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会议

第653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4年7月9日,星期五,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贾尔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孟加拉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

上午10时0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孟加拉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BGD/5、CEDAW/PSWG/2004/II/CRP.1/Add.1和CRP.2)

1.应主席邀请,孟加拉国代表团在委员会席位就座。

2.ZahanHaque女士(孟加拉国)在介绍她的国家的第五次定期报告时说,过去三年内妇女从政府向社会部门的拨款中得到了很大的好处。政府向妇女和儿童事务部的拨款增加了五倍以上。孟加拉国作为第一批批准《公约》的国家之一和头十个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国家,她接受提出的对公约第20条第1款关于延长委员会会期的修正意见。

3.在孟加拉国,初等教育是强制性的,对女童的教育直至12年级都免费;女童可以领取定期津贴和奖学金。因此,在小学招生中男女生是平等的,辍学率下降了。根据孟加拉国发展论坛举办期间发表的世界银行2004年5月的报告,年龄在11-15岁之间的73%的女童和年龄在6-10岁之间的80%的女童已分别进入中学和小学。报告继续指出,在发展中世界,孟加拉国是小学入学率最高的国家之一,包括贫困儿童的入学。

4.2003-2006年卫生和人口部门计划要集中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卫生需求。根据这项计划,可在社区和流动诊所对农村妇女提供产妇保健服务。该计划的主要护理服务提供基本的和紧急的分娩护理和产前和产后护理,特别注意安全分娩、减少不安全堕胎和更多地利用医院避孕服务,特别是在Upazila综合护理中心和工会家庭福利中心。产妇死亡率从1986年的每1 000活产死亡6.4人下降到2001年每1 000活产死亡3.8人。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过去20年中婴儿死亡率减少了一半,两岁以下儿童的免疫接种率高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

5.尽管孟加拉国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流行率还很低,但政府已采取了一些预防措施,包括建立国家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委员会、安全输血计划和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方案。通过传播媒体、群众集会和社区宣传计划开展提高公众认识的运动。关于计划生育,她说,计划生育在孟加拉国是一项日益发展的社会运动。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人口出生率以前所未有的速度下降,目前为每年1.5%,大大低于印度和巴基斯坦。根据相同报告,过去20年中每个妇女的总生育率从6.3个减少到3.3个。每位妇女理想的生育数量平均为2.3个。

6.创新的家庭发展理念如由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共同提供的小额贷款在使妇女融入经济生活和减少贫困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功。为工作妇女提供的其他支助服务包括儿童日托中心和工作妇女招待所。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有1 200万妇女从总额为12亿美元的小额贷款中获益,而还贷率达90%以上。

7.过去14年中,妇女曾担任过反对党的总理和领袖。宪法修正案将国家议会中给妇女的保留席位从30个增加到45个,主要的反对党已准备为妇女按规定比例保留席位。在直接选举中妇女也可以以候选人的身份竞选普通席位。2003年,大约有12 069名妇女当选填补了地方政府在工会的保留席位的空缺;大约有100名妇女当选去填补普通席位的空缺,有22位妇女被选为主席。由女议员任主席的社会安全委员会已在工会一级建立起来,负责调查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和压迫事宜。

8.根据2003年GramSarker法,女议员均被指定为各个GramSarker,即地方工会Parishad相关机构的顾问。孟加拉国内阁想通过政策领导和倡导性别平等方案和性别主流化能力建设方案确保整个孟加拉国社会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目标是使各培训机构的所有专业小组敏感地注意到制定对不同性别有不同应对措施的政策和消除性别差异的重要性。

9.最近通过的反对对妇女使用暴力的法律包括《2000年防止压迫妇女和儿童法》(2003年作了修正)、《2000年酸控制法》和《2002年酸犯罪控制法》。通过“一站式危机中心”加强了对女性受害者的法律、医疗和其他方面的援助。2002年通过了《从速审判法庭法》,促进了刑法的审判并起到威慑作用。2003年8月至2004年6月,有215人被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其他86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对与嫁妆有关的案件,以及对泼酸、暴力、强奸、谋杀、贩卖和绑架妇女儿童等都提出了法律诉讼。2003年3月,国际妇女节期间,卡莉达·齐亚总理同民间社会、非政府组织和发展伙伴合作,发起了一次全国范围的长征计划,谴责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齐亚总理还号召民间团体解决与嫁妆有关的暴力行为。

