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届会议

第494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1年1月22日星期一,上午10时30分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巴卡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续)

芬兰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上午10时5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续)

芬兰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FIN/3和CEDAW/C/FIN/4)

1.应主席邀请,Rasi女士、Mäkinen女士、Romaov女士、Ellisaari女士、Suikari女士和Rotola-Pukkila女士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Rasi女士(芬兰)介绍芬兰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表示芬兰政府赞赏芬兰非政府组织的宝贵贡献。《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对促进芬兰两性平等的本国立法和措施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诸如适用于社会各阶层的《男女平等法》(《平等法》)。因为芬兰政府认为必须加强《公约》,因此欢迎其《任择议定书》生效,芬兰在1999年12月签署《任择议定书》,在2000年12月加以批准。

3.如外交部在1999年11月和2000年11月分别就人权和芬兰的外交政策提交议会的报告所显示,妇女、儿童和少数民族的权利是芬兰人权政策的优先事项。男子和妇女都享有经济独立,政府非常重视打击对女的暴力行为。此外,妇女充分参与政治领域,当前在政治生活各层次都有代表。事实上,芬兰有史以来第一次有一位女总统。议会议员37%是妇女,其三位议长中两位是妇女,在最近的市镇选举中,妇女在市议会占的席位从31%增加到34%。事实上,由于限额规定在政府和市镇机关中男子和妇女最低限度应各占40%,因此,自1995年以来,在代表机关中任职的妇女人数、尤其是在地方一级差不多增加一倍。

4.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的人数差不多同男子一样多。不幸的是,就业市场中普遍存在性别隔离问题,在不同职别等级方面也是如此:担任公共部门最高职位的妇女寥寥无几。由于政府认为职业隔离是一个平等问题,因此在其就业政策中列入一项大规模的战略项目,目的在2000年至2003年创造一个平等的劳动市场。作为该四年项目的一部分,将同学校和公司展开一个合作方案,寻求打破陈旧观念的选择职业的新方法。

5.政府面临的另一个挑战是消除劳动者报酬方面的不平等现象。造成工资差距的主要原因包括基于性别的职业区分和男子做较多有薪金的加班。统计显示1990年代男女工资级差略有缩小,部分原因是该十年初期经济严重衰退。通过集体谈判议定的平等和低薪补助也有助于缩小工资差距。

6.为了促进同酬原则,平等问题监察员同研究员、劳动市场组织的代表和统计数据编制人员合作,执行了一项研究项目,以审查工资差距的变动及其原因。该研究的结果将列入芬兰下次提交委员会的报告。经济衰退证明了北欧福利制度的重要性,它为公民提供了一个安全网,在就业情况困难期间维持社会的内在凝聚力。

7.国际上广泛重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特别是北京会议及其后续活动都有助于提高公众对芬兰这一问题的了解。政府在这方面采取了一些步骤,包括一个防止对妇女暴力行为的项目。在该项目下进行的一项广泛的调查发现,生活在长期关系中的妇女22%遭受过男性伙伴施加的暴力或暴力威胁,在整个人口中,40%的妇女遭受过男子施加的身体或性的暴力或暴威胁。第二次调查的结果表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给社会造成的直接代价——就保健、社会服务和法律开支而言——在1998年达到2.96亿芬兰马克,这种暴力的间接代价估计高达6.6亿芬兰马克,包括死亡和生产损失。该项目还调查移徙妇女遭受的暴力。芬兰学院从2000年到2003年还开展了10个项目,估计花费0.1亿芬兰马克,题为“权力、暴力和性别”。

8.限制行动令是对付家庭暴力以及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新办法之一。1999年和2000年分别发出大约1 000项和1 200项限制行动令,这明确表明需要这种命令以及警察和法院愿意采取必要措施予以采用。此外,根据1997年的《刑事诉讼法》,性犯罪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权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

