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六十九届会议 (2018 年 2 月 19 日至 3 月 9 日 ) 上通过。

关于苏里南第四次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8年2月28日第1584次和第1585次会议(见CEDAW/C/SR.1584和CEDAW/C/SR.1585)上审议了苏里南第四次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SUR/4-6)。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SUR/Q/4-6,苏里南的答复载于CEDAW/C/SUR/Q/4-6/Add.1。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其第四次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但感到遗憾的是,提交时间晚了八年。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并欢迎代表团进行口头介绍,以及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作进一步澄清。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于委员会提出的许多问题,代表团都未能给出答复,而且给出的答复中有一些不够明确或具体。

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由内政部政策顾问穆罕默德·纳西耶·伊斯坎克率领的多部门代表团,代表团成员包括内政部、外交部、司法和警务部以及卫生部的代表,其中有四人从帕拉马里博通过视频会议参加了此次对话。然而,缔约国高层未参加与委员会的对话,令委员会深感遗憾。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07年审议缔约国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SUR/3)以来该国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几项法案:

(a)修正《刑法典》的法律,给出了歧视定义,包括作为禁止歧视理由的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禁止贩运并扩大了贩运定义;将婚内强奸、产科暴力以及殴打和侮辱致他人死亡(杀害女性)定为刑事犯罪;2015年和2009年取消对青少年获取性信息和避孕药具的限制;

(b)《1975年苏里南国籍和居留条例法修正案》,2014年,废除了关于结婚获得国籍和离婚丧失国籍的歧视性规定;

(c)《国家养恤金福利法》、《最低小时工资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法》,2014年,建立了国家社会保障系统,旨在推动增强妇女、尤其是女户主的经济权能,并增加其获得医疗保健的机会;

(d)《跟踪法》,2012年,禁止跟踪,允许检察官采取预防措施来保护可能的受害者;

(e)《打击家庭暴力法》,2009年,载有刑罚条款,并给出了家庭暴力定义,赋予家庭暴力受害者申请禁止令的能力。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完善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歧视妇女行为并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以下政策或建立以下机构:

(a)《2017-2021年国家发展计划》,要求该国政府编制的所有项目均包含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主流的部分;

(b)《2014年打击贩运人口国家战略和国家行动计划》,包括为了触及农村地区妇女和儿童的战略;

(c)《2013年性别平等工作计划》,侧重于改善妇女在决策、教育、医疗保健、劳动、收入、贫穷和暴力方面的处境;

(d)打击家庭暴力国家指导委员会,2008年;打击家庭暴力国家平台,2010年。

6.委员会欢迎自审议上一次报告以来,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以下国际文书:

(a)《残疾人权利公约》,2017年;

(b)《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2年;

(c)《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各项《任择议定书》,2007年。

C.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全面执行《公约》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见委员会关于其与议员关系的声明,2010年第四十五届会议通过)。委员会请国民议会按照其任务授权采取必要步骤,从现在起直至提交下一次报告时,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D.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公约》的知名度

8.委员会注意到,《公约》在批准后已按照《宪法》第106条的规定纳入国家法律。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实际当中适用《公约》条款的情况有限,国内法院也没有直接援引《公约》的案例。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政策制定者对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重要性缺乏认识。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公约》、《公约》的直接适用以及实质性平等概念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开展能力建设。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提高妇女对妇女的人权、性别平等以及基于性别的歧视的重要性的认识,尤其是针对农村妇女、黑奴后代妇女和土著妇女。

立法框架和歧视定义

10.委员会承认缔约国的文化和族裔多样性以及其独特的土著和部落人口。尽管注意到缔约国的立场是《宪法》第8条充分保障了男女的实质性平等,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宪法》和国家立法均未按照《公约》第一条列入一项歧视妇女定义,其中涵盖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并认识到交叉形式歧视。此外,委员会依然关切的是,处境不利妇女群体,包括农村妇女、黑奴后代妇女和土著妇女、残疾妇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及双性者,仍然遭受交叉形式歧视,其人权受到侵犯。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政策制定者对优先通过法律条款来保护妇女权利缺乏政治意愿,并注意到,这些法律条款,如《男女平等待遇法草案》、《劳动法草案》和建立性别歧视投诉机制的规定,自2002年以来一直没有通过。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设立独立宪法法院法草案,该法院有权审查各项立法性法规与国际人权条约是否一致,并为其配备合格的工作人员;

