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公约中,“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新加坡宪法》是新加坡的最高法律。《新加坡宪法》第12条确认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其中明文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这条原则继续得到维护。

第2条:政策措施

缔约各国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协议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政策。为此目的,承担:

(a) 男女平等的原则如尚未列入本国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者,应将其列入,并以法律或其他适当方法,保证实现这项原则;

(b) 采取适当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在适当情况下实行制裁,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

(c) 为妇女确立与男子平等权利的法律保护,通过各国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机构,保证切实保护妇女不受任何歧视;

(d) 不采取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或做法,并保证政府当局和公共机构的行动都不违背这项义务;

(e)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

(f)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

(g) 废止本国刑法内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一切规定。

里程碑

以下段落介绍了在本报告所涉期间新加坡对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最新情况。

国籍法

2004年4月,新加坡国会通过了修改《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的一个议案,允许在国外出生的儿童依据血统从其新加坡母亲那里取得新加坡公民身份。

2007年7月,新加坡撤回了对第9条的保留。

关于违反宪法保障的平等权利的申诉程序

虽然新加坡没有专门的性别平等和反性别歧视的立法,但《新加坡宪法》明文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一规定包含不歧视妇女的内容。

在新加坡,任何受害妇女都可以根据适用于相关领域的法律提起赔偿诉讼。新加坡妇女的权利受《宪法》、《就业法》、《妇女宪章》、《刑法典》等法律的保护。妇女可以向有关当局举报违法情况,有关当局将调查投诉,并采取行动执行相关法律。受害者本人或者是代表受害者的其他人也可以向警方进行举报。

除法律渠道外,新加坡妇女和妇女团体还可以通过其他各种渠道反映她们的意见和进行投诉,包括对《公约》的看法。新加坡各部委和政府机构均设有正式渠道,通过这些渠道公众可以对影响到他们的政策进行投诉并提出意见。公众的所有投诉都记录在案,各机构的回馈也受到监督。

新加坡市民可以给当地报纸的论坛版块写信,表达自己的观点,还可就政策问题展开讨论。国会议员与妇女团体定期举行对话会,讨论与妇女有关的问题。在国会,议员们就妇女问题以及她们关注的事情开展公开辩论。在公共服务部门,女性工作人员受到的不公平待遇,可以向独立的公共服务委员会及其各上诉机构投诉。

REACH(是“让每个新加坡人都成为积极的公民@ Home”的缩写)定期举办对话会、茶歇会、政策论坛,以积极获取公众对政府政策和立法改革的意见。例如,通过上述方式,REACH公众对《刑法典(修正)议案》草案的全面咨询,公众受邀对如何更有效地维护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提供自己的意见和反馈。2006年11月9日,网上公布了电子版的咨询文件,为期一个月。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收到任何人对妇女遭到歧视后申诉程序的投诉,如有必要,新加坡会继续密切监测并审查。

性别分析

在政策的制定和审查方面,新加坡采取了一种针对利益攸关方的办法,分析有关政策对一些群体的影响。由于许多政策问题涉及到多个部门,因此新加坡采取了“整体政府”的办法,即各政府机构与其他相关部委就政策文件进行协商后,再提交内阁审议。

该利益攸关方方案包括从性别敏感角度处理对男女具有不同影响的问题。例如,对老龄男女而言,其健康情况不尽相同,因此,新加坡采取了有针对性的办法解决男女不同的健康问题。另外,由于老年妇女受教育程度较低,她们的经济来源往往很少,还会为了家庭而放弃工作,这有可能断送她们的职业生涯。

在新加坡,长期存在的低生育率已成为一个问题,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2008年,新加坡政府制定了一套婚姻和生育措施,以提高婚姻率和出生率。政府通过公众对话、反馈和核心小组讨论来搜集各利益攸关方的意见。2008年5月6日,全国家庭理事会与妇女团体举行了一次专题小组讨论会,以征求她们对新加坡婚姻和生育问题和措施的意见。讨论的话题涉及婚姻、工作、生活和育儿支持等。

第3条:保证基本人权和基本自由

缔约各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以确保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新加坡宪法》对保证基本人权和基本自由作了规定。具体如下:

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或依法规定的各项自由;

禁止奴役和强迫劳动;

人人均有权受法律的同等保护;

禁止流放、迁徙自由;

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

宗教自由;以及

受教育的平等权利。

统计研究表明,新加坡妇女享有上述基本权利。例如,2007年妇女识字率为93.8%,与2001年的89.7% 相比有显著增加。此外,在2007年,有47%的新加坡妇女从事专业、管理或技术工作。而男子的相应比例为50%。

妇女在体育、艺术和文化领域担任重要职位。欲了解更多详情,请参阅第13条“经济和社会福利”的内容。

另外一个可以反映妇女进步的领域是政界。在新加坡,妇女从政的人数日益增加。1999年国会女议员占4.8%,到2008年这一比例急剧上升至25%。

从2006年大选截止目前,已有四名妇女担任政府部门要职。更多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民间社会的最新进展,请参阅第7条“政治和公共生活”。

第4条:特别措施

1. 缔约各国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不得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歧视,亦不得因此导致维持不平等的标准或另立标准;这些措施应在男女机会和待遇平等的目的达到之后,停止采用。

2. 缔约各国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包括本公约所列各项措施,不得视为歧视。

没有最新资料。

第5条:对两性角色的成见和偏见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a) 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任务定型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b) 保证家庭教育应包括正确了解母性的社会功能和确认教养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责任,当然 在 任何情况下都应首先考虑子女的利益。

在消除性别成见方面取得的进展

新加坡政府继续在教育和大众传媒方面消除对两性角色的成见。

下列内容是政府迄今所做出的努力:

教育

政府对教材和课程给予了特别关注,以确保教学过程中没有涉及对两性角色的成见,并确保女孩和男孩均享有平等的机会获得各种资源和机遇。例如,教科书中的插图涉及两性时,会给予男女笔墨相当的描绘,妇女参与的活动和职业团体通常也会有男子参与(比如科学、工程学、医学、足球等)。

就课程而言,在中学,男女学生都可自由地选择学习理科还是文科;而在小学,所有学生的课程都差不多。

家政学是在初中开设的必修课,而“食品与营养”和“设计与技术”是在高中开设的选修课,女生和男生可自由选择。

媒体

新加坡媒体发展局制定了明确的媒体指导方针,反对性别定型观念和性别歧视。就广播媒体而言,指导方针规定,节目中不得因种族、性别、残疾或职业地位而对任何一类人或群体进行歧视。此外,指导方针还规定了广播商的行为,广播电台不得开可能会对人们造成伤害的敏感玩笑。

《自由播放电视节目法》要求节目传达强烈的信号,反对任何形式的非自愿性关系(如强奸或非礼)。该法还禁止可能贬低身份和造成伤害的性别定型观念。除制定维护妇女利益的指导方针之外,媒体发展局还支持迎合妇女的方案。下面是一些例子:

女性光环

关于当地妇女问题和生活方式的12集系列资讯节目,于2006年播出。

戴维(女神)

10集系列资讯节目,介绍妇女的生活方式,并突出介绍了东南亚地区活力四射的女性,比如马来西亚的卡米丽雅、印度尼西亚的伊布·玛莎·蒂拉和新加坡的法蒂玛·拉蒂夫博士。节目于2006年播出。

Penmani (女士)

该系列资讯于2007年播出,主要涉及妇女对养育子女、卫生和医疗问题的看法,以及与各个行业妇女的访谈。

妇女脱口秀

每周播放妇女脱口秀节目,主要讨论与新加坡妇女(和男子)有关的问题和趋势。该节目由国会官委议员尤妮丝·奥尔森女士主持,共13期,于2008年播映。

女性名流

这是2008年播出的一档脱口秀节目,邀请女名人、女政客交流她们对时事、政治、娱乐和社会问题的看法和想法。

新加坡广告标准局制订了与媒体发展局类似的标准。其中有指导方针,禁止广告中出现可能对社会任一群体造成伤害的负面性别定型观念。

2008年3月,广告标准局加强了婚介广告的宣传准则。2007年,宣传婚介服务的猥亵口号和暗示性图片都已被从新加坡报纸和杂志中撤销。广告标准局于2008年3月出台了更为严格的准则,规定:婚介广告必须只能有文字叙述(不得张贴图片);广告必须说明不能保证婚姻;广告只能刊登在报纸和杂志的某一版块(广告专区)。只有经社会发展、青年和体育部认可的婚介所才可以不受上述准则的约束。

公共教育节目——使男子和男孩都参与促进男女平等

新加坡意识到,在促进男女平等教育的过程中,不能疏远男子。公共教育节目让男子和男孩都参与,并强调了他们在消除性别定型观念和对妇女的暴力方面的作用。

热心家务男子协会和新加坡父亲中心宣传上述观点和行动。于2004年注册的“热心家务男子协会”致力于提高男子对他们的社会责任和角色——作为父亲、丈夫和家庭成员的认识。这与新加坡“父亲中心”的工作宗旨一致,该中心于1999年成立。2007年,该中心发起了几项倡议,如“十万名父亲念书给孩子们听”、“和爸爸重返学校”以及“年度最伟大的爸爸”评选活动。

2007年,白丝带运动呼吁男子“打破沉默、停止暴力”。白丝带运动于2003年在新加坡发起,旨在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2008年1月,妇女行动和研究协会赞助成立新加坡首个男子性别意识团体,以鼓励男子参加男女平等和理解问题的对话。

依靠媒体的力量塑造妇女形象

越来越多的成功女性正在被媒体所关注。她们个人的成功对性别定型观念形成了挑战。

个人成就

近年来,我们目睹了许多杰出女性在公共部门、私营部门以及人事部门担任高级职位。

例如,方爱莲女士担任了大东方控股有限公司的主席。2007年4月,蔡淑君女士接管了东南亚最大的电话公司新加坡电信有限公司,出任首席执行官。

越来越多的妇女在航空业等由男性主导的领域任职。Anastasia Gan女士是新加坡第一位合格的飞行女教练,之后她培训了其他飞行员。Anastasia Gan女士是新加坡共和国空军的一名少校,身为三个孩子母亲的她荣获首枚甲级女飞行员臂章,现为捷星亚洲航空公司的一名飞行员,是新加坡第一位供职于商业运营商的女飞行员。Chong Phit Lian女士曾任新加坡精密工业公司和新加坡造币厂总裁和首席执行官,于2006年出任捷星亚洲航空公司的首席执行官。

Saw Phaik Hwa女士是新加坡多模态公共交通服务首要提供商SMRT 集团有限公司的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在SMRT 公司任职之前,她曾担任新加坡DFS投资(私人)有限公司区域总裁,并负责在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的业务。Saw女士于2005年被授予杰出首席执行官奖,该奖项由新加坡人力资源学院设立。

2007年,在中小型企业协会和新加坡扶轮社俱乐部主办的“年度企业家颁奖典礼”上,GMP集团首席执行官Annie Yap女士荣获2006年度企业家奖。

国际管理行动奖是一年一度颁发的一个奖项,目的是表彰那些通过自身的优秀管理才能为某一组织、协会或国家取得杰出、持久成就的高级管理人员。2006年有三人获得该奖项,永泰零售有限公司的Helen Khoo女士是其中之一。在她的领导下,公司的营业额从1999年的2700万新元增至2006年的1.4亿新元。

在国际一级,资深工会会员、合格律师兼国会议员 Halimah Yacob 夫人,再次入选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此届任期从 2008 年至 2011 年。 Halimah 夫人于 2007 年当选为全国工会大会助理秘书长。此外,她还担任附属于全国工会大会的七个工会的受托人,公平就业做法三方联盟的共同主席,以及加强妇女就业选择三方工作组主席。

Noeleen Heyzer女士是另一位杰出的新加坡人,她被任命为联合国副秘书长,主管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亚太经社会)工作。无论从服务对象还是覆盖面积来看,亚太经社会都是联合国五个区域委员会中最大的委员会,Heyzer女士是领导亚太经社会的首位女性。她曾担任过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妇发基金)主任。

Aline Wong 博士于 2006 年 10 月 荣获国际妇女论坛设立的“有影响的女性”奖。 新加坡住房和发展局 前任主席声援影响妇女、老人和不幸者的问题,她在这方面所 做 的努力得到了公认。

2006 年 10 月,妇发基金新加坡委员会根据她们所取得的成就和对社会的贡献表彰了三名当地妇女。骨科、手外科医生顾问Kanwaljit Soin 女士因在解救新加坡人的生命方面成就卓著而被授予“终身成就奖”。眼科医生兼自然学会主席 Geh Min 博士因在倡导环保事业和艺术方面的成就被授予“对社会 做出 贡献的成功女性”奖。新加坡无挡板篮球协会前任主席 Ivy Singh-Lim 夫人获得了时尚成就奖。

2008年5月,社会发展、青年和体育部国务部长Yu-Foo Yee Shoon夫人被美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惠洛克学院授予教育学荣誉博士学位。这要归功于她长期致力于新加坡儿童、妇女和家庭的福祉以及对这一事业的强有力宣传。惠洛克学院的荣誉学位颁授对象是特殊领导人和榜样,他们须在政策、教育和公众服务方面有杰出声誉并终身致力于服务事业。

2008年5月,国会议员Lee Bee Wah女士成为工程师学会荣誉院士,是第一个获此殊荣的亚洲人,工程师学会是世界上最大的结构工程师学会。自1958年该学会在英国成立以来,仅有33人获此殊荣,设立该奖项的目的是表彰那些对学会和结构工程做出贡献的杰出人物。Lee女士克服了在传统上以男性为主导的职业中存在的其他障碍,成为新加坡工程师学会首位女会长。

2007年,在福布斯杂志评选的“100位最有权力的女性”中,Ho Ching 女士位居第三,她是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淡马锡控股公司的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在Ho Ching女士的领导下,淡马锡控股公司的投资净值从2006年的800亿新元增至1080亿新元,增幅为27%,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

欲了解更多关于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在国际事务中的代表权情况,请分别参阅第7条和第8条。

公共辩论

在2001年的选举中,有10位女性当选国会议员,自此,新加坡女议员在参与讨论政府跨部委的政策时展现了她们的斗志。例如,在应对近年来日益猖獗的恐怖主义时,Ho Geok Choo女士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军营安全级别的问题。另一个例子是,2006年世界杰出青年奖(国际青年商学会)和2006年妇女和平奖(创价学会)得主Fatimah Lateef博士。Fatimah Lateef女士有20多年的社会和人道主义工作经验,现在她仍代表新加坡穷人的声音,在国会辩论期间她会着重强调他们所处的困境。

新加坡政府工作有这些妇女的参与确保了在制定国家政策和指令时能考虑到妇女问题,并从妇女的视角进行深入讨论。

第6条:消除对妇女的剥削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及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的行为。

新加坡仍致力于打击在新加坡贩运和剥削妇女的活动。在这方面,相关立法和专门的执法资源已经到位。

得到证实的贩卖人口案件非常罕见。2007年,共收到28起强迫妇女卖淫和贩卖妇女的举报案件,但无一得到证实。在新加坡,用以起诉那些参与各种贩卖人口活动者的法律包括《刑法典》、《妇女宪章》以及《儿童和未成年人法》。《刑法典》涵盖了多种刑事罪行;《妇女宪章》以及《儿童和未成年人法》规定了对侵犯妇女和女童罪行的处罚等内容。《刑法典》判定以卖淫为目的买卖21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行为为非法。最高可处以10年监禁并处以罚金。《刑法典》还将为意图贩卖妇女使其卖淫而把妇女带进新加坡定为犯罪。此项罪行最高可处以10年监禁并处以罚金。《妇女宪章》中也有关于为卖淫而贩卖妇女及其他相关犯罪的类似规定。

