的关系,因为欧盟可对提高妇女地位的方案提供援助和支持。

7.CORTI女士赞扬土耳其政府长久以来对公约表示的支持,最近的例子从一系列重大国际会议和首脑会议中可以看出。然而,她也有一个印象,觉得在对妇女问题的政策方面没有任何连续性。在一个十分传统的社会里,当然难以处理这类问题,然而,与土耳其妇女在二十世纪早期所取得的巨大进展相比,最近几年却出现倒退。例如,在1995年曾经举行一次关于媒体对妇女态度问题的重要会议,但该会议却是一次孤立的活动,没有任何后续行动。

8.她想得到关于通过法令设立各省妇女问题秘书处的提案的更多资料,因为以法律设立该秘书处将能使其具有更加坚实的基础。

9.她认为,应优先注意大众媒体描绘妇女形象的问题,因为这些形象可以影响许多人,改变形象实际上能影响社会惯例。

10.AOUIJ女士说,土耳其已选择政教完全分离的做法,这使许多积极法律获得通过,妇女以及土耳其全体人民的地位得到提高。男女享有平等地位,至少在法律上是如此规定。然而,目前在充满暴力、不容忍和不稳定的气氛中,土耳其社会因一个立场强硬的伊斯兰运动而四分五裂,该运动已渗透到诸如军队和教育部以及和内政部等国家机构。这一运动得到下层阶级的支持,它利用民主化过程为其目的服务。其目标首先是要夺得政治权力,然后打击妇女的地位,它认为妇女是下等人,不应在公共生活中发挥任何作用。

11.自土耳其985年批准公约以来,它尚未采取任何措施,使其法律符合公约,而且尚未取消对公约的许多保留。丈夫仍被视为一家之主,贞洁检查和“为保全面子而杀人”等做法令人感到十分关切。她还提到对女孩和妇女施加暴力的风气日盛,男孩和女孩在教育方面的差异不断扩大。这些条件均为滋生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运动的温床。正当人权应成为任何民主国家的优先事项之时,这些做法侵犯人的尊严,是委员会所无法接受的。宗教应属于良心的问题,而非法律或暴力的问题。

12.伊斯兰教是一个伟大的宗教,而且是赋予妇女权利的第一个主要宗教。因此,伊斯兰教不能作为压迫妇女的任何借口。无论如何,不得利用文化特性来使侵犯人权合法化。她想知道土耳其政府已制定哪些战略,协助妇女保持她们已取得的进展,而且想知道土耳其政府打算如何对付原教旨主义运动。妇女参与政治和经济决策是非常重要,因为这将使她们能了解和保护自己的权利。作为一个具有战略重要性的国家,现在该是土耳其采取积极措施保护其妇女已取得的进步的时候了。

13.FERRER GÓMEZ女士说,她想知道为实施提高妇女地位国家行动计划而对《刑法典》和《民法典》进行必要的改革是否有具体期限。她对妇女和女孩遭受家庭暴力的严重状况感到关切,但注意到已采取诸如进行调查和设立妇女庇护所等措施。但这个问题似乎更加深入,而且更为普遍。很难改变一些根深蒂固的形象及偏见,因此需要实行综合计划,以改变决定这类社会惯例的文化模式。她还希望得到更多资料,以了解少数民族妇女相对于公约的处境以及她们参与政治和接受教育的程度。

14.主席在以个人身份发言时指出,在1920年代和1930年代期间,土耳其曾经在妇女权利领域属于世界上最为进步国家之一。然而,土耳其对公约的大部分保留都是遵循伊斯兰教法的模式,这种做法在一个非宗教国家里是令人惊奇的。此外,并非所有的保留实际上都符合土耳其的《宪法》。例如,仍有法律规定所有的婚姻财产应登记在丈夫名下,丈夫可选择家庭住址,从而限制了妇女的经济独立性。法律还规定妻子必须采用丈夫的姓氏。她想知道更多关于土耳其政府为取消对公约的保留所采取的措施。

