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届会议

第841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8年7月9日星期三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西蒙诺维奇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芬兰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

上午10时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芬兰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FIN/5和CEDAW/C/FIN/6)

1.应主席邀请,芬兰代表团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Kosonen先生(芬兰)介绍了芬兰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说,遗憾的是,一项全国性调查表明,自上一份定期报告以来,暴力侵害妇女的程度几乎没有得到任何改变。对此,政府采取了多项措施,改变对暴力侵害妇女的态度,其中包括针对男子和决策者开展了一项媒体运动。社会事务和卫生部还成立了一个部际工作组,探讨该领域的政策事务。此外,已经制定了《2008-2011年家庭安全方案》,以加强对受害者的支助服务,减少亲密伴侣关系中的暴力事件,提高对“名誉犯罪”和切割女性生殖器的认识。还将于2009年启动一个与社会事务和卫生部研究机构存在联系的全国性研究和发展部门,支持地区和地方的男女平等工作。

3.社会事务和卫生部与芬兰地方和地区当局协会合作,就将于2011年评估的战略规划向市政当局提出了建议。此外,司法部正在研究如何在惩罚罪犯时考虑暴力行为历史,以及如何将轻侵犯他人身体罪的刑事诉讼权利纳入公诉体系。最后,为针对妇女和儿童犯罪方面的专家设立了5个特别检察官员额。

4.在贩运人口方面,他说,《家庭安全方案》载有与预防、提高认识和培训相关的各项行动。《打击贩运人口的国家行动计划》对2005年《计划》中的措施进行了增订,并于2008年6月获得通过。内政部还于2006年启动了一项打击贩运的行动计划,其核心为受害者支助,包括法律、咨询、解释和保健服务。

5.关于男女平等立法,司法部成立的不歧视委员会为更新关于不歧视问题的立法编制了一份提案,并于2008年2月公布了其报告。其总结指出,改革的重点是《不歧视法》和相关立法;因此,委员会不应进一步审查巩固现有立法的备选办法。改革的目标之一是改善处理平等事务的机构间的合作。最后报告将于2009年10月公布。最后,已于2007年对《男女平等法》做出了修正,以便平等问题监察员可负责监督该法在奥兰群岛的实施情况。2006年奥兰群岛政府方案也载有关于性别问题的章节。

6.对于少数民族妇女,必须要支持残疾妇女享有家庭生活和子女的权利;因此,社会福利和保健体系试图通过包括特殊服务在内的纳入主流的服务向其提供支助。政府已于2007年签署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并在修正立法以后尽快批准上述文书。它还与萨米议会协调,资助萨米族人的卫生和社会服务。儿童监察员公布的一份2008年萨米儿童福利研究报告表明,萨米儿童得到了与其他儿童相同的关注,并且他们还积极地看待其萨米人身份。劳动部尚未发布的2008年关于劳动力市场中罗姆人的研究报告表明,罗姆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着装规范非常灵活,并且其服装样式有利于应对文化方面的各项挑战。除了为协助市政当局而建立的大量地方和地区罗姆委员会以外,2006年还成立了一个由公共出资的罗姆妇女协会“KROMANA”,以解决社会、教育和就业问题。

7.关于移民妇女,他提请注意1999年《移民融合和接受寻求庇护者法》,该法强调了移民积极参与融合的责任,并为政府当局提供了支助融合过程的工具。各市政当局还开展合作,为主要从事服务部门工作,以及仍然遭受歧视和边缘化的移民妇女提供语言、法律和提高认识服务。2008年10月将启动一项全国性移民就业和企业家项目,对顾问进行培训,以提高其对平等待遇和不歧视的认识。由于移民妇女在避难所中所占比重较大,因此还需做出种种努力,单独考虑遭受家庭暴力的移民妇女。

8.近年来,参与决策职务的妇女数量有所增加。现任的芬兰总统是一名女性,议会选举也遵循按比例任职的原则。在民选机构中,妇女的比例缓慢提高。目前正在努力增加妇女在经济决策层中的数量,其重点是性别专门知识和在各个层面将社会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在完全或部分属于国有的企业中,至少40%的行政董事会成员是妇女,这是妇女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产生的积极影响方面政府努力鼓励私营部门的一个实例。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芬兰商业和政策论坛的一份研究报告表明,较之由男子管理的公司,拥有女性董事的公司在财政方面更为成功。

