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

妇女

男子

政府部门

23.5

48.5

私营部门

57.8

28.4

问题23:

报告指出,“至今没有因就业领域存在基于性别的歧视而提起的诉讼,表明法律在常规就业市场中得到全面适用”(第69页)。报告接着指出,就业机构未能经常向登记的妇女提供就业机会。由于条款执行不利,很多雇主对违反《就业法》规定有恃无恐。司法程序落实缓慢,有可能拖延数月和数年,雇主们利用这一情况向工人提出额外要求(第74 页)。请说明计划采取哪些具体措施,确保遵守《就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提高妇女伸张正义的机会。

1959年第91号法《就业法》规定,男女就业机会平等、权利和义务平等。职位分配在理论和技术上都不考虑性别,同样,就业办公室也是按照求职者在办公室登记的先后顺序平等地向男子和妇女提供就业机会。此外,还对那些在私营部门就业的妇女的状况给予了更多关注,以确保私营部门的雇主不钻法律的空子。在这方面,社会事务和劳工部对就业监督员们进行了培训,以确保其能履行职责。同时,各女职工委员会还通过各种论坛和就业会使女职工们了解自身的权利。此外,关于男女两性的法律规则也很健全,虽然通常情况下由于繁文缛节和管理不到位,这些措施落实起来还不能做到雷厉风行,但是,至今在就业方面尚未出现因存在针对社会性别的暴力而提起的诉讼。同时,一项题为“主要人口因素、社会因素、组织因素和机构因素对女职员趋势的影响”的研究正在进行中,该研究旨在揭示影响私营部门劳动组织中叙利亚女职员趋势的主要因素,并考虑哪些因素有助于弥补无益于提高妇女就业能力的行政措施所造成的漏洞。

问题24:

根据该报告,禁止雇用妇女“从事夜间工作(第68页)以及从事有损健康、精神上有害或者体力上苛求的劳动(第21页)”。请提供一份完整的清单,说明禁止妇女从事的工作,说明1959 年《就业法》条款是否对妇女就业具有潜在的歧视性影响,是否对此进行过评估,请详细说明评估情况,特别是参照《公约》第11条第(1)款(b)项进行的评估。

《就业法》规定,妇女和男子享有相同的工作条件,但是该法律禁止妇女从事体力上苛求或者在妇女怀孕期间对胎儿有害的工作。除文秘工作以外,与重工业领域有关的所有工作都在这些被禁止的工作之列,其中包括:矿山和采石场的工作、冶炼金属和玻璃的熔炉的工作、生产炸药原料和爆炸物的工作以及其他一些类似的工作。孕妇和哺乳期的妇女禁止从事可接触到影响胎儿的物质或者化学物质的工作或者负重类(不论是拉,还是推)的工作。

同时,该法律禁止要求妇女在晚上10点至次日早上7点期间值夜班,以下工作除外:

医生、护士、助产士以及在医院、疗养院和门诊部工作的女性工作人员。

邮局、电报局和电话局的工作人员。

机场和航空公司的服务人员和工作人员。

电视、广播和报纸等传媒领域的工作人员。

从事应急事务工作的妇女。

餐厅和咖啡厅的工作人员。

剧院和演出团队的演员。

艺术家。

值得一提的是,监督委员会每天都会履行其职责,以确保该法律的执行。

(附件8:禁止妇女从事的工作清单)

问题25:

报告指出,叙利亚没有制定任何法律:(一)规定为男人和妇女提供灵活的就业模式,使男人和妇女有机会把工作和家庭责任结合在一起,例如分担工作或长期兼职工作;(二)陪产假;(三)允许夫妇合用产假(第72 页)。此外,报告提到托儿机构很分散,未能充分组织起来形成一个网络(第72页)。请说明正在采取哪些措施克服这种障碍,以使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享受平等机会。

虽然《就业法》没有规定男子和妇女在家庭负担上负有平等的责任,而只准母亲休产假,同时也未能将家庭责任和工作结合在一起,只规定了半天工作制,但是,妇女和男子在就业机会方面的平等性原则却是该法律和宪法所规定的内容。

关于托儿所的问题,为了便于工作责任和家庭责任之间的相互协调、实现国家的战略目标,叙利亚工人工会总联合会的妇女委员会目前正在准备统计已经开设的托儿所的数量、幼儿教师和床位的数量,并就其发展提出建议。与此同时,第91号法《就业法》规定,如果一个工作地点的女工人数达到或超过100人,就应该建立托儿所。托儿所的数量已经有所增加,目前绝大部分部委和国家机关已拥有托儿所。同时,叙利亚妇女联合会也拥有很多托儿所和幼儿园。

“莫利德(Mawred)”机构已就妇女问题公布了4项研究报告并组织了一些讲座,以增加这样一种意识,即“工作源自家庭、家庭和睦的措施、家庭平衡”、“培养教育儿童的九个步骤”。同时,该机构还公布了有关叙利亚妇女状况、支持妇女的机构以及法律等的经济社会研究报告。该机构还就“妇女在家庭中的贡献”进行了研究,认为这种贡献有一部分是隐性的。研究报告指出了无报酬工作的风险以及城市和农村家庭妇女的现状,并总结了宣传性别作用意识和在男女两性间以这种作用进行区分的重要性。

问题26:

报告指出,在非正规经济就业市场中有大量妇女,但是对此既没有管制也没有任何社会保障。正在采取或计划采取哪些措施以确保对非正规劳动力市场中的妇女提供法律和社会保障,以及对那些合同工或计件工妇女提供了哪些保障?