(b)修正《宪法》第8(2)条,承认农村妇女、黑奴后代妇女和土著妇女、残疾妇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及双性者遭受的交叉形式歧视;

(c)根据《公约》第一条和委员会之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SUR/CO/3,第12段),通过《男女平等待遇法草案》,同时确保该草案包含歧视妇女定义,包括交叉形式歧视,并禁止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

(d)在接下来的24个月中,对议员、政策制定者和政府官员开展强制性能力建设,使其了解有必要开展全面、连贯和一致的法律改革,从而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以期就立即通过各项法律草案和政策来促进妇女权利建立共识。

司法救助

12.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可通过司法和警务部法律援助局(Bureau Rechtszorg)获得免费法律援助服务。尽管如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任何机制、政策或程序来保障所有妇女、尤其是处境不利妇女群体平等获得司法救助。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司法系统中对土著妇女和部落妇女存在着根深蒂固的歧视,尤其是在其土地权方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遭受歧视和性别暴力侵害的妇女对其可利用的投诉机制缺乏了解。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研究如何利用委员会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2015)号一般性建议改革法律援助局,并解决缔约国阻碍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歧视性做法;

(b)毫不拖延地建立供遭受歧视和性别暴力侵害的妇女使用的保密投诉机制;

(c)为没有足够经济手段的妇女和女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对于向法律援助局提交的申请,采用性别敏感程序,增加法律援助局的预算,并为少数族裔妇女提供免费的口译服务。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1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加强性别平等事务局以及为致力于促进妇女权利的非政府组织提供财政支助所作的努力。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致力于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的主要政府机构经常发生变化,性别平等事务局的组织机构仍在等待内政部长批准;

(b)在《2013年性别平等工作计划》之后不再有关于性别问题的国家政策;

(c)2001年建立了性别平等主流化管理系统,以确保将性别问题纳入所有政府部门的主流,但该系统并未投入充分运作,部分原因是未明确性别平等问题协调人的责任,其工作说明自2016年以来一直在等待内政部长批准,并且在各自部委的性别平等政策制定中也没有发挥重要作用。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毫不拖延地确定性别平等事务局的组织结构,并确保该局有充分的决策权和充足的人力、技术及财政资源,以切实促进缔约国妇女的各项权利和性别平等的提升;

(b)通过具体和可衡量的目标和指标,加快制定和通过《2018-2021年国家性别平等政策计划》;

(c)在性别平等事务局内部设立一个监测机制,以全面和定期评估《国家性别平等政策计划》的实施情况;

(d)确定性别平等主流化,并将其应用于所有部委和立法机构所有法律、政策和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中;

(e)出台一项永久机制,以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并清除相关法案通过过程中存在的障碍;

(f)根据委员会之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SUR/CO/3,第24段),毫不拖延地批准性别平等问题协调人的工作说明,并将其职责分配给高级别工作人员,确保他们能直接联系上决策者和性别平等事务局。

国家人权机构

1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6年设立国家人权机构,但感到遗憾的是,该机构至今尚未开始运作。

17.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依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使国家人权机构投入运行,该机构具有广泛的任务授权,包括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该机构拨付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就性别问题和《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为其工作人员开展能力建设。

腐败

1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7年通过《反腐败法》,但认为公共部门中普遍的腐败现象在继续阻碍促进缔约国妇女人权的提升。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关于执行《反腐败法》的政府政策,加强有效侦查和调查公共部门中腐败指控的机构能力,起诉犯罪者,并确保公共财政管理系统的透明度,以避免挪用用于执行《公约》的资源。

