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届会议

第662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4年7月19日,星期一,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贾尔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拉脱维亚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续)

上午10时零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拉脱维亚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LVA/1-3)(续)

1.应主席邀请,拉脱维亚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主席请拉脱维亚代表团成员对委员会成员在上次会议上提出的问题做出答复。

3.Druviete女士(拉脱维亚)说,平等和禁止歧视的一般性原则已经列入了《拉脱维亚宪法》,并且为拉脱维亚《社会融合方案》(2001年)奠定了基础。在过去60年里,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和前苏联将本国兼并的影响,拉脱维亚经历了重大的民族和人口变化。拉脱维亚立法明确禁止基于种族的歧视,在过去10年里报告的侵权行为很少。国内的所有居民都享有平等的社会和经济权利。在答复委员会关于国籍的问题时,她指出,依据《拉脱维亚国籍法》,所有在拉脱维亚至少已经居住五年的常住居民都可以通过归化方式获得拉脱维亚国籍,拉脱维亚公民同外国人或无国籍者结婚或解除婚约,都不影响有关公民的国籍权。在谈到有关拉脱维亚语言的问题时,她说,为了鼓励少数群体学习拉脱维亚语,已经付出了巨大努力,没有迹象表明拉脱维亚对少数群体妇女做出基于语言的歧视。有关两性平等的立法基础,她说,拉脱维亚必须更加注意提供有关两性平等和妇女权利的情况以及消除消极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必要性。在拉脱维亚独立后的短期内,要改变公众对性别角色的态度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但是,拉脱维亚已经取得了一些重大成功。这个问题日益进入大众媒体的辩论,并在所有各级教育系统中得到推广,代表团与委员会的对话内容也将得到广泛宣传。

4.Reine女士(拉脱维亚)在谈及委员会就拉脱维亚宪法和体制结构提出的问题时指出,由于缺少人力能力,拉脱维亚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LVA/1-3)延迟提交。拉脱维亚于1992年,即重新获得独立后的第二年便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但直到1998年才建立起向联合国条约机构提交报告的必要基础设施。因此,晚交报告是因为结构性问题,而不是因为拉脱维亚缺乏政治意愿。关于编写报告,她说,草案文本已提交非政府组织、拉脱维亚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所和拉脱维亚国家人权办公室,各方意见已列入订正本。该报告是由行政部门编写的;国家程序没有规定议会必须参加编写。但是,报告还是公布于众,媒体密切关注了报告的起草和通过过程。该报告用拉脱维亚语撰写,然后翻译为联合国各正式语种。报告通过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社会组织能够广泛登录的因特网公共网站公布于众。代表拉脱维亚参加国际人权组织的政府代办处完成并公布了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条款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分析,《公约》本身已经翻译为拉脱维亚语并且公布在因特网上。

5.关于国家法律体系,她指出,拉脱维亚自重新获得独立以来批准了一些国际文书,但国家法律还没有完全符合这些国际文书的规定。但是,这个问题将得到讨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得到遵守只是个时间问题。关于禁止歧视的法律条款,她指出,当拉脱维亚于1990年重新获得独立时,便重新制订了1922年《宪法》,这是只阐述一般性原则的框架文件。拉脱维亚的国家法律体系规定,法规纳入具体领域的法律,如民法或行政法,而不是作为涉及某些问题的具体法律而得到通过。关于处理妇女问题的体制结构,她说,拉脱维亚设立了儿童与家庭事务特别任务部,以协调和监测与保护儿童权利以及青年和家庭问题有关的措施的执行情况。该部可以根据情况或主动处理控告并进行现场视察。

