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会议

第657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4年7月14日,星期三,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贾尔女士

后来的主席:申女士(副主席)

后来的主席:阿贾尔女士(主席)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拉脱维亚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

上午10时3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拉脱维亚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LVA/1-3)

应主席邀请,拉脱维亚代表团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Jegermanis先生(拉脱维亚)说,他希望就拉脱维亚提交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提供一些历史背景情况。在苏维埃统治时期,拉脱维亚从历史上消失了50年,直到1991年才重新获得独立。它立即着手重建其经济、社会和立法。虽然它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还是没有时间来实现它期望实现的全部目标。俄罗斯军队直到1994年才撤离,从那时起拉脱维亚优先考虑的问题一直是加入欧洲联盟(欧盟)和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北约)。只有到了现在它成为这些组织成员的时候,它才能把注意力转向其他问题。不过,他并不希望给人留下这样的印象,即拉脱维亚代表团来到委员会是为了替自己辩解。恰恰相反,它愿意听取各种批评意见和质询,他也欢迎与非政府组织进行对话,因为只有通过对话,才能取得成果。

Druviete女士(拉脱维亚)在介绍拉脱维亚的报告时说,拉脱维亚自重获独立以后,批准了很多国际人权文书,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该《公约》已经于1992年5月生效。拉脱维亚宪法载有禁止歧视的总原则,以及平等原则等。拉脱维亚政府已为促进男女平等、禁止性别歧视、颁布提高妇女地位的规章建立了立法基础。其中最具有意义的法律是《劳动保护法》、新的《劳工法典》和《性健康与生殖健康法》。由公共机构采取的行动由法律予以规定,这些法律规定了它们的运作,从属于宪法并与宪法相一致,从而确保两性平等原则得以遵守。旨在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条款被列入了教育、媒体和司法等各个具体领域的法律之中。

福利部社会政策发展司于1999年成立,负责协调两性平等问题,而且公共融合与两性平等处也于2000年成立。2001年10月,部长内阁通过了在拉脱维亚执行两性平等的构想,建立了负责两性平等问题的体制机构。2001年年底,成立了一个协调两性平等的工作组,其成员由各部委、非政府组织以及研究机构的代表组成。工作组的职责是拟定执行两性平等的方案,协调将两性平等原则纳入现行和未来立法的各种努力。

最近几年成立的其他值得注目的机构有,拉脱维亚两性平等协会(2000年)、两性平等理事会、儿童与家庭事务和社会融合事务部长级秘书处(2002年),以及议会两性平等小组委员会(2003年)。此外,《执行两性平等方案(2005-2006年)》不久将由部长会议通过。

拉脱维亚的传统文化基础是父权制农民家庭,在这样的家庭中,妇女非常受尊敬,但大多充当母亲的角色。基督教传统和教会法规的影响有进一步强化这一传统的趋势。从拉脱维亚共和国于1918年建立到1940年被前苏联吞并,妇女一直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苏维埃时期实行的两性平等常常忽视了妇女特殊的生理和心理需要。

自恢复独立以后,对两性平等的态度慢慢在演变。社会有了获取有关妇女组织、政党和旨在改变陈旧思想的社团活动信息的途径。然而,虽然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有许多事情尚待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全社会共同来完成。

至于预防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歧视问题,在各级决策机构对两性平等问题都给予了特别关注。在选举权方面没有限制。目前,拉脱维亚Saeima(议会)的100个席位中,18个由妇女占有,而人权与公共事务委员会、执行公民资格法委员会以及社会与劳动事务委员会都是由妇女领导的。此外,拉脱维亚法律对妇女参与制订国家政策或者她们担任政治职务的权利没有施加任何限制。自1999年以来,总统职务一直是由妇女担任的,文化、司法和福利等部的部长都是女性,还有相当多的妇女在拉脱维亚外交机构服务。

工作权是保证一视同仁地给予男子和妇女的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劳工法》禁止基于性别的不平等待遇。那些认为她们的就业权受到侵害的妇女有权向法院寻求补救,尽管向拉脱维亚国家人权办公室(LNHRO)提交的显然为性别歧视的案件没有几件。公民可以加入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而不会遇到歧视,对自由选择职业和工作没有任何与性别有关的限制。《公共服务机构法》制订了检验申请者的标准,基于性别的歧视是不允许的。妇女在公共服务机构中占60%。虽然男子继续在公民社会的较高层占有优势,但是女性的参与也在继续增加。工会已经提出了一项促进劳动妇女平等的具体方案。

