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届会议

第631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4年1月13日,星期二,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贾尔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尼泊尔的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续)

下午3时0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尼泊尔的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 NPL/2-3)(续)

1.应主席邀请,尼泊尔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Mainali先生(尼泊尔)在答复有关妇女参与和平进程时证实,妇女在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3.关于委员会目前审议的报告,他说,报告尚未提交给尼泊尔议会,因为法律并不要求向议会提交报告。在谈到《任择议定书》时,他说,由于多项法律上的困难,该《议定书》尚未得到批准,但妇女、儿童和社会福利部目前正在就此展开磋商。

4.Pathak先生(尼泊尔)在谈到有关农村妇女的培训机会问题时说,国家、县和社区层面存在这样的机会。尼泊尔政府认为,应优先发展人力资源,培训是一项长期持续的活动。在这方面,尼泊尔政府已与公民社会和私营部门的代表合作,实施了目标明确的就业培训方案。遗憾的是,尽管他可以说大约有500名农村妇女已接受了国家行动计划框架内的卫生保健培训,但他无法提供关于这些方案实际受益者具体人数的任何数据。

5.关于农村妇女的受教育机会,他说,妇女、儿童和社会福利部与教育和体育部已经准备对整个教育部门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估。在向妇女提供教育服务方面,教育部门已暴露出诸多不足。例如,只有42%的妇女教育预算实际用在了目标受益者身上。尽管如此,尼泊尔政府与公民社会和国际发展界合作,已成功地实施了一系列农村发展方案,其中包括社区林业、饮用水和合作社。很多方案都由妇女领导。在尼泊尔的75个县中,每个县都设有一名官方的妇女发展官员,负责监督方案的执行工作以及作为两性平等问题协调人。

6.委员会对尼泊尔1999年发表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意见已列入性别问题培训手册,在尼泊尔得以传播。尽管没有正式制度负责监督这些意见的传播情况制度,但是,公民社会以及妇女、儿童和社会福利部的代表已经就此展开讨论。在编撰委员会正在审议的这份报告期间,尼泊尔政府与公民社会的相关专家进行了磋商。专家的参与非常令人鼓舞,同时也非常发人深省,而且在他看来,专家的参与极大提高了本报告的质量。

7.在谈到消除有害传统习俗和做法(deuki,女童祭神;badi,少女卖淫的种族习俗;以及jhuma,在某些社区,第二个女孩终生不嫁,作为jhuma在寺院中度过余生)的战略时,他指出,《尼泊尔宪法》禁止一切形式的剥削行为,这些习俗和做法均被《宪法》定为非法行为。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它们均可被视为反国家罪,政府有权起诉罪犯。但是,这个问题还具有社会和文化意义,因此,尼泊尔政府正在与许多非政府组织一起采取包括提高认识方案在内的行动,以便推动经济和社会赋权。

8.关于《公约任择议定书》,许多部门都正在讨论相关批准事宜,但很难向委员会提供一个时间框架。他强调说,批准这一文件为进一步有效执行《公约》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机遇。

9.在针对性别的暴力问题上,尼泊尔政府尚无进行研究的计划。但在许多非政府组织开展的多项调查的研究结果的基础上,尼泊尔政府在与公民社会协商后,已起草了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

10.最后,他说,妇女、儿童和社会福利部已在公务员内部开展了性别评估。因此,性别关切问题已纳入到所有的施政方案和行政改革过程。

11.Regmi先生(尼泊尔)在回答关于司法部门成员的人权培训问题时说,司法和议会事务部已为此建立了司法事务培训中心。此外,司法委员会还提供专项培训,而且政府计划建立一所司法学院来满足司法官员以及政府律师和私人律师的需求。司法和议会事务部还为议员开办培训课程,警察和军队为本部门人员提供执法培训。

12.在谈到歧视性立法问题时,他说,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尼泊尔已建立了一个高级别委员会,以查明尼泊尔法律中有哪些条款与《公约》不符。委员会已提交一份报告,详细阐明其研究结果,已起草了一份法律草案并提交给首相审议。依照国内立法修正程序,所有的法律草案在提交议会之前,均需得到司法和议会事务部以及大臣会议的批准。但是,由于尼泊尔目前没有议会,因此尚不清楚法律草案何时能够确定和颁布。