6.关于妇女进入法律界的问题,她说,拉脱维亚政府认为不需要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因为妇女在这一领域已经非常突出。法官由议会根据司法部的提名任命。关于司法和法律培训,她指出,关于平等待遇和不歧视的国际标准,包括联合国和欧洲委员会的标准,已经纳入为新任命的区法院和行政法院法官开设的强制性人权课程。此外,妇女权利和两性平等都已列入区法院和区域法院法官参加的家庭、劳动和社会法律年度培训。拉脱维亚大学法学院开设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课程,作为国际法和劳动法培训班的一部分,里加法学研究生院为学习国际人权法的学生开设了《公约》短期课程。有关平等就业机会的两起法律案件都援引了《公约》的内容。

7.在答复委员会关于在指控歧视案件中的有效补救办法问题时,她说,劳动监察局向雇主和雇员提供咨询服务,受理妇女的控告,并进行定期的现场视察。此外,授权国家人权办公室审查指控人权遭受侵犯的任何控告,并向雇主发出建议。关于司法补救办法,她说,《就业法》为妇女提供了在初涉职场、发出解雇通知、就业期间、在报酬方面以及在没有法律根据而解雇的案件中寻求补救办法的机会。在差别待遇案件中,举证责任由雇主承担。如果在就业关系以外出现了差别待遇,妇女有权要求对由于名誉或尊严受损而造成的非金钱损害给予赔偿。宪法法院也应该被视为一种补救办法,因为宪法法院受权对法律条款违反宪法条款的个别要求进行裁定。该补救办法的效力已得到欧洲人权法院的承认。劳动监察局和国家人权办公室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向希望求助于法院的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司法部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开展的联合评估得出结论认为,妇女申请法律援助的次数比男子多,这主要是因为她们缺乏财政资源。关于法院决定赔偿的程序,《劳动法》规定,如果发生歧视,应付赔偿金额由法院确定,除非争议双方达成协议。该条款没有违反欧洲共同体的法律,只要按照欧洲共同体的法律标准来解释即可。

8.关于拉脱维亚国家人权办公室的问题,她说,该办公室受权开展如下工作:处理宣称人权遭受侵犯的控告;主动开展调查;就法规是否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向政府和议会提出建议;就法律条款是否符合《宪法》和国际标准向宪法法院提出申请;以及向社会宣传人权。该办公室还受权请主管当局提供信息(包括受限信息),开展现场视察,提出建议,以及协助各方达成友好解决。办公室迄今已经发布了三份关于反对歧视的一般性建议:有关歧视性广告做法的建议;关于教育中的歧视的建议;以及拉脱维亚所有奥运会项目组织工作中可能存在的歧视的建议。国家人权办公室共有22名工作人员,其2003年预算为296 578美元。2003年全年,办公室收到 4 769起控告,举办了508期信息研讨会,129次视察地方政府,并发行了三期宣传出版物。工作人员定期视察学校,向学生宣传人权,包括家庭暴力问题。办公室迄今已向宪法法院提交了八份申请,对于其中四起案件,法院判定有关条款违宪。办公室定期出席参与法规起草的工作组会议,并且经常应邀发表意见。国家人权办公室还是现正提交议会审议的反对歧视议案起草工作组的成员,并在议会人权和公共事务委员会中拥有常设咨询席位。

9.投票年龄为18岁,男女担任选举产生的职位的最低年龄都是21岁,无论是议会还是地方政府的职位。议会也已经审议了要求女性候选人至少占25%的拟定立法提案;尽管该提案遭到拒绝,但在下届选举之前极有可能再次审议。

10.拉脱维亚为全国 60 500名三岁以下儿童仅提供了49 037个日托名额。但是,其他年龄段儿童的入学率几乎达到100%:学前教育69 194人(3至6岁)、小学103 359人(7至12岁)、初中175 860人(13至15岁)、高中107 622人(16至18岁)。在人口密集的里加,地方政府正在出资增建托儿设施。

在提到报告第300至第304段时,她说,依据民法,16岁至18岁的人结婚时需要得到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但是,如果拒绝但没有合理的理由,可以由监护法院同意。宣称已婚男子不得被视为另一位妇女所生子女的父亲是不正确的;要求其配偶的认可只是为了让法院承认父权。妇女不受此项要求的约束。

