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届会议

第557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2年6月7日,星期五,上午10时30分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巴卡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苏里南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

上午10时5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苏里南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SUR/1-2)

1.应主席邀请,苏里南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Joella-Sewnundun女士(苏里南)说,作为内政部长,负责苏里南的性别问题政策,她很高兴有机会能够就《公约》在苏里南的执行情况同委员会进行对话。《公约》于1993年3月31日在苏里南生效。委员会面前的报告涵盖1993至1998年期间,是在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广泛支持下草拟的。然而,应指出,能获得的可靠的统计数字有限。

3.政府认真地对待性别发展问题和性别政策,并制订了《2000至2005年性别问题综合行动计划》。它还参加了加勒比共同体(加共体)的《北京后行动计划》。建立了一种性别问题管理制度,以期在各部把性别问题纳入主流,并在2001年8月任命了一个性别问题立法委员会。苏里南还批准了《美洲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

4.她概述了苏里南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政治历史,这些是执行国家性别政策的环境,随后她说,苏里南严重的经济危机对社会的所有方面产生影响,包括性别问题政策和妇女的日常生活。《宪法》中有条款对歧视作出定义,不过该条款没有具体提及性别问题。在法律面前男女平等这一条也写入了《宪法》。不过,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体制使妇女能够提出性别歧视的申诉。1998年1月,把国家性别问题局并入内政部,内政部负责制定和执行性别问题政策以及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因性别而受歧视的妇女可以根据《宪法》向普通法院提出控告。

5.自1995年举行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以来,性别问题,特别是《北京纲要》中关于消除贫穷、妇女与经济、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新闻媒界以及对妇女的暴力等问题的建议日益受到关注。自北京会议以来开展的活动包括对全国妇女组织和传播媒界进行培训,加强关心政治的妇女的各种技能,1998年开始执行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妇发基金)的方案以及根据有关的国际公约审查国家立法。

6.虽然对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决策没有任何法律障碍,但真正参与的妇女只占很小一部分,大约10%。政府已发动了若干宣传和培训方案,以促进此种参与,在最近的选举后情况略有改善。我国有三名妇女大使,外交部长是一位妇女。

7.各级教育都由国家提供资金,人人免费获得教育,但由于最近的经济危机,这种情况很可能改变。辍学率约为50%,需进行研究以确定为什么辍学率如此之高。因怀孕而辍学的女孩可参加各种方案,鼓励她们完成其学业。

8.苏里南的公共保健制度一向相当完善,但自1990年代初以来,由于贫困不断加剧,获得医疗设施的机会减少了。根据《刑法》堕胎应受惩处,但非法堕胎的现象仍然存在。现没有堕胎引起的并发症的数据。在全国各地都可通过地区保健服务部门获得避孕药具和药物。口服避孕药是最常用的计划生育方式,不过由于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率不断增加,现提倡改用保险套。迄今受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的人约有6 000名,大多数年青人是在15至29岁之间。受感染的妇女多于男子,女孩受感染的年龄比男孩小,可能是因为在性关系中两性之间传统的年龄差距。年轻妇女和女性色情业者的风险最高,因此政府的政策重点注意这些人。为妇女进行的预防活动的资金来自经常预算和外国捐助者。

9.关于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她说,《宪法》保障身心健全的权利,禁止酷刑以及有辱人格或不人道的待遇或惩罚。研究表明,1993年警察报告有94%涉及虐待,特别是妇女受丈夫或伙伴的虐待。一些非政府组织、加勒比女权研究和行动协会苏里南分会、庇护冲突局势中的妇女基金会和伊尔莎-黑纳尔·惠伊特促进妇女合法权利委员会在为消除暴力而努力。

10.目前政府关于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的政策的重点是保护妇女和儿童免遭身心虐待、恢复受暴力侵害的妇女的尊严以及防止暴力。国家一些部参与这项工作,司法部和警察参加进行立法审查的所有委员会。内政部的国家性别问题局负责照料、咨询和培训活动,并负责关于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全国网络。社会事务和住房部对需要援助的受害者提供物资支助。