10.遗憾的是,贩卖妇女和儿童在孟加拉国依然存在。2000年1月至2004年4月间,在孟加拉国总共有708名妇女和儿童被贩卖。2002年孟加拉国签署和批准了《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南盟)关于防止和打击贩运妇女儿童从事卖淫公约》。其“反对贩卖妇女和儿童框架报告:孟加拉国的前景”是一个采用多元化和部际间方式打击贩卖活动的行动纲领。

11.妇女和儿童国务部执行了由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资助的计划,打击贩卖主要为18岁以下的女童作童工和进行性剥削的行为。目前它已成为劳工组织关于“消除童工现象国际方案(IPEC)”和被称为“打击贩卖儿童作童工和进行性剥削计划II(TICSA)”的焦点。另外,内务部通过由18人组成的部际委员会定期监督贩卖人口案例的处理情况和对这种现象进行打击的情况。

12.孟加拉国政府鼓励妇女参与国家各个领域的生活,包括决策在内。在公务员中,为妇女保留了10%的初级职位。根据总统的限额,妇女也可以直接被任命到决策岗位工作。鼓励妇女进入非传统的职业,如部队和执法机构。有大约1092名警察和警官,有76名妇女在陆军服役,35名在空军,20名在海军。大约有7500名妇女被雇用于文职部门,25名妇女雇用于外交部门。

13.孟加拉国政府与各个发展伙伴密切合作,以确保妇女的进步,其中包括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口基金(人口基金),世界粮食计划署(粮食计划署)以及美国、日本、挪威和加拿大的发展合作机构。政府对他们的援助深表感谢。孟加拉国内阁尽最大努力保证取消对公约第2条和第16条第1(C)款的保留。

14.最后,尽管孟加拉国未对《公约》第9条做出保留,但与外国公民结婚的孟加拉国妇女不能将其国籍改为其丈夫和孩子的国籍。政府部门将这个问题提请以总理为首的全国妇女发展理事会注意,目前正在积极游说,争取对《公民法》的有关部分进行修改。

15.Chowdhury先生(孟加拉国)说,妇女已从过去30年孟加拉国所取得的重大经济和社会进步中得到了好处。除本《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外,孟加拉国也是多个与妇女有关的国际文书的缔约国,其中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妇女政治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的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孟加拉国也是《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对此已颁布了实施的立法。孟加拉国总理在关于儿童问题的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上发挥了领导作用。孟加拉国是大会取得成果的促进者,在起草最后文件强调女童权利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16.在第三委员会和妇女地位委员会,孟加拉国发起了有关妇女进步的所有决议。在妇女地位委员会三月的届会上,孟加拉国是题为“将性别观点纳入联合国系统各项政策和计划的主流”的决议的主要发起国之一,说明发展中国家也像发达国家一样对性别主流观点非常关心。孟加拉国与具有历史意义的关于妇女、和平和安全的安理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通过有着密切的关系。孟加拉国派遣了一支最大的维和部队,在推进决议目标和目的的实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7.孟加拉国确信社会的变革应来自于内部,它依靠自己的智力资源,利用自己古老而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形成了自己的创新思想,如小型信贷和非正规教育。它相信发展是全面的,是由大的中产阶级、多元民主机构和充满活力的文明社会促成的。有20000多个非政府组织(包括一些世界上最大的组织,如Grameen和BRAC),孟加拉国是世界上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的典范。派到委员会来的代表团就包括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它欢迎包含在给委员会的非正式报告中的非政府组织的贡献。

18.主席对缔约国接受对《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延长委员会届会的会期并允诺在撤消其保留意见方面取得进展表示欢迎。

19.FerrerGómez女士说,提请注意缔约国对问题表中第21个问题(CEDAW/PSWG/II/2004/CRP.2,第14页)的回答,她问政府如何评价酸袭击妇女的趋势。大多数消息来源似乎都同意尽管通过了解决这个问题的法律,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仍在上升。她将感谢进一步澄清送交法院的暴力案件的数字与实际处理的数字之间的出入(2003年前10个月314起案件中只处理了159起),“处理了”是否意味着法庭的裁决或判决已经正式宣布。她询问提交家庭法院可选择机制的通过调介和仲裁解决涉及妇女争端的问题有哪些类型。她不晓得这些问题是否包括对妇女的暴力案件,缔约国是否反映了自己在运用这种机制方面的经验,这种机制是否真正有利于妇女?