13. 关于《宪法》,他说《宪法》本身已经对修正程序做出了规定。修正或撤消《宪法》某项条款的法律草案可以提交给议会上院,也可提交给下院,并需要三分之二的议员同意才能通过。他补充说,在职能议会缺失的情况下,紧急《宪法》修正案可通过国王颁布法令的形式获得批准。

14.Thapa先生(尼泊尔)对委会员成员承认尼泊尔所面临的困难表示感谢。在回答Flinterman先生提出的有关国家人权委员会的问题时,他说,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咨询机构,向政府提供建议。尽管委员会无权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但它可以主动,调查被控侵犯人权的事件。他无法就人权委员会已开展的调查活动提供确切的数字,但一些案件已引起了委员会的注意。

15.尼泊尔有关国籍的法律不歧视妇女。尽管《宪法》不允许双重国籍,但它的确赋予了所有妇女尼泊尔国籍。如果一名妇女与一位外籍人士结婚,她的尼泊尔国籍不会自动丧失,这对夫妇的子女可以选择他们父母任意一方的国籍。除非能够找到父亲,非婚生子女自动获得尼泊尔国籍。

16.最后,鉴于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他说,如果国内法与尼泊尔签署的一份国际文件所规定的法律义务相冲突,应优先执行国际条款。

17.Pokhrel女士(尼泊尔)说,很遗憾,只有丈夫或父亲才可以将尼泊尔国籍传给配偶或子女。国家妇女委员会建议对《宪法》进行修正,提高《宪法》对性别问题的敏感认识,并将继续其在这方面的努力。尼泊尔政府还努力满足冲突地区的妇女的需求,其中大多是寡妇。妇女得到了培训,包括非传统领域的培训机会,妇女和她们的子女都可领取特别补偿;一些妇女正在接受军事培训,这在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在卫生保健领域,全国共有500名妇女正在接受妇女卫生保健方面的培训。

18.Gnancadja女士对缔约国解决对妇女歧视问题的强烈愿望表示欢迎,并指出尼泊尔已采取措施修改立法;她强调说,所有这些努力均应以彻底消除对妇女歧视为目标。但她关注的是,即使是在改革后,歧视性条款仍将继续存在,例如在妇女的财产权和婚姻状况等领域。她对于重婚和早婚行为的一再出现表示忧虑,她指出,虽然女孩可以在15岁结婚,但在她18岁之前她不能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且条件是没有孩子。

19.她想知道,在民法或刑法中是否已经存在或计划拟定有效的制裁措施来防止歧视性行为,以及在制定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方面是否已取得进展。另一项改革重点是规定女性申请人在出庭之前必须征得其父亲或丈夫的批准的要求以及禁止妇女在未经父亲(作为女儿)、丈夫(作为妻子)或其儿子(作为寡妇)允许的情况下处理家庭财产的条款。

20.GonzálezMartínez女士在谈到缔约国报告(CEDAW/C/NPL/2-3)第136至141段时说,尽管宪法规定保证了所有公民的平等并禁止性别歧视,但是公然侵犯妇女权利的许多情况依然存在,例如家庭暴力,她对此表示关注。家庭和婚姻中的陋习,如一夫多妻、重婚、重男轻女、歧视妇女等均可以解释为习俗或父权价值观的产物,但是如此明显地歧视妇女的行为不应被提升到价值观的高度。

21.缔约国必须表现出更加强烈的政治意愿来采取类似报告第142段提到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以履行《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通过提高男性和女性对妇女权力的认识,铲除种种陋习。而且,仅仅通过法律是不够的;有效的后续措施和执法是确保《公约》得到有效实施的必要条件。

