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届会议

第505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1年1月29日,星期一,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Abaka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蒙古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续)

下午3时1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蒙古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续)(CEDAW/C/MNG/3-4)

1.应主席的邀请,Enkhsaikhan先生和 Udval女士(蒙古)在委员会席位上就座。

2.Taya女士说,根据蒙古非政府组织发表的非正式报告,妇女占蒙古法律专业人士的70%,这一比例比发达国家高出许多,但是,却大都集中在较低的职位上:例如,最高法院法官中只有17.6%的法官是妇女。司法部门也不善于从性别观点的角度审理案件。似乎没有特别教育方案,以让法律系学生或现任的法官重视性别问题。人们对这方面的意识并不充足,在取缔卖淫法草案中尤其明显。尤其让人关注的是,作为卖淫受害者,被指称的妓女的照片竟然被公开展示,让她们受到公开侮辱,但真正的罪犯则逍遥法外。她理解,政府资源有限,但稍微增拨一点资源,便可改变该法律草案第12条第2款的应用,结束这一歧视现象。她希望了解政府修订该法律草案是否有任何困难,如果有,是哪些困难。如果没有困难,她询问为何还没有修订。

3.其次,她询问政府或非政府组织现今有哪些旨在恢复年少妓女身心健康的措施。在这方面,她希望了解同非政府组织合作,向司法部门人员进行对性别问题敏感的培训是否有任何困难。

4.她很关注,根据议题和问题清单第64项(CEDAW/PSWG/2001/I/CRP.2/Add.2),妇女申请微额信贷或优惠贷款时,得不到帮助。政府应有政策,鼓励向妇女提供这些贷款,原因如下:在经济转型和附带的间接歧视面前,妇女受害更深;妇女贫穷程度远超过男子;而且更重要的是,正如同本报告本身所表示的,借款的妇女拥有良好的偿还债务记录。

5.Achmad女士表示她的关注是,尽管政府作出努力,但妇女的处境还是出现恶化。法律改革十分重要,但改革的落实也同样重要;她希望了解,是否已针对社会上的战略对象团体实施了改革,以促进男女平等。例如,可以让年轻人更多地了解情况;非政府组织可以参与制定改变人们陈旧态度的任何计划。还可以争取私营部门和媒体的帮助。

6.代表妇女利益的机构有各种各样的,包括妇女事务全国理事会和若干部委,这有点令人感到混淆。她建议蒙古的下次报告应列出一张机构组织图,说明每个机构的任务,机构之间的关系,包括非政府组织和专业团体,以及最终决策机构。她赞扬正在对妇女问题进行研究这个事实:为了实现政府已宣示的在尊重民族文化的同时亦发展民族团结的目的,研究是奠定坚实的知识基础的最佳方法。

7.她要求获得关于妇女在家庭中同法定妇女地位对比下的实际地位的补充资料。除非家庭中有真正的平等,否则改变人们的态度和做法则很艰难。采取措施,提高妇女地位,这值得赞扬;但还应力求确保这些措施并不妨碍妇女地位真正的提高。这方面,她指出,政府没有设立计划生育或人口方案。

8.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同其他因素密切相关,这些因素包括在增加的家庭暴力和经济状况。她表示关注,消除暴力的措施似乎仅限于短期行动,仅仅是帮助受害者及惩罚施暴者。但是,预防才是最重要的,最好的预防方法是实现男女平等。她因此希望了解是否有任何长期行动计划。她还指出,在就业方面,还不清楚政府是否订了任何计划以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尤其是在公共部门纳入主流。

9.Shin女士说,在访问蒙古期间,她看到了该国在私有化和结构调整中存在的潜力和问题。她表示关注,尽管政府作出努力,但某些问题实际上还在增多。政府的政策有时并不妥当。例如,在政府对《全国提高妇女地位行动纲领》的说明中,没有一项旨在消除或减轻目前问题的明确政策。它虽然提到了纲领中“妇女与生殖保健”一章,但却没有提到具体项目。扶贫灭贫方案和新的社会福利和安全网制度也是如此。她指出,全国行动纲领将分为三个阶段,到2020年完成;但没有说明每个阶段的具体行动。她因此要求全面详细说明该纲领。

