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届会议

第435次会议简要记录

1999年6月15日,星期四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舍普-席林女士(副主席)

目录

审查缔约国根据第18条提出的报告(续)

尼泊尔的初次报告(续)

冈萨雷斯女士缺席,由副主席舍普-席林女士担任主席。

下午3时5分宣布开会

审查缔约国根据第18条提出的报告(续)

尼泊尔的初次报告(续)(CEDAW/C/NPL/1)

1.应主席邀请,尼泊尔代表团的成员在委员会的会议桌就座。

第6条(续)

2.Goonesekere女士强调,贩运妓女是奴隶制度的现代形式。不但“寺院神女”这样的陋习驱之不去,并且还加上现代商业上对妇女的性剥削。没有对关于早婚的法律认真执行,或者没有鼓励女孩完成学业,许多被迫为娼的女孩都是以童子新娘为幌子。因此,这不仅是贫穷造成的,并且也是基于观念问题。很重要的是,对于严重侵犯女童与妇女权利,防止对整个社会造成的严重保健问题,政府应当采取干涉政策。她想要知道在边境管制和警察执法方面做了些什么事,在接到女童失踪的报告时采取了什么程序,以及一般家庭有什么投诉的门路。

3.她还想知道为贩运人口的受害者的回返作出了何种安排,以及政府就东亚区域合作联盟提出的《防止和打击贩运妇女和儿童从事卖淫公约》草案的条款所采立场。

第7条

4.Khan女士说,她很高兴看到尼泊尔是世界上6个在议会中给予妇女保留名额的国家之一。但是,她关切的是,虽然在议会和地方选区两级有妇女的保留名额,可是妇女在两者之间的代表性就很弱。因此,这没有创造出一个可持续升级到高位的连续线。把妇女容纳到决策工作内的最有效途径就是在公务员制度中设立保留名额。她很想得到关于行政改革委员会就增加妇女进入公务员制度的建议以及执行情况的资料。

第9条

5.Shalev女士说,她非常关切的是,根据尼泊尔的法律,未婚女子不得为她的子女登记。这明显违反了《公约》的第9条第2款。委员会想要知道,有多少儿童陷于这种处境,他们是否因此不能享受到政治权利或取得保健与教育的权利,以及在男孩与女孩之间有没有作出任何区分。

第10条

6.Taya女士说,1992年发起的基本初级教育方案为促进妇女教育跨出了一步。她很想知道在国家预算中,1992年以后每年拨给教育的部分占多少百分数,以及与该年以前的比较。她还想知道有没有改革课程的方案和从课本中消除过时的观念,以及在西部地区有没有促进女童入学的特别措施。把教育方案同职业培训挂钩是很有用的。

7.Kim Yung-chung女士指出,在政府计划中制订的颇具雄心的识字率目标与1998年28%的妇女识字率之间有相当大的差距,而该数字又远低于全国平均。对提高农村妇女的培训方案与项目而言,文盲是相当大的阻力。

8.关于义务教育,鉴于女童辍学率偏高,她想得到更多关于在第八计划中促进妇女和女童取得平等受教育的机会的具体措施,特别是在农村。计划的另一部分提到为五年级以下的女童免费提供教科书。她问,这是不是义务教育的上限。还有,教科书有没有纳入性别观点?关于高等教育,她想得到女生在入学率、学习领域、是否能够进入科技领域,以及是否——例如通过辅导和经济补助——鼓励她们进入非传统性的职业。

9.鉴于女性教师的比率异常低(10%),她想知道有没有鼓励教师到边远地区教书的方案。最后,她希望有人说明一下,教育、文化和社会福利部与妇女社会福利部之间如何协调它们的职能。

10.Ryel女士说,教育不但增加妇女的挣钱能力,并且也让她们了解到她们的合法权利。有人提到向女童提供奖学金的事,这促使她问一下,尼泊尔的初级教育是自愿的还是强制性的,是免费还是需要付钱。她希望有人能够解释一下,为了增加女性的入学率,在每一所学校都要任命一名女老师的理由。此外,她还想得到关于私立学校的入学情况以及它们相对于公立学校的水平的资料。

11.Goonesekere女士说,虽然尼泊尔接受了必须遵守条约法的原则,但在做法上许多国内法不但与本公约发生冲突,并且也与《国际公约与政治公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发生冲突。就Mira Gurug 案而言,既然最高法院已经对她的签证作出裁定,即国内法不符合宪法,也不符合国际法,她想知道为此作出了何种补救工作,法律上作了什么改变。她问,1963年的宪法关于国籍问题的规定是符合国籍标准的,为什么1990年时反而把它修改了。

12.Khan女士说,既然90%从事经济生产的妇女都务农,工作时间长,并且相信是强烈的体力劳动,她想知道,有没有进行农业现代化的项目。她还想知道有关土地所有权的产权分布资料以及妇女是否有拥有农地的机会。1992年的《劳工法》中关于妇女部分的详细规定也是很有用的资料。关于促进妇女自营企业的技术发展和培训方案,政府应提供受过培训的妇女人数的统计资料以及有关微信贷方案的额外资料,特别是涉及农村妇女。尼泊尔是否有工资平等的立法,以及它是否包括农业工资,也是值得了解的。

13.Goonesekere女士问到关于保护在家庭工业——例如制毯业——中16至18岁的女工的政府规定,不论是已经制订的还是正在规划的政府规定,从而使她们不受到性骚扰或性暴力。她问,最近的童工倡议是否包括这个年龄组。

