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586/2014号来文
委员会第五十六届会议(2015年11月9日至12月9日)通过的决定
提交人: |
R.G.等人(由Johan Lagerfelt律师代理) |
据称受害人: |
申诉人 |
所涉缔约国: |
瑞典 |
申诉日期: |
2014年1月21日(首次提交) |
本决定日期: |
2015年11月25日 |
事由: |
驱逐回俄罗斯联邦 |
程序性问题: |
可受理性;- 证据是否充分 |
实质性问题: |
不驱回 |
《公约》条款: |
第3条和第22条 |
附件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在第五十六届会议上
通过的
关于第586/2014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
R.G.等人(由Johan Lagerfelt律师代理) |
据称受害人: |
申诉人 |
所涉缔约国: |
瑞典 |
申诉日期: |
2014年1月21日(首次提交) |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
于2015年11月25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R.G.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提交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第586/2014号申诉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申诉人、其律师和缔约国提出的全部材料,
通过以下:
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第22条第7款作出的决定
1.1 申诉人是R.G.及其妻子L.G.和4名均未成年的子女。申诉人系俄罗斯联邦国民,属于车臣族裔的Mialkhiy少数群体。在提交来文之时,他们都居住在瑞典,正等待被驱逐回俄罗斯联邦。他们称,如果瑞典将他们驱逐回俄罗斯联邦,将侵犯《公约》第3条赋予他们的权利。对其家庭的驱逐措施尚没有确定具体日期。然而,在申诉人向委员会提交来文之时,移民局已经传唤全家人前去讨论其遣返问题。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1.2 2014年1月30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4条,要求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本来文期间不要将申诉人驱逐回俄罗斯联邦。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 第一申诉人R.G.,1969年8月12日出生于哈萨克斯坦;他的妻子和三个年长的子女出生于车臣;最小的孩子在2012年4月出生于瑞典。第一申诉人是1994年至1996年车臣冲突的活跃抵抗战士。当1999年冲突重启时,他向游击队提供食品和用品,继续支持车臣抵抗运动。
2.2 2007年,第一申诉人涉嫌杀害一群警察。他被逮捕,隔离关押10天,并且遭到严重殴打、倒悬和电刑折磨。他的牙齿被打掉,还有几条肋骨骨折。经过向当局行贿,他获得释放,然后住院两个月疗伤。康复之后,他继续为车臣游击队提供援助,同时保持低调。
2.3 2011年9月,第一申诉人的侄子涉嫌参与2011年8月的格罗兹尼爆炸事件而被逮捕。一位警界熟人提醒申诉人说,对他的逮捕令也已经签发。他担心自己可能被逮捕,因为他相信侄子会遭受酷刑、顶不住审讯。因此,他逃往印古什。第二天,他打电话给妻子;后者告诉他,安全部门人员已经登门,烧了他的汽车,并且在屋外发现了武器。申诉人称,这些武器肯定是当局布置的,以便陷害他。
2.4 此后,第一申诉人的妻子卖掉房屋,向当局行贿,以争取了结对他的案件的调查。然而,她发现自己被指控为从犯。安全部门人员经常询问申诉人的下落。直到2012年2月下旬,申诉人的妻子和孩子们才能够在印古什与他团聚,并且他们在这时决定离开俄罗斯。2012年3月11日,他们抵达瑞典。
2.5 申诉人于2012年3月12日申请庇护。2013年7月15日,移民局驳回申请,理由是申诉人的证言缺乏一致性和可信度。移民局不相信他们的最后居住地是车臣。此外,移民局认定,由于车臣局势自2007年已经发生变化,所以俄罗斯联邦当局更注意的是那些仍然在积极抵抗政权的人,而不是以前的激进分子。然而,移民局承认申诉人曾在1994年至1996年以及1999年的冲突中很活跃,承认他曾在2007年遭受警方酷刑并且在行贿后获释。移民局最后得出结论认为,在车臣既不存在持续的武装冲突,也不存在其他任何严重的冲突。