第2条

15.JAVATE DE DIOS女士注意到目前正作出积极努力消除在《劳工法典》和《民法典》中仍存在的违反公约的规定。土耳其代表团曾提到,在2000年之前将取消其对公约的所有保留,但她想知道,该目标是否切合实际,而且如何组织政治支持力量,对付反对这种行动的强烈反应。她希望能得到关于为达到此目标所制订的任何系统行动计划或时间表的更多资料。

16.OUEDRAOGO女士想知道妇女地位和问题司是否负责协调工作,如果是负责的话,它如何确保各区域和各省的活动获得协调。

17.她想知道致力于提高妇女地位的非政府组织是否享有必要的自由。据消息灵通人士报告,某个非政府组织曾组织一次打击对妇女暴力行为的运动,但却受到伊斯坦布尔的阻止。

18.SHALEV女士说,关于第2(d)条,口头答复第13段表明,根据刑法规定,在强奸行为中侵犯贞洁是加重处罚的因素。然而,《刑法典》第423/1条(口头答复第33段)没有提到侵犯贞洁的行为。她想知道为何在所有指称的强奸案件中均须进行贞洁检查(口头答复第13段),因强行检查很可能会使得强奸受害者不敢采取法律行动。在调查非法卖淫的情况中,强迫进行妇科检查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为失去贞洁不证明任何问题,而且这种检查是具有歧视性的。

19.据报为了防止今后可能提出关于警察或医院工作人员实施性凌虐的指控,对政治犯和在公立医院的妇女强迫进行妇科检查。关于这些报道,她指出,所有贞洁和贞操法规显然均具有歧视性,因为它们只针对妇女的性行为,而且是控制妇女和将她们排除在公共生活之外的手段。然而,这些法规在土耳其文化中却大行其道。她想知道土耳其政府已采取哪些行动调查关于贞洁检查的报告; 土耳其政府是否已向执法人员发出明确指令,规定不得允许这类检查; 而且土耳其政府是否已教育法官,使他们知道如何处理关于强迫进行妇科检查的指控。另外,关于第2(e)条,她想知道土耳其政府是否已考虑向保健专业人员提供人权方面的培训,因为这些人员须认识到每一个人,无论男女,在任何情况下均有权拒绝接受医疗检查。

20.她在提到口头答复第20段时投诉遭受强奸或性凌虐的女囚犯应获准立即接受检查,以便搜集证据,而不是确定贞洁状况。她想知道土耳其政府是否已调查关于在审讯期间对政治犯进行性凌虐的指控,以及关于侵犯按法律程序受审权利的指控,她还想知道土耳其政府是否已建立机制,确保有效调查这类投诉并实施适当的惩罚,同时确保政治犯享有医疗护理的权利。

21.关于第2(f)条,《刑法典》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一节明确针对违反道德、损害家庭或男子荣誉的行为,而不是针对侵犯妇女的行为。口头答复第32段表明,在土耳其刑法中没有任何婚姻强奸的概念,而第29段则提到因保全面子而杀人的行为在判刑中可作为减罪的情节。但是,强奸罪是侵犯妇女尊严和完整的罪行,而为保全面子杀人的行为则是侵犯妇女的生命权。未经妇女同意应作为强奸的核心定义。土耳其政府应考虑对法官和执法官员进行对性别问题敏感的培训,并应审查《刑法典》中的有关条款。

22.关于第12条,口头答复第69段表明,已婚妇女须征得其丈夫同意才能堕胎。这是违反公约第15条规定,并侵犯妇女自主权及在法律面前平等的权利。

第4条

23.SCHˆPP-SCHILLING女士说,报告介绍了一些孤立的肯定行动的例子,但是法律本身以及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状况之间存在大量矛盾。土耳其政府须对肯定行动采取系统的对策。她想知道肯定行动受反对的情况,是谁以什么理由反对这种行动,而且《基于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行动纲要》的行动纲领是否系统地致力于使肯定行动在土耳其境内制度化。

