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斯洛文尼亚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15年10月30日第1341和1342次会议上审议了斯洛文尼亚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SVN/5-6)(见CEDAW/C/SR.1341和1342)。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SVN/Q/5-6,斯洛文尼亚的答复载于CEDAW/C/SVN/Q/5-6/Add.1。

A.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其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及其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作出的书面答复、对缔约国代表团所作的口头陈述和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提出的大多数问题口头作出的进一步澄清表示赞赏。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劳动、家庭、社会事务和机会平等部国务秘书Martina Vuk带领的代表团,成员包括该部另一些代表,以及内政部,教育、科学和体育部及斯洛文尼亚常驻日内瓦联合国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08年审议缔约国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SVN/4)以来,在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下列法规:

(a)2015年,修正《婚姻和家庭关系法》,承认多种形式的家庭关系;

(b)2014年,修正《育儿保护和家庭福利法》,订出措施更平等地在父母之间分配育儿保护和儿童保育职责;

(c)2010年,制定警察与其他部门在侦查和预防家庭暴力方面进行合作的规则,用来监管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时的行为;

(d)2008年,通过了《家庭暴力预防法》,除了制定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措施之外,还给出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定义,和确定各个国家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在处理家庭暴力方面的作用、任务及合作方式。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其机构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对妇女歧视及促进性别平等,例如:

(a)在2015年通过了2015-2020年男女机会平等国家方案;

(b)在2013年通过了妇产科发展战略;

(c)在2010年通过了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

(d)在2009年通过了2009-2014年期间预防家庭暴力国家方案。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议会

6.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所起的关键作用(见委员会在2010年第四十五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委员会与议员之间关系的声明)。委员会请议会依照其任务授权,从现在起至《公约》规定的下次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步骤,实施本份结论性意见。

总体背景

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为了稳定公共财政而通过的紧缩措施在多个生活领域对妇女产生不成比例的有害影响。委员会又注意到,很少进行研究和评价来监测这些措施对不同性别的影响。委员会希望强调,下面表达的关切考虑到了缔约国近年来面对的并且仍然在面对的特殊情况。不过,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即使在遭受财政制约和经济危机的时期,仍须作出特别努力,尊重妇女权,维持和扩大社会投资及社会保护,并采取对性别敏感的做法,优先照顾处境脆弱的妇女。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行一项关于紧缩措施对妇女造成的后果的综合研究,和拟定一项减轻这种措施的不良影响的行动计划,并为执行这项行动计划向欧洲联盟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寻求援助和支持。

宪法和立法框架及司法救助

9.委员会注意到,按照《执行平等待遇原则法》(2004年),直接和间接歧视都受到禁止,而《男女机会平等法》(2002年)则是以改善妇女状况和创造平等机会为目的。不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按照这两项法律提出性别歧视(包括交叉形式歧视)指控的案件数目的资料。法律诉讼程序复杂费时,劳工法庭征收费用因而可能阻止妇女伸张权利,和对希望在法院诉讼中帮助妇女的非政府组织施加限制,都使委员会感到关切。从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来看,施加于非政府组织的限制应予撤除。

10.依照委员会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歧视妇女的定义,将各种交叉形式歧视包括在内。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财力不足的妇女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和为在司法当局(包括上级法院和宪法法院)诉讼程序中帮助妇女的非政府组织的工作提供便利。委员会鼓励妇女向警察和司法机关及准司法机关报告性别歧视案件。

《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能见度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和委员会发布的结论性意见译本已在平等机会办公室的网站上发表。不过,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直接适用的《公约》条款尚未曾在其国内法院上被援引。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进一步加强以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为对象的关于《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及委员会对个人来文和询问的看法的法律培训和能力建设方案,使他们能够直接适用、援引和(或)参考《公约》的条款,和依照《公约》解释国内法规;

(b)提高妇女对《公约》赋予她们的权利的认识。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3.委员会注意到,劳动、家庭、社会事务和机会平等部的机会平等处是制订性别平等政策的主管当局,负责执行由《男女机会平等法》界定的任务。委员会注意到,有必要更清楚地划分人权监察员和平等原则维护人的法定职能和权力,同时又感到关切的是,分配给平等原则维护人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即使按计划增加了之后,与人权监察员相比还是有很大差别。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增强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在体制结构中的权限和能见度,向其提供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它能够有效地协调和促进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政府所有部门和级别的所有政策和方案;

(b)确保男女机会平等国家方案(2015-2020年)得到有效执行,以整合各种性别平等主流化活动;

