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届会议
第908次会议简要记录
2010年1月20日星期三下午3时在日内瓦万国宫举行
主席:贾布尔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乌兹别克斯坦的第四次定期报告(续)
下午3时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乌兹别克斯坦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UZB/4、CEDAW/C/UZB/Q/4和Add.1)(续)
1.应主席邀请,乌兹别克斯坦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第7条至第9条(续)
2.Saidov先生(乌兹别克斯坦)在回答关于第6条的问题时说,乌兹别克斯坦代表团已向秘书处提供了关于贩运人口和强奸的《刑法》条款以及保障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活动的法律的非英文译文。2009年,约有4 600人成为贩运受害者,其中女性约有600人。在受害者当中,约有400人遭受性剥削,其他人则受到劳动剥削。贩运者总数约为1200人,其中三分之一是妇女。
3.乌兹别克斯坦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在区域一级,乌兹别克斯坦是独立国家联合体(独联体)成员国之间缔结的1993年《关于民事、家庭及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关系的明斯克公约》的缔约国。乌兹别克斯坦还缔结了多项司法互助双边协议,并与一些国家就贩运案件进行合作。
4.Narbaeva女士(乌兹别克斯坦)说,妇女委员会是处理妇女问题的主要机构,在全国各区域和地方都设有分支机构。此外,家庭应用科学中心就涉及家庭的许多问题开展研究,并向政府机构和民间组织提出务实的建议。各个地方政府内部均设有专门的委员会,非政府组织通过这些委员会参与地方政府的工作。此外,每个部委、机构和组织都设有委员会,负责监测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方案的执行情况。
5.妇女委员会不直接向总统、政府或议会报告工作,但委员会定期发布资讯,有助于政府就以下问题制订政策:实施《公约》;实现千年发展目标规定的涉及妇女问题的国家义务;以及关于妇女问题的国家方案。
6.Pirimkulov先生(乌兹别克斯坦)说,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的妇女人数逐步增加。外交部约有20%的工作人员是妇女,担任中高级管理职位的妇女近年来逐渐增多。过去两年中,有两名妇女被任命为大使。
7.Saidov先生(乌兹别克斯坦)说,2004年政党筹资法律规定,凡赢得足够席位,能够进入下议院立法院的政党,均可以从国家预算中获得资金。审计法院监督政党对于国家资源的使用情况,政党领导人必须向议会报告。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将考虑利用筹资机制鼓励政党优先考虑社会性别问题。
第10条至第14条
8.Bailey女士在提及《公约》第10条时说,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在开办义务制初等和中等教育方面以及提高整体识字率方面取得成绩。但委员会想知道妇女识字率与男性识字率相比情况如何。此外,某些消息来源指出,教育的隐性成本对于中低社会经济阶层的儿童构成障碍,由于人们认为男孩将来可以养家糊口,往往优先送儿子上学,而不是女儿。委员会希望深入了解这些问题以及中小学辍学率、复读率和缺勤率,特别是女童的情况。关于农村地区女童和妇女的教育情况,以及工作的需要在棉花收获季节如何影响到她们的教育情况,也应提供更多资料。此外,委员会听说难民女童和妇女存在受教育难的问题,有必要提供更多相关资料。
