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届会议

第861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8年10月30日星期四下午3时在日内瓦万国宫举行

主席:西蒙诺维奇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巴林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续)

下午3时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巴林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续)(CEDAW/C/BHR/2和Add.1;CEDAW/C/BHR/Q/2 和 Add.1)

应主席邀请,巴林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第1至8条(续)

Abdul Rahim女士(巴林)说,妇女在巴林全部官员中约占5%,在武装部队的文职岗位中占40%多。此外,近5%的警官以及内务部中大约15%的公务员都是妇女。

第9至16条

Flinterman先生欢迎巴林打算修订其歧视性的《国籍法》,该法剥夺了与外国人结婚的巴林妇女把国籍传给其子女的权利,他说,如果能提供更多信息,介绍关于阻碍修订工作尽快进行的障碍以及经修订的法案可能获得通过的日期,委员会将非常感谢。

Belmihoub-Zerdani女士说,《古兰经》中没有任何段落为禁止妇女把国籍传给其子女提供正当理由。以前对《公约》第9条第2款做出保留的一些穆斯林国家现在都修改了其国内法,并撤回了对条款的保留。她还称赞了巴林的非政府组织发挥的积极作用,并敦促政府向这些组织提供补贴。

Al Awadi女士(巴林)说,由于立法程序的复杂性,很难确定什么时候能通过修订的《国籍法》。巴林妇女与其他禁止拥有双重国籍的阿拉伯国家的男子结婚的问题也是导致迟延的原因之一。

Arocha Dominguez女士在谈到教育平等问题时说,从报告的第189段看,巴林似乎试图通过宣称妇女因为全神贯注于家庭责任或者工作而没有继续她们的学业,来对获得研究生学历方面存在的两性差距进行辩解。忆及根据《公约》的规定,抚养子女是夫妇俩人的责任,她希望知道巴林已采取和打算采取哪些措施,以便确保夫妇之间在这方面的更大合作,从而使家庭责任不会成为妇女追求高等教育的障碍。

关于事项和问题清单所列问题15(CEDAW/C/BHR/Q/2),她注意到课程中新增了一门公民权利课,这门课也涉及了人权问题。忆及巴林在其报告中指出大量外国人受雇于教育部门,并注意到人权问题作为一门学科的复杂性,她要求获得更多信息,介绍将对教师进行的关于这门新课的培训,以及巴林是如何协调教育部门中运用的各种文化的。

在关于巴林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儿童权利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教育并不是义务的。该委员会还注意到,使教育私营化的运动已经开始,这会对某些儿童群体获得教育产生影响。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就这些结论性意见提供进一步信息。

Pimentel女士说,根据报告,只有初等教育是免费和义务的。因此,她希望知道,政府是否还打算使中等教育成为免费和义务的。政府还应当澄清,它是否提供了幼儿园一级的教育。

关于报告中断言卫星电视对助长基于性别的暴力负有责任的问题,并忆及报告中提到最高妇女委员会与信息部为打击所有促进此类暴力的媒体缔结了合作议定书,她想知道,政府是否打算对卫星电视节目进行审查。

她说,获得有关正在向哪些学生进行生殖健康教育的具体信息将是非常有益的。她还想知道,巴林在制定有关生殖健康的课程时是否考虑到了《公约》第12条和委员会第24号一般性建议。

Neubauer女士谈到早些时候提出的关于妇女在巴林培训学院遭到歧视的问题,她指出这样的歧视不应出现,因为据报告称,巴林关于教育的法律不存在对妇女的歧视。因此,如果能解释为什么法律在理论上禁止教育歧视,而这种歧视又确实存在的问题,委员会将非常感谢。还应当介绍政府现在打算采取哪些措施使妇女能够实现其法定的平等权。

