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届会议

第392次会议简要记录

1998年6月30日星期二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汉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续)

下午3时1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巴拿马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PAN/2-3)

1.应主席的邀请,Calderon女士(巴拿马)在委员会议席上就座。

2.Celderon女士(巴拿马)继续代表巴拿马代表团答复专家提出的问题。她说,农村中享受社会保障福利,特别是养恤金的人口仍然有限。大批农村妇女仍未享受社会保障福利。

3.另一方面,加强农村妇女的农村和企业精神网络项目仍在继续促进妇女参与生产和享有土地。在欧洲联盟支持下发起的“促进巴拿马平等机会”方案已将性别观点纳入农业发展部的工作,特别是纳入负责执行农业方案官员的培训方案。在教育部设立的妇女事务办公室也将推动一个进程,使农村妇女通过向生产部门的农村妇女赠与土地的试验性计划,获得土地所有权。

4.《家庭法典》中规定配偶双方平等权利和义务的条款是与《公约》直接有关的主要条款。《法典》规定婚后居住地应由双方协商决定。《法典》还规定了取得和处理财产的平等权利,规定婚姻协定中任何限制配偶平等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一律无效,为家庭支出拿出的款项应与配偶各自的经济资源相符。已确认家务活也是一种贡献。孕妇享有在公共服务和医疗服务方面获得优惠待遇的权利,在生产前和哺乳期应得到婴儿父亲的支助。不得对怀孕的学生实施纪律性惩戒;必须另行作出安排,使她们能够完成学业。

5.关于教养制度,她指出,在巴拿马的10个教养所中有2个是完全为妇女设置的。1996年,监狱共关押了424名妇女,5925名男子。在这些妇女中只有137人已被判刑,其余的人仍在等待审判。女囚犯可以获得家人的探视,但是配偶不得探视。她在评论感化制度时指出,政府计划执行一项前囚犯重返社会的方案,为他们建立小企业提供培训、信贷额度和技术支助。政府还计划改善全国的监狱基础设施、建立妇女康复中心以及设立教育、娱乐、保健、工作和家人探视的设施。还将设立女囚犯子女的托儿和教育设施。

6.Schopp-Schilling女士说,报告国目前正在外援的帮助下执行各项妇女权利项目。下一步应该是确定一般性政策,在人员充足和资金充裕的基础上确保妇女权利。她不明白报告中为何要将人权分成“可予审理”的和不“可予审理”两种。巴拿马立法没有充分考虑《公约》中关于直接和间接歧视的所有条款。报告国应起草一项以《公约》为范本具有深远影响的禁止歧视法律,以确保《公约》的条款成为国内立法的一个整体部分。在提高巴拿马妇女对她们根据盟约和国内法享有法律权利方面的认识上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7.审议中的报告未能提供充分数据说明如何执行妇女的权利。应要求妇女事务办公室说明为评估方案和拟订满足妇女需要的政策,有哪些数据是必须提供的。有关政党配额的法律仍有很多漏洞需填补。必须制定机制和采取制裁措施,以确保政党依法办事。

8.关于就业,她敦促巴拿马作出重大努力,消除妇女不平等报酬、取消利用妊娠测试和孕妇的非全时工合同。应进一步努力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应更加关注帮佣工人和土著妇女的现况。最后,巴拿马应尽可能广泛传播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以便提高对落实妇女权利必要性的普遍认识。

9.Bernard女士询问巴拿马大学妇女研究所所作的提高意识努力是否取得了成功。关于第6条,她想了解卖淫者是否也可利用将强暴定为刑事罪的法律保护自己。她很想知道大众媒体除了帮助影响社会的道德价值以外,在消除对女性的定型观念方面是否也发挥作用。她注意到妇女占巴拿马专业和技术人员的50%以上,但是在管理人员、行政人员和高级雇员中只占25%。她问政府是否制定政策确保男女获得平等薪酬。也许可将对她提出的某些问题的答复列入缔约国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10.Shalev女士对不容许因遭强奸和乱伦而怀孕的人堕胎表示关注,特别是巴拿马在初次报告中曾提到强奸被认为是堕胎的一个理由。她在提到尤其是本报告中所提25名怀孕少女和11名沦为性虐待受害者的孕妇时指出,很多国家将严重损害情绪平衡作为一项标准,以容许按照例外执行堕胎法。此外,按照她的理解,巴拿马政府的政策违反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她敦促该缔约国审查其堕胎立场,特别是对待因强奸或性虐待导致怀孕的立场。

