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届会议

第639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4年1月21日,星期三,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贾尔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德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

上午10时1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德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DEU/5、CEDAW/ PSWG/2004/1/CRP.1/Add.3及CRP.2/Add.5)

应主席的邀请,德国代表团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Riemann-Hanewinckel女士(德国)对德国非政府组织代表出席会议表示欢迎,她说,作为联邦家庭事务、老年公民、妇女和青年部的议会国务秘书,她一直在和这些代表交换意见。在最近召开的一次此类会议上,他们向她提交了各项非正式报告。

在介绍德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 DEU/5)时,她说,该报告(第二部分第5.3.1段)中列明的所有联邦政府措施都已经实施或开始实施,本届立法期间将就《行动计划》的继续实施做出决定。在《联邦防止暴力法》的框架下,若干个州已经对其法律条例进行了修订,以防止在警察行动和司法保护措施之间出现法律真空地带。但显然需要在法律诉讼谈判的过程中为受害人员提供更切实可行的支持和建议;柏林女受害人健康项目(“SIGNAL”项目)也强调了这种需要,该项目实施的结果不久将会公布。根据德国的《基本法》,不是由联邦政府,而是由州来为受虐待的妇女提供居所、咨询和紧急服务。一方面,联邦政府将履行自己的职责,另一方面,尽管资金匮乏,联邦政府还敦促各州提供这方面的便利设施,以维护在生活中免遭暴力的权力。

在对1994年《雇员保护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期间,除了界定性骚扰范畴和获取证据方面的工作以外,还需要做出更多的努力,以鼓励妇女在法庭上维护其自身不受雇主虐待的权力。为将欧洲联盟指令纳入德国法而需要对《雇员保护法》进行修订时,联邦政府将对《雇员保护法》的评估情况予以考虑。《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行动计划》的核心是进行结构调整,这就要求有关的联邦各部之间以及联邦和州之间进行紧密合作。《行动计划》实施的指导机构为:打击贩运妇女的国家工作组和打击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的联邦–州工作组。

由专业咨询服务机构以及联邦刑警办公室按照打击贩运妇女工作组的建议而制定的合作项目已在很多州得以实施,在欧洲,该项目被视作一项成功的合作举措。2003年,欧洲联盟发出了指令,要求向这一罪行中的有关受害者签发短期居留证,指令不久将正式通过。在德国,这一指令是通过《移民法》实施的,此举解决了受害证人居留身份的不确定性。在此之前,这些证人只享有暂停被驱逐出境的权利;如今,他们在一个国家的居留时间将取决于法律诉讼或行政程序所需要的时间。如果发现他们由于提供证词的缘故而陷入危险境地,那么他们可享有居留身份。这种居留身份的巩固以及支持性措施的加强有助于保护和稳定受害人。

联邦政府政治行动的指导原则就是将性别观念纳入主流,所有联邦部门都在开展各种项目,以实施这一原则。性别能力中心最近在柏林成立,联邦政府将为该中心提供永久性资金,中心的目的是为了:在社会的所有领域为性别观念的主流化提供支持和建议;从事并协调研究;汇集经验;培训专家等。此举说明联邦政府在裁减预算和预算短缺的情况下,依然对这一观念予以了高度的重视。性别观念主流化使双重平等政策进入了涉及范围更广的第二个阶段。在这方面,联邦政府也已经向欧洲联盟发出了倡议:性别观念主流化旨在进行结构性调整,而促进妇女权利政策仍将发挥消除个别政策领域特定歧视的作用。有关两性平等的首份情况报告不久就会提交给议会,该报告涉及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社会参与以及男女生命差异方面的基本问题,除其他以外,报告重点阐述了男女工资的情况,要求在各个领域采取性别观念主流化的政治行动。

联邦政府性别观念主流化双轨战略的一个典型范例就是促进发展合作,所有部门都参与了这种合作。最近进行了全面改革的联邦经济合作与发展部已经将这一观念纳入了其权利平等的概念,并将其作为对所有相关机构的约束性要求。这一想法的目的是为了在OEC/DAC的框架内所达成的体系基础上,通过各种项目考虑到妇女和少女的具体需求。2002年,同专门针对妇女的各种技术合作项目拨款3 740万欧元。在和政府各合作伙伴进行政治对话的过程中,德国确保了将妇女权利视作人权。德国促进发展合作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为防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各种宣传运动提供支持,尤其是在西非地区。