Khalifa Al Khalifa女士(巴林)说,教育部为男子和妇女提供了完成研究生学业的平等机会,所有人都可以获得补助金和奖学金以完成学业。

免费的义务制教育直到九年级(包括九年级);国家还为男孩和女孩提供免费的中学教育直到十二年级(包括十二年级)。课程对于男性和女性来说都是一样的,但职业教育除外,只有男孩可以获得职业教育。为了改变这一状况,作为政府教育改革努力的一部分,政府已经决定建立一所对男性和女性都开放的职业学院。

关于生殖健康教育,她说,教育部与卫生部以及巴林计划生育协会合作,正在制定一门以男性和女性为对象,涵盖生殖健康生理和心理内容的综合课程,将要讲授的课题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以及计划生育问题。

为满足《宪法》第5条的要求,已经开设了有关公民教育课程。这门课程面向所有学生,一直到中学,旨在让儿童了解其作为公民的责任和权利,包括儿童和妇女的权利等。在中学教育一级,这门课程考虑到男孩和女孩今后将参与政治生活,因此侧重于提高其政治意识。

挑选来上这门新课的教师都将参加讲习班,以便对他们进行这一课程的培训。最近成立的巴林师范学院,也是政府教育改革努力的一部分,为教师寻求高水平培训提供了又一条途径。关于政府聘请的外国教师的人数,她说,现在所有的女教师都是巴林公民。但是,仍然有一些外国男士受聘担任了专业学科的教师。

幼儿园由私营企业在教育部的监督下经营,教育部为这些机构规定了标准并制定了统一的课程。该部还负责培训幼儿园教师,并且正在建立一所幼儿园培训中心。教育、劳动和社会发展等部门成立了一个联合委员会,以便对幼儿园教育状况做出评估。

Patten女士说,移民家政女工没有得到巴林劳动法的任何保护。她们的工资收入很低,工作过度操劳,没有活动自由,而且在一些情况下,身体上还受到了虐待。此外,kafalah (担保人)签证制度把工人与雇主拴在了一起,使得那些妇女几乎不可能逃脱剥削性的工作条件。在这方面,她要求更多地介绍对《劳动法》的拟议修正,以及经修订的《劳动法》的通过日期。除了工作条件之外,她还想知道,经修订的《劳动法》是否还将解决移民女工面临的其他问题,比如,债务束缚、没收护照、非法拘禁和暴力等。

在谈到巴林对事项和问题清单所列问题17(CEDAW/C/BHR/Q/2/Add.1)的答复时,她希望知道,答复中提到的电话热线收到了多少移民女工的投诉,以及劳动检查员提出了多少投诉。她非常好奇地想知道,这些检查员是如何监督女佣的工作条件的,因为他们并没有进入这些潜在“看不见的”受害人工作的私宅。委员会从非政府组织那里得到一些信息表明,在担保人制度下,对其雇主提出指控的受害人在案件审理期间是不允许离开这个国家或者从事其他工作的。因此,她希望知道,经修订的《劳动法》是否也将取消这些阻碍伸张正义的障碍。

忆及《刑法》并没有专门解决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问题,她想知道,政府是否打算颁布旨在禁止和预防这种骚扰的立法。

Simms女士继续追问有关家庭佣人的状况,她说根据巴林提供的文件,代表团团长是最高妇女委员会的副主席,而该委员会的主席是国王的妻子。因此,代表团应当利用其影响为结束移民家政女工遭受的苦难做出努力。

Zou Xiaoqiao女士说,报告没有提供关于受雇于私营企业的妇女的信息,也没有解释她们是否享有与公共部门雇员一样的福利。此外,尽管巴林采取了一项同工同酬的政策,但是报告中包含了大量妇女做同样工作却得到低于男子工资的例子。因此,她希望知道,政府是否研究过工资差异问题,以及政府是否制定过任何旨在消除男女之间工资差距的政策等。

关于养老金的支付问题,她注意到,据报告称,养老金支付的多少直接与服务年限有关。而且按照她的理解,妇女的退休年龄是55岁,而男子的退休年龄为60岁。如果情况属实,那么巴林的养老金制度就是歧视妇女的。因此,她希望知道,经修订的《劳动法》是否将为男子和妇女规定一个统一的退休年龄。

