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届会议

第540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2年1月23日,星期三,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巴卡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爱沙尼亚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续)

下午3时0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爱沙尼亚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续)(CEDAW/C/EST/1-3)

1.应主席的邀请,爱沙尼亚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上就座。

2.主席请委员会成员继续提问.

第7条

3.舍普-席林女士赞扬爱沙尼亚取得了在内阁14名成员中任命了5名妇女,她说瑞典政府为新的部长举办课程,提高其对男女平等问题的认识,并使其注意到形式上的及实际上的平等的两个方面。她想知道,在爱沙尼亚是否可以同样做到这一点。她对该国存在大量妇女组织感到惊奇,并询问在起草新的法律时是否有征求这些组织意见的正式程序。她希望了解关于民间社会框架概念的法案是否对妇女非政府组织调拨任何预算资源,而且该法案可能在什么时候获得通过。最后,她询问,该国政府是否有意利用即将召开的波罗的海妇女会议来推广《公约》并促请各国批准《任择议定书》及第20条的修正案。

4.塔瓦雷斯·达席尔瓦女士承认对以下事实感到难解,即在爱沙尼亚,显然只有高收入阶层受过高等教育的年轻妇女才有兴趣成为政治人物。一般妇女不感兴趣是否因为政治职位的声誉很低,还是因为男性阻碍了妇女进入政治圈子?也许可以采取具体措施鼓励妇女进一步参与政治。

5.Kyakayaka-Manzini女士问道,该国的选举制度是否以政党的名单或相应比例的代表性为基础,这一制度是否真正有利于妇女。尽管爱沙尼亚妇女积极参与政党活动,但是当选为议会成员的人很少。幸好,五名女部长执掌了非传统的职务,她们也许能对性别问题发挥有利影响,因此,她问道,是否有任何计划采取措施保证更多的妇女进入议会,如果有这样的计划,将使用什么方法。这些方法是否包括平权行动?

第9条

6.科尔蒂女士评论说,爱沙尼亚关于国籍的法律似乎是以血统主义为基础。根据报告,爱沙尼亚境内的四分之一非爱沙尼亚人居民是与非公民结婚的;她想知道“非公民”一辞的定义和外国人如何取得爱沙尼亚国籍。她并希望爱沙尼亚进一步澄清爱沙尼亚国内无国籍人士地位问题,并询问异族通婚所遇到的问题,少数族裔是否享有公认的权利。他们是否能够使用其本身的语言,并建立自己的学校?大体上采取了何种步骤使外国人能融入爱沙尼亚社会?

7.舍普·席林女士说,她对于《公民法》对生活在该国的外国妇女所造成的影响也极为关注,其中多数是俄罗斯人。没有爱沙尼亚国籍,或者无国籍的妇女是否比男子人数更多?由于外国人必须学习爱沙尼亚语才能有资格入籍,她希望了解,有关的课程是否针对妇女的需要,并考虑到照顾家庭和上班工作的双重负担。男女是否有同样的机会参加这些课程,还是存在一些隐蔽的歧视来阻止妇女出席课程?最后,她问道,无国籍情况对妇女与儿童的长期影响如何,该国政府正在考虑采取何种行动来帮助无国籍妇女取得爱沙尼亚国籍。

8.斋贺女士说,她相信,在异族通婚中存在一些实际或隐蔽的歧视,并询问该国政府准备采取何种行动。

第10条

9.马纳洛女士说,从报告中可以明显看出,爱沙尼亚女孩非常重视教育,而且各级学业成绩都超过男孩,但是陈规定型观念在教育中仍然很普遍;对于没有人试图改革课程和教育材料以便消除偏见这一情况,她感到费解。同样,她希望了解,向女孩提供了何种奖励措施,促使其选择自然和物理科学,以及传统上妇女较少修习的科目的职业训练。

10.对于第55页倒数第2段中有关识字率的说法,她感到迷惑,并询问,该段所述的识字率是否指功能识字率还是一般的识字率。男女的识字程度是否相同?最后,她从第52页表10.7和10.8中注意到,女性教授很少,表示很希望了解已采取了何种措施来纠正这一情况。