域外义务

2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采矿活动所致后果、包括汞所致污染所作的努力,及缔约国通过其《性别平等行动计划》在开展和监测这些活动期间为将性别问题纳入工作主流所作的努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境内营业的外商独资的金矿、石油开采企业和农业企业以及在苏里南注册但在境外运营的企业开展的各项活动对农村妇女、黑奴后代妇女和土著妇女的权利产生了不利影响。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现有的法律框架未充分追究外商独资企业侵犯妇女权利的责任,尤其是在妇女的土地权和健康权以及违反环境和劳工标准方面。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强化其关于在缔约国境内注册的企业行为的立法,包括《采矿法》,以为环境保护、水质、劳动和健康制定最低标准,以期保护受这些公司经营活动影响或可能会受其影响的农村妇女、黑奴后代妇女和土著妇女的权利。

(b)设立一个机制或机构,负责监管外商独资私人采矿公司的活动,并监测其各项活动是否遵守立法和促进妇女人权。

暂行特别措施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包括政治领导人和政策制定者对暂行特别措施概念了解有限。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并未采取任何暂行特别措施来实现《公约》所涵盖所有领域的男女实质性平等,在这些领域妇女任职人数不足或处境不利,包括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就业和卫生领域。

23.委员会重申其之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SUR/CO/3,第26段和A/57/38,第56段),并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

(a)提高国家相关官员对暂行特别措施的非歧视性的认识,以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以及需要消除处境不利妇女群体,特别是农村妇女、黑奴后代妇女和土著妇女以及残疾妇女面临的交叉形式歧视;

(b)制定有时限的目标,并拨付充足资源,以便实施暂行特别措施,如配额和其他积极主动的措施,以加快实现妇女在司法部门、公共服务、农业合作社、工会、专业协会和农村理事会以及公共和私营企业董事会的平等代表权。

陈规定型观念

24.委员会欢迎内政部为消除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开展的培训活动。尽管如此,委员会重申了其之前对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根深蒂固表示的关切(CEDAW/C/SUR/CO/3,第17段)。委员会尤其对以下方面感到关切:

(a)缔约国没有结构性的长期国家方案和战略来应对公众对妇女权利缺乏认识和由此导致的陈规定型观念;

(b)缔约国为消除教育系统包括学校课程和教科书中存在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采取的措施有限,缔约国于1997年推出了基本生活技能方案,以使过时的教育系统适应现代标准,其中包含有让学生认识到性别平等的章节,但未被纳入学校课程,仍被称为“试点项目”,将于2018-2019年在七所学校内进行测试;

(c)缔约国没有管制媒体内容的条例,媒体内容往往强化妇女的传统角色,未能均衡展现妇女的不同角色以及对社会的贡献。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查明并解决那些妨碍制定结构性长期国家方案的阻碍,这些方案旨在改变宣扬和强化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的社会和文化模式;

(b)在具体的时间框架内,将基本生活技能方案纳入教育系统,并确保所有中小学使用在此方案下编制的教科书;

(c)提高媒体人员对于需要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认识,并在性别平等事务局内设立一个机制,以便系统地评估媒体中鼓励消除陈规定型观念并宣传妇女和女童正面形象的内容;

(d)制定和实施有针对性的措施,通过媒体提高公众对妇女权利的认识,宣传妇女作为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积极参与者以及男子作为家务和育儿责任积极承担者的正面形象。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6.委员会重申对以下方面的关切,即缔约国境内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频频发生,以及迟迟未通过《2014-2017年打击家庭暴力国家政策计划》草案。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

(a)自2009年通过《打击家庭暴力法》以来,有关该法适用情况的信息有限;

(b)缺乏关于打击家庭暴力和性骚扰等基于性别的暴力的机构间协调机制的信息,只有一间家庭暴力受害者收容所,最多为30名妇女及其子女提供庇护;

(c)体罚女童的习俗依然存在,且没有立法明确禁止在任何场合进行体罚;

(d)尽管委员会之前提出了建议(CEDAW/C/SUR/CO/3,第20段),但仍然没有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普遍性、成因和后果的信息。