新加坡法律还对探查在海外活动的人口贩子作了规定。有关教唆罪和共谋罪的法律涵盖了发生在新加坡的构成主要罪行的所有行为,即使这些行为发生在海外也不例外,也就是说,不管罪行发生在新加坡还是新加坡以外的国家,都适用同样的处罚。

《刑法典》修正案

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使其在新加坡和其他国家免受商业性性剥削,有关部门对《刑法典》作了下列修正,修正案从2008年2月1日起生效:

如果一个人(男性或女性)向18岁以下的另一人(男性或女性)购买性服务(最高可处以7年监禁和/或处以罚金);此外,

为打击儿童性服务旅游业,以下行为为犯罪:

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向未满18岁的外国未成年人购买性服务(最高可判处7年监禁和/或处以罚金);以及

组织儿童性服务旅游活动或印刷、出版或分发任何旨在促进对未满18岁未成年人进行商业性性剥削的资料(最高可判处10年监禁和/或处以罚金)。

执法行动和检查

新加坡警署有专门负责处理性或毒品犯罪问题的部门,包括处理以商业性剥削为目的的贩卖妇女活动。该部门官员经验丰富、训练有素、并且有能力处理这类案件。他们接受的培训包括专业谈话技巧。与外国性工作者谈话时有翻译人员在场,以协助谈话的顺利进行。工作人员可以通过谈话和检查,确定有关潜在性贩卖活动或参与贩卖活动的组织的信息。

移民和检查站管理局负责监督边界安全,管理局官员要接受收集资料技巧方面的训练。他们在侦查伪造旅行文件、谈话以及搜寻技术方面的训练在边境检查站形成了打击非法移民的强大威慑力量。

新加坡采用多管齐下的方法,包括在各个检查站进行强制行动和安全检查,以探查并制止出入新加坡的走私非法移民活动。此外,警察海岸警卫队密集设防,在新加坡领海周围加强巡逻。这些强制行动与禁止非法移民和惩罚那些贩卖、窝藏或雇用非法移民的人的严格法律相辅相成。各种措施在媒体、国会讨论报告以及各种公众教育活动中广为宣传,以提高公众的认识。从近年来新加坡非法移民者情况得到改善来看,这些努力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

为人口贩卖活动和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援助

人口贩卖活动和暴力的受害者可向任何一个家庭服务中心申请援助,家庭服务中心是以街道为基础的社会服务机构。三个选定的家庭服务中心有紧急避难所,可为受害者提供临时住宿、保护、实际援助方案以及情感上的支持。这些中心的专业社会工作者要接受如何应对危机和面对暴力受害者的相关培训。受害者如果需要帮助或希望被紧急避难所接纳,可拨打全国家庭服务中心热线或警方热线。警方和家庭服务中心通过家庭暴力和儿童保护网络系统与其他援助机构相联系,如医疗和心理服务所。这些网络系统确保能够适当、及时地转移受害者。

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新加坡最近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7年8月,新加坡交存了公约批准书,2007年9月27日,该公约在新加坡生效。

第三部分

第7条:政治和公共生活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本国政治和公众事务中对妇女的歧视,特别应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

(a)在一切选举和公民投票中有选举权,并在一切民选机构有被选举权;

(b)参加政府政策的制订及其执行,并担任各级政府公职,执行一切公务;

(c)参加有关本国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

让更多的妇女从政

在新加坡,女国会议员人数持续增加。2004年,84名当选国会议员中有10名妇女(占12%),9名官委议员中有5名妇女。2006年5月大选后,93名议员中有23名妇女(占25%)。其中有17名当选议员、1名非选区议员以及5名官委议员。

国会议员(当选议员和非选区议员)

1999 年 6 月

2004 年 9 月

2006 年 5 月

2008 年 7 月

女性

4

10

17

18

共计

83

84

84

85

女议员所占比例

4.8%

11.9%

20.2%

21.2%

官委议员

1999年6月

2004年9月

2006年5月

2008年7月

女性

2

5

2

5

共计

9

9

9

9

官委女议员所占比例

22.2%

55.6%

22.2%

55.6%

新加坡现有四名女政府官员:

财政部和交通部(两部)高级国务部长Lim Hwee Hua夫人;

国家发展部和教育部(两部)高级国务部长Grace Fu女士;

社会发展、青年和体育部国务部长Yu-Foo Yee Shoon夫人;

环境和水资源部高级国务次长、西南社会发展委员会市长、REACH监督组主席Amy Khor博士。

女议员在议会中一直很积极,并就各种问题和议题进行了讨论。她们的能力赢得了同行议员、公众和媒体的尊重。

第二十九届东盟国家议会大会于2008年8月19日至24日在新加坡召开。东盟国家议会女议员委员会是东盟国家议会委员会之一,由于越来越多的妇女当选为议员,该委员会于1998年成立。女议员委员会旨在进一步增加妇女在整个东盟的代表权;确保与妇女有关的具体问题被提上东盟国家议会大会的议事日程;在国际组织内与其他妇女协会和妇女会议建立联系,如英联邦议会协会和各国议会联盟。议员Lily Neo博士于2008年担任东盟国家议会女议员委员会主席。

妇女和公共事务

目前,新加坡妇女以各种身份在几个重要领导职位任职,如法官、高级公务员、外交官(见第8条“代表权”的内容)、陆军和空军部队指挥官以及工会领袖。

司法部门

在司法部门,2008年,下属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女法官分别占52% 和20%。

军事上诉法庭

最近有两名杰出的女律师再次被委派到军事上诉法庭,成为有法律资格人士组成的陪审团成员。她们是Khattar Wong & Partners律师事务所资深大律师Deborah Barker女士,以及新加坡竞争委员会助理行政长官(法律与执法)Foo Tuat Yien女士。这两名妇女的任期为两年,从2008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公营部门中的妇女

公营部门的招聘是公开、透明的,每个人的发展和晋升根据个人的业绩来决定。公务员系统内妇女的比例相对较高。截至2007年12月,女公务员占公务员总人数的56%,占第一分类和最高级别官员(公务员系统最高级的两类官员)的63%。在最高级别中,妇女占官员总人数的40%。与2000年的28.5%相比,有显著增加。

公务员系统中按部门分列的工作人员情况 (截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分类

女性

男性

合计

00

286 (40%)

426 (60%)

712

01

20862 (63%)

12203 (37%)

33065

02

9610 (57%)

7198 (43%)

16808

03

4704 (41%)

6654 (59%)

11358

04

1684 (43%)

2205 (51%)

3889

共计

37146 (56%)

28686 (44%)

65832

2008年4月,国防部前副秘书(政策)Yeoh Chee Yan女士晋升为第二任教育常务秘书。截至2008年10月1日,19名常务秘书中有5名女性。此外,公务员系统中共有30名副秘书,其中有7名是女性。

与新加坡公共和政治事务有关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

下列三个主要妇女机构占新加坡妇女团体总人数的90%以上。这三个机构是:

(一)新加坡妇女组织理事会,它是新加坡妇女组织的统括机构;

(二)人民联合会下属的妇女融入网络理事会,在社区一级管理妇女计划并在基层提供领导机会;以及

(三)全国工会大会妇女委员会,它代表劳工运动,捍卫与劳工问题有关的妇女权益。

人民联合会妇女融入网络理事会和全国工会大会妇女委员会同时也是妇组理事会的附属机构。上述三个主要组织是新加坡妇女的一个强大资源以及重要的变革推动者。

社会发展、青年和体育部妇女问题办公室一直在与这些顶级机构合作,共同解决新加坡妇女面临的问题。

新加坡妇女组织理事会

2006年6月,妇女组织理事会和非营利组织曹氏基金会共同发起一个专门针对老年妇女的新一站式教育、推介和咨询中心WINGS。WINGS是“妇女成功倡导应对老龄化问题”英文单词的缩写。WINGS旨在增强老年妇女的能力,帮助她们在自己的健康和财务方面承担个人责任,并成功地应对年事增高面临的问题。在新加坡政府的资助下,WINGS 组织举办了保健预防、财务规划以及新工作技能的课程等方案。

2007年3月,妇女组织理事会设立了妇女注册站www.womensregister.org网,这是一个安全的在线数据库门户网站,妇女可以注册她们的个人资料,并充分利用机会在国家一级或国际一级的公营、私营以及非营利组织担任职务。截至2008年8月,共有372名注册个人会员和30个组织会员。

妇女组织理事会的一个非营利组织会员是妇女行动和研究协会。它有三个主要关注领域——支助、研究和宣传。通过电话咨询“热线服务电话”、面对面咨询方案和免费法律培训班,该协会向几千名不幸的妇女伸出援助之手。该协会还实施公共教育计划,以提高人们对男女平等问题的认识。妇女行动和研究协会近期实施的方案和倡议包括全面性教育、金融情报培训、白丝带运动、工作场所性骚扰研究,以及正在各教育机构举办的讲座。妇女组织理事会的其他会员还包括反家庭暴力协会、亚洲妇女福利联合会和新加坡女律师协会。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讨论会议

社会发展、青年和体育部及妇女组织理事会为妇女团体联合组织了四次关于《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会议。最近的一次会议于2008年10月6日举行,以征求妇女团体对新加坡执行《公约》情况的意见,并征求她们对第四次报告的意见和建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机构间委员会成员更新了与会者名单,并阐明了在其职权范围内与妇女有关的政策和措施。

还与政府国会委员会成员以及国会女议员联合举办了两次协商会议,就新加坡为确保妇女在法律和事实上平等所作的努力进行了交流。这两次会议分别于2007年6月19日和2008年10月15日召开,会议期间议员们就妇女面临的挑战和有待完成的工作坦率地交换了意见。

人民联合会妇女一体化网络理事会

妇女一体化网络隶属于人民联合会,是各妇女执行委员会(分布在社区中心/俱乐部)的中心机构。各执行委员会为妇女和她们的家庭实施各类方案,并在基层和社区以及提供领导机会。

此类基层活动为妇女提供一个互相认识和交流意见与看法的公共平台。

全国工会大会(工会大会)妇女发展秘书处

工会大会妇女发展秘书处以前称为工会大会妇女委员会,代表劳工运动并捍卫与劳工问题有关的妇女权益。

截至 2007 年 9 月,参加全国工会大会附属工会的 50 万工人中, 48% 是女性。共有 21 名工人被任命为全国工会大会中央委员会成员(任期为: 2007 年至 2011 年),其中有4名是女性。该委员会是劳工运动的最高决策机构。这4名女性分别是全国工会大会妇女发展秘书处副秘书长、秘书 Halimah Yacob 夫人;助理秘书长 Josephine Teo 女士;中央委员会成员、全国工会大会妇女发展秘书处主席 Diana Chia 女士;中央委员会副主席、 全国工会大会妇女发展秘书处 副主席 Nora Kang 女士。

全国工会大会妇女发展秘书处近期委托有关部门做了一项关于“人们对兼顾工作生活做法的应用情况和态度”的调查。这项调查涉及实现工作生活平衡的做法,如休假福利、灵活工作方案以及雇员支助计划等。

妇女发展秘书处一直积极开展各种活动,其中之一是全国工会大会妇女互动系列活动。全国工会大会妇女互动系列活动由全国工会大会妇女发展秘书处和全国工会大会法律事务部联合主办,通过加强接触和联系解决在工作场所、家庭和社会中妇女所关心的问题。涉及的论题包括为配偶填补中央公积金最低存款额、继续教育和培训、医疗保健和老龄化问题以及有关《刑法典》、《就业法》的法律咨询。欲知全国工会大会为吸引妇女重新就业所作的努力,见第11条“就业”。

青年妇女穆斯林协会

新加坡有许多帮助穆斯林妇女取得权利的组织,其中一个组织是青年妇女穆斯林协会,它也是新加坡妇女组织理事会的一个附属机构。

通过其完善的社会、教育和社区项目,青年妇女穆斯林协会一直在根据伊斯兰法律赋予穆斯林妇女权力。2004年3月,青年妇女穆斯林协会设立了赋予穆斯林妇女权力委员会。2006年,青年妇女穆斯林协会AnNisaa妇女中心成立,负责赋予穆斯林妇女权力并丰富她们的知识和技能,并解决妇女在社会中的多重作用问题。自成立以来,该中心已就“穆斯林妇女的权利问题”举办了核心小组讨论、培训讲习班以及公共讨论会。

青年妇女穆斯林协会为妇女组织了各种活动,包括“留下一份遗嘱”、“健康与福利”、“防止虐待老人”、“为祖父母之道”等讲座。

第8条:国际代表权和参与权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条件下,有机会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和参加各国际组织的工作。

新加坡妇女参加国际妇女会议的机会增加

新加坡妇女继续积极参加区域和国际会议,包括联合国会议。如:

英联邦国家妇女事务部长会议;

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亚太经合组织)两性平等问题协调中心网络和妇女领导网络;

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妇女委员会;

东盟国家议会女议员会议,这是东盟国家议会大会的一个委员会。

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亚太经社会)审查《北京行动纲要》区域执行情况及其区域和全球成果高级别政府间会议;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会议;

世界家庭问题首脑会议;以及

东亚两性平等部长级会议。

在适当的情况下,如果新加坡政府认识到与非政府组织的密切合作关系、他们的专长以及所做的贡献,代表新加坡参加国际组织工作的政府代表团可包括妇女非政府组织的代表。

2006年11月2日和3日,新加坡为东盟十国和东盟妇女组织联合会的代表组织、主办了第五届东盟妇女委员会会议。2006年11月1日,召开了一个平衡工作和生活研讨会,旨在增强人们对平衡工作与生活理念和最佳做法的认识和理解。

2008年8月19日至24日,新加坡主办了第二十九届东盟议会联盟大会。东盟议会联盟委员会之一是东盟议会联盟女议员协会。该协会旨在进一步提高东盟各国妇女在议会的代表权,确保与妇女有关的具体事项列入东盟议会联盟大会议程,并与其他妇女协会和各国际组织妇女会议建立网络联系。

2009年,亚太经合组织会议在新加坡举行,妇女问题办公室正在组织亚太经合组织妇女领导人网络会议和性别联络点网络会议。参加妇女领导人网络会议的将有商界、学术界、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杰出女性领导人,分别来自亚太经合组织的21个经济体。

参与国际组织的工作

新加坡妇女继续参与一些国际组织的工作。新加坡政府根据个人的德才表现决定支持哪些参与国际组织工作的候选人。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Anamah Tan博士是一位颇有名望的家庭律师和资深女权行动主义者,被选为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成员,任期为四年,从2005年1月至2008年12月。她是第一个在该委员会任职的新加坡妇女。Tan博士同时还担任国际妇女理事会会长,这是她的第二任期。她参与各种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人权有关的论坛和会议,并发表讲话。

