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届会议

第503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1年1月26日,星期五,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巴卡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牙买加的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续)

下午3时1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牙买加的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续) (CEDAW/C/JAM/2-4;CEDAW/PSWG/2001/I/CRP.2/Add.1)

1.应主席邀请,Simms女士(牙买加)在委员会议席就坐。

2.Gaspard女士想知道为什么这么少的牙买加妇女担任决策职务,特别是政治领域的决策职务,以及如何矫正这种情况。牙买加代表在前一次会议介绍牙买加合并了的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JAM/2-4)时提到必须改变政治文化。多数国家的政治界是本质上很难改变的“男人的俱乐部”。但是有些国家采取了平权行动措施迫使政党推荐较多的女性候选人。《公约》第4条第1款准许这种措施。她的了解是,在牙买加甚至连许多妇女都不赞成配额制度,因为她们担心配额会造成一种妇女原来不配担任特定职务的印象。比较可能得到妇女和男子接受的是对等的观念,也就是应有同等数目的妇女和男子参与决策的观念。可以逐步规定女性候选人的最低限度人数,或是将政治组织经费的提供同妇女是否在这些组织占适当的比例这一点挂钩。她想知道是否可能计划采取任何这类措施。总的来说牙买加妇女积极参与非政府组织和社会活动,这同她们参与决策的人数很少的情况形成对比。

3.Goonesekere女士说,牙买加的法律改革虽然似乎进展得很慢,但是从该国的司法系统一向很保守这一点看来,仍然是一项重大的成就。牙买加实施结构性调整方案的结果社会开支有所减少,在这种情况下妇女所享有的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也给她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4.牙买加宪法明文规定了男女平等和不歧视的原则,但是存在一个重大的缺点,即对于不遵守这项规定的情况没有规定补救办法。牙买加当局在书面答复问题单(CEDAW/PSWG/2001/I/CRP.2/Add.1)上的问题3时援引了圣卢西亚法院的一项裁决,即禁止性别歧视的宪法规定只是说明性的规定而不具约束力,并指出牙买加法院可能采取类似的立场。她想知道法院是否可能预先作出解释,并建议法院考虑其他英联邦国家,例如加拿大和印度,的判例。在这些判例中,最高法院的裁决加强了妇女行使宪法规定的权利的能力。执行机制对于保护这种权利至关重要。

5.一个严重的问题是宪法规定不一定涵盖私营部门,特别是从私营部门在劳动力市场上所占的份额日益增加这一点看来更是如此。她要求从未来法律改革的观点说明牙买加对宪法权利和私营部门的立场。在这方面,加拿大和一些南亚国家的判例也可能会有所助益。

6.关于危害人身罪法和流浪法,有些制定有类似法律的国家修订了这种法律以反映人们对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关切。这种法律一向着重街头卖淫问题而不涉及现代形式的剥削问题。牙买加刑法中对强奸所下的定义不够明确;她问到是否曾经考虑将配偶强奸纳入这种定义。她想知道执行机制是否行之有效,以及是否将修订证据法以扫除取得法庭证据的障碍。她还想知道牙买加是否有任何理由就乱伦和性骚扰问题分别制定法律。

7.牙买加的报告中提到习惯法婚姻,但是没有载列有关非婚情况下妇女和儿童权利的资料。作出有关可将“婚姻破裂”作为离婚理由的规定是一项具有长远意义的改革。但是必须在婚姻所得财产权利和子女监护权方面向妇女提供充分的保护,否则她们将会处于不利的地位。扶养法所根据的观念是由男子负扶养妻子和子女的养家活口的责任;但是既然妇女是重要的经济生产者,她想知道是否将修订扶养法以反映这种现实情况。法律也应当反映男子对性的责任,特别是对扶养非婚生子女的责任。

8.牙买加当局在早先的报告中指出,赋予妇女经济权力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她想知道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将未成年人定为16岁以下的人同到18岁的婚姻必须征得父母同意的规定存在矛盾。她想知道这是否意味着牙买加是否存在未成年人的婚姻;这种婚姻是违反《公约》规定的。最后,她问到牙买加国籍(修订)法是否明确规定同外籍人士结婚的妇女是否得将其国籍传给子女。

9.Shin女士想知道在政府机构任职的男子,男性宗教、学术和舆论领袖以及普通男子和男孩是否对妇女争取牙买加男女平等的努力作出响应。她问到对妇女的平等要求的看法和反应以及男子是否支持这一事业。

10.牙买加代表团在讨论家庭暴力时曾经提到解决争端基金会,这个名称似乎意味着一般认为这种暴力属于私事。要是如此,就很难消除这种暴力。相反地,应当将其视为一种社会罪行。在向警察和检察官提供训练并向受害者提供服务的同时必须采取预防措施,这种措施应从培养将家庭暴力视为一种罪行的观念着手。

11.Simms女士(牙买加)答复了委员会成员在上下午的会议上提出的问题。她说,妇女中心基金会提供了促使年轻父亲分担育儿责任的方案。但是往往都是年纪较大的男子使少女怀孕而又拒绝承担后果.