《就业法》规范各种形式的就业市场,包括国营的和私营的,对所有部门均具备法律效力。同时,对这些市场中的充足的就业机会,该法律也予以了规范,正如我们前面所提到的,《就业法》规定,除因健康和安全原因禁止妇女从事的工作以外,男子和妇女在权力和义务上一律平等,除此之外,绝不允许在劳动合同中设置任何违反《就业法》规定的条件。

问题27(第12条):

请说明现有的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方案是否纳入了社会性别观点?是否针对妇女制定了任何特别防治措施。

现有的所有旨在防治艾滋病毒的战略和方案均得到了社会的关注,这些方案涉及初级卫生保健、生殖健康、指导、预防以及自觉检查。同时,卫生部与世界卫生组织及政府、民间社会和地方各部门合作开展了一项防治艾滋病的计划。该计划致力于提供必要的帮助、组织教育宣讲会以及公布卫生报告。同时,还开通了热线电话来接受咨询、提供指导,并建立了一个信息中心来监控相关情况。作为一种预防感染艾滋病的重要途径,非政府机构在不断地加强健康意识方面的宣传,例如,计划生育协会在不断地举行一些宣传生殖健康意识的论坛,并举办一些面向男女青年的培训班,以此开展宣传活动。

问题28:

报告指出,“在接受医疗服务方面,妇女仍需征得其丈夫的同意才能离开住宅,或者由丈夫陪同前去接受医疗服务”,如果不考虑妇女的意愿,可能会妨碍她们利用某些现有服务(第86 页)。请说明是否考虑采取具体措施,解决阻止妇女前往或利用保健设施的任何障碍。

叙利亚家庭事务委员会与卫生部和叙利亚妇女总同盟合作,就保证妇女医疗权利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此举旨在建立一种必要的机制,以填补研究空白,这其中也包括报告中提到的上述问题。同时,妇女联合会也实施了面向所有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进行宣传的计划。最近,计划生育协会与宗教事务部合作,在各省建立了有教长参加的工作小组,并普及了生殖健康、父母双方对生殖健康均负有责任等观念。

问题29:

根据报告,农村妇女的文盲率和失业率非常高,没有机会接受职业培训,没有土地,无权就家中和经济事务做出任何决定(第96页、第97页)。报告指出,农业与土地改革部农村妇女发展司“将农村妇女发展作为一项主要战略考虑纳入了行动纲领”(第21 页)。请详细说明正在采取哪些具体措施(包括通过农村妇女发展司开展的各项方案),以解决农村妇女面临的各种问题,并说明这些措施的影响。

农业部重视农村妇女的发展问题,通过农村妇女发展司,批准开展培训、提供培训指南和培训教师,同时还批准开展了小额贷款项目,资助了27 000名农村妇女并创造了超过30 000个就业机会。

妇女与教育部门发展农村妇女的国家战略包含了消除文盲的专门计划。妇女与经济部门则集中开展必要的培训,以提高农村妇女的技能并使她们能够利用农业技术。至于妇女与法律部门,则指出了让妇女意识到她们有权拥有耕地和其他权利的重要性。

在业已取得的成果方面,农村妇女发展司实施了很多旨在使妇女获得权利的项目,其中部分项目是在一些国际组织的支持下实施的。这种资助对于改善项目受益者的社会和经济状况发挥了积极作用。

问题30:

报告指出,《个人地位法》存在大量歧视性条款,“目前正在拟定一部现代家庭法,保证男女享有同等权利”(第22页)。请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提议的范围,以及这些提议遵守《公约》的情况,包括计划采取行动的时限。

正如我们之前所提到的,第十个五年计划强调为出台《家庭法》,有必要对有关妇女的法律进行审查。在这方面,叙利亚家庭事务委员会已经完成了该法律草案的准备工作,它将与所有相关的政府和地方部门对其进行讨论,以完成该草案的起草,并将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研究,然后提交至人民议会。草案建议倾向于规定男子和妇女在义务和责任上的平等权。

问题31:

请说明在批准/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方面取得的进展。

叙利亚家庭事务委员会拟议的关于取消对《公约》所提保留的建议已经呈交内阁总理,其中有一段专门建议总理批准联合国大会1999年10月15日通过的第54/4号决议中所载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在上述建议提交至相关政府机构(司法部和外交部)后,将就其内容进行研究。

