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届会议

第715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6年1月30日,星期一,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马纳洛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澳大利亚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上午10时0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澳大利亚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AUL/4-5、CEDAW/C/AUL/Q/4-5和Add.1)

1.应主席的邀请,澳大利亚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Flanagan女士(澳大利亚)在介绍澳大利亚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AUL/4-5)时解释说,澳大利亚的政府体系包括国家、州和地区三个层面,并说明了这如何影响为妇女提供的服务。她所领导的妇女办公室在国家层面开展工作,目的是确保将性别意识纳入政府的政策和方案当中。它还与州和地区层面的妇女办公室密切合作。其他一些机构进一步补充了她所领导的妇女办公室的工作,例如通过统计出有关澳大利亚妇女的按性别分类的数据,这些数据可以从在线数据库和统计出版物上获取。

3. 关于女性健康问题,她说,由于从1991年开始实施全国子宫颈筛查方案,子宫颈癌发病率至少下降了30%,该病的死亡率至少下降了50%。然而,由于土著妇女获得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的状况仍令人担忧,在地方层面设立了与文化相符的社区控制服务设施。而且,鉴于澳大利亚幅员辽阔,人口相对稀少,因此制定了特别的方案和激励措施为偏远地区的妇女提供卫生保健服务。

4. 关于教育问题,她强调高中的女生仍多于男生,而在攻读硕士和博士阶段,女生与男生的数量几乎相等。虽然越来越多的妇女进入传统的男性研究领域,但是在诸如工程和信息技术等一些领域,她们的人数仍显不足。

5. 在就业方面,她指出澳大利亚政府提供法律保护和实际支持,使妇女能够充分参与劳动力市场,同时平衡她们的工作和家庭责任。与男性相比较,工作妇女的比例及她们的薪水在过去10年中都有所增加。她还特别提到通过一个非捐助性的依靠税收的体系提供慷慨广泛的家庭援助和儿童保育福利金。

6. 接着,她又说明了关于老年人的问题,向所有63岁以上的妇女提供特别援助通常须经家庭经济调查,以确保最需要帮助的妇女获得最多的援助。不论是在自己家中还是在专门机构里,在所有接受特殊照顾的人中妇女约占四分之三的比例。此外,澳大利亚已经采取措施满足护理者的需要,他们对于老年人来说十分重要,而且其中70%是女性。

7.由于澳大利亚承诺发挥女性的领导作用,议会中女性议员比例之高是前所未有的,而且其中包括6名土著妇女。已经有女性担任州和地区政府的负责人,而且自1996年起任命到联邦司法机构的所有人员中29%为女性。然而,虽然妇女占据公共行政部门约三分之一的高层职位,但是她们担任私营部门高层职位的比例仍然较低。

8.澳大利亚政府坚决承诺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并开设一条24小时全国热线,同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和儿童逃脱暴力环境并解决无家可归的问题。在土著社区,家庭暴力问题尤为严重,由州和地区政府以及各社区自身共同实施的方案为家庭暴力和虐待儿童的土著受害者提供了持续的支助。

9.谈到卖淫问题,州和地区政府均对此进行管理,她指出由一个州做出的卖淫行为合法化的决定使利用妇女的现象有所减少,同时为她们提供保健服务。推广方案就广泛的问题向妓女提供建议,包括如何将性工作留给那些渴望做的人去做。

10.她接着介绍了澳大利亚政府各个层面为履行承诺以消除拐卖人口问题并帮助其受害者而采取的广泛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调查和起诉拐卖人口的嫌疑犯、专门开设的受害者支助机构、为愿意协助调查的受害者提供证人保护签证并帮助希望回到自己国家的受害者。此外,澳大利亚还与其他国家合作,尤其是在亚太地区合作,旨在打击偷运和拐卖人口的活动。

11.根据澳大利亚政府的人道主义移民方案,去年有将近一半的签证签发给了妇女和少女。事实上,澳大利亚人口中约四分之一的人出生在国外,鉴于其人口的多元化,澳大利亚不能负担为种族主义提供庇护的后果。她举出一个例子,有关的委员会最近咨询了穆斯林团体,目的是确定他们所遭受的种族歧视的程度并制定出解决问题的策略;对有关穆斯林妇女的问题给予了特别关注。