国际劳工组织

Halimah Yacob 夫人是一名资深律师和国会议员, 2005 年,她第三次当选为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理事会工人组副理事,任期仍为 3 年。2006年,她被选为“劳工组织在技术合作中的作用”委员会副主席,代表工人组。同年,劳工组织第十四届亚洲区域会议在釜山召开,会议中她被选为工人组主席。

外交部门

在外交部门为官员指派工作时,性别并不是一个决定因素。下列表格是2005年至2008年期间新加坡外交部门中官员的性别分布情况。

类别

外交

2004年7月–2005年7月

2006年4月1日

2007年4月1日

2008年4月1日

职位

官员总人数

比例

官员总人数

比例

官员总人数

比例

官员总人数

比例

女/男

女/男

女/男

女/男

1

高级管理人员

55

7

0.13

60

9

0.15

60

8

0.13

63

9

0.14

2

中级管理人员

55

21

0.38

56

23

0.41

53

28

0.53

50

26

0.52

3

官员

134

88

0.66

143

100

0.70

150

113

0.75

138

117

0.85

高级管理人员:大使、高级专员和主任

中级管理人员:副主任和高级助理主任

官员:助理主任和外交事务官员

新加坡有数名妇女担任使团团长,包括新加坡驻美利坚合众国大使(在华盛顿)Chan Heng Chee教授(Chan教授以前曾任新加坡常驻纽约联合国代表和驻加拿大高级专员)、新加坡驻新西兰高级专员Seetoh Hoy Cheng女士(以前曾任新加坡驻老挝共和国大使)、常驻联合国日内瓦代表Karen Tan女士(以前曾是新加坡驻老挝共和国大使)、新加坡驻菲律宾大使Lim Kheng Hua女士、新加坡非常驻芬兰大使J. Mohideen夫人、新加坡驻柬埔寨大使Tan Yee Woan女士、新加坡非常驻巴拿马和古巴大使Mary Seet-Cheng夫人(以前曾任新加坡驻比利时、卢森堡、荷兰、欧洲委员会和梵蒂冈大使)以及新加坡非常驻斯洛伐克共和国大使Jennie Chua女士。

妇女在联合国的代表名额

在联合国秘书处工作的新加坡妇女和男子的人数差不多。截至2007年7月,27名新加坡职员中有13人是女性,占新加坡职员总数的48%。2007年8月,新加坡人Noeleen Heyzer女士被任命为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亚太经社会)执行秘书。2004年,联合国任命Christine Lee女士为分析支助和制裁监测小组成员。该小组是联合国秘书长召集的负责处理对塔利班、“基地”组织及其相关组织制裁的专家小组。

第9条:国籍

1.缔约各国应给予妇女与男子有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同等权利。缔约国应特别保证,与外国人结婚或于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改变国籍均不当然改变妻子的国籍,使她成为无国籍人,或把丈夫的国籍强加于她。

2.缔约各国在关于子女的国籍方面,应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新国籍法

以前,在国外出生的子女,只有其父亲是新加坡人,才能依据血统取得新加坡公民身份。对于新加坡妇女与非新加坡籍男子在国外出生的子女,只有其母亲提出申请,其子女才能通过登记取得新加坡公民身份。

不过,2004年4月,新加坡国会通过了修改《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的一个议案,允许在国外出生的儿童依据血统从其新加坡母亲那里取得新加坡公民身份。因此,《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122条现在在性别上是不偏不倚的。2004年5月15日或以后出生的儿童,在其出生时,只要父母一方依据出生、登记或血统是新加坡公民,则其依据血统就应该是新加坡公民。

2007年7月,新加坡交存了撤销对第9条的保留的通知。

第四部分

第10条:教育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保证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保证:

(a)在各类教育机构,不论其在农村或城市,在专业和行业辅导、取得学习机会和文凭等方面都有相同的条件。在学前教育、普通教育、技术、专业和高等技术教育以及各种职业培训方面,都应保证这种平等;

(b)课程、考试、师资的标准、校舍和设备的质量一律相同;

(c)为消除在各级和各种方式的教育中对男女任务的任何定型观念,应鼓励实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于实现这个目的的教育形式,并特别应修订教科书和课程以及相应地修改教学方法;

(d)领受奖学金和其他研究补助金的机会相同;

(e)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识字和实用读写能力的教育机会相同,特别是为了尽早缩短男女之间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

(f)减少女生退学率,并为离校过早的少女和妇女安排各种方案;

(g)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的机会相同;

(h)有接受特殊知识辅导的机会,以有助于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关于计划生育的知识和辅导在内。

新加坡政府继续履行对教育的承诺

政府继续承诺向所有新加坡人(包括男孩和女孩)提供平等获得优质教育的机会。

为实现这一目标,新加坡政府每年都在教育方面大量投资。如,2007年政府在教育方面的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4%(即75亿新元或55亿美元)。

取得的成就

在本报告所涉期间,新加坡政府已经制订了若干策略,增加各级在教育领域的机会并提高人们的参与度。

取消女医科学生的录取限额

1979年,新加坡国立大学设定女医科学生的录取限额为三分之一,这是因为较多的女医生过早地离职或者转向兼职工作。2003学年一开始,新加坡取消了这一录取限额,现在,男女均有平等的机会在新加坡国立大学就读医学专业,录取以个人成绩为基础。

这一政策变化使得报读医学院的女学生人数显著上升。2007年,有115名女学生被新加坡国立大学杨潞龄医学院医学院录取——几乎占录取总人数的一半。此外,杜克——新加坡国立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院首批26名学生中,有四分之三是女生。

开办私立专业学校

新加坡政府开办了私立专业学校,以满足在体育、数学、科学和艺术等其他方面有天赋的学生的需求。新加坡体育学校和新加坡国立大学数理预科学校分别于2004年和2005年开始运作,艺术学校将于2008年开办。2010年将开办一所新的科学与技术学校。这些学校自行设定专业课程和教学方案来发展儿童的特殊才能。它们的招生标准是透明的,以学生成绩为基础。

新加坡体育学校为有天赋的学生运动员提供各种机会,使他们即能发挥体育特长,又能完成学业。Deborah Tan夫人于2008年接替Moo Soon Chong先生出任新加坡体育学校校长。

新加坡体育学校和新加坡国立大学数理预科学校的男女比例如下表所示(截至2007年):

学生人数和比例

新加坡国立大学预科学校

新加坡体育学校

275 (41%)

147 (40%)

391 (59%)

217 (60%)

共计

666 (100%)

364 (100%)

新加坡体育学校和新加坡国立大学数理预科学校女生的成绩。

新加坡体育学校的女生在国内外各项体育比赛中成绩斐然。2007年,该校女生在多项赛事中取得成绩,总结如下:

体育

姓名

比赛

在比赛项目中取得的成绩

游泳

Tao Li

第12届世界游泳锦标赛(澳大利亚墨尔本)

2007年第24届东南亚运动会(泰国呵叻城)

进入世界锦标赛决赛并获得奥运会参赛资格的首位新加坡女子游泳运动员

得了4块金牌

尾波划水

Sasha Christian

2007 年世界划水锦标赛(卡塔尔多哈)

第三名

帆船

Rachel Lee

2007年第24届东南亚运动会(泰国呵叻城)

2007年国际乐观型帆船亚洲锦标赛(新加坡)

女子帆船乐观级冠军

亚洲女子乐观者型帆船冠军

武术

Nurindah Binte Mursani

2007年第二届世界青年武术锦标赛(新加坡)

女子甲级——金牌

新加坡国立大学数理预科学校的女生也表现良好。该校学生在2007年力拓杯科学竞赛(前身为“澳大利亚科学竞赛”)中取得了最好的成绩。竞赛中获得满分的18名学生中有9名是女生。

国际数理研究趋势

在参加2003年国际数理研究趋势的46个国家中,新加坡在数理方面均位居第一。在做国际数理研究习题时,不管在数学方面还是理科方面,新加坡男孩和女孩的成绩都没有太大差别。

统计数字

新加坡妇女的识字率已达到很高水平。15岁和15岁以上女性居民的识字率已从2001年的89.7%上升到2007年的93.8%。

一般来说,新加坡中小学的辍学率很低。2007年,小学和中学辍学率分别为0.2% 和1.0%。在中小学中,男女学生的辍学率大致一样。请见下表:

2007年辍学率

男生

女生

合计

小学

0.2%

0.2%

0.2%

中学

1.0%

1.0%

1.0%

注:

2007年辍学率的数据基本上基于1998年就读小学的学生在过去10年中辍学的总人数。将10年作为一个标志性年限是因为新加坡学生完成中小学教育最少需要10年。

小学和中学的总辍学率是指小学和中学的辍学总人数分别占1998年就读小学的总人数的百分比。

男女生辍学率是指辍学男生/女生(无论在小学还是在中学)分别占男女学生总人数的百分比。

2006年初等、中等和大学预科教育

2006年,新加坡共有354所学校提供初等、中等和/或大学预科教育。请见下表:

按类型和级别统计的学校

学校类型

小学

中学

综合学校

大专/集中教育学院

合计

总数

172

155

13

14

354

公立

131

109

3

9

252

政府资助

41

20

-

4

65

自治

-

21

5

-

26

私立

-

5

5

1

11

注:

1)综合学校包括正规学校(P1-S4/5)、第六类非正规学校(S1-JC2)以及合办学校(S3-JC2)。正规学校根据其初中部分的类型划分。

2)包括私立专业学校

资料来源:《2007年教育统计摘要》。

2006年,上述学校的总入学人数是530423人,其中约一半是女生。近四分之三的教师、三分之二的副校长以及近三分之二的校长是女性。请见下表:

按学校级别统计的入学人数、教职人员与执行和行政人员

小学

中学

综合学校

大专/中央教育学院

合计

总人数

女性

(百分比)

总人数

女性

(百分比)

总人数

女性

(百分比)

总人数

女性

(百分比)

总人数

女性

(百分比)

入学人数

277 291

133 026

(48.0)

200 291

97 643

(48.8)

29 176

14 041

(48.1)

23 665

12 752

(53.9)

530 423

257 462

(48.5)

教师人数

12 268

10 162

(82.8)

10 570

7 060

(66.8)

2 131

1 405

(65.9)

1 835

1 080

(58.9)

26 804

19 707

(73.5)

副校长

188

139

(73.9)

201

113

(56.2)

28

16

(57.1)

18

11

(61.1)

435

279

(64.1)

校长

172

114

(66.3)

153

89

(58.2)

15

7

(46.7)

14

10

(71.4)

354

220

(62.1)

执行和行政人员

1 695

1 210

(71.4)

2 413

1 488

(61.7)

420

267

(63.6)

331

214

(64.7)

4 859

3 179

(65.4)

注:执行和行政人员包括副校长(行政)、行政经理、行政长官、全日制学校辅导员、特殊需要官员、技术支持官员、业务经理、行动辅助员、行政辅助员,但不包括签订合同的清洁工和保安。

资料来源:《2007年教育统计摘要》。

2006年,小学和中学的平均班容量分别为35人和36人,而大专和集中教育学院的平均班容量为23人。请见下表:

入学人数、班级数量和班容量

级别

入学人数

班级数量

平均班容量

全部

530 423

15 475

34.3

小学

284 600

8 235

34.6

中学

215 097

5 904

36.4

大专 /

集中教育学院

30 726

1 336

23.0

资料来源:《2007年教育统计摘要》。

2006年技术教育学院、理工学院和大学教育

2006年,在新加坡综合大学、理工学院和技术教育学院入学的全日制新生中,女性分别占50.7%、46.7% 和36.9%(技术教育学院是为有“O”或“N”级普通教育证书的学生提供技术–职业课程的学校)。

新加坡理工学院和综合大学的女性入学率稳步提高,从1990/1991学年的42% 和50%分别上升到2006年的46.7%和50.7%。

选修传统上以男性为主的学科的女性占很大比例。2006年选读下列课程的女新生人数反映了以下事实:

在大学,选修自然、物理和数学课程的女生占67.6%,选修会计学课程的占59.6%;

在理工学院,选修建筑课程的女生占57.4%,选修科学及相关技术课程的占57.8%,选修信息技术课程的占43.5%;和

在技术教育学院,选修信息和通信技术课程的女性占36.1%。

下列表格和图表列出了技术教育学院、理工学院和大学所教授课程中,女学生所选课程的情况。

2003年技术教育学院录取人数、入学人数和毕业人数(全日制)

课程

录取人数

入学人数

毕业人数

合计

女生

(占总人数的百分比)

合计

女生

(占总人数的百分比)

合计

女生

(占总人数的百分比)

共计

13 645

5 035

(36.9)

23 636

8 052

(34.1)

10 056

3 724

(37.0)

应用和保健科学

941

583

(62.0)

1 815

1 173

(64.6)

625

433

(69.3)

商业和服务

3 636

2 700

(74.3)

5 041

3 697

(73.3)

2 646

1 973

(74.6)

工程学

6 581

906

(13.8)

12 315

1 545

(12.5)

5 015

585

(11.7)

信息 和 通信技术

1 973

712

(36.1)

3 783

1 454

(38.4)

1 565

684

(43.7)

工艺技术

514

134

(26.1)

682

183

(26.8)

205

49

(23.9)

资料来源:《2007年教育统计摘要》。

2006年理工学院录取人数、入学人数和毕业人数(全日制)

课程

录取人数

入学人数

毕业人数

总人数

女生

(所占百分比)

总人数

女生

(所占百分比)

总人数

女生

(所占百分比)

共计

22 276

10 394

(46.7)

62 962

29 742

(47.2)

16 638

8 100

(48.7)

应用艺术

1 300

742

(57.1)

3 255

1 894

(58.2)

542

319

(58.9)

建筑

596

342

(57.4)

1 622

955

(58.9)

394

233

(59.1)

工商管理

3 944

2 487

(63.1)

10 869

7 225

(66.5)

3 046

2 208

(72.5)

教育

266

209

(78.6)

614

545

(88.8)

131

128

(97.7)

工程学

8 209

2 108

(25.7)

23 713

6 197

(26.1)

6 415

1 786

(27.8)

保健科学

1 955

1 554

(79.5)

5 607

4 428

(79.0)

1 328

1 080

(81.3)

人文学和社会科学

75

66

(88.0)

153

136

(88.9)

0

0

信息技术

3 972

1 728

(43.5)

11 753

5 134

(43.7)

3 351

1 477

(44.1)

法律研究

116

70

(60.3)

353

221

(62.6)

88

63

(71.6)

大众传播和信息科学

450

310

(68.9)

1 428

1 019

(71.4)

416

296

(71.2)

科学及相关技术

1 184

684 (57.8)

3 063

1 777 (58.0)

761

460 (60.4)

服务

209

94

(45.0)

532

211

(39.7)

166

50

(30.1)

*录取人数包括直接升入二年级的学生。

资料来源:《2007年教育统计摘要》。

2006年大学录取人数、入学人数和毕业人数(全日制)

课程

录取人数

入学人数

毕业人数

总人数

女生

(所占百分比)

总人数

女生

(所占百分比)

总人数

女生

(所占百分比)

共计

13 733

6 963

(50.7)

46 479

22 992

(49.5)

10 427

5 428

(52.1)

会计学

934

557

(59.6)

2 844

1 819

(64.0)

644

468

(72.7)

建筑

379

226

(59.6)

1 336

810

(60.6)

329

193

(58.7)

工商管理

1 772

1 035

(58.4)