2.6 申诉人上诉到移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被驳回。上诉法院认定,申诉人在2007年遭受酷刑这一事实本身不足以构成充分的庇护理由。法院进一步重申了移民局的结论,即:自2007年以来,车臣冲突的性质已经改变,因此申诉人的证言不值得相信。
2.7 2013年12月19日,移民上诉法院驳回申诉人的上诉许可申请。移民法院的决定从而成为终审裁定。申诉人认为他们已经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1 申诉人称,有充分理由相信,第一申诉人如果返回俄罗斯联邦就就会遭受酷刑。第一申诉人称,2003年,他的哥哥在警方拘留期间被殴打致死,而他的侄子自2011年9月被捕以来仍然下落不明,并且有理由相信侄子也在警方拘留期间丧生。此外,他称,在自己逃往印古什之后,安全部门人员为了寻找他而登门问过他的妻子。他认为,这些事件表明,存在着一种个人遭受骚扰和迫害的现象。申诉人的结论是,如果瑞典将其驱逐,将违反《公约》第3条规定的不驱回义务。
3.2 申诉人提交了一封日期为2011年2月4日的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关于车臣难民可申请保护的信。根据这封信,尽管难民署在2003年总体上认为所有车臣寻求庇护者均需要国际保护,但是由于安全状况的整体改善,所以局势在2011年已经发生变化。然而,难民署指出,非法武装团体成员及其亲属、政治反对派和人权活动分子,都属于个人安全和权利可能处于危险之中的人。难民署建议,应该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审议车臣难民的所有庇护申请。难民署补充说,无论是车臣或俄罗斯联邦其他地区的境内迁移,都不应被认为可适用于《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一条第(一)款所指的逃避迫害的车臣寻求庇护者。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2014年7月11日,缔约国提交意见,称其已经根据2006年3月31日生效的《2005年外国人法》评估了申诉人的案件。由于委员会从其他诉瑞典的案件中非常了解有关驱逐外国人的瑞典国内法内容,并且由于缔约国的决定和判决阐述了申诉人也应了解的相关国内法,所以缔约国认为没有必要在这方面补充任何资料。但是值得一提的是,《2005年外国人法》及其修订案的英文版本可在互联网上查阅。
4.2 缔约国称,根据申诉人自己的资料,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申诉人于2012年3月11日抵达瑞典,并且于第二天申请庇护。第六申诉人于2012年4月27日出生于瑞典,通过公共律师在2012年8月8日申请庇护。移民局驳回了他们的申请,并且于2013年7月15日决定将他们驱逐回俄罗斯联邦。这一决定被上诉到移民法院,并且于2013年11月19日被驳回。2013年12月19日,移民上诉法院驳回了上诉许可,因此驱逐申诉人的决定成为终审性的,不可上诉。
4.3 缔约国指出,根据《外国人法》第12章第22条第1款,非普通法院发出的驱逐令在成为终审性且不得上诉的4年后失效。在这方面,缔约国想提请委员会注意,事实上,驱逐申诉人的决定将因此在2017年12月19日失去法律效力。这意味着,首先,驱逐申诉人的决定在该日之后不再可以强制执行,并且申诉人随后将不再面临驱逐威胁。其次,政府将重新全面审查一个新的庇护和居留许可申请及其理由;如果移民局做出否定的决定,则可上诉到移民法院和移民上诉法院。此外,执行驱逐令的安排可能需要很长时间。因此,极为重要的是委员会在该日之前审议完本来文的可否受理问题和/或案情;如果委员会的审议最终认定本来文不可受理或者没有揭露出违反《公约》的行为,就能够给缔约国留出足够时间做出执行安排。
4.4 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在委员会面前基本上声称,第一申诉人在2007年遭到车臣当局逮捕和拷打,被控参与杀害几名警察。此外,他在2011年被诬告参与当年8月格罗兹尼的爆炸事件,并被指控为拥有非法枪支和爆炸物。第二申诉人称,她被指控为第一申诉人活动的同谋。第三、第四、第五和第六申诉人所称的庇护理由与父母基本相同。这些申诉人称,如果被送返俄罗斯联邦,他们的生命将处于危险。因此,他们都断言,将他们驱逐回俄罗斯联邦,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行为。