22.Kwaku女士想知道消除重婚和一夫多妻制的努力,例如《国家法典》(第十一次修正案)法案中所包含的条款,及其他举措是否已经有效地减少或消除了那些陋习。

23.Regmi先生(尼泊尔)表示,尼泊尔政府已经确定了现行法律中的歧视性条款,并预备起草一项综合议案来解决这些问题。这份议案还在审议中,但尼泊尔政府正致力于全面解决歧视问题。议会和妇女组织可以在议案中加入新的条款,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也将补充到草案中。

24.Pokhrel女士(尼泊尔)在谈及重婚和一夫多妻制问题时指出,某些种族群体也实行一妻多夫制。她说,尽管一夫多妻制不合法,但仍存在许多一夫多妻现象。从法律意义上说,只能在第一任妻子连续十年内不能生育,身患重病,或者失明或残疾时,男性才能迎娶第二任妻子;但如果女性遇到这种情况,她们不享有同等的权利。关于婚姻财产处置问题,妇女尽管有权继承财产,但未经父亲(作为女儿)或儿子(作为寡妇)允许,妇女无权处理财产。

25.《土地法》(1964年)保证了女儿、儿媳和孙女可以获得租赁权,却没有把女儿纳入家庭定义(第17段),Saiga女士对此表示惊讶。因此,她想知道《国家法典》对于家庭的定义,以及女孩是否享有与男孩平等的权利(在包括医疗和教育在内的所有领域中)。她注意到本报告第19段提到的法院裁决,例如给予女儿以优于养子或继子的权利,但她仍想知道这些保护妇女权利的法院裁决是否得到有效地执行以及是否存在有效的后续措施。

26.在谈到《打击贩卖儿童及对儿童的商业色情剥削国家行动计划》(第32段)时,她对该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竟是创造收入和就业机会表示惊讶,并怀疑这是否暗示允许使用童工。她还询问,是否存在任何类似的防止贩卖和剥削妇女的计划。关于尼泊尔妇女与外国人生育的子女的国籍问题,她说,子女应该有权选择母亲的国籍,以此来确认妇女将她自己的国籍传给其子女的权利。

27.Shin女士对妇女需要得到丈夫或父亲的允许才能获得护照或更换护照表示关注,并想知道改变这一要求是否一定需要议会通过法案;如果不需要,政府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行政措施来纠正这一情况。她还敦促政府取消禁止尼泊尔妇女以帮佣工人的身份在海湾国家寻找就业机会的禁令。她对取消堕胎禁令表示欢迎,但她指出实际并不存在堕胎服务,并想知道是否仍有任何妇女因与堕胎有关的罪行被监禁。

28.Šimonovic女士说,《宪法》第9条规定,只有尼泊尔籍父亲或丈夫才能将尼泊尔国籍传给子女或配偶,这明显违反了《公约》第9(2)条,而且似乎也违背了关于性别平等的宪法保证。这一情况应尽快得到纠正。

29.Schöpp-Schilling女士说,尽管在立法和教育领域进行改革肯定是必要的,但妇女卫生保健问题还是必须得到解决。她指出,提供给城市和农村妇女的卫生保健服务存在差距,例如在计划生育、产前和产后护理及生育领域。她想知道,在尼泊尔政府实施《公约》的进程中,对于妇女卫生保健问题普遍拨发了哪些资源,将这一问题置于何种优先发展的地位。

30.Morvai女士说,只有男性有权将自己的国籍传给配偶或子女的事实,便是歧视妇女的明显例子。尼泊尔妇女不能同外国人结婚,因此不能将尼泊尔国籍传给她的丈夫,也是影响妇女自由择偶权利的一项因素。这一情况是歧视性的,显然违背了《公约》第2、第9(2)和第16条,应立即予以纠正。