11.2000年,议会成员参加了一些培训班,培训班的目的是帮助他们制订立法来保护妇女权利和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2001年,内务部建立了性别问题立法委员会,其任务是草拟新的立法。此外,苏里南根据它加入为缔约国的《美洲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贝伦杜帕拉公约》)的规定对其立法进行评价。

12.如报告所示,苏里南的国家性别问题政策涉及《公约》的所有方面。此外,民间社会在制订和执行性别问题政策方面发挥了主要的、建设性的作用。最后,她说,为编写这份报告,政府聘用了一个妇女组织在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和行动者中进行广泛的协商。

13.主席赞扬苏里南政府毫无保留地批准了《公约》。此外,她注意到苏里南同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合作编写的这份报告。虽然报告很坦率和内容广泛,但提交得太迟,其中的许多数据已过时或太少。不过,她对苏里南政府派出高级别成员代表团出席会议表示欢迎。

14.González女士说,她高兴地得知苏里南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将于2003年提交,她期待着报告中必然载有的新的资料和数据。虽然代表团的介绍提供了一些新的资料,但报告不足以使人们了解苏里南的整个局势,因为其中的许多数据都已过时。她对按照《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及《贝伦杜帕拉公约》开展的方案表示欢迎,她赞扬在内政部内设立了全国性别问题局。在这方面,她希望知道国家性别问题机制是如何发挥作用的,性别问题立法委员会是如何成为这种机制的一部分。最好还能知道委员会是如何组成的、成员是选举的还是任命的以及该委员会是否只是起草新的法律还是也审查现行法律。

15.代表团说,妇女获得生产手段和参与政治生活受到社会和文化因素的影响,因此她希望更多地了解苏里南妇女的传统概念。妇女和男子有何种不同的作用?

16.Melander先生赞扬苏里南批准了若干重要的人权文书,并问苏里南是否也在考虑成为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第100号公约》、《关于就业及职业歧视的第101号公约》以及《关于有家庭责任的男女工人享受平等机会和平等待遇的第156号公约》(《关于有家庭责任的工人公约》)。

17.最好能知道是否能通过法院直接实施《公约》,还是必须将其写入国内法才能予以实施。

18.他注意到政府通过了《性别问题综合行动计划》,并问政府是否还制订了更广泛的人权行动计划;希望能够就人权方案和措施提供更多的一般性资料。

19.代表团提及为议会成员举办的培训班。在这方面,他希望知道是否也在为检察官、法官和警察部门的人员举办类似的培训班。最后,他问在苏里南有多少妇女检察官和法官。

20.Achmad女士说,报告体现出对妇女权利采用一种保护性的、注重受害者的做法。然而,从代表团的介绍来看,政府对性别问题正采取一种更全面的、纠正性的和结构性的做法,重点是改变法律和人们的态度。她希望下一份报告将反映这一重要的变化。

第2条

21.Schöpp-Schilling女士说,在苏里南仍然有许多成文的法律直接和明确地歧视妇女。苏里南已批准了1992年的《公约》;尽管该文书第2条请缔约国毫不延误地改变其法律,但苏里南政府直到最近才开始考虑改革法律。代表团认为,知道政府是否具有这样作的政治意志将是有益的。此外,她希望知道是否已授权性别问题立法委员会审查和修改现有的立法,这是一项重要和必要的任务,以及是否为这项工作规定了时限。在这方面,她想知道政府是否已为使其立法符合《公约》的规定制订了时间表。此外,她还想知道《刑法》的1993年修正案是否已获通过,这项修正案把“性别问题”一词纳入现有的条款。

22.她还希望知道,政府是否在考虑以《公约》作为模式来通过反歧视和平等机会的基本立法,以及政府是否设想展开教育和宣传运动,使公众了解《公约》。虽然苏里南社会的各阶层可能尚未对变革作好准备,但政府必须采取措施提高人们的认识,克服传统的观念。