4.5 缔约国指出,它根本没有资料去了解本案是否正受到任何其他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缔约国希望委员会在审查本来文可否受理的过程中确认上述情况。
4.6 缔约国并不质疑关于在本案中所有可行的国内补救措施都已经用尽的意见。
4.7 缔约国认为,虽然申诉人断称如果他们被遣返到俄罗斯联邦,就有可能遭受等同于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但是未满足为受理目的所必需的最低程度佐证要求。因此,缔约国指出,来文显然毫无根据,所以按照《公约》第22条第2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款,不可受理。在这方面,缔约国笼统表达了以下关于案情的意见。
4.8 缔约国认为,如果委员会认定来文可予受理,那么委员会面临的问题就是,将申诉人强行遣返回俄罗斯联邦是否违反瑞典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即: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一个人将在另一国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则不将其驱逐到那里。在确定将一个人强行遣返到另一国是否会违反第3条时,委员会必须考虑到所有的相关因素,包括在该国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正如委员会一再强调的,这种裁定的目的是确定有关人员是否在将被遣返回的国家亲身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因此,一国存在一贯严重的公然或大规模违反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充分的理由来确定具体个人在返回该国时会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为了确证第3条遭到违反,必须有其他理由表明有关个人会亲身面临风险。
4.9 缔约国指出,在确定将申诉人强行遣返到俄罗斯联邦是否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时,以下考虑因素是相关的:(a)俄罗斯联邦的一般人权状况,并且特别是,(b)申诉人返回那里后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缔约国进一步回顾,根据委员会案例,申诉人在类似案件中负有举证责任,申诉人必须提出一个可论证的案件,证明自己面临遭受酷刑的可预见、真实和个人的风险。此外,绝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来评估酷刑风险。尽管不必证明这种风险极有可能发生,但风险必须是亲身面临并切实存在的。
4.10 缔约国认为,由于俄罗斯联邦已经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以委员会应当充分了解该国的总体人权状况、包括北高加索地区的目前情况。在这方面,缔约国认为,参考近期报告中可找到的关于俄罗斯联邦人权状况的资料就足够了。虽然现有报告表明,近年来俄罗斯联邦车臣地区的暴力和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在总体程度上有所下降,但是缔约国注意到,仍然有关于侵犯人权行为,包括失踪、虐待、酷刑和杀戮的报道。因此,缔约国不想贬低人们对俄罗斯联邦、特别是北高加索地区目前人权状况可能正当表示的关注。然而,如以上报告所述,车臣目前的情况本身不足以证明该地区存在这样的一般情况,也就是驱逐申诉人有可能导致违反《公约》第3条。因此,缔约国辩称,只有申诉人能够表明他们将亲身面临遭受有违《公约》第3条的待遇之风险,将他们驱逐至俄罗斯联邦才构成违反《公约》。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未能充分证明他们面临这种风险的申诉。
