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塞拉利昂第六次定期报告有关的问题清单*

宪法、立法和制度框架

1.报告(CEDAW/C/SLE/6)序言指出,“灰色领域……还在加剧对妇女的歧视问题”,并提到“关键在于必须删除本国《宪法》第27(4)(d)条”。如委员会之前结论意见(CEDAW/C/SLE/CO/5)第13段所建议的,请向委员会说明,自2008年以来,即宪法审查委员会向总统提交完全废除《宪法》第27(4)(d)条的建议报告之后,缔约国所采取的具体行动。由于第27条只能通过全民投票来修正,请描述缔约国为全面落实宪法审查委员会的建议而计划采取的步骤。是否有组织全民投票的时限?请向委员会说明国家性别平等委员会法案(第16段) 以及《刑事诉讼法》草案的现状。另外,请说明计划对《习俗婚姻和离婚登记法》和《儿童权利法》进行修订的内容和现状。请提供有关2008年11月25日为落实三部性别法启动的《国家战略展开计划》的最新信息,包括面临的挑战,并说明是否建立了用以认定主要成果的监测机制。

司法救助

2.请提供有关2008-2010年《司法部门改革战略》成果的信息,特别说明为帮助女性有效获得司法救助而采取的措施,尤其是针对无识读能力的妇女和农村妇女等弱势女性群体的措施,包括旨在提高认识的宣传活动和外联活动。鉴于缔约国司法体系中的地方法院在酋长领地执行习惯法,请说明,除了向地区法院上诉的权利之外,有否采取其他措施,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女性在司法实践中不受歧视。在这方面,缔约国是否在地方法院开展了能力建设活动、培训新法和提高对女性权利的认识?此外,鉴于现有的针对妇女的法律援助服务主要通过民间组织提供,请说明有否采取措施,根据《法律援助法》建立法律援助体系。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3.鉴于社会福利、性别和儿童事务部性别平等事务局长期以来人员配置不足,缺乏预算,请提供有关该司和其新设立的统计股以及各区域性别平等主管干事(第33段)的人力和财力配备的最新信息。请详细说明性别平等事务局与其他相关部委及本系统地方机构协调的能力,尤其是涉及有效执行2010-2013年《国家性别平等战略计划》的情况。报告提到,2000年制定的性别平等主流化和提高妇女地位的双子政策并未得到审查,请详细阐述在确保性别平等主流化方面采取的措施(第38段),并说明是否建立了落实《国家性别平等战略计划》的监测机制,如何确保对其进行评估。

暂行特别措施

4.请向委员会提供有关尚待通过的《平权行动法案》的最新情况,并说明对于通过此法案的重视程度,特别是考虑到现任总统在2011年3月8日的公开声明中,支持在各级政府中实施女性代表达到30%的最低配额。请说明是否计划采取其他暂行特别措施,以加快实现《公约》所列其他领域中的两性实际平等,包括教育和就业,并解决农村妇女、难民妇女、残疾妇女、丧偶妇女以及受战争影响的妇女等不同弱势女性群体所面临的多重歧视问题。另外,请说明缔约国是否采取了相关措施,按照委员会之前结论意见(CEDAW/C/SLE/CO/5第19段)的建议,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为使用暂行特别措施制定法律依据。

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

5.如委员会之前结论意见(CEDAW/C/SLE/CO/5第21段)所建议的,请提供信息,说明缔约国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与传统和社区领袖以及妇女组织协作,以改变导致家庭、社区和社会中男女角色定型的公众态度和社会文化习俗。

6.请提供信息,说明执行现行《儿童权利法》有关禁止和惩处早婚与强迫婚姻条款的情况,并描述为确保拒绝登记此类婚姻而采取的措施。此外,如缔约国所承认(第43段),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习俗在缔约国依旧普遍存在,尽管部分酋长领地已在当地立法禁止;但委员会注意到,《儿童权利法》并没有明确禁止该习俗的条款(第48段)。请说明缔约国是否打算按照委员会之前结论意见(CEDAW/C/SLE/CO/5,第23段)所建议的,修订《儿童权利法》,以在该法中纳入这方面的具体禁止条款。另外,请详细阐述报告第48段所提到的最高酋长与首倡者(“索维”)之间签署的谅解备忘录,并提供相关信息,说明与首倡者开展的全国性磋商的结果、建立“索维”理事会的进展以及与理事会共同规划破除切割女性生殖器习俗的具体行动。除了对传统领导人和首倡者(第47段)开展提高认识的活动之外,请说明为了消除这一现象采取了哪些教育措施,开展了哪些提高认识的活动。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7.根据委员会已有的信息,缔约国最近通过了《性犯罪法案》。请说明是否已建立相关机制,以确保有效执行与以下内容相关的新条款:保护受害人和证人;受害人免费获得医治和就诊报告的权利;受害人在刑事诉讼期间获得补偿的权利。请向委员会说明《国家防止性别暴力行动计划》的情况,并说明计划中是否纳入了支持落实新立法的措施,包括能力建设以及就立法内容向所有相关专业人士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如警察、律师、司法人员、卫生和社会工作者以及普通大众。请提供详尽的最新数据,说明各个家庭支助股汇报和调查的案件数量,以及最终定罪的案件数量。另外,请提供信息,说明只受理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案件的特别星期六法庭的职能、运作和活动。