Al Khalifa女士(巴林)说,巴林家庭雇用移民家政女工已有50多年的历史,而且雇主通常都把她们作为家庭成员一样对待。她对极少部分妇女受到的完全不能接受的虐待表示谴责,并且说,巴林政府将竭尽全力确保这些受害者享有相关国际文书所铭记的所有权利。

Shehab女士(巴林)说,经修订的《劳动法》一经议会通过和国王批准将立即生效。

在谈到家政女工问题时,她说,这些女工的权利受到其劳动合同、其国家大使馆和《民法》的保证。此外,那些受到虐待的家政工人可以向劳动部开通的电话热线举报虐待行为,而且可以寻求政府或者私营庇护所的庇护。考虑到一致公认需要采取进一步的行动,政府已经在《劳动法》修正草案中纳入了旨在解决家政女工所面临问题的条款。

关于同工同酬问题,她说,政府正在考虑加入《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男女同工同酬的第1号公约》。此外,《劳动法》修正草案第29条规定,男女在从事相同工作时应当给予同等的报酬。

她注意到,2008年1月至8月期间,劳动部开通的电话热线收到了外国妇女提出的91次虐待举报,而且对每一起案件都根据劳动法采取了适当的行动。至于今后的行动,她说,劳动部将通过劳动市场管理局,发起一些旨在教育外国工人了解他们法定权利的举措。

Esa女士(巴林)说,根据《公务员法》,要求政府向男女雇员提供同等的工资、假期、晋升和奖金等。政府雇用的妇女在分娩后有权享受45天产假、工作时间内两个小时的喂奶时间,以及照看六岁以下孩子的两年育儿假。

Al Awadi女士(巴林)说,只要移民女工遵守《劳动法》相关规定,她们就与巴林妇女一样享有该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虽然这些规定没有涵盖女佣,但政府现在已经开始起草涵盖这一劳动类别的规章。在谈及担保人签证制度时,她说,《劳动市场法》规定外国工人可以完全自由地变换工作。

Ajaji先生(巴林)说,1990年,最高法院曾经裁决雇主没有权利没收工人的护照,指出护照并不是持有人的个人财产而是签发国的财产。她补充说,该法院的裁决仍然有效。

Hayashi女士说,据报告说,只有很少一部分妇女进行了乳腺癌和宫颈检查。她希望知道,既然巴林是开展定期普查发现癌症方面的先驱者,为什么还会是这种情况,以及为了改善这种情况,政府打算采取哪些措施。

在政府开展有关卫生保健和疾病的教育运动方面,她想知道,这些运动中是否有一些是以农村妇女或者老年妇女为对象的。委员会还将欢迎介绍政策采取了哪些措施使妇女获得负担得起的现代避孕方法。

Pimentel女士想知道,正式报告和非正式报告之间在普及现代避孕方法方面的不一致是否表明对使用这种方法存在着文化上的阻力。她要求代表团提供这方面进一步的信息。她还希望知道,有关生殖健康的课程是否涵盖了意外怀孕这一主题。

巴林的法律显然也限制了妇女的生殖健康权。据非正式报告称,法律要求妇女在绝育前获得其丈夫的同意,反之则不然;妇女未经丈夫的同意剖腹分娩也是非法的。

委员会将欢迎更多地介绍政府做出了哪些努力提高妇女对性传播疾病的认识。关于心理健康问题,非正式报告显示,求助于心理健康服务的女性远远少于男性,存在这一差别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名声问题。她想知道政府是否采取了任何措施改变这一状况。

Al Jalahma女士(巴林)说,虽然男子和妇女在卫生保健方面受到了同等的对待,但是,为了适应妇女的特殊需求,她们得到了甚至更高水平的关注。所有初级卫生保健中心都能提供产科和儿科卫生保健。目前,每35000人就有一个初级卫生保健中心。但是,政府旨在实现每20000人拥有一个中心的比率。这些中心提供的所有服务,包括节育和乳腺癌筛查都是免费的。