12.Badovskis先生(拉脱维亚)说,国务会议通过了多项政策文书,以促进妇女的平等待遇,特别是在拉脱维亚执行两性平等概念、欧洲联盟与拉脱维亚共和国之间的谅解备忘录、拉脱维亚政府与欧洲联盟委员会就业和社会事务总局的联合包容备忘录、拉脱维亚就业和劳动力市场政策优先事项联合评估文件、2004-2008年预防贩卖人口国家方案、国家就业计划、以及欧洲联盟结构性基金2004-2006年单一方案拟订文件。福利部长目前正在审查一些政策文件草案,以提交国务会议和其他政府实体,其中包括2005-2006年两性平等执行方案、减少贫穷和社会排斥国家行动计划、以及《支持负责执行劳动力市场和两性平等政策以及传播信息和提高认识的机构能力建设》国家方案。

13.最近通过的法规包括新的《劳动法》、《劳动保护法》、国务会议制定的一些就业和劳动保护管理条例、以及《行政程序法》。《预防歧视法》草案在议会一读时即获得通过。依据欧洲法院最近的判例法,新近起草的《劳动法》引入了直接歧视、骚扰(包括性骚扰)的具体定义。此项法律还让案件中的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并规定了适当接纳残疾人的条款以及对违反平等待遇原则行为的处罚(包括对精神伤害的补偿)。

14.包括人权和公共事务委员会下设的两性平等小组委员会和妇女议会间合作小组在内的多个议会机构以及政府各部专门指定的官员讨论了两性平等问题。政府各部执行两性平等政策的工作由部际工作组和福利部负责协调,后者是负责两性平等问题的主要政府机构。拉脱维亚两性平等理事会就性别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儿童和家庭事务部及社会一体化特命部秘书处最近成立。国家人权办公室、国家劳动监察局、拉脱维亚公共行政学院和中央统计局也处理性别问题。

15.自2002年1月以来,为促进两性平等,发起了“拉脱维亚的性别与政治”和2003年与欧洲共同体方案合作执行的“促进将性别观点纳入拉脱维亚国家政策的主流”等项目。前者旨在增加选举、特别是定于2005年3月举行的地方政府选举中的女性候选人人数。后者旨在消除陈规定型观念和创造男女平等就业机会,在该项目下,拉脱维亚为劳方和管理方的代表举办了培训研讨会。题为“在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发展和执行工作的政府机构及社会伙伴的行政能力建设”的对子轻型项目已经成功地主办了一期培训研讨会,该项目由欧洲联盟与援助波匈经济改革方案(法尔方案)共同开展,目的是将性别观点纳入国家政策主流。名为“妇女致力于成为商界和农业精英”的项目正在欧洲共同体两性平等执行方案范围内展开,并与瑞典、希腊和冰岛合作执行。该项目由挪威儿童和家庭事务部牵头,目的是促进妇女在商业和农业中的参与并加强她们在经济决策方面的作用。将于1月与欧洲联盟合作发起的“大众媒体权力(再)分配”项目将打击媒体、决策和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定型观念,并加强妇女在决策过程中的作用。其他项目包括:2005-2006年两性平等执行方案;社会重建方案;以及今年6月刚刚结束的“将性别观点纳入拉脱维亚市级发展与执行工作”方案。

16.拉脱维亚大约有40家正式注册的妇女组织,其中33家在开展活动。拉脱维亚两性平等联盟是30家妇女组织和约40名个人的伞式组织;妇女非政府组织网络包括全国各地的妇女组织和俱乐部。非政府组织通过其参与两性平等理事会、部际两性平等问题工作组和其他相关工作组向政府机构定期提供投入。福利部向非政府组织通报有关的政策决定。此外,关于就业和社会问题的所有法规草案都与相关的公民社会组织讨论过,通常是在国家三方合作理事会及其小组理事会中进行讨论。