24.JAVATE DE DIOS女士想知道有多少妇女获益于特别信贷方案,城市和农村妇女尤其是最贫穷妇女是否均能得益于该方案,有多少妇女能享受特别住房配额,而且在非正式部门的妇女是否也是该方案的受益者。她想知道土耳其政府是否正考虑任何配额制度,以加快任命妇女担任政府职务,尤其是在决策各级。

第5条

25.SCHˆPP-SCHILLING女士想知道是否已制定一项国家政策,在大学设立妇女问题课程或教授职位,妇女问题课程是否只是依靠个别教授的努力,而且妇女问题研究的结果是否被纳入大学的有学分课程。

26.ESTRADA CASTILLO女士说,报告表明,对妇女的偏见仍然存在,陈规定型仍深植于社会,而更加令人感到不安的是,这种陈规定型也深植于妇女的意识中。虽然报告和口头介绍坦率地承认这些问题,但却没有提出与这些问题的严重性相应的任何措施或具体项目,也未提出任何实际解决办法。据报告所述,土耳其社会的比例文盲妇女很高,其中许多妇女容忍对她们的暴行,而且在该社会中,媒体对暴力的妇女受害者持贬损态度。但是,土耳其政府坚持认为它不清楚对妇女暴行的实际程度,并且几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处理这个问题。她想知道土耳其政府已采取哪些行动,履行其在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上所作的关于撤销其对公约各项保留的承诺,并想知道在这么多年之后,是否还有任何改革《民法典》和《刑法典》的实际前景。

27.关于为保全面子而杀人的罪行,她想知道有多少妇女是这种罪行的受害者,有多少未成年人犯有这种罪行,而且为了保全家庭面子而杀害向警察报告这类罪行之后被送回家中的妇女的情事是否频繁。

28.JAVATE DE DIOS女士说,报告援引的研究一再表明,土耳其男女在态度和行为型态方面都有严重问题,亟需执行各种认识性别问题方案,以改变固有的态度,尤其是关于对妇女和儿童暴力行为的态度,因为这种暴力行为似乎十分普遍。她想知道执行了什么方案,而且不仅在城市而且在农村地区是否有足够的家庭暴力危机中心和应急中心。

29.根据独立消息来源的报告,土耳其曾有对女性政治犯实施虐待和酷刑的具体案件。她想知道土耳其政府是否已采取任何行动处理这类案件,并表明有决心处理这种暴行,无论它发生在何处,无论是谁实施这种暴行,也无论是在公共部门或私营部门发生。

30.她还希望知道有多少妇女因涉嫌参与恐怖主义或颠覆活动而遭逮捕或拘留。

31.OUEDRAOGO女士说,似乎没有根据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的严重程度而制定任何相应方案。她想知道是否已对记者进行培训,使他们建立妇女的积极形象。妇女本身不了解其权利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除非能消除陈规定型,否则将不会有任何进展,为此,必须进行广泛的倡导工作。须加强宣传、教育和交流,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因为在那里,对妇女健康和发展有害的习俗最为根深蒂固。她想知道公约是否已译成土耳其文。

第6条

32.BUSTELO GARCÍA DEL REAL女士说,根据所提供的关于卖淫的资料,土耳其政府和社会似乎更加关切如何保护道德和健康,而不太关切卖淫妇女的权利,而这些妇女经常是暴力、剥削和贩卖人口的受害者。由于卖淫受管制,因此应该能够提供关于妓女的资料,以及关于法律在防止侵犯妓女权利方面的效力的资料。报告表明,卖淫的外国妇女会被驱逐出境。她想知道这是否适用于为土耳其合法居住者的外国妇女。

33.JAVATE DE DIOS女士指出,据说土耳其境内共有56家妓院,她想知道是否有任何关于妓院中妇女境况的资料,是否有任何关闭妓院的计划,公众对这一问题的观点如何,以及目前为妓院中妇女制定了哪些方案。据说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和俄罗斯联邦的妇女正非法进入土耳其卖淫。当外国妇女卖淫时,很可能在一定程度涉及贩卖人口和涉及有组织犯罪的问题。她想知道是否有处理这个问题的任何方案。