附件

附件 1

重要的教育指标

表(1):妇女和男子的文盲率(15岁及15岁以上)(%)

2006年

( 4 ) 2002年

( 4 ) 2001年

( 3 ) 1999年

( 2 )19 95年

(1) 1981年

(1)1970 年

性别

24.2

21.3

22.2

26.3

31.6

62.9

80.0

9

7.5

8.1

9.7

11.5

26.4

40.4

-15.2

-13.8

-14.1

-16.6

-20.1

-36.5

- 39.6

差 距 (男-女)

2.7

2.8

2.7

2.7

2.7

2.4

2.0

比率(女 / 男)

资料来源 : 1 . 1970 和 1981 年的人口普查结果 , 中央统计局。 2 . 1995 年劳动力(就业市场)调查结果 , 中央统计局。 3 . 1999 年多用途调查结果 , 中央统计局。 4 . 2001 至 2002 年劳动力调查结果。

表(2):1999年不同年龄段的妇女和男子中文盲所占比例(15岁及15岁以上)(%)

差距(男-女)

年龄段

-3.6

2.7

6.3

15-19 岁

-5.6

3.2

8.8

20 - 24 岁

-10.4

3.7

14.1

25 - 2 9 岁

-15.5

6.4

21.9

30 - 34 岁

-23.6

8.0

31.6

35 - 39 岁

- 30.7

10.0

40.7

40 - 44 岁

- 35.5

12.6

48.1

45 - 4 9 岁

- 39.9

16.3

56.2

50 - 54 岁

- 45.3

19.9

65.2

55 - 59 岁

- 43.9

28.3

72.2

60-64 岁

- 36.8

41.5

78.3

65 岁及以上

资料来源 : 1999 年多用途调查结果 , 中央统计局。

表(2):2006年不同年龄段的妇女和男子中文盲所占比例(15岁及15岁以上)(%)

差距(男-女)

年龄段

-1.1

3.6

4.8

15-19 岁

-4.4

4.5

8.9

20 - 24 岁

-7.4

4.6

12.1

25 - 2 9 岁

-11.8

4.4

16.2

30 - 34 岁

-16.4

6.3

22.7

35 - 39 岁

-23.4

7.0

30.4

40 - 44 岁

-31.9

9.2

41.1

45 - 4 9 岁

-39.2

13.7

53.0

50 - 54 岁

-47.0

16.3

63.3

55 - 59 岁

-46.4

22.9

69.3

60-64 岁

-34.0

44.0

78.0

65 岁及以上

资料来源 : 2006 年第二季度劳动力调查结果,中央统计局。

表(3):不同教育阶段每100名男生对应的女生数

高中

初中

小学

年份

29.3

53.5

53.9

1970 年

58.8

56.1

72.4

1980 年

75.4

69.7

85.2

1990 年

92.8

85.2

88.6

1999 年

96.9

85

89.8

2002 年

102.1

87.5

92

2005 年

表(4):职业培训学校和中心里学生的男女比例(%)

比率(女/男)

差额(男-女)

男(%)

女(%)

年份

0.6

24

62

38

1980 年

0.9

6

53

47

1990 年

1.0

2

51

49

2000 年

0.8

12.6

56.3

43.7

2005 年

表(5):大学教育阶段之前各教育机构中工作人员的性别分布情况(%)

2005 年 *

2002 年

2000 年

1999 年

1980 年

19 70年

性别

小学阶段

64.5

67.2

65.7

63.6

52.8

38.5

35.5

32.8

34.3

36.4

47.2

60.5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总计

181.9

204.8

191

175

111

62

每 100 男子对应的妇女数

初中和高中阶段

45.8

49.5

48.2

43.2

32.1

21.3

54 . 2

50.5

51.8

56.8

67.9

78.7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总计

85.1

98

93

76

47

27

每 100 名男子对应的妇女数

* 小学阶段系指基础教育。

表(6):政府用于女性教育的开支(%)

占该阶段教育总开支的百分比

阶段

47.4

小学一至六年级

47.7

普通高中

44.8

职业高中

47.2

总计

资料来源 :教育部。

表(7):小学阶段的学生比例

小学阶段的学生比例

女生

男生

年份

35.0

65.0

1970 年

42.0

58.0

1980 年

46.0

54.0

1990 年

47.0

53.0

1999 年

47.0

53.0

2000 年

47.2

52.8

2001 年

47.2

52.8

2002 年

47.9

52.1

2005 年

表(8):初中阶段的学生比例

初中阶段的学生比例

女生

男生

年份

26.0

74.0

1970 年

36.0

64.0

1980 年

41.0

59.0

1990 年

46.0

54.0

1999 年

45.9

54.1

2000 年

45.5

54.5

2001 年

45.9

54.1

2002 年

46.8

53.2

2005 年

表(9):高中阶段的学生比例

高中阶段的学生比例

女生

男生

年份

23.0

77.0

1970 年

37.0

63.0

1980 年

43.0

57.0

1990 年

48.0

52.0

1999 年

49.1

50.9

2000 年

49.0

51.0

2001 年

49.1

50.9

2002 年

50.5

49.5

2005 年

表(10):大学阶段的学生比例(1998-2002年)