12.澳大利亚的原住民约占总人口的2%,他们的不利状况引发了寻求提供服务的更好方法,尤其是向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提供服务。被挑选出来向负责此项工作的专门工作组提供建议的澳大利亚土著人包括5名妇女,其中一位妇女担任主席。为了应对土著社区指出的问题,针对土著社区的新工作方法正在八个地区接受检验。此外,负责妇女事务的部长们每年与来自全国各地的土著妇女座谈,直接倾听她们所关心的事;目前的焦点问题是妇女防范暴力的问题。

13.在国际层面,她注意到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已融入所有国际援助方案,并且正在澳大利亚国际开发署内部进行审议。澳大利亚积极参与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的工作,并且将于2007年主办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会议;作为其中的一项内容,它还将主办两个侧重于促进妇女参与区域经济、贸易和企业家行列的性别问题论坛。

14.她说,虽然澳大利亚在带薪产假和妇女直接参战方面仍持保留意见,而且不打算签署《任择议定书》,但是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职员在一个孩子出生后可以享受最少52周可分开休的不带薪育婴假。最新数据还显示45%的女性职员享受到雇主批准的带薪产假。

15.最后,她向委员会保证,委员会的建议将散发至政府各个层面。她对承认联合国条约机构体系需要改革表示欢迎,并为此向委员会表示祝贺。

第1条至第6条

16.Schöpp-Schilling女士注意到澳大利亚目前正在重新设计其核心报告的格式。她询问将来的格式会是什么样子,关于妇女问题它将提供怎样的信息,以及妇女地位办公室在报告起草过程中将起什么作用。她承认为将信息纳入条约特定报告而做出的努力,但是她发现报告的描述性过强。她希望指出对澳大利亚与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交往情况的最新审查结果如何反映在该报告中。附录中给出的统计数字通常缺乏一致性,而且很少涉及对妇女的暴力;由于澳大利亚社会的复杂性,很难做出一个全面的描绘。她询问政府在给予州和地方政府授权时是否附加任何在妇女平等和无歧视方面取得成绩的条件,关于《公约》的实施情况是否定期在联邦、州和地区司法部长常设委员会中讨论,非政府组织是否参与起草报告或收到征求意见的草案,如果是,她想知道这些意见是否得到重视。

17.注意到,根据澳大利亚的答复(CEDAW/C/AUL/Q/4-5/Add.1,第5段),1984年《性别歧视法》使《公约》的某些条款生效,她询问《公约》的哪些部分尚未纳入该法令或其他法律,以及1986年《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法》为何未参考《公约》。她询问政府是否讨论了委员会关于临时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以及它认为此类措施是可选择的还是必需的。必须对第4条第1段规定的临时特别措施和将性别观念纳入主流进行区分。她想知道将性别观念纳入主流在该国是否是强制性的,以及是否有任何机构负责监督此事。

18.Šimonović女士询问1984年《性别歧视法》给出的定义是否与《公约》第1条所载定义相一致,以及它是否包括间接歧视。她想知道为什么澳大利亚不打算批准《任择议定书》,是否与在国家层面实施国际条约存在困难有关。她想知道澳大利亚是否计划在其《北京+5行动计划》中纳入《公约》的后续措施,尤其是关于委员会即将通过的结论性意见。

19.Popescu女士说,她希望在报告中看到更多按性别分类的数据,从而能够更好地评估进展。她要求就联邦、州、地区和地方层面解决妇女问题的复杂体系的协调情况进行说明,特别是关于最佳做法的传播,以及战略计划和行动计划在地方如何体现。她对妇女办公室从总理办公室转入家庭和社区服务部可能削弱全国范围内将性别观念纳入主流的力度表示担忧。她想详细了解国家秘书处的作用,尤其在妇女选民和基层组织方面,它们如何操作以及组织如何被挑选为会员。她想知道为什么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在干预法庭诉讼程序之前必须获得司法部长的批准。她想更加全面地了解议会妇女问题咨询小组的运作情况。