34.CORTI女士说,她同意前几位发言者关于公约第5和第6条的评论。土耳其缺乏一项强有力的政策,争取大众媒体协助改变公众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的认识。在她本国––意大利,增进妇女权益的国家机制已要求议会所设的媒体事务委员会推行关于妇女在媒体中形象的方案和关于妇女问题的辩论,该战略已取得成功。然而在土耳其,对妇女问题的讨论只限于出版界和学术界,这种做法反映出土耳其社会的菁英主义思潮,但这是不够的。应努力调动在大众媒体中工作的妇女。此外,她想知道是否已作出努力,调动议会中的妇女改变土耳其法律对这种暴行的处理方式。土耳其报告中所提的数据表明这种状况的严重性,并表明亟需采取措施,不仅改变男子对暴力行为的态度,而且也要改变妇女的态度。应该向妇女地位和问题司拨出更多资源。教育和培训对于打击社会陈规定型是不可或缺的。她高兴地注意到,土耳其已在学校教学大纲中引进人权教育。然而,暴力问题须从各种角度加以解决。

35.GONZÁLEZ MARTÍNEZ女士说,土耳其的报告表明家庭暴力行为只发生在收入比较低和贫穷的家庭中。她想知道是否只是在这些阶层进行关于暴力行为的研究,因为其他国家的研究一再表明,家庭暴力行为在各社会经济阶层均有发生。由于妇女在教育其子女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妇女本身在很大程度上须对允许这种社会文化型态继续存在的现象负责。所以,须加强提高认识的运动,以便使妇女了解她们在社会和家庭中的权利及义务。报告指出,只有当受害者正式投诉,对妇女的人身攻击才得到惩罚,因此,她想知道遭受身心虐待的儿童和老年妇女如何能报告这类行为。

36.她对于《刑法典》中违反公约的规定感到关切,因为这些规定在处理某些罪行时将男女加以区分,特别是将强奸和强奸未遂罪加以区分,并规定如果强奸一名已不是处女的妇女,则强奸不算一项罪行。特别令人感到不安的是,如果实施这一行为的犯人打算与受害者结婚,则可免于被处以强奸罪。这种情况实际上在两方面违反了公约,即强奸和被迫与强奸者结婚。最后,“为保全面子而杀人”可作为减轻谋杀罪刑罚的理由,这种观念是完全令人无法接受的。

第7条

37.SCHˆPP-SCHILLING女士说,她感到高兴的是,一些政党正试图推行妇女参与的配额,并查明女选民的需求。她想知道土耳其是否有任何研究机构曾进行或计划进行选举后的投票分析,因为在诸如美国和德国等国家,这类分析已证明是十分有用的,可以说服政党宣传女候选人和妇女问题。

第10条

38.SCHˆPP-SCHILLING女士要求得到关于1996年教育理事会会议所作决定的更多资料,尤其是在时间范围、目标、监测机构、预算资源和制裁等方面的资料。她也要求获得教会职业培训学校所使用课程的细节,并想知道宗教领袖是否可以参与关于社会问题的对话。必须承认,使妇女无法得益于技术进步会使土耳其付出很高的代价,而且这样做不能以宗教理由加以辩解。

39.BUSTELO GARCÍA DEL REAL女士想知道教会学校传授哪类教育。她也想知道农村地区的学校是男女分校制或男女合校制,女孩是否有足够的学校,以及女孩入学率不足是否因为没有强调她们教育的重要性。报告曾表示学校课程将包括妇女人权的课程,关于这一点,她想知道公约是否将被用作捍卫妇女人权的基本文书。由于报告表明人们缺乏对妇女权利的认识是一个严重问题,她想知道在该领域正规划哪些宣传活动。此外,报告显示接受高等教育的妇女有80%是修家政学,她要求澄清这一点。最后,她想知道年轻人是否能获得如何使用避孕手段的资料,并想了解单身妇女是否如同已婚妇女一样可以进行堕胎。