9.经证明,很难消除男女之间的薪资差距。政府和劳动力市场有关同等报酬的2006年联合方案的目标是到2015年至少将差距缩小5%,这需要集体协议政策核准妇女的平均薪资增长额高于男子。其他举措包括薪资制度改革,减少职业隔离,促进妇女的事业发展,并鼓励男子享受家庭休假。

10.《平等法》详细说明了教育机构各级的平等规划要求,并将于2009年对这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估。2008年启动了一项项目,促进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方面的培训,以解决学校中的定型观念。为解决教育和工作生活中的性别歧视问题并支助女企业家,还正在实施其他方案。政府正致力于将女企业家的参与率提高至40%,并指派了一个工作组研究困扰女企业家的障碍和激励措施,扩大她们在其任职人数偏低的部门中的参与。

11.政府有望于2008年7月通过《男女平等行动计划》。该计划的优先事项包括缩小薪资差距、促进妇女的事业发展、提高学校的平等意识、减少教育领域和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现象、防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将男女平等纳入预算和培训领域的主流。政府将于2009年向议会递交关于《平等法》的成果评估报告,并于2010年早期递交其第一份平等报告。此外,政府还致力于通过各项举措为性别问题划拨更多的资源,诸如2007年的一部法律规定向最大的妇女组织拨付年度津贴。

12.同样,政府还致力于实现安全理事会有关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各项目标,并将其融入了该国的对外政策和发展援助。2008年9月将启动执行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尽管芬兰的整体局势良好,但仍需开展各项工作,以应对在保护和促进男女全面平等方面所面临的新挑战。

第1条至第6条

13.主席说,值得注意的是,一百多年以来,芬兰妇女已经享有投票权和当选政治职务的权利。她希望了解如何应对执行《公约》过程中面临的其他挑战。

14.Schöpp-Schilling女士说,她希望获得更多资料,说明如何解决多种歧视妇女的现象。

15.Flinterman先生说,尚不清楚是否不太可能或不可能巩固有关不歧视和性别问题的立法,以及政府持有何种立场。因为《公约》报告中没有特别提及,因此他想知道委员会是否有性别问题专家负责处理立法改革事宜。他指出,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与其他形式的歧视不同,因此应出台单独的立法。鉴于司法部的网站载有《任择议定书》案文,他建议还应在网站张贴委员会通过的各项观点,并采取其他措施提高对《任择议定书》的认识。

16.Neubauer女士说,委员会已收到的资料表明,在过去八年中,平等理事会的预算减少了三分之一,并要求代表团提供更多的相关信息。另外,尚不清楚的是,已被引进政策制订和决策领域的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战略是否允许以普通妇女和特殊妇女群体的需求为重点的特别男女平等政策。

17.由于按照法律各位部长均有义务确保对所有提交至议会的法案进行一项性别影响评估,委员会欢迎提供更多资料,说明如何执行该程序、是否对评估质量进行了监督,以及对于一项法案而言,这是否足够说明其对性别问题未产生任何具体影响。

18.Tavares da Silva女士说,她很高兴地看到政府没有将妇女视为一个没有个体差异的群体,但承认一些妇女有特殊需求,并面临各种问题。第六次报告仅描述了移民妇女的情况,但并未解释在解决其面临的困难方面所采取的措施;例如,一些教育程度较高的移民妇女在其专业领域无法找到工作。此外,一些针对移民群体的方案似乎没有采取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法。因此,委员会希望了解,政府政策是否对来自移民的挑战做出了充分回应。