9.委员会对于正规及非正规教育课程强化父权思想和性别定型观念的程度表示关切。她赞赏消除定型观念的工作,同时想知道有关方面是否按照委员会此前提出的结论意见,出台机制来监测这方面的变化。此类机制非常重要,因为报告表明,传统性别角色观念导致的不平等现象在职业培训和就业等领域持续存在,而且女性大多集中在教育和医疗卫生部门。妇女失业和就业不充分现象更加严重,男女薪酬差距显著。在高等教育方面,在2005至2006学年的函授学生当中,女性占三分之二以上。此后,函授课程被取消,女性受到极大影响。应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10.Murillo de la Vega女士在提及《公约》第11条时说,报告表明,由于家庭负担,雇主往往更倾向于雇用男性,而不是女性,女性可以选择是否行使《劳动法》赋予的各项权利。但政府应推行积极政策,消除劳动力市场中的歧视,确保妇女不会承担全部家庭责任。她询问是否制订了此类政策,是否有就业歧视案件向法院提出起诉,如果有的话,案件数量是多少。
11.对委员会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表明,makhallya s等地方自治机构管理子女津贴。关于makhally a s同部委等其他国家机构相比的职能和影响范围如何,应提供更多信息。最后,她询问女同性恋者和其他性取向少数群体在就业方面是否受到歧视。
12.Patten女士询问是否计划在《劳动法》中增加关于直接和间接就业歧视的定义,并且制订条款禁止性骚扰,规定雇主在提出歧视指控的情况下证明没有歧视意图。委员会还期待了解有关方面计划采取哪些进一步措施,按照委员会提前提出的结论意见,减轻正规劳动力市场的性别划分,消除男女薪酬差异,以及了解劳动监察机构采取哪些方法确保遵守《劳动法》,特别是在私营部门。缔约国应说明是否如报告第505段所述,采取暂行特别措施来增加担任管理职位的妇女人数。
13.她注意到提倡在家中工作的努力,她询问在家工作的人能够获得哪些法律和社会保障,《劳动法》是否涵盖此类劳动者。她还询问正在开展哪些工作来提高正规经济部门的女员工比例。
14.Bruun先生说,其他消息来源表明,影响非正规经济部门的问题之一是难以在乌兹别克斯坦,特别是塔什干进行居住登记,许多人在那里非法地生活和工作,因而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应说明旨在帮助此类妇女的现行措施。报告指出妇女可自行决定是否行使《劳动法》赋予的各项权利,这一说法应予以澄清。这是否意味着女性工作者可能同意放弃《劳动法》提供的保护?此外,他询问女性工作者是否参加工会,并重申此前提出的要求,要求进一步了解非政府组织和工会的登记注册程序,例如这一程序需要多长时间,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5.Arocha Domínguez女士在提及《公约》第12条时说,有关方面采取积极措施改善妇女健康状况,但仍有一些领域值得关注。例如,报告表1显示,4岁以下男童人数比女童多出大约77 000人。她想知道这是由于女童出生人数少于男童,还是由于这一年龄断的女童死亡率高于男童,或是明显重男轻女所致。委员会欣见孕产妇死亡率降低,但希望城乡分列数据。
16.委员会期待了解女性艾滋病毒感染率在2005至2006年的增幅为什么会大于男性,以及出台了哪些具体方案帮助妇女应对日益严重的艾滋病毒/艾滋病现象。她注意到2006年的事故、中毒和伤害死亡率为每10万人死亡36.5人,她询问遭遇暴力死亡的妇女人数是否多于男性。
17.其他条约机构曾对营养不良问题,特别是农村地区的营养不良问题表示关切。营养不良问题给儿童、老人和孕妇等具有特殊影响需要的群体造成哪些影响,以及出台哪些方案来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提供更多信息。
18.Rasekh女士说,报告只提供了关于妇女健康问题的一般性资料,因而有必要说明制订了哪些具体法律和方案,确保妇女能够获得生殖健康服务,包括避孕用具和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措施,有多少个国家及国际非政府组织正在乌兹别克斯坦就此开展工作。代表团还应澄清报告所述的“妇幼筛查”包含哪些具体措施。她注意到有14 000多名妇女患有精神障碍,她询问抑郁、创伤后应激障碍、暴力和其他原因造成的精神障碍病例比例,以及为帮助此类妇女,包括农村地区的妇女,提供了哪些方案和服务。最后,委员会希望获得按性别分列的避孕用具使用情况数据。