第11条

40.JAVATE DE DIOS女士想知道土耳其政府如何处理童工问题,该问题似乎在土耳其十分普遍。《劳工法典》第7条规定雇用100到150名女工的企业必须设立育婴室和托儿所。关于这一点,她想知道这些设施是否充分,如果不遵守规定是否会施加任何惩罚。

41.BARE女士说,她同意人权没有任何文化界限。必须承认,由于公约缔约国有义务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因此人权也没有任何族裔界限。报告显示,虽然少数族裔迁徒到城市地区的趋势正在上升,她们却得不到任何就业服务,土耳其政府没有作出任何特别的努力,为这阶层的人提供其他就业机会。她对于这种情况感到不安。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土耳其应提供一些资料,介绍为城市的移徙妇女提供就业机会的特别方案,以及改变使妇女社会地位持续不平等的传统价值观念的特别方案。另外,为了使移徙妇女返回到其原籍地区,必须采取特殊的教育和就业措施。

第12条

42.ABAKA女士想知道在土耳其是否进行非病理所需的绝育手术,如果有的话,是否能提供按男女划分的比率。她还想知道是否研究过妇女酗酒与家庭暴力之间有任何相互关系,而且是否具体研究过身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已婚妇女通常对其所处境况作出反应而酗酒或吸毒等问题。她还想知道土耳其社会如何对待未婚和离婚妇女,因为家庭暴力如此普遍,意味妇女遭受这种暴力是因为社会对没有丈夫的妇女所持的态度。

第14条

43.CORTI女士想知道在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之后,土耳其政府是否已制定任何主动行动,处理农村妇女的文盲问题。

第16条

44.SCHˆPP-SCHILLING女士说,她质疑使用瑞士《民法典》作为土耳其《民法典》改革的模式是否适当,因为前者并不属于世界上最为进步的民法典。例如,瑞士的一些妇女甚至不能投票。土耳其当局应考虑利用其他民法典,例如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和德国所采用的民法典。在新的民法典中,关于离婚时分配家庭财产的规定应予改变,以承认妇女所贡献的财产以及因妇女持家的能力而积累的财富。她想知道是否会将有罪的概念从离婚法中除去,而且是否会期待丈夫和妻子共同分担家务,负责创造收入和照顾子女,或者是传统的角色分配仍将继续下去。她还想了解丈夫在家庭决策中有最后发言权的假定是否会从土耳其立法中取消。

45.关于第4条,她想知道在国外为外交部工作的土耳其妇女是否真的不能享有产假。最后,她指出,土耳其议会应优先重视正在考虑的立法改革,并要求土耳其代表团将委员会的讨论情况提请议员和大众媒体注意,以便在讨论中所关切的问题能成为土耳其公众辩论的组成部分。

46.ERT©RK 女士(土耳其)向委员会成员保证,土耳其政府在制定新的战略时将考虑她们的意见。土耳其的报告是将重点放在各种问题上,而非突出在处理妇女问题方面所取得的许多成功事例,因为土耳其对于妇女只实现部分平等并不满足。这项战略已取得成果,因为它导致委员会提出许多有帮助的意见。

47.土耳其妇女的地位自1923年改革以来是否有所降低的问题在土耳其是有争议的。目前背离土耳其共和国一些根本原则的做法基本上归咎于下列两个因素:一方面,在一个越发都市化的民主社会里,本身存在各种紧张状态和矛盾,同时不断扩大的中产阶级理所当然地要求当局听取他们的意见,挑战土耳其传统的掌权阶层,因此在实施改革时必须考虑到社会多样性,并学会接受不同看法而又不侵犯人权;另外一个是原则问题,只有当妇女本身要求享有土耳其立法所赋予的权利时,才可以说她们切实享有这些权利。目前,土耳其的大部分妇女仍无法要求享有这些权利,因为土耳其的妇女运动大约只存在十年。然而,这十年所取得的进展令人充满希望。土耳其政府致力于为各种问题寻求新的解决办法,并在保持迄今所取得的进展的同时,处理现代化所造成的一些令人困惑的问题。

下午5时30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