19.Dairiam女士询问,芬兰政府是否已将其批准的各项国际人权条约融入了法令,是否可以直接援引和适用这些条约。应将《公约》第1条中关于歧视的定义适用于裁决个人歧视行为,这还为所有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主流的积极措施提供了一个框架。为与欧洲联盟标准和欧洲联盟有关工作场所平等的指令保持一致,2005年对《男女平等法》做出了修正,但欧洲联盟关于歧视标准低于《公约》的歧视标准。因此,如果能提供更多资料,说明在纳入主流过程和制定男女平等计划方面适用了哪些标准,她将不胜感激。

20.在其答复中,芬兰已报告,对《平等法》所做的修正扩大了平等问题监察员的职责和任务。她想知道监察员和男女平等单位在修正过程中的作用,以及其是否参与了委员会开展的修正工作。

21.主席在作为委员会成员发言时说,如果能够更多了解如何编制定期报告,以及议会是否参与了该过程,则将非常有益。她还想知道,是否会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提交议会。

22.芬兰已实施了一项普遍定期审查程序,并力争增强执行条约机构建议的工作。代表团应阐明其计划如何开展此项工作。

23.关于《公约》在芬兰的可见度,她询问,是否会在任何法庭案件中提及《公约》,平等问题监察员是否会将《公约》作为一项工具,用于处理提交给她的问题。

24.Kosonen先生(芬兰)说,平等问题理事会的工作尚未完成。由于理事会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因此政府无法对其裁决做出评论;然而,将会提请理事会注意委员会的关切。在向理事会提出反馈时,平等问题监察员还表达了她对巩固立法的关切。

25.Pulkkinen女士(芬兰)说,因为理事会工作的目标是提高保护程度,因此委员会对男女平等立法处于危险之中的担心毫无根据。巩固两项法案只是理事会临时报告提出的一个备选办法。理事会已决定将未来工作的重点置于《禁止歧视法》和相关立法。因此,理事会不应继续审查巩固事宜。议会的就业和平等委员会也建议,不应巩固两项法案。

26.已提请理事会注意少数民族残疾妇女面临的多种歧视和群体间歧视的事实,虽然改革将主要侧重于各种形式的歧视而非性别歧视,因此有必要决定如何为免于特别严重的歧视形式提供更好的保护。政府欢迎委员会在这方面提出任何建议。

27.平等问题理事会的人员组成包括性别问题专家、来自平等问题监察员群体以及负责男女平等和相关立法的社会事务和卫生部的代表。

28.Kosonen先生(芬兰)说,作为传播有关《公约》和人权信息的一条途径,已在外交部网站张贴了《任择议定书》案文。《宪法》指出,所有部委均必须尊重和促进人权。

29.出现了有关其他条约机构的法庭案件;作为侵犯人权行为的声称受害者首选的法院,欧洲人权法院受理了大量涉及芬兰的案件。

30.关于议会参与执行《公约》的情况,代表团中包括一位宪法委员会成员的议员,其负责核查提交议会的所有法案是否符合宪法。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最有可能被提交议会。此外,将芬兰的报告提交不同条约机构的代表团随后通常会在宪法委员会解释各机构的结论意见。总而言之,政府和议会之间的合作正在增加。

31.芬兰批准的所有国际人权公约已被融入了国家法律体系,并且还将人权问题纳入了所有活动和2000年《宪法》。因此,《公约》也得到了考虑。然而,因为国内法院倾向于参考与国际公约相符的国内法律或者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因此,法庭案件是否参考《公约》是另外一个问题。

32.Nauclér女士(芬兰)说,她来自奥兰群岛,是芬兰议会中唯一的移民。对于议会而言,对公务员和政府、委员会以及整个联合国的工作有特别深入的了解非常重要。芬兰没有宪法法院;因此,宪法委员会承担着本属这类法院的各项职责。

33.尽管没有特别安排,但芬兰妇女已经拥有了一百多年的政治权利,并得到了选举制度的支助。目前,芬兰总统是女性,妇女在政府中占据多数。她希望与委员会成员分享的议会最佳做法是:它成立了一个妇女网络,将来自所有政党的妇女聚集起来,讨论妇女利益问题。

34.通过与目前其担任主席国的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安组织)开展合作,芬兰在打击贩运人口领域一直非常积极;芬兰将于今年晚些时候就该问题主办一次会议。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议会正通过举办由芬兰总统和同为女性的高级法院院长参加的高级别讨论会来关注该问题。