第12条

14.Shalev女士说,鉴于尼泊尔妇女面对的严重健康问题,她要提请政府注意委员会关于妇女保健权利的总建议24。该条的第11 和14段涉及最近修改的人工流产法。其中明白规定,人工流产必须得到配偶的同意和不准未婚女子人工流产的法律是不符合公约的。第15段中有一些把基于性别的暴力作为保健问题处理的有用建议,包括公约处理受到虐待的受害者的保健议定书,保健工作者对性别问题的敏感训练、以及基于健康的理由不准未及龄少女结婚。第18段涉及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的治疗问题,包括贩运人口的受害者在内。在这方面,政府应了解,关于打击贩运儿童和对她们进行性剥削全国行动方案中的构想,即对贩运卖淫活动的受害者,在她们获救后限制其行动以及将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放置在“隔离”住区中,是违反人权标准的,也没有医疗上的必要性,因为艾滋病患者不会通过一般人际接触而传递疾病。

15.建议16还要求各缔约国确保向易受伤害人口群提供充分的保护和保健服务,这包括来自西藏和不丹的女性难民。在其发展积极照顾妇女健康的政策努力中,政府或许应参考第31(c)段的建议,即通过计划家庭和性教育来防止不希望要的怀孕,以及通过分娩前协助与孕妇服务来减少产妇死亡率。

16.Abaka女士呼应Shalev女士的意见,敦促各缔约国遵守关于妇女和保健的总建议24。由于本公约还管辖了间接歧视的现象,所以报告第111段中关于尼泊尔妇女在保健方面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的说法显然具有误导性。此外,第24段中指出,相当部分的尼泊尔妇女贫血,这与第111段中所说,妇女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的营养是互相矛盾的。委员会对第112段中所说,即新的全国保健计划中将孕妇的安全作为优先事项表示欢迎。但是,极为重要的是,所有妇女都应当能够得到有限的妇产科设施的服务。代表团应解释孕妇死亡率偏高(第21段)和产后出现很多后遗症的情况。委员会还想知道,是否有某些少数族裔得不到妇产科的服务。重要的是,妇女的职业健康和环境健康能得到适当的保障,特别是许多妇女都在纺织业工作。

17.报告没有提供若干与健康有关的情况,如贫穷对妇女心理健康的影响,以及妇女滥用精神药物的情形,包括抽烟的情况。缔约国还应当说明其法律是否对人工流产与自然流产作出区分。

18.Goonesedere女士强调说,童婚是没有什么孕妇安全可讲的;基于健康理由,儿童不应该生孩子。现有的关于人工流产的法律无疑是殖民主义遗留下来的东西,它规定,既使是强奸的受害者也必须让胎儿满期出生。缔约国应当严肃考虑,联合王国已经修改了与此相对应的法律,容许用医疗手段结束怀孕。委员会想要得到有关人工流产的法律对杀婴和弃婴现象的影响,以及当强奸受害者如果不愿意留养孩子,公立机构对此处置的详细情况。

第14条

19.崔风女士赞许尼泊尔政府为提高妇女地位所作的努力,并指出,委员会会欢迎任何关于改善农村妇女识字率的任何政策的详情,包括具体的目标,以及关于降低孕妇死亡率、改善水质等的资料。代表团应解释,政府拨给农村的经费(第127段)如何对妇女有利,并进一步说明农村妇女的生产信贷项目(第125段),包括任何扩大此项目的计划。关于纠正违反人权与妇女尊严的传统风俗习惯而进行的措施的资料,委员会也欢迎。

20.Regazzoli女士要求得到关于第123 至127段中提到的农村妇女的进一步资料,包括对提供的款项的比较性分析。这些妇女一般而言是否拥有她们的耕地?

第16条

21.Kim Yung-chung女士敦促缔约国废除所有歧视性婚姻和家庭法。她提到第143段,其中指出,政府鼓励女性律师在反歧视的法律方面采取主动,这是可取的,但是,另一方面,最高法院既指令政府修改所涉法律,又指示它“保存根深蒂固的社会制度”。基于人权培训对执法人员、教师和保健人员的重要性,缔约国应提供所有在这方面的倡议。

22.Goonesedere女士关切地表示,由于政府没有落实最高法院废除歧视性的法律的指示,它暗中破坏了司法和立法工作。此外,尼泊尔的家庭法似乎有些互相矛盾的条款,有待修正。如果遗传法带有歧视性,那么妇女的产权就很难得到保障。绝大部分国家都把婚姻注册作为强制性,为的是便于落实婚姻的最低年龄限制的法律。最后,缔约国应指出,传统中硬性指定一个小孩献给一位神的做法是否已经实际上废止。

23.Ryel女士说,虽然对离婚的可接受理由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看法,可是其规定如果适用于男子,就必须适用于女子。报告第136段没有说清楚,到底女子在受丈夫殴打受伤后,如果受的伤不被认为是“非常严重”时,是否能够诉请离婚。总之,国家关于家庭内部的暴力的立法应当受到审议。

24.Khan女士在评论尼泊尔普遍存在的一夫多妻的情况时说,这是对在婚姻关系中的妇女的一个重大威胁。根据某些资料来源,尽管法律禁止,可是高达64%的婚姻属于一夫多妻。缔约国应致力于确保将第二次婚姻作废,并在这方面进行研究。委员会想知道,离婚者是否能得到和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得到赡养费。还有,离婚后,儿女的监护权通常归哪一方所有。

25.既然禁止嫁妆的法律在南亚的其他国家发挥了作用,缔约国应当说明,它是否计划制订类似的法律。委员会还想知道,在尼泊尔是否有适用于所有人的婚姻法,还是不同阶级有不同的风俗和宗教信仰。

下午4时20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