大学阶段的学生比例(1998 - 2002年)

年份

男生

女生

总数

男生比例

女生比例

1998 年

78 285

57 617

135 902

57.6

42.4

1999 年

85 262

66 107

151 369

56.3

43.7

2000 年

87 659

67 478

155 137

56.5

43.5

2001 年

95 011

77 842

172 853

55.0

45.0

2002 年

102 749

88 001

190 750

53.9

46.1

2005 年 *

243 049

210 456

453 505

53,6

46.4

* 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学院+大学)。

表(11):2002-2003年间女生多过男生的系

2002 - 2003年间女生多过男生的系

文学

科学

教育

艺术

制药学

经济学

女生

69

37

28

15

11

8

男生

23

19

6

2

5

4

总数

92

56

34

17

16

12

2006年6月的15岁以上职员的职业、部门和性别分布情况

政府

有组织私营

无组织私营

其他

男性

女性

总计

男性

女性

总计

男性

女性

总计

男性

女性

总计

男性

女性

总计

雇主

241 658

10 364

252 022

160 711

3 736

164 447

36 223

1 075

37 297

438 592

15 175

453 767

个体经营

431 732

22 605

454 337

525 725

16 535

542 261

193 427

19 864

213 291

1 150 885

59 004

1 209 889

有 薪 工作

998 932

335 340

1 334 271

636 125

64 427

700 551

689 868

37 581

727 450

39 473

5 392

44 865

2 364 397

442 740

2 807 137

在家工作

65 728

17 081

82 809

104 626

25 607

130 233

130 190

102 975

233 165

300 544

145 664

446 207

其他

3 494

336

3 830

7 116

339

7 455

708

702

1 411

11 319

1 377

12 696

总计

998 932

335 340

1 334 271

1 378 737

114 813

1 493 550

1 488 047

83 798

1 571 846

400 021

130 008

530 029

4 265 737

663 959

4 929 696

2006年6月的15岁以上职员的职业、部门和性别分布比例

政府

有组织私营

无组织私营

其他

男性

女性

总计

男性

女性

总计

男性

女性

总计

男性

女性

总计

男性

女性

总计

雇主

17.5

9.0

16.9

10.8

4.5

10.5

9.1

0.8

7.0

10.3

2.3

9.2

个体经营

31.3

19.7

30.4

35.3

19.7

34.5

48.4

15.3

40.2

27.0

8.9

24.5

有 薪 工作

100.0

100.0

100.0

46.1

56.1

46.9

46.4

44.8

46.3

9.9

4.1

8.5

55.4

66.7

56.9

在家工作

4.8

14.9

5.5

7.0

30.6

8.3

32.5

79.2

44.0

7.0

21.9

9.1

其他

0.3

0.3

0.3

0.5

0.4

0.5

0.2

0.5

0.3

0.3

0.2

0.3

总计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2006年6月的15岁以上职员的经济活动、部门和性别分布情况