(c)加快通过禁止歧视法案,设立一个独立的平等原则维护人职位,给予处理公共和私营部门所有性别歧视案件的扎实任务授权,并确保向其提供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履行其扩大的任务,继续促进性别平等、对妇女权利的尊重和《公约》的执行。

暂行特别措施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提高妇女的政治参与度和代表性而采取的各类措施,以及旨在促进妇女就业和创业的更全面措施。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没有充分利用暂行特别措施来加快实现事实上的平等,和改善罗姆族妇女、农村妇女、残疾妇女、移徙妇女、难民妇女、老年妇女等受到交叉形式歧视的弱势和边缘化妇女的境况。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依照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进一步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作为其必要战略的一部分,以罗姆族妇女、农村妇女、残疾妇女、移徙妇女、难民妇女、老年妇女等弱势和边缘化妇女群体为对象,加快实现男女实质平等,包括在就业、教育、保健等方面;

(b)评价这种措施所产生的影响,将结果(包括与性别相关的统计数据)提供给委员会和公众;

(c)教育和提高从政人士(特别是议员)及记者、教师和公众(尤其是男人)对暂行特别措施作为加快在《公约》所指出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弱势的所有方面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的必要战略的认识。

陈规定型观念

1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了消除歧视性陈规定型概念和鼓励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和子女养育责任而采取的各种教育、提高认识和培训措施,包括旨在促进工作和家庭生活平衡的“爸爸,行动起来!”媒体运动和“我们全都积极参与”项目。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男女在家庭里和社会上的角色和责任的陈规定型概念始终未能改变,使妇女作为母亲和家庭主妇的传统角色固化,妇女的社会地位和教育及职业前景受到损害。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进一步拟订和执行以妇女和男人、女童和男童为对象,包含主动积极的长期持续措施的全面政策,以克服对男女在家庭里和社会上的角色和责任的陈规定型态度,并争取民间社会组织和大众媒体参与实行;

(b)将不歧视和男女平等原则适当地纳入教育政策、国家核心课程和相关文件,和纳入教师、专业保健人员及其他服务提供者的基础教育和进修教育;

(c)实行以儿童和父母亲为对象的创新性措施,加强他们对男女平等原则的了解,并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系统及大众媒体,提高妇女积极、非陈规定型的形象;

(d)对所采取的所有措施进行监测和审查,经常地评估其所产生的影响,和采取适当的补救行动。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1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家庭暴力预防法》(2008年)以及一项关于2009-2014年期间预防家庭暴力国家方案的决议。委员会还欢迎新《刑法》(2008年)将家庭暴力定为具体刑事犯罪。委员会注意到,在2008至2011年期间,进行了第一次关于家庭和伴侣关系中的暴力程度和应对的全国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关当局发现、确定和处理的家庭暴力案件数目近年来有所增加。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司法和执法官员、教职人员和社会工作者提供多种教育和培训课程,以增强负责预防暴力的专业人员的能力,和提高他们对待受害于暴力的妇女时的性别敏感度。不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没有全面禁止公共和私人领域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b)法院对家庭暴力行为人判刑宽松;

(c)没有一个常设机制负责协调、监测和评估为对付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而采取的措施的成效;

(d)庇护所和危机中心网络未遍及缔约国全境;受害于暴力的妇女,例如罗姆族妇女、移徙妇女、残疾妇女和老年妇女,并不都有机会获得免费辅导和援助;

(e)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的保护效果有限,包括对被指控行为人发出的限制令不获执行;

(f)对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行为,能获得的关于此类案件的投诉、调查、起诉和定罪的全面分列数据有限。

2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1992年),敦促缔约国:

(a)修订其立法,将在公共和私人领域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纳入法律,并通过和实施一项以2015至2020年为期的预防家庭暴力国家方案;

(b)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彻底调查和起诉所有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行为,并按罪行严重程度,对行为人判处相应的刑罚;

(c)建立一个常设机制来协调、监测和评估为对付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而采取的措施的成效,并为其提供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d)确保庇护所和危机中心网络无歧视地满足缔约国境内所有受害于暴力妇女的收容需要,并为这些中心配备合格人员,同时为其有效运作提供足够的财政资源;

(e)确保限制令得到有效执行,受害于暴力的妇女有充分机会进入庇护所,立即获得人身保护以及法律、医疗和心理援助,并得到有效补救和适当赔偿;

(f)建立一个统一的机制,系统地收集按性别、年龄和行为人与受害人关系分列的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投诉、调查、起诉、定罪和行为人被判处刑罚的统计数据;