5 490

3 297

(60.1)

1 250

818

(65.4)

牙科学

42

26

(61.9)

148

78

(52.7)

32

14

(43.8)

工程学

4 101

1 025

(25.0)

16 663

4 694

(28.2)

3 811

1 137

(29.8)

美术与应用艺术

233

137

(58.8)

557

334

(60.0)

24

13

(54.2)

保健科学

240

201

(83.8)

583

489

(83.9)

81

57

(70.4)

人文学和社会科学

2 573

1 813

(70.5)

7 532

5 282

(70.1)

1 758

1 298

(73.8)

信息技术

728

185

(25.4)

2 505

796

(31.8)

540

139

(25.7)

法律

238

102

(42.9)

872

463

(53.1)

204

134

(65.7)

大众传播

180

153

(85.0)

685

555

(81.0)

141

108

(76.6)

医学

251

119

(47.4)

1 188

503

(42.3)

229

94

(41.0)

自然科学、物理学和数学

1 994

1 348

(67.6)

5 899

3 755

(63.7)

1 384

955

(69.0)

服务

68

36

(52.9)

177

117

(66.1)

0

0

资料来源:《2007年教育统计摘要》。

新加坡信息技术教育总规划

新加坡于1997年推行了第一个《信息和通信技术教育总规划》,《总规划》确定的一项全面战略,是为每一所学校创造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教学和学习环境。从1997年至2002年,新加坡政府根据《总规划》,调拨20亿新元购置电脑、学校之间全部联网、硬件翻新、软件和教学软件以及教师培训。

截至第一个《总规划》实施结束之际,各学校教师的核心培训均已完成。所有小学均已达到了学生–电脑比是6.6:1,所有中学和大专达到的相应比例为5:1。

在此基础上,新加坡出台了第二个《信息和通信技术教育总规划》(2003-2007年),鼓励在教学中普遍而有效地应用信息技术。

重点有:

制定标准,确保所有学校均达到应用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基准水平;

有些学校已做好准备实现将信息和通信技术应用于教育的更高水平,政府全面支持这些学校;

发展学校能力,以对学校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实施情况拥有完全自主权;以及

加强信息和通信技术在课程和评估中的一体化。

目前,新加坡的所有学校均配备了电脑,学生可以很方便地接触技术和网络资源。教育部也提供资金,支持小学达到学生–电脑比为6.5:1、中学和大专达到学生-电脑比是4:1的目标。

在新加坡信息通信发展局和各行业合作伙伴的支持下,新加坡制订了一个计划,通过高额补贴使贫困家庭拥有可以上网的电脑。14600多个家庭受益于该计划。

政府鼓励每位教师积极研究信息和通信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为支持学校付出的努力,新加坡分别于2006年和2007年推行了“学校中的信息和通信技术计划”和“新加坡未来的学校”方案。

《学生信息和通信技术基准标准》从2008年1月起生效,自此,新加坡所有小学、中学、大专/集中教育院校都要实施该标准。这将确保所有学生在完成小学教育和中学教育时掌握了一套基本的信息和通信技术技能。

教育系统内发生的质变

2006年,新加坡总理李显龙先生在教师节集会演说中谈到了教育部设定的目标:使具有不同能力、资质和兴趣的学生的潜力得到充分发挥,并将整个教育系统的标准提高到同一水平。为此,教育部已经为拥有不同天赋和兴趣的儿童创造了许多发展途径。

教育部的工作还涉及到处于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的儿童。目标是在五年内,将没有完成中学教育的学生比例从3% 降至1.5%。为实现这一目标,教育部正与学生、家长和家庭合作。截至2008年3月,新加坡没有完成中学教育的学生比例为1.6%。

第11条:就业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a)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

(b)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在就业方面相同的甄选标准;

(c)享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务的福利和条件,接受职业训练和进修,包括实习训练、高等职业培训和经常性训练的权利;

(d)同等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也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e)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废和老年或在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度假的权利;

(f)在工作条件方面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2.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致因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又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权利起见,应采取适当措施:

(a)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以及以婚姻状况为理由予以解雇的歧视,违反规定者予以制裁;

(b) 实施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不丧失原有工作、年资或社会津贴;

(c) 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设施系统,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事务;

(d) 对于怀孕期间从事确实有害于健康的工种的妇女,给予特别保护。

3.应根据科技知识,定期审查与本条所包涵的内容有关的保护性法律,必要时应加以修订、废止或推广。

取得的成就

促进公平就业的做法

2006年2月,工业仲裁法院(负责认证所有集体协议)在其网站上开辟了“同酬”专栏,宣传并鼓励将“同酬条款”写进集体协议里。三方(如工会、雇主和政府)鼓励谈判各方把这一条款写进集体协议中。

为鼓励雇主采用公平、负责的就业做法,2006年5月,公平就业做法三方联盟成立。联盟制订了公平就业做法指南,所有工人,不分年龄、性别、种族和宗教,均包含在内,并采取了协调一致的宣传和教育方法,以提高人们对公平就业的认识并分享公平就业做法。《公平就业做法三方指南》于2007年1月出台,取代了《负责任的就业做法准则》。后者是新加坡商业联合会、新加坡全国雇主联合会和全国工会代表大会于2002年联合发布的。

2007年11月,公平就业三方中心(由三方合作伙伴共同资助)成立,以提高雇主和公众对公平就业做法的认识。 该中心为雇主提供咨询服务,协助他们采取公平就业的做法。中心还就如何改善新加坡公平就业标准征求雇主 和 公众的意见。

防止性骚扰

新加坡制订了一系列法律防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等各种形式的性骚扰,对性骚扰行为采取决不姑息的态度。凡收到对具有犯罪性质的性骚扰的举报,警方会对进行调查,一旦证明情况属实,警方就会采取相关行动。例如,根据《刑法典》,凌辱他人将受到起诉;《杂项罪行(公共秩序与骚扰)法》对可能造成骚扰的行为作了规定。对那些没有违反刑法的情况,工人可以直接诉诸于管理部门或通过工会寻求解决办法。新加坡全国雇主联合会向在处理性骚扰投诉方面需要咨询意见或帮助的雇主开放。工人还受到鼓励向人力部征询意见。

公务员系统中的精英原则

公务员的报酬和奖金完全基于个人的德才能力和工作业绩。

公务员家属医疗津贴平等

2005年1月1日,医疗储蓄加补助门诊计划规定,女公务员的医疗津贴实现了平等,这样男女公务员均可以为自己和家属申请医疗津贴。加入医疗储蓄金加补助门诊计划的女公务员可以为她们18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和她们的配偶申请医疗津贴。这有助于夫妻双方更多地分担护理职责。

公务员工资差别

下表按年龄组比较了截至2008年1月男女公务员的中位数工资:

年龄组

男公务员的中位数工资

女公务员的中位数工资

所有公务员的中位数工资

<21岁

1432美元

1509美元

1509美元

21-25岁

2008美元

2473美元

2147美元

26-30岁

2796美元

3116美元

2939美元

31-35岁

3388美元

4100美元

3748美元

36-40岁

4314美元

4733美元

4534美元

41-45岁

3823美元

4750美元

4282美元

46-50岁

4101美元

4894美元

4503美元

51-55岁

3712美元

3348美元

3458美元

56-60岁

3886美元

4737美元

4191美元

如上表所示,除了51-55 岁年龄组之外,各年龄组的女公务员工资比所有公务员以及男公务员的中位数工资要高。

妇女和就业

尽管新加坡女性劳动力参与率仍旧比男性劳动力参与率(77%)要低,但是这一差距在过去十年里缩小了。1996年, 15岁及以上的女性居民劳动力参与率为50%,2007年相同年龄段的男性劳动力参与率为78%、女性劳动力参与率为54%。

2005年,新加坡共有353000对双职工夫妇,比2000年增加了18%。双职工夫妇占已婚夫妇的44%,而2000年为41%。丈夫是唯一的养家糊口之人的传统工作分配已经不太普遍,已从2000年的40%降至2005年的36%。唯一的养家糊口之人是妻子的比例从2000年的4.7%增至2005年的5.5%。

近几年,女性受教育水平在不断地提高,因此女企业管理人员比例也从1994年的24%增加到2007年的35%。女性对就业歧视的投诉数量仍然很低。女性在传统上由男性主导的信息技术产业的参与率也增加了。2005年,女性占信息技术专业人员的33%。

要想了解关于以下信息的统计数字,请见附录1。

表1:1991至2007年按性别统计的劳动力参与率;

表2:1994至2007年特定年龄–性别劳动力参与率(合计、男性和女性);

表2A:2000年和2007年特定年龄–性别劳动力参与率(合计、男性和女性);

表3:2004年6月按婚姻状况统计的特定年龄–性别劳动力参与率;

表3A:2007年6月按婚姻状况统计的特定年龄–性别劳动力参与率;

表18:1994年6月至2007年按行业和性别统计的15岁和15岁以上就业居民(总人数、男性和女性);

表19:1997年6月至2007年按职业和性别统计的15岁和15岁以上就业居民(总人数、男性和女性);

表25:1997至2007年按年龄和性别统计的15岁和15岁以上就业居民(总人数、男性和女性);

表30:2004年6月按年龄、性别和就业类型统计的15岁和15岁以上就业人口;

表30A:2007年6月按职业、行业和性别统计的15岁和15岁以上就业人口;

表40:2007年6月按职业、行业和性别统计的15岁和15岁以上就业居民(总人数、男性和女性);

表50:1997至2007年按性别、年龄和获得的最好学历统计的居民失业率(年均)。

工资

由于女性的受教育水平不断提高,女性从事技能较高、薪水较好的工作(通常在服务行业),所以在新加坡男子和妇女的收入差距在缩小。2007年,全职女性的月收入中位数占全职男性月收入中位数的86.7%。

与许多其他国家一样,在众多职业中,新加坡妇女的收入低于男性。2006年6月,35岁到39岁的工作人群中,男女工资差异从专业人士的5.7%到设备和机械操作工的46%不等。劳动力中较大年龄的妇女的受教育水平会影响这一统计数据。她们还往往会为了抚养或照料子女,处理家庭事务而中断就业。造成男女工资差异的其他可能原因还包括技能、资格、工作性质/级别和工作经验的差异。

在较为年轻的25岁至29岁就业人口群中,男女工资差距较小。事实上,在这一年龄组中,女性在许多职业中的收入比男性多,工资差距从销售和服务业的31%到管理层的11%以及专业人员的6.7%不等。然而,在制造工匠、设备和机械操作员等体力职业中,女性的收入一般低于男性。这可以反映出男性和女性在同一职业组中往往从事不同的工作。例如,在设备和机械操作员这一职业组中,女性往往集中从事电子设备/元件装配工作,这类工作的工资通常要低于男性占主导的起重机操作员的工资。

要想了解关于以下信息的统计数字,请见附录2:

表10A:2007年6月,35岁至39岁工作人群中,按性别和职业分列的每月毛工资中位数;

图表3:2007年6月按职业和选定的年龄组统计的男女工资差距;

表1:1996至2007年(截至2007年6月)间,全职就业居民的每月毛工资中位数。

要想了解关于以下信息的统计数字,请见附录3:

表2.1:2007年6月所有行业中选定的职业的月基本工资和毛工资(男性);

表2.2:2007年6月所有行业中选定的职业的月基本工资和毛工资(女性)。

最近的经济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经济

新加坡的经济环境在2005年和2006年有了改善。从2007年中期开始,全球范围内不断上涨的油价开始抬高世界粮食价格。粮食和燃料价格的上涨加速了新加坡的消费者价格指数。由于全球经济的不确定性,新加坡2008年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预计为2.5%。

在审查期间,尽管经济环境动荡不定,但新加坡的就业市场继续呈现出上升的迹象。2007年,新加坡平均总失业率为2.1%,居民平均失业率为3.0%,为10年来最低水平,而2006年的数据分别为2.7%和3.6%。2008年第二季度的就业人数增加了70600人。

近期采取的措施

由于作为受价者的新加坡无法避免全球通货膨胀的影响,所以政府已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通胀对新加坡人的影响。其中一项措施是确保新元更坚挺,因为坚挺的新元有助于减轻上涨的粮价和油价带来的输入型通胀压力。

为应对强势的经济和人口老龄化问题,新加坡政府于2007年2月宣布了对中央公积金制度的一些改革。中央公积金制度是一个社会保障储蓄综合计划,为退休、医疗和住房提供费用。在该计划实施之前,雇主的中央公积金缴纳率为13%,自计划于2007年7月1日实施后,缴纳率提高了1.5个百分点。这一增长不包括月薪是或低于1500新元的35岁以上工人,以免妨碍他们被雇用。

自2007年7月1日起,新加坡商品及服务税从5% 增加至 7%,所得的税收被投入到教育、卫生保健和福利收入补贴计划中。福利收入补贴计划旨在通过补贴老年低收入者的工资,弥补因缴纳中央公积金所减少的薪酬,来鼓励他们工作。

在经济动荡不定的今天,新加坡政府致力于促进能力建设,为保持竞争优势,企业必须继续提升它们的业务能力。全国薪酬理事会已建议企业实行与业绩和生产力相称的可持续的薪酬增长制。

劳动力发展局自2003年成立以来,一直在提高新加坡劳动力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该机构的主要战略是创建一个继续教育和培训体系,除其他外,将使工人获得与行业相关的、满足雇主需求的工作技能,女性也包含在内。

劳动力发展局自成立起已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包括下列内容:

劳动力技能资格框架:通过新加坡劳动力技能资格制度,新加坡建立了一个全国性的技能发展和证明框架。2005至2007年间,劳动力发展局制定了19个劳动力技能资格框架,为各个领域提供实用的发展能力培训课程,涉及的领域有航空业、社区与社会服务、制造业、医疗保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等。

就业必备技能制度:就业必备技能制度于2004年11月开始实施,并已获得雇主和工人双方的认可。比如,新加坡公营部门正在按照就业必备技能制度规定的资格条件招聘其第三分类(文秘/行政职务)和第四分类部门官员(业务类职位)。

成人继续教育和培训中心:迄今为止,劳动力发展局已建立了19个继续教育和培训中心,为成年工人提供培训。此外,另有215个培训组织得到认可,可以为工人提供劳动力技能资格培训。

培训劳动力:2007年,劳动力发展局帮助68 000名工人提升了他们的技能,并颁发了证书,大约发了140000份劳动力技能资格证明。在技能发展基金的资助下,另有168 000名工人已被雇主送往培训点接受培训。

技能发展基金:自2008年10月1日起,技能发展基金的范围得到扩大,这样更多的雇主可以利用这一基金投资、提升雇员的技能。

终身学习捐赠基金:终身学习捐赠基金于2001年设立,启动金为5亿新元,到目前为止,基金额度为22亿新元。长期目标金额为50亿新元。捐赠金所获的利息用于各项终身学习举措。

灵活工作!:灵活工作!是由劳动力发展局和全国工会大会发起的一个举措:各公司在雇用新员工时,允许他们做兼职或有灵活的工作安排。该举措旨在使那些在过去六个月或六个月以上的时间内没有工作或工资很低的人实现再就业;并最终增加妇女和成年工人的就业率。根据这项计划,以兼职或灵活工作安排的条件招聘员工的公司可最多获得10万新元的补助。该方案于2008年1月开始实施,截至2008年9月,共有550名妇女以“灵活工作!”规定下的兼职或灵活工作安排的条件被雇用。