17.拉脱维亚政府也向非政府组织的项目提供资助。例如,Skalbes危机中心和塔尔西妇女儿童中心由市政府提供部分资助。尽管2002年国家行动计划没有涉及妇女问题,但题为“拉脱维亚政治中的性别”的三年期项目旨在加强妇女在选举过程中的参与程度。该项目定于在12月结束。2003年发起的“妇女致力于成为商界和农业精英”项目提供了替代的托儿安排,并允许妇女制订弹性工作时间表。

关于两性平等和妇女权利的最新出版物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的A. Neimanis编辑的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手册的译本。《落实两性平等概念文件》和欧洲共同体框架文件也以拉脱维亚语出版,两性平等和妇女权利成为福利部或国际组织资助的各种研究项目和出版物的组成部分。新《劳动法》由媒体宣传,关于劳动权利的手册已分发给拉脱维亚雇员和雇主。拉脱维亚鼓励大众媒体通过“大众媒体的权力(再)分配”项目打击现有的陈规定型观念。8月,新近接受过将性别观点纳入预算编制问题培训的专家将为国家官员和其他机构的代表举办研讨会。

19.妇女失业率高是拉脱维亚整体失业率的一个反映,后者为10.6%。但是,这些数字在2002至2003年间略有下降,妇女失业率和总失业率分别下降了0.5%和1.4%。劳动力市场为解决这个问题,特别是解决休完育儿假返回者的问题,正在采取有力的措施(《求职者和失业者支助法》)。2003年,在全部失业妇女当中,有92.3%的人领取失业保险;残疾人和退休者没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根据国家就业管理局提供的统计数据,4 679名妇女接受了培训或再培训;8 371名妇女应聘从事有偿性临时公共工作; 21 155名妇女通过“求职者俱乐部”掌握了新技术;601名妇女从面向弱势群体的特别措施中受益。在2004年第一季度,8 761名领取老年津贴的妇女(2.6%)在领取提前退休金。

20.福利和关爱家庭气氛吸引许多妇女进入公共部门,但妇女在这些部门的人数较多也是由于性别隔离或陈规定型造成的;例如,妇女主要集中在保健、教育和社会工作等部门。劳动力市场的水平和垂直隔离也造成了男女工资差距悬殊。《劳动法》保障同工同酬或同值工作同等报酬,雇员可以在雇主违法时寻求全额补偿或在一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此项法律还确定了评估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基本方法。职业资格分类是由国务会议决定的。公共部门雇员组织了许多工会,包括国家机关、自治政府和金融部门雇员工会、公务员工会、护理和保健人员工会、卫生和社会关爱工作者工会、以及教育和科学工作者工会。

21.尽管《劳动法》保障不加性别歧视的平等就业机会,但如果性别是完成相关工作的前提条件,也可能因具体情况而出现例外(例如,妇女不能申请扮演电影中的男性角色)。但是,此项规定不得被援引来制订将妇女排除在外的长期职业名单。同样,法律也禁止基于怀孕的区别对待,而且例外情况很少(例如,短期雇用合同规定在孕期内不能完成的某项具体工作)。拉脱维亚报告的基于怀孕的歧视案件很少。此外,从国家基本预算、国家专项预算和地方政府预算中拨款5 260万拉蒂(约合10万美元),用于制订社会援助政策文件、法规和项目。

22.Rozkalns先生(拉脱维亚)在答复有关保健的问题时说,拉脱维亚的堕胎数量从2001年的15 647个降至2003年的14 508个,从2001年的每千活产796个降至2002年的734.4个和2003年的695.5个。依据2003年通过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法》,只有根据妇女个人的决定、出于令人信服的健康原因或因为遭受强奸而怀孕,才能堕胎。在后两种情况下,至少要征求三名医生的意见;在强奸的情况下还必须提供警察证明。医生有义务以口头方式和书面形式让妇女了解堕胎可能造成的精神影响、由此引起的并发症以及保住胎儿的方式。一般说来,期望医生尽力阻止这一程序。堕胎须在妇女表示同意后的72小时内进行,并且警告堕胎可能造成的健康后果。

