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会议

第627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3年7月15日,星期二,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贾尔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摩洛哥的第二次定期报告(续)

下午3时0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摩洛哥的第二次定期报告(续)(CEDAW/C/MOR/2和CEDAW/PSWG/2003/II/CRP.2/ Add.3)

1.应主席邀请,摩洛哥代表团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公约》第10至第14条

2.主席邀请委员会成员对《公约》第10至第14条提问。

3.Khan女士说,报告声明合同制度基于以下原则:即在其他因素均平等的情况下,区分男性和女性工人是错误的。但是根据《公约》,同工同酬被视为一种权利。了解新颁布的《劳动法》中是否包括禁止歧视妇女就业的条款将是有所助益的。她想知道是否对所有类型的就业,包括兼职工作、在非正规经济部门中就业和农业工作都签订合同。她说在此方面,将最低工资制度引入农业是一项重要的成就。

4.Tavares da Silva女士询问了教育是否对所有女童免费。她还想了解辍学率为何升高了,是否已经采取措施遏制这一趋势,并了解是否已经实现将入学率提高到80%的目标。

5.此外,她问及是否已经采取措施改善妇女帮佣工人的状况,是否已经颁布了性骚扰立法。最后,她想知道《劳动法》是仍处于草案阶段还是已经被通过。

6.Gabr女士说,她支持强调提高妇女地位的教育。她希望获得有关提高妇女教育,特别是提高对农村妇女教育的详情。

7.她赞扬该国政府遵守各项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她希望政府尽快在劳动政策中反映出所做的承诺。她还欢迎获知有关两性平等培训和为实现职业妇女更好条件所采取措施的详情表示欢迎。

8.Patten女士问及为提高农村妇女地位,政府设想采取什么措施,特别是针对借贷方案和减少就业中性别隔离的问题。

9.Achmad女士询问了在摩洛哥,特别是在发展人权文化方面,妇女的权利是否被视为人权。她还想知道有关语言、历史、地理、民法和伊斯兰法方面的教师指南是否强调性别,并指出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引入《伊斯兰法》将是一项严峻的挑战。她问及消除歧视性的陈规定型观念是否以妇女权利是人权这一原则为基础,并问及人权课程是否反映了女童和妇女的正面形象。最后,她想知道获益于扫盲培训的人中,妇女所占比例是多少,扫盲培训是否将重点放在属于人权的妇女权利。

10.Kwaku女士建议政府审议通过以下方案:为弥补城乡之间在就医方面的巨大差距,医生轮班到农村工作。

11.她赞扬摩洛哥已经根除了对女性生殖器官的残害。

12.Loulichki先生(摩洛哥)说,经过涉及众多参与者的漫长过程,最近已经通过了新的《劳动法》。最终的文书拟订得很好,它将有助于发展人权,特别是妇女的权利。尽管入学确实是免费的,但还有一些额外的费用,比如用于服装、用品和交通的费用。偏远地区的地方政府提供膳食,资助团体以及国际和国内非政府组织均加入到为降低处境不利的学生的高额入学费用而做的努力之中。

13.Idrissi女士(摩洛哥)说,尽管摩洛哥《宪法》承认工作权利,但在经济水平不高和缺少实际上的社会民主的情况下,工作权利是难以执行的。《个人身份法》吁请男女同酬;因此在这部分中没有歧视。在非正规经济部门中工作的人数是不可能估量的,其薪资也不可能决定。在私营部门中,薪金由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合同决定;在大型企业中,平等是可以实现的;在较小企业中,情况较不确定。因为作为一项规则,妇女无法参与合同谈判,政府正在做出努力提高意识。

14.新《劳动法》第9条禁止基于多种理由的歧视,包括对种族、宗教、性别、公民身份,以及党派和工会成员资格的歧视。违反此条款的人将被处以15 000到25 000迪拉姆的罚款,再次违反将处以双倍罚款。政府已经为监督劳动立法实施的人员制定了培训和提高意识方案,该方案特别针对劳动检查专员,他们的任务包括保护人权并注意针对不同性别群体的方面。此外,妇发基金成立的某些不同职能的部门具有协调中心。尽管农村妇女在发展中的基本作用得到了广泛认可,但是在非正式、私营和农村部门中仍需进行许多工作。

15.《劳动法》第4条提出了国内就业的重要职类,但是还未明确定义执行这些条款的措施。对于有职业的母亲,产假已经从12周延长至14周,并且在产后一年内,保证母亲每天休息一小时来哺育婴儿。雇佣50名及以上妇女的公司需要为妇女哺育婴儿提供适合的场所,并为怀孕妇女提供舒适的座椅。

16.Azizi先生(摩洛哥)说,农业部和若干其他机构及社会团体实施了旨在改善农村妇女就业的方案和旨在减少贫穷和被排斥的试验方案。此类方案包括培训、发布信息、特别使妇女获得信贷和创建妇女企业,这些方案对摩洛哥妇女的生活已经产生了深远影响。