(g)就严格适用关于家庭暴力的刑法条款,对法官、律师、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进行培训,并开展运动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犯罪性质的认识。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修正了《刑法》,纳入关于贩运人口和强迫贩运受害者卖淫营利的条款,并加重对此类罪行的刑罚。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已通过和实施由打击人口贩运部际工作组拟定的一些行动计划,同时缔约国和一些非政府组织为司法和执法人员、边境警官和社会工作者开展了教育和培训活动。委员会对贩运受害者有可能获得临时居留证表示欢迎。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没有一项针对人口贩运的全面、对性别敏感的法律;

(b)尽管经报道的受害者人数很多,但贩运案件的起诉和定罪率很低;

(c)没有适当的机制来鉴定和转介需要保护的贩运受害者;

(d)能获得的按性别、年龄和国籍分列的贩运受害者数据不多;

(e)没有系统地组织的康复和重返社会措施,包括向贩运受害者,尤其是被排除在现行补偿计划之外的非斯洛文尼亚国民和非欧洲人,提供辅导、医疗、心理支助和补偿,包括赔偿;

(f)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和女童没有机会获得替代收入。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针对人口贩运的全面、对性别敏感的法律;

(b)调查、起诉和惩处所有人口贩运案件,尤其是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案件,确保按罪行严重程度,对行为人判处相应的刑罚;

(c)采取更大力的措施,查明面临被贩运风险的妇女,尤其是罗姆族妇女、移徙妇女、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并向她们提供支助;

(d)改善获得按性别、年龄和国籍分列的贩运受害者数据的途径;

(e)让贩运受害者有充分机会获得医疗和辅导,并通过增加社会工作中心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及向社会工作者提供针对性培训,加强这些服务;

(f)修正《犯罪受害者赔偿法》,确保所有贩运受害者不论国籍为何,都可获得有效保护和补救,包括康复和赔偿;

(g)加强对贩运和性剥削受害者的支助服务;

(h)为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和女童提供获得替代收入的机会;

(i)加强旨在消除贩运行为根源(例如妇女和女童的贫穷和高失业率)的措施;

(j)寻求与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开展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包括交流信息,以阻止贩运行为,并将行为人绳之以法。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3.委员会认知到,国家、地方和欧洲选举的强制性配额得到成功实行,大大提高了斯洛文尼亚妇女在国家议会(35.6%)、地方议会(31.8%)和欧洲议会(50%)中的代表性。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内阁已实现性别均等。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国务院、城市市长以及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之中所占的比例始终很低。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政界妇女往往因其性别成为嘲弄和骚扰目标,并要面对政党、媒体和选民的负面文化态度和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考虑重新提出修正《国民议会选举法》的提案,以供通过,规定在各政党的候选人名单上将每个性别的比例从35%提高到40%,并在每个选举名单的前一半采取男女交替排列的制度;

(b)加速拟订和通过提高妇女在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中代表性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例如设定性别配额;

(c)在国家和地方各级所有经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决策机构,包括国务院和市长职位,实行至少35%的性别配额,并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及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其他暂行特别措施,例如在任命时实行性别均等制度,和加快征聘妇女担任高级职位;

(d)加紧对从政人士、记者、教师和公众(尤其是男人)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使他们更好地了解到,妇女在与男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平等、自由、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充分落实妇女人权的必要条件;

(e)继续向妇女提供领导技能、竞选和发展选民方面的培训,为妇女成为候选人以及在公共行政各个领域投入政治生活担任职位做好准备;

(f)考虑采取立法措施,包括制定具体法律,打击政治骚扰。

国籍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最近实行了一些措施和快速通道程序,用来监管在缔约国独立后从永久居民登记册上除名,转至外国人登记册的那些人的身份地位,并向他们提供补偿和赔偿,但仍有一些人,包括处于脆弱境况的妇女和女童,未能受益于其状况的改善。

2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简化向在1992年从永久居民登记册上除名的所有人发放永久居留证的程序;

(b)确保所有从登记册上除名的妇女和女童除了得到金钱赔偿外,还有权在与斯洛文尼亚公民平等的基础上,获得代付强制性健康保险缴费,在社会援助方案和公共基金、国家奖学金、住房及接受教育方面受到优先考虑,并有权参加就地安置方案或在这种方案中获得优先待遇;