尽管政府做出了最大的努力,包括与巴林癌症协会合作开展了一次彻底的提高认识运动并免费进行乳房X线检查,但是,在提高接受乳腺癌检查的妇女人数方面仍然是不成功的。然而,政府将继续这一举措,并计划要求所有的初级保健医生命令女病人接受这样的检查。

报告所说的已婚夫妇使用现代避孕方法的比例很低可以归因于正式报告仅仅包含了卫生部汇编的统计数字。令人遗憾的是,政府没有关于药房或者私人医院分发避孕药具的统计数字。一些研究报告也表明,大多数妇女并不赞成使用节育药物。

她强调说,没有法律或者政府部委法令要求妇女在剖腹产分娩之前获得丈夫的同意。但是,绝育需要双方的同意,因为这一程序是不可逆转的。

政府承认妇女比较害怕向心理健康专家进行咨询。为了确保妇女获得心理卫生保健,对初级保健医生进行了治疗心理疾病的培训,从而在除了最严重的情况下以外,不需要让病人去求助专家了。此外,治疗精神病的药物在所有初级卫生保健中心都可以获得。

Schöpp-Schilling女士忆及《宪法》和《国家行动宪章》之间有一个明显矛盾。前者似乎是禁止性别歧视的,但后者好像没有明确禁止。她将感谢在这方面做出一些澄清。

报告并没有充分介绍巴林对《公约》第13条的执行情况。特别是,她希望知道,有多少妇女受益于政府为确保其获得家庭补贴、贷款、信贷和其他财政援助途径而做出的努力。她还想知道,家庭补贴是支付给丈夫呢,还是支付给妻子,以及夫妇双方是否都有资格在薪金之外享受社会津贴。委员会还将欢迎更多地介绍关于向家中的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流动单位的信息,以及这些单位是否提供按性别划分的服务。

关于巴林对《公约》第16条做出的保留,她说,在伊斯兰教法和该条的规定之间似乎并没有矛盾。因此,这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只需政府更加准确地阐明这一保留。

Begum女士说,缺少家庭法意味着妇女在结婚和离婚方面面临歧视。此外,巴林以《公约》第16条不符合伊斯兰教法为由,对该条做出保留。但是,许多以同样理由对第16条做出保留的穆斯林国家已经重新考虑了他们的立场,并且撤回了他们的保留。在这种背景下,她想知道,政府是否也将考虑逐步撤回它对第16条的保留。

她想知道,巴林关于最低结婚年龄的法律是否符合《儿童权利公约》。她还希望知道,巴林男子实行一夫多妻制的占多大比例。一夫多妻制是实现婚姻生活平等的一个严重障碍,既然不能仅靠法律来根除一夫多妻制,她希望知道,为此目的还采取了什么其他措施。

忆及根据巴林的法律,只有男子才有权启动离婚程序,她想知道,为了纠正这种对妇女的公然歧视,采取了什么措施。

Halperin-Kaddari女士说,根据巴林提供的信息以及巴林代表团团长的发言,法律认为男女在各个方面都是平等的。但是,报告好像显示,如果存在道德障碍的话,妇女不能作证,婚姻就被视为是这样一种障碍。她希望知道,这一假设在多大程度上限制了妇女的作证能力,以及妇女怎样才能起诉丈夫或者对他提出投诉。

关于离婚带来的经济后果,她说,私有财产制对妇女特别是那些全职家庭主妇或者为人母者是不利的,因为如果离婚,她们对夫妇财富的非货币贡献将不会被考虑进来,妇女也不能要求分享登记在她丈夫名下的共同获得的财产。报告还宣称,夫妇可以缔结一份婚前协议,规定一个不同的分配共同财产的基础。如果允许夫妇在结婚时缔结共同财产协议,而且按照她的理解,如果这样的安排与伊斯兰法律不一致的话,她想知道,为什么政府没有采取措施正式提出一项分享婚内财产的制度。