27.委员会忆及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2017)号一般性建议(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毫不拖延地批准《打击家庭暴力国家政策计划》,并继续努力执行《打击家庭暴力法》;

(b)为性别暴力受害者建造更多的收容所,向所有妇女和女童开放,尤其是向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妇女和女童开放,并确保为那里的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康复和心理社会支持;

(c)通过立法明确禁止在所有场合进行体罚;

(d)系统地收集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数据,按年龄、族裔、地域以及受害者与犯罪者之间的关系分类,并确保将该领域的研究作为综合性和有针对性干预措施的依据。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意图营利

28.委员会欢迎修订《刑法典》以禁止贩运人口,以及在检察院设立人口贩运问题办公室,在警察部队设立人口贩运问题股,负责调查人口贩运案件,并在司法和警务部内设立打击贩运人口工作组,受权制定国家战略和国家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方面表示关切:

(a)为监测遵守打击贩运人口法情况而设立的机构的能力和反应力有限,尤其是在内陆地区;

(b)缺乏关于贩运妇女和女童的可靠数据,包括关于贩运的普遍性以及对犯罪者调查、起诉、定罪和判刑数量的可靠数据;

(c)缺乏关于提供给贩运受害妇女和女童的收容所以及这些收容所提供的方案和医疗服务类型的信息。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为新建的旨在打击贩运人口行为的政府基础设施(Schakelketting2.0)拨付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执行《打击贩运人口国家战略和国家行动计划》,并在缔约国不同地方为贩运受害者设立数量充足、设施齐全的收容所;

(b)调查、起诉并适当惩处犯罪者,确保贩运和卖淫受害者免于承担刑事责任,并得到充分保护、补救和补偿,包括临时居留证、医疗保健、心理社会辅导、康复、重返社会支助及赔偿;

(c)通过一项政策,确保需要保护的贩运受害者在缔约国能够利用庇护程序,并确保在入境点和羁押设施设有对性别敏感的身份确认和转交机制;

(d)就及早确认身份和处理贩运受害者事宜的性别敏感协议,继续为法官、检察官、边境警察、移民机关和其他执法官员开展能力建设。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妇女参与政治所作的努力,注意到妇女在地区和地方一级政治生活以及外交机构的参与度有小幅提高。尽管如此,委员会重申了其之前的关切(CEDAW/C/SUR/CO/3,第25段),即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性严重不足,尤其是在包括国民议会和部长理事会等决策职位上的代表性严重不足。

31.委员会忆及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平等、自由和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充分实现妇女人权的必要条件,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项全面的战略,促进妇女参与各级政治和公共生活,包括通过对政治任命实行强制性配额制度,加快招聘妇女担任决策职务,以及向将数量平等的男女列入其选举名单的政党提供经济激励措施;

(b)通过在政治领袖和大众中采取提高认识措施、开展能力建设和为竞选筹资,推动为参与选举的妇女及其政治选举运动提供坚定支持;

(c)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增加农村妇女、黑奴后代妇女和土著妇女在国民议会、部长理事会、立法机构、地区和地方理事会、政党的领导职位以及政府咨询委员会(国家高级机构)中的任职人数。

国籍

32.委员会欢迎《1975年苏里南国籍和居留条例法》2014年修正案,该修正案旨在促进授予国籍过程中的性别平等,并推出保障措施防止出现无国籍状态。尽管如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内陆地区生活的妇女在子女出生登记方面面临困难。

33.委员会忆及《公约》第九条和委员会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2014)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如部署民事登记流动机构,减少费用和行政障碍,为内陆地区出生儿童的出生登记提供便利;

(b)消除任何妨碍外国父母所生儿童出生登记的行政障碍和歧视性做法。

教育

3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改进妇女和女童接受教育机会所作的努力,包括通过取消入学费用和改善残疾女童的无障碍环境。委员会还注意到初等教育中女童的净入学率很高,在高等教育中女童的代表性也很高。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a)如缔约国报告(CEDAW/C/SUR/4-6)第110段所报告的,妇女和女童在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中的毕业率较低;