11.Estrada Castillo女士欢迎巴拿马政府和公民共同努力创造一个更加开放的社会。但是她感到震惊的是居然为土著妇女划出一个特区,其中有53%的妇女是文盲,生活极端贫穷。她想知道政府是否试图将这些妇女隔离在某种保护区内。她还想知道将家庭暴力定为犯罪的新法是否优先于不容许妇女对配偶采取行动的《刑法》。

12.Ouedraogo女士欢迎妇女参与拟订《妇女和发展行动计划》,从而增进了成功执行该项《行动计划》的机会。她还欢迎巴拿马政府采取多部门方式执行《公约》的各个方面。她将赞赏缔约国在其第四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部门活动如何相互重叠和相互补充的资料。她强调必须消除贫穷-被确定为《北京行动纲要》的一个优先事项-和增加妇女就业机会,这是消除有关卫生、教育和其他社会部门服务的结构性调整方面的影响的一种手段。最后,她鼓励广泛传播《公约》,包括用土著语文进行广泛传播。

13.Gonzalez女士欢迎自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以来,特别是在民间社会参与执行《公约》和国家政策措施方面取得了进展。她希望了解有多少妇女受到巴拿马产假立法的保护,有多少妇女因工作性质,只受到有限的保护。她还询问有关女囚犯的培训和改造方案的执行情况。她欢迎已采取行动管制对未成年人的性虐待,这在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在积极开展旅游工业的发展中国家是一个非常尖锐的问题。包括1996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禁止对儿童商业色情剥削世界大会都广泛认为,发达国家的旅游者造成对儿童商业色情剥削的需求。她对巴拿马非政府组织提交报告表示赞赏,这对缔约国的报告是一个有用的补充。

14.Aouij女士欢迎通过《妇女和发展行动计划》,该项《行动计划》将妇女问题列入国家部门政策,特别是在教育、卫生、专业培训、决策和参与政治和经济生活领域。将妇女关切的问题列入已有的政府方案为可得到必要的资源来应付这些关切的问题提供了保障。

15.她赞扬巴拿马推行有关妇女权利的新闻、教育和通讯方案,以及媒体在此范围内在力求改变国家姿态方面发挥作用。同样值得赞扬的是,从设计到执行阶段,妇女始终参与了以平衡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各项方案。

16.但是,她感到关注的是,在就业领域,特别是在薪金、工作条件和产假补助金方面仍然存在不平等。她赞扬该缔约国与非政府组织采取联合行动控制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行为、就此通过立法并决定向特别报告员提交一份有关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及其根源和后果的关于暴力问题的国家报告。有必要了解这份报告是完全由巴拿马政府主动提出编制的,还是特别报告员要求编制的。她还想知道在《妇女和发展行动计划》中是否考虑了土著妇女特别是对教育和卫生的关注。

17.Ferrer女士赞扬设立全国妇女办公室是一个非常积极的步骤。她感谢常设非政府组织提供补充资料。她欢迎最近通过了立法,包括《家庭法典》和平等机会法。 她强调在实践中执行这些立法的重要性并指出必须继续立法改革,包括改革产假法,以消除歧视。教育对实现这一目标以及执行新的劳工法至关重要。

18.必须集中精力特别注意改善在人口中占重大百分比的贫穷妇女的社会-经济状况。在此方面,她注意到没有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缔约国在初次报告中提到的关于为贫穷妇女设立的一个方案的执行情况。必须执行《北京行动纲要》中关于消除贫穷、卫生、教育和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条款,以有利于最贫穷群体,特别是占人口44%的土著妇女和农村地区妇女。

19.Taya女士注意到巴拿马政府已为提高妇女地位采取重大措施,除其他外,为选举产生的职位确立了配额制度。但是,根据非政府组织的报告,尽管有更多的妇女参与自治和半自治实体领域,她们在行政部门的代表人数却有所减少。事实上,尽管报告中表示政府所雇佣的男女人数基本相同,妇女决策者人数则寥寥无几。巴拿马是否设想要采取措施消除这一不平衡,例如为政府高级职位确立配额制度?