20.Manalo女士指出,执行保护妇女权利的专门立法相对薄弱,特别是在关于劳动、贩卖妇女和酸袭击方面,关于家庭暴力、丈夫对妻子的强奸以及工作场所和上下班途中的性虐待和性骚扰缺少具体的立法。她表示希望能很快进行改革,以修改孟加拉国法律中的歧视性条款,特别是《公民法》,她强调需要有一个一致的《家庭法》保护孟加拉国全体妇女的权利,需要进行法律改革,使妇女能够通过直接选举坐上议会的席位上,还需要立法为工作妇女实行产假制度。《防止压制妇女和儿童法》应作修改,以确保妇女和女童只有在取得她们的同意后才放在安全的监护地点。《2003年出生和死亡登记法》的目的是确保《限制童婚法》更有效地得到执行,该法尚有待制定。政府采取了哪些步骤调查和起诉伊斯兰教宗教领袖的裁决?这可能会对法律规定和法院至高无上的权威提出挑战。

21.政府应对现有的国内法律进行全面评估,以确保与《公约》的一致性。目前,法院还没有直接适用《公约》的条款。为了更有效地执行法律,执行部门和司法部门应该有明确分工。最后,她对缔约国取消对《公约》的保留意见正在内阁进行“积极审议”的消息表示欢迎。她希望“积极审议”意味着会较早而不是较晚做出决定。

22.Schöpp-Schilling女士敦促缔约国建立取消其根据《公约》第2条持保留意见的时间表。她也想知道是什么障碍阻止缔约国取消保留,因此她提出必须对取消的依据做出更明确的界定。委员会欢迎在对伊玛目进行性别培训的过程中介绍《家庭法》的问题,但它想知道其他宗教教派是否也是这样。关于《任择议定书》问题,她指出孟加拉国利用选择权决定退出调查程序,她希望知道原因是什么。《任择议定书》是一个很有力度的文书,因此她敦促缔约国重新考虑其立场。

23.González女士说,缔约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与问题表的应答之间有些地方相矛盾。一方面,他们说已经采取了很多政治措施,以加强对妇女的保护,而另一方面,他们又指出在相关立法方面并没有变化。与此同时,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仍很猖獗,她希望知道推迟将此类施暴者绳之以法的原因。另外,令人失望的是缔约国未提供有关此类案件的具体资料。总的来说,应该加强对妇女的保护措施;对妇女犯罪的犯罪人应受到制裁;应使妇女更了解她们的权利。

24.Melander先生指出,《公约》不能作为国内法律使用,由缔约国提供的关于歧视的定义与《公约》的定义有冲突。为了解决这一冲突,缔约国可以选择制定一项新的法律,完全照搬《公约》的条款,从而使《公约》成为国内法律的组成部分。

25.Šimonović女士指出尽管《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已得到批准,但对第2条和16.1(C)条的保留有效地表明《任择议定书》就《公约》中提供的某些权利来说是不适用的。因此,委员会希望知道《任择议定书》是如何在孟加拉国起作用的以及妇女是如何行使权利提出控告的。代表团指出,政府正在逐步采取步骤落实根据《宪法》对男子和妇女保障的权利。她想知道为什么会是这种情况,因为这些权利是应当赋予的,不是逐步的,而是要立即赋予的。最后,她同委员会的同事们一起敦促缔约国加速审议取消对《公约》第2条和16.1(C)条的保留的程序,因为这些条款中保障的权利是至关重要的,缔约国的保留会导致法律上的不一致。