8.请提供最新信息,说明按照《家庭暴力法》签发的保护令的数量。关于《家庭暴力法》第20条有关庭外和解的规定,请说明,在案件转介的情况下,女性可诉诸哪些“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并说明转介至此类机制的案件数量。请详细说明塞拉利昂律师协会设立的旨在调查和起诉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案件的起诉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中心开展的活动(第73段)。请向委员会说明国家关于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儿童受害者/幸存者的转介规范的运作情况,并说明第56段所提到的转介路径是否已经完成。

冲突后局势中的妇女

9.请提供最新信息,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以落实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有关战争中妇女和女童受害者全面康复和重返社会的建议。2008年制定的赔偿方案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了女性受害者的社会经济需求?方案是否可持续?是否符合经济形势?缔约国是否设立了支持赔偿性暴力受害者的赔偿基金?请提供信息,说明缔约国在确保女性受害者获得医疗服务和心理咨询方面采取的具体措施,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另外,请提供信息,说明缔约国采取了何种措施,以解决受害者蒙受羞耻的问题。在性暴力发生之后,因丈夫和社区的唾弃,耻辱感常常使受害者再次成为牺牲品,并给她带来第二波伤害。

10.报告提到国家行动计划(第65段),以全面落实安理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其中包括安理会第1820(2008)号决议的内容。请描述在促进妇女参加所有建设和平与重建工作方面采取的具体措施,并说明是否为落实行动计划拨付了足够的预算资金。请提供信息,说明缔约国是否正在收集和发布关于落实安理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基线数据,包括性别暴力的数据和妇女参与建设和平与重建工作的数据。此外,请说明妇女组织是否参加了安保部门改革的进程。

贩运妇女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11.请说明缔约国是否如委员会之前的结论意见(CEDAW/C/SLE/CO/5,第29段)所建议的,制定了确认受害人的程序,并根据现行立法框架建立了调查、起诉和惩罚贩运者的机制。此外,请向委员会说明此类罪行的报案、调查、起诉、定罪数量以及对犯罪者的惩罚。请说明缔约国是否采取了措施,就《禁止贩运人口法》向司法和执法人员提供了培训,是否计划制定全面的国家战略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请描述打击贩运人口国家工作队(第89段)和反贩运学校社团(第93段)所开展的具体活动。

12.鉴于妇女和女童卖淫的现象在缔约国非常普遍,特别是在战争中的女性受害者中间,请说明采取了何种措施,为妇女提供替代卖淫的受教育机会和经济出路,并为希望脱离卖淫的妇女和女童制定退出和康复方案,同时打击嫖娼需求。

女性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

13.请提供按性别分列的最新数据,说明议会和政府其他部门中女性的数量和比例、地方理事会中女性市长/主席和理事的数量,以及在街道委员会中任职和担任最高酋长的女性的数量。此外,请提供女性参与公务员队伍的最新数据,包括女性参与决策层、司法机关以及外交部门的数据。鉴于《酋长法》中规定,“如果传统习俗有明确规定”,妇女就有资格成为最高酋长,请说明采取了何种措施或计划采取何种措施,以增加竞选最高酋长职位的女性候选人的数量,特别是在习惯上依然禁止女性担任此类职务的地方。请说明缔约国是否为现在以及未来的女性领导人制定了领导技能培训方案。