同工同酬的权利已经神圣地写入《劳工法典》。但是,2002年,妇女的平均薪资总额是男子的82%。造成这一问题的部分原因是劳动力市场存在性别分离。比如,统计数字表明,大多数妇女选择到公共或地方自治企业去工作,这些企业能提供稳定的社会福利,但是工资比较低。社会保障制度保证了社会服务机构中的平等,不论性别、国籍或宗教信仰。但是,据拉脱维亚国家人权办公室说,贫穷问题有一个明显的性别因素。带着孩子的妇女比不带孩子的妇女更贫穷,因为照料孩子限制了妇女经济上的潜能。有关失业救济的法规没有性别歧视。

为了防止以婚姻或怀孕为由对妇女进行歧视,《劳工法》中有一条规定禁止雇主试图确定潜在的女雇员是否怀孕,而且该项法律还规定不得解雇孕妇或者带有三岁以下孩子的妇女。获取卫生保健的机会在继续增多,而且对生殖健康给予了特别关注。《人民性健康与生殖健康法》已经于2002年7月生效。健康促进中心、全国家庭健康中心和计划生育与性健康协会都能提供有关家庭健康、家庭幸福和计划生育的信息资料。但是,药物依赖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感染增加很快,大多数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的年龄都在15岁至49岁之间。种种令人担心的迹象表明,异性和垂直传播率将进一步增加。关于家庭暴力,她指出,拉脱维亚国家人权办公室没有收到几件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不过,虽然国家法律规定了人身暴力的刑事责任,但是执法机关对于人身暴力的种种现象并没有始终给予充分的关注,而且法律也没有承认工作场所或家庭中的心理暴力。为了改变警方对家庭暴力的态度,中央刑事警察委员会与一家危机中心密切合作,对警官进行处理危机情事和家庭暴力方面的训练。

拉脱维亚是《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的签署国。不过,国家法律并没有与这方面的国际标准完全一致。为了改变这一状况,部长会议通过了《国家禁止贩卖人口方案(2004-2008年)》。虽然国家立法将怂恿卖淫和贩卖人口定为犯罪,但是性旅游和贩卖妇女都是有增无减,而且未成年人卷入卖淫也引起了人们的深切关注。

关于教育,她指出,妇女在无歧视的情况下接受教育的权利得到了宪法的保证。2002-2003学年,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中61.7%是女性,在获取助学贷款方面,没有任何基于性别的限制。但是,若要成功地执行两性平等方案,就需要社会更加深刻地认识两性平等问题,而这反过来又需要改变教育的内容。教育机构也已采取措施消除不好的陈规旧俗,但是拉脱维亚两性平等协会表示,在这方面还需要做出进一步的努力。

Gabr女士说,拉脱维亚目前政治上的优先重点是加入欧洲联盟和北约组织,对此她十分赞赏,但是委员会的优先重点是《公约》规定的缔约国的契约义务。她对拉脱维亚女总统的再次当选表示欢迎,希望代表团能够提供报告中遗漏掉的一些信息,比如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字和有关立法实际执行情况的详细资料。拉脱维亚妇女没有提出投诉并不意味着这种情况就不存在。由于妇女缺乏对她们权利的了解、缺乏保障措施、缺乏后续措施和执行机制等,没有提出投诉是常有的事。

Šimonović女士指出,拉脱维亚已经于1992年批准了《公约》,她询问为什么拖了这么长时间才提交报告,并希望今后的报告能够更及时一些。了解一下报告是否已经被翻译成拉脱维亚文,以及是否已向公众公布,是很有帮助的。了解一下除拉脱维亚两性平等协会以外还有哪些非政府组织参与了报告的编写,也是很有用的。应当提供政府为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金情况,以及执行《北京行动纲要》和北京+5情况的进一步资料。此外,她还要求提供司法机构中目前有多少妇女以及将来可能有多少妇女的数据,并询问拉脱维亚是否打算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Morvai女士要求提供已经实施的两性平等项目和取得的成果的详细资料。她还希望了解将如何执行和监测《2005-2006年执行两性平等方案》,以及各部是否已经按照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需要,把与相关国家机构合作的渠道标准化了。如果缔约国能说明非政府组织是以何种方式参与短期、中期和长期规划和参与监控的,也很有帮助。如果能提供关于妇女非政府组织的数量及其活动的详细资料,将不胜感激。尤其是,她想了解这些组织是否收到了政府提供的资金,如果收到了,申请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此外,应当提供最近几年拨款给非政府组织的资金的具体数字,以及有关接受组织的详细情况。