9.政府已采取特别措施来处理贩运妇女和卖淫问题,包括一个防止卖淫的项目,并规定向18岁以下的人购买性服务行为是犯罪行为。此外,刑法的一项新条款规定应起诉在芬兰与虐待儿童有关的性犯罪,即芬兰公民在国外犯下这种罪地也应受到起诉。

10.已颂布一项《移民融入社会和接受寻求庇护者法令》,以满足人数日益增加的移民的需要。它协调移民机构采取的措施并加强它们在各级相互合作。

11.政府的主要目的之一,就促进两性平等而言,是创造条件使父母都能分享育儿假和护理假。2000年12月缔结的劳动市场组织间新的集体协议载有这方面的规定。

12.根据《北京行动纲要》,芬兰政府致力于对所有新的立法倡议进行性别影响评估,因为它认为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政策的主流对实现两性平等极为重要。必须利用现有办法来衡量平等情况,包括采用比较统计、指标和基准。芬兰政府计划延长已有13年的《平等法》,以便纠正其缺点并按照当前的挑战加以修订。

13.虽然芬兰自从批准《公约》以及制订旨在所有工作领域实现妇女平等的立法以来,已以得重大进展,但是,还需要作出很大努力,才能实现两性完全平等。在这方面,委员会的建议将帮助政府努力促进妇女的权利。

14.主席指出,因为发展中国家大多将北欧各国作为它们自己结束对妇女歧视的努力的模范,因此那里的事对世界各地妇女具有重要意义。她称赞芬兰是最先签署《任择议定书》及加以批准的国家之一。她希望芬兰采取措施加以宣传,以便促进《公约》的执行。她赞赏地注意到非政府组织参与编制报告,并希望芬兰继续同那些组织公开对话,那些组织在执行《公约》方面是重要的利益有关者,最后,她称赞政府打算举行新闻发布会,说明委员会的提议和一般建议。

15.Schöpp-Schilling女士感谢芬兰代表团回答一系列问题,并且称赞芬兰在实现妇女权利方面不断取得进步。她欢迎宪法修正案,因它将经济、社会和教育权利纳入其中,并且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了肯定行动。诚然,1990年代的衰退妨碍了实现平等的努力。她仍然关心平等计划,对于正在修改该计划感到高兴。在这方面,需要了解多少个私营机构、城市、大学回答了平等事务监督员的问卷。她的印象是芬兰未制订暂时性的特别措施,她想知道是否有任何计划打算将强制性的目标和指标列入该平等计划。需要建立一个较有力的监测机制,也应该考虑实行制裁。下次报告应列入详细的统计分析,说明平等计划对于已实施该计划的各部门有何影响。

16.还希望收到更多资料,特别是针对委员会的一般建议第24号以及新列入芬兰宪法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说明向劳动妇女分配资源和福利的情况。她乐见芬兰重新努力处理薪酬歧视问题,但是询问是否应进行进一步研究:她认为最好是采取具体行动来解决男子和妇女的工资差异。

17.她想知道,在父母双方都请育儿假的情况下由雇主分担费用的办法的现况如何;她认为该办法是解决歧视育龄妇女问题的极佳方法。她鼓励芬兰政府将该想法列入将来的政策措施。

18.Melander先生说,芬兰代表团分发了题为“1999年芬兰的妇女和男子”的小册子,这本小册子所载的一个图表表明,妇女担任教职的人数随着教育职位升高而减少;芬兰教授只有14%是妇女。有必要了解选择教授的方法和条件。显然,妇女的收入大约是男子的80%至85%。他也想知道女教授和女大使赚的薪金和福利是否同男教授和男大使一样,女议员占议员人数的37%,她们是否属于某个党派,哪个党派的男女代表比例较均衡。

19.他询问被拒绝的寻求庇护者的命运,是否在有些情况下,丈夫被拒绝,但其妻和其子女未被拒绝,或者相反。最后,他想知道政府是否打算翻译、出版和分发委员会的最后评论。