(b)来自处境不利群体的女童,包括残疾女童的受教育机会有限,城乡地区的入学率存在着巨大差距;农村地区小学质量差,且没有中学;

(c)黑奴后代及土著男童和女童未能接受双语教育;

(d)由于早孕和年轻母亲倾向于接受职业培训而不是重返校园,辍学率、甚至开除率都很高;

(e)学校缺乏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全面适龄义务教育;

(f)义务教育年限最高只有12年。

35.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和女童受教育权的第36(2017)号一般性建议,并忆及其之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O/SUR/CO/3,第18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增加妇女和女童在各级教育的入学率,适当考虑妇女和女童的教育选择与劳动力市场需求之间的关系;

(b)提高农村地区学校的质量和无障碍环境,在学校中使用土著和部落语言进行教学,以期改进黑奴后代女童、土著女童和残疾女童的受教育机会;

(c)设立监督机制并实行惩罚,以强制执行政府关于禁止学校开除怀孕女童的政策,并为年轻母亲重返教育系统提供便利;

(d)使义务、适龄和全面的性教育制度化,包括关于负责任的性行为和防止早孕的教育;

(e)将女童和男童的义务教育年限提高到16年。

就业

36.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28条规定保障男女同工同酬,这与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不相符。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迟迟未通过加快妇女平等参与劳动力市场所必需的各种法律文书,包括:(a) 2008-2011年期间制定的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法草案;(b)《孕产妇保护法草案》;(c)《公务员法》修正案,以废除歧视性条款,这些条款减少了妇女因为怀孕和分娩应享有的年假福利,使得女性公务员在结婚时劳动合同便有可能终止;

(b)尽管缔约国于2016年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但没有有关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的立法;

(c)尽管妇女在各级教育的入学率和毕业率都较高,但妇女无法平等获得经济机会,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黑奴后代妇女以及土著妇女的失业率非常高;

(d)劳动力市场上依然存在着职业隔离现象,妇女多集中在非正规部门收入较低的岗位,管理岗位和非传统职业中妇女的任职人数不足;

(e)没有关于14至17岁女童最长工作时间的规定,这使得她们更易遭遇剥削性工作环境并遭受雇主的骚扰或虐待;

(f)缺乏关于私营和公共部门中性别薪酬差距的可靠统计数据。

37.委员会忆及其之前的建议(CEDAW/C/SUR/CO/3,第28段),吁请缔约国:

(a)毫不拖延地通过经修订的《民法典》、《孕产妇保护法草案》和《公务员法》修正案,将《最低小时工资法》的覆盖范围扩大至公共部门和非正规经济部门;

(b)查明并解决导致《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法》迟迟不能通过的挑战,并确保在公共和私营部门执行该法;

(c)修正《宪法》第28条,确保其中纳入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并采取措施以有效执行此项原则;

(d)对劳动力市场中的职业隔离现象和性别薪酬差距进行研究,包括收集和分析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以期消除将妇女排除在从事某些职业之外的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并宣传所有部门的非歧视性就业和招聘做法;

(e)实施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职业隔离现象,并通过保障带薪产假以及提供充分和适当的托儿设施,促进妇女获得正规就业,包括在管理或决策者职位上及非传统职业如建筑、采矿和伐木业中获得正规就业;

(f)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庭和家务责任,包括推出强制性陪产假。

卫生保健

3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扩大妇女、包括残疾妇女和来自处境不利群体的妇女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a)卫生部门供资不足,导致妇女获得基本保健服务的机会非常有限,尤其是农村妇女、黑奴后代妇女和土著妇女,她们往往必须前往帕拉马里博寻求专业医疗;

(b)帕拉马里博以外地区的妇女无法获得心血管医疗服务和癌症筛查服务,尽管其心血管疾病和乳腺癌、子宫癌和宫颈癌等生殖系统癌症的发病率很高;

(c)不安全堕胎频频发生,但未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之前修订关于将堕胎定为刑事犯罪的立法的建议(CEDAW/C/SUR/CO/3,第30段);