第2条

Schöpp-Schilling女士要求缔约国说明为了使其符合欧洲联盟的指令而在最近修改的拉脱维亚法律是否提及了《公约》。此外,应该阐明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的法律依据,不要忘记作为一个经济转型国家,拉脱维亚仍然有许多歧视性做法和传统需要消除。关于这一点,如能提供资料说明执行两性平等方案所包含的暂行特别措施,以及这些措施所涉活动领域,她将非常感激。如果没有包含这样的措施,应当具体说明原因。

拉脱维亚法官显然需要有关性别问题的培训。担任显耀公职的拉脱维亚妇女应当鼓励其他拉脱维亚妇女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最后,她希望了解拉脱维亚为什么没有出版有关国际文书特别是《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的出版物,并敦促它这样做。了解一下已经发行的有关人权的出版物是否至少包含了一个性别因素,是很有用的。

Šimonović女士要求列举一些拉脱维亚国家法院或者其宪法法院在其中应用了《公约》的案例。她还希望了解《公约》是否已经作为一个固定的主题纳入法学院的课程之中。

Patten女士询问拉脱维亚有没有打算通过增加一条有关歧视的定义,使其宪法与《公约》一致起来。应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已经实施的两性平等项目和为确保已颁布的保护妇女权利的法律得到全面执行所正在进行的努力。如能提供拉脱维亚政府采取步骤提高妇女对这些法律的认知度的资料,她也非常感谢。特别是,了解一下是否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如果建立了,它的预算是多少,是否涵盖了各类案件,包括与就业和家庭有关的案件,以及有多少妇女从中受益等,是很有帮助的。最后,她要求提供数据说明法官中的女性成员人数。

Flinterman先生希望更加详细说明国家人权办公室的作用,即它的预算规模,它已经处理案件的数量,它是否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妇女是否必须先向它投诉然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它的程序是否广为人知。他还希望了解它在妇女中宣传、教育和提高认识方面的作用,以及它是否向政府及其他机构提出过建议。

第3条

申女士要求提供一份政府组织机构图,以便清楚地标明上述众多机构中的哪一个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两性平等政策。她还希望了解各个机构聘用了多少人以及分配给各个机构的预算是多少,不要忘记一个负责两性平等工作的强有力的国家机构对于把性别观点纳入主流来说是不可或缺的。最后,这种机构与国家人权办公室的关系,以及它是把投诉提交给人权办公室呢,还是自行处理,都应当解释清楚。

Ferrer Gomez女士说,关于国家机构中各个团体的职能,以及它们之间是如何相互配合的,她也被弄糊涂了。她要求说明儿童与家庭事务部是如何完成所涉范围很广的一系列工作的;考虑到性别问题的重要性,如果该部在其名称中包含“妇女”一词就更合适了。鉴于据认为拉脱维亚公民社会在与性别相关领域的活动不够多,她想知道为什么拒绝建立一个促进两性平等的中心和一个审查与性别有关的纠纷的机制。她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执行两性平等方案的主要特点,以及有关已经实施的两性平等项目的活动和结果。

申女士(副主席)代行主席职务。

Tavares da Silva女士要求澄清一下关于两性平等的国家机构,以及拟议中的促进两性平等中心是一个新机制呢,还是与两性平等理事会一样。由于拉脱维亚有33个妇女非政府组织,报告国应当解释一下政府与拉脱维亚两性平等协会有显而易见的特殊关系的原因。如果能提供详细资料说明政府是否与非政府组织有正式关系,或者它们是否被合并到一个理事会之中,以及它们是否临时就项目开展工作,她将非常感激。

