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届会议

第511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1年7月5日,星期四,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巴卡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瑞典的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续)

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下午3时1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瑞典的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续)

(CEDAW/C/SWE/4-5;CEDAW/C/PSWG/2001/II/CRP.1/Add.4;CEDAW/C/PSWG/2001/II/CRP.2/Add.4)

1.应主席邀请,瑞典代表团再次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冯淬女士称赞瑞典为消除妇女面临的不平等而作的努力,她说,瑞典妇女在政治界的参与已引起全世界的赞赏。首先,她想了解政府及议会中高级职务的男女分配情况,尤其是妇女在那些传统上由男子主导的领域继续承担职务情况。其次,鉴于知识和技能的掌握决定了参与劳动力市场的状况,因此她希望了解旨在鼓励女学生主修科学科目的政府新政策的成效如何。

3.Livingstone Raday女士问,两性政策计划是否对公共和私营部门雇主均有强制性?雇主不制定这些计划是否要受处罚?此类计划一旦制定后,如果雇主违反这一协议,是否可对他们采取行动?瑞典已表示,它在大学教授的选择方面并不采用特殊措施,因为是否给予教授职位完全取决于能力。但她认为,特殊措施有利于消除歧视,提高能力。她欢迎缔约国提供有关这一做法的说明。她并问采取了哪些行动以缩小公共与私营部门之间顽固存在的薪酬差距。

4.有必要了解劳务法庭有关同工同酬问题的不利裁决是在界定同工的新法律颁布以前或以后作出的,同时,瑞典代表团是否认为这一新法律可能改变劳务法庭的裁决。

5.世界上没有一个地方的工会称得上是为工作场所的平等而奋斗的先驱。瑞典的工会已表示,问题不在于工资歧视,而在于就业市场的男女分隔。她想了解妇女是否可以集体工资协议违反同工同酬原则为由对工会采取法律行动。

6.她想了解产假的资金来源,尤其是个体业主是否为产假承担财政责任。她并希望了解法律是否规定为照顾老人或患病亲属者提供福利,因为在瑞典,照顾老年家庭成员的负担通常由妇女承担。

7.关于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她问为何只有4%的强奸案有定罪结果?强奸的现有法律定义为何?收集证据方面有何规定?特别是是否允许提出助证?是否可以盘问强奸受害人的过去经历?

8.最后,她问是否已执行法定最低结婚年龄。瑞典代表团在答复中应说明瑞典女孩被送往国外结婚的问题。

9.Bergh女士(瑞典)说,司法界传统上由男子占主导地位,但现在瑞典有23%的常任法官和60%的非常任法官是妇女。瑞典希望后者最终有资格成为常任法官。

10.关于淫业贩运人口问题,她指出,估计每年有200至500名妇女被贩卖进入瑞典。瑞典政府正努力评价并解决这一新现象。

11.政府负责散发关于区域和地方各级两性平等问题的资料。区域专家负责促进两性平等,瑞典地方当局协会和县议会联合会正为此目标而努力。另外,政府正与非政府组织密切协作,其中包括开展关于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的调查研究。

12.人们往往对瑞士发生此类暴力事件的比例之高感到吃惊,但事实上这一比例并不高于其他国家。瑞典政府已努力改善相关的统计数据,以便更好地了解和解决这一情况,并已采取措施,包括提出《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法案》,并于最近设立了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全国理事会,由两性平等事务部长领导,成员包括政府官员、非政府组织和大学研究员。其任务是协助执行新措施。它还负责处理《法案》未涉及的问题,如对残疾人的暴力、对移民的暴力以及对妇女犯有暴力行为的男子的待遇问题。

13.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为旨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的特殊措施提供了更好基础,但对社会架构尚未形成足以推动必要改革的明显影响。国家政府机构包括两性平等事务部、作为政府监督部门的两性平等事务司、机会平等监察员、机会平等委员会和平等问题理事会,后者是一个关切两性问题的非政府组织。还有一些两性平等问题区域专家,他们是县行政管理部门成员。