23.Kwaku女士同Schöpp-Schilling女士一样,对根据《公约》第2条(f)款对歧视妇女的法律进行审查表示关切。

24.LivingstoneRaday女士表示赞同Kwaku女士和Schöpp-Schilling女士的看法,她说她有两个关于立法事项的问题要向苏里南代表团提出。第一,她的印象是,对于该国的议会来说废除歧视妇女的法律应是一件简单明确的事,特别是因为许多这样的法律实际上已不再应用。她认为,没有采取行动表明政治意志不够坚定,政府的政策起了反教育作用。第二,她不知道那些受歧视的妇女是否可求助于法律补救措施。虽然根据《宪法》妇女拥有各种权利,但看来她们却没有实施这些权利的渠道。她问,1995年建立的、并授权对侵犯人权事件进行调查的促进和保护基本人权及义务全国协会是否真正运作过。报告说,妇女最后可以选择由普通法院审理。她问,这实际上意味着什么,并且怀疑这些法院是否会因为报告中所述的案件积压而不能有效运作。

25.Hazelle女士首先说,她同Schöpp-Schilling女士一样,希望知道为什么1993年提交国务院审议的新的刑法草案迟迟未批准,这是否意味着没有把它视为优先事项。第二,鉴于促进和保护基本人权及义务全国协会尚未发挥作用,她怀疑那些受歧视的妇女是否可诉诸法律,并希望知道是否有恢复该协会作用的任何计划。第三,同Raday女士一样,她认为没有在立法领域采取行动表明缺乏政治意愿。

26.González女士同大家一样对苏里南的辅助立法及其是否符合《宪法》和《公约》感到关切。她的问题特别集中于,报告声称前后不一致之处可以用事件发生年代月时序来解释:苏里南的《宪法》和《公约》比有关的辅助立法的时间更近。她认为,迫切需要进行改革,以消除这个问题。她引述了应用新法律取代旧法律这一普遍原则。

第3条

27.Schöpp-Schilling女士对苏里南与其他加勒比国家合作努力执行在北京商定的《行动纲要》表示欢迎。她问在做出这些努力的同时有何种具体目标、时间表和预算拨款,因为经常有这样的情况:建立了机构来把在北京会议上的承诺变为行动,但这些机构却不能适当地运作。

28.Kwaku女士同意Schöpp-Schilling女士的意见,并看到报告中有一处矛盾——它一面提及根据法律使人们在政治和经济发展、社会福利、保健和教育方面有平等的机会,另一方面(在下一句中)提及阻碍获得平等机会的根深蒂固的性别社会化模式。她问对此制定了何种对应措施。她注意到,报告列出苏里南加入为缔约国的许多国际人权协定,并申明违反这些协定的任何行为都是不可容忍的。她对这种法律上的事实表示赞赏,但怀疑实际上这是否是事实,并问关于苏里南的切实情况是否有任何资料可提供。

29.Shin女士对代表团口头介绍中提供了更多的资料表示欢迎。她强调《公约》第3条规定缔约国有义务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在包括立法在内的所有领域促进提高妇女地位,使妇女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要履行这种义务,就必须在高级别做出坚定的政治承诺、制订国家行动计划、为行动计划提供足够的资金以及收集按性别分列的数据。代表团的口头介绍提及设立了一个性别管理制度来协调政府各部与性别有关的活动,并努力把性别问题纳入主流。她希望知道这个制度是如何运作的,内政部同全国性别问题委员会及其他各部之间有何种协调安排,是否所有各部还是只有某些部参与了这一进程,以及决策权力归于何处。她对制订了《2000至2005年性别综合行动计划》表示欢迎,并请求提供一个副本。她希望能说明,与其他计划相比,这项计划在政府的优先秩序中地位如何,并说明在预算中为这项计划分配资金的情况,尤其是与在制订这项计划之前为性别问题分配的资金相比较的情况。

30.Tavares da Silva女士说,其他人已谈到在《公约》第3条方面立法与实际情况之间的差距,她指出,代表团把这种情况主要归于社会化型态,这解释了为什么例如少龄母亲很难再返回学校以及妇女在就业和政治生活中没有平等机会。还通过《性别问题综合行动计划》和把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的努力,对这种局势采取了对应措施。但她感到不解的是,如果男女定型观念如此根深蒂固,为什么不采取更彻底的行动。《公约》第3条和第4条在逻辑上联系在一起:旨在加速男女之间事实上平等的临时特别措施是实现迅速变化的一种途径,她对苏里南看来不愿意采取此种方法感到惊讶。她问其原因何在。