26.MahmudaIslam女士(孟加拉国)在回答委员会成员的问题时,她说很难确定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否真的增加了,因为报告案例增加的部分原因是由于社会对这个问题的总体认识有所提高。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她指出引进相关法律的学术界和非政府组织最近施加了很大的压力,而且政府计划在这个方面采取步骤。第三,在孟加拉国,丈夫强奸妻子是个忌讳的问题,因此它不是以社会问题出现的。但是,某些组织最近开始提出这个问题,如果有必要,政府将采取适当步骤。

27.Huda女士(孟加拉国)说,关于家庭暴力事件报道的增加,其部分原因与政府在提高人们的认识和鼓励妇女站出来揭发方面所作的努力有关。有更多的非政府组织也像政府一样对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关于可供选择的纠纷处理办法(ADR),她说,对妇女使用暴力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因此不能属于那个范畴,而应属于家庭纠纷的范畴内。泼酸事件的数量有所减少。但是,由于相应的处罚是死罪,法律过程尚需时日,特别是当案件到达上诉法院时更需要时间。同时,缺少证据往往会导致无罪释放的结果。《取缔对妇女和儿童暴力法》明确地指出丈夫强奸16岁以下的妻子被认为是强奸。尽管根据现有的《刑法典》很难把这一概念引伸到包括年龄大些的妇女,但是目前人权律师、妇女团体和政府正在为此而做出努力。

28.关于贩卖妇女和儿童的问题,根据法律可以给予严厉处罚,但它是个非常难于解决的问题,因为它是一种全球现象,特别是因为孟加拉国的边界漏洞较大。但是,法律是严厉的,政府、执法机构和非政府组织正在努力提高人们对随之而产生的危险和潜在影响的认识。关于缺少一部统一的《家庭法》,她说存在一些障碍,因为《宪法》第41条规定有信奉和传播某种宗教的权利。但是,政府正在调查这一问题。对于容易受到伤害的暴力受害者的安全监护问题已经提到了法院的面前。尽管法律未对这种监护做出具体规定,但它是通过法院解释而逐步形成的一种习惯做法。最后,她指出,根据孟加拉国的法律,伊斯兰教宗教领袖的裁决是非法的,如果涉及到伤害,可能会判处死刑。

29.JahrulIslam先生(孟加拉国)说,孟加拉国政府对于被贩卖的妇女和儿童受害者以及遭遇酸袭击的妇女受害者的困境是非常敏感的。政府建立了高级委员会研究这些犯罪,新任命的警方检察长将负责监察和向高级委员会报告所有此类案件,以便及时提起公诉。泼酸、强奸和贩卖妇女和儿童被视同谋杀,孟加拉国社会各阶层憎恶对妇女和儿童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希望三个委员会的组成将加速对此类犯罪的诉讼,并使受害者及时得到补偿。

30.Ali女士(孟加拉国)说,如果不与文明社会互动,政府很难与贩卖妇女和儿童的行为作斗争。一个积极合作的实例是联合危机处理中心。这个机构是由妇女和儿童国务部赞助建立的,可以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包括医疗、心理社会学培训和法律援助。政府采取了许多主动行动解决贩卖妇女和儿童的问题,但这个问题很难解决。

31.FerdousAraBegum女士(孟加拉国)指出,孟加拉国政府执行了一项对暴力行为零宽容的政策。建立了38个特别法庭处理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案件,并增加了家庭法院法官的人数,以加速司法程序的进程。已采取各种步骤,对妇女和全社会进行关于与嫁妆有关的犯罪、泼酸和家庭暴力等方面的法律和惩罚的教育。关于贩卖妇女和儿童问题,她说在边境地区,引入了一项三年试点计划,它是打击贩卖儿童的协调计划。政府还发表了一份题为“反对贩卖妇女和儿童的框架报告:孟加拉国的前景”的研究文件,体现了一种部际的和跨部门的解决方法。贩卖妇女和儿童不只是边界问题,而是一个贫穷和发展的问题。

32.Hossain女士(孟加拉国)在提到委员会有关妇女的政治参与问题时指出,宪法修正案已将议会中妇女的保留席位从30个增加到45个。所有政党都同意为这些席位的候选人提名。在最后的大选中许多妇女候选人推举自己为候选人。现在议会中有6个议员是通过直接选举产生的,包括总理、反对党领袖和妇女和儿童国务部部长在内。