19.Ara Begum女士在提及《公约》第14条时指出,有大量妇女在农业部门工作,但只有7.2%的农场由妇女负责经营。此外,委员会在此前提出的结论意见中对于拥有土地的女性比例低于男性表示关切。她询问,对委员会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及的专项土地基金是否已经建立,是否采取其他措施来改善这种状况。缔约国还应说明,为在农业部门落实同工同酬原则,都做了哪些工作。
20.2006年,在农村地区小额贷款的受贷者当中,妇女仅占15%。了解以下情况将有所帮助:是否出台措施提高获得贷款的女性比例,让妇女有更多的创业机会;以及,在这方面是否为妇女开办培训。应提供关于农村妇女状况的分列数据,包括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此外,委员会希望了解农村妇女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包括生殖健康服务和能否获得避孕用具,以及农村学校开展性教育的情况。
21.应进一步介绍农村地区的受教育情况,包括成人教育,以及关于农村地区的住房和交通状况。缔约国还应说明是否制订了促进农村发展的统筹行动计划,并且由妇女在其中起到带头作用。
22.委员会希望了解国内外劳动移民中的女青年比例,以及出台了哪些措施来保护她们的权利。由于移民往往同贩运密切相关,应说明为促进安全移民采取的便利措施。
23.应进一步介绍10年前通过的旨在改善妇女境况,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国家纲领和行动计划的目前状况。委员会希望了解这项计划协助提高农村妇女生活质量的具体实例。此外,2009年被定为乌兹别克斯坦农村发展年,她想了解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为包括年长妇女在内的农村妇女提供就业安置,减少薪酬差距,以及开办关于创办小型企业的培训。最后,委员会期待了解为农村地区遭受暴力侵害的女性受害者提供了哪些法律服务,是否为她们提供庇护所,如果提供了,数量有多少。
24.邹晓巧女士说,她高兴地看到女青年在2007年获得乌兹别克斯坦信用联盟发放的小额贷款的70%。但妇女在银行贷款的受贷者当中只占30%,在农村地区小额贷款的受贷者当中只占15%。委员会希望了解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以及妇女在实际生活中是否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机会获得银行贷款和小额贷款。
25.她注意到农业部门有超过12 000人在家工作,她询问此类工作者与正规经济部门的员工是否享有同样的社会福利。委员会还希望进一步了解农村妇女的社会生活、娱乐和体育运动情况。最后,她询问采取哪些措施减轻农村妇女的贫困,以及在农村男性涌向城市或邻国寻找工作的情况下,采取哪些措施支持留守的妇女儿童,包括老年妇女。
26.Narbaeva女士(乌兹别克斯坦)说,乌兹别克斯坦妇女的识字率同全国整体识字率没有差别。教育工作是政府的主要优先事项之一,占国家总预算的50%以上。每名儿童都要接受为期12年的免费义务教育。由此可见,乌兹别克斯坦不仅落实了普及初等教育的千年发展目标,而且普及了中等教育。男童和女童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中小学和大学的女生比例分别为49%和41%。但在师范培训和医学等某些学科,女生人数多于男生。近年来开展了全面的教育制度改革,包括翻修数千所学校,开办新的职业学院。改革的最后阶段将重点关注改善终身学习,政府十分重视这个目标。
27.在办学方面不存在城乡差别。所有新建学校,无论地处何处,都开设相同的课程。
28.乌兹别克斯坦不存在儿童辍学问题。但生病、搬家等各种原因,儿童可能在短期内无法上学。每所学校都设有家长委员会,负责监督学生的缺勤情况。
29.教育改革之后取消了高等教育机构的函授课程。现在所有课程都要求校内授课。
30.Pirimkulov先生(乌兹别克斯坦)说,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的难民充分享有教育和医疗卫生,他们自主选择居住地,不受任何限制。在过去的七、八年中,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向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的大约2 000人授予难民地位,其中主要是阿富汗人。此后,他们当中有1 600人在第三国接受重新安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提供的统计数据表明,目前滞留在乌兹别克斯坦的难民不到400人,大约150个难民家庭,其中四分之三将在2010年被送往第三国重新安置。