17.Chakir女士说,摩洛哥政府已经采取措施减少辍学现象,并确保受教育的权利得到尊重。2000年至2003年间,已有约92%的6至11岁儿童入学,她还希望在下一学年中,这一比例会升至94%;同期,已有66.5%的12至14岁儿童和41%的15至17岁儿童入学。

18.自2000年以来,已经有95 000名女童,特别是农村女童,获益于为将她们纳入学校体制而向学生提供食物、津贴、教室和书桌的国家方案。

19.摩洛哥的国家教育方案基于四个支柱部门:宗教容忍、尊重所有文明、人权和公民责任。该国政府已经启动了特别面向妇女(其中62%为文盲)的扫盲运动。

20.Bakkar女士说,摩洛哥政府和地方社区已经做出具体努力,提高内陆地区人民享受保健的机会,其中包括建立基于社区的保健中心和区域医院。摩洛哥政府鼓励医生到农村工作三年,卫生部将这些地方指定为优先区域,并且免除他们参与公务员竞争考核。近几年已经招募了300多名医生。

第15条和第16条

21.Gnacadja女士对摩洛哥的《个人身份法》表示关注,该法“植根于《伊斯兰法》,主要是Malekite习俗……”(CEDAW/PSWG/2003/II/CRP.2/Add.3,第38段),并说《伊斯兰教》某些解释阻碍了家庭立法的改革。摩洛哥应当澄清《个人身份法》中未基于Malekite习俗或《伊斯兰教法》的各个方面,并说明废除或修正源自《伊斯兰教》的法律的可能性。15至19岁的女童中,约有13%已经结婚,并因此早年便有可能受到婚姻暴力。摩洛哥应提供有关离婚妇女权利和有关其他歧视性法律和惯例的详情。例如后者包括《个人身份法》第12条,它规定只有超过21岁且父亲已故的妇女才能在无男性监护人代表的情况下结婚。

22.Belmihoub-Zerdani女士说,代表团未能充分涉及其报告中的第15条和第16条,她想知道这是否因为他们对此有所保留。《个人身份法》条款中有关婚姻监护人问题并未基于《古兰经》。在无双方赞同情况下缔结的任何婚姻均是对《伊斯兰法》和世俗法的违背。在无婚前协定的情况下,妇女在离婚和配偶故去后,遭受到现行不公平财产和继承法的歧视性待遇。《古兰经》专门谈及妇女的内容不应对促进共同处置财产和为避免此类不公正立法而颁布实体法造成障碍。

23.Šimonović女士注意到摩洛哥《宪法》保证法律面前男女平等,她问及政府采取了什么措施确保权利平等,其中包括公民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据报道,有的单身母亲在生育后抛弃或杀死自己的孩子,因为如果父亲承认与未婚母亲子女有父子或父女关系,父亲将有可能被监禁。了解有关改变影响单身母亲的《个人身份法》条例的详情将是有用的。

24.Gaspard女士说,婚姻中的不平等对妇女自己的形象造成了不利影响,并且破坏了她们的自主权。她欢迎政府进一步提供改革《个人身份法》措施的详情。为提高妇女地位并因此推动摩洛哥的发展,该国有必要对《个人身份法》进行改革。

25.Morvai女士问及摩洛哥政府是否已经采取步骤在不同部门间协调妇女权利立法,并且建议成立特设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专业团体、性暴力受害者(包括贩运人口受害者)和非政府组织组成,旨在制定打击对妇女的暴力的一套行动计划。

26.González女士说,自从审议摩洛哥初次报告以来,已经过去六年了,但该国在婚姻、离婚和儿童监护方面仍存在令人失望的歧视妇女的现象,并且男人依旧是家中惟一被公认的户主。绝不能用文化习俗为侵犯不可剥夺的人权的行为辩护。

27.Loulichki先生(摩洛哥)赞扬委员会为全面反映世界的不同文化、宗教和政治体系并克服误解而提供一个有益论坛。他在评论修正源自《伊斯兰教》的法律的可能性时指出,歧视与宗教无关,宗教基于无论性别和种族的全人类的平等。应尽力及时通过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需要在摩洛哥各机构和机制之间更多地对政府和民间社会最近为打击对妇女的暴力所采取的措施进行协调。

28.Idrissi女士(摩洛哥)强调说《伊斯兰教》是倡导容忍的宗教;《伊斯兰教法》完全与人权兼容。在执行《公约》方面肯定存在着问题,但摩洛哥政府完全意识到了这些问题并承诺予以补救。这些问题主要涉及到家庭和婚姻权利,包括离婚和儿童监护。她指出1957-1958年《个人身份法》始终以推进伊斯兰教的保证容忍和社会团结为目标;该法在1965年、1981年、1983年和1993年进行了重大改革。咨询委员会在修正《个人身份法》方面,其中涉及宗教、专业、法律、民间社会和妇女团体,将达成全国性的协商一致。在这个基础上,委员会将提出进一步建议,保护作为提高人权整体部分的妇女权利。