20.Açar女士指出,担任公职和教授的妇女人数较少,她敦促政府考虑采取暂时性的特殊措施,以恢复平衡。因为数字表明,担任教授的妇女人数下降,她想知道政府采取什么措施来处理该问题。虽然芬兰有理由对其杰出的妇女研究方案感到骄傲,但现在应将妇女问题纳入正规课程。她想知道在这方面有何进展。“根据邀请”的任命程序令人不安,应采取预防性措施来消除公共部门和各大学中的老同学关系网。

21.她找不到对问题单中关于根据芬兰法律对到海外进行性旅游的芬兰公民提出起诉的第27个问题所作的答案。

22.Ferrer女士说,在芬兰,男子和妇女的报酬差异是一个主要问题。多数妇女担任非全时职位和定期职位,她们还常常变换工作,这种做法限制了她们发展潜力,使她们处于较低薪级。政府应更加注意劳动力市场中的性别隔离以及其经济后果。专业的隔离显然从学校开始,在学校里男孩和女孩选择不同的科目和学习领域。有趣的是,一项研究显示40%以上的芬兰妇女认为其性别使她们在工作场所处于不利地位,一半的年轻妇女认为她们曾经遭到性骚扰。在芬兰,就这些事项开展公开辩论会大大促进遵守现行法律。

23.因为芬兰传播媒体的大部分专业人员是妇女,而且教书行业大部分由妇女组成,因此政府应考虑同那两个行业合作打击歧视现象。这是特别适时的,因为媒体形象和广告带有许多性别歧视的定型观念,并且根据性别拉生意。政府已表示在实现平等方面它只能发挥间接作用;她认为,虽然其他行动者可参与该进程,但这主要是政府的责任。

24.该报告提供了关于罗姆人和萨米人的大量资料,这两个少数民族的平等和发展权利受到芬兰宪法的保护。她想知道这两个少数民族的成员是否有人参加为消除对他们的歧视而成立的咨询委员会,委员会有多少成员是妇女。此外,还需要知道1998年关于罗姆人和萨米人的健康和就业情况的研究是否列有关于妇女的单独一章。她注意到没有关于罗姆人和萨米人妇女的健康、教育和就业情况或关于其参与社会情况的记录或数据库。有必要了解2000年执行的就业和训练方案的结果以及政府是否打算进一步推动该方案。

25.她也想知道在芬兰社会中是否存在歧视这些少数民族成员的严重行为,是否有促进这种歧视的组织存在,是否有禁止歧视的法律。根据《芬兰刑法典》如何处理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最后,需要知道芬兰是否是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土著工人就业书面合同管理》的第64号公约的缔约国以及是否有提高法官和警察对那些少数民族情况的认识的方案。

26.Hazelle女士要求芬兰代表团详细说明芬兰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情况,特别是执行的方式,是否有一个特定部门负责确保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政府方案和政策。

27.Gaspard女士对芬兰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的高质量以及对问题清单的答复表示注意。她对于芬兰政府和民间社会在法律上和事实上有力推动男女平等,芬兰宪法和立法的演进以及制订平等计划等倡议证明了这一点,她对此留下深刻的印象。

28.她还高兴地注意到政府努力在各大学发展性别研究,因为这在促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歧视妇女的起源和原因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应鼓励青年男子选修这类课程,因为男子的参与往往有助于克服这一学科处于边缘地位的现象。我们想了解是否就构成男子气概的因素开展过研究。

29.她高兴地获悉大批妇女担任决策职位,她说,虽然芬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国家在1906年给予妇女投票权,但是在1970年代出现女权运动之前,妇女在选任机构中任职的人数仍不足。她询问《平等法》规定的40%定额是否适用于选任机构和任命的机构,多少芬兰妇女是欧洲联盟区域委员会及其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成员。

30.她感到关注的是,兵役制对男子是强制性的,但对妇女是自愿的,只要这种不一致情况持续存在,军队就会继续成为助长性别定型观念的环境。关于这点,她说,政府应鼓励男子进入传统上妇女占大多数的行业,同时引导女孩在技术和科学界就业。