关于悬而未决的家庭法,她建议,巴林不妨考虑制定一些单行法,每部法律解决一个特定的问题,而不必等到对家庭法各项规定的所有分歧都得到解决。在谈到儿童监护权问题时,她回顾说,代表团以前曾经表示,在法院裁定监护权案件时,儿童的利益是至高无上的。但是,报告显示,把七岁以上儿童的监护权授予父亲是贾法里教派的习惯。如果情况属实,政府有必要澄清这种做法如何与儿童的最佳利益保持一致。她不清楚的是,根据报告所述,当一名贾法里教派的妇女因再婚而被迫放弃子女监护权时,儿童的最佳利益是如何得到保障的。

Tan女士想知道,政府是否研究过离婚对妇女经济福利的影响。她希望知道更多有关法院对这类案件的裁决情况,包括谁负责确保男子遵守法院指令。她还将特别欢迎提供信息介绍离婚案中贾法里法庭对妇女的典型裁决与逊尼派法庭判决的比较情况。她想知道当贾法里教派的男子寻求与逊尼教派的妇女离婚时,哪个法院有管辖权,反之亦然。整个离婚过程要花多长时间,以及在案件解决之前谁负责赡养孩子?她还希望知道,如何在多配偶者的寡妇之间分割财产。

Belmihoub-Zerdani女士想知道,为什么巴林没有按照其未做任何保留就批准的《儿童权利公约》所规定的义务,把男女最低结婚年龄确定为18岁。为巴林的穆斯林规定共同的最低结婚年龄应当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因为逊尼派和贾法里派从根本上说都是同一宗教的成员。但是,她不同意巴林认为《古兰经》容许一夫多妻制的看法。《真主圣书》明确宣称,只有在一名男子能够平等对待他的妻子们的时候,他才应当娶一个以上的妻子。《圣书》接着宣布,如果担心做不到这一点,那么男子就只应娶一名妻子。

Al Jalahma女士(巴林)说,照顾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流动单位包括一名护士、一名护工和一名社会工作者。这些单位负责向病人提供医疗和个人护理,包括个人卫生服务,以及培训家庭成员照看病人等。

Esa女士(巴林)说,根据法律,男子和妇女收到相等的补贴,不论他们是受雇于公共部门还是受雇于私营企业。

Al Awadi女士(巴林)在谈到巴林政府对《公约》第15条所做的保留时强调,《宪法》以及规范民事事务的各项法律都要求根据法律平等地对待妇女和男子。妇女在签订合同、拥有财产、诉诸法院和获得各种法律服务方面享有与男子一样的权利。此外,《宪法》保证妇女在迁徙、选择住处和住所方面完全自由,不论她们的婚姻状况如何。她还注意到,事实上,政府正在考虑撤回对第15条的保留。

对第16条的保留仅适用于已婚男子和妇女的权利。至于该条规定的其他内容,伊斯兰法律并没有在子女抚养、生育间隔或者其他相关权利上限制妇女。其他唯一的争执点涉及继承权问题,对于男子,这一权利是受到限制的。但是,政府也在考虑是否有可能修改继承法,以取消这种限制。

她说,已经通过司法部的一项法令规定了最低结婚年龄。此外,虽然巴林是一个穆斯林国家,但是一夫多妻制并不普遍;最高妇女委员会进行的一项研究表明,一夫多妻制很少实行,而且只有最贫穷和受教育最少的阶层才实行。

关于由哪个宗教法院管辖逊尼派和贾法里派之间的结婚或离婚案件的问题,她说,在哪个法院签订结婚契约,就由哪个法院对一切事务拥有管辖权,包括对遗产的分配。如果一名妇女受到了丈夫的伤害,她有权向宗教法院诉求离婚,而且还能向刑事法院起诉他。非穆斯林受《民法》和他们相关宗教法律的管辖。

