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届会议

第328次会议简要记录

1997年1月27日星期一下午3时正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汗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本记录可以更正。

各项更正应以一种工作语文提出。各项更正应在一份备忘录内列明,并填写在一份记录上。各项更正应在本文件印发日期后一个星期内送交会议和支助事务厅正式记录编辑科科长(联合国广场2号DC2-750室)。

对本届会议各次会议记录的任何更正将并入一份更正汇编,于本届会议结束后不久印发。

下午3时2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菲律宾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续)(CEDAW/C/PHI/3和CEDAW/C/PHI/4)

1.应主席邀请,Feliciano女士(菲律宾)和Nicolas女士(菲律宾)在委员会议席上就座。

2.BARE女士说,她赞赏该国政府通过发布总统法令将性别问题的重点纳入其方案,这一步骤将更大程度地促进公共部门的责任制。希望能就为衡量逐年进展而制订出的具体基准提供资料。在下次报告应中提供进一步的细节说明为增加妇女就业机会和将妇女失业率从37%降至30%所开展活动的进度。

3.政府在收集关于暴力和非正规经济部门内就业问题的按性别分列的数据方面遇到困难,而缺乏这种数据阻碍了非政府组织针对这些领域进行的工作;国家一级促进妇女平等的机构应更多地注意这一问题。

4.OUEDRAOGO女士说,她感到印象深刻的是,尽管发展中国家一般面临促进平等方面筹资的困难,但该国政府仍开创了大批方案和项目。关于大批菲律宾妇女在其他国家从事佣工的问题,她希望能有关于接受最大宗人口移入国家的进一步数据。如果该国政府无法减少人民移往国外,则应考虑在这些国家设立社会服务机构,以解决移往国外工人所面临的问题。政府还应制订方案,在菲律宾妇女离境前对她们进行家务工作培训,从而使她们能在东道国获得较好的工作。

5.考虑到根深蒂固的性陈规观念的持续存在,政府应加紧开展公众教育运动,并加强帮助青年人作好婚姻和家庭生活准备的方案。

6.SHALEV女士说,报告及书面答复载有大量关于法律规章的资料,但却很少介绍其实际影响。考虑到男子和妇女在就业方面的差距越来越大,在海外、非正规经济部门、自由贸易区就业妇女的人数,以及贩卖妇女和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等问题,该国政府的经济政策似乎对妇女造成了严重危害。

7.某些法律和政策似乎相互冲突。例如,在答复第109号问题的时候,该国政府说,它承认妇女和男子有选择生育多少子女的自由,并根据其自己的信仰、宗教和良心,有采行计划生育的自由,以及在规划生育子女方面有公平获得信息、服务和指导的自由。与此同时,在答复第107号问题的时候,该国政府提到通过了《1991年地方政府法典》,其中推动将服务从国家一级分散到地方政府部门。然而,在该《法典》的基础上,有一个省政府颁布了一项行政命令,禁止在所有公共保健单位分发避孕药具。此外,在答复第139号问题时,该国政府说,1996年的《第4729号共和国法》已宣布出售、配发或分发避孕药具是非法的,该共和国法业经1971年总统法令予以保留地废除。需要澄清这些五花八门的法律之间的关系。她还促进政府审查对堕胎的禁令,以履行《北京行动纲要》所载的承诺。

8.委员会获得报导说,正在进行一种尚未经过毒性化验的新的避孕药具的临床试验,该缔约国应指出它是否知道这种试验,以及是否采取措施核查试验的合法性。

9.最后,她特别关切强迫妓女接受检验的做法。大多数公共卫生专家都比较赞成自愿化验;强迫化验有迫使这种做法转入地下的趋势,而使得化验无效,而且妓女的男性客户并没有受到检验。用于强迫化验的资源可以更好地使用在教育色情业者,以及为她们提供其他谋生手段方面。

10.SCHÖPP-SCHILLING女士赞扬该国政府提供了大量的资料以及对影响妇女的问题采取积极的做法。妇女组织的数目从900个增加到4 500多个,这是一个积极的现象。然而,她感到关切地是,缺乏监测制度不仅对提高妇女地位而且对国家的全面发展造成问题。希望下次报告应反映出衡量方案效果技术的改善。

11.从总体上看,预算中拨出5%资金似乎不足以满足妇女的需要。

12.很想知道菲律宾男子是否支持改善妇女地位的措施。为了避免情绪反弹,教育方案也应针对男子。

13.关于评价家务工作,政府应参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编制的指标。

14.关于天主教教会的作用,她希望能提供有关天主教妇女团体是否与其他国家的对应组织有接触的资料。政府应指出它是否接受其他国家为促进提高觉悟活动提供的援助。

15.最后,尽管政府作了大量工作以推动妇女参与政府部门的决策,仍应采取肯定行动措施以便在私营部门取得成果。

16.FERRER GÓMEZ女士说,她感到关切地是,中央政府在确保地方一级执行国家计划和政策方面遇到困难。有必要提高地方部门的认识并监测其遵守情况。

17.AOUIJ女士说,由于政府坦率地承认了这些尚待解决的问题,大大便利了委员会的工作。应特别注意两个领域的问题:第一,法律拟订不周,而且并未系统地执行。国家的首要责任是通过撤销或修订歧视性的法律而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弥补法律中的漏洞,例如缺乏禁止对妇女实施暴力行为的具体法律,可有助于改变公众的态度。

18.第二,必须通过国家一级的具体机制,也许是在劳工部之内,解决移徒工人的处境,其中60%以上是妇女。她的国家,即突尼斯在这方面树立了榜样;突尼斯的许多公民在国外工作,该国成立了一个特别办公室以便使工人在离境前了解他们在外国法律制度下的权利和义务。

19.NICOLAS女士(菲律宾)在答复所提出的问题时说,她将把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转达给政府。

20.缺乏监测机制是该国政府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已努力根据制订性别目标、行政指导准则、有利的机制和具体方案和项目,为政府各机构制订监测标准;然而,这些建议均遭到总统和内阁的拒绝。现在正在制订一个新的自我监测机制。

21.关于《地方政府法典》,权力下放使该国政府面临两难的境地:即到底是着重在国家一级还是在地区一级进行监测。国家领导层很难赋予地方政府单位权力。

22.目前关于卖淫问题的法律是有缺陷的,将卖淫非罪行化被视为等于使其合法化,尽管非政府组织赞成将卖淫非罪行化。

23.最后,由于《宪法》明文规定堕胎非法,如不修改宪法,该国政府无法提出法案取消这一禁令。

24.FELICIANO女士(菲律宾)在回答Shalev女士提出的问题时说,正如该国政府在回答第139号问题时所指出的,出售避孕药具并不是非法的。

25.并不存在关于堕胎次数的统计数字,只有通过调查才能获得数据。

26.主席说,其他国家,包括她自己的国家孟加拉国,都在赶超菲律宾将妇女纳入发展方案主流的成就。菲律宾政府制订了执行《北京行动纲要》的有效战略。虽然提供了一些领域的很好的数据,但希望进一步提供按性别分列的数据。报告和书面答复主要集中于行政和法律框架;希望下次报告能提供有关妇女地位真实情况的更全面介绍,并提出禁止强奸和家庭内暴力行为的法律。

27.至此,委员会结束对菲律宾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的审议。

下午4时0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