政府

有组织私营

无组织私营

其他

男性

女性

总计

男性

女性

总计

男性

女性

总计

男性

女性

总计

男性

女性

总计

农 业 林业

25 776

7 115

32 890

107 547

26 878

134 426

352 110

56 105

408 215

275 789

119 430

395 219

761 222

209 528

970 750

工业

107 960

13 162

121 122

428 084

24 152

452 237

128 576

10 703

139 279

26 069

3 160

29 229

690 689

51 177

741 866

建筑

22 784

22 784

89 976

1 061

91 037

515 190

2 412

517 601

19 783

19 783

647 733

3 472

651 205

餐饮

13 535

1 603

15 138

492 392

19 393

511 785

200 913

6 026

206 939

43 358

3 862

47 219

750 198

30 883

781 081

交通运输

44 913

3 483

48 396

76 659

2 783

79 442

198 474

690

199 164

19 886

19 886

339 933

6 956

346 889

金融保险房地产

11 785

2 436

14 220

69 164

7 775

76 939

27 019

27 019

3 836

350

4 186

111 804

10 561

122 365

服务 业

772 178

307 541

1 079 720

114 914

32 770

147 684

65 766

7 863

73 629

11 300

3 207

14 507

964 157

351 381

1 315 539

总计

998 932

335 340

1 334 271

1 378 737

114 813

1 493 550

1 488 047

83 798

1 571 846

400 021

130 008

530 029

4 265 737

663 959

4 929 696

2006年6月的15岁以上职员的经济活动、部门和性别分布比例

政府

有组织私营

无组织私营

其他

男性

女性

总计

男性

女性

总计

男性

女性

总计

男性

女性

总计

男性

女性

总计

农业林业

2.6

2.1

2.5

7.8

23.4

9.0

23.7

67.0

26.0

68.9

91.9

74.6

17.8

31.6

19.7

工业

10.8

3.9

9.1

31.0

21.0

30.3

8.6

12.8

8.9

6.5

2.4

5.5

16.2

7.7

15.0

建筑

2.3

1.7

6.5

0.9

6.1

34.6

2.9

32.9

4.9

3.7

15.2

0.5

13.2

餐饮

1.4

0.5

1.1

35.7

16.9

34.3

13.5

7.2

13.2

10.8

3.0

8.9

17.6

4.7

15.8

交通运输

4.5

1.0

3.6

5.6

2.4

5.3

13.3

0.8

12.7

5.0

3.8

8.0

1.0

7.0

金融保险房地产

1.2

0.7

1.1

5.0

6.8

5.2

1.8

1.7

1.0

0.3

0.8

2.6

1.6

2.5

服务业

77.3

91.7

80.9

8.3

28.5

9.9

4.4

9.4

4.7

2.8

2.5

2.7

22.6

52.9

26.7

总计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2006年6月根据月收入层次分列的、15岁以上职员的职业、部门和性别分布情况

少于3000

3000-3999

4000-4999

5000-5999

6000-6999

7000以上

不确定

总计

政府

男性

28 843

12 943

25 148

35 227

83 696

807 444

5 630

998 932

女性

2 827

754

6 299

11 271

29 844

282 396

1 949

335 340

总计

31 670

13 697

31 447

46 498

113 541

1 089 840

7 579

1 334 271

有组织 私营

男性

24 504

36 640

71 749

71 977

108 979

321 200

1 077

636 125

女性

4 580

8 288

10 715

14 651

7 309

18 883

64 427

总计

29 084

44 928

82 464

86 628

116 288

340 082

1 077

700 551

无组织 私营

男性

13 507

31 675

53 976

81 391

128 917

378 193

2 210

689 868

女性

3 226

8 678

8 194

8 557

3 425

5 501

37 581

总计

16 733

40 353

62 170

89 948

132 342

383 694

2 210

727 450

其他

男性

1 041

343

4 471

2 501

7 667

22 552

899

39 473

女性

687

339

687

1 400

1 721

560

5 392

总计

1 727

343

4 809

3 188

9 066

24 272

1 459

44 865

男性

67 894

81 602

155 344

191 096

329 258

1 529 388

9 815

2 364 397

女性

11 320

17 719

25 547

35 166

41 978

308 501

2 509

442 740

总计

79 214

99 321

180 891

226 261

371 237

1 837 889

12 324

2 807 137

2006年6月根据月收入层次分列的、15岁以上职员的职业、部门和性别分布比例

少于3000

3000-3999

4000-4999

5000-5999

6000-6999

7000以上

不确定

总计

政府

男性

2.9

1.3

2.5

3.5

8.4

80.8

0.6

100.0

女性

0.8

0.2

1.9

3.4

8.9

84.2

0.6

100.0

总计

2.4

1.0

2.4

3.5

8.5

81.7

0.6

100.0

有组织 私营

男性

3.9

5.8

11.3

11.3

17.1

50.5

0.2

100.0

女性

7.1

12.9

16.6

22.7

11.3

29.3

100.0

总计

4.2

6.4

11.8

12.4

16.6

48.5

0.2

100.0

无组织 私营

男性

2.0

4.6

7.8

11.8

18.7

54.8

0.3

100.0

女性

8.6

23.1

21.8

22.8

9.1

14.6

100.0

总计

2.3

5.5

8.5

12.4

18.2

52.7

0.3

100.0

其他

男性

2.6

0.9

11.3

6.3

19.4

57.1

2.3

100.0

女性

12.7

6.3

12.7

26.0

31.9

10.4

100.0

总计

3.9

0.8

10.7

7.1

20.2

54.1

3.3

100.0

男性

2.9

3.5

6.6

8.1

13.9

64.7

0.4

100.0

女性

2.6

4.0

5.8

7.9

9.5

69.7

0.6

100.0

总计

2.8

3.5

6.4

8.1

13.2

65.5

0.4

100.0

2006年6月按年龄段和性别分列的15岁以上失业人员分布情况

下岗人员 (曾经有工作)

无业人员 (曾经没有工作)