31.Gaspard女士对苏里南的报告由一个高级别代表团提出,代表团中包括一名妇女部长和一名妇女常驻代表赞扬;尽管苏里南在实现男女平等方面有各种困难,但显然有担任政治要职的妇女,她们可以起榜样作用。她对报告中没有提及实行两性平等的机制感到关切,不过代表团的口头介绍中提到了全国性别问题委员会;她希望知道该委员会的财政资源和人力资源如何。口头报告提及民间社会参与编制定期报告。她问,是否也将同议会讨论应于2003年2月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虽然各国议会负责通过法律,但它们往往不知道一些国际协定,包括《公约》。她不知道苏里南议会是否有一个处理两性平等问题的机构。

32.Hazelle女士说,其他专家已谈到了她在结构、能力和目标方面感到的关切,她肯定苏里南代表团将对此做出答复。她对采用了性别管理制度来促进把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的努力表示欢迎。她问,是否有任何部间委员会在运作、参与的有哪些部、以及公务员参与的程度如何。她问,在公务员制度内是否有任何性别问题联络人、以及性别问题管理制度是否是一个涉及政府所有各部的政府总体方案,还是只涉及关键各部的部分方案。

第4条

33.Shin女士赞同Tavares da Silva女士的意见,即看来苏里南政府不愿意把临时特别措施作为促进两性平等的重要方法,从报告中关于就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协定进行专门培训来看就尤其如此。临时特别措施不仅有利于加速改善妇女参与政治的情况并有利于增加妇女企业家和增加妇女在教育和其他领域的人数。

第5条

34.Myakayaka-Manzini女士强调第5条所规定的义务,并指出如果把这些义务作为衡量标准,政府就能够做出知情决策。她感到不解的是,为什么会出现报告中明确指出的严重缺乏数据的情况。她肯定,如果缺乏这些资料,就不可能全面地了解两性平等的情况,她问政府能够把什么作为做出决定的依据。

35.LivingstoneRaday女士说,报告中说,在苏里南,同在其他国家一样,人们认为妇女应该待在家里,因为文化和社会方面的原因,妇女在政府中的人数不足。这种说法表明,这种现象被接受无法改变的事实。这不符合苏里南根据《公约》做出的承诺,即改变妇女处于边缘地位的状况,以使她们在公众生活中有更显著的地位,并承认她们在家庭中的作用。

36.她问,代表团是否承认,在苏里南妇女遇到的种种问题不仅是心理因素造成的,并且因为缺乏各种机会,她强调妇女处于边缘地位造成了高昂的社会和经济代价,因为妇女占了国家人力资本的一半。迫切需要采取鼓励措施来纠正目前的状况。令人遗憾的是,草拟和提出报告的方式似乎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改变传统是政府力所能及的。代表团的口头汇报提到性别问题立法委员会,但没有详细谈该委员会的职能;她希望知道这些职能是什么。

37.Shin女士强调改变陈规定型看法对实现两性平等的重要性。在政府努力制订立法改革和改变结构时,必须有一项全面的计划来对根深蒂固的价值观念产生影响。她问,政府的两性问题综合行动计划是否载有处理男女角色定型观念的措施。她认为,这样的措施必须针对官员、小学生和新闻界,才能产生成效。代表团的口头介绍提到自北京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以来进行关于妇女权利和儿童权利问题培训的势头不断加强,但她不知道是否对这些培训努力的成效进行过任何评估。

38.Tavares da Silva女士说,该缔约国对《公约》第5条(a)款的问题的答复令人失望和感到不满意。在这方面,代表团应确切说明是哪些文化传统与妇女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相抵触。她希望知道,政府是否已设想采取任何行动来尽力解决传统与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诸如展开提高认识运动、促进关于这个问题的全国性辩论或研究。第5条是《公约》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只通过立法是不够的;必须为执行立法的各项规定创造条件和环境。

第6条

39.Kapalata女士指出,第6条没有受到应有的注意,她对关于妇女卖淫和贩卖妇女的法律不够明确感到失望。确实,“色情业者”和“妓女”似乎是可以交换使用的,不清楚是否可以把拉皮条和卖淫视为同一件事。此外,对拉皮条的惩罚极其宽大。因此,代表团应说明针对妇女卖淫和贩卖妇女制订了何种法律,并澄清在整个报告中含糊不清和相互矛盾的地方。