失业者:目前,劳动力发展局正与全国工会大会、社会发展理事会合作,帮助失业的新加坡妇女和男子寻找工作。他们提供的服务包括帮助失业者评估他们的就业能力、协助进行培训、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安置服务。2007年,他们共协助安置了16 691名求职者,其中有8 715名女性(占52%)。

《就业法》—— 经理、行政管理人员、保密人员、家政工人和海员

虽然《就业法》没有涵盖行政管理人员、经理、保密人员、家政工人和海员,但把这些人排除在外不是性别偏见。《就业法》规定了新加坡就业的最基本条款和条件,担任管理和行政职务的人员被排除在外,是因为他们处于更好的地位,可以协商自己的就业条款和条件。海员和家政工人被排除在外,是因为他们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很难执行《就业法》规定。

虽然《就业法》把某些职业排除在外,但雇员可以向人力部劳资关系司寻求帮助,以解决他们与雇主之间的纠纷。人力部劳资关系司提供免费的志愿调解服务。在人力部无法解决其纠纷的行政管理人员可以向民事法院提出申诉。

外籍家政工人

新加坡采取多元化的方法保障外籍家政工人的康乐,并保护他们的利益。在这方面,人力部采取的主要措施如下:

雇主教育

为教育外籍家政工人的雇主,人力部制定了一个信息包,其中包括一本《雇用外籍家政工人:雇主指南》,说明了雇主的责任和更好地管理家政工人的方法。该指南列出了雇主与外籍家政工人之间订立书面协议的一些指导方针,还强调了重要的工作许可证条例。该指南的目的是帮助雇主在互相尊重和理解的基础上与外籍家政工人建立亲密诚恳的工作关系。从2006年12月开始,所有雇主均会收到该指南。

为了减少因文化差异引起的冲突和帮助雇主克服与外籍家政工人的语言障碍,《雇主手册》还包括一本关于规范和风俗的《文化指南》以及外籍家政工人三大来源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和斯里兰卡)工人的日常词汇。

人力部推出了一份电子简报,旨在提高雇主对雇员问题以及与雇员建立良好工作关系的重要性的认识。

从2004年4月1日起,人力部要求所有首次雇用外籍家政工人的雇主参加为期半天的情况介绍方案,作为外籍家政工人申请工作许可证的一个受理标准。该方案就雇主与外籍家政工人在互相理解和尊重的基础上建立良好工作关系提供了咨询。

2004年10月起,人力部要求在一年内更换过五次及以上外籍家政工人的所有雇主参加外籍家政工人雇主情况介绍方案。他们还需与一名人力部官员进行谈话,以让官员更好地了解他们频繁更换外籍家政工人的实情。自那以后仍执意无故频繁更换外籍家政工人的雇主再提出雇用外籍家政工人的申请时将得不到批准。

家政工人教育

人力部为所有第一次来新加坡工作的外国工人(包括外籍家政工人)分发一本咨询小册子。这本咨询小册子向工人们重点介绍了他们在新加坡工作期间的权利和义务,还提供了一些有用的电话号码,供外籍工人在紧急情况下拨打。其中包括医疗救助、一站式社会公益服务、新加坡撒马利亚慈善咨询中心、人力部劳资关系与福利司和工作许可证司以及各使馆救助科的电话。这本咨询小册子的语言为英语和外国工人的9种本国语言。

2006年10月,人力部制作了一期6月刊简讯,免费发放给所有外籍家政工人。

人力部要求所有新到的外籍家政工人(如之前没有在新加坡工作过的人)必须参加一门为期半天的安全意识课程,之后才给他们发放工作许可证。有关方面会为外籍家政工人提供咨询,包括在做家务活时如何采取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他们的工作权利以及遇到就业问题时寻求帮助的途径。为确保家政工人理解重要的信息,该方案在实施时使用外籍家政工人的母语。

2006年10月起,人力部开始随机采访那些首次到新加坡工作几个月的外籍家政工人,以了解他们在新加坡是否遇到适应问题。

执法和迫害

新加坡政府严格审查粗暴对待或虐待外籍家政工人的雇主。这类雇主将受到严肃处理。警方对所有此类案件开展迅速、彻底的调查,并向法院起诉那些行为不端的雇主。那些对外籍家政工人进行身体虐待或折磨的雇主,经法院判决,会处以重刑,如监禁、罚款和/或鞭刑。

1998年,新加坡对《刑法典》进行了修订,对雇主或其家庭成员虐待外籍家政工人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将他或她因此项罪行应受的处罚力度加大一倍半。此外,被判有罪的雇主及其配偶将永不得再次雇用外籍家政工人。因此,虽然到新加坡的外籍家政工人不断增加,但由警方处理的经证实的虐待案件数量却在减少,从1997年的157件降为2007年的68件。2001年至2007年,共有28名雇主、雇主配偶或其家庭成员因虐待外籍家政工人而被判入狱。被判有罪的雇主将永不得再次雇用外籍家政工人。

未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外籍家政工人安全的雇主可因过失罪受到起诉。

有关部门会对需要协助调查的外籍家政工人在新加坡的逗留做出相关安排。在此逗留期间,外籍家政工人可以在新加坡找工作。

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雇主必须为其雇用的外籍家政工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最低保额是1万新元,赔偿金会支付给外籍家政工人或其受益人。从2008年7月1日起,最低保额增加到4万新元。自2008年1月1日起,雇主必须为其外籍家政工人购买医疗保险,最低缴纳金额为5000新元,涉保范围为他们在新加坡期间的住院护理和日间手术。

适当的遣返

为确保在合同到期后雇主遣返他们的外籍家政工人,不让他们滞留在新加坡,人力部要求雇主向每位外籍工人提供价值5 000新元的保付单。如果外籍家政工人没有回到他们的国家,保付单将被没收,金钱将被用于帮助家政工人返回他/她的原籍国。

调解

人力部通过友好调解的方式协助雇主和雇员解决劳动纠纷。已经在人力部外籍劳工管理司下设了安康局,并开通了一个专门针对外籍家政工人的免费热线。如果通过调解不能产生令人满意的结果,并且雇主是过错方,那么人力部会毫不犹豫地起诉有过错的雇主。85%的劳动纠纷是通过友好调解的方式得以解决的。

就业条件

在新加坡的所有外籍工人,包括外籍家政工人均平等地受新加坡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护。他们还受《外国工人就业法》的保护。该法规定了雇主须向外籍家政工人提供的工作许可条件,为外籍家政工人的安康负责。这些条件包括提供个人安全、适当的住房、及时发放工资、足够的食物和休息。违反这些条件的雇主会被处以最高5 000新元的罚款和/或6个月以下的监禁。2005年2月1日,有关部门对工作许可证条例作了进一步修订,明确要求雇主在每月之初的7天之内支付工人工资。法院将下令拖欠工资的雇主支付工人工资,并处以罚款和/或监禁。2004年至2007年,共有13名行为不端的雇主因未能按时支付工资被人力部成功起诉,最终有5人被判入狱。

人力部的外籍劳工管理司负责贯彻执行与外籍家政工人有关的工作许可证条例以及就业合同。工作许可证条例第7条规定“雇主须确保工人不被虐待、剥削、故意忽视或陷于危险中。这包括让工人享有足够的休息,并根据劳动合同的条款为她们提供休息日”。

目前,外籍家政工人并没有被列入《就业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因为自1968年《就业法》颁布以来,新加坡和外籍家政工人(无论男女)都被排除在该法之外,所以在这方面,不存在国别或性别歧视。鉴于外籍家政工人在家庭环境中工作,并且不同家庭的家务安排也不同,所以按照《就业法》规定的一项工作的具体方面不切实际。这些具体方面包括工作时间、休息日和在公共假日工作等。相反,外籍家政工人受《外国工人就业法》的保护,该法规定了工资支付、住房条件、医疗花销、休息日等问题。

人力部就什么是适中居所,向外籍家政工人的雇主提供咨询意见。雇主应尽可能地为外籍家政工人提供一个单独的房间,如果没有这样的条件,雇主应尊重外籍家政工人的隐私需求,确保提供足够的私人睡眠空间。雇主应提供床、床垫、毛毯、毛巾和浴室设施等基本需求。上述有关就业教育的第11.29至11.33段介绍了咨询传播的多种渠道。

新加坡政府鼓励雇主和外籍家政工人通过经认证的就业机构签订就业合同。2006年,认证机构针对外籍家政工人出台了一份标准雇用合同。标准合同要求雇主每月至少为外籍家政工人提供一个休息日,家政工人可以选择不休息,并在休息日获得薪水。就业机构的部分认证标准要求它们帮助所有外籍家政工人和他们的雇主签订上述标准就业合同。

从2005年1月1日起,人力部提高了外籍家政工人的最低年龄(从18岁提高到23岁),并对新来的外籍家政工人实行最低受教育水平要求。

规范职业介绍所

根据《职业介绍所法》,违反法律规定的职介所所有者可处以5 000新元以下罚款和/或2年以下监禁。违反该法、有关规定或许可证条例可导致撤销或不续签营业许可证。例如,扣留任何外籍工人护照或工作许可证的任何人可最高处以1 000新元罚款,如果再犯同样的罪行,可最高处以2 000新元罚款和/或6个月以下监禁。

职介所许可证申请人要接受有无犯罪史检查,并须向人力部缴纳2万新元的押金。如果许可证被撤销,该押金会被没收。为提高当地职介所的专业水平,从2004年6月开始,人力部要求必须对安置外籍家政工人的职介所进行认证。为获得认证,职介所必须符合某些要求,包括为外籍家政工人提供合适的方向、对雇主在外籍家政工人福利方面应承担的义务进行教育、并协助外籍家政工人和雇主签订书面合同。这就确保了职介所担负了所要帮助安置的外籍家政工人的培训和质量的任务。

自2006年2月1日起,人力部为职介行业制定了一项违例扣分制度。根据该制度,轻微违规的职介所会受到早期警告,以便它们能有所改进。与此同时,此项制度有助于消费者识别蔑视人力部规定的职介所。根据扣分制度,违反《职业介绍所法》、规定和许可证条例的职介所会根据违规的严重程度被扣除3、6或12分。累积12分的职介所将会受到监视,扣除12分的职介所如果再次违法,将会被吊销执照,没收押金。2004至2007年,人力部共吊销了10家职介所的执照,还有18家的执照没有获准延期。

合作伙伴

人力部与各联合会、非政府组织、媒体和驻新加坡使馆密切合作,对外籍家政工人所做的贡献给予认可,并促进他们的社会福利和学习情况。例如,通过与人道主义移民和经济组织、来自国家安全理事会等不同组织的志愿者组成的委员会合作,人力部促成了外籍家政工人技能培训协会于2005年3月的成立。外籍家政工人技能培训协会的目标是为外籍家政工人提供发展课程,以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并促进外籍家政工人生活环境的社会融合和社区建设。

总之,新加坡拥有一套全面的立法、行政的教育措施来保护每一个外籍家政工人。人力部定期审查外籍工人管理框架,以进一步加强对新加坡所有外籍家政工人的保护和安康。美国国务院在2005年6月发布的《2005年贩运人口报告》中称赞了新加坡近期在遏制虐待外籍家政工人方面所做的努力,并把新加坡的这些做法列在“国际最佳做法”一节中。

大量外籍家政工人到新加坡找工作或延长他们在新加坡的工作期限,这一现象很好地证明了新加坡在保障外籍家政工人的安康方面采取了积极、全面的方法。REACH(前身为反馈局)在2006年4月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90%的外籍家政工人很高兴在新加坡工作。因此,任何虐待外籍家政工人的个案都不应掩盖这样一个事实:大多数在新加坡工作的外籍家政工人待遇良好,他们感到幸福。

儿童保育中心

新加坡政府将继续鼓励儿童保育中心的发展,以支助家长在工作的时候兼顾家庭义务。截至2008年7月,新加坡共有748个儿童保育中心,总容纳能力为63 530人,共招收了52 757名儿童。

为促进婚姻和养育子女,新加坡政府最新公布了一系列措施。根据这些措施,政府将:

a)为愿意建立儿童保育中心的志愿组织提供经常性资金;

b)支持对幼教的培训和幼教发展;

c)增加儿童保育补贴;并且

d)腾出更多的土地用于建设保育中心。

欲知更多关于婚姻和养育子女信息包的详情,请见第16条“婚姻和家庭生活”。

平衡工作和生活

新加坡政府继续向所有新加坡人,无论性别、婚姻状况或年龄,推广平衡工作和生活的理念。

人力部优质工作场所司宣传科在推动雇主实行工作–生活战略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主要成就如下:

1)让一些首席执行官说服其他首席执行官实行工作–生活战略的好处。人力部委托开展的一项调查表明,让首席执行官说服他们同行的做法最有效。人力部为雇主联盟提供资金,该联盟由一些志同道合的首席执行官组成,他们均来自一些有最佳实践经验的公司,旨在向他们的同行推广平衡工作–生活战略。他们的目标是使兼顾工作-生活的观念成为企业理念的一部分。

2)通过培训人力资源工作者与工作-生活顾问构建地方能力。2004年10月,人力部设立了“工作-生活行得通”基金,以帮助企业实施有效地工作-生活战略。迄今为止,该基金已吸引了近300家企业。40多位工作-生活顾问已接受了培训。

3)向雇主介绍工作-生活战略的好处。2005年,工作-生活战略三方委员会主办了“平衡工作与生活周”活动,其中包括召开一系列研讨会、讲习班,并组织参观企业,共有1 000人参加了此活动。此次活动进一步提高了人们对工作-生活战略的认识。2006年,三方委员会首次举办了工作-生活优秀奖颁奖仪式,70名成功的雇主因有效地实行工作-生活战略获得了奖励。报纸、杂志、电视纪录片和人力资源杂志会定期精选企业成功故事和最佳做法刊登或播映。

4)开展工作-生活战略研究并建立企业案例。人力部委托有关单位对此进行研究,在工作-生活方案和企业表现之间建立联系,并对研究结果进行宣传,以说服雇主实行工作-生活战略。

在2007年7月24日召开的一次工作-生活会议中,负责公务员事务的部长宣布了一项新的工作-生活推广方案,要求各部委副秘书长和各法定委员会首席执行官负责在他们各自组织内积极推动平衡工作-生活的做法。截至2008年2月19日,该网络共有77名兼顾工作-生活倡导者、80名兼顾工作-生活大使。

帮助公务员实现平衡工作–生活的其他举措包括:在公务员学院开设课程,对个体来说,有达到个人工作–生活有效性的课程,对管理者来说,有实现工作–生活一体化的基本管理技能的课程;成立了一个项目小组,负责确定、设计适合于成为兼职工作的工种;开展跨机构社交活动;与国家志愿和慈善中心合作,将有兴趣的雇员分配到相关的社区工作中去。

新加坡行政机构出台了各种灵活的工作政策、休假福利和雇员支助方案,以帮助官员实现工作–生活平衡。这些措施如下:

灵活工作方案

(一) 非全日性工作:主要特点如下:

a.所有官员都可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b.各部委可自行根据职员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时间在每周11小时至29小时之间。

c.官员有资格按照他们的工作时间安排领取比例工资和津贴。

(二) 远程工作:只要官员的工作性质允许,各部委可自行为其官员执行远程工作安排。

(三) 灵活工作时间:各部委可实施灵活工作时间或错开工作时间,官员可藉此选择在上午7时30分至9时30分之间开始上班。

(四) 每周五天工作制(2004年推出)

休假福利

(一) 婚假:男女官员首次结婚都有资格享受3天婚假。

(二) 产假:根据2008年8月17日实施的婚姻和养育子女最新条例,已婚官员享有以下权利:

在所有公民子女出生时,均享有16周带薪产假,后8周产假可在12个月之内灵活休完。

在子女两岁之前,每位家长每年均可休6天不带薪育儿假。

社会发展、青年和体育部和公共服务司修订了以下政策,单身女官员在产后6个月之内与孩子父亲结婚将有资格享受带薪休假,孩子必须是新加坡公民。这项政策变化于2007年3月1日起生效。根据2008年新出台的婚姻与养育子女信息包,6个月的期限已延长至12个月。

(三) 陪产假:已婚男官员在其头四个子女出生时每次可享受三天陪产假。这明确体现了夫妻双方在养育子女方面负有共同责任的重要性。

(四) 不记录育儿假:所有已婚官员都有资格享受全薪不记录育儿假,以便在他/她的12岁以下子女生病时照看子女。这种育儿假限定在每个孩子每年5天,如果该官员有3个或3个以上年龄在12岁以下的子女,每年最多可享受15天育儿假。有7岁以下子女的官员还可灵活休2天无条件的育儿假,这种休假不受任何条件(如孩子生病)的制约。根据2008年婚姻和养育子女信息包,此类休假期限增加为6天。

(五) 不带薪休假:公共服务司于2007年8月审查了不带薪休假政策。在此之前,只有已婚女官员有资格为4岁以下的每个子女享受最多4年的不带薪假,而现在,男女官员均可为4岁以下的每个子女享受2年以下的不带薪假,以使他们在子女性格早期形成时期照料子女。经人力部批准,不带薪休假可延长。此外,官员可申请不带薪休假,以陪伴他/她在国外工作或学习的配偶。

第12条:保健

1.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

2. 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必要时予以免费服务,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

将卫生保健作为一个优先事项

新加坡政府确保每个新加坡人均有机会获得良好的、可负担得起的卫生保健,并致力于完善医疗保健。妇女可平等地享受卫生保健资源,政府还重视妇女的特殊保健需要。新加坡保健系统的高标准通过以下指标得以体现:

女性出生预期寿命从2001年的80.0岁提高到2006年的81.8岁;

产妇死亡率从2001年的每十万活产和死胎死亡10人下降到2003年的每十万活产和死胎死亡5人。2006年每十万活产和死胎死亡人数又增加到10人。样本数量少造成了这一看似大量增加的结果;

2006年,婴儿死亡率仍为每千例活产儿死亡2.6人;以及

2005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保持不变,仍为每千例活产死亡2.3人。2005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列出了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最低的国家,新加坡位居首位。

政府为每个居民划拔的总卫生经费从2001年的479新元提高到2006年的535新元。2007财政年度,新加坡政府在卫生方面的总支出为19亿新元。2008财政年度,卫生部共划拨到了26亿新元的总预算。卫生部已将低婴儿死亡率和产妇死亡率确定为一项良好的卫生成果。

新加坡卫生保健体系

新加坡有一个双重卫生保健体系,由公共和私营机构组成。病人可在这一双重保健体系内自由选择医疗服务提供者。

政府向公共机构的保健提供高额补贴,所有新加坡人均能负担得起这类保健。

新加坡有一所妇幼专科医院。KK妇幼医院有16名妇科医生、17名儿科医生。KK妇幼医院共有830张床位。KK妇幼医院24小时提供儿童急诊服务,拥有新加坡最大的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该医院的围产儿死亡率为4.92‰,新生儿死亡率为每千名活产儿中有1.99人死亡,位居世界领先医疗中心行列。

预防方案

新加坡政府在教育和鼓励公众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新加坡,每年都会组织许多方案和健康宣传活动,男子和妇女均可参加。政府特别关注女性疾病,并为妇女制订了特别方案。

各项方案

在新加坡,乳腺癌是女性最常患的癌症。每年约有1 100名妇女被诊断为乳腺癌。通过定期做乳房X光造影检查,可以及早地发现乳腺癌,一般情况下早期发现治疗会更成功。

2002年1月新加坡推出了一个全国性的乳腺癌筛查方案“新加坡乳腺癌筛查”,旨在通过乳房X光造影检查来减少乳腺癌死亡率。该方案针对50至69岁的妇女,目标是到2008年完成对这一年龄组70% 妇女的筛查。长期目标是到2010年乳腺癌死亡率降低10%。年龄在40至49岁之间的妇女每年做一次筛查,而50岁和50岁以上的妇女每两年做一次筛查。根据2004年进行的一项全国健康调查,40至69岁的新加坡妇女中有50.9%的人至少做过一次X光造影检查。截至2006年3月,186472名妇女做过检查,共发现840例癌症病例,其中34%为癌症早期患者,诊断良好。

2004年8月,新加坡为25岁至64岁之间的新加坡妇女实施全国性的宫颈癌筛查方案“新加坡宫颈癌筛查”。鼓励妇女每3年做一次筛查。2004年全国健康调查表明,25至 69岁的妇女中有70.1%的人做过子宫颈抹片检查。截至2006年12月,共有54000名妇女做了筛查,共发现98个原位癌病例,16个侵袭癌病例。

2000年,新加坡推出了名为“检查你的健康状况”的全国性的社区健康检查方案,为50岁和50岁以上的新加坡人检查高血压、糖尿病和高胆固醇。截至2006年12月,已有146000多人参加了在住所附近的社区场所开展的检查活动。妇女占接受检查总人数的54%。

艾滋病毒/艾滋病

2006年,共有357名新加坡居民被报告感染了艾滋病毒。其中,约有9% 的病患为女性,91%为男性。按性别统计的结果显示,每百万人中的艾滋病毒感染者女性有17.6人,男性有181.8人。

1985年,卫生部建立了国家艾滋病毒预防和控制署。该署采用跨部门和多学科的方法,所有相关政府机构,艾滋病行动、妇女行动与研究、妇发基金等非政府组织的社会团体都积极参与。该方案涉及教育、立法、血液供应保护、监测疾病、人员培训、咨询以及对感染者、与他们的接触者和其他接触传染病的人的管理。

面向全民(包括女性)的方案包括:

RESPECT教育包(联合雇主支持对性病/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预防、教育和控制)。这套针对工作场所的一揽子计划于2006年8月出台。该套教育计划由一个三方委员会合作制定,该委员会由本地和跨国公司、各政府机构以及艾滋病商业联盟的代表组成。艾滋病商业联盟是由雇员和雇主组成的联盟,于2005年11月成立。

艾滋病毒/艾滋病知识宣传教育。包括公共展览、论坛、讲座以及分发教材。

艾滋病毒检测在新加坡是护理的一项标准,以便及早诊断、并防止进一步传染。在有医学指征时,要做艾滋病毒检测,了解艾滋病毒的状况将有利于病人的临床治疗。那些怀疑自己可能感染艾滋病毒但不希望向医务工作者透露身份的人可以做匿名艾滋病毒检测。

向艾滋病毒携带者的性伙伴提供咨询。对那些接触过艾滋病毒感染者的人进行筛查。

专门针对女性的方案包括:

有针对性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教育为性工作者、按摩和休息室/酒吧/夜总会的女招待等高危人群提供。教育的重点是性滥交的危险、艾滋病毒携带者没有外表特征、宣传家庭价值观、避免发生不负责任的婚前和婚外性行为、艾滋病毒和性病以及使用避孕套的安全性行为。

其他宣传活动包括检测艾滋病毒的妇女健康诊所和在酒馆的宣传方案等。

产前艾滋病毒检查自2004年12月起被列入了所有孕妇需进行的产前系列常规检查中。不愿意检测的妇女可以选择不做。2006年,在公立医院和综合诊所接受产前艾滋病毒检测的孕妇大约占99%。发现感染艾滋病毒的母婴均接受了抗逆转录病毒疗法。

行为干预方案该方案于2007年出台,旨在为女性提供更多的知识和技能,以便她们能更好地控制自己的性健康。参与者学到的技能包括针对不同性别的沟通、决策和问题解决方式。

吸烟

新加坡每日吸烟的成年人(18至69岁)数量大幅下降,从1998年的15.2%降至2004年的12.6%。每日吸烟的现象在男性中更为普遍,有21.8%的男性和3.5%的女性每日吸烟。

女性吸烟者的比例基本保持不变(1998年为3.2%,2004年为3.5%)。每日吸烟的年轻女性(18至29岁)比例从1998年的5.2% 增加至2004年的6.6%。

2004年5月,新加坡批准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该公约的目标是为全球减少烟草使用而采取的控制烟草措施提供了法律框架。

为遏制年轻女性吸烟者人数的上升趋势,新加坡于2004年8月实施了“还女性清新空气”方案。该方案采取了一种综合的营销与传播方法,包括广告、公共关系、直接营销、开展活动并与商业机构及社会组织建立伙伴关系。

2005年,FAFW方案推出了一个名人大使网络,让名人声援“让女性远离香烟”的事业。这些大使包括国会议员Lily Neo 博士;悦榕控股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Claire Chiang女士;ESPN 体育主持人Jamie Yeo女士;国会官委议员Eunice Olsen女士。此外,还推出了“购物与参与”等针对女性的戒烟干预方案,为正在考虑戒烟的女性提供个性化的面对面戒烟指导。

为扩大宣传,新加坡在2006年推出了一个高强度宣传戒烟网站(www.getfresh.com.sg)。该网站是介绍戒烟信息的一个门户网,并为年轻女性吸烟者提供全天候的个性化咨询。为使在公共场所吸烟的年轻女性吸烟者戒烟,召开了“让我呼吸40分钟的新鲜空气”研讨会,使用积极加强使用技术和可视化技术等新方法,鼓励年轻女性吸烟者戒烟。

2007年7月,开展了一项新的FAFW活动,通过赋予年轻女性生存技能,为她们提供社会支助帮助她们解决或应对生活问题、建立自信、形成自律,从而鼓励她们戒烟。

近期开展的活动包括以下内容:

2007年6月,“熄火概念屋”在新加坡著名的购物带乌节路落成。“熄火概念屋”是一个大型户外衣柜,人们可以走进去,里面装满了最时尚的物品,物品根据烟盒数量来定价。

在城镇和中心地带推出REVEAL 软件。研究表明,吸烟女性面部皮肤起中度或重度皱纹的风险是不吸烟女性的三倍。活动的参观者可以在5分钟内窥探她们未来的皮肤。

Cheyenne @ 玻璃房(2008年4月)。Cheyenne是一名有12年吸烟史的女性吸烟者。她宣布有戒烟的打算,并在乌节路的无烟玻璃房里待了三天。

在少年司法制度内,有吸烟史的青少年被要求参加由儿童指导诊所主办的戒烟方案。此外,该诊所还为这些青少年组织了禁烟营,作为以社区为基础的监管方案的一部分。

为使我们周围的空气更清新,并保护公众免受二手烟的有害影响,国家健康局从2009年1月1日起扩大了无烟场所的范围,包括室内公共场所、电梯内、已经禁止吸烟的建筑物和设施的出入口、操场和运动区域。

吸毒

在新加坡,女性吸毒不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女性吸毒者人数从1994年的513人减少至2006年的177人。女性吸毒者人数减少是由于下列综合方法:

密集的缉毒执法活动;

备受瞩目的预防毒品教育方案;以及

1994年推出的“完全照顾”体制。

新加坡中央禁毒局与各级学校、自助团体和志愿福利组织密切合作,为年轻人提供教育,介绍吸毒的危害。

对于吸毒初犯,最高可判处10年监禁或处以20 000新元以下罚款,或判处监禁的同时处以罚款。对于累犯,最低刑罚不得少于3年监禁。

医疗保健融资

新加坡医疗保健融资体系以个人承担为基础,辅以男女均可平等享用的政府补贴,使所有人都能负担得起基本的保健。

除3Ms,即医疗储蓄、医疗保险和医疗基金外,新加坡于2002年推出了老年保险,这是一项全国保险计划,为老年人提供严重残疾险。截至2006年12月,大约有420000名男子和330000名妇女获得该计划提供的保险。

为帮助公众选择他们的保险计划,卫生部公布了可以用医疗储蓄支付的各种私营保险计划的保费以及它们各自的服务标准,如保险公司处理索赔的时间。

孕妇服务和福利

政府已提出为即将分娩或想要生孩子的妇女提供更多福利。

根据现行政策,夫妇可在特定条件下使用他们的医疗储蓄支付产前、分娩和产前护理的费用。此外,夫妇也可以使用更多的医疗储蓄支付辅助受孕手术(ACPs),最多可做3次。

从2008年9月1日起,政府将每次出资50%资助在公立医院进行的辅助受孕手术(最多为3 000美元)的夫妇,最多3次。最多只有一名活产儿,并且妻子在40岁以下的夫妇有资格享有上述福利。

此外,通过辅助受孕手术怀孕的妇女将有资格在产前护理、分娩和产后护理中获得补贴,这与自然受孕的妇女参照的标准一样。

上述新规定是最近推出的婚姻和养育子女信息包中的一部分。欲知更多关于此信息包的详情,请见第16条“婚姻和家庭生活”。

第13条:经济和社会福利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的权利,特别是:

(a)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

(b)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

(c)参与娱乐活动、运动和文化生活各个方面的权利。

为全民提供经济支持和福利

为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无常和不确定因素,新加坡不断地调整其经济结构。新加坡继续通过审查、出台社会经济政策举措来满足市民的需求。这些举措和政策性别没有性别偏向,男子和妇女均有机会享有。

近期预算举措(2007 – 2008年)

2007年:商品及服务税增加与工作福利

2007年7月1日,商品及服务税从5%提高至7%。为帮助市民应对这一增长(尤其是低收入者),新加坡政府出台了减免商品及服务税一揽子计划。该计划将在5年内花费40亿新元,每个新加坡人可最多得到1 000新元的商品及服务税退税款。根据家庭收入和住房类型,补贴的数额不同。

为鼓励低收入工人继续工作,并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新加坡政府制订了工作福利收入补贴计划。根据这项计划,政府提供补贴弥补低收入者的实得工资和中央公积金账户。这弥补了低收入者工资的不足,还补充了他/她雇主所要缴纳的中央公积金。工作福利收入补贴计划将在两年后审查,以确保其使用情况和现实意义。

2008年:分享财政盈余和提供终身入息红利

2008年,财政预算报告中宣布的两个关键声明是:分发增长分红、推出新的终身入息红利。

增长分红的资金来自政府的财政预算盈余,于2008年4月和10月分两期分发。分发的数额根据家庭收入和住房类型来定,条件越差一些的新加坡人得到的红利越多。2008年分发的增长分红总值为8.65亿新元。

分发增长红利是短期政策,但提供终身入息红利则是鼓励新加坡人选择新的中央公积金终身入息计划——一项旨在确保新加坡人在整个一生中都有稳定收入的储蓄计划。为帮助储蓄额较低的中央公积金会员,包括持家的人,新加坡政府根据他们的最低存款情况,为他们一次性提供最多4 000新元的红利。这项措施是为了鼓励配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填补持家的家庭成员的中央公积金账户。