Al Khalifa女士(巴林)在回答财产权问题时说,由于两性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因此妇女有权拥有私有财产,不论她们的民事地位如何,而且一旦结婚她们也不会丧失这一权利。

迟迟没有制定家庭法并不是因为存在政治障碍。关于子女监护权问题,她重申,根据伊斯兰法,在判予监护权时,子女的最佳利益是至高无上的。一旦离婚,只有在母亲或者女性家属不能照料子女的情况下,才会把子女的监护权判给父亲。

Halperin-Kaddari女士忆及巴林是对《公约》第15条第4款而不是第15条第2款做出保留,并要求更加具体地答复她早些时候提出的关于妇女的法庭作证权的问题。她再次提出其关于把七岁以上儿童的监护权授予父亲这一贾法里派惯例的问题,并且想知道,这一惯例是否是为了儿童的最佳利益。在这方面,她还对母亲再婚时把儿童监护权授予父亲的做法提出了质疑。

Belmihoub-Zerdani女士说,尽管也许不可能改变伊斯兰法规定的遗产分配方式,妇女根据该法只能不公正地获得男子份额的一半,但是,穆斯林国家应当可以达成一致意见,采取共同的法律措施为妇女受到的这种不公正待遇进行补偿。她作为一名穆斯林以及两个男孩和一个女孩的母亲发言,呼吁穆斯林国家制定一些使父母能够把财富均等遗赠给儿女的法律。

Tan女士再次提出她早些时候提出的关于政府是否研究过离婚对妇女的经济福利影响的问题,并且说委员会期待在巴林的下一次报告中获得这方面的具体信息。

Al Khalifa女士(巴林)在回答最低结婚年龄问题时说,令人遗憾的是,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成年年龄可以低于18岁,如果把这项规定适用于儿童,那么成年年龄就能低于18岁。从巴林通过《公约》时起,它就寻求根据《公约》把成年的年龄确定为18岁,以便让各缔约国在国内法中采纳这一成年年龄。

她承认根据伊斯兰法,妇女享有遗产的份额是男子份额的一半,她说,整个伊斯兰世界的宗教法庭一直都裁定男子应当承担抚养其女性家属的责任。例如,即使兄弟姐妹平分了父亲的遗产,但是,兄弟在财政上仍然有责任抚养他的姐妹,有责任提供抚养费的人应当支配更多的财政资源也是顺理成章的。在给予男子更多的遗产份额时,伊斯兰法实际上是规定公平对待男子和妇女。还应当注意到,伊斯兰法允许馈赠礼物。但是,国家对遗赠、遗产和礼物征税的做法在民法和伊斯兰法之间制造了混乱。

Al Awadi女士(巴林)说,最高妇女委员会对离婚影响妇女的问题进行过两次研究。第一次研究导致该委员会提出了一些建议,包括颁布一项法律增加伊斯兰法院的数量、修订这些法院的程序法以加快其诉讼程序。

最高妇女委员会正与巴林调查研究中心以及巴林大学合作,对第二次研究的成果进行分析,以便提出进一步的建议。

关于作证的问题,她指出,允许妇女在所有民事、刑事和宗教法院作证;不存在任何阻碍她们这样做的法律或者惯例。

对第15条第4款所做的保留不影响妇女的迁徙自由或者选择住地的自由,不论她们的民事地位如何。

Tan女士说,了解一下妇女特别是50岁以上的妇女是否占农村人口的大多数将是非常有益的。她还欢迎提供更多信息介绍农村妇女的经济条件。政府还应当提供统计数字,说明农村和城市居民之间在所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方面的差距。

忆及报告宣称农村居民可以获得与城市居民同样的设施,她想知道,这其中是否包括现代化的住房、电力、自来水和卫生设施等。她还想知道,政府是否有村镇开发计划,如果有的话,代表团应当向委员会简要介绍这一计划,包括该计划的启动日期和预期结果等。由哪个政府部门负责农村福利问题?她还欢迎提供信息介绍农村地区的家庭暴力是否曾导致妇女死亡。