33.ZahanHaque女士(孟加拉国)说,在发展的道路上,不同的文化采取了不同的步骤。例如,在孟加拉国以前只有教师这个行业对妇女开放,而现在她们可以在一系列不同的行业中工作。妇女在议会中的人数同样会随着时间而增加,因为没有任何事情可以阻止她们成为候选人。

34.Munshi先生(孟加拉国)说,宗教培训目前只向伊玛目和印度教的神职人员提供。

35.ZahanHaque女士(孟加拉国)说,更好地理解宗教,减少对宗教领袖的依赖和恐惧,最终可以达到宗教为发展服务的目的。

第1至6条

36.Gaspad女士在对Manalo女士和Melander先生提出的问题表示赞同后,她说孟加拉国取消其对第2条和第16条第1(C)款的保留意见毫无疑问会产生实际的和象征性的影响。但是,孟加拉国政府采取了什么措施使妇女不会受到伊斯兰教的制裁并保护妇女不受这些制裁所引发的肉体折磨的威胁呢?

37.Patten女士问,是否有对家庭暴力提供民事和刑事补救办法的具体法律,或者这种补救办法是否被经修改的《取缔对妇女和儿童暴力法》所包括。另外,是否已采取了步骤改善该法的执行情况,以确保执法部门和法院能在法定时间限制内完成全部调查和审讯,从而降低已很高的无罪释放率。无罪释放往往与假控告有关,对此要处以不少于7年监禁的处罚是非常令人担忧的,至少对想要控告的妇女是个很大的威慑。她还问司法部门和警方是否接受了有关反对对妇女使用暴力方面的最新的法律培训,《公约》和第19号一般建议是否是此类培训的部分内容。另外,委员会想知道孟加拉国政府是否打算建立有关编辑遭受酸袭击人数的数据的合适方法?最后,在农村地区是否要建立一站式危机中心,预算拨款是多少?

38.Gnancadja女士在对引入法律解决对妇女的暴力和歧视问题表示赞成时,她说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仍在增加,因此说明将这些法律作为有效的威慑手段是失败的。在这方面,她问进行了多少审讯?又有多少被判定有罪并执行?应投入更大的力量确保这类案件的犯罪人不致逃脱惩罚。她还要求确认关于妇女问题的法律业经修改后是否还是那样有效。另外,家庭法院在全国是否都很称职,如果不称职,原因是什么?最后,在没有设立家庭法院的每个地区,是否设立了特别法庭?它们是否有资格同时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

39.Gabr女士说,孟加拉国明显具有尊重妇女权利的政治意愿,特别是因为最高政治机构是由妇女掌管的。不妨可以了解一下,《公约》的所有条款是如何最终纳入国内法律的,采用什么补救办法可以确保令人满意地执行与家庭和婚姻状况有关的法律。孟加拉国非常想采用自己独特的方式解决自己的问题,就应包括妇女问题。她对了解妨碍孟加拉国取消对《公约》第2条和第16条第1(C)款的保留意见的具体问题很感兴趣,因为其他国家,包括她的国家,可能会效仿。

40.Kwaku女士请求得到关于《公约》将进入国内法律的程序以及进入需要多少时间方面的信息。

41.TavaresdaSilva女士在对即将进行的有关孟加拉国家庭暴力的法律的介绍表示欢迎后,她要求了解为防止滥用《取缔对妇女和儿童暴力法》所作修改的详细情况,这一修改在第五次定期报告的3.9部分已有提到。她还要求得到较具体的滥用情况。至于确保法律和政策落实的机构,全国妇女发展理事会的48位成员都是谁?她们的决定对政府有约束力吗?它对关于妇女的政策和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也定期进行监督和评估吗?此外,委员会想知道到位了哪些评估政策影响的工具以及各个部门是否对性别分类统计资料定期进行了收集和分析。她希望孟加拉国能很快取消对《公约》的保留意见。她认为在关于属人法的案例中法院陪审团的裁定报告的2.16部分包含的信息表明孟加拉国现在已对全面接受《公约》的条款敞开了大门。

42.Flinterman先生对孟加拉国较早适用《公约》的《任择议定书》表示赞赏。但是,自相矛盾的是,《公约》在法庭上却不能实施。因此,孟加拉国打算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呢?考虑到孟加拉国的法院在监督《公约》的执行上作用有限,因此他还希望了解孟加拉国是否已经建立了自己提出的人权委员会。如果建立了,它的任务是什么?它能根据《公约》接受妇女和妇女组织的控告吗?