12.女性保险套虽然有,但是比男性保险套贵得多。必须展开提高民众认识的运动,使男子克服对使用保险套的抵拒感并鼓励妇女对自己的身体承担责任。她欢迎委员会建议政府为这种项目寻求外来资金。

13.关于就业问题,牙买加法律规定,男子和妇女如果担任同样的工作则必须得到同等的报酬,但是这并不包括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概念。她的办事处将努力取得关于受益于减少贫穷方案的妇女所占百分率的按性别分列的统计资料。实施有产假办法,但是往往不带薪;季节工的处境特别不利。政府颁布了关于产假期间的长短和产妇薪金支付办法的指导方针,但是无法强制私营部门予以执行。没有任何法律禁止性骚扰;妇女事务局在考虑根据加勒比共同体(加共体)示范法拟订一项关于这个问题的法案,并在举办关于工作场所,特别是旅游业,性骚扰问题的讲习班。

14.她同意需要按性别和罪行分列有关诉讼案件的统计资料。诉讼案件虽有积压,但是大约50%已迅速结案。此外还设立了夜间法庭来处理这个问题,正在举行的法律改革也考虑到这一点。

15.在努力教育民众使其能够区分性与性别两种概念。一般还是强烈抵拒后一概念,但是在将性别观点纳入发展进程主流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

16.在国际援助方面,农业部向农村妇女提供小额贷款,这些妇女多为难以将产品运往市场的自给农。作为全球化进程的一部分所定的进口指标对当地经济产生了负面影响。

17.宗教和传统势力在施加很大的压力阻止堕胎合法化,理由是堕胎会被用作一种节育方法。目前正在作为法律改革工作的一部分讨论这个问题,最近医学界在这场辩论中表示了意见。

18.许多帮佣工人选择不对为他们制订的养恤金计划缴款,雇主通常也不鼓励他们这样做。尽管定有最低工资,家务工作仍属于待遇最低的工作;但是在设法鼓励帮佣工人储存一小部分工资。中上阶层妇女也必须对所雇用的人表现一种社会良知。

19.牙买加的政党是1930年代末期矿业和制糖业男性工人为这些行业的工人建立的。他们进步的思想导致两党制度,但是也助长了“宗族主义”和政治文化中的暴力。因此许多妇女不愿参政。妇女政治核心小组在设法促进妇女的参与;政府不反对采取积极行动并已任命了一名女性官员。但是需要作出更大的努力,妇女事务局建议作出更多的任命并鼓励妇女参加她门有相当大的胜算的选举。

20.参议员的职位没有报酬,原是在英国的制度下为拥有土地的中上阶层所设的;如果支付薪金就可以扫除阻碍妇女担任候选人的一个严重障碍。但是选举活动的费用很大,除非改变政治文化,否则多数妇女都没有财力参加公职竞选。在这方面积极活动受到很大的阻力;妇女本身往往感到人们以一种屈尊俯就的态度对待她们。

21.她因为Goonesekere女士所提的问题而感到鼓舞,她的问题表明英联邦其他国家有改革的前例。将设法扩大强奸和乱伦的定义并提出配偶强奸问题。但是社会上许多人不想碰这种引起争议的问题。参与法律审查的律师在审议证据法修正案,牙买加儿童问题大使则在努力使有关各种问题,包括法定婚姻承诺年龄和童工问题,的国内法合理化。

22.男子对妇女取得的进展产生了强烈的反应。例如,男孩辍学率高的情况一直都存在,人们却将其归咎于女老师过多这一因素,还用类似的理由抵制社会各阶层妇女的权利要求。总理真心想要提高妇女地位,但是遭到许多男性官员的反对,甚至连妇女往往都担心改革会对她们的儿子产生负面的影响。必须加强提高男孩在学校的表现,但不是在有损于女孩的教育机会的情况下这样做。

23.妇女得不到应得的工作的情况是好几项因素造成的。有些人声称没有工作机会;另一些人相信传统的态度难辞其疚;还有一些人认为妇女的权力变得过大,必须加以控制。牙买加是一个阶层分明的社会,有势力的男子的言论在舆论应和之下产生很大的影响。另一方面,往往被称为贫穷男子的呼声的流行歌曲又形成另一种不利于妇女的声音。

24.他对争取年轻人支持提高妇女地位事业的可能性感到乐观,并相信这一代的母亲带出来的儿子所持的态度会与他们的父亲有所不同;但是上一代的态度可能难以改变。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表明,牙买加妇女所面临的问题实际上是很普遍的。牙买加的下一次定期报告将会反映它的意见。

25.主席促请牙买加代表团不要对于改变上一代的态度不抱希望,并促请他们继续进行法律改革、继续努力改变对性别的陈规定型观念和传统看法并促使男子参与这一进程。男子边际化的问题可能是转移对妇女所面临问题的注意力的一种策略,但是她同意也必须考虑到男孩的需要。最后,她表示对牙买加参议员的职位没有报酬感到意外;这方面的改革可能会鼓励较多的妇女参政。

下午4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