最近制订的2010年议程提出要在经济、劳工、健康、金融和教育领域进行具有深远意义的改革,此举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繁荣,对德国社会制度进行现代化改革,并对妇女和家庭给予了特别的关注。至于促进妇女就业的法律措施,失业和社会救济措施被并入所谓的“失业补助II”,对于那些难以安置和长期失业的人员来说,如果不能根据失业促进法领取津贴,那么政府还为他们成立了就业中心。这些措施将对重返工作岗位的妇女、单身父母和移民妇女尤其有利。如今,社会保险范围已扩展为包括所有接受失业补助II的人员。立法人员最近对新的劳动力市场文件进行的评估内容将包括改革给妇女所带来的影响。

联邦政府已委托研究机构对那些使妇女能够协调家庭生活和工作的公司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进行预测性分析。他们正在全国各地建立地方性联盟以提供“有利于家庭和妇女的工作条件”,政府鼓励各公司进行这方面的检查。此外,联邦政府和德国商界之间就促进私人行业中男女机会均等事宜签订了一份协议,政府不久将就过去两年中该协议的实施情况提交一份初步评估报告。2002年对企业进行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在所有雇员当中,大约有23%的人员和其所在单位签订了公司协议或集体协议,有11.4%的雇员,其所在单位是自愿签订此种协议的。政府已经做出决定,要求行业双方都做出安排,以便将欧洲有关远程工作的协议纳入全国的工作当中。

2003年的一项调查显示,在创业方面,男女所持的态度有明显的差异。最近成立的国家女性创业机构通过特殊的培训措施来鼓励妇女创建新企业,并利用公共关系来改善女性的创业环境。如果继续保持目前的这种态势,那么妇女的就业率(目前为58.5%)将能在2010年之前达到欧洲联盟里斯本战略中所规定的90%这一目标。

新的立法已经引进了儿童保育津贴,这种津贴将使150 000名儿童及其父母在没有社会救济补贴的情况下得以生活,单身父母将可获得1 308欧元的免税额,这种免税待遇取代了受宪法法院指责的家庭津贴。在家庭补贴方面,德国在欧洲属于排名前30%的国家,但在儿童保育和教育设施方面,德国却排在末位。德国打算在2010年之前通过地方机构、志愿组织、儿童看护人员或商业供应商为所有年龄阶段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联邦政府已为全日制学校拨款40亿欧元。从2005年开始,通过劳动力市场改革以及州与联邦政府之间收入均等化的重新调整所节省的资金将提供给各市政当局和社区,每年的资金额将逐渐增至15亿欧元,各市政当局和社区在使用这些资金时应着眼于未来,为儿童,尤其是三岁以下的儿童提供高质量的儿童保育服务。

第1至6条

Gabr女士说介绍性说明提供了其他方面的有用数据,她要求进一步提供国务秘书在过去和未来期间与非政府组织举行的各次会议的信息。比如,这些会议在过去所采取的形式及其对正在审议的报告所起的作用等。至于陈腐观念问题,一方面,她对报告中提到的、用以抵制这种偏见的法律法规表示欢迎,另一方面,她还表示,有必要和媒体进行合作——媒体常常会扭曲妇女、儿童和青少年的形象。她询问德国政府是否考虑到采取这一步骤,是否考虑过通过教育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能性。由于有关移民妇女的书面答复不够充分,所以在将此类妇女的信仰、传统等方面全面纳入德国社会这一问题上,她希望了解代表们的看法。

Tavares da Silva女士对上述发言人就陈腐观念所阐述的意见表示赞同,但她反对在无意中对妇女角色所持有的成见——有关陈述就说明了这一点:为在公共服务领域提高妇女的地位,联邦政府将通过兼职工作的方式来满足妇女的特殊需求。显然,联邦政府依旧认为照顾家庭是妇女的特殊职责,但照顾家庭这一责任是应该由男女共同分担的。尽管已经就《行动计划》所采取的有利于受虐待者的法律措施、政治措施和其他方面的措施谈了很多,但她还是希望了解这些受害者获得了怎样的支持。