第4条

Schöpp-Schilling女士提请拉脱维亚代表团注意第25号一般性建议,并询问是否把委员会的全部一般性建议都翻译成了拉脱维亚文。

Belmihoub-Zerdani女士说,通过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可以更快地提高妇女地位。她强调运用各种媒体来提升妇女形象、广泛宣传《公约》以及加深对执行《公约》所得利益的认识的重要性。因此,她建议拉脱维亚代表团慎重地考虑并系统地执行第25号一般性建议,以便尽可能早地实现两性平等。

Tavares da Silva女士提请大家注意报告中的表述,即拉脱维亚没有专门采取旨在促进事实上平等的措施,因为这个问题得到了宪法保障;这是令人吃惊的,因为报告其他部分清楚地说明,尽管有这些保障,但依然存在着不平等。仅有立法是不够的;举例而言,即使有了一位女总统,但是议会成员中的女性不到30%,而且这个数字并不是在上升。需要采取更多措施实现社会的真正变革;有时也需要采取特别措施。拉脱维亚代表团最好慎重考虑一下第25号建议的内容。

第5条

Patten女士对缺少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和政府处理这一问题的措施的资料表示关切,因为基于性别的暴力是一种形式的歧视,是男女平等的一个严重障碍。她想知道在这方面缺少一部专门的法律是不是与政府认为家庭生活属私秘范畴有关。口头陈述除了报告中的内容以外,没有提供任何新的信息。她很想知道,是否设想制定这方面的新法律;她敦促政府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包括立法措施,因为保护妇女免遭暴力和向暴力受害者提供帮助是各国的一项义务。报告提到了警方与一个危机中心的合作,了解一下有多少个危机中心,以及是否有庇护所,是很有帮助的。《刑法典》没有具体提到家庭暴力。她想知道对司法机构和执法机构是否进行过有关基于性别的暴力问题的专门培训,以及在警察队伍中有多少女警官。

报告提到向国家人权办公室提出的家庭暴力投诉数量很少。了解一下人权办公室在此类案件中拥有什么权力,以及它是如何处理投诉的,很有帮助。

主席以个人身份发言,她想知道是否进行过有关针对妇女的暴力特别是家庭暴力问题的全国性调查。调查表明,在一些国家,家庭暴力占全部暴力事件的30%至70%。汇编说明妇女真实情况的统计数字是处理这一问题的出发点。报告国应当说明是否有一个妇女行动计划;如果有,暴力问题特别是家庭暴力问题是否被纳入该计划。

Achmad女士提请大家注意报告中关于为实现平等而采取的措施常常收到相反效果的说法。政府应当说明它打算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报告还称,自拉脱维亚于1991重获独立以来,重点一直放在妇女个人的选择上。重要的是,不仅要监测是否存在平等的机会,而且还要监测她们是否获得了平等的结果。常常是机会在那儿了,但结果却没有了。国家人权办公室已经提出了对《刑法》的修正案,但令人感兴趣的是知道政府打算怎样处理对一部有关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的需求,因为这是一个政府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领域。

希望提供更多资料说明负责妇女权利和人权的国家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在这方面发挥的作用。对报告第34和第35段的解读表明,同时采取所有的行动并且由国家机构协调各种努力是多么重要。

阿贾尔女士(主席)继续主持会议。

Morvai女士说,应当提供每年被丈夫、伴侣、前夫或前伴侣杀害的妇女人数,因为导致死亡的攻击在统计中常常表示为攻击而不是杀人。一般来说,这些妇女在被杀之前经历过很多年的家庭虐待,缔约国有责任减少这种现象,比如通过一项限制令,因为应当迫使施暴的凶手而不是受害者离开家,这是一条基本的司法原则。还不清楚限制令的概念在拉脱维亚的体制中是否存在;如果存在的话,她非常想知道每年发布了多少条这种命令;如果不存在,为了减少家庭暴力逮捕了多少人。应对家庭暴力是警方而不是国家人权办公室的职责。她提请注意,即使发布了保护令(第19号一般性建议),也需要为受虐待妇女建立足够数量的庇护所。了解一下庇护所有多少张床位,以及以什么方式提供资金来支撑这些庇护所,是很有用的。