20.Kim女士说,报告中指出1995年有71%的大学毕业生是女性。有必要知道这一重大成果是否与妇女研究所的工作有关。有否做过研究,以评价该研究所对妇女的教育所产生的影响?巴拿马应说明政府有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确定一个时间表,以便修订维持对妇女的传统陈旧性观念的教科书。妇女开始受到非传统职业方面的培训是十分关键的。

21.她赞扬为争取选举产生的职位的妇女设立配额制度。她说她期待即将进行的选举结果。最后,她希望巴拿马政府能够与非政府组织合作,确保利用媒体传播和促进《公约》。

22.Bustelo女士说,尽管巴拿马在将《公约》条款纳入其国内立法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巴拿马妇女也获得相对高等的教育和培训,政府应进一步完善劳工法,以便更确切地符合第11条条款。下一份报告应提供充分的统计资料,以便在此基础上评估就业领域取得的进展情况。委员会对违反第11条在工作场所缺乏产妇保护表示特别关注。应作出努力,鼓励男子承担照顾子女的责任;尽管有子女的男子假等一些措施比较昂贵,但是最终对社会是有好处的。

23.Calderon女士(巴拿马)说,《公约》在1981年批准时,就成为巴拿马的法律。她同意必须继续努力有效执行其条款,特别是注意第11条。国家统计事务局已经编纂了按性别分类的资料,但是对这类资料的分析有些延误。在巴拿马大学设立妇女研究所代表了学术领域的重大发展。它成功地促进了巴拿马妇女科学家发表成果、向巴拿马妇女颁发重大国际奖和向妇女颁发全国最负学术盛名的巴拿马大学奖。已经开设了一门有关性别研究的研究生学位课程并为这些研究设立了重要的学术职务。

24.没有任何法律或规则阻止卖淫者对他们受到的暴力行为提出申诉。政府与媒体的关系密切但时有争论。尽管作出努力,但是仍难以在消除陈旧的性别观念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巴拿马政府注意到Shalve女士对堕胎所表示的关注;将设法在下一份报告中列入更多的资料。

25.她在澄清将巴拿马领土分配给土著妇女的问题时指出,巴拿马有六个种族群体和四个土著区。第一个是在50年前为Cuna人建立的,享有组织和选举方面的自主权。政府逐步划出供土著人居住的地区;但是这并不是说这些社区的成员必须留在这些领土内。虽说国家最终保留民政权,但是必须与土著人自己选出的土著当局合作,共同管理这些被划分的地区。

26.事实上,配偶双方都有权力向对方提出告诉;在今后一个时间会就此问题提供进一步资料。

27.巴拿马政府也认为战胜贫穷必须成为努力提高妇女地位的一个关键因素。

28.运河区的存在对巴拿马的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运河区将人员和资源吸引到巴拿马城,导致城区与农村土著区之间收入的严重失衡。巴拿马完全了解这一问题,希望最终能够找到缓减这一问题的方法。

29.巴拿马代表团将提供确切资料,说明因所处地位而享受不到适当产假补助金的妇女合同工的状况。 很多城市妇女都是服务部门的临时合同工,因此得不到必要的保护。

30.巴拿马深知由它促进而进一步发展的旅游业更有可能形成对儿童的性虐待,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巴拿马的位置使它成为大量人员过境的国家。儿童和少年警察事务局正在加紧开展协调工作,以确定预防性战略。

31.她保证将根据Aouij女士提出的有关工作场所存在不平等的问题提供更加详细的资料。已作出体制方面的承诺,重新提出劳工法改革,首先是大规模扩大谈判进程,以增加在立法大会被通过的机会。

32.她强调,巴拿马主动向人权委员会特别报告员提交了一份有关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报告:并未要求提交这样的报告。

33.她又强调,全国妇女理事会中也有土著妇女代表,理事会向她们提供常设协商设施,决策时也始终考虑她们的意见。

34.巴拿马对Ferrer女士对消除贫穷表示的关注深有同感,这与消除经济结构中存在的不平等和不平衡密切相关。为此,巴拿马保证将进一步努力落实工作妇女的权利。

35.她在提到Taya女士提出的问题时说,已有更多妇女参与政府自治和半自治机构的管理职位。但是她们没有担任国家部长或副部长等最高级决策职务。政府承诺要通过平等机会法,一旦形成法律,就有可能成功执行促进妇女参与决策职位的新措施。

36.对于Kim女士对妇女研究所的地位所表示的关注,她在答复这一问题时说,该研究所对提高妇女地位作出重大贡献,在巴拿马学术界发挥重大作用。关于修订学校教科书的问题,已规定教科书每五年修订一次,以消除种族歧视的内容。关于性别主义,与媒体仍在继续保持密切联系。但这并不是说关系一直很顺利,不过政府正在加强这一关系。