14.Jabali女士(瑞典)说,鉴于瑞典人口出现重大变化,因此,正以老年人问题为新的关注重点。妇女的寿命长于男子,因此需要更多的保健和看护服务。国家行动计划包括以下方面的建议:改善服务的享有,解决老年男子和妇女之间的收入差距,增加住房补贴,为老年人提供出租车服务。1998年改革了养恤金制度,考虑了妇女从事专业工作时间和寿命更长这一因素。瑞典55至64岁这一年龄组妇女从事专业工作的比例恰巧是欧洲最高的。还要求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全国理事会处理专门针对老年妇女的暴力问题。

15.Bergh女士(瑞典)说,瑞典担任欧洲联盟主席期间未提出卖淫这一问题,因为这不是一个议程项目。而且,欧洲联盟的法律必须以一致决定方式通过,在此问题上似乎不可能达成共同立场。但是,只要条件许可,瑞典政府经常在双边层次讨论这一问题。2001年2月,在一个非政府组织的主持和政府支助下在斯德哥尔摩举行了关于卖淫和贩卖妇女这两个密切相关问题的会议。

16.瑞典政府最近通过了打击种族主义、仇外心理、仇视同性恋以及基于种族或性别的歧视的国家行动计划,并正进行一项调查研究,以确定是否需修订关于歧视问题的国家法律,是否应扩大国家主管部门的授权以处理这一问题。计划将为以下方面提供支助:地方一级的反歧视办公室,歧视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希望脱离民族主义或种族主义组织的个人;学校的民主和民主价值观教育。

17.计划重点保护五个已确立的少数民族的文化和语言:萨米族(瑞典的土著居民)、瑞典芬兰族、托尼达勒族(生活在瑞典北部)、罗姆人和犹太人。萨米少数民族妇女的情况尤为特殊,因为作为萨米族主要活动的驯鹿放牧由历史悠久的法律管辖,其中含有严重的性别偏见。不过,目前正在审查这一法律。萨米庭是萨米族人选举产生的行政管理当局;其成员中有30%是妇女,国家难以增加这一比例。

18.对罗姆人至关重要的问题包括年轻人和成年人的教育,努力保留其语言,以及促进他们的组织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合作。国家已设立一个工作组研究这一事项。

19.妇女不仅领导传统上由妇女领导的议会社会保险、保健和福利及文化事务常设委员会,而且还领导司法委员会;民法委员会;交通和通讯委员会。社会保险委员会积极促进两性平等。现在应重新考虑给各委员会贴标签的习惯,因为某些所谓的“妇女领域”对整个国家都具有重大意义。

20.Ytterberg女士(瑞典)说,瑞典政府成功增加了中学和大学科技方案中女孩和年轻妇女的人数;但男孩和青年男子很少愿意受训成为教师、护士或照顾者。政府一项调查结果表明,这些课程中未融入适当的性别观念;与之相反,科技领域的招生努力使妇女和过去未进入高等教育的其他群体的入学注册人数增加。

21.《学校法》同时适用于公立和私立学校,规定不分社会或经济地位、住所或性别,人人平等接受教育。所有儿童都有机会进学前班。教育系统的任务之一是提供明确的课程,防止恃强欺弱、骚扰、暴力、仇外心理和其他形式的歧视,以期培养作为社会基础的民主价值观。原则上,男孩和女孩接受相同教育,但教师可酌情按性别分开进行教育。

22.学校在一定程度上教授萨米族语言和文化,有些大学为教师提供萨米语培训。

23.Trost女士(瑞典)说,根据《刑法》第6章第8节,做淫媒一直是一项犯罪行为,最高可判4年监禁。知情将场地用于商业性性交易者得处以相同刑罚。情节严重的淫媒,即大规模做淫媒或残酷剥削者得判2至10年监禁。最近颁布的《禁止购买性服务法》是一项独立于《刑法》的法律,将购买性服务定为犯罪行为。

24.1988年颁布的一项法律修正案规定,性犯罪或暴力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有权在警察调查和审判期间免费享有法律代表提供的服务。2001年7月1日前,这一规定仅适用于《刑法》所涉行为;现在的适用范围已扩大到其它犯行,如违反禁制,其处罚包括监禁。其他一些法律修正案改善了受害者所得到的支助服务质量。