(c)帮助这种妇女和女童在较有利的条件下实现家庭团聚。

教育

27.委员会欢迎妇女和女童在所有各级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中的高入学率;接受高等教育的女性比率比男性高相当多。委员会注意到,为了减少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方案中的性别隔离,开展了多种活动。委员会还欢迎根据罗姆人教育战略采取了措施,使更多罗姆儿童尤其是女童接受教育,并在学校中培训和聘用罗姆人助教。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在高等教育各个学科之间持续存在隔离,女性集中在传统上以女性为主的科目,而在数学、信息学、自然科学、技术等学科中的比率则是偏低;

(b)没有对罗姆人教育战略的执行情况进行性别影响评估,也没有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罗姆族女童小学和中学入学率、出勤率和辍学率统计数据。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消除可能阻止女童进入科学和技术等传统上以男性为主的学科的陈规定型观念和结构性障碍,并加大努力向女童提供关于非传统职业道路的职业辅导,包括非陈规定型职业培训;

(b)对罗姆人教育战略的执行情况进行性别影响评估,和提供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罗姆族女童小学和中学入学率、出勤率和辍学率统计数据。

就业

2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了举措,提高已登记为长期失业的妇女的就业能力,和促进她们创业和自营职业。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性别工资差异相对较低(3.2%),同时,缔约国作出了努力,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生活,并且鼓励分担家长责任,包括对子女在一定年龄之下的母亲和父亲推行特殊形式的非全日制工作,实行全薪陪产假,和提供低收费、高质量的托儿设施。委员会还注意到,采取了一些措施,使罗姆族妇女能够加入由就业局实施的积极就业方案。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妇女尤其是教育程度较高的青年妇女的失业率高得不成比例,女企业家的比例与男企业家相比很低;

(b)劳动市场上存在职业隔离,尤其是在人文科学、卫生、社会工作和教育领域,女性比例偏高,而在采矿、采石和建筑业则是偏低;

(c)在人类健康和社会工作活动等传统上以女性为主的部门,或在金融和保险活动中,存在显著的工资差异(分别为25.1%和24.8%),同时,妇女进入需要技能、薪酬较高的职业的机会有限;

(d)男女之间的家务劳动分工不平等,妇女即使从事全职工作,也仍然承担较大部分家务;

(e)过多使用连续性短期就业合同,尤其是对青年女工,因而削弱了她们怀孕后的工作保障;

(f)罗姆族妇女及其他弱势和边缘化群体妇女在正规劳动力市场上长期遭到边缘化和排斥。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包括依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期在劳动力市场上实现男女实质平等,尤其是对受过高等教育的青年妇女而言,并为各种不同的失业妇女群体设立特别培训方案和辅导服务,包括促进妇女创业;

(b)制定和实行订明有时限的目标和指标的政策,以扭转文化型态,改变传统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以及由学校和家长灌输的两性在社会上的适当角色规范,以消除职业隔离,并在劳动力市场上,包括在传统的男性领域,通过加强妇女在那些领域的技术和职业培训,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c)考虑到斯洛文尼亚自由工会联盟和斯洛文尼亚妇女游说组织进行的题为“同工同酬和两性工资差异”的研究所提出的建议,与这些组织合作,解决两性工资差异问题;改善妇女进入需要技能、薪酬较高的职业的机会,包括为此向妇女和男人、男童和女童提供多样化的学科选择和职业培训;

(d)就分担家务和家庭责任的问题,加强对男女双方采取提高认识和教育举措,并采取措施鼓励男人积极参与这种工作;实行强制性陪产假,使父亲们更多地使用陪产假,和确保雇主履行提供陪产假的法律义务;

(e)以劳动监察等方式,密切监测短期合同女工的工作条件,以及在育儿期结束后回去工作的妇女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情况;

(f)增强妇女(包括罗姆族妇女及其他弱势和边缘化群体妇女)的正规就业和创业机会,和提高她们兼顾工作与家庭生活的可能性,包括增加托儿设施的数量;

(g)落实现有法规,确保妇女有投诉就业歧视的有效机制,保证对实行歧视性做法的雇主处以适当的制裁。

健康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定了一些促进和保护妇女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特别方案。委员会认知到,在小学和中学实行强制性的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教育,以及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对减少青少年堕胎和少女怀孕率起了重要作用。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削减卫生预算,以及关于妇女须负担20%的性和生殖保健费用的新规定,对妇女的健康,尤其是对少女以及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的妇女,例如贫困妇女、寻求庇护妇女、难民妇女、罗姆族妇女和遭受暴力侵害妇女的健康造成负面后果。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保护和促进妇女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战略,并特别向少女以及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的妇女,例如贫困妇女、寻求庇护的妇女、难民妇女、罗姆族妇女和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由强制性健康保险负担的优质、容易获得的公共性和生殖保健服务。