23.必须征得少女本人及其父母一方的同意,才能为少女堕胎。国务会议制订了管理这个问题的各个方面的管理条例,并且制订了公共卫生战略以促进健康的生活习惯,特别是生殖健康方面的生活习惯。卫生部制订的“关爱年轻人的保健服务”特别方案赞助了帮助年轻人预防意外怀孕并选择适当避孕方式的专项教育和宣传活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协会(名为“蕨花”)为年轻人举办健康生活习惯和生殖健康讲座。

24.拉脱维亚卫生部设立了艾滋病预防中心,2003年,内阁在综合卫生战略框架内通过了“2003-2007年间遏制艾滋病毒和艾滋病蔓延方案”,以期在2010年前减少新增病例。这与大会在2001年通过的《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的承诺宣言》和许多其他国际文书相一致。国家承担全部治疗费用。

25.医生负责向少女推荐避孕方法。未成年人可免费咨询,但实际的避孕措施价格不会降低。对于妇女生殖生活的另一时期,一年一度的“KONTIA”项目调查了将要绝经的妇女的健康情况和生活质量,并就其遇到的问题及其如何处理提出了意见。相关信息随后传播给保健专业人员,并在宣传运动中传播。

26.Falka女士(拉脱维亚)在提及教育问题时说,根据教育和科学部的命令,包括两性平等在内的人权原则已纳入整个课程。例如,职业培训机构的健康研究课程在卫生、工作场所安全、工作安排和员工关系等课题中都提出两性平等。中小学的卫生课程讨论了正在改变的性别角色和陈规定型观念。中学向所有年轻人讲授吸毒的危险,并就预防药物依赖讲授了非常充分的指导。在这方面,一些非政府组织与学校合作开设艾滋病毒/艾滋病中心、青年健康中心和师生夏令营。文化史课程讲授对文化和性别差异的宽容,并涉及两性平等、男女在社会中的角色及女权运动,此外还反复强调创造性和批判性思维,摈弃性别差异,重视个人特性和天赋。所有中学生还不分性别地学习家庭技能和家庭组织课程,并学习一门制造技术课程。在2003和2004年,约1 000名中小学教师接受了开设社会科学课程的相关培训,以教授人权、两性平等、家庭和社会合作、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最新的统计资料表明,三分之二的大学教授和约三分之一的大学校长是女性。

27.Vaisla先生(拉脱维亚)说,2003年的警察统计资料表明,超过750名妇女成为暴力的受害者:约80人被谋杀,60人被强奸,280人遭到攻击,以及100人严重受伤。里加市警察局每周接到的总共400个电话中有四分之一必定同家庭暴力有关;全部犯罪中大约有一半是对拉脱维亚妇女犯下的,其中包括每年约35起发生在家中的谋杀案。

28.妇女约占警官总数的四分之一,在警察学院的招生中不到一半。警察工作的报酬不太丰厚,妇女一般喜欢当公务员。执法和司法培训包括关于家庭暴力和预防贩卖妇女主题的研讨会。

29.政府制订了四年期预防贩卖人口方案,在该方案下,公众——特别是年轻人——将了解这个问题的情况,执法官员和教师将受到预防贩卖培训,将确定面向返回的贩卖受害者的康复服务,包括体检、支助和庇护。政府将向欧洲共同体申请这种支助服务的财政援助,并设法援助在拉脱维亚境内沦为贩卖受害者的外国人。遣返和康复经费由国际移徙组织提供。警方正与国家和市级机构以及这一领域的非政府组织合作,并且设立了各种危机中心、资源中心、妇女心理和医疗援助中心、以及儿童康复中心。