虽然堕胎通常是在第12条下谈及的问题,但是拉脱维亚和东欧其他地方一样比例很高,这意味着堕胎也是一种形式的虐待。她对堕胎发生率已经下降的事实表示欢迎,但想知道代表团是否知道它们的数字是整个欧盟平均水平的五到六倍。堕胎影响妇女的身心,认识男子对计划生育的责任是重要的。

Khan女士说,拉脱维亚在报告和口头陈述中都详细说明了对非歧视原则缺乏理解,农民意识和父权思想盛行,她对此表示欢迎;然而,她发现政府的方法是片面的,而不是全面的。暂行特别措施是需要的,例如争取实行对性别问题敏感的教育,因为拉脱维亚的教育体制仍然在鼓励性别隔离。她对禁止性别歧视的《广告法》表示欢迎,但是存在性别歧视的招聘政策并没有受到处罚。如果电视广告和其他媒体没有把妇女描写成性交对象是确有其事的话,那是非常值得称赞的。但是,了解一下是否有审查委员会来监督这些事情,是很有用的。她还非常想知道正在采取什么措施以拉脱维亚文、俄文或其他语文普及《公约》,该国家机制如何把它的活动与儿童与家庭事务部和议会社会事务小组委员会的活动相协调,哪个机构最终负责发布有关《公约》的信息,以及《公约》条款是否被纳入了政府的《执行两性平等方案(2005-2006年)》。

Coker-Appiah女士说,应当提供进一步的详细资料说明培训执法机关、警察、司法机构和卫生工作者处理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方案。报告表明,所有这些机构和个人的态度决定了妇女是否以及如何向警方举报暴力案件。不清楚是否有计划使公众对这个问题敏感起来。报告提到对待妇女的父权制态度在拉脱维亚很盛行,性别上的陈旧僵化思想是发生针对妇女的暴力的原因之一。

Ferrer Gómez女士谈及旨在反击报告中提到的陈旧僵化思想的研讨会、讲习班和媒体运动,她要求缔约国说明这些活动是一次性的还是经常性的,以及它们是面向整个拉脱维亚社会的,还是仅仅面向妇女的。报告提到了两性平等协会;她想知道政府是否在这方面正在有计划地做一些工作,因为重要的是非政府组织不应当单独承担起这副担子。报告中没有提到政府反击陈旧僵化思想的任何方案,比如培训教师、医生和律师,确保妇女知道她们的权利等。有关《公约》是否被翻译成地方语言,以及在拉脱维亚它是否成为法律的信息,是很受欢迎的。

第6条

Tavares da Silva女士指出了卖淫情况的严重性。一些在孩提时期就受到过性虐待且没有固定居所的年轻妇女和女孩正在被船运到邻国,或者从邻国到拉脱维亚,她们没有能力自救。报告把拉脱维亚的社会经济形势说成是不能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使她们重新融入社会的原因。这些年轻妇女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已成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已经采取了措施与其他国家进行合作,这是值得称赞的。但是,还需要做更多的工作。她们的权利和尊严需要得到全面的响应。她提到《2004-2008年禁止贩卖人口方案》应包括预防性措施和康复措施,并想知道这一方案是否已经制定并在有效运行。

Morvai女士说,应当提供非常严重犯罪的具体数字,比如向拉脱维亚、从拉脱维亚或经过拉脱维亚贩卖了多少妇女。从事卖淫的妇女和女孩人数方面的数据能够使我们大概了解有多少男子是嫖客,这是该问题中并不总是被考虑到的一个方面。联合国的工作以及有关贩卖妇女问题的文书的经验表明,防止贩卖的最好办法是解决与此密切相关的卖淫问题,而解决卖淫问题的最好办法是解决需求问题。有了从事卖淫的妇女人数,再乘以每天5到10,就很容易计算出嫖客的数量。这表明了把这些妇女和女孩当作性交对象的男子,通常是已婚且有了孩子的男子的人数,他们应是首先对准的目标。她想知道北欧打击贩卖妇女运动取得了什么具体成果,拉脱维亚对这一运动的预算捐款是多少。应当提供进一步的详细资料说明利用未满18岁的儿童卖淫是不是犯罪,是否有可能对嫖客提起诉讼。