31.Marufova女士(乌兹别克斯坦)说,妇女委员会开展职业培训方案和活动,协助培养妇女的领导能力。2005年以来执行专项方案,选送地方及区域妇女委员会主席到国家和社会发展学院接受培训,并举办研讨会,分享他们的经验。妇女委员会还设立“女领导俱乐部”,成员超过800人,她们就社会和政治活动以及培养领导能力等问题召开研讨会。
32.Saidov先生(乌兹别克斯坦)说,教育机构不隔离男生和女生,整个教育体系都采取男女同校制度。这也是为了消除社会定型观念,包括涉及社会性别的定型观念,确保培养所有学生认识到人权、自由和义务。1997年以来,所有教育机构均开设人权课程,不久前又增设了关于儿童权利的课程。此外,为全体执法人员开办了关于《公约》的培训。近年来,乌兹别克斯坦积极推动起草国际人权教育宣言,并在2009年配合国际人权学习年开展了多项活动。
33.Kanyazov先生(乌兹别克斯坦)说,乌兹别克斯坦有5 000多个非政府组织,其中43个组织在国内外同时开展活动。外国非政府组织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设有45个办事处或分支机构。非政府组织中的妇女比例高于男性。工会中的妇女人数也相当多,650万工会成员中有300万妇女,40%以上的领导职位由女性担任。工会积极行动起来,防止歧视,确保妇女权利得到保护。
34.乌兹别克斯坦的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例如,设在撒马尔罕的一家妇女非政府组织同联合王国的一家妇女非政府组织缔结了合作伙伴关系,两家组织开展了多个合作项目,其中包括2009年在伦敦举行妇女文化和商业论坛。
35.要登记注册非政府组织,申请者需向有关当局提供必要的文件,包括未来组织的章程和决定设立组织的文件,并支付必要费用。登记过程需要两个月。拒绝申请的合理理由清单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例如,假如组织的活动可能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假如组织鼓吹战争或者社会或种族仇恨,或者不利于人们的健康,均可拒绝申请。根据法律规定,一家组织计划就敏感问题展开工作,不足以成为拒绝申请的理由。
36.Narbaeva女士(乌兹别克斯坦)说,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十分重视旨在促进民众富足的社会政策。为老人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援助,特别重视创造就业岗位。根据政府的区域就业方案,为妇女预留了40%的预计新增工作岗位。除传统的妇女就业领域外,妇女还进入多个部门工作。例如,工业部门的女员工比例占42%,农业和林业部门占51%,金融部门占45%,交通运输部门占17%,建筑行业占近13%。失业妇女可获得失业补助,并为她们开办多种培训,帮助她们找到新工作。2009年,在寻找工作的29万名妇女当中,有25万人找到了工作。
37.近几年来,根据两道总统令采取了多项措施,鼓励扩大家庭工作。在家工作的人享受《劳动法》规定的所有各项社会福利,对于雇用这些人的公司免征财产税。
38.妇女可通过小额信贷银行和遍布全国各地的49家信用合作社获得小额贷款。小额信贷银行是一家特殊银行,主要向妇女提供小额贷款,帮助她们创业。女企业家的人数近年来有所增加,特别是在农村地区,90%的信用合作社都是由妇女领导的。最后,近几年开展的调查表明,对工作表示满意的妇女从2005年的68%增加到2008年的84%。