25.Bergh女士(瑞典)说,两性平等计划对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就业都具有强制性。如果雇主未能拟订年度行动计划,或其计划不符合此项法律要求,机会平等监察员可将其传召至机会平等委员会,由委员会命令他们履行义务或支付罚款。近期的一个修正案规定,工会也可在监察员支持下提出申诉。但在此类案件中,个人不能采取法律行动。

26.公共部门的男女工资差别最为明显,而该部门雇用的妇女人数最多。向劳务法庭提出的大多数案子都旨在确定妇女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但与男性工人的比较必须在同一工作场所和同一雇主情况下进行。在最近一个案子中,劳务法庭裁定助产士的工作与男性医务技工的工作相同。这是一个重要裁决,可为今后的集体谈判提供准则。但在所述的案子中,劳务法庭接受了工资差别所引证的理由。不可对劳务法庭的裁决提出上诉。

27.她也认为工会没有走在两性平等领域的前列,部分原因是很少有妇女在工会担任决策职务。近几年来,这一情况有所改善,有些工会由妇女领导。但现在还不能确定是否可利用新法律消除工资差别,而且不管怎样,女工不可能因工会未充分代表她们而对之采取法律行动。

28.Jabali女士(瑞典)说,产假福利的资金来自收入税,由国家社会保险局管理,地方社会保险办公室支付。另规定,照顾重病亲属和老人者可得到最多达60天收入的80%。

29.Trost女士(瑞典)解释说,根据瑞典《刑法》第6章第1节,通过暴力或威胁强迫他人性交或从事类似性行为即为强奸,可判以2到6年的监禁。对严重强奸案,判刑最多可达10年。议会一个性犯罪问题司法委员会已就《刑法》所涉的性犯罪问题审议了三年之久,并于今年3月向政府提出报告。已将报告分发给相关主管部门和非政府组织,请他们提意见。委员会所提建议的重点并非是性行为的同意与否,因为它认为应避免将重点置于强奸受害者过去的性历史或行为。另一方面,委员会提出的修正议案之一是,如果性行为严重侮辱了受害者,则可以说强奸罪成立。强奸也可包括利用他人的无行为能力状态,包括醉迷。委员会并建议,《刑法》应明确申明,如果强奸者不止1人,便应视为重罪。

30.根据瑞典的法律制度,在强奸案中可向法庭提出各类证据,由法庭负责予以评价。检方必须证明存在威胁或暴力行为。强奸案定罪率低的原因在于一个人可受多项犯罪指控,有些强奸罪被错误归列为其他罪行。而且,并非所有强奸事件都报了案,受害者往往不愿在法庭谈论指控的犯罪行为。不过,检方仍可起诉,但很难确保定罪。在此方面,警察以及社会和医务服务机构的努力至关重要,以确保强奸受害者有足够程度的安全感去面对审判程序。设在乌普萨拉的受虐待和被强奸妇女医务中心也正努力为这些妇女提供更好的保护和支助。

31.关于在瑞典境外缔结的婚姻,尤其是涉及年轻妇女的问题,她指出,有些情况下,在另一国缔结的婚姻在瑞典可能被视为非法。此类情况包括强迫婚姻或与不满15岁的女孩结婚。有关当局正审议这一问题,以期改善这方面的立法。

32.Taya女士对瑞典所实现的高程度两性平等表示赞赏,但认为仍有许多工作要做。她尤其关切男女工资差别问题。这一差别自1990年以来明显扩大。这一趋向表明,政府为解决这一问题所作的许多努力都没有成功。工资差别可归咎于全球化,因为全球化给雇主带来了雇用成本效益劳动力的压力。1994年政府实施的一项职业评价方案总结指出,许多女性职业仍然评级较低。因此,政府组办了几次会议以提高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但没有结果。需采取更大力度的方法对职业作出公正和公平的评价。

33.她建议根据男性主导行业所支付工资的等值按比例确定最低工资。她建议瑞典政府采用芬兰的模式,芬兰实施了一项职业评价方案以缩小工资差别或采取更有力措施。

34.Shin女士称赞瑞典政府为实现两性平等和确保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所作的真正努力。作为委员会一名新成员,她不熟悉以前的报告,希望今后的报告能在前言中提供简短提要。