40.主席以个人身份发言,她表示赞成Kapalata女士的意见,并说,她不知道苏里南的色情业者是否与外国的色情业者不一样,不要求她们每两个星期一次在卫生部的皮肤病处检查是否感染了性传染疾病。

41.Hazelle女士赞成前面两位发言者的意见,她问是否向本国和外国色情业者都提供非政府组织MaxiLinder的服务,并要求澄清“政府……通过提供工作人员补助该非政府组织”是什么意思。她不知道政府是否已为从事卖淫的妇女制订了任何关于其他赚取收入办法的项目。她注意到对拉皮条的惩罚很轻,她希望知道政府是否有任何计划来修正《刑法》第503条第3款,以便做出更严厉惩罚的规定,因为目前的惩罚不能对这种罪行产生威慑作用。

42.Saiga女士说,虽然在苏里南卖淫似乎是一种合法化的职业,但对卖淫和拉皮条没有定义则造成了混淆和模糊不清,她希望在通过早在1993年就草拟的新的《刑法》时所有这些问题都已清楚。

43.Tavares da Silva女士希望知道政府对嫖客采取了何种行动。此外,没有关于贩卖妇女数据的说法不能成为忽略这个问题的借口。或许从来无法清楚地了解性交易的情况,因为其性质决定它是在秘密进行的,但贩卖妇女是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而不是报告中所说的社会风化罪,这是很清楚的。因此,政府应说明它正在采取何种行动来处理贩卖妇女的问题。

44.Shin女士重申对拉皮条的惩罚太轻这一事实。她希望政府将审查其关于第6条的法律和政策,以便对包括皮条客在内的参与剥削妓女的中介人处以更重的惩罚,并制止他们的活动。她希望知道,妓女除了被罚款以外是否还被监禁,以及嫖客是否也受到惩罚。

45.Gaspard女士说,第6条没有得到适用。虽然卖淫和贩卖妇女都是被禁止的行为,但前者似乎受到容忍,甚至得到承认,“色情业者”这个词在这方面特别令人不安。她对妓女的命运尤其感到关切,这些人首先是受害者;政府似乎没有政策来帮助她们摆脱这种地位。,政府在口头汇报中对艾滋病毒/艾滋病传播表示的担忧可归咎于政府没有制订任何关于卖淫和制止卖淫的任何政策。

第7条

46.Regazzoli女士说她不知道政府是否在考虑采取积极的措施来切实使妇女更多地参与政治和决策机构。她感到满意的是,在司法部门妇女占了相当的比例,以及妇女还担任了外交部长和常驻联合国代表等高级职务,尽管如此,所根本缺乏的是,具有坚定的政治意愿来认真调动所有妇女,甚至在族裔群体内调动妇女,以使她们能够在苏里南政府的决策中有真正的代表权。

47.Myakayaka-Manzini女士指出,尽管实行了比例代表制,但在政治决策机构,特别是在议会和政府其他较低层的结构中,妇女的人数仍然不足,她希望知道是否把选举制度同政策清单结合起来,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各政党是否有关于把妇女安置在哪里的政策。她不知道各政党是否采用配额制,以便最终在议会实行配额制,使更多的妇女参与决策。是否已做出足够的努力在政党、司法机构和民间社会中提高男子对两性问题的认识?

48.Saiga女士要求对已婚妇女候选人的资格以及在合格政党名单上单身妇女登记的问题做出澄清。

49.Tavares da Silva女士说,尽管在诸如司法和外交领域妇女担任了非常高的职位,但参加政府和立法机构的妇女仍然很少,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为什么不采用临时积极措施来加强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方面的全面参与。确实,她希望知道为什么在政府的不同部门和公务员制度中妇女参与情况差别如此之大。例如,她很想知道妇女参加1997/1998年公务员培训方案的比例很高(90%)的原因,并希望知道她们是已担任公务员、希望提高自己的技能和资格的妇女,还是新征聘的人员。她还很想知道,司法部门的妇女人数很多是否是因为做出了具体努力来增加她们在政府这个部门的人数。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