31.Mäkinen女士(芬兰)回答Schöpp-Schilling女士提出的问题说,将早先所修订关于基本权利的条款列入新宪法第2章,从而使那些条款具有宪法的效力,是十分重要的。芬兰最高法院最近在提交其审理的第一个宪法案件中裁定,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高于关于宗教自由的宪法规定,因此,福音路德教会在任命牧师方面必须应用该原则。

32.令人遗憾的是,虽然《平等法》明确规定,雇主雇用的工人若超过30人,每年必须制订平等计划,但未规定对没有这样做的雇主实施制裁,也未制定关于这种计划的最低标准。身为平等问题监察员,她能够利用媒介对雇主施加压力,使其遵守义务,但她也认为,必须加强该法令的有关规定,建立机制以监测平等计划的执行情况,并采取进一步措施消除男女间的工资差异。雇主组织提供了更多统计数据,因此也需要对报酬差距进行新的研究。虽然她能证实单身母亲在劳动力市场中很活跃,但她没有关于1990年代的衰退对于低收入家庭和有幼童家庭的影响的数据。

33.关于育儿假问题,她说,大部分已批准有关的欧洲联盟指示的国家都选择给每个家长多至三个月育儿假的权利。然而,芬兰政府规定,母亲和父亲应决定如何分享这六个月的假。经验显示,享受这种假的妇女人数比男子多,结果是在大部分情况下这种费用完全由母亲的雇主承担。政府决心建立一种制度争取比较均衡地分配这种费用。

34.她在回答Mlander先生提出的教育问题时说,大学可以“邀请”杰出学者担任教授而不必分开征聘这些职位,这种安排显然具有歧视性的作用。事实上,只有25%的教授是妇女。大学声称它们只是任命最有资格的个人的说法很难与事实一致,因为在芬兰实际获得大学学位的妇女超过男子。

35.在芬兰,“玻璃天花板”持续存在于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例如,政府各部门的雇员约75%是妇女,但担任决策职位的妇女很少,只有三位女部长。政府当前在制订措施以增加文职高级职位的妇女人数,至于议会中的妇女代表人数,绿党12个代表中的10个是妇女,保守党和社会民主党实际上已实现平等,而芬兰最大政党之一的中央党则只有几个女议员。

36.一如既往,委员会关于在芬兰实施《公约》的意见和评论将译成芬兰文和瑞典文,并且广为分发。政府同妇女非政府组织的密切合作将便利这项工作,因妇女非政府组织派代表出席平等委员会的会议。

37.在芬兰所有九所大学中,学生可以选性别研究,虽然该科目不一定是主修科目。性别研究的九个教授职位由教育部资助,为期五年,然后各大学必须自己筹措经费。一所大学已经这样做了。

38.女大使和女教授享有同男子对应人员一样的报酬。委员会注意到的工资差异是妇女年资较浅以及男子较易加班等因素造成的。为了消除私营部门的报酬差距,一些公司正在根据职位评估结果拟订较客观的工资结构。因此,若干部门中妇女的报酬已大幅度增加,但这个问题十分复杂,这个进程涉及雇主和工人代表,需要双方作出有力的承诺。

39.职业隔离现象始于学校,儿童是在学校遇到自己第一个榜样。政府根据《全国就业行动计划,正在采取纠正这种情况。这个问题不易处理,因为隔离被看成是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也被认为是有利于妇女的,因为妇女占大多数的行业向大批妇女提供良好的工作机会。

40.当前在进行关于第二次性别调查的访谈,在2002年初可得出结果。她也认为,媒体对妇女进行公平的报道会有助于公众改变态度。为此,政府同媒体密切合作,特别是同芬兰广播公司合作,执行无线电和电视进行对性别敏感的新闻广播的特别项目。一般说来,政府执行《公约》的责任反映在当前政府决心将把更多的性别平等问题纳入其方案内。

41.关于罗姆人和萨米人妇女的代表问题,在获得下次报告的进一步资料前,她能够说,在社会事务和卫生部之下设立的咨询委员会由一名罗姆人妇女担任主席,40%配额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该委员会。