43.Saiga女士希望知道是什么具体变化为孟加拉国打开了通向取消其对《公约》保留意见之路的。她还要求得到关于贩卖妇女方面的数据,并问为什么有这么多被捕的人,而判定有罪的却寥寥无几。

44.Morvai女士说,只要对《公约》第2条的保留意见存在,案件就不能根据《任择议定书》进行审理。那么,为什么还要有保留呢?现在正是孟加拉国撤回保留意见的理想时机;本次讨论后委员会将提出结论性的意见,同时也是《公约》发表25周年的纪念日。关于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她要求提供与妇女暴力受害者安全监护有关的警方议定书的详细情况。另外,孟加拉国目前有女子监狱吗?最后,要切记贩卖妇女与卖淫之间的明显联系,孟加拉国采取了什么措施阻止卖淫呢?

45.Achmad女士说,她很关心孟加拉国消除对妇女使用暴力的障碍问题。她问是否建立了国家机制监督这方面的进展。可选择的纠纷解决方案往往被证明是无效的。更为现实的办法是建立一种普遍监督机制和国际合作来解决问题,减少妇女的痛苦。孟加拉国政府考虑过这样的计划吗?

46.Belmihoub-Zerdani女士在提到选举妇女作为孟加拉国人民的领袖时说,取消对《公约》第2条的保留意见对孟加拉国来说时机已经成熟,可以全面付诸实施。同时,极端矛盾的是妇女可以掌管最高政治机构,而在自己的家庭中却还处于从属地位。从接受《任择议定书》来看,孟加拉国撤回对如此重要的条款的保留意见(她对此强烈要求)也显得更为紧迫。同时,也为像她自己这样的国家树立了一个榜样,因此应广泛宣传。

47.Shin女士欢迎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出现在代表团中,她说政府不能把执行《公约》或委员会结论性建议的责任降到次要地位,她不晓得非政府组织是否可以与政府合作在这个问题上承担一些责任以及他们的活动是否可以得到资助。关于法律改革问题,她想知道是否有妇女进入法律改革委员会,有什么保证可以使性别观点包括在改革中。另外,她的印象是政府还没有充分承认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正如在委员会第19号一般建议中所阐明的那样,家庭暴力已从杀人发展到了性虐待再到虐待儿童的整个范围。

48.Huda女士(孟加拉国)说,尽管政府的宪法规定的义务是无娼妓社会,但现实并非如此。因此,政府通过法律宣布不光妇女本身而且贩卖人、皮条客和嫖客都有罪。许多非政府组织采取的立场是有必要维护妓女的尊严,直到她们重新融入社会。

49.孟加拉国的人权委员会正在组成,她当然希望能够包括女委员。尽管还没有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但家庭暴力也是一种人身攻击形式,可以通过这方面的刑法来解决。在孟加拉国,家庭暴力已引起极大关注,希望新的法律改革委员会同非政府组织一起工作,使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得以通过,不只包括丈夫强奸妻子,而且也包括精神虐待的行为、否定创造性权利等等。

50.根据法律,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宣布伊斯兰教宗教裁决,要求对别人进行人身伤害。对那些这样做的人可以提起诉讼,而且的确有些案例。最后,她相信孟加拉国撤回对第2条的保留意见是有可能的,目前正在内阁进行审议。

51.JahrulIslam先生(孟加拉国)说,在根据《2000年取缔压迫妇女和儿童法》提起的数千件诉讼中,有3000多件是与嫁妆有关的犯罪,其他则与诸如诱拐、强奸或杀害或贩卖妇女的罪行有关。有一些被判处终生监禁或有期徒刑。由于在家庭法院案件中使用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系统,所以许多诉讼是在庭外解决的,而此类解决结果,差不多占全部调查案件的三分之一,均被宣布无罪释放。有数百件虐待儿童案接受了调查,大约有50个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地区法院和家庭法院有必要为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同时也有能使法律援助得到更加普遍利用的计划。不存在反对家庭暴力方面的具体法律,但是,其他刑法可以提供补救办法,因此,法律并非不充分。