10.也没有提到打算如何改变对妇女和男女作用的传统上的态度。反对暴力中心毕竟是由一个非政府组织经管,而非由政府经管。此外,取缔家庭暴力法草案的命运也让人担忧:她了解到,议会还没有通过1999年家庭法关于家庭暴力的一章,因为人们还不接受这一概念;她真不知道取缔家庭暴力的法律前景是否会更好。

11.蒙古的报告突出了非政府组织在实施公约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不过,政府也要在决策和执行方面发挥作用。蒙古代表团在前一次会议上表示,政府没有关于反对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明确政策,取缔家庭暴力法草案一旦获得通过,政府将制定这一政策。但政府应采取主动,首先须制定政策,然后再在议员、非政府组织和广大公众的帮助下,确定需要用哪种立法落实这一政策。

12.成立全国人权委员会的法律已经制订,这是一项成就,令人欢迎。但她也担心地指出,三名专员中没有一人是妇女,而委员会将要面临的许多问题会涉及对妇女的歧视。她希望,蒙古政府订有明确战略,把性别观点纳入主流;所有政府机构都将在非政府组织的帮助下就此作出努力。

13.González女士说,她失望地看到,蒙古虽然是批准公约的首批国家之一,但并没有遵守委员会的准则,也没有详细介绍公约每条的实施情况。她还失望地看到,家庭暴力这一严重问题是列在“杂项问题”之中,而家庭暴力是一个人权问题,影响到整个社会,故应作为全国优先事项加以解决。

14.蒙古在民主、透明度和妇女教育方面均取得极大的进展。但应更加关注家庭暴力问题,社会各行各业都应共同解决这一问题。应制定一项全面计划,把正在计划或正在实施的倡议汇总起来,例如宣传活动,监测机制以及为立法和执法人员、教师、家长和非政府妇女组织举办的培训课程等。此外,还应更加努力以改变性别方面的定型观念并确保妇女的权利得到全面承认。妇女本身也必须获得教育和培训,以在家庭和社会中行使自己的权利。

15.Udval女士(蒙古)答复Taya女士说,司法部门和政府各部目前虽然没有男女平等宣传方案,但政府计划举办一次性别问题分析讲习班,之后开展性别平等宣传培训。

16.Enkhsaikhan先生(蒙古)指出,对关于蒙古打击卖淫的法律,Taya女士谈到的报告是由蒙古的一些非政府组织的代表编写的。虽然蒙古政府同这些非政府组织具有共同的目标,进行了密切合作,但是他不同意报告中只有妓女受逮捕与监禁,而介绍卖淫的男子则逍遥法外的说法。该法律并没有对男女进行歧视,它只是禁止卖淫和有关活动,并制定了处罚卖淫和直接或间接促成卖淫的所有活动的刑罚。

17.Udval女士说,蒙古政府同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很顺利。政府订有帮助农村妇女的微额信贷政策,但执行范围仍很有限。

18.她答复Achmad女士说,现有的立法执行不足,蒙古在这方面缺少实施公约的计划周详的行动。关于目前的法律改革,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在制定法律框架方面没有发挥重大作用;他们的作用是积极实施法律和提高公众觉悟。私营部门和媒体在推动公约实施方面也发挥重要作用,还将努力扩大它们的参与程度。关于全国机制,蒙古的下一次报告将提供一份组织图表,以说明全国男女平等委员会中有哪些机构和官员。该委员会先前称作全国妇女事务理事会,它向卫生和社会福利部汇报工作,将直接由总理办公厅领导。

19.她答复Shin女士时说,蒙古的生殖保健方案有许多内容,其中包括计划生育、安全母亲、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性病以及青少年生殖保健。这一方案得到联合国人口基金(人口基金)、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的支助。该方案十分成功,将在2001年3月加以审查。将拟定一项新战略,以反映这一领域的情况变化。