35.Nummijärvi女士(芬兰)在提到多种歧视时说,在与立法相关的讨论中这是一个全新的专题。《平等法》涉及基于性别的歧视问题,并且其执行情况由平等问题监察员负责监督。《不歧视法》涉及其他歧视行为,并且由少数群体监察员负责监督其执行情况;《不歧视法》仅涉及工作生活以外的种族歧视。虽然存在涉及性别和年龄的案件,以及可能在今后产生更多问题的其他事项,但平等问题监察员受理的案件很少与性别问题相关。

36.多种歧视将被列入平等问题理事会的议程,因为它将考虑如何加强不同管理机构间的合作。此外,《平等法》和《不歧视法》在限制和制裁方面存在不符,这致使法院很难处理多种歧视案件。

37.Arrhenius女士(芬兰)说,芬兰在对待萨米人和罗姆人等少数民族方面有着良好的传统,并为其提供了特别方案。虽然芬兰开始更多地朝着纳入主流方向发展,但芬兰采取了实施特别方案并将特殊群体纳入主流这一双管齐下的方法。

38.Martikainen女士(芬兰)说,自2004年以来,政府一直通过社会事务和卫生部制定一项制度,审查各项法案,以核实是否其将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并建立更加有效的监督机制。

39.关于性别预算编制,平等问题理事会每年约收到100 000欧元,而所有男女平等机构的资金每年共计约400 000欧元。资源有所增加,这使得男女平等单位能够雇用两名新员工,从事同等报酬方面的工作。

40.Lönn女士(芬兰)说,外国人,特别是妇女的失业率大大高于其他人口。政府正通过实施一项方案来解决该问题,其中包括能使外国人更易进入劳动力市场的特别措施。没有关于移民就业率的统计数据。此外,在实施移民方案和就业培训时还考虑到了个人的需求。在大学中为教育程度较高的妇女提供了进修课程。

41.Tavares da Silva女士询问,载有与社会接受的价值观相冲突的关于广告的更加详细的规定的政府法案是否获得了通过。她还询问,有关妇女任职情况的规定是否既适用于有辱人格或暴力的形象,也适用于将妇女归于某种角色和职业的非硬性定型观念。

42.Coker-Appiah女士关切的是,移民妇女通常会因不懂芬兰语和完全依赖于其配偶在家中被孤立,因此其无法获得提供给妇女的所有服务。其占据避难所中妇女数量的30%不足为奇;也许有更多的妇女遭受暴力,但她们不知道或无法获得现有的各种服务。她想知道,是否已开展了任何研究,以评估此类服务对移民妇女的影响,特别是没有直接参与劳动力市场的妇女,以及不属于针对整个移民社区的方案的目标人口的妇女。

43.她询问,芬兰是否已对切割女性生殖器行为进行了刑事定罪,或者现有的方案是否仅发挥了预防性作用。来自其他国家的经验表明,通常会将女孩转移到其他国家切割生殖器,然后再将其返回国内。她想知道,芬兰如何杜绝这一现象,以及是否出台了针对处于危险的年轻女孩的方案。

44.Simms女士说,为避免提出文化干涉控诉,政府非常容易与未考虑妇女权利的社团进行谈判。然而,既然芬兰已设立了组织,以确保将男女平等纳入主流,她想知道,政府是否在与萨米领袖的谈判中主张将男女平等纳入达成的任何协议。政府为所有妇女负责,其将不允许少数群体的男子继续以文化为由进行性别歧视行为。她询问,政府是否主张妇女在萨米人中拥有同等的任职情况。此外,仅开展研讨会和宣传活动尚不充分;还需要做出政治承诺和主张。

45.Shin女士说,具有讽刺意义的是,在芬兰,60%的内阁成员为妇女,但家庭暴力和其他暴力侵害妇女的形式仍然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芬兰仅在表面上实现了平等。尽管各部委和部际委员会做出了种种努力,但打击暴力的运动必须要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果。她建议,在内阁一级建立一个由总理领导的特别委员会,确保全社会都明白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特别委员会应包括来自民间社会的代表,因为他们可提供基层服务,并了解存在的各种问题。否则,国家政策、运动和方案可能会忽略地方性问题。