39.Saidov先生(乌兹别克斯坦)在提及童工问题时说,乌兹别克斯坦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的第138号公约》和《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的第182号公约》。通过了旨在执行这两项公约的国家行动计划,并修订相关立法,将违反《公约》规定雇佣童工劳动的行为定为犯罪。乌兹别克斯坦共计批准了13项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包括关于男女享有平等就业权的公约,这些公约的条款已充分纳入《劳动法》。2009年底,议会核准了政府拟定的国家就业计划。
40.关于makhallyas,人们对于其在乌兹别克斯坦社会中的作用抱有如此消极和错误的认识,让人感到遗憾。这是一种有着数百年历史的民主机构,是最贴近基层的自治机关。自国家独立以来,多项国家职能被转交给makhallyas,家庭日常事物大多由其负责处理。
41.最后,关于农村妇女的状况,他请委员会成员参看乌兹别克斯坦政府根据题为“改善农村地区妇女的境况”的第62/136号决议和题为“妇女参与发展”的第62/206号决议向秘书长提供的资料。
42.Narbaeva女士(乌兹别克斯坦)说,政府批准了2007至2011年提高生活水平的战略,重点是农村地区。由此,贫困率从2005年的28%降至22%。国家卫生方案也特别重视农村人口。2008年,政府出台措施,改善生殖卫生保健,重点针对妇女和青少年,包括采取措施预防儿童患有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为医务工作者制订在职培训计划,以及为产科和儿科中心提供更好的设备。为乌兹别克斯坦的700万育龄妇女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从而降低了外生殖器疾病的发病率。
43.Saidov先生(乌兹别克斯坦)说,得益于政府卫生方案,预期寿命已增至74岁。
第15条和第16条
44.Awori女士说,其他消息来源指出,包办婚姻在乌兹别克斯坦很常见,早婚在农村地区尤为普遍。此外,女性的最低结婚年龄是17岁,在有些情况下甚至可以降至16岁,而男性的最低结婚年龄是18岁。她支持有关方面修订法律,为男女规定平等的结婚年龄,并要求进一步介绍这部法律的现状以及为确保执行法律采取了哪些实际措施。她询问法律是否承认传统婚姻和宗教婚姻,如果不承认,采取了哪些措施对于这些婚姻进行管理和登记。委员会还希望详细了解乌兹别克斯坦法律对于一夫多妻的定义。
45.其他消息来源表明,夫妻纠纷必须首先提交给makhallya s,必须出示makhallyas调解委员会的记录,否则法庭不受理离婚申请。同一消息来源表明,makhallyas遵循严格的传统规范,往往因女性不尊重父权思想和不因循传统妇道而惩罚妇女。这种歧视明显违反《公约》。她想知道有多少妇女成功离婚,以及正在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在离婚时实现男女平等。
46.Hayashi女士说,其他消息来源表明,许多难民妇女没有有效护照或签证,因而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委员会希望进一步了解这方面的情况,特别是,假如难民妇女没有上述文件或结婚证明,能否向乌兹别克斯坦法院申请离婚。此外,其他消息来源指出,离开乌兹别克斯坦需要出境签证,已婚妇女需要获得公婆的许可方可申请出境签证。因此,假如妇女希望逃离虐待她的丈夫,或出国求学或寻找工作,她要离开乌兹别克斯坦可能会很困难。应说明这种制度的依据。
47.Halperin-Kaddari女士对于makhallyas在家庭纠纷问题上被赋予准司法权表示关切。这种非正式的纠纷解决制度往往会使弱势一方、通常是妇女处于劣势。了解是否有机制防止这种情况下的权力滥用,以及是否可以对makhallyas的决定提出申诉,将有所帮助。针对makhallyas中负责调解纠纷和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工作人员开办了哪些具体培训?
48.乌兹别克斯坦法律对于一夫多妻的定义不符合委员会第21号一般性建议提出的要求。无论所有配偶是否在同一屋檐下生活,都属于一夫多妻制婚姻;任何形式的一夫多妻制都侵犯妇女的权利,应予废除。她敦促缔约国重新考虑扩大一夫多妻的定义,包含一切形式的重婚。
49.委员会高兴地注意到,缔结了未登记宗教婚姻的妇女有权为子女领取福利,但委员会希望进一步了解此类婚姻中无子女妇女的权利状况,包括财产权。此外还应详细介绍关于正式登记结婚的妇女的财产权。具体来说,假如一对夫妻积累的财产登记在另一名家庭成员名下,妇女是否仍可索取其应得份额?