20.Dairiam女士注意到澳大利亚于2001年开始实施的为寻求庇护者和寻求难民地位者提供两种临时签证:保护签证和人道主义签证;那些持有此类签证的人仅在某些情况下及有限的条件下才有资格与家人团聚。她询问政府是否打算重新考虑其立场,从而履行其在这方面的国际义务。如果夫妻共同申请此类签证,那么在分居时可能出现困难。她询问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是否允许妇女进行第二次申请。她想知道自从2001年《移民法修正案》出台以来,基于性别的起诉的理由有限是否与政府公正对待妇女的努力相一致,正如在其为决策者制定的性别问题指导方针中所体现的;并且询问它如何理解基于性别的歧视。

21.Flanagan女士(澳大利亚)说,她注意到要求提供按性别分类的数据。关于有关妇女问题的各种类别的国家机构如何协调一致的问题,各个州的官员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为交流好的实践经验提供机会。各州政府负责妇女事务的部长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他们授权成立了一个安全工作组,以保证在国家层面协调一致地应对各种问题,其中包括家庭暴力、性骚扰和土著人家庭暴力。政府办公室及不同部门之间定期交流专门知识和资源;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妇女办公室的能力最近因此有所加强。她所领导的办公室目前正在与全国的财政部门就妇女和老龄化问题进行合作。

22.虽然妇女办公室已转归家庭和社区服务部,但它仍然保持与总理办公室的密切联系,而且仍然在内阁中有一位部长。它保持其充分的可见度,并且通过其各主管干事,与所有相关的部级部门保持联系。国家秘书处的成员地位向所有非政府组织开放,一些非政府组织已成为几个国家秘书处的成员。

23.Minogue先生(澳大利亚)指出落实妇女权利的主要机制是《性别歧视法》。它对性别歧视的定义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根据《性别歧视法》或《人权和平等机会法》可以得到补偿,这两项法律均措词严谨,以保证在澳大利亚社会内部实现真正实际的平等。州、地区和地方政府法律几乎都与《性别歧视法》的条款相一致;由一名特别专员不仅负责加强对歧视问题的认识和审查现有的法律,而且负责例如收集数据等其他活动,这是《人权和平等机会法》所规定的人权机制的组成部分。

24.政府认为教育是消除歧视的主要手段;《性别歧视法》所规定的机制的最重要部分是致力于调解,这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于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并非法院的体制原因。多数关于歧视的投诉是由无知和误解而不是怨恨导致的;其中47%的投诉案以成功调解告终,而23%的投诉案被终止或撤消,这证明了这种做法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正确的。关于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的调整,已于2004年提交了新的法律,但是尚未得到议会的支持;然而政府决心改革该委员会,尽管尚不清楚将会是一种什么形式。比直接干预并且因此成为任何法庭诉讼程序的一方更好的选择是,它可以作为“法庭之友”,从而保持其独立性。关于委员会干预的情况没有按性别分类的统计数据,但是总体政策是保证多数干预与澳大利亚联邦所组织的行动有关。

25.关于《公约》实施的相关问题是否在司法部长常设委员会中提出,任何成员均可以在这些会议上提出任何问题,而且在任何情况下人权问题都是固定的议程项目。关于《人权和平等机会法》在更广泛的人权问题方面未能参考《公约》的问题,他说委员会要么代表投诉方,要么代表自己,可以调查例如就业等确实存在性别歧视的问题中的人权方面。该法运用现有机制发挥更广泛的人权职能,以便向不得不将委员会建议提交议会审议的司法部长陈述。该法明确指出临时特别措施不带有歧视色彩。

26.Giuca先生(澳大利亚)指出,澳大利亚没有被要求向所有入境难民提供永久庇护。临时保护签证作为一系列措施之一于1999年开始实施,旨在打击偷运人口和防止可以从其他地方获得保护的人冒着危险投奔澳大利亚。此类签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持有者如果希望在该国永久滞留必须申请永久签证。澳大利亚常驻居民可以为希望移民澳洲的亲戚提供担保,但是废除临时保护签证措施将是无法想象的。如果一个家庭申请一个临时保护签证,但申请未获批准,该家庭的一位女性成员可以继续提交一份单独的申请,例如以家庭暴力为理由,部长不必干涉。如果该妇女本人无法申请,那么部长可以干预并且免除禁止以性别相关问题为理由进行一次以上申请的规定。性别问题指导方针的目的是在性别敏感方面帮助官员接待所有申请人。指导方针确立了规则,例如关于在接待女申请人时使用女性翻译和决策者。澳大利亚同意“难民”的定义可以包含与性别相关的破坏,因此性别本身并不被承认为申请难民地位的单独理由,虽然妇女可以被界定为遭受此类迫害或伤害的单独的群体。