35.她欢迎更注重如何改变男性行为和态度问题的政策新趋势,这些政策包括鼓励男子更多参与抚养子女活动,如何对待男性侵犯者,对反对男性暴力的男性网络的支持等等。她询问关于工作场所男子和两性平等问题的一个为期两年的项目的结果,该项目计划应于2001年6月完成。她询问对男性暴力行为者进行治疗的效果。

36.她问,1999年1月关于卖淫问题的新法律实施以来有多少男子受到处罚,瑞典男子对这一法律的反应如何。卖淫问题非常普遍,特别是她所在的地区,人们在卖淫应否合法化这一问题上的立场对立。她希望得到关于这一新法律是否真正能服务于妇女这方面的更多资料。她并问瑞典是否存在网络性暴力或通过因特网散发儿童色情制品的问题。

37.Manalo女士欢迎瑞典政府为遵循《公约》规定所作的努力,并问采取了哪些措施以保护残疾妇女免遭暴力侵犯。剥削妇女的多种形式之一是从发展中国家雇帮佣工在发达国家工作。许多欧洲国家有一种阴险的做法,就是通过所谓的结对制雇用年轻妇女做帮佣,而眼下的结对制完全是剥削年轻妇女的一种手段,公然违反欧洲现行法律以及这些年轻妇女的原籍国的法律。北欧国家中只有丹麦宣布了反对结对制的官方政策。她问为保护这些妇女采取了哪些行动,瑞典代表团是否可将此事提请北欧理事会注意,即便挪威并非欧洲联盟成员。她并问,欧盟成员国今后是否会宣布一项官方政策,制止北欧国家绕开移民法引进没有任何保护的帮佣工。

38.Achmad女士指出,第四次报告提到设立了科学中心,以此作为实现两性平等战略的组成内容,但第五次报告未提及这些中心。她希望了解在多大程度上利用了这些中心以鼓励女孩学习科学技术并使妇女深信这些学科作为改善其生活的工具的重要性。它们也大有助于消除大众传媒对妇女形象的定型和消极刻划。

39.第五次定期报告提到,瑞典政府于1994年决定,所有按个人统计的官方统计数据都必须按性别分列,除非有特殊理由不这么做。对此她问,何谓特殊理由。她欢迎发起“共同基本价值观”这一主张,因为这些价值观是改变态度和使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基石。瑞典在教育领域取得进展,但在就业领域和决策层仍缺乏平等。她认为瑞典应进一步调查研究以查明个中原因。妇女候选人和雇主可能在精神和心理上尚未准备好接受妇女担当决策职务。

40.Myakayaka-Manzini女士提及实现两性平等的国家机制在政府组织架构中的位置问题,认为最佳做法是将这一机制轮流划归各个部,或归入首相府。

41.Regazzoli女士提及为移民所设的热线电话,问向妇女来电者提供哪些服务,是否专为妇女及其孩子设立了避难所,是否将她们安排在具有家庭气氛的环境中。代表团在整个介绍过程中指出如何难以裁决家庭暴力案。在这方面,她问为何只有移徙妇女可使用危机热线电话,受虐待儿童、处境危险的青年或老年妇女却不能用。

42.关于卖淫问题,她问从事卖淫业者是否主要为瑞典妇女或仅是移徙妇女。她指出瑞典是贩卖妇女活动的目的地国家,并问对儿童采取暴力行动的是哪些方面-是家长、社会中某些部门还是学校,如何处罚侵犯者。她对为老年公民作出的安排表示欢迎,但感到关切的是,鉴于妇女养恤金领取者的收入比男子少,但寿命却长,她们可能成为家庭其他成员的负担。除了某些补贴外,是否有专门适用于她们的方案或政策?她并问各市政当局是否为《公约》的执行作出了安排。