50.Kanyazov先生(乌兹别克斯坦)说,婚姻是夫妻双方自愿订立的契约,男女在婚姻中享有平等权利。必须在有关当局登记必要的法律文件,婚姻才能得到法律承认。因此,仅仅通过宗教仪式缔结的婚姻在法律上不受承认。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来拥有、使用和处置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共同获得的财产,具体婚姻契约另作规定者除外。即使夫妻一方、通常是妻子在婚姻期间没有收入,这些权利依然适用。法律还保护儿童在这方面的权利。
51.《刑法》规定,一夫多妻属于犯罪行为,其特点是一名男子与两名或两名以上妇女在一个家庭里共同居住。多名妻子可以住在一起,也可以分别居住。要点在于,每名妇女的家庭——无论是分别居住还是住在一起——与丈夫的家庭构成一个整体。假如一名男子与一名或多名妇女同居,但众人没有居住在同一屋檐下,则不属于一夫多妻。假如某人在没有解除婚姻之前终止婚姻关系,并缔结新的婚姻,也不算是一夫多妻。但是,假如一名男子在缔结新的婚姻关系之后继续同两名妇女共同生活在同一个家庭里,则构成一夫多妻罪。2008年,法院受理了16件一夫多妻案。
52.Saidov先生(乌兹别克斯坦)说,未满18岁就结婚的女孩数量稳步下降,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推行了12年义务教育。2009年,此类婚姻在婚姻总数中还不到3%。但政府正在起草《家庭法》修正案,为男女规定同等的最低结婚年龄。这项修正案将于近期提交议会。
53.makhallyas不是准司法机构,而是地方自治机关。希望离婚的妇女不必理会makhallyas ,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
54.Patten女士要求对她此前提出的关于《劳动法》修正案的问题做出答复。
55.Halperin-Kaddari女士说,她对于一夫多妻问题仍有担忧。应修订法律,涵盖以下情况:一名男子虽未与多名女子共同组成一个家庭,但仍有多名妻子。此外,无论makhallyas的确切地位如何,这些机构在调解家庭纠纷方面确实发挥作用,应为从事此类工作的人员开办专门培训。
56.Hayashi女士说,针对她在前次会议上提出的问题,代表团就女性被拘押者的监狱条件提供了一些一般资料。但她希望了解Umida Akhmedova的具体情况。Umida Akhmedova是一位女摄影师,因工作关系被控诽谤乌兹别克斯坦人。
57.Saidov先生(乌兹别克斯坦)说,《劳动法》符合乌兹别克斯坦业已批准的全部13项劳工组织公约,还包括关于歧视的一般性定义,但不适合在《劳动法》内列出涵盖各种类型歧视的综合性定义。
58.他赞成根据第21号一般性建议对一夫多妻制法律进行审查。关于makhallyas,针对新当选的领导人开办了涉及各个工作领域的专门培训。最后,Hayashi女士提及的摄影师案暂缓审理。
59.他最后指出,委员会和乌兹别克斯坦代表团之间的建设性对话,将有助于乌兹别克斯坦政府继续努力执行《公约》。即将提出的结论意见将被译为乌兹别克语,并广泛传播,并将制订行动计划,落实委员会的建议,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都将参与这项工作。委员会对于多项法律提出的关切将传达至议会,以便做出适当修订。乌兹别克斯坦政府致力于执行《北京行动纲要》,并将在2010年举行15周年纪念活动。政府还支持委员会起草关于老年妇女及其人权保护以及关于婚姻及离婚经济后果的一般性建议,并充分支持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提出的保护妇女权利的各项倡议。
60.主席说,委员会欢迎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努力改善妇女状况,希望这些努力能够继续下去。具体来说,她鼓励乌兹别克斯坦政府批准《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案,拓宽妇女委员会的职责范围,使其能够更加有效地保护妇女权利。政府还应增强同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使其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最后,委员会希望在消除乌兹别克斯坦社会性别定型观念方面做出更大努力,并期待在缔约国提交下一份报告时听取这方面的进展情况。
下午5时0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