Schöpp-Schilling女士指出,拉脱维亚仍然可以更加积极地参与双边或多边打击非法贩卖人口的活动,因为有些公约尚待批准。但是,正如已指出的那样,最重要的事情是解决贩卖人口的根源。她很想知道是否进行过一项调查研究,研究年轻妇女为什么越来越多地被引诱到国外,是否是通过提供一份很赚钱的“工作”为由,结果证明是与她们的想象根本不同的另一回事,以及她们是否在学校接受过教育或由非政府组织告诉过她们其中的危险。了解一下在拉脱维亚有什么工作可供她们做,是很有用的。

第7条

Gaspard女士说,应当说明拉脱维亚议会中的妇女比例。她对人数众多的妇女被选入地方政府部门表示欢迎。地方政府在打击暴力和安排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兼顾工作与家庭上可以发挥重要作用。许多斯堪的纳维亚国家都推行“性别预算编制法”,她想知道拉脱维亚是否也支持这种做法。报告国应具体说明有多少妇女成为欧洲议会选举的候选人。

Belmihoub-Zerdani女士注意到地方和议会选举的投票年龄是21岁,她询问总统候选人是否也必须是21岁。在行政机构中妇女寥寥无几,她想知道如果妇女人数多一些的话,有关打击歧视的议案是不是就能够更快地获得通过。议会已经否决了有关在候选人的名单上男子比例不应当超过75%、妇女比例不应当少于25%的提案。这项提案应当再次提交,因为各国议会联盟已经建议,为了确保妇女对决策的有效影响和消除对她们的歧视,妇女最少必须占议会成员的30%。她还想知道法官是选举的,还是任命的,如果是任命的,为什么她们中几乎没有妇女。

应当有经过专门培训的女警官来从事打击卖淫和贩卖妇女的工作,以及在此类案件中领导起诉团。

第9条

Coker-Appiah女士要求说明有关国籍的法律:拉脱维亚父母在拉脱维亚生的人是自动获得公民身份,还是像报告第77段所暗示的那样,通过登记获得公民身份;妇女和男子能把拉脱维亚公民身份传给他们在外国出生的配偶或孩子吗?

Flinterman先生赞赏拉脱维亚政府通过按照1994年《公民地位法》入籍的方式,将该国讲俄语的少数民族——尽管他们与该国有着悠久的联系,但未被承认公民资格——融为一体的政策。他询问这些少数民族中的妇女是否完全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很难想象这样的情况,一个在拉脱维亚出生的13岁孩子,由于犯罪被处以五年以上监禁,因而不能被承认是拉脱维亚公民(报告第76段)。他还想知道为什么倾向于申请入籍的妇女比男子多(同上,第79段),并希望知道有多少妇女已经入籍。关于男子占主导地位的职业受到社会更高尊重的说法(同上,第80段)是与《公约》的规定不一致的。

第10条

Manalo女士询问占学生总数50%的女生学习传统课程的兴趣是不是胜于学习科技方面的课程。报告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多少妇女成为教授或在大学里担任高级职位;外部资料来源表明几乎没有。她很想知道拉脱维亚是否有计划通过采取《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的特别措施来改变这一状况。她敦促拉脱维亚政府为辍学女孩设计一些专门的学习方案,因为目前没有为这些女孩做任何事情(报告第110段):也许政府可以寻求非政府组织的帮助,为此目的拨出用于专项资金。在小学和中学教授有关妇女权利的社会研究课程是件好事,但是她想知道对使用的教科书是否有监督检查,以避免陈旧僵化思想。

Achmad女士要求提供资料说明继续教育中讲授课程的种类(报告第108段),以及辍学学生人数、私立与公立学校数目等统计数字。统计数字应当按性别、年龄、族裔、农村与城市等背景分类。如果解释一下为什么妇女中失业的人数升高,她将非常感谢。也许,由于陈旧观念,妇女被引导到那些学非所用的课程上了。

Gaspard女士询问,在所提供的获取教授资格的课程培训中,是否存在男女歧视,学校是否发起了引导女孩从事科学和工程学研究的运动。如果有大量按性别分列的教育统计数字,尤其是高等教育统计数字,是很有用的。