46.显然,中产阶级妇女不愿去现有的避难所,因为她们担心会将其姓名提交至管理机构。她想知道,为何避难所管理人员不能将受害者姓名和避难所地址保密。

47.关于新调解法,她关切的是犯罪者与受害者之间的权力不平衡问题。警察经常鼓励夫妻进行调解,而不是对犯罪者实施制裁和为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援助。警察有权决定是否起诉、推荐调解或结案。她要求提供更多有关调解法的资料,并询问是否对该法律的实效进行过任何初步评价。

48.Pulkkinen女士(芬兰)说,尚未对调解法的实施情况做出评价。根据立法界定,调解仅在严格的条件下用于刑事案件。按照该法律,只有警官或检察官可以将家庭暴力案件提交调解。议会的法律事务委员会指出,不应对反复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采取调解方法。如果调解成功,检察官可仍然决定着手处理该法庭案件。但有必要加强对警官和检察官的培训。

49.Ahokas女士说,移民妇女的确处于极为弱势的地位。《融合法》没有性别区分,地方和个人融合方案旨在纳入移民男子、妇女性及其家庭。此外,各市政当局与芬兰成人教育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合作为移民妇女提供芬兰语和社会课程。

50.芬兰有200多家泰国按摩公司,内政部于2007年就在这些公司工作的泰国妇女的情况进行了一项调查。随后,内政部指派了一个指导小组,促进其融合。在鼓励泰国和菲律宾妇女方面,妇女组织一直发挥着非常积极的作用。芬兰-泰国协会采取了以下方式分享泰国文化方面的信息:组织各项活动、宣传信息,并通过提供咨询服务、网络、社团联系和各种活动促进泰国妇女的融合。尚未对移民妇女的融合情况开展过影响研究。

51.Ewalds女士说,部际监督小组意识到了对家庭暴力情况方面调解工作的关切,并正在编制一些培训准则。虽然没有专门立法,但根据《刑法典》切割女性生殖器行为应受到惩罚。培训课程将帮助专业人员,特别是保健专业人员尽早认识此类问题。根据该领域的一些项目,已编制了宣传材料,并对有移民背景的人群进行了培训,以分发这些材料。

52.她承认,妇女避难所的数量尚不充足,并指出即将对该情况进行审查。此外,所提供的服务具有保密性,而妇女的姓名也只在有特别原因的情况下才会提交至社会服务机构。一些避难所由非政府组织管理。

53.Pulkkinen女士(芬兰)说,《消费者保护法》修正案已被采纳,并将于9月初生效。根据更加严格的新规定,如果与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出现明显冲突,特别是在以违反人类尊严的方式说明一种性别时,营销即被认为是不合理的行为。以未成年人为对象或可能被未成年人看到的广告需遵循更加严格的标准。实际上,这意味着户外广告不得展示暴力或性形象。

54.Kosonen先生(芬兰)说,虽然没有具体数据,但萨米议会中有妇女成员。已采取了与解决芬兰所有其他妇女问题相同的方式解决了萨米妇女的问题。

55.Arocha Dominguez女士说,芬兰的许多妇女方案似乎具有群体性,不论是针对移民妇女、残疾妇女、少数民族妇女还是其他群体妇女的方案,而这些方案的后续活动、执行和评价也似乎具有群体性。似乎并未将芬兰妇女看作一个整体。她想知道,教育体系和大众媒体如何能够呈现反映芬兰女性气质华美的形象。

56.对问题清单的答复提到了很多管制措施,但媒体也发挥了一项作用,因为其反映了人们希望如何构建社会。她想知道,在芬兰已有的合作体系下,政府如何与媒体所有者、管理人员、记者和其他人共同开展工作,在尊重言论自由的同时影响他们,以便其传递的信息能够普及至所有妇女。