30.警方认为,每月有100多名妇女离开拉脱维亚,前往欧洲其他国家从事卖淫活动,其中99%以上的人完全出于个人自愿,并且完全明白自己的决定。拉脱维亚不禁止卖淫,但将其视为一种社会邪恶。严禁第三方怂恿卖淫和让未成年人卖淫。在后一种情况下,自2002年法律变得更加严厉以来,情况有所改善,警方与媒体正在合作宣传法院如何严厉处罚让未成年人卖淫或贩卖未成年人的犯罪者。

31. 北欧-巴尔干打击贩卖妇女运动的预算为30万丹麦克朗,该预算在2002年4月至2003年12月之间用于在学校组织研讨会和广播,提高人们对贩卖人口问题的认识。在三个巴尔干国家的首都还举行了联合研讨会,邀请相关的全部八个国家的政府机构、研究人员、警察、移民管理局、非政府组织、媒体和公众出席。这些研讨会成为公共辩论的催化剂。

32.在2004年的前六个月,法院受理了八起案件,涉及36份起诉,17人被判违反了关于性剥削问题的《刑法典》第165.1条。2003年全年的相关数字为12起案件、68份起诉、17人被定罪。2002年则为13起案件、17份起诉、12人被定罪。自2003年以来,共有五人依据第154条被定罪。这些罪行的受害者大都是18岁至25岁的年轻妇女,她们受到在西欧妓院中工作可能赚到的收益差距的诱惑而来到西欧。她们极少受到有关罪犯的攻击,因为暴力将受到警方的关注,他们不愿意看到这一点。在大多数情况下,她们自愿服从,完全了解自己是在应征卖淫。有时,她们同意在脱衣舞俱乐部工作,当发现自己的工作是卖淫时,她们可以选择回家。

33.Tavares da Silva女士指出,报告第17段非常误导读者,她希望拉脱维亚能够澄清两性平等理事会的建立情况。

34.Šimonović女士询问男女平等权利的具体原则在《宪法》中是否无处不在。

35.Morvai女士询问,在政府与全国各地的非政府组织可能开展有组织合作的情况下,为什么只有三个拉脱维亚非政府组织就报告提出意见。政府发起了运动,让公众知道在发生家庭暴力时能够得到援助,但现在还不清楚的是,政府是否为显然提供了大部分服务的非政府组织提供了任何资金。在评论对嫖客的新的刑事处罚时,她询问是否将配偶强奸定为刑事犯罪,拉脱维亚对贩卖妇女者处以何种处罚。关于堕胎问题,政府为减少巨大的堕胎数量所采取的预防行动不应该只针对年轻妇女,还应该针对中年妇女和男子,特别是后者,他们对这一问题也负有责任。

36.Schöpp-Schilling女士询问重新评估脑力劳动的价值是否切实提高了教学、文化事务、医疗或法律等女性主导领域的报酬;用于界定体力劳动的标准是否包括与计算机有关的工作,还是仅仅包括重体力劳动。她鼓励拉脱维亚政府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任择议定书》决不会改变拉脱维亚政府无依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承担的义务的本质,只是补充了两个监测程序、一个申诉程序和一个调查程序。

37.Manalo女士询问适用的任何法典是否界定了配偶强奸,如果没有,政府如何着手起草法规,将其定为刑事犯罪。

38.Reine女士(拉脱维亚)说,事实上,报告的第17段已经被替代。政府采用另一条路线,已经建立了两性平等理事会。

39.《宪法》规定,人人平等,不受到任何条件限制。平等条款经常被法院解释为禁止性别、年龄或任何其他种类的歧视。

40.政府将其报告复印件发送给在这一领域开展活动的三个主要非政府组织,并在公开讨论期间向所有其他人提供在其个人网站上或直接向政府提出意见的机会。是否利用这一程序由非政府组织自己决定,只有三家非政府组织利用了这一程序。