11.阿贾尔女士说,从报告中可以明显看出,爱沙尼亚的就业市场存在着性别隔离,多数妇女都从事低薪水、低名望的服务性职业。此外,该国的口头介绍表明,妇女在非全时工人中人数过多。这些因素表明了一个主要问题。她认为,妇女不愿进入政治领域可能是由于认为,即使她们参与政治,可能也无法真正影响政策,但是,她对于在受过如此高等教育的人口中存在这种不寻常的态度感到惊奇。

12.教育制度似乎可能对于上述不平衡情况有一定责任,她促请该国政府审查其教科书,并将有性别歧视的内容从书中删除。教育系统显然分为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而女孩比较倾向修读普通教育课程,通常接着上大学。她感到,只有最优秀的男孩才选择一般教育,这使她不得不提问,男性和女性大学毕业生是否被认为具有同样的成就和能力。她无法理解在妇女长期从事学术研究的情况下女性教授人数如此之少。

13.最后,她希望了解,性别问题研究是否已充分纳入高等教育系统,这类研究是否可以取得学位。这类课程是否属于其他主流课程内容的一部分?

第11条

14.舍普·席林女士说,从报告上可以明显看到,苏维埃时期遗留下来的来传统仍然强烈地影响到劳工市场。她想了解,对于妇女集中在服务部门和低薪金的职务这一情况,政府是否感到关注,是否制订任何计划培训年轻和失业的妇女加入非传统的职业。依据爱沙尼亚法律,是否必须向失业妇女提供由国家赞助的工作,或提供参与培训方案的机会?如果没有这样的机会,她建议通过此类法律。同样,她希望了解,由于家庭原因停止工作的妇女如果希望回到工作岗位是否有权接受重新培训。

15.报告对于劳动大军中老年妇女的情况提供得很少,因此,她要求得到这一方面的进一步数据。生活在贫困中的大量老年妇女似乎都是由于以前的间接歧视所造成的,因此,她想了解该国政府计划采取何种措施以便纠正这一问题。报告中关于第13条的章节提到了克服妇女贫困状况的一项分析和战略,但是她不能确定这些战略是否在实际中得到实施。

16.她询问,新的养恤金制度是否考虑到妇女零星分散的就业履历。新的制度是否经过有关性别影响的评价?她不清楚,为抚养子女所增加的养恤金年份是否是自动增加,还是只有在父亲或母亲放弃工作来照料子女的情况下才增加的。

第12条

17.主席说,对于声称妇女生殖权受到《终止妊娠和绝育法》的“保护”,她极感不安。依据《公约》,堕胎并不是生殖权。那些看似政府采取的一些保护妇女的措施和政策往往实际上倒行逆施,甚至损害妇女的健康。尽管报告没有说明是否经常实行终止妊娠,但是必须意识到,即使没有立即产生并发症,堕胎也可能对今后生育造成障碍,并引起严重的心理后果。报告使她相信,堕胎被用作避孕的一种形式;这种做法是不当的。相反,应当尽可能普遍而廉价地提供避孕药具,不仅为大学生提供,而且特别是要为低收入妇女提供,因为低收入妇女生了子女但无力抚养,反而使其长期陷入贫困。这些妇女应当能够免费取得避孕药具。方便地取得避孕药具还可防止人体免疫机能病毒和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蔓延。最后,应当大力推动各项方案,以便加强男子在计划生育中的作用。

18.委员会从外界来源获悉,爱沙尼亚的自杀率很高,男子高踞世界第三,妇女居世界第六。她想了解,有没有研究女性自杀的原因,自杀是否在单身和离婚妇女以及老年人中较为普遍。

19.她欢迎爱沙尼亚女性医生人数众多,她还希望获得有关女医生的收入与其他职业相比的进一步数据,以便确定,在这一方面是否有任何陈规定型观念。出于同样的理由,她想了解女性比较喜爱那一类科学科目。