Al Khalifa女士(巴林)说,巴林的所有村镇都有现代化的设施和服务。巴林的所有公民都可以平等地获得服务和福利。除了政府自己的国家发展计划之外,各省当局也为满足当地居民的需求提供了服务。

关于暴力问题,她说,虽然有几起导致严重受伤的案件,但是,她从来没有听说过有家庭暴力导致死亡的案件。然而,巴林政府认识到,为了防止家庭暴力成为一个问题,需要立即采取行动。

Shin女士询问,是否将根据拟议的《刑法》修正案惩罚实施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人。

Halperin-Kaddari女士要求对强奸的发生率以及相关法律和巴林打算进行的改革等情况做出进一步的澄清。她想知道,婚内强奸是否被确定为犯罪,以及政府是否打算废除关于允许强奸犯与受害人结婚从而逃避惩罚的法律规定。

Patten女士询问,政府是否打算制定旨在禁止和预防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法律。她想知道,是否曾经有人报告过就业歧视案件,以及哪个法院负责管辖此类案件。她还想知道,拟议的《劳动法》修正案是否将废除现行法律中的歧视性规定,也即允许雇主以婚姻状况为由,要求从事某些工作的妇女选择其他工作。

Al Zayed女士(巴林)说,尽管根据《刑法》,婚内强奸没有被专门确定为犯罪,但是,根据该法有关攻击和骚扰的规定,不论谁实施了攻击,也不论攻击发生的背景,行为人都要受到惩罚。此外,所有攻击罪都要受到强制性处罚。除了对攻击者提出指控外,妇女还可以要求民事赔偿。

Humood先生(巴林)说,根据1975年的《刑法》,性骚扰被确定为犯罪,尽管几乎没有必要执行相关规定。政府正在考虑修改该法有关性骚扰的规定,以确保这些规定与该法第345条相符,第345条把与不满21岁的妇女发生的一切性行为均视为非合意行为。没有报告出于强奸意图实施诱拐的案件。

Al Awadi女士(巴林)确认,《刑法》规定允许强奸犯通过与受害人结婚而逃避惩罚。政府现在正审查这些规定及其他相关条款,以便对它们做出修改。根据《刑法》把工作场所的性骚扰确定为犯罪,该法详细规定了对身体或口头流氓行为的惩罚。巴林政府认识到必须改革关于暴力的法律。

政府没有汇编关于妇女提出的工作场所歧视投诉的统计数字,而且也没有此类歧视案件提交到法院。然而,在政府各部门中设有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有关工资歧视的问题。

Esa女士(巴林)说,巴林很少出现性骚扰情况。一般来说,《刑法》确保妇女不论是在工作场所还是在其他地方都不会受到这种骚扰和暴力。根据《公务员法》,禁止公共部门的性骚扰,该法规定对口头或者身体上的性骚扰行为的最高处罚为开除。2007年,公共部门报告的性骚扰案件为29起,2008年报告的此类案件为17起。

Shehab女士(巴林)说,根据《宪法》和《国家行动宪章》,妇女和男子在获得就业权、自由选择职业、报酬、晋升和工作保障等方面都是平等的。此外,不能以结婚或者怀孕为由解雇妇女。

Al Khalifa女士(巴林)感谢委员会成员提出问题和意见。巴林政府打算广泛散发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并利用这些意见补充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而做出的努力。

主席说,政府应当进一步努力,不仅要提高国家一级对《公约》的认识,而且要扩大对《公约》的执行。她对政府打算撤回对《公约》第9条的保留,以及承诺考虑撤回其他保留表示欢迎。制定一部家庭法和一部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是至关重要的,而且她敦促政府充分利用《公约》和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以便加速这一进程。最后,她建议,政府不妨邀请委员会成员在不久的将来访问巴林,使他们能够对巴林妇女的状况和《公约》的执行情况做出自己的评估。

下午5时05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