Flinterman先生说,第五次定期报告以及代表团就各种问题和提问所作的回答似乎说明,对于有关暂行特别措施的《公约》第4条的真实含义还有些含糊不清。他不明白所列的各种措施中,究竟那些措施应该属于暂行措施,哪些措施应该在实现平等之后予以取消。他注意到,德国已经批准了公约《任择议定书》。他说,德国律师应该意识到《公约》中所规定的权利,这一点很重要。在对德国的第四次报告进行审议之后,委员会提出了各种建议,他对代表团就委员会建议所做出的普遍反应表示失望。他不明白,报告中所指的培训课程是否包括《任择议定书》中所规定的程序,是否鼓励律师们学习这些课程。

Ferrer-Gómez女士说,对于为打击一般情况下的暴力行为,以及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尤其是对海外人士的暴力行为而拟定的立法,她希望了解有关这方面的更多情况。至于在广告和媒体中减少利用妇女的措施,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措施,以及消除对少数民族和移民群体成见的措施,委员会还希望了解有关这方面的更多情况。

Šimonović女士想知道,德国的第五次报告是否已经由政府正式通过。代表团应该说明《公约》是否可以直接在德国适用,是否有任何援引《公约》的情况。由于报告中的统计数据很少是根据性别和种族分列的,所以委员会很难确切了解外国妇女尤其是罗姆人口的情况。因此,委员会希望德国下一次的报告中能够包括这方面的统计数据。

Khan女士想了解,德国为缩小男女之间的社会经济差距制定了哪些将性别问题纳入预算编制的计划,她建议进行各项有关非歧视性资源分配的研究。不同经济领域都应将性别观点纳入预算编制,劳动力市场尤其应该如此。德国是惟一将《公约》纳入其发展合作政策的发达国家,为此,她对德国表示祝贺,她希望其他国家能够效仿德国的这种做法。

Riemann-Hanewinckel女士(德国)说,在实施《公约》方面,德国已经努力采取了不那么保守的态度。比如,德国在育儿假方面制定了新法规,并一直在努力改变家庭中男女角色方面的陈规定型观念。几年前,德国还常常认为妇女的角色仅限于家庭范围,因此,必须加强努力来改变这种观念。在这一方面,德国西部妇女的角色不同于德国东部,从传统上讲,德国东部的妇女在工作场所比较活跃。但主要问题就是男人的陈规定型观念。为解决这一问题,政府通过促进地方联盟的建立,来让人们了解这种观念是不对的。至于德国第五次报告的编制程序,她说,可以认为报告已经由政府正式通过。但报告将交由议会的所有党派审议,而政府将会把各党派的建议列入下一次的定期报告。

Augstein女士(德国)指出,她的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来和非政府组织进行合作;并在具体问题上和某些团体一起合作;为宣传提供资金;为全国性网络提供支持。反过来,这些组织的支持和参与又使政府的要求得到了更好的满足,也促进了立法进程。例如,在起草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立法时,曾向非政府组织征求过意见,立法内容因此得以改进。尽管非政府组织并没有参与报告本身的编制工作,但它们所提供的信息显然已被纳入报告之中,因为政府不断就有关问题和它们进行探讨。

至于媒体和广告中的偏见和陈腐观念问题,她指出,由于德国信奉新闻自由,所以除刑事规定这一领域外,政府对媒体直接施加影响的能力有限。但这些观念和习俗是不被认可的,政府确实曾要求广告商取消其具有攻击性的广告。此外,培养年轻人鉴别广告的能力尤其重要,政府对这一工作予以了高度重视。

政府已经对父亲为何不愿休育儿假的问题进行过调查,结果显示传统的观念似乎是主要的原因。很多男性担心失去其收入,或担心其雇主在某种程度上不愿意他们休育儿假。政府希望鼓励男性休这类的假,并说服雇主,让雇主相信这是一种积极的做法。至于对暴力行为受害人的支助,她指出,受害人有权获得各种支助性服务,这些支助性服务由州和市政当局提供资金。最后,她也认为,对于《公约》第4条的含义有些模糊不清。在一定时期内,德国没有暂行特别措施。也许由于缺乏资金的缘故,某些活动和机构在有些时候确实显得多余,但具体时间并不是总能够确定的。此外,德国立法从来都不是特别针对女性的,而是同时针对男性和女性的。