27.Burrell女士(澳大利亚)指出,在改革议程中,妇女办公室与外交和商业部就澳大利亚签署的条约对妇女产生的作用问题进行合作;《公约》就是这些条约之一。关于报告是否发给非政府组织的问题,她说是的,这是为了听取它们的意见并帮助它们起草它们的非正式报告;但是,这两份报告是完全分开的。

28.Flanagan女士(澳大利亚)指出,虽然换了地方,妇女办公室的名称和职能并未改变。关于针对拥有超过100名员工的公司的平等机会法问题,她说,事实上多数妇女就职于小公司。政府非常希望她们有现成的手段可以创建这样的公司并使公司生存下去。最后,关于澳大利亚进一步实施《北京行动纲要》的五年计划,她说需要做更多的工作让澳大利亚妇女了解《公约》以及《公约》赋予她们用来对抗社会中存在的歧视的工具。

29.Simms女士说,她很想知道妇女办公室的预算中指定用于针对土著居民的方案的专款占多少比例,以及该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中是否有移民或土著妇女。她还想知道由一个政府指定机构取代由社区选举产生的土著居民与托雷斯海峡岛民事务委员会(ATSIC)有何好处。

30.针对代表团关于健康问题的评论,她指出,土著妇女在两方面受到歧视,即:性和种族。她想知道政府打算如何解决这一问题。鉴于悉尼最近发生的种族暴力事件,她想知道政府打算如何针对少数种族制定方案,特别是针对妇女,因为她们现在不仅要对抗来自本社区男子的不友善,还要对抗来自外界男性的敌意。例如,将要给不同的部门及性歧视专员下发什么样的指示,以及共同责任协议将会对少数群体产生何种影响。

31.最后,关于监狱中妇女人数过多现象,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土著妇女,她想知道政府打算如何保证以切合实际的方式解决导致妇女犯罪的首要因素,而不是在一个人类学的框架内解决。

32.Shin女士说,她很想了解政府为提高目前低于10%的性伤害报案率正在做哪些工作。她注意到即使报案,起诉率也很低。她想知道给证人录像的新方法是否与之有关,因为证人可能感觉受到恐吓。因此,她很想了解关于提高起诉率和培训警察及起诉人,包括辩护律师的任何措施,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恐吓的发生。

33.她还关注家庭暴力事件的低报案率,虽然政府尽了最大努力,但这仍然是澳大利亚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她尤其关注在目前的体系下,只有离开暴力婚姻关系变得无家可归的妇女才有资格获得支持和援助。无疑应当着重于驱逐侵犯者,而不是为受害者提供庇护所。她想知道在这方面是否在制定任何新的方案。

34.关于对身有残疾的妇女和少女的暴力行为,她想知道缔约国是否清楚残疾妇女和少女的不育问题,如果是,它正在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35.最后,她关注的是只有与警方合作的拐卖人口受害者才被允许留在该国。她想知道那些不论因为什么原因不愿或不能合作的受害者会怎么样。她想知道政府是否打算修改这一制度,以及它是否向帮助被拐卖的受害者的非政府组织提供任何援助。

36.Morvai女士说,关于拐卖人口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起诉的低成功率。因此,她想知道每年有多少项有罪判决,为什么成功率如此之低,认罪的概念是否是一个问题,如果是,为什么,因为《巴勒莫公约》认为这并不是一个问题。她还建议澳大利亚与诸如意大利和美国这些起诉成功率较高的国家进行信息交流。