(d)缺乏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以及计划生育服务的全面教育,现代避孕药具的使用率一直很低,尤其是在农村妇女、黑奴后代妇女和土著妇女中。

39.委员会忆及其关于妇女与健康的第24(1999)号一般性建议,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3.1和3.7,并建议缔约国:

(a)增加其医疗保健支出,扩大缔约国内陆地区妇女获得高质量医疗保健服务的覆盖范围,提高她们获得此种服务的机会,确保她们获得心血管医疗服务和癌症筛查服务;

(b)就不安全堕胎对孕产妇死亡率和其他产科并发症的影响开展研究;

(c)修正《刑法典》中禁止堕胎的第355条至第357条,以使强奸、乱伦、威胁母亲生命和(或)健康或胚胎严重受损情况下的堕胎合法化,将所有其他情况下的堕胎非罪化,并取消对选择堕胎的妇女实行的惩罚措施;

(d)为妇女提供获得优质堕胎后护理的机会,尤其是在不安全堕胎引发并发症的情况下提供这种机会;

(e)提供获得安全和负担得起的避孕药具、计划生育服务以及有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充分信息的机会。

经济和社会生活

40.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实行立法改革,建立国家社会保障系统,为妇女提供包括家庭津贴和有条件现金转移的社会福利。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采取紧缩措施,包括削减预算和2014年推出固定增值税,这些措施对于生活贫困的妇女的影响尤为严重。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评估紧缩措施对妇女、尤其是对处境不利妇女群体的影响,并确保国家资源内部再分配,以消除预算削减的后果,并确保妇女享受社会福利以及获得低利率小额供资和小额信贷计划。

减少灾害风险和气候变化

4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承诺通过减少风险战略应对气候变化。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并未明确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这些战略。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2016年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提交的第二次国家信息通报未考虑到妇女在面对自然灾害时的特殊脆弱性及其作为变革力量的能力。

43.委员会提请注意其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7(2018)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确保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黑奴后代妇女和土著妇女,切实参与制定和执行关于减少灾害风险和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计划,不仅是因为她们受到气候变化和灾害的严重影响,还因为她们是变革力量。委员会还建议这些政策和计划,包括其第三次国家信息通报,明确纳入性别平等视角,并考虑到妇女的特殊需要。

居住在内陆地区的农村妇女、黑奴后代妇女和土著妇女

4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区域发展部旨在增强妇女权能和让她们参与内陆地区农业活动规划的政策,并欢迎缔约国于2016年设立了两个理事会,为黑奴后代和土著社区提供援助。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农村妇女、黑奴后代妇女和土著妇女的贫困率极高,她们获得基本服务,包括保健服务、教育、清洁饮用水、适足的卫生设施、能源和通信技术的机会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土著妇女和部落妇女的土地权受到侵犯,尽管美洲人权法院于2005年、2007年和2015年发布了三项判决,裁定缔约国侵犯了土著人民的土地权和司法救助权。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农村妇女、黑奴后代妇女和土著妇女被排除在决策进程,尤其是关于土地使用的决策进程之外。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并实施一项政策,以支持农村妇女、黑奴后代妇女和土著妇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消除持续存在的性别不平等现象,这限制了她们获得土地、社会服务、经济机会、卫生设施和通信技术;

(b)根据委员会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2016)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措施,确保农村妇女、黑奴后代妇女和土著妇女充分和平等地参与影响她们的决策进程,包括关于采矿和伐木特许权及农村和国家发展计划的决策进程;

(c)批准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

残疾妇女

4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缔约国境内残疾妇女和女童境况及其可获得的服务的信息。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并没有出台任何措施来改善农村妇女、黑奴后代妇女、土著妇女和残疾妇女和女童获得土地、教育、就业和保健服务的机会及无障碍环境。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收集和分析信息,了解残疾妇女和女童的处境,其中特别关注她们获得教育、就业和保健的机会,以及她们可获得服务的质量。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采取措施,尤其是增加农村妇女、黑奴后代妇女、土著残疾妇女和女童获得这些服务的机会。