31.Melander先生提请注意他先前提到的有关难民妇女情况的问题。

32.Achmad女士问,当前的发展计划在何种程度上维持了就业、卫生和教育之间的平衡。这三者是提高妇女地位的关键。

33.她还很想了解,是否对司法和执法机构成员专门进行了有关性别平等的培训。她认为,为这些人员提供的培训课程中包括国家条约义务的内容,是很重要的。

34.为了澄清歧视的含义,她建议,应根据《公约》定义的术语用法,单独起草一份法律。

35.Gnancadja女士问,是否有法律规定在离婚或分居的情况下,男性有义务赡养子女。

36.她要求澄清曾经提到的综合修正法的含义和执行这些修正案的程序。

37.Khan女士指出,堕胎已经实现合法化,她询问,是否还有妇女因与堕胎有关的罪行被关押,如果有,已经采取什么措施来释放她们。

38.Belmihoub-Zerdani女士说,她想知道是否可以通过有关当局以法令的形式来执行法律,这是国家议会被解散时的常见做法。如果可以,她认为,一个文件就可以包含所有的立法,从而为解决违反《公约》问题提供了可能。

39.她还询问,尼泊尔是否从发达国家提供的资源中获得了足够的收益,以解决其发展问题,发展问题是歧视问题的根源。

40.Regmi先生(尼泊尔)说,不同的法律条款对于家庭的定义会有所不同。关于租赁权,他说,根据现行《土地法》规定的单一所有权概念,租赁权不管对男性还是女性都不是问题。

41.在回答关于堕胎的问题时,他说尼泊尔政府已批准了安全堕胎的操作程序。没有妇女因与堕胎有关的罪行在监狱服刑。但有人因杀婴罪而被监禁。

42.在护照程序问题上,他说,政府将制定修正案,因此,与《公约》不符的法律条款将会在适当时限内得到处理。

43.尼泊尔以血统关系决定国籍,而且在一般情况下,不能通过婚姻而丧失或获得尼泊尔国籍。但同尼泊尔男子结婚的外国妇女可以根据其婚姻状况而取得尼泊尔国籍。至于难民,他向委员会保证,男性和女性均被平等地赋予难民身份。

44.Pathak先生(尼泊尔)说,由于几项原因,禁止妇女在海湾国家从事家政工作的禁令尚未解除。尼泊尔政府考虑的一项主要问题是建立劳工办公室和外交代表机构的必要性,以便为移徙工人提供充足的支持。尼泊尔正在为妇女开展技能培训和概况介绍方案。此外,尼泊尔已与接收国缔结了双边协议,而且目前正在起草有关境外就业的法案,为在国外工作的妇女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和支持。

45.Dhakal先生(尼泊尔)说,他不知道妇女必须在得到丈夫的同意后才能申请护照的情况,但他愿意对这项指控进行调查。

46.主席对尼泊尔代表团就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所做的口头陈述及其对所提出的问题表现出的开诚布公的态度表示感谢。她说,委员会对尼泊尔大臣和专家能够列席会议深感满意。

47.委员会希望尼泊尔能进一步采取行动,支持妇女权利和人权问题。她敦促尼泊尔政府采取相关措施,确保在没有议会的情况下,这些问题不致被忽视。她希望,尼泊尔作为一个毫无保留地批准了《公约》的国家,能继续修正歧视性法律条款。在这方面,应特别关注有关国籍的法律,因为这些法律没有赋予女性与男性同等的权利,特别是在将国籍传给子女方面。同样,还需要对维护有害传统的法律采取行动,并有效执行关于缔约国义务的现有法律。

48.委员会高兴地看到,尼泊尔政府非常重视《公约》并已建立相关机构来提高妇女权利。尼泊尔政府应努力确保这些机构能获得正常运作所需的充足的财政、人力以及权力。

49.妇女参与政治决策过程的问题已引起关注,在这方面,她强调了妇女在维持和平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性别平等、卫生和文化观念等其他问题也是委员会关注的问题。最后,她表示希望目前正在进行的关于批准《任择议定书》的协商能够早日变成相关行动。

50.Yadav女士(尼泊尔)代表尼泊尔政府发言,对委员会给予代表团陈述定期报告的机会表示感谢,并对参与这一过程的非政府组织谨表谢意。

51.尼泊尔代表团已尽其所能传达了政府对提高妇女权利的重视,并已记录下委员会所做的评论和提出的建议。尼泊尔认识到,完全、有效地执行《公约》规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政治意愿和在各个层面开展对话。她向委员会重申了尼泊尔政府对于实现妇女解放和妇女充分享有人权的承诺。

下午4时50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