57.Begum女士说,芬兰暴力侵害妇女的问题非常严重,尽管遭遇暴力或骚扰的妇女比例较高,但芬兰没有出台有效的起诉制度。大多数欧洲国家通常禁止在家庭暴力案件中采取调解方法,但在芬兰,家庭暴力通常被定为轻侵犯他人身体罪。没有性别区分的立法使得不可能针对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制定专门法律。她希望了解,政府何时计划采取包括一项行动计划在内的协调行动,来预防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为暴力行为受害者提供全面的法律保护和充分的定向服务。政府还应考虑在新调解法中制定一项规定,确保在性暴力的情况下不得采取调解方法。她想知道,芬兰是否考虑制定一项新法律,将性骚扰刑事定罪,并制定一项单独的家庭暴力法。

58.Pimentel女士说,她对芬兰保护少数群体免受歧视的法律规定表示欢迎,包括《刑法典》中基于性取向歧视的规定、有关登记伴侣关系的法律、以及允许妇女配偶接受治疗的辅助受精规定。她询问,政府为何不将与性有关的少数群体视为弱势群体,政府是否将执行任何特别措施来促进有不同性取向的妇女平等、减少仇恨犯罪行为、为异性恋和同性恋妇女提供公共服务。她想知道,是否有关于因性取向而面临仇恨犯罪的妇女的统计数据。

59.她询问,政府如何保证罗姆妇女在芬兰社会实现真正的平等。她要求提供资料,说明为实现一个更加包容、开放的社会而实施的促进接纳、质疑定型观念和歧视的各项战略。

60.主席在作为委员会成员发言时指出,芬兰在欧洲理事会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努力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并想知道,如何在全国,特别是议会中体现这一点。尽管对缔约国的数据收集工作表示称赞,但还想知道,在分析过程中开展了哪些工作,因为自1997年以来,妇女遭受暴力侵害的程度似乎没有变化。委员会还想知道,政府如何应对芬兰被杀妇女人数高于欧洲其他国家的问题。她提到了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审理的涉及丈夫谋杀妻子的两起案件,并询问是否可以翻译这两起案件,并提请芬兰主管当局注意这些案件。

61.Ewalds女士(芬兰)在对该国政府2008-2011年新男女平等行动计划的时限问题做出答复时说,如果能如期尽快获得通过,则将于2009年详细制定并出台该计划。在这方面,已就打击性暴力和暴力侵害少数人群,特别是妇女的措施开展了多次讨论。在即将举行的高级别讨论会上将提交欧洲理事会的建议,这些建议已在各部长对市政当局提出的建议中予以了考虑。关于优化资料使用问题,一个部际工作组将对此进行研究,并有望提出建议。

62.Pulkkinen女士(芬兰)说,现有的家庭暴力立法已考虑了发生犯罪的环境问题,例如《刑法典》第6章。还需要出台有关密切关系中暴力行为的特别立法,由司法部设立的一个工作组将于2008年秋天对此进行研究。工作组将侧重于轻侵犯他人身体罪问题,与侵犯他人身体罪和严重侵犯他人身体罪这两类罪行不同,轻侵犯他人身体罪不受公诉的任何约束。目前,只有应受害者要求才会起诉罪犯,但由于受害者有时会被说服撤消此类要求,因此将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归于轻侵犯他人身体罪的犯罪行为纳入公诉范围之内是可取的。

63.Arrhenius女士(芬兰)提到了多种歧视问题,并说,芬兰70%的3-5岁儿童,包括少数群体儿童都参加了日托中心。此外,为萨米语和手语使用者还提供了特殊设施;各市政当局从相关社区雇用的特别助理还为残疾儿童提供了帮助。较之残疾男子,残疾妇女通常拥有更高的教育程高,但在参与劳动力市场方面却不如男子成功。在改善少数群体成员形象的措施方面,国家残疾理事会、罗姆人事务咨询委员会和萨米理事会均出台了相关的媒体项目。另外,诸多非政府组织还为此类群体提供了支助,其中一些专门针对妇女。