37.注意到卖淫的需求是导致拐卖人口的最主要因素之一,她想知道澳大利亚是否有任何针对嫖客的方案。她认为卖淫合法化与拐卖人口之间存在明显的联系,因为那些卖淫合法的国家一定更加吸引人贩子。而且那些卖淫合法化的国家基本上都声称男人有权在不必负任何责任的前提下与女人发生性关系。鉴于此,她希望了解更多有关澳大利亚卖淫情况的信息,例如,有多少男人出入过妓院,他们的人数是否在增加,男人是否愿意保持长期的关系,如果是,那么男性利用性服务是否影响其配偶的身体或心理健康,或影响男性对性和性关系的理解。

38.Flanagan女士(澳大利亚)说,她不同意有关澳大利亚正在人类学的框架内解决土著妇女的问题的说法。谈到关于取代由土著人选举产生的土著居民与托雷斯海峡岛民事务委员会(ATSIC)的问题,她说,许多土著人自己认为这一模式不起作用。正如某些成员所指出的,自从白人入境以来,澳大利亚一直存在应对土著人的问题;但是社会和政府都有很大的决心应对这一问题并找出解决办法。

39.谈到关于妇女办公室的预算中针对土著人口的专项拨款占多少比例的问题,她说澳大利亚不是目标国或配额国。但是,在例如家庭暴力这种需要投入大量财力的问题上,当然有土著人的份儿。例如,目前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多媒体运动利用土著人的新闻报道和土著人自身传递其信息;一些信息甚至被翻译成土著语言。关于多样性问题,她所领导的办公室里没有土著职员,但是他们与土著人政策协调办公室联系十分密切,那里有土著人职员。

40.土著妇女非常明确地希望拥有她们自己的声音;但是她们也承认利用主流媒介的力量。关于种族和性的交汇点,她说与土著妇女的协商显示,在一些问题上她们希望首先被视为妇女,然后被视为土著妇女;在这种情况下,她们希望例如妇女办公室这样的主流机构能够代表她们。在这一模式下,妇女办公室询问土著妇女,她们希望如何被代表。

41.政府一直十分关注统计数字显示的相比之下土著人口的预期寿命较低,而发病率和死亡率较高的现象。导致这一现象的因素之一是大多数土著人口居住在十分偏远的地区,因此很难为他们提供服务。为了在土著部落里进行培训尝试了多种方法。另一种情况是,居住在没有警察的偏远社区的妇女记录社区里的暴力事件,因此至少会有一个记录。过去,许多不同的政府部门曾以完全不协调的方式在土著社区里工作。根据正在8个地点进行尝试的新的模式,由一个领导机构负责与社区协商以协调政府工作。

42.Minogue先生(澳大利亚)说,有意思的是,不仅政府和社区的领导者,而且毫不相干的社区团体,都对最近发生的种族暴力事件表示痛恨。事实上,所涉及的帮派以前就曾出现过紧张局势;但是没有人表示这种紧张局势证明事件的发生是有道理的。这种紧张局势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追溯至2001年9月纽约发生恐怖袭击事件时,那次事件彻底改变了人们对整个问题的看法。

43.在澳大利亚处理种族歧视问题的正规机制是1975年《种族歧视法》,该法为解决一般事件和例如2001年纽约恐怖袭击和2003年巴厘岛爆炸这类特殊事件提供了有用的机制。该法为有关非法歧视及种族骚扰和攻击行为的指控提供了补救措施。补救措施包括调解和如果败诉则上诉至更高一级法院的可能性。

44.政府还建立了一些机制来促进理解、宽容和教育,它们都同等重要。例如,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社会正义专员还担任种族歧视专员,并且因此具有不仅涉及土著问题,而且涉及更广泛的种族歧视问题的职能。随着纽约和巴厘岛事件的发生,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与穆斯林团体进行了长期的协商。他们的一些建议未获通过,例如出台《宗教歧视法》的建议;其他建议获得通过,例如指定媒体中的团体来保证更加中立和公平的报道。政府还承认加强监督和保障还不够,还需要解决社区内部的不平之事。自2005年8月与穆斯林社区领袖会谈之后,成立了穆斯林社区顾问组,并且正在制定一个《国家行动计划》。

45.最后,政府还非常希望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制定出跨部门的工作方法,使专员不仅仅只专注于一个问题。希望这样的方法比例如申诉这种传统的解决方法更为有效。据说,参与澳大利亚最近发生的种族暴力事件的一些人已经认罪,因此正在被起诉。