第11条

Khan女士想知道,由于妇女失业情况严重,许多妇女是不是很早就退休了,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有多大比例讲俄语的妇女、罗姆妇女和其他少数民族妇女失业,有多大比例的失业妇女领取了失业保险金。还不清楚在所有职业领域男女之间存在的薪酬差距(报告第151段)是否也存在于公共部门,在公共部门是否活动着倡导特别措施的工会组织。了解一下政府正在做什么来减少失业和缩小薪酬差距,是很有用的。

Ferrer Gómez女士注意到,虽然据说《劳工法典》禁止性别歧视,但它显然允许在某个特定职业只能由特定性别的成员来做的情况下有例外(报告,第124-125段)。她询问是否有某几类工作被看作是专门保留给男子的,是否有妇女曾经成功挑战过这一论点。

Gnacadja女士说,妇女在找工作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因为她们往往由于可能怀孕或她们带着很小的孩子而不被考虑(报告,第125段)。歧视显然是存在的,尽管报告(第127段)只举了两个涉及违反平等原则的法院案例。妇女被排除在某些职业以外,她们的工作报酬低,没有福利保障(报告,第152-153段)。数据不足和缺乏适当的快速反应机制被说成是劳工歧视这一顽疾难除的原因。她希望即将出台的《执行两性平等方案(2005-2006年)》能够改变这一状况,并能够得到有力的资金支持。还不清楚哪个政府机构负责对就业中的机会平等进行日常监督,以及向社会保障没有涵盖的人提供社会救助是否也能在地方一级实现。

Patten女士询问《劳动法典》是否规定了诸如行业法庭之类的监督机制来审理投诉,包括性骚扰投诉,妇女是否被告知她们的权利。国家人权办公室有处理违反劳动法问题的授权吗?应当提供妇女在诸如公共机构特别是在高层任职情况的统计数字,以及对于按性别分隔的劳工市场和不能同工同酬的情况政府正在采取什么措施方面的资料。一个性别中立的工作评估体制也许能够为改变这一状况铺平道路。

Schöpp-Schilling女士询问是否提醒过目前正在制订新的薪资等级的各部委该体制中隐含的性别偏见。在口头介绍时关于妇女特殊的生理和心理需要的说法让她感到不安,因为这种差别早已被证明是不对的。她还感到关切的是,对歧视受害人的赔偿数额留给法庭去决定,这可能意味着不提供赔偿。

Gabr女士询问,在劳工方面政府正在考虑哪些有益于妇女的立法,以及它在如何帮助那些特别容易受到贫穷困扰的带着孩子的母亲。

第12条

Coker-Appiah女士说,报告没有提供政府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政策和提供免费药品计划方面的资料,考虑到1998年至2000年期间感染艾滋病的妇女人数令人吃惊地增长了100%,提供这方面资料是至关重要的。

Belminhoub-Zerdani女士要求提供资料说明政府的计划生育政策,包括女孩在多大年龄才有权使用避孕用品,以及这些用品是免费提供的,还是廉价提供的。了解一下男子是否也接受过避孕方法的教育,以及是否真正努力超越使男子愉悦的原则形成一种更加现代的观念,也是很有用的。《公约》的关键要素之一是通过恢复她们对自己身体的完全控制来解放妇女。

Schöpp-Schilling女士询问老年妇女是否能够得到免费的卫生保健,或者她们是否必须支付有可能限制她们获得卫生保健的费用。

第14条

Šimonović女士询问,在农村地区男子和妇女是否只接受过初等教育,农村人口是否能够接受中等教育。

第16条

Manalo女士要求解释一下虽然法定的结婚年龄是18岁,但允许16岁结婚的例外情况(报告,第301段)。

Šimonović女士要求代表团解决一个不符点。报告(第321段)称,已婚男子,不论其妻子是否同

意,都有权承认他与另一妇女所生子女的生父关系,而从非政府组织得到的资料表明恰恰相反,即根据《民法》,只有法律上自由的人才能承认生父关系,如果是已婚男子,是需要其妻子同意的。

Druviete女士(拉脱维亚)对委员会仔细阅读拉脱维亚政府的报告、关注拉脱维亚的两性平等问题以及提出很有帮助的问题表示感谢。通过共同努力,拉脱维亚一定能够按照国际标准实现平等权利。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