20.的确,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努力是该国全国提高妇女地位行动纲领中的薄弱环节。在1990年代之前,家庭暴力在蒙古仍是隐藏的现象。虽然目前人们已更多地认识到家庭暴力给妇女和儿童带来的影响,但法律并没有把此类暴力订为一项具体犯罪。蒙古的刑法提到威胁妇女、殴打妇女和妨碍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但没有提到心理上和感情上受到的伤害。家庭暴力受害者不愿意公开控诉,因为她们认为会脸上无光或认为这纯属私事或是因为她们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同样,警察也不愿意干预他们眼里的私下纠纷。她同意,第一步应制定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明确政策。她最后向González女士保证,在编写今后的报告和制定政策时,将参考她的意见。

21.Myakayaka-Manzini女士说,很不幸,还没有具体说明新的机制和负责妇女事务的各国内机构之间的关系;她尤其想了解哪个国家部委已参加了全国妇女事务理事会。报告表示,理事会是全国妇女事务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监测《全国提高妇女地位方案》的实施情况。但该国代表团表示,该领域存在着问题;她希望了解在审查新机制时,是否会处理这一问题。

22.议会议员属于政府的立法部门,其职能中包括监督行政部门。因此她关注的是,议会议员如参加了卫生和社会福利部部长领导的全国理事会,就可能构成利益冲突。此外,如规定妇女须同时参加全国理事会、社会政策常设委员会和议会女议员小组,她们或许无时间了解也会给妇女带来影响的政治、经济和财政事务各委员会的工作,或是无时间参加她们所属政党的核心会议。她询问政府正采取哪些行动以帮助议会中为数很少的女议员有效参加议会所有方面的工作。

23.Kwaku女士说,她赞扬该国已采取措施以实施公约;她还希望该国更加努力。不过,鉴于35岁以下的人口不但很多而且受过很高的教育,她觉得奇怪的是,妇女普遍不了解法律赋予的权利。她要求对此提出解释。

24.1999年分发的报告提到有计划审查对于确保遵守公约各项规定十分关键的若干件法律文书。将近几乎两年后,审查仍没有完成;她希望了解,对政府而言,这样长的时间是否正常;或者这是否意味着不大重视旨在提高妇女地位的立法。

25.全国扶贫灭贫方案要分两个阶段,即1994-1996年和1997-2000年来执行。希望能知道该方案是否改善了蒙古妇女的生活。

26.蒙古代表团表示,打击家庭暴力的立法将很快生效,政府将采取重大行动来协助受害者。但也应了解家庭暴力事件增多的根源,而且预防总胜过治疗。

27.Udval女士(蒙古)答复Kwaku女士说,虽然蒙古年轻人受教育程度很高,但学校课程并没有讲授妇女法律权利。

28.立法审查通常为期两年时间。所提到的大多数文书事实上均已审议。唯一关于家庭暴力的新立法仍待审查。她同意,应努力找出家庭暴力的根源。

29.尽管同开发计划署和世界银行合作实施了全国扶贫灭贫方案,但生活在贫穷线以下的人数还是增加了。不过,政府和捐助组织注意到赤贫人口所占比例有所下降。

30.议会中有五个常设委员会,社会政策常设委员会主席为妇女。议会女议员集团是一个游说组织。处理妇女问题的, 在立法一级是议会,在行政或执行级别是卫生和社会福利部,在协商级别,是包括全国男女平等委员会在内的新机制。

31.Enkhsaikhan先生(蒙古)说,议会中10%的议员为女议员,议员一般通常参加两个或更多的委员会。在过去九年内,共通过了400多项法律和修正案,因此,男女议员的工作量都超量。

32.主席说,蒙古因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都在转型,所以它显然在实施公约方面正面临着许多挑战。产妇死亡率偏高,尤其是在农村者的部分原因是堕胎不安全。造成堕胎不安全的原因又是因为得到避孕药具和计划生育咨询员协助的机会不够。

33.蒙古妇女受教育程度很高,但参加政治生活的程度确在降低,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问题。很不幸,该国代表团没有提供关于立法草案的资料,但她敦促该国政府参考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其中对家庭暴力作了定义。配偶强奸应界定为一种犯罪,还应设法解决贩卖妇女问题。

34.鉴于蒙古男女很不平等,因此,在把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同时,还应采行具体措施,以更快地提高妇女地位。总之,她希望,下一次的定期报告将答复委员会的所有问题。

35.Udval女士(蒙古)说,蒙古今后实施公约的工作将会参照委员会的问题和意见。

下午4时4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