开放填补中央公积金最低存款额计划

家庭是社会的基石。家庭为家庭成员提供社会和财政支持。根据填补中央公积金最低存款额计划,中央公积金会员可使用公积金储蓄或现金填补家庭成员的公积金退休账户。使用现金填补公积金退休账户每年度最高可享受7 000新元的减税。因此,填补妻子账户的丈夫将最高享受7 000新元的减税。

随着时间的推移,新加坡放宽了填补规定的一些限制,还出台了更多的刺激措施,以鼓励有收入的人自愿为家庭成员填补退休金账户。以下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开始生效:

将提高填补金额的限额。此前,用现金为55岁以下成员填补账户的金额每年不得超过26 393新元,其中还包括其他中央公积金的缴费。现已取消了这一现金填补金额的年度上限。

更多的人,包括大家庭成员,将能够用现金或中央公积金填补55岁以上或以下成员的退休金账户;以及

如果成员用现金填补他/她家庭成员的退休金账户,那么他/她可以每年另外享受7 000新元的减税。

现行措施

中央公积金会员可以使用他们的中央公积金储蓄购买定期人寿保险(根据家属保障计划)和保额递减式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根据住房保障计划)以在养家糊口者发生意外造成收入损失、去世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保护其家属。

中央公积金会员可指定,在他们死亡后没有工作的配偶为其中央公积金储蓄的受益人。对于那些没有指定储蓄受益人的会员,他们的中央公积金储蓄将通过公共受托人分发给遗嘱法列出的亲属。

购房津贴

新加坡政府鼓励市民自置住房。为此,中央公积金局为想购买住房与发展局公寓的新加坡人提供房屋津贴。

要买二手房的新加坡单身男女可获得11000新元的中央公积金购房津贴。从2008年4月1日开始,中央公积金购房津贴提高至2万新元,想买二手房与父母同住的单身者可获得这一津贴。这是一项支持家庭倡议,以鼓励家庭团聚并支持子女照顾父母。

支助养育子女的措施

2008年8月,进一步加强了支助养育子女的措施。其中包括通过退税和发放现金的方式提供财政支助,这些措施为妇女提供了更多照顾子女的选择,如果她们选择既工作又养育子女,那么这些措施使她们能够灵活兼顾工作和生孩子或养育子女二者。关于上述一揽子措施的更多详情,见第16条(婚姻和家庭生活)。

体育

在新加坡,社会发展、青年和体育部负责监督所有与体育有关的事项。新加坡体育委员会是社会发展、青年和体育部下属的一个法定委员会,主要负责三个领域:体育特长、全民体育和体育产业。

新加坡残疾人体育委员会的目标是通过体育运动促进新加坡残疾人的安康。

体育界杰出的女性

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上,由李佳薇、冯天薇和王越古组成的女子兵乓球队获得了银牌,为新加坡队创造了历史。这是新加坡乒乓球队获得的最好成绩,也是新加坡获得的第二块奥运会奖牌,第一块是在48年前获得的,新加坡为这些女运动员所做的贡献感到自豪。

在墨尔本举行的第12届国际泳联世界杯(澳大利亚)上,陶李获得100米蝶泳比赛第二名,因此,她获得新加坡2007年度最佳女运动员殊荣。在此次世界杯中,陶李是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进入50米蝶泳比赛决赛的新加坡人。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上,陶李成为第一个进入奥运会比赛决赛的新加坡人。在决赛中,她取得了第五名的成绩。

在第13届残奥会上,游泳运动员叶品秀摘得一枚金牌和一枚银牌,劳伦希娅•谭获得了马术比赛盛装舞步个人锦标赛Ia级的铜牌。

2007年9月,Jessie Phua当选为国际保龄球联合会主席,该联合会是世界保龄球管理机构。她不仅是第一个担任国际体育机构领导人的新加坡人,而且还是国际保龄球联合会自1952年成立以来的第一位女主席。

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上,新加坡代表队的旗手是名女性——乒乓球运动员李佳薇。

文化生活

新加坡妇女可参加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并做出自己的贡献。

女性在艺术上取得的成就

在2007年10月7日第七届全球华语歌曲排行榜颁奖典礼上,孙燕姿是女歌手中最大赢家,包揽了五个奖项。孙燕姿第五次蝉联“最受欢迎女歌手”奖,巩固了她在国际音乐舞台的地位。另一位著名女歌手是蔡健雅,她在2006年第17届金曲奖中摘得“最佳女歌手”奖,2008年再度封后。

除获得国际奖项外,许多新加坡妇女已得到国家艺术理事会的认可和资助。2006年,Beatrice Chia-Richmond获得了理事会颁发的青年艺术家奖,她是新加坡最有才的戏剧导演和演员之一。Cake戏剧出品公司艺术总监Natalie Hennedige获得了2007年的青年艺术家奖。Natalie 是一名杰出的戏剧表演艺术家,在她那一代人心中建立了声誉。2007年,她代表新加坡参加反映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旧方式到全新艺术表达路线的东盟剧院和多媒体工作会。

2008年,五名青年艺术家奖获得者中有三名女性。Aidli Mosbit是一名演员、剧作家和导演,她用英文和马来文制作的作品对新加坡戏剧产生了突出的影响,得到了理事会的认可。Cai Bi Xia和Xia Haiying分别对新加坡戏剧和舞蹈事业做出了贡献,得到了理事会的认可。

文化奖章是新加坡授予在艺术领域取得卓越成就的个人的最高荣誉。自1979年成立以来,一直有女性获得此项殊荣。最近接受文化奖章的女性是新加坡交响乐团联合领袖Lynette Seah 女士。她是一名杰出的小提琴家,曾与许多国际著名管弦乐队合作演出过。2006年6月,她代表新加坡参加世界爱乐乐团的演出, 该乐团由世界各地顶级乐团中的卓越音乐家组成。Seah女士是新加坡第一个拥有专门为她写的协奏曲的小提琴家。

第14条:农村妇女

1. 缔约各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对的特殊问题和她们对家庭生计包括她们在经济体系中非商品化部门的工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对农村妇女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2.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农村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农村发展并受其益惠,尤其是保证她们有权:

(a)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拟订和执行工作;

(b)利用充分的保健设施,包括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辅导和服务;

(c)从社会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d)接受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培训和教育,包括有关实用读写能力的培训和教育在内,以及除了别的以外,享受一切社区服务和推广服务的益惠,以提高她们的技术熟练程度;

(e)组织自助团体和合作社,以通过受雇和自营职业的途径取得平等的经济机会;

(f)参与一切社区活动;

(g)有机会取得农业信贷,利用销售设施,获得适当技术,并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垦殖计划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h)享受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在住房、卫生、水电供应、交通和通讯方面。

14.1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国家,这一条规定不适用。

第五部分

第15条:法律

1.缔约各国应给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

2.缔约各国应在公民事务上,给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行使这种行为能力的相同机会。特别应给予妇女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的平等权利,并在法院和法庭诉讼的各个阶段给予平等待遇。

3.缔约各国同意,旨在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所有合同和其他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文书,应一律视为无效。

4.缔约各国在有关人身移动和自由择居的法律方面,应给予男女相同的权利。

男子和妇女的平等

《新加坡宪法》第12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均有权受法律的同等保护。”

近期法律修正案综述

下面简要介绍自第三次定期报告提交以来新加坡法律所发生的变化:

《刑法典》修正案加强了对未成年人在新加坡和其他国家免受商业性性剥削的保护(欲知更多详情,见第6条“消除对妇女的剥削”)。

《中央公积金法》修正案规定了婚姻财产的分配(欲知更多详情,见第16条“婚姻和家庭生活”)。

《刑法典修正案》规定了不适用婚姻豁免权的例外情况(欲知更多详情,见第16条“婚姻和家庭生活”)。

新加坡司法体系

新加坡廉洁、高效的司法体系在国际上享有声誉,这提高了新加坡投资者的信心,大大地促进了经济发展。比如,总部设在瑞士的管理发展研究所发布的《全球竞争力年鉴》一直把新加坡列为“健全的法律框架”排行榜的前两位。香港政治经济风险顾问公司将新加坡列为亚洲地区风险最低的经济实体。自1966年起,新加坡一直位于“司法和法律制度质量”的前两名之列。

所有新加坡人,无论性别、年龄、种族,都直接或间接地享有一个健全、廉洁和高效的司法体系带来的好处。

监督与法律有关事项的主要机构

在新加坡,有两个主要机构处理法律问题。一个是律政部,它通过实施健全和透明的法律政策协助构建、维护并强化新加坡优良的商业环境。

另一个机构是新加坡法律学会,它通过支持有能力的独立律师维护法治来为会员和社会提供服务,并确保公众获得正义的机会。最近,该学会发布了一本新加坡律师和他们所涉及的法律实践名录,从而使市民能非常方便地寻找律师。

家庭法庭

社会、法律和医疗服务

2002年3月,新加坡设立了家庭和青少年司法中心,为个人和家庭提供辅导服务,并开展活动。该中心由来自不同领域不同学科的专业人士(社会工作者、心理学家、顾问、口译员-调解员)管理,涉及的领域有婚姻、离婚、家庭暴力、药物滥用、消除暴力和青少年关怀。此外,它还拥有一个一站式服务中心——家庭转变和保护股(FTPU)——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专业服务和援助。

服务的可获性

家事法庭通过努力使得公众更为方便地享受它们提供的服务。比如,为满足上班人员的需求,家庭户籍处每周六都开放。另一个例子是,在三个指定的社区机构内提供视频连接服务,以方便那些不能亲自到家事法庭告状的人使用。

家事法庭的网站提供了一键式资源,包括程序、普遍法律问题和听证会更新信息。此外,家事法庭还提供诉讼当事人信息包,介绍了对没有辩护律师的当事人来说有用的主要法庭规矩和程序信息。该信息包和法院的网站信息有打印件。

新加坡女律师协会

除家事法庭之外,新加坡女律师协会在推动法律问题的公众教育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该协会继续通过开展讲座、研讨会、论坛和免费法律诊所,以及在社区对话会中提供意见和见解,为非法律专业人士解读法律。

2005年,新加坡女律师协会出版了一本题为《青少年和法律》的书。在教育部的支持下,新加坡女律师协会与100多名中学生进行了谈话,并在书中记录了学生们对法律的关注和反馈信息。2007年7月13日,题为《亲爱的爸爸妈妈,不要让我伤心——一个父母离异的孩子的心声》的书在新加坡女律师协会主办的一个关于离婚的法律讲座中发布。该书分发到了各法院、志愿福利组织、学校和律师事务所。

新加坡女律师协会在11个社区中心和家庭法庭提供免费法律咨询。2007年7月,新加坡女律师协会在初级法院主办了一个公开研讨会。在两个小时的免费法律研讨会期间,律师和家庭顾问讨论了与离婚有关的法律,并提供了监护和纠纷事项方面的法律建议。

新加坡女律师协会通过媒体和出版物的法律栏目回答市民提出的法律问题。这些媒介包括《联合晚报》、《淡米尔之声》、《她的世界》、《新加坡妇女周刊》,电台节目有传媒电台93.8 的直播节目“你与法”。

推出社区法律诊所

2007年9月,律政部与新加坡法律协会、新加坡法律学院以及东南和西北社区发展委员会联合推出了一个试点项目,为有需要的新加坡人和永久居民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试点项目是建立“社区法律诊所”,这些法律诊所工作人员是来自法律协会的志愿者律师。社区法律诊所就个人问题免费提供基本的法律咨询服务(如,家庭法、青少年法、刑法和破产)。

第16条:婚姻和家庭生活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项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a) 有相同的缔结婚约的权利;

(b)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结婚约的权利;

(c)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d)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作为父母亲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e)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使妇女获得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f)在监护、看管、受托和收养子女或类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国家法规有这些观念的话,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g)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h) 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不论是无偿的或是收取价值酬报的,都具有相同的权利。

2.童年订婚和结婚应不具法律效力,并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制订法律,规定结婚最低年龄,并规定婚姻必须向正式登记机构登记。

新加坡的家庭状况

在新加坡,家庭单元的概念依旧很强势。在2005年新加坡人社会观念调查中,大多数接受调查的人表示,尽管他们不得不承担日益加重的日常生活需求,但家庭仍是将大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纽带。总的来说,新加坡人仍旧持有支持家庭的态度和价值观。

然而,现在新出现一些令人担心的趋势。首先,许多新加坡人选择单身,选择结婚的人也一般晚婚。已婚夫妇也在推迟生育。

另一个趋势是,离婚家庭一直在增加。离婚率上升主要是由于结婚五周年之前的婚姻和“空巢”婚姻破裂造成的(如:子女都长大成人的老年夫妇)。

2008年婚姻和养育子女一揽子计划

婚姻和家庭是个人的选择。为使新加坡人能够做出明智的生活选择,并支持家庭发挥其作用和职能,新加坡政府已开始实施许多政策和方案,旨在支持家庭的建立和发展。婚姻和养育子女一揽子计划是政府努力的一部分,为新加坡人在组建家庭过程中提供支助。

采取的措施如下:

增强单身者的社交机会;

为养育子女提供更多的财政支援;

增加请假的选择(欲知更多详情,请见第 11 条“就业”);

优质、经济的儿童早期教育和保健(欲知更多详情,请见第 11 条“就业”);以及

支持生育治疗(欲知更多详情,请见第 12 条“保健”)。

增强单身者的社交机会

更多的社交机会有助于帮助单身男女扩大他们的交往和朋友圈,如果他们愿意还能找到合适的生活伴侣 。 为此, 2008 年 8 月,采取了下列举措:

合并了两个现有的提供牵线搭桥服务的政府机构——针对毕业生的社会发展局和针对非毕业生的社会发展服务局——以充分利用两者的协同作用。经合并的新机构将通过提高专业标准、建立最佳做法,支持和发展私人婚介行业。

及早在大专、技术教育学院等教育机构引进各方案,向学生灌输积极对待自己、尊重异性和家庭关系的思想。他们将学会理解、欣赏并尊重性别差异和伙伴关系。

建立一个强大的社会发展官员网络,以促进单身者在不同机构的社交机会,如政府机构、社会团体和私营公司等。

为养育子女提供更多的财政支援

经改善的措施如下:

推出了养育子女退税计划,生育第一个孩子父母可得到5 000新元的退税款,第二个孩子可得到10 000新元,第三、四个孩子分别可得到20 000新元,四个以上孩子的每次可得到20 000新元。

将子女税款减免额从目前每个孩子的2 000新元增加到4 000新元。残疾子女的税款减免额从目前每个孩子的3 500新元增加到5 500新元,并且所有子女,不论出生先后都能享有这一优惠。

在职母亲的子女税款减免额增加了:第一个孩子到第四个孩子的减免额度分别为母亲年收入的15%、20% 、 25% 和 25% (目前分别为5%、15%、20% 和25%)。对在职母亲的子女税款减免和子女税款减免以及残疾子女税款减免来说,每个孩子总减免额上限从目前的 25 000 新元增加至 50 000 新元 。