为司法人员提供的培训并没有特别涉及《公约》,但《公约》是常规法律培训内容的一部分。政府将鼓励设立此类培训课程,由各市政当局负责这方面的工作。回到德国后,她将愿意对此事予以考虑,如果有必要,她将建议设立此类课程。她既不能肯定也不能否定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否正在增加,因为没有可进行比较的数据。政府正在就这一问题的严重程度进行调查,并且正在努力了解欧洲其他国家是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的。设立一个受害人紧急热线是可行的,但由于德国是一个很大的国家,所以这将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不过,女受害人可以请求保护和赔偿。政府为警官提供了培训,数据显示警察介入的程度确实能够说明该问题的严重程度。另外,为了让那些因暴力行为而和其丈夫分居的外国妇女能够为自己申请居留证,政府已经对有关立法进行了修订。

《公约》不能在德国直接适用,但已被纳入法律实践。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依据《公约》进行投诉的,但未来肯定会出现这种情况。最后,至于将性别观点纳入预算编制,她指出,尽管正在进行一项研究,但德国在这一领域还处于初级阶段。比较好的战略是在政府的总体预算中推行将性别观点纳入预算编制,而不是让企业和常规经济部门也这样做。但德国尚未做出这方面的决定,政府希望借鉴欧洲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政府的首要任务就是要考虑如何在所有部委中推行特殊的预算,因为这样才能确保所有部委都参与进去,而不是仅让几个具体的部委来处理将性别观点纳入预算编制的问题。

Augstein女士(德国)在回答妇女兼职工作的问题时说,德国东部和西部对妇女的看法差异很大。联邦统计局在微观调查框架内进行的各项研究,以及最近就男女寻求兼职工作的动机所进行的大规模调查显示:有绝大多数的人员(在德国西部几乎有75%的女性)认为兼职工作有助于他们协调工作生活和家庭责任方面的关系;德国东部则有50%的女性认为其之所以寻求兼职工作,是因为找不到全职工作。兼职工作的母亲中有绝大多数的人对其工作表示满意;事实上,她们要比那些没有工作的或那些全职工作的妇女感到更满意。

至于消除劳动力市场陈规定型观念方面所做的工作,她说,一个名为“合作行动”的试点项目如今已成为永久性的项目,该项目是针对公司的年轻学员及其培训老师而设立的。其目的是为了让青年男女意识到工作中的性骚扰问题,并制定计划来协调工作和家庭生活之间的关系。至于移民妇女的情况,她说,到目前为止,有关这方面的调查结果还不能提供很充分的信息。政府已经委托进行了两项调查,就在代表团离开德国前往纽约之前,已收到了有关的调查结果。对这些调查结果进行的初步分析显示:德国的年轻女移民在教育方面面临障碍;妇女本身并不觉得她们处于劣势地位或受到歧视,也不认为她们在学校的问题是由于社会障碍引起的。

教育障碍被视作是由于她们自身的缺陷所引起的,这一情况依旧是她们所面临的问题,并被带入到她们的工作生活中去。至于劳动市场上移民妇女的情况,联邦就业服务处需要改革的首要问题之一就是促进男女之间的融合。在移民失业率很高的地区,政府已采取了其他方面的促进措施,这些措施就是针对这些地区的相关人群的。改革劳动力市场的法案也将对移民妇女的状况产生非常积极的影响。根据该法案,那些很难安置的人员将由办案经理负责管理,因其背景而造成的各种障碍将会得到分析,并将采取各种补救措施。就业中心所提供的服务范围包括安排进行语言学习和接受其他方面的培训。

联邦政府最近公布的一份移民报告提供了移民妇女进入德国方面的其他信息。结果发现:相对于男性进入德国的比率而言,女性进入德国的比率没有变化。但女性进入德国和离开德国的比率都低于男性的比率。在所有进入德国的人群中,有40%为女性,而在所有离开德国的人群中,有37%为女性。联邦政府首次努力根据性别来对进入德国和离开德国的情况进行分类。联邦政府关于两性平等方面的首份报告也将集中体现德国男性移民和女性移民的不同状况。另外,她所在的部委打算在其他领域也采取类似的做法,定期编辑有关数据并根据性别进行分列。