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妇女

48.委员会注意到,2016和2017年,缔约国境内登记的寻求庇护者人数激增,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管制难民保护或庇护程序的国家政策,也没有为遭受贩运或性别暴力侵害的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妇女提供长期保护措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境内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妇女在获得教育、医疗保健、就业、创收机会和金融服务方面面临各种困难。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和通过一项管制难民保护和庇护程序的政策,确保此项政策采取性别敏感方法,并保护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的经济和社会权利;

(b)出台性别意识正确、对文化和年龄问题有敏感认识的个人筛查和评估程序,以确保系统地、及早地确认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尤其是确认已成为性别暴力受害者或者有可能遭受性别暴力的妇女和女童。

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及双性者

50.委员会注意到《刑法典》已经修订,除其他事项外,以便包括对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及双性者的保护,禁止针对她们的歧视和仇恨言论。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及双性者仍然遭受歧视和骚扰,尤其是在受教育权、就业权和健康权方面。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及双性者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并提高人们的认识,以消除对她们的歧视与社会羞辱。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对针对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及双性者的歧视与暴力采取零容忍政策,包括通过起诉和适当惩处犯罪者。

婚姻和家庭关系

52.委员会欢迎《宪法》第35条承认夫妻在法律面前平等和母亲的非凡价值,一视同仁地为儿童提供保护。尽管如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实际当中,妇女在婚姻中并未享有平等权利。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

(a)自2011年以来,缔约国一直迟迟未修订《民法典》,以删除规定父亲为子女唯一监护人、要求子女随父姓以及规定已婚妇女丧失法律能力的条款。

(b)女童的最低结婚年龄为15岁;15至17岁已婚的农村妇女、黑奴后代妇女和土著妇女人数过多,没有制定打击和预防童婚的国家战略;

(c)缺乏关于部落婚姻的法律框架;

(d)事实上结合中的妇女不能继承已故伴侣的财产或申请养恤金福利。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经修订的《民事法典》以删除歧视性条款,包括第18条、第24条、第56(a)条、第217条、第221条、第234条和第353条,将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并保障已婚妇女的法律能力和平等权利,以及在亲权和子女监护方面男女平等;

(b)采取措施预防早婚和童婚,包括通过制定一项预防和消除童婚现象的国家战略,为童婚和(或)强迫婚姻受害者建立投诉机制;

(c)为部落婚姻中的妇女的权利提供法律保护,就《公约》为其规定的权利及相应补救措施开展有针对性的提高认识活动;

(d)考虑扩大对事实上结合中的妇女的社会和经济保护。

数据收集和分析

5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加强数据收集系统所作的努力,包括通过试行加勒比共同体性别平等指标模式,以收集关于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数据,编制关于缔约国男女地位的国家报告,以及创建一个用于监测的数据库。尽管如此,委员会重申了之前的关切(CEDAW/C/SUR/CO/3,第13段),即缔约国总体上缺乏按性别、年龄和地方(农村、内陆和城市)分列、且向公众定期提供的数据,而这些数据对于评估各项政策对《公约》各个领域的影响和成效必不可少,尤其是在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社会福利、获取土地、增强经济权能、职业培训、体育和娱乐领域。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按性别、年龄和地方分列的综合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传播工作,并优先建立一个国家数据库,该数据库使用可衡量指标来评估妇女境况方面的趋势以及在《公约》所涵盖所有领域推动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情况。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妇女状况的统计资料的第9(1989)号一般性建议,并鼓励缔约国在系统收集精确数据方面继续与相关联合国机构合作。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5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对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7.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努力执行《公约》条款时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58.委员会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条款实现实质性的性别平等。

传播

59.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其官方语文向相关各级(国家、区域和地方)国家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尤其是政府、各部委、国民议会和司法部门,以使结论性意见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把《公约》执行工作与其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并利用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6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将有助于妇女更好地在生活所有方面享有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批准加入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落实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6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1(c)段、第11(d)段、第15(a)段和第15(b)段所载的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下一次报告的编写

6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3月提交其第七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按时提交,如有延迟,则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期间。

64.委员会请求缔约国遵循“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