43.Bergh女士(瑞典)说,关于瑞典男女工资差别问题,瑞典政府认为就业市场中的社会合作伙伴最有资格处理工资标准问题,因此不打算制订最低工资法律。经常对现行规定进行评价,根据需要予以修订。2001年8月将公布两性平等部组织的现行两年期项目首次评价结果。评价结果认为这一项目有价值,无疑将继续下去,可能对其指标做些调整。关于卖淫和保护色情业者的人权问题,瑞典政府认为保护这些权利的最佳办法是惩罚性服务的购买者而不是提供者。政府非常关切妓女的健康和其他需要,尽管它希望妇女不从事这一职业。根据打击购买性服务的新法律处罚了一些男子,警察认为该法律有助于减少卖淫,甚至是更隐蔽的卖淫方式。

44.Trost女士(瑞典)就打击购买性服务的新法律指出,2000年期间根据该法处罚了29名男子。关于儿童色情和网络问题,她说,禁止儿童色情的一般法律也适用于网络领域。有一项关于儿童色情问题的具体法律将各类儿童色情现象都定为犯罪,包括仅拥有儿童色情图象。2000年,根据该法作出了29个有罪判决。国家犯罪调查部门专门设有儿童色情问题科室,拥有一个大数据库。鉴于网络犯罪常常具有国际性质,因此瑞典当局也与国际刑警组织开展合作。另外还有一项关于电子公告栏维持者的刑事责任问题的法律,根据此法,这些维持者负责防止有儿童色情内容的信息大规模散发。瑞典在担任欧洲联盟主席国期间就关于儿童色情问题的一项框架决定的拟订作了工作,希望能在比利时下任主席国期间就此作出一项政治决定。瑞典并参与了欧洲委员会防止网络犯罪公约的拟订工作,该公约也将涉及儿童色情问题。

45.Mansnerus女士(瑞典)说,对残疾妇女的暴力问题根源在于对残疾人的态度。因此,瑞典政府通过了一项残疾人问题国家行动计划,重点是对公众、尤其是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及照顾残疾人者进行教育,使他们接受防止此类暴力并保护残疾人免受暴力的训练。残疾妇女是尤为令人关切的一个群体。关于瑞典妓女的国籍问题,她没有这方面的数据信息。她认为,她们的脆弱点在于她们滥用药物和酗酒。预防此类问题的众多措施之一是为吸毒和酗酒妇女设电话帮助热线,配之以大批讲多种语言的工作人员,以期帮助那些往往因语言问题而觉得无法求助于常规措施的移徙妇女。有一个专门委员会正在研究如何查清儿童虐待犯的问题。

46.Bergh女士(瑞典)说,她将向北欧部长理事会转达结对帮佣工的地位和保护问题。关于科学中心,她请委员会放心,这些中心关切两性问题,努力鼓励妇女学习科技课程和从事科技领域职业。还打算继续进行共同基本价值观项目。关于监督消除歧视和推广两性平等领域最佳做法的国家机制的总机构问题,瑞典政府认为,对瑞典而言,若干部委分担保障两性平等职责这一做法效果最佳。无论一国采取怎样的安排,都需要有预算资源和政治权力作后盾。

47.她向委员会保证,将向政府适当部门转达提出的所有问题,尤其是那些仅作出部分答复的问题,并在下次报告中讨论。

48.主席以专家身份发言说,她希望瑞典在下次报告中进一步论述工资差别以及司法和学术领域职位男女比例不平等问题。她感谢Bergh女士及瑞典政府的其他代表提供详细报告和答复。瑞典被视为社会领域的楷模,国际社会寄予厚望。

会前工作组的报告(CEDAW/PSWG/2001/II/CRP.1和Add.1至5)

49.Corti女士以工作组组长身份发言说,工作组决定以新格式提出问题,按问题内容而不是按《公约》条款归列。工作组在审查提交本届会议的国家报告中发现两性作用方面的定型态度顽固存在,尤其是在发达国家,包括欧洲,工作组对此表示关切。仍存在其他问题,如对妇女的暴力,贩卖妇女,卖淫,妇女的失业和就业率不足,职业隔离和工资差别。除瑞典外,

其他国家中妇女参与政治和经济决策的程度仍然不足。工作组还注意到各国都出现贫穷普遍女性化的问题。最后,她提请注意这一情况,即普遍都未能按《公约》第4.1条要求充分利用有益妇女的临时性特殊措施。

50.主持人说,如无反对意见,委员会就此通过工作组报告。

51.就这样决定。

下午5时50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