Rogall-Grothe女士(德国)在回答“少数民族歧视,尤其对辛提人和罗姆人歧视方面统计数据匮乏”这一问题时说,德国立法并没有对人种进行区分。所有种族的人都可依法得到平等的保护。欧洲理事会的各种协定特别为辛提人和罗姆人提供了保护,其中包括《欧洲地区与少数民族语言宪章》。另外,联邦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鼓励人们克服歧视性观念。

反对种族主义倡导容忍联盟这一机构的建立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举措,它包括了社会的所有团体,目的是为了消除偏见。另外,学校也在这方面做出了更多的努力,包括对老师进行培训,以便老师了解如何才能提高儿童和青少年对保护少数民族和远离偏见的认识。联邦政府还为德国辛提人和罗姆人中央理事会提供资金。政府已经建立了一个文化中心,该中心的活动包括消除歧视和偏见。至于就具体种族群体分类收集统计数据的问题,由于历史上一直对这一问题很敏感,所以德国在这一方面有着很大程度的保留。

González女士说,尽管她对德国通过《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行动计划》这一举措表示欢迎,但她不明白这样一个高度发达的国家何以没有一个系统来就家庭、城市和农村妇女受暴力程度的数据进行汇编。这样一个系统将使所有人(包括委员会)能够了解老年妇女、年轻妇女或少女是否遭受了暴力行为。她不知道这方面的数据缺乏是否意味着政府在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方面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委员会知道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尤其是家庭暴力行为正在上升。因此,以下两种情况中可能有一种是真实的:要么在这方面妇女没有受到有关其权利的适当教育;要么没有把让警察中心编辑和保留这些投诉记录当作一回事。代表团应该说明保护计划是如何实施的。在口头陈述中,委员会得知德国没有一个预警系统或热线,但一些欠发达国家却设有这样的系统,而且运作很好。

Coker-Appiah女士对德国政府为处理以卖淫为目的而拐卖妇女儿童这一令人头疼的问题所作的努力表示欣赏,同时对德国政府为协助被拐卖妇女儿童和惩罚拐卖人员所采取的各种措施表示赞赏。已采取的措施包括:为那些配合政府当局采取法律诉讼或行政程序的受害者签发临时居留证。她希望了解受害者在此期间的具体情况,尤其希望了解这些受害者是否获得了工作证,以便其能够自食其力。如果没有,那么特别措施是否包括由政府当局提供某些资金支持?

Manalo女士在提到第6条时说,该报告只将色情行业作为重点。她希望了解德国外交人员家庭中移民德国的移民帮佣工人状况。据称,有些人被迫在一种类似奴隶或性剥削的情况下工作,外交人员对无助的移民帮佣工人的居民身份和工作可行使专有权。这远不是一种正常的工作关系。在此方面,希望代表团参考《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巴勒莫议定书》对贩运人口所作的定义。

她首次注意到,德国已经就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做出了全面综合的界定。但她不明白这一概念是如何用于受虐待的移民帮佣工人的,尤其是那些为外交人员工作的人。在审议德国上一份报告时,她已经提到过所谓的“换工”制度问题,尤其是关于很多德国大使馆都提供“换工”签证的这一声明。实际上,在以文化交流作为幌子的情况下,该制度违反了原籍政府所制订的标准以及德国的移民法。第五次定期报告对她的问题并没有做出回答,她希望代表团能在本次会议上对这一情况做出口头回答。

Shin女士强调了在《公约》实施、政策制订和评估阶段与民间社会进行合作以促进两性平等的重要性。关于第5条,她想知道报告中就打击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所提到的“典型变化”是否意味着如今的重点不仅只是妇女,而且还包括男子和男童。由于关注对象已经转向了犯罪者,所以代表团应该说明男性对妇女遭受暴力的观点是否有任何变化,男子和男童是否讨论过这一问题。委员会希望了解政府是否制订了一贯的计划,以便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广泛宣传的活动来提高人们的认识,并进而改善男性对妇女受暴力这一问题的看法。

她想知道那些作为德国丈夫的配偶而来到德国的移民妇女所处的法律地位。由于需要同居两年才能获得在德国居住的独立权利,所以她希望了解,如果外国配偶由于家庭暴力而和其丈夫分居或离婚了,将会发生怎样的情况。另外,她还希望了解,如果存在对儿童性虐待的情况,可以适用什么法律。