男性

女性

总计

男性

女性

总计

男性

女性

总计

15 – 19 岁

8 672

1 404

10 076

63 155

31 711

94 866

71 826

33 115

104 942

20 - 24 岁

12 842

6 081

18 923

79 396

71 885

151 282

92 239

77 966

170 205

25 - 29 岁

14 976

6 822

21 798

40 237

45 877

86 114

55 212

52 699

107 912

30 - 34 岁

6 958

2 061

9 019

12 088

18 147

30 235

19 046

20 208

39 255

35 - 39 岁

5 270

1 917

7 187

1 783

8 629

10 412

7 053

10 546

17 600

40 - 44 岁

2 485

1 034

3 520

1 417

4 122

5 539

3 903

5 156

9 059

45 - 49 岁

3 032

904

3 935

1 165

343

1 508

4 197

1 247

5 444

50 - 54 岁

354

354

1 506

777

2 283

1 860

777

2 637

55 - 59 岁

1 462

1 462

388

388

1 462

388

1 850

60 - 64 岁

1 251

1 251

1 251

1 251

65 岁及以上

691

691

691

691

总计

57 993

20 224

78 216

200 748

181 880

382 628

258 741

202 104

460 845

2006年6月按年龄段和性别分列的15岁以上失业人员分布比例

下岗人员

无业人员

男性

女性

总计

男性

女性

总计

男性

女性

总计

15 – 19 岁

15.0

6.9

12.9

31.5

17.4

24.8

27.8

16.4

22.8

20 - 24 岁

22.1

30.1

24.2

39.6

39.5

39.5

35.6

38.6

36.9

25 - 29 岁

25.8

33.7

27.9

20.0

25.2

22.5

21.3

26.1

23.4

30 - 34 岁

12.0

10.2

11.5

6.0

10.0

7.9

7.4

10.0

8.5

35 - 39 岁

9.1

9.5

9.2

0.9

4.7

2.7

2.7

5.2

3.8

40 - 44 岁

4.3

5.1

4.5

0.7

2.3

1.4

1.5

2.6

2.0

45 - 49 岁

5.2

4.5

5.0

0.6

0.2

0.4

1.6

0.6

1.2

50 - 54 岁

0.6

0.5

0.8

0.4

0.6

0.7

0.4

0.6

55 - 59 岁

2.5

1.9

0.2

0.1

0.6

0.2

0.4

60 - 64 岁

2.2

1.6

0.5

0.3

65 岁及以上

1.2

0.9

0.3

0.1

总计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附件二

关于成立叙利亚家庭事务委员会的2003年第42号法律全文

叙利亚

大马士革:巴沙尔·阿萨德总统颁布2003年第42号法律,决定成立叙利亚家庭事务委员会,其总部设在大马士革,具备法人资格,在财政和管理方面享有独立性,受内阁总理领导。

该委员会致力于加速叙利亚家庭事务的发展进程,以使叙利亚家庭能够更好地为人类的发展做出贡献。

以下为第42号法律全文:

第42号法律

根据宪法有关规定,经人民议会召开会议通过(公元2003年12月14日/伊历1424年10月20日),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总统颁布本法如下。

第一款:

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成立家庭事务委员会,其总部设在大马士革,具备法人资格,在财政和管理方面享有独立性,受内阁总理领导。

第二款:

家庭事务委员会致力于加速叙利亚家庭事务的发展进程,以使叙利亚家庭能够更好地为人类的发展做出贡献。

为此,该委员会将开展以下工作:

保护家庭,强化家庭团结,维护家庭的本质和价值。

改善家庭在各个方面的生活水平。

通过加强该委员会与其他有关官方或非官方机构的合作,加强家庭在发展进程中的作用。

为实现该委员会的目标,加强与阿拉伯国家及世界其他国家相关机构的合作。

提出有关家庭事务法案的修改意见。

第三款:

叙利亚家庭事务委员会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委员会主席

由八名成员组成的管理理事会

管理机构

第四款:

委员会主席领导管理理事会,委员会主席直接对内阁总理负责。

管理理事会成员由委员会主席提名,经内阁总理批准后任命。

如任命叙利亚大学教育机构的专职人员担任管理理事会成员,则应对其薪酬予以额外补偿,该款项从委员会预算中支出。

第五款:

管理理事会具有以下职责和权限:

提议有关家庭事务的发展政策、国家战略、计划。

制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提名委员会派往有关会议、论坛、科研机构的代表人选。

提出委员会的年度预算草案。

准备有关内阁总理批准的计划的执行报告。

开展与家庭事务有关的科学研究,并将成果报送有关机构。

为服务于家庭事务,与有关官方或非官方机构以及相关团体合作。

在家庭事务领域组成若干工作委员会和工作组并任命其成员,确定这些工作委员会或工作组的职责,根据管理理事会的决定向其分派工作。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接受馈赠和捐助。

前四条中所提到的报告由委员会主席向内阁总理提交。

第六款:

管理理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此外,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管理理事会会议须由包括主席在内的绝大多数成员参加方被视为合法。

管理理事会的决议须在取得委员会中多数票后方能生效,如支持票与反对票数量相等,则按照主席所投的选票决定。

第七款:

委员会主席具有以下职责和权限:

关注管理理事会和其他下辖委员会的工作。

致力于开发委员会在馈赠和捐助方面的资源。

召集管理理事会举行定期和不定期会议。

管理科研、行政和财务部门的工作,在司法及其他事务中作为整个机构的代表。

在权限范围内任命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并管理他们的工作。

准备并提交委员会年度预算。

第八款:

委员会主席为委员会最高负责人,在委员会的所有财政和行政事务中享有部长级权限。

第九款:

委员会主席在其不在的情况下可委托一名管理理事会成员履行主席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款:

委员会的所有员工均须遵照1985年第1号法《职工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一款:

委员会在国家总预算中没有单独的预算,其资金来源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政府从国家总预算中划拨的补助。

委员会利用流动资金和非流动资金取得的收益。

由委员会所管理的基金、项目或计划的收益。

现行法律、法规允许接受的馈赠和捐助。

第十二款:

委员会财务制度在内阁总理批准后颁布。

第十三款:

委员会可以与专家、学者签订一定期限的工作合同,被聘用的专家、学者的工资没有最高限制,工作合同在由内阁总理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款:

委员会受金融监管总局的监管。

第十五款:

委员会为实现其工作目标而进口的产品,以及接受的馈赠、捐助等可以免税,其中包括关税。

委员会享受任何其他国家机关所享有的便利。

第十六款:

委员会主席享受其原有月工资60%的补贴,管理理事会成员享受其原有月工资30%的补贴。

第十七款:

内阁总理可以发布其他必要的相关文件以落实本法中的各项条款。

第十八款:

本法在官法公报上刊登,自刊登之日起60天后生效。

公元2003年12月20日 伊历1424年10月26日 于大马士革

阿拉伯叙利亚总统

巴沙尔·阿萨德

叙利亚家庭事务委员会工作计划

委员会目标

第十个五年计划

数据

成果

1. 法律规定的家庭事务

2. 处理各领域与家庭有关的事务

1. 更新各项政策,改革立法机构、法律机关、决议生成及执行机制

2. 更新国家机关的组织结构,使之转变为迅捷、高效、务实的机构

已由内阁总理批准的各项决议(3705/3942/4418/ 5080/677)

制定了针对每个家庭的独立工作计划

机构建设

保证高水平的经验

促进各专业间的联系

扩大各种合作关系

不断改进管理

通过提供各类信息改善决议的执行情况

保证高水平的经验

发展人力资源

发展人力资源,提高各层次人才的能力、技能

1. 举办多次培训班

2. 聘请多名培训人员

1. 培养本委员会的语言和信息工作人员

2. 对本委员会及其他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有关项目进行评估并跟踪

对有关政策进行评估

促进各专业间的联系

挑战

1. 在保持现有专业组织结构的同时,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合作计划

2. 加强与有关机构的合作关系,并使之正规化

1. 加强在制定计划、开展评估等方面的能力

2. 加强委员会各部门之间的有效机制,以促进内部配合与合作

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加强协调合作,制定必要的效率评估标准

对每个职位的职责进行细化,并明确各职位之间的关系,对每个职位的表现、是否需要培训等情况进行评测

制定本委员会的全方位战略计划

发展组织结构

策划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培训、旅行、假期等)

制定大学与委员会各部门之间的专业合作战略

加强委员会各部门之间的有效机制

扩大各种合作关系

1.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的联系

2.加强与非政府组织及民间社会的联系

3.加强与私营部门的联系

4.加强与地区和国际组织的联系

遵守合作的原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涵盖各个层次,其中包括私营经济、管理机构、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各组成部分

对外开放,在平等互利、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加强国际合作,谋求发展机遇

加强国际合作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作用

与高等教育部签订备忘录

与国家计划委员会签订备忘录

北京决议

与妇女联合会签订备忘录

在拉塔基亚举办儿童联欢活动

在大马士革举办儿童联欢活动

与儿童基金会、妇发基金、人口基金、欧洲-地中海青少年行动计划建立合作关系

不断改进管理

根据委员会的既定目标和时间安排制定各项计划

落实更加全面的评估体系,其中包括自身评估措施

制定针对公共机构的公正高效的评估体系

制定针对公共机构工作人员表现的公正高效的评估体系,包括制定评价标准、奖惩措施等

在财务管理方面更新并采用可靠、高效的系统

实行新的、统一的财务管理机制

建立联络及电子通信系统

应用最新的信息和通信技术

通过提供各类信息改善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

建立针对家庭及家庭成员的科研机构

为中央计划部门、国内有关机构、国际有关机构提供相关数据

建立隶属于本委员会的统计机构

制定并跟踪各战略计划的执行情况

1.人口的核心:青年、老年

2.家庭的核心:妇女、儿童

附件 三

关于针对妇女 的 暴力的研究

在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的支持下,叙利亚家庭事务委员会与叙利亚妇女总同盟和中央统计局进行了关于针对妇女的暴力现象的研究。叙利亚是首批对针对妇女的各类暴力及其程度、原因和后果进行实地调查研究的国家之一。此次调查旨在提供更加公正合理的人权基础原则和准则,使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实施妇女保护计划消除性别歧视,使妇女成为自信的公民,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本次调查的主要内容为“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中针对妇女的暴力情况”,共在多个省的多个城市和农村随机调查1891个家庭。

调查结果显示,19.7%的被调查对象遭受过各种形式的暴力,在农村中,这一比例更高。

2006年完成的研究报告提出了以下建议:

在男子和妇女中加强宣传,强调尊重妇女的尊严和地位的重要性,强调要善待妇女。

加大对侵犯妇女权益者的惩罚力度。

强调在各领域中男女间的公平与平等以及男女间的相互参与和合作,纠正有关男子和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和传统行为方式。

通过建立妇女特别基金,为遭受暴力、承受压力且没有安全避难所的妇女提供场所,为她们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

继续进行科学研究,分析针对妇女的暴力的状况、原因及对家庭和社会的影响。

继续与各官方机构和民间社会合作,取消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某些条款的保留。

通过加强与叙利亚家庭事务委员会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合作,落实国家保护妇女的计划。

建立由专家组成的治疗中心,负责解决妇女的行为失常、心理危机和心理压力。

继续与有关方面协调合作,提高女警的业务水平,使之具备在特殊情况下与妇女沟通的能力。

继续与在押和在工读学校的妇女、少女进行沟通,给予她们指导,为她们提供健康的、社会的关怀,推动她们与社会的融合。

与宗教事务部一道,通过进行宗教宣传突出妇女的地位。

与有关方面协调合作,加强新闻宣传,展示针对妇女的暴力对家庭和社会产生的消极影响。

附件 四

已被遣送出境的妇女的数量

摩洛哥 妇女

伊拉克 妇 女

外国 妇女

黎巴嫩 妇女

约旦 妇女

卖淫

违反管理条例

卖淫

违反管理条例

卖淫

违反管理条例

卖淫

违反管理条例

卖淫

违反管理条例

13

81

39

130

1

9

0

20

0

2

2006年初至2006年11月22日在叙利亚境内犯罪并被遣送出境的阿拉伯妇女和外国妇女的数量

摩洛哥 妇女

伊拉克 妇女

外国 妇女

黎巴嫩 妇女

约旦 妇女

卖淫

违反管理条例

卖淫

违反管理条例

卖淫

违反管理条例

卖淫

违反管理条例

卖淫

违反管理条例

8

89

13

116

2

1

0

13

1

1

附件 五

新闻采访 *

附件 六

2006年在四所大学中担任要职的妇女的数量

大学校长

学院主任

学院副主任

系主任

大马士革大学

0

2

2

13

哈勒颇大学

0

0

5

9

特什尔大学

0

2

2

16

复兴大学

0

0

3

5

(资料来源:高等教育部。)

2006年叙利亚某大学男女职工数量

总计

182

863

1045

17.4%

82.6%

100%

( 资料来源 :高等教育部 。 )

2005年叙利亚教育机构中的男女教师数量

性别

职称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教授

1091

92%

95

8%

副教授

1315

90.5%

139

9.5%

讲师

1691

82.2%

365

17.8%

高级教师

63

67.7%

30

32.3%

助教

1788

62.2%

1085

37.8%

( 资料来源 :高等教育部 2005 年统计,中央统计 局 发布 。 )

附件 七

妇女 就业

第39款 - 根据以下原则在生产岗位上安排妇女工作:

一、禁止安排妇女从事以下工作:

1.在煤矿、采石场等从事任何与开采矿产、石材有关的工作

2.矿石、玻璃的冶炼工作

3.镀汞的工作

4.爆炸物的生产及相关工作

5.焊接工作

6.电池以及其他电能存储设备的生产工作

7.接触铅的工作

8.生产化肥的工作

9.生产农药的工作

10.动物屠宰及肉类切割等工作

11.屠宰及皮革生产的工作

二、妇女可以在上述工作单位从事行政和资料管理工作

第94款 - 不得安排孕妇从事与危险品有关的工作,如与危险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接触的工作,以免对孕妇和婴儿产生影响。

第95款 - 在妇女怀孕期间,不得使孕妇接触化学物质,不能令其搬运重量超过十公斤的物品。

第96款 - 不得令怀孕的妇女搬运或推动超过以下重量的物品:

1. 搬运物品

15公斤

2. 推动独轮车上的物品

50公斤

3. 推动两轮车上的物品

120公斤

4. 推动四轮车上的物品

500公斤

第97款 - 禁止令妇女值夜班,即在晚10点至早7点间工作,但以下情况除外:

1.医生、护士及其他在医院、诊所工作的妇女

2.在邮局、电话局、电报局工作的妇女

3.在机场、航空公司工作的妇女

4.在传媒领域工作的妇女(报纸、电视、广播等)

5.从事应急事务工作的妇女

6.在餐厅、咖啡厅工作的妇女

7.在剧院、演出团体工作的妇女

8.艺术家

第98款 - 为妇女安排工作时,应在工作地点张贴妇女工作章程。

第99款 - 根据1987年第2277号总理令的要求,应定期为妇女进行身体检查,尤其是孕妇、哺乳期妇女等。

第100款 - 上述条款所提及的工作以外的工作,包括托儿所、幼儿园的工作,应实行男女平等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