4.11 缔约国提请委员会注意,事实上,《外国人法》的若干条款反映了《公约》第3条规定的同样原则。瑞典移民当局在审议根据《外国人法》提出的庇护申请时所适用的检测标准,与委员会在审查根据《公约》提出的申诉时所适用的检测标准相同。瑞典当局在关于本案的决定中参照了《外国人法》第4章第1、2和2(a)条,从而表明在本案中适用了这种检测标准。另外,根据《外国人法》第12章第1至3条,如果有相当充分的理由认为一外国人在某个国家有危险被判死刑或遭受体罚、酷刑或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或者在某个国家得不到保护地被转送到另一个将使其处于这种危险的国家时,绝不得将其驱逐到这一国家。
4.12 另外,缔约国指出,国家当局完全可以评估寻求庇护者提交的资料并评估其申诉的可信度。在这方面,缔约国想强调的是,在本案中,移民局和移民法院对申诉人的情况进行了彻底审查。当申诉人申请庇护时,移民局与第一和第二申诉人进行多次个别面谈,让他们有机会为自己所需的保护提供理由,并且就一切与移民局评估相关的事实做出解释。与申诉人进行长时间面谈时,都有他们的律师和翻译在场,并且申诉人确认他们完全理解翻译。此外,对于做为第三、第四和第五申诉人母亲的第二申诉人,对于作为在瑞典出生的第六申诉人父母并代表其提交庇护申请的第一和第二申诉人,移民局还进行了以子女问题为重点的面谈。而且,申诉人在移民局和移民法院为其案件进行了书面辩护。在整个庇护程序中,申诉人都得到一名律师代理。移民局的决定经过上诉,但没有被移民法院推翻。以此为背景,缔约国的观点是,必须认为移民局和移民法院具有足够的资料,包括本案的事实和文件,确保自身有坚实基础对申诉人在瑞典获得保护的需求做出非常知情、透明和合理的风险评估。
4.13 在这方面,缔约国回顾到,根据委员会关于执行《公约》第3条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第9段及其案例,委员会不是一个上诉、准司法或行政机构,并且对有关缔约国机关的事实调查结果应当给予相当大的重视。此外,委员会认为,应由《公约》缔约国的法院、而不是委员会来评估特定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除非委员会能够确定这些事实和证据的评估方式显然是任意的或相当于司法不公。
4.14 缔约国指出,移民局和移民法院是庇护法和实践方面具有特殊专长的专门机构;缔约国辩称,没有理由认定本案的国内裁决有所不当或国内审理结果从任何角度看都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因此,缔约国认为,必须高度重视瑞典移民当局在命令将申诉人驱逐回俄罗斯联邦的裁决中所表达的意见。
4.15 此外,缔约国指出,申诉人称,将他们驱逐回俄罗斯联邦将违反《公约》第3条,因为他们有可能在返回时遭受有违《公约》权利的待遇;这主要在于第一次申诉人被指控参与2011年8月格罗兹尼爆炸事件以及拥有非法枪支和爆炸物。缔约国与移民当局同样认为,有许多因素令人质疑申诉人说法的真实性,即是否他们在返回俄罗斯联邦之后将有可能遭受有违《公约》第3条的酷刑。缔约国同意移民局和移民法院的评估,认为申诉人说法中情况不一、不符合普遍了解的申诉人原籍国的事实。因此,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未能提供可信的说法,并且将就此在下面详细阐述与评估申诉人可信度相关的情况。
4.16 首先,申诉人为了证明他们的身份,提交了属于第一申诉人的兵役证,属于第二申诉人的国内通行证,以及属于第三、第四和第五申诉人的出生证。缔约国同意移民局和移民法院的意见,认为申诉人没有以上述证件可靠地确证自己身份。如移民局指出的,第一申诉人的兵役证是旧的,内容简单,没有近期的标注。此外,在第二申诉人的国内通行证中,缺了俄罗斯当局登记是否以及何时颁发国际护照或以前国内通行证的信息的页面。第二申诉人一直没有合理地解释为什么在她的国内通行证中少了一页。此外,第三、第四和第五申诉人的出生证内容简单,没有照片或可查验的证明。在这方面,缔约国同意移民局的意见,认为申诉人很可能隐瞒了对庇护程序具有重要意义的资料。
4.17 根据这些调查结果,并考虑到事实上申诉人关于他们从印古什旅行到瑞典的说法含糊不清、缺乏细节,缔约国与移民局一样,不能排除申诉人有可能是以自己的国际护照和经批准的申根签证而合法地离开俄罗斯联邦,或者说他们可能在前往瑞典之前已经居住在车臣之外的某个地区。此外,虽然语言分析表明申诉人来自车臣,但是没有提供文件显示申诉人的最后居住地。因此,缔约国赞同移民局的意见,认为申诉人前往瑞典之前可能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另一地区。从而,缔约国认为,即使申诉人可靠地表明他们是俄罗斯联邦的国民,但是没能够可靠地证明他们的最后居住地是车臣。