37.关于Bustelo女士提出的论点,她重申巴拿马承诺改进和实施现行法律并保证提供有关劳工事项方面的更加确切的资料。

38.关于增强男子的责任问题,大约在两周前,巴拿马举办了家庭周,其主题是:父亲的责任。举办这类活动的原因是巴拿马确信,确立一个谈判和提高意识的筹备进程将强化任何胁迫性措施的影响。但是,它也深知,加强父亲责任方面的问题必须通过明确订立参数的立法加以解决。

39.主席说,与巴拿马提出其初次报告的14年以来所取得的实际成就相比,合并报告过于强调改善妇女命运的计划。不过,巴拿马代表对此不平衡作出了解释,坦承巴拿马在执行必要的行政和立法程序方面存在不足,这是因为文化态度持续不改以及行政机制不足。

40.合并报告中没有充分注意土著妇女和其他少数种族群体的妇女,她们受到多重形式的歧视。 如果能与巴拿马代表提到的很多土著妇女非政府组织进行更多的协商,报告的内容就会丰富起来。

41.巴拿马在教育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94%的妇女接受基础教育,这一数字引人注目。 很少有国家可以夸口说,它们国家女生的退学率低于男生。因此妇女在就业机会和工资方面面临歧视令人深感不安,尽管她们在教育方面表现更好、对经济的参与程度也很高,这也说明有必要根据《公约》第4条进一步采取临时性的特别措施。此外,还须进一步努力实现妇女在政治参与方面达到30%的目标。

42.不论巴拿马对《公约》的执行好坏如何,合并报告表明,巴拿马妇女很少知道有提高妇女地位的法律和条例,因为没有什么人向她们作宣传。

43.关于对妇女采取家庭暴力和其他暴力的问题,她请巴拿马代表确保委员会能够收到向人权委员会特别报告员提交的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报告。巴拿马的下一次定期报告除了提供有关贩毒者和“旅游者”对妇女的剥削资料外,还应提供有关暴力的资料。大批妇女,特别是土著妇女关押在监狱的事实表明她们在经济上十分脆弱。

44.妇婴死亡率统计是全面发展和保健需要的关键指标。巴拿马没有收集产生这类统计所需的基本数据,这一现象必须纠正。

45.下午5时零5分停会,5时10分复会。

会前工作组的报告(CEDAW/C/1998/II/CRP.1)

46.Ouedraogo女士(会前工作组主席)提请注意CEDAW/C/1998/II/CRP号文件,其中载有6月15日至19日在纽约举行的工作组会议的报告。在选出参加会议的四名委员会成员中,只有Kim女士(代表亚洲)出席了会议。Gonzalez女士取代了Estrade Castillo女士(代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她本人则取代了Sinegiorgis女士(代表非洲)。由于欧洲专家没有出席会议(Bustelo女士及其候补代表无法出席会议),Khan女士出席了四天会议的其中三天会议。工作组共处理了六份报告:韩国、尼日利亚、巴拿马和坦桑尼亚的第二和第三次报告以及新西兰和秘鲁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秘书处提供了委员会的基本工作文件、这些国家早先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和其他条约机构对这些缔约国提出的结论性意见。

47.此外,联合国人口基金(人口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专员办事处)、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等若干专门机构的代表以及各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代表出席了会议。所有报告都表明,上述缔约国通过颁布法律和采取措施努力执行《公约》。报告还说明了这些国家在提出前一次报告后在社会、政治和经济方面所发生的变化。尽管这些政府作出了努力,传统的习俗和惯例继续阻碍平等机会的实现。教育、卫生、就业和国籍等仍然是令人关注的领域。

48.工作组根据其经验,建议委员会重新考虑赋予国别报告员的工作并对未提供核心文件感到遗憾。 尽管报告很多、专家较少,工作组仍成功地对每个国家的报告提出很多问题。

49.González女士强调工作组必须要有必要的文件才能完成其工作。此外,如果各位专家只能在开会前的短短时间内收到文件,他们就无法对摆在他们面前的报告作出认真、仔细和深入的分析。

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续)