Morvai女士要求提供德国卖淫活动的资料,包括妓女的数量及其原籍国家、卖淫活动的当前趋势及其社会特征。她想知道德国政府是否已经将目标指向卖淫活动的需求方面——也就是指向嫖客;政府是否将卖淫活动视作一种工作形式。代表团应该提供有关数据,说明就卖淫活动的实际情况及其与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之间的联系进行的研究。《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一项广泛的战略以打击人口贩卖活动和卖淫活动。委员会希望了解德国政府在这方面采取了什么战略,政府是否制订了相应的计划来防止妇女从事卖淫活动,以此作为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全球性别敏感援助方案的一部分。

代表团应该说明:政府是否制订了恢复计划以帮助妇女从卖淫活动中走出来;以及是否就卖淫活动和人口贩卖之间的关系进行过任何研究。她说,委员会认为妓院的规定与《公约》相抵触,她希望了解德国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根据《公约》的规定,为妓女拉客应以刑事犯罪论处。然而,根据报告,妓女从某种形式的雇主那里获取工资。报告国应该说明,这些雇主到底是谁。

Achmad女士说德国代表团提交的报告是及时的,逐步的,代表团所述的立法、政策、战略和计划也是逐步实施的,对此她向代表团表示祝贺。但她强调说,报告缺乏关于移民女工和寻求庇护者的全面资料。她承认提供按种族、性别、年龄和婚姻状况分列的数据是一项敏感性的工作,但她认为对信息的这种分类是很关键的。她希望了解:《二十一世纪劳动和服务社会》所载的《机会均等能力中心政策》以及提交给议会的有关男女职业和收入状况的联邦报告是否涉及移民女工和寻求庇护者方面的问题。最后,她询问,德国政府是否愿意考虑鼓励德国组织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以帮助这些国家实施《公约》,尤其是实施《公约》有关移民女工的规定。

Riemann-Hanewinckel女士(德国)说,在打击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行为方面,她的政府已经做了很多工作,几十年以来,这在德国东部和西部一直是一个禁忌的话题。在西部,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人们认为保守的好家庭是不会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的。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人们也坚持其传统的观念,他们认为像他们那样好的社会主义家庭是不会出现家庭暴力的。但,自1997年以来,人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有了提高,其部分原因在于报告中提到的两个部委间工作组所作的努力。不过,在打破人们不愿讨论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这一禁忌方面,她的政府显然做得还不够,这一话题依旧是一个敏感性的话题。

在对婚后强奸是否构成犯罪这一问题进行了激烈讨论之后,议会没有能够做出多数决定,这说明了人们对“男性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这一问题的沉默程度。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使立法反映这种暴力行为的实际情况。最后,尽管有中青年男子发出了各种自助倡议,但还可以做出更大的努力鼓励男性来为其行为承担责任,尤其是政府可以开展更多的工作来解决这一问题,提高国家和社会各级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Augstein女士(德国)说,自联合国将1975年宣布为国际妇女年以来,人们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认识已经有了提高。她理解有些人为什么会奇怪像她所在的这样一个国家何以会缺乏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这方面的综合性资料。最近,这一问题被归入了妇女运动问题。尽管已经收集了关于因家庭暴力而寻求庇护的受害者的相关资料,但却没有有关其他受害者的统计资料。《联邦反对暴力行为法》正在改变这一状况。自该法律于2002年1月份通过以来,还收集了与那些对暴力犯罪人员提起法律诉讼的妇女有关的资料。相对于那些常常无法摆脱家庭暴力的居家妇女而言,在被挨打的妇女中,上述这些妇女通常受到了更好的教育,生活也更优裕。