46.Giuca先生(澳大利亚)说,社会和谐政策致力于为少数群体制定公平的方案。为了讨论问题并防止暴力事件重演,一笔社会和谐赠款授予了两个参与最近在悉尼发生的暴力事件的团体的领袖。

47.Flanagan女士(澳大利亚)说,与土著人签署的《共同责任协议》并非针对基本的服务,而是旨在培养能力和提高自我的责任意识。妇女,特别是土著妇女被判入狱的比率确实持续升高,而且重犯率高,正在通过加强对刑满释放妇女的支持服务在某种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

48.在回答关于性骚扰和家庭暴力的比例问题时,她说2006年即将进行一次全国范围的调查。政府承认低起诉率是一个问题,并且正在努力向受害者提供更多的支助,并在司法系统内部就如何处理这些案件提供教育和培训。此外,国家政府开通24小时免费救助热线以帮助受害者和家庭成员。同时还考虑了从家庭中逐出施虐者的可能性。

49.Minogue先生(澳大利亚)说,关于残疾妇女和少女不育的问题,现有的《残疾歧视法》为残疾人提供了具体的保护和补救。由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提案目前正在协商之中,参与协商的澳大利亚代表团正在寻求权利平衡,残疾人不应当受到被迫的、非自愿的治疗,但是国家采取保护措施的权利应当保留。

50.Flanagan女士(澳大利亚)说,政府不向非政府组织提供资金,但是通过公开投标签订服务合同,这些组织经常参与竞标。

51.将近95%的被拐卖妇女来自泰国,被拐卖的受害者有时非法在澳大利亚滞留。政府和一些非政府组织保证被遣返的拐卖受害者获得支助。为那些仍滞留在澳大利亚的受害者提供的一系列支助包括语言及其他职业技能培训。根据最新信息,共有14起拐卖人口案仍在法庭审理之中。

52.Minogue先生(澳大利亚)说,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在关注受害者需要方面为警察提供培训。国家司法学院还就性骚扰案件的诉讼程序召开了一系列会议,在被告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和证人不受恐吓出庭作证的权利之间寻求平衡。

53.Flanagan女士(澳大利亚),关于拐卖人口的需求方,她说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与美国或意大利有很大不同,卖淫活动在州一级受到管理。在一些州卖淫活动是非法的,但在大多数州,卖淫是合法的,但是受到管理。各个州之间拐卖人口犯罪率的不同没有被提到;卖淫合法化事实上被认为是对拐卖人口活动的抑制,因为其操作受到严格的监督,而且州能够制定针对性工作者的保护措施。

54.Flinterman先生询问政府是否打算在批准《任择议定书》之前等待拟议的人权条约机构体制改革的成果。他询问《公约》是否被附加于1984年《性别歧视法》,司法机构是否准备在解释和应用该法时运用《公约》。也有必要对如何执行该法的例外规定有一个总体了解,并了解是否打算修改该法中与使用试管婴儿胚胎植入术(IVF)相关的条款。

55.皮门特尔女士说,尽管有《性别歧视法》的存在,但是一些州和地区歧视同性夫妇,拒绝他们使用试管婴儿胚胎植入术和收养子女。她询问是否打算消除这种歧视。她还很想知道是否采取了任何措施来反对女性割礼。

56.Minogue先生(澳大利亚)说,澳大利亚政府不打算按照《任择议定书》采取行动。《公约》是《性别歧视法》的一个附录,已经由议会赋予了约束力。法院运用法律做出判决的范围很广,其中包括《公约》。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对该法的例外规定进行监督。

57.关于缺乏一个具体的权利清单,《宪法》包含许多保护措施;通过可以改变法庭判决的行政上诉程序可获得额外的补偿。

58.关于性歧视问题,国家政府认为婚姻是男人和女人之间缔结的;同性夫妇申请收养不予批准,虽然澳大利亚的一些地区对这一立场有争议。

59.最后,根据《性别歧视法》介入法庭诉讼程序的权力已被使用了三次。

60.Flanagan女士(澳大利亚)说,女性割礼是州政府应当解决的问题,这在极大程度上引发针对该习俗的宣传和提高认识运动;某些州已经宣告其违法。

下午1时0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