50.Cartwright女士作为任命出席妇女地位委员会会期任择议定书工作组会议的顾问发言。她说,工作组在1998年3月与委员会同期举行了两星期会议。尽管取得了重大进展,工作组未能完成和通过一个商定的案文。预计定于1999年举行的工作组下一届会议可以实现这一目标。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妇女地位委员会发言时表示支持编制和通过一项有力度和有原则的文书。

51.尚待解决的问题包括各团体在何种情况下可代表妇女或妇女群体提交信件及是否容许对任择议定书持保留意见。委员会强调,妇女团体应该可以代表因资源不足、文盲或担心个人安全而不能提交信件的妇女提交信件。委员会在第7号建议中试图排除对任择议定书持保留意见的权利,其理由是,无论何种原因,这样做已不再有效,因为案文中已规定了对缔约国的保护。其中的一项保护是要求提交信件的个人或团体必须首先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后,才能得到委员会的审议。由于对《公约》已经有太多的保留,委员会和支持起草任择议定书的人不希望再看到任择议定书也产生同样的问题。

52.已经根据类似任择议定书,即《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任择议定书的经验,修订了正在审议的案文草案并设想到可能促使缔约国提出保留的各种原因。因此,应该强调的是,应当强烈反对对任择议定书提出保留的权利。这两个问题对寻求利用申诉机制的妇女至关重要。看到这些重要原则遭到强烈抵制真是令人失望,特别是,在某些情况下,代表团的提法将产生一项比其他提供申诉机制的任择议定书更加弱的文书。为此,委员会成员必须熟悉任择议定书草案的案文并通过一项能够使妇女根据《公约》提出权利要求的文书。向坚决赞成通过一项有力度和有原则的文书的代表团和若干缔约国提供服务的委员会成员提供了重大协助。这是确保最后的文本是一项尽可能好的文书以及获得尽可能多的缔约国通过的关键所在。

53.Bustelo女士想了解对于其他任择议定书来说,是否也有可能提出保留。

54.Connors女士(妇女权利股股长)说,如果一项任择议定书只是确定申诉机制,例如《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国家若对该机制有保留,只需简单地选择不签署该议定书。如果申诉机制属于一项国际文书内的一部分,国家可以签署文书,但是提出一项保留,除非象《禁奴公约》那样明文规定不容许提出保留。

55.Cartwright女士也认为禁止保留的条款并非是新提出的。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保留可能会产生使该《公约》完全时效的效果,这一令人遗憾的历史促使任择议定书草案的支持者希望尽可能加大其力度。禁止保留可能首先意味着批准任择议定书的国家会更少及批准的国家数目增加的会更慢;但是,一旦它们批准,该任择议定书就会显示出其真正的效力。

56.González女士指出任择议定书草案包括两项机制:申诉机制和调查机制,两者缺一不可。因此,她坚持任择议定书草案明文规定不可能持有保留。

57.如果可以对有关任择议定书进行对比研究以及了解仍在起草的这类任择议定书的谈判现状,将是有助益的。在此方面,与人权委员会进行协调是有益处的。应该向成员提供正确的资料,使他们知道去哪里游说。

58.Cartwright女士也认为让有兴趣的成员得到任择议定书工作组面前的核心文件是很重要的。令人遗憾的是,由于这是一些非正式会议,所以没有提供讨论摘要。 她建议各成员要求其各自政府确保即使不打算批准任择议定书,也要派重量级代表参加任择议定书工作组下一届会议,因为国家负责的做法就是要确保任择议定书草案成为一项有用的文书。

59.她指出,如果有国家对任择议定书草案的调查部分表示关注,只有在经得有关国家同意以及《公约》受到严重和系统违反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调查。 因此,不会因为一个人的申诉而引起调查。

60.她提请成员警觉下列事实,即工作组内时不时有代表认为“妇女委员会”监督一项任择议定书的条件不够。 各成员在进行游说时应记住这一点。

61.Abaka女士认为如果能够获得有关哪些国家通过了何种文书和任择议定书等方面的资料是非常有用的;这样才有可能指出在哪方面国家批准了具有相同原则和程序的条款,从而可以施加影响,以获得对任择议定书草案的支持。

62.Connors女士(妇女权利股股长)说,秘书处将拟订一份相同程序的清单并列明哪些国家已经批准这些程序。她希望为早先的一次会议准备的一项对比研究将提供成员要求的其他资料。她提请各成员注意,可从委员会网址上查找工作组产生的结果,当然网址的存在并非是要取代硬拷贝。

下午5时50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