42.政府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方案是一个部际方案,由社会事务和卫生部协调和管理。参与的六个部都制订了关于将性别观念纳入其活动的主流的工具、战略和具体项目——例如评估性别对劳动立法的影响。该方案的结果不久将在议会的新闻发布会上提出,也将公布在该部的因特网页上。

43.她没有关于男子对妇女研究关心程度的数据。为了进一步说明《平等法》下的配额规定,她告诉委员会,该规定在选任机构不是强制性的,但一些政党自愿任命人数相同的男女候选人参加选举。芬兰选举的直接投票制度导致妇女在最近的选举中取得极大成功。由于在地方选举后对市镇行政委员会实行配额规定,因此那些委员会的妇女代表人数上升到将近50%。该规定在国家一级的影响较小,由于认识到在较高决策层次妇女代表的重要性,因此正在努力纠正这种情况。

44.在芬兰常常有人对男子实行义务兵役制但对妇女实行自愿兵役制提出问题。《平等法》明确指出,对男子实行义务兵役制并不是基于性别的歧视现象。因此修订义务兵役制的问题应由议会决定,但目前该问题在其议程上并不占优先地位。关于鼓励年轻妇女在男子占大多数的行业寻找工作机会问题,她提及她早些时候提到旨在打破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隔离现象的三年训练项目。

45.Aalto女士(芬兰)指出,关于两国均定为犯罪行为问题,事实上,芬兰的书面答复在第25个问题下已回答了委员会的第27个问题。作为进一步解释,她说,在《刑法典》第20章关于性犯罪的规定的修正案——已在1999年1月生效——中,用钱向18岁以下的人购买性服务现在是应受惩处的犯罪行为,如果受害者是儿童,则取消两国均定为犯罪行为的规定。因此,根据芬兰立法可以起诉被怀疑在国外犯下这种罪行的芬兰公民,即使这种罪行在该外国不是应受惩处的。然而,因为这种案件难以提出证据,因此迄今为止仅对两个案件提出指控,尚未作出裁决。

46.关于种族主义和种族主义组织问题,她说,《刑法典》第11章第8节规定,民族煽动、包括种族煽动是犯罪行为,而《刑法典》第11章第9节规定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基于种族的歧视都是刑事犯罪。根据这些规定,政府已向议会提出一项提案,规定参加犯罪组织是应受惩处的行为。因此,在若干情况下,如果犯有民族歧视行为的组织被认为是犯罪组织,,则参加种族主义组织实际上是应受惩罚的行为。

47.Ellisaari先生(芬兰)对寻求庇护者问题作初步评论,他说,芬兰已批准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日内瓦公约,目前在该国约有18 000个寻求庇护者。他想不起有可能拆散寻求庇护者家庭的任何一个案例。

48.关于社会保障制度权力下放对社会的影响问题,他概述了《宪法》规定的各项社会权利。社会保障制度涵盖由大约450个市镇(而非中央政府)提供的津贴和各种各样的服务。在法律范围内,各市镇在决定提供社会福利的方式和范围方面拥有很大的回旋余地。在一些情况下,几个市镇联合提供服务或从其他市镇或私营部门或非政府组织购买服务。经费主要来自税收,并由政府补助金补充,目前后者约占24%。一项新的社会福利和保健规划制度中有一个涵盖2000年至2003年的四年行动方案,该制度确定了目标和指标,并载有对各市镇不具约束力的准则,各市镇负责实际执行这些准则。

49.性旅游这个高度敏感的问题是一个多层面的全球性问题,需要连同其他领域——诸如防止买卖和贩运妇女和儿童以及防止性的商业化—一一并处理。他提请注意内政部已开始执行项目STOP1,在芬兰答复的第23个问题下提及该项目,这份文件附录也说明了该项目。欧洲联盟已开展另一个项目STOP2,目的是继续执行已开始的工作,这两个项目的目的都是为了防止儿童卖淫、包括性旅游,研究这种现象的规模,以及在国家和国际各级的有关机构间发展合作和建立工作网。

下午1时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