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3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紧缩措施,尤其是削减子女津贴和养恤金福利,对妇女产生不成比例的影响,因为她们是福利国家所提供社会服务的主要受益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低水平的社会福利和非常严格的领取资格标准导致许多贫困妇女,尤其是单身母亲、老年妇女和未曾就业的妇女被排除在社会保护之外。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其紧缩法律和政策,以确保妇女人权受到尊重,尤其是在财政紧张和经济危机时期;

(b)系统地评估这种法律和政策对妇女及其家人生活的影响;

(c)审查对妇女产生不成比例影响的紧缩法律,尤其是与子女津贴、社会福利和养恤金计划有关的法律;

(d)对国家社会保障方案进行密切监测,确保其以对性别敏感的方式得到执行。

农村妇女

35.委员会注意到各种旨在增强农村妇女经济权能的方案。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在传统的社会型态下,丈夫占登记农场主的绝大多数,只有27.3%的家庭农场是由妇女经营。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旨在增强农村妇女权能的特别政策和方案,包括促进她们的土地所有权。

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的妇女

37.委员会注意到,最近有一些难民和寻求庇护者进入缔约国,当务之急是向他们提供庇护所和基本服务。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那些庇护所都人满为患,无法提供适足的医疗、卫生条件、心理支助和法律辅导,特别是对于受到局势不成比例影响的妇女和女童。

3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所有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的妇女都受到保护,加强努力向这些妇女尤其是有子女的、怀孕的、面对贩运风险的或受到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适足的医疗保健、卫生条件、心理支助和法律辅导,以改善她们的生活条件,并采取具体措施减少庇护所中过于拥挤的状况。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依照《公约》所述各种权利和委员会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坚持不驱回原则,并对继续流入的难民和提出的庇护申请,包括在程序问题上,采取对性别敏感的做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婚姻和家庭关系

39.委员会欢迎将童婚和(或)逼婚定为刑事罪。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防止、起诉和惩处此类罪行方面,尤其是在罗姆人之中,缔约国的应对力度不足,而且据指称,各社会工作中心执行禁令的做法过于宽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适当的补救机制可供童婚和(或)逼婚受害者使用,并且缺少关于这一现象严重程度的数据。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追查所有涉及童婚和(或)逼婚的案件,尤其是发生在罗姆人中的此类案件的制度;

(b)切实调查和起诉此类案件,将行为人绳之以法;

(c)开展更多宣传童婚和(或)逼婚对女童健康、发育和教育的有害影响的提高认识方案,尤其是在罗姆人之中;

(d)向童婚和(或)逼婚受害者提供适当的康复和辅导服务及庇护所,和提高社会工作中心工作人员的认识,使他们了解如何识别和以对性别敏感的方式对待受害于这些有害习俗的女童;

(e)深入研究童婚、早婚和逼婚问题,尤其是罗姆人中的情况,以确定其根源及评估其严重程度。

41.委员会注意到,接受抚养费的人有71%是单身母亲,占所有单亲家庭的8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于不履行义务支付抚养费的情况,缔约国没有确保有效强制执行的程序,因此对单身母亲产生不成比例的影响。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确保儿童抚养费得到足额支付,并建立向单亲家庭及其父亲或母亲未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提供支助的机制;

(b)考虑批准《关于承认及执行与抚养义务有关的裁决的第23号海牙公约》(1973年)。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3.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其为落实《公约》各项条款而作出的努力中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44.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按照《公约》条款,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努力实现实质性性别平等。

传播

45.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条款。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优先注意本份结论性意见和各项建议的实施。因此,委员会请缔约国以其官方语文,及时向国家、区域和地方所有各级相关国家机构,特别是向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部门,传播本份结论性意见,使这些意见得到充分实施。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同雇主协会、工会、人权组织、妇女组织、大学、研究机构、媒体等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进行合作。委员会建议,以适当形式在地方社区一级传播本份结论性意见,使这些意见得到实施。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攸关方传播《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和相关判例,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批准其他条约

46.委员会指出,缔约国若加入全部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将促进妇女在生活的所有方面更好地享受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实施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以内,就其为实施上文第26和38段中的建议而采取的步骤提供书面资料。

编写下一次报告

4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9年11月提交其第七次定期报告。

4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遵循“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包括编写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的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