20.总之,她促请该缔约国参看委员会第24号一般性建议,该项建议为实施第12条制订了综合的方法。随着更多的妇女参与决策进程,对于妇女的具体健康需要也会有进一步的认识。在这方面,她肯定,五名新的女部长一定能使政府当局更加敏感地认识到妇女的健康问题。她同意舍普·席林女士的观点,即需要提供一些培训,以便使性别观念纳入所有部门工作的主流。最后,她赞扬该缔约国优秀的哺乳方案。

21.冈萨雷斯女士支持主席的意见,并指出,每100次生育中就有91次堕胎,这一数字使人震惊。她促请爱沙尼亚加强性教育方案,并鼓励其人口,特别是青年开展更负责任的性行为。

22.Gaspard女士询问依据《终止妊娠和绝育法》堕胎理由为何。并想了解在执行该法律中是否存在任何问题。她注意到1998年,86%的堕胎都是合法施行的,她要求了解其余14%情况及其可能的原因。

23.科尔缔女士赞同前一位发言人关于堕胎的意见。她表示关注,私人医院的迅速增长(由1992年的2所增加到1999年的28所)在妇女日益失业和贫穷的情况下可能会有严重影响。她请该国提供资料,说明国立医院和私人医院之间的区别,以及私营保险计划如何帮助偿付私营医院引起的费用,和为保障日益增多的独居老年妇女过上正常生活而采取的任何措施。

24.她想了解,制止艾滋病方案的理事会为何直到1998年才设立,以及政府,特别是社会事务部为防止这一疾病的蔓延开展了何种工作。鉴于其对艾滋病发病率的关系,应当提供有关吸毒方面的进一步信息,特别是使妇女能进一步得到这一信息。

第14条

25.舍普·席林女士注意到爱沙尼亚妇女中大约有三分之一生活在农村地区,因此欢迎该国政府为妇女采取的主动行动,但强调指出,有必要采取更加全面的以统计数字为基础的办法。她希望,下一次的定期报告中能包含更多的统计数字,并能够更充分地说明各年龄组的妇女在贫困、失业、教育和卫生各方面的情况。由于医院越来越转向私营化,她很希望了解妇女平等获得保健的机会和照顾到具体的女性保健需要。

26.她表示关注,在家庭农场从事无酬劳动的农村妇女人数很多,该国能提供有关这些妇女在苏维埃时期是否曾在集体农场工作的进一步背景资料。她并希望,该国政府能够考虑使用提高妇女地位国际研究训练所(提高妇女地位研训所)制定的附属核算制度,这一制度承认到家务和其他无酬工作的价值。她想了解,无酬的农村女工是否得到社会安全福利。

27.梅兰德先生说,他有关女法官和女检察官人数偏高的问题类似于主席有关医生的问题,即这些领域吸引妇女是否因为这些职务的报酬较低。

28.Aouij女士赞同梅兰德先生的关注,但附加指出,女法官和女检察官人数偏高的情况对于法律的解释以及纳入性别观点的情况可产生极为积极的影响。她想了解,司法系统的女性工作人员是否熟悉国际条约,特别是《公约》,这些人是否有机会引用这些条约。

29.Aouij女士表示关注,该国婚姻率下降和自愿结合及离婚率上升的情况(1999年,每100次婚姻中有82次离婚)。她想了解这些趋势的成因是否得到研究,而离婚是否很容易。夫妇中一方是否只须提出要求便能离婚,还是法官会尽量调解配偶的关系,特别是如果双方已有年幼子女?她并想了解,这一情况是否因为该国的经济问题而更加恶化。

30.Gooenesekere女士赞赏该国政府做了大量努力,修订其《家庭法》配合《公约》的条款,但同时指出,《家庭法》提到的童婚(15岁至18岁的人所订婚约,如果未经同意可以宣布无效),与《公约》的规范以及该国政府强调需要改进生殖健康和家庭的福祉的国家人口政策大相径庭。该国代表团应当指出,在更新后的《家庭法》为何仍保留这类条款,童婚是否实际发生,以及政府如何处理这类情况。

下午4时1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