29.摩洛哥在妇女婚姻和家庭权利方面已经取得了进展。男人不能再无缘由地抛弃妻子。这一程序已经通过了司法;首先做出了试图达成和解的努力,并且妇女有权出席司法程序。此外,今后发生的所有结婚、离婚和夫妇关系必须在民事登记处注册,对于影响儿童监护的事务,要考虑到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来保护儿童的最高利益。因此,即使妇女再婚,她也仍拥有对前次婚姻所育子女的监护权;此外,在儿童监护问题上,位于第二优先的是父亲的家庭,而非母亲的家庭。

30.穆罕默德国王六世陛下和政府仍从事提高妇女权利的事业,并且在咨询委员会建议的指导下继续进行提高性别意识问题的工作。

31.Kerrich女士(摩洛哥)说,消除对妇女的暴力的首次运动已经于1999年启动,它反映出摩洛哥政府有决心打破对此问题沉默的壁垒。国家打击对妇女的暴力的工作以下列问题为中心:定义明确的政策,为满足受暴力影响妇女的需要而组织和协调活动,能力建设,收集数据和制定评估结果的指数。例如,已经实施了对卡萨布兰卡市的调查;派出所已经设立了家庭暴力案件协调中心,警察每月收集对妇女的暴力的数据。警察、法官和处理对妇女的暴力的其他团体正接受培训;已经制定了用于此目的的手册并将其分发给记者,医院已专为暴力受害者妇女设置了特别接待区。

32.Idrissi女士(摩洛哥)说,改革《个人身份法》的最终目标是以《家庭法》取而代之。关于一夫多妻制,他指出《古兰经》和《个人身份法》均不赦免一夫多妻制。《伊斯兰教》认为婚姻是男人和女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一夫一妻制条款是可能加入到婚姻合同中的。

33.事实上一夫多妻制只在偏远山区和农村实行,那里民政管理较差,难以实施法律。但是,新条例要求诸如出生日期的个人信息要在出生后30天内登记。摩洛哥政府有意依照《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将最低结婚年龄从15岁增至18岁。关于离婚,她说,妇女只能在法庭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1957-1958年《个人身份法》已经允许一种选择:可以让男人在婚姻合同中加入一项条款,如果妇女有意,她可据此在违约时提出解除婚姻关系。但是,该条款事实上从未被应用过。司法制度改革,诸如为执行判决指定法官和被分配审理家庭法律案件的法官,应改善这一局面。

34.Gnacadja女士强调说,她在上文的发言中绝没有暗示《伊斯兰教》可能与保护妇女权利相抵触;她只不过要求对根据《伊斯兰教》体制对人权保护做出解释。

35.Idrissi女士(摩洛哥)再次向Gnacadja女士保证,由于代表团和委员会成员对提高妇女权利有着共同承诺,委员会的问题作为坦诚和开放对话的一部分,受到了欢迎。

36.主席感谢代表团与委员会的对话。但是,她对妇女身份改革的缓慢步伐表示关注,并强调缔约国必须紧急行动,以确保《公约》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实施。缔约国必须加强处理妇女权利的国家机构;依照《公约》和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与非政府组织共同确认和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惩罚罪行并向受害者提供保护和进行善后工作。摩洛哥必须消除对性别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她对扫盲工作表示欢迎,但是扫盲结果,特别针对妇女而言,是令人失望的。应提供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并执行各项措施,这不仅为了在教育制度中教授性别问题,也为了向教师提供与性别相关的培训,以确保教材反映性别观点。

37.她对增加妇女在政治决策层方面的表决权的工作表示欢迎,并强调,尽管常发生对定额的抵制,但是缔约国必须坚持确保妇女在政治舞台上享有公正的代表权。虽然在以上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在提高妇女参与经济、司法和外交团,特别是决策层方面,仍需进一步努力。尽管如相关的各项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获得批准一样,新劳动立法的通过也是鼓舞人心的,但为增加农村妇女的就业机会并满足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的妇女和帮佣工人的需要,仍须进行很多工作。

38.妇女在婚姻、离婚和监护权方面的状况仍令人担忧。《个人身份法》必须与妇女权利领域的通用标准保持一致,该标准与《伊斯兰教》教义完全兼容。持续的立法和政策改革将在事实上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她对缔约国收回对第16条的保留表示欢迎,并鼓励缔约国也收回对《公约》第9条提出的保留。此类措施以及通过《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和支持修正《公约》的第20条第1款,将强有力的证明缔约国为确保男女平等所表达的政治意愿。

39.Loulichki先生(摩洛哥)感谢委员会对摩洛哥妇女权利问题所做出的承诺。他承认摩洛哥在这方面尽管取得了进展,但仍需做很多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将被转交给摩洛哥政府。摩洛哥将继续提高性别问题意识,采取并有效实施改革,以便赋予妇女权利在社会中扮演其适当的角色。摩洛哥代表团将建议政府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并通过对第20条第1款的修正。他期待着与委员会进行持续的对话。

下午4时5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