立法机关、司法部门和警察局越来越认识到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已涉及社会的各个阶层。在《联邦反对暴力行为法》通过以前,这类暴力行为属于“家庭争议”的范畴。但该法律通过之后,“家庭暴力”的概念出现在警察局的记录中,警察局有责任将这些记录提交给政府。她说,她的政府为被殴打的妇女制定了一个很好的热线方案,当然,该方案并不是总能获得足额资金。收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数据所遇到的一个困难是需要对此种暴力行为(包括心理方面和情感方面的暴力)有一个通用的定义。另外,关于限制妇女流动或男性不愿给妻子钱这些情况,也难以确定其数量。尽管欧洲联盟正努力就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这一概念给出一个能普遍接受的定义,但要找到一个准确的定义,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收集人口贩卖活动中有关受害人的资料时,由于很多非法侨民害怕被驱逐出境而不愿意求助于警察局,所以收集资料的工作就变得非常复杂,她的政府正在努力对这一情况采取补救措施。事实上,《侨民法》对于人口贩卖活动中受害人的处理做出了规定,有关受害人在被驱逐出境前可至少滞留4周的时间。在此期间,有关部门会想尽一切办法和受害人原籍国家的咨询服务机构取得联系,以使受害人不至于再次落入人口贩卖者手中,并为他们的离开做好准备。如果他们愿意作证起诉人口贩卖者,那么起诉人口贩卖者的时间需要多长,他们就可以呆多长,最多可以呆四年。人口贩卖活动的受害人如果担心回国以后会有危险的话,那么根据《寻求庇护者津贴法》,可为他们提供临时的居留证。在这一方面,她希望有关移民的拟议立法能够被通过,因为这将会给那些受害人提供更为宽松的居留权利,如社会保障。

人口贩卖与奴役习俗也有关系。尽管目前还没有强迫劳动方面的数据,但《刑法》的修订将会改变这一情况。至于在外交使团工作的移民问题,尽管外交人员继续享有豁免权,但政府已经通过各种外交渠道做出各种努力,以确保劳动力使用的公正性。另外,被剥削的受害移民可以根据德国法律寻求保护。为消除性别方面的传统观念,已经开展过若干次提高公众认识的活动,包括展示普通男性在工作场所、家庭和公共场合进行性骚扰的海报,这些海报能够起到使许多人觉醒的作用。另外,还努力组织了各种会议,让少男少女讨论男女的传统角色问题——尽管男孩子不愿意参加此类团体活动,找到训练有素的监督人员也有困难。

至于“和德国公民结婚的外国公民只有在结婚两年后才能取得居留证”这一规定,根据《侨民法》,家庭虐待受害者不受这种规定的约束。在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妇女可以立即获得许可证。关于为什么妇女会沦落为妓女,以及妓女和嫖客的状况,已经进行了各项研究,以便阻止他们从事无保护的性活动和传播性传播疾病。另外还就性旅游和儿童性剥削的问题进行了一项研究,并开展了一项反对这些活动,提高广大公众认识的宣传活动。尽管没有妓女方面的准确数据,但据估计,德国妓女的人数大约为二十万,而瑞典为三千。

已知的人口贩卖受害人案例为每年1 500例。同瑞典立法相比,《改善妓女法律和社会处境法》与荷兰的法律更接近,其重点是惩罚嫖客。《改善妓女法律和社会处境法》旨在为妓女提供法律保护,而避免将卖淫活动描述为不道德和超出法律界限的行为,因为这样会使妓女进一步边缘化并加重对她们的剥削。议会的有些议员认为应将卖淫看作一种正规的职业,另有一些议员要求努力改善妓女而不是妓院老板的处境,还有一些人则呼吁严格禁止此类活动。政府计划于2005年对该法律进行审议,到那时,已经可以收集到有关数据来确定妓女的处境是否得到了改善。其次,根据《培训促进改革法》,妓女有机会通过再培训方案脱离卖淫行业。最后,已建立了妇女能力中心,该中心作为一个协调中心,指导防御、经济、劳动力、交通、移民等政府机构合理利用各种信息来源,并就如何开展和正确实施性别问题分析为它们提供建议。该中心有一个很好的网站,这个网站可以是政府各部委在性别问题方面的一个重要信息来源。

Gaspard女士向德国代表团表示了祝贺,因为德国联邦议院中女代表人数已超过了30%这一目标。她说,下一次定期报告应该包括按州和市政府进行细分的妇女在参议院中的代表情况。她很高兴地注意到,市政委员会在确保男女机会平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为必须在各级地方社区中实现平等。她希望了解联邦政府是否已经将性别观念纳入地方政策。关于《公约》第7条,她说,根据报告,有21.4%的联邦机构没有妇女代表,她希望了解究竟是哪些机构没有妇女代表。最后,关于第8条,她提请代表团注意,在德国大使中,只有7%的女大使,她希望知道究竟是什么妨碍了妇女参与外交事务,政府正在采取什么具体的措施来扭转这种情况。

下午1时0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