父母生育第一个孩子和第二个孩子时,可享有现金育婴津贴,该津贴从目前的3 000新元增加至4 000新元。

为第一个孩子延长了育婴津贴儿童培育账户服务,政府共同筹资的上限为6 000新元。

增加请假的选择

最新的婚姻和养育子女措施于2008年8月17日开始实施,具体如下:

在所有公民子女出生时,母亲均享有16周带薪产假,后8周产假可在12个月之内酌情休完。这样,在职母亲就有更多的时间进行产后恢复、与新生儿建立亲密的关系,并在重返工作之前作新的家务安排。这项措施改进了以前的措施,此前,产妇在生育前四个孩子时,每次只享有12周的带薪假期。

在子女两岁之前,每位家长每年均可休6天不带薪育婴假。这项措施将使父母双方都有更多的时间陪伴、照顾年幼的子女。同样重要的是,在此期间,父亲有机会分担育儿的职责,并支持孩子的母亲。

单身母亲在产后6个月之内与孩子父亲结婚将有资格享受带薪休假,孩子必须是新加坡公民。这项政策变化于2007年3月1日起生效。根据2008年新制定的婚姻和养育子女一揽子计划,6个月的假期已延长至12个月。

在子女七岁之前,每位家长每年的带薪育儿假从2天增加至6天,政府支付后三天的薪水。由于在职夫妻双方都可以享有带薪育儿假,所以当日常的育儿安排被打乱或在孩子生病时,妻子在照顾孩子时可获得丈夫的支助。夫妻双方可根据他们的工作情况,选择一方还是双方休育儿假。

规定结婚和离婚的法律

新加坡是一个多宗教国家,有两部独立的规定结婚和离婚的法律。它们是根据《穆斯林法实施法》制定的《穆斯林法》和《妇女宪章》(欲知更多详情,请见第一部分“《新加坡妇女宪章》”)。

《中央公积金法》的修订:婚姻财产分配

根据对中央公积金计划所作的修订,离婚夫妇可以更方便地对他们的婚姻财产进行公平分割。自2007年10月起,离婚妇女在其前夫55岁之前就可以取走他的中央公积金款项,而不必等到他年满55岁。现在离异的配偶一方可以立即将他中央公积金的款项转到前配偶的中央公积金账户中。

《刑法典》的修订:婚姻豁免权的例外情况

由于妇女的地位发生了变化,新加坡重新考虑了不断变化的婚姻关系性质、许多国家废除婚姻豁免权的趋势以及婚姻豁免权的保留。经修订的《刑法典》于2008年2月1日生效,根据修订条款,新加坡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法,规定丈夫在一些情况下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后,不得享有婚姻豁免权,否则就是犯罪。这些情况包括:

离婚/婚姻无效的临时判决有效之前,妻子与丈夫分居;

有法定分居的判决或签订书面分居协议后,妻子与丈夫分居;

妻子与丈夫分居,并且离婚、婚姻无效或裁定分居的程序已经开始(但还没有终止或结束);

法庭向丈夫发出禁止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禁止令生效期间;

为保护妻子免受丈夫伤害而签发的保护令或快速保护令生效期间;以及

妻子与丈夫分居,并且保护令或有利于妻子的快速保护令的程序已经开始(但还没有终止或结束)。

根据修订之前的法律,在丈夫强奸自己的妻子后,无论其行为多么不合理,他都会获得无条件的豁免权,因此以前的法律有漏洞。但是,修正案认识到了必须兼顾以下两者:即需要保护的妇女的需求以及人们对婚姻中夫妻权利和表达亲密的普遍认识。完全取消婚姻豁免权可能会改变我们社会中婚姻的整体性质。因此,《刑法典修正案》为那些婚姻,就实际情况而言,濒临破裂或已经破裂的妇女提供必要的保护。这些迹象已明确表明,妻子已不同意维系夫妻关系。

这一修正既保留了婚姻豁免权,同时,如果丈夫在上述提及的例外情况下强迫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就是犯罪。

这项新规定适用于所有妇女,无论她们是穆斯林还是非穆斯林婚姻。此外,在例外情况中提到的婚姻诉讼是指新加坡和外国婚姻诉讼。

《新加坡穆斯林法》

新加坡的穆斯林社区一直致力于将进步的伊斯兰习俗作为他们在当代新加坡宗教身份的一部分。鉴于这种心态,随着新加坡社会的变化,《穆斯林法》或《伊斯兰法》也在不断地进行修订。

对法定最低结婚年龄的修改

2008年,修正了《穆斯林法实施法》,穆斯林女性的法定最低结婚年龄从16岁提高到了18岁。这样,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的法定最低结婚年龄都一样了。与非穆斯林居民一样,不满18岁想结婚的穆斯林必须申请特别结婚证之后,他/她才可以结婚。

灵活执行法令

赡养费庭令/保护令

关于婚姻存续期间妻子和子女的赡养费,穆斯林妇女既可向伊斯兰法院或家事法庭申请赡养费庭令。为免遭丈夫的暴力,她还可向家事法庭申请人身保护令、居所禁止令、快速保护令。

子女监护权/离婚后处置或分割财产

同样,需要处理与离婚有关问题的穆斯林妇女可以诉诸于伊斯兰法院或家事法庭。如果一名妇女选择在家事法庭解决问题,她可向伊斯兰法院申请许可。但如果她本人和丈夫都希望在家事法庭解决问题,则不需要申请许可。

执行伊斯兰法院令

经修正的《穆斯林法实施法》使得穆斯林妇女可更方便地执行伊斯兰法院下达的庭令。伊斯兰法院的庭令在执行前将不再需要在地方法院登记。取消登记过程将节省穆斯林妇女的时间和金钱。与非穆斯林妇女一样,她们可以在家事法庭开始执行程序,而不再需要进行任何针对拖欠法院判定付款的前夫的登记程序。新加坡政府将继续审查有关法律,并在必要的时候对它们作修正。

如果有人触犯伊斯兰法院庭令,个人可在地方法院向地方法官提出申诉。违反伊斯兰法院庭令是一种罪行,罪犯一经定罪将被处以6个月以下的监禁。

任命妇女担任重要职务

2006年8月,法特瓦委员会发布了一项法特瓦(穆斯林教法判决),允许任命妇女担任伊斯兰法院上诉委员会成员。2008年1月1日,有三名妇女被任命为上诉委员会成员,她们是:伊斯兰教法部部长Harinah Bte Abdul Latiff夫人;下属法院地区法官Hamidah Bte Ibrahim夫人;以及住房与发展局高级执行法律干事Faridah Eryani Bte Pairin夫人。她们的任期为两年,从2008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

此外,2007年5月2日,Animah Binte Abdul Gani夫人被任命为伊斯兰法院的注册员。

上诉委员会中包含女性成员,并且任命女性担任伊斯兰法院注册官的做法使得在处理婚姻和离婚案件过程中,可以从妇女的角度考虑问题。这标志着新加坡妇女进入伊斯兰司法系统的重要性。此外,将女性纳入最高伊斯兰司法系统还意味着下级法院也会接受妇女成员的加入。

最近,在穆斯林决策过程中还创造了一个里程碑。一名妇女被任命为新加坡伊斯兰宗教理事会或MUIS (新加坡最高决策机构)的成员,这是有史以来第一次。Zuraidah Bte Abdullah夫人是新加坡警察部队裕廊分区总部前任指挥官,目前担任回教社群发展理事基金首席执行官。她还是全国反嗜毒理事会成员。她的任命是一个非常积极的进展,因为现在新加坡穆斯林社区的决策过程中,妇女的观点将更好地得以反映。

了解最新的变化情况:法特瓦委员会

《穆斯林法》的实践情况在不同的国家各不相同,伊斯兰宗教理事会监测这些变化和进展。伊斯兰宗教理事会的法特瓦委员会定期开会讨论《穆斯林法》的细节,提出建议制定新的措施,以应对这些变化带来的挑战,并坚持伊斯兰原则和法律理念。

第六部分

第24条:缔约国的承诺

缔约各国承担在国家一级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充分实现本公约承认的各项权利。

妇女和家庭暴力

新加坡政府毫不容忍家庭暴力。通过“多方支援”方案,新加坡寻求为家庭营造一个没有暴力的环境,一个安全、稳定和相互支持的环境。

在过去十年里,新加坡改变了应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方式。现在,新加坡有一个全面、整体服务网络,使我们能够为家人和子女建立一个安全、温馨的环境。2006年,新加坡将在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方面所作的努力编辑出版了《反家庭暴力:新加坡经验》。它标志着新加坡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及全国反家庭暴力网络系统建立10周年。要查阅2007年版的该出版物,可登录http://app.mcys.gov.sg/web/serv_reports_faml.asp。

有关婚内强奸的立法

新加坡于2007年9月对《刑法典》作了修订,其中将夫妻一方强迫获得人身保护令的配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该法还为夫妻暴力的受害者提供了更多的保护,经修订的《刑法典》于2008年2月生效。

机构间平台

在新加坡,处理家庭暴力的一个主要平台是2001年成立的家庭暴力对话小组。这个小组由社会发展、青年和体育部 及 新加坡警察局共同领导。该对话小组由法院、监狱、卫生部、教育部、 国家社会服务委员会 以及 反家庭暴力协会等社会服务机构组成。对话小组致力于为各机构间的工作流程提供便利,协调公共教育努力,针对反家庭暴力合作开发新思路。

2003 年,成立了六个区域家庭暴力工作小组,由非政府组织领导,负责利用社区能源带头开展区域活动,考察基层发展新趋势,并寻求帮助受暴力影响家庭的新方法。各工作小组的主席被任命为对话小组成员,以就服务中的差距向对话小组提供反馈。

新加坡警察部队继续与各社会服务机构的社会工作者定期开展对话和磋商。这些对话旨在提高联合工作的进程,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协调一致的援助。这些努力实现了在社区进行联合的公众教育,增进了警务人员与社会工作者之间的融洽关系。从警察手里转到社会服务机构的家庭暴力受害者人数增加了(从2001年的171人上升到2007年的866人),从中可以看出上述努力的成效。警察和社会工作者的合作可以提供及时干预,为受害者提供支助和照料。受害者大部分是妇女和儿童。

从 2001 年开始,社会发展、青年和体育部及其合作伙伴每年都组织 全国家庭暴力网络研讨会 ,以加强伙伴关系,并就政策、实践和研究方面的最佳做法进行交流。 2006 年,研讨会邀请了邻国的发言者出席,他们分享了各自国家针对家庭暴力出台的法律、方案和提供的服务。 2007 年 5 月,研讨会的主题是 “ 男性和家庭暴力:动员男性;调动资源 ” 。一名来自美国的主旨发言人和一些当地的专家应邀出席了会议,就理解、参与和动员男子结束家庭暴力的方案和服务进行了交流。同年 11 月,开展了为期两周的宣传活动,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海报宣传、路演以及在工作场所开展推广会谈的形式,使男性了解家庭暴力相关知识。

下属法院的作用

新加坡下属法院的家庭和少年司法中心在系统地处理新加坡家庭暴力案件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新加坡设立了家事法庭,家庭成员可就所有与家庭有关的纠纷向家事法庭寻求法律援助。作为新加坡一个处理所有家庭诉讼的法庭,家事法庭的管辖范围包括收养程序、监护权、离婚、人身保护令并执行赡养费庭令。

专门服务

2005年3月,成立了老年人保护小组,这是负责处理虐待老人案件的一个不断发展的委员会。它在提供多学科评估以及干预家庭和社会福利方面发挥了关键的作用。

虐待老人的报告案例数量很少。每年大约有100个涉嫌虐待老人的报告案例。新加坡加强了公众教育工作,以教育老年人他们拥有的权利,告诉他们寻求帮助的途径。一名需要帮助的老人可通过全国家庭暴力网络系统的任何联络点寻求帮助,包括家庭服务中心、警方、医院和家事法庭。

服务提供者定期进行培训,以帮助他们侦查和干预虐待老年人案件。已经制定了一本关于虐待和忽视老年人的小册子,用来指导服务人员虐待的迹象和症状,以及如何帮助老人。

公众教育

社会发展、青年和体育部和媒体、杂志合作,以新闻报道和广告的形式教育公众远离家庭暴力。教育主要是预防性质的,强调如何辨认家庭暴力的迹象并及早寻求帮助。通过综合诊疗所、社会服务机构、警署、图书馆和学校向市民广泛发放小册子、附页等公众教育资料。有关人与人暴力援助方面的信息,可登录市民电子资料网站(www.family.gov.sg/stopfamilyviolence)查询。

新加坡有关方面还做出努力来教育年轻人建立健康的约会关系。首先采取了由上而下的做法。社会发展、青年和体育部与高校(理工学院和大学)联合开办关于建立健康关系的心态和技巧的选修课程,并定期为老师、学生、辅导员和导师提供培训课程,教授他们处理学生约会关系问题的软技巧。社会发展、青年和体育部一直与其合作伙伴共同努力,通过在学校播放短剧和视频短片的形式提高人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并向人们介绍求助途径。

社会发展、青年和体育部为社会服务机构的公众教育项目提供资金,这些项目包括在购物中心、综合诊疗所和小学进行巡演。

为建立一个数据基础并了解公众掌握信息的情况,社会发展、青年和体育部于2002年12月至2003年1月期间委托进行了一项研究,调查公众对家庭暴力的看法。公众对家庭暴力的看法研究表明,人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不足,需要媒体进行更多的宣传来提高这一认识。因此,从2003年开始,大众传媒以广告和在报刊上发表社论的形式对家庭暴力开展了更广泛、深入的宣传。

2007年进行的后续研究表明,公众对家庭暴力的看法有了积极的变化。与2003年的结果相比,公众对夫妻暴力的宽容度下降了。更多的受访者强烈表示,肢体暴力是婚姻生活中不能接受的一部分;并认为,不管肢体暴力发生过多少次,打耳光、推搡、威胁要伤害配偶的行为都属于家庭暴力。更多的受访者还知道了什么是情感暴力,这表明,公众对法律所提供的保护的认识提高了。

法定咨询方案

根据《妇女宪章》第65(5)条的规定,在签发《人身保护令》时,法院可以责令犯罪人、受害人和/或受害人的家庭成员参加咨询。有关人员必须参加,拒不参加可构成藐视法庭罪。

《法定咨询方案》支持受害人及其子女,在确保她们的安全和保护措施的同时还负责改造犯罪人。社会发展、青年和体育部委任并资助一些社会服务机构为有关人员提供法定咨询。对该方案的有效性进行了累犯研究,结果表明这项方案取得了积极的成果。2007年,为辅导员制定了《法定咨询方案实践指南》。该指南详细介绍了法定咨询的操作方法和理念,以及各服务机构应达到的专业标准。

同年,还出台了一项培训计划,用以指导法定咨询方案的从业人员确定家庭暴力相关当事人的需求。为提高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咨询人员的能力,制订了法定咨询认证方案,该方案包含初级和中级培训课程。到2009年,所有法定咨询方案从业人员必须获得证书后,才能为相关人员提供咨询。2008年4月,在接受了82小时的认证方案培训后,首批148名学员获得了证书。认证方案标志着法定咨询方案所取得成就过程中的另一个里程碑,同时证明了我们要为客户提供更好服务的承诺。

家庭暴力统计数字

从2003年至2007年,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人数在逐渐减少。要想了解每年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人数,请见下表: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人身保护令申请数

2783

2522

2691

2667

2554

资料来源:新加坡下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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