41.关于政府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个人服务的经费情况将在以后提供。《刑法典》禁止强奸,配偶强奸也被视为强奸。几乎在所有案件中,凡贩卖妇女者必然被判处监禁。

42.下次报告将提供关于拉脱维亚实际工资差距的详细情况,拉脱维亚政府可能需要命令开展专项调查,以确定这些数字。薪等通常取决于雇员的资历:教育程度、知识能力、特别技能、语言知识等。有人建议提高教学人员的工资,他们的工资偏低。另一方面,法律界是报酬最高的行业之一,目的是减少腐败的发生。

43.她不能说拉脱维亚政府准备好履行另一个国际承诺,但她向委员会保证,拉脱维亚政府将继续讨论能否批准《任择议定书》。

44.Roskans先生(拉脱维亚)注意到,研究表明拉脱维亚国内的大多数堕胎妇女都在18岁至25岁之间,因此她们必然成为政府行动的主要对象。2000年“蕨花”运动和开发计划署的研究结果都表明,绝大多数男子没有认识到自己在计划生育中的责任,拉脱维亚政府知道,必须通过教育来改变这种态度。

45.主席感谢拉脱维亚代表团,并通知代表团委员会的结论性发言将在本届会议结束后递送拉脱维亚政府。她欢迎拉脱维亚着重于个人获得权利的社会政策,并祝贺该国加入欧洲联盟并遵守所有规定。但是,她强调指出,既然缔约国依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承担的义务是委员会最重要的审议内容,她奉劝拉脱维亚将《公约》作为今后打击歧视妇女行为的法规的基本框架。尽管拉脱维亚进行了意义深远的法律改革,但在执行改革方面仍有许多问题。例如,劳动法规现在符合欧洲标准,但即便如此,依然有必要在《宪法》中明确提到《公约》明文规定的两性平等或歧视的定义。在任何国家,仅有法律还不足以引发变化,但这种定义要超出法律范围,进入仍需要消除歧视的私人领域,以及根据《公约》第2(a)条的规定,进入实际执行工作,这就不仅包括劳动部门,也包括保健和家庭生活领域。此外,拉脱维亚还需要深化其消除性别定型观念和歧视性文化做法方面的工作,委员会欣慰地听到该国批准了《国家平等待遇执行方案》。必须在公务员系统、法律工作者(包括法官)和整个公民社会中培养对于性别问题的敏感认识。与制订必要的法规同等重要的是:法律界和警方的执法方式,社会的普遍认识程度,以及妇女了解如何使用法律和法院系统来消除歧视。《公约》不仅要列入法律专业学生的课程,而且应该用于在职法官和执法人员的再培训,其条款应该列入消除歧视的新法律中。

46.在拉脱维亚的地方政府中,女性职员占了很大比例,应该在此基础上增加议会和行政部门的妇女人数,因为现在已有一批受过教育的妇女人才。特别临时措施将是实现这一目的的一种方式,如果及时使用的话,还有助于将该问题保留在议程上。在国家层面拥有女性决策者也是很重要的,这与私营部门拥有女性决策者同等重要;希望下次报告能够提供这两个部门在这方面的情况。

47.假如拉脱维亚的法律规定同工同酬,但男女薪金仍有差距,那么该国显然需要进行结构性改革,通过改革来凸现《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明文规定的平等。拉脱维亚内阁可以利用各国议会联盟和提高妇女地位司出版的实用手册,进而通过《任择议定书》;这本手册有俄文本,大多数拉脱维亚人都能读懂。

48.Jegermanis先生(拉脱维亚)指出,在起草补充问题的答案时,代表团同到场的拉脱维亚非政府组织进行了热烈而富有成效的讨论,交换意见的双方在回国后能够加深相互理解,今后更好地合作。拉脱维亚有着深厚的民歌传统,这些民歌多以女神为主题,所以女强人角色是该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近年来斯堪的那维亚邻国对拉脱维亚的影响要比以往大得多。

中午12时40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