64.Nummijärvi女士(芬兰)强调了《公约》对芬兰立法的巨大影响,特别是对2005年修正《男女平等法》工作的影响,经过修正扩大了该法的适用范围。该法阐明了国家和地方当局在促进男女平等方面的义务,并根据国际公约和芬兰《宪法》规定了为提高妇女在工作生活中的地位以及确保同工同酬原则所应采取的积极措施。另外,也根据《公约》对《宪法》本身做出了修正。

65.Kosonen先生(芬兰)说,将考虑翻译或至少用芬兰语总结根据《任择议定书》审理的两起案件,但大多数芬兰人,特别是官方机构均使用英语。此外,将这些案件转交至主管当局的确非常有益。

66.Nauclér女士(芬兰)说,尽管应由政府负责解决委员会的关切,但议会也积极参与了妇女事务,有关该主题的高级别讨论会和她本人作为议会成员参加代表团也正体现了这一点。她将亲自向议会报告委员会的记录,并关注后续事宜。

67.Chutikul女士要求提供资料,说明18岁以下青年,特别是女孩,在家中、学校以及青年之间遭受暴力侵害的情况。如果缔约国能够在下一份报告中按年龄和暴力类别分列进行阐述,她将不胜感激。她想知道,芬兰已批准了《巴勒莫议定书》,但困扰芬兰批准欧洲理事会《打击贩运人口行动公约》的障碍是什么。她还感到好奇的是,《男女平等国家行动计划》的修正工作是否以对前一份行动计划的结果进行的系统评价为基础。她还想知道,为何将少数群体监察员从劳动部调至内政部。她询问,各部委是否拥有独自的男女平等行动计划,并且鉴于需采取多部门和多学科研究解决该问题,是否设立了协调机构。关于移民妇女,特别是可能被视为贩运行为受害者的泰国妇女的问题,委员会希望了解,政府是否与来源国进行了合作,政府是否参与了打击贩运活动的国际合作。

68.Hayashi女士询问,管理机构是否与所谓的免费提供性服务或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妇女(第六次定期报告第106段)建立了任何对话。报告第104段至106段提到了性交易受害者;如果能对该术语进行界定,则将非常有益。她指出,有关性服务的《政府法案》最初是用于为购买此类服务的行为进行刑事定罪,但在通过以后,该法案的范围却非常有限。如果能对来自瑞典的类似条款(CEDAW/C/FIN/6,第101段)所引发的“有害影响”和对总括定罪的积极和消极影响得出的结论进行阐释,则将不胜感激。支持最初法案的论据是什么,它们是如何被论证失败的?如果能提供第五次报告提到的针对希望离开卖淫行业的妇女实施的方案的结果,也将不胜感激。

69.Kosonen先生(芬兰)说,外交部的一个工作组正在对《欧洲理事会公约》进行研究,特别是可能对《公约》做出的修正。如果能够获得议会的核准,政府则将于2009年批准该《公约》。

70.Ewalds女士(芬兰)说,家庭暴力包括暴力侵害儿童的行为,并称为减少此类暴力行为的发生正在实施两项方案。将于2008年秋天完成一项有关该主题的调查。还正在筹备一项运动,以改变对体罚的态度,虽然已经禁止此类行为,但实际仍然存在。约在同一时间,芬兰有望完成其在正在开展的北欧计划中所承担的任务,该计划旨在研究卖淫活动的盛行情况和对卖淫的普遍态度。

71.Kosonen先生(芬兰)说,将少数群体监察员办公室从一个部调至另一个部是新政府形成后发生的总体变化中的一部分。其是否能在监督贩运人口方面更加有效将拭目以待。

72.Pulkkinen女士(芬兰)说,已对提议的为购买性服务定罪的条款进行了广泛讨论。议会决定,只对从贩运人口受害者那里购买服务的案件定罪,因为议会认为,刑罚条款涵盖所有购买此类服务的行为会引发诸多问题,特别是均衡问题。但是,法案的确已获得,尽管可能已实现了降低贩运者对芬兰的注意程度这一目标,但有必要证明贩运或拉皮条的意图。司法部将于2009年提交一份关于已生效条款的实效的报告,随后将对这些条款做出修正。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