52.出于安全的原因,采取把妇女和儿童关在监狱中的做法是由于没有安全的监护法律和法官没有确保她们安全的其他选择。但是,社会福利部开始为被殴打的妇女建立收容所,有些收容所已经在运作。为了解决贩卖妇女和儿童的问题,内务部设立了委员会并任命了专门的检察官,主办机构已接到命令在机场和边界中止行动。

53.MahmudaIslam女士指出随着家庭暴力问题的广泛宣传,会有更多的家庭暴力案件被披露。政府正在制定一个综合的家庭暴力定义,包括范围广泛的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并将通过适合该定义的新的法律。妇女和儿童事务部是负责监督妇女地位提高的牵头部门。该部建立了妇女发展、执行和评估委员会,每三个月开一次会,与其他部委的代表一起处理具体问题。另外,该部还有一个重点问题协调委员会,每年同其他部委的代表碰两次头,还有一个重点问题网络委员会,每三个月碰一次头。另外,在其妇女事务部内还设有一个监察单位,定期报告家庭暴力问题,并接受和调查控告的案件。同非政府组织合作,该部对政府各部委一级的官员、法官以及法律的制定者提供有关性别问题和家庭暴力问题的培训。

54.FerdousAraBegum女士(孟加拉国)说,对所有负责执行政策的官员进行性别问题的培训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资助的项目,建立了四个重要的政府培训机构:公共管理培训中心、公务员管理研究院、计划和发展研究院以及教育管理研究院。妇女和儿童国务部开发了一个培训警察和法官的意识提高模型,目前正在法官研究院使用。另外该部还与民间社会一道组织了研讨会和咨询会,建立了一个监督对妇女使用暴力的机构。

55.在妇女和儿童国务部内,性别观点是固有的。已经制定了培训计划和课程,可以造福50万长期失业的贫困妇女,其中也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和贩卖妇女和儿童方面的信息,使妇女了解她们所面对的问题,认识到自己作为妇女的合适身份。家庭暴力在《取缔压迫妇女和儿童法》中也已提及,该法给予嫁妆犯罪和强奸最严厉的处罚。还通过了其他法律,禁止媒体对这类犯罪的受害者作专题报道;允许受害者先去看医生,然后医生将报告送交警察,这样,证据可能就不会被破坏掉。在全世界,家庭暴力正在保护隐私权的掩盖下发生,但孟加拉国政府宣布对家庭暴力为零容忍。

56.Jahan女士(孟加拉国)说,孟加拉国决定退出《任择议定书》的惟一理由是为了在与联合国各人权机构和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除人权条约机构外,其官员还同人权委员会的特别报告员一起工作,处理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殴打、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和言论自由等问题;他们的许多采取行动的要求都得到了认真的考虑和彻底的调查;在必要的情况下还采取了补救行动。考虑到这种持久的合作关系,孟加拉国政府肯定没有关上与联合国系统共同工作的大门。

57.主席澄清说,孟加拉国没有选择退出《任择议定书》下的个别交流机制,而只是退出了调查机制。

58.NasreemBegum女士说,《意见调查官法》自1980年以来一直没有公布,2002年开始生效,内阁目前正在对其进行修改,以符合新的政府机制。政府也在评估所有的法律问题,以便使其与《公约》的条款相吻合。

59.Huda女士(孟加拉国)说,尽管《公约》没能像法律一样纳入国内法,但《公约》在法庭上是被直接援引的,同时也经常根据《公约》专门提出和提供补救措施。

60.ZahanHaque女士(孟加拉国)注意到,自孟加拉国对《公约》第2条和16.1(C)条提出保留意见后的20年中,人民和社会的面貌也像对妇女进步的支持一样发生了变化,在跟上这些变化的同时,妇女本身已变得更加独立、更加自信,始终不渝地反对歧视性对待的立场。她的感觉是距离真正撤除保留可能已为时不远。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