国籍

14.请说明缔约国是否有意采取措施废除《公民身份法》中剩余的歧视性条款。《公民身份法》于2006年修正。根据该法:在缔约国境外生育的女性,只有在子女未获得其他国籍的情况下才能够将其国籍传给子女;女性不能将国籍传给其外籍配偶;不是“非洲黑人血统”的儿童不能通过出生地原则或申请入籍的方式获得居民身份。此外,请描述缔约国在改善出生登记方面采取的具体措施,尤其是在女性依靠传统助产士生育的农村地区。

教育

15.请提供最新的按性别分列的详细数据,说明各级教育的入学比例,包括非正规教育以及技术和职业教育。请提供有关支持女童教育政策(第137段)和塞拉利昂性别平等与教育网(第138段)实施状况的最新信息。鉴于文盲率很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成年妇女当中,请向委员会说明所作的努力,以帮助女童留在学校,并鼓励她们完成教育。此外,请提供信息,说明已采取或计划采取的措施,以降低女童的高辍学率,包括早婚和怀孕情况下的辍学,并解决女童在校期间遭受暴力和体罚的问题。

就业

16.请说明《就业法草案》的最新情况,并说明《草案》是否纳入了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原则,是否对工作场合的性骚扰作了定义并予以禁止。请说明全国劳动力普查的开展和相应政策的制定(报告第146段)是否取得了进展。如委员会之前结论意见(CEDAW/C/SLE/CO/5,第33段)所建议的,请提供信息,说明向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女性提供或计划提供的保护以及她们可利用的法律、社会和其他服务的种类,并说明采取了何种措施,以确保她们能融入正规劳动力队伍。此外,请说明是否建立了劳动监察制度,监察采矿业和农业部门的妇女和女童、女性小商贩以及家庭雇工的工作环境,以避免劳动剥削。

卫生保健

17.请向委员会说明实施2010-2015年《卫生部门战略计划》的进展,尤其是在以下方面采取的措施: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改善女性获得产前和产后保健服务的机会;增加经过训练的医疗保健人员的数量;解决妇科瘘流行的问题;提高妇女和女童对性健康和权利以及生育健康和权利的认识;增加避孕药具和计划生育信息的使用和供应,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此外,请说明制定了何种措施,以应对自2010年宣布向所有妊娠和授乳妇女以及5岁以下儿童免费提供服务(第172段)以来不断增长的就诊需求。另外,鉴于报告第178段所述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问题,请说明缔约国是否采取了措施,以解决艾滋病毒/艾滋病受害者女性化的问题,减少女性感染此病的风险,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女性经济赋权

18.报告指出,针对非正规经济部门妇女的经济和社会服务非常有限(第179段)。请提供信息,说明缔约国作出的具体努力,以帮助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大量妇女建立可持续企业,如女性小商贩。请提供信息,说明国家小额信贷政策在多大程度上改善了非正规经济部门女性的弱势状况。这些女性大部分都只能依赖非正规的储蓄计划。另外,请向委员会说明为确保数据收集、提供有担保的储蓄和贷款计划(第187段),建立国家协调与监督框架的进展情况。

农村妇女

19.请向委员会说明有关土地政策草案的情况,阐明草案中与农村妇女获得并管理土地相关的内容,并说明通过此草案的时间期限。请提供信息,说明缔约国为改善农村妇女和女童状况而实施的战略或方案,包括帮助女性获得保健服务、教育、就业机会、信贷以及参与决策的措施。此外,请提供信息,说明第二个减贫战略在促进农村妇女融入社会、帮助其改善卫生状况、获得住房、水资源、电力和利用交通以及通信设施方面的影响,并说明是否开展了或在正在制定的第三个战略中计划开展相关教育方案,包括实用识字能力、企业发展、技能培训和小额信贷,以促进减贫。

婚姻和家庭关系

20.请向委员会说明自2005年以来一直未获通过的《婚姻诉讼法》(第240段)的现状及内容,包括离婚或分居情况下子女的监护权和对配偶和子女的经济支持义务,并说明通过此法的时间期限。另外,请说明地方理事会的相关官员是否接受了有关《习俗法婚姻和离婚登记法》与《遗产继承法》的系统培训,特别是农村地区的相关官员。此外,请说明在《习俗婚姻登记法》生效之前缔结的一夫多妻制婚姻的地位。请描述为确保严格实施《遗产继承法》所采取的措施。另外,由于此《继承法》不适用习惯法规定的家庭财产、酋长财产或共同财产(第1条第(3)款),请说明,在财产受习惯法管辖的农村地区,缔约国正如何解决依旧不让妇女继承或拥有财产和土地的普遍习惯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