4.18 此外,第一和第二申诉人都声称自己属于成员受到俄罗斯当局歧视和骚扰的Mialkhiy群体。但是,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没有声称自己曾由于族裔而亲身遭受任何迫害、或者仅仅以此作为庇护理由。在任何情况下,缔约国都认为,申诉人属于Mialkhiy群体这一事实本身不足以表明将申诉人驱逐回俄罗斯联邦将违反《公约》第3条。
4.19 第一申诉人对委员会说,他在1994年至1996年第一次战争期间与反叛力量并肩作战、积极抵抗俄罗斯联邦,并且由于他与叛乱领导人Shamil Basajev和Doku Umarov的接触,俄罗斯当局很注意他。然而,缔约国指出,在国内移民当局面前,第一申诉人没有声称俄罗斯当局已经根据他与这些叛军领导人的涉嫌接触而对他开展任何正式调查。此外,可从原籍国得到的资料表明,当局似乎主要注意过去几年里一直活跃的叛乱分子,而对近年不活跃的叛军不再显示出注意。缔约国还指出,如果第一申诉人像他所说的那样支持过叛军并且与Doku Umarov有接触,当局很不可能置之不理。而且,尽管第一申诉人在委员会面前称自己在2007年和2008年通过提供食品和药物而援助叛军,但是从来没有说这已经引起当局的注意。相反,第一申诉人向委员会表示,由于他在这段时间保持低调,因此没有引起当局的注意。综上所述,缔约国认为,这些活动很不可能导致第一申诉人受到当局的任何威胁。
4.20 此外,第一申诉人对委员会声称,在他的哥哥于2003年死亡之后,他曾公开批评俄罗斯政权。而且,他说自己从此受到当局监视。然而,他一直没有能够具体说明他以什么方式表达批评,也没有能够具体说明他如何肯定地知道自己受到当局监视,而不仅仅是出于个人猜测。因此,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没有以此可靠地证明自己需要保护。
4.21 第一申诉人还称,他于2007年涉嫌参与谋杀一名警察而被捕。他说,在历时10天的被捕期间,他遭受毒打和电刑。但是,在国内庇护程序中,第一申诉人提供了不同的逮捕原因。首先,在移民局于2012年4月13日进行的面谈中,他说自己于2007年被指控打死7名警察,因此被逮捕并遭受酷刑。然而,在移民局于2012年3月14日进行的另一次面谈中,他说,当他侄子的朋友于2007年8月22日被打死之后,警方在该人手机中发现他的电话号码。第二天,他接到警方要求他提交用户身份模组(SIM)卡的电话,从而导致他被捕。此外,在移民法院的口头审理过程中,第一个申诉人说,他与侄子的朋友交换过电话号码,并且后来格罗兹尼警方要求他到派出所去。在那里,警方出示了他侄子的朋友尸体照片,说这个人杀害了7名警察。然后第一申诉人遭受讯问和电刑,以调查他与他侄子的朋友接触情况。此外,在2012年4月3日的面谈中,第二申诉人说,在一名身亡警察的身边发现一个手机,里面有她丈夫的电话号码,并且这是他被捕的原因。她认为这发生在2007年。缔约国与移民法院一样,认为申诉人没有为上述不一致情况提供合理解释,因此他们说法的可信度受到不利影响。
4.22 无论是移民局还是移民法院,都没质疑第一申诉人有关酷刑的说法的真实性。缔约国认为没有必要就这些申诉进行医疗调查。缔约国同意移民局和移民法院的意见,认为第一申诉人在2007年遭受酷刑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足以可靠地证明他或他的家人在返回原籍国时将有可能遭受有违《公约》第3条的待遇。缔约国认为,必须强调的是,移民局发现,第一申诉人承认自2007年生活在车臣,但是没有声称在2011年年底之前遭受过具体威胁。此外,如移民法院指出的,对庇护需求的评估,必须依据当前的安全状况,同时考虑到申请人原籍国的相关资料。可掌握的国家资料显示,车臣冲突在最近几年发生了变化。据报道,目前车臣叛乱分子不再争取车臣从俄罗斯独立,而是根据伊斯兰教法组建一个泛高加索伊斯兰国家。因此,如上所述,俄罗斯当局目前主要注意正在参与战斗的叛乱分子,不再显示出对近几年不活动的叛乱分子的注意。因此,缔约国同意移民局和移民法院的评估,根据这些理由认为,第一申诉人目前没有可能遭受有违《公约》第3条的待遇。
4.23 此外,第一申诉人提交了警方将他作为嫌疑人约谈的两份传票。根据第一申诉人的说法,传票被送到申诉人在车臣的旧居。新房东将传票给了第一申诉人的妹妹,后者接着寄到在瑞典的申诉人。缔约国同意移民局和移民法院的意见,认为传票本身不足以可靠地证明申诉人需要庇护。在这方面,缔约国指出,第一,这些传票很简单,证据价值较低;第二,传票没有说明他涉嫌什么罪行;第三,无法将传票与第一申诉人本身联系到一起,因为他没有可靠地证明自己的身份。
4.24 由于申诉人没有以上述书面证据可靠地证明他们需要庇护,所以瑞典移民局和移民法院也评估了申诉人的口头陈述是否可靠地证明他们需要在瑞典得到保护。在这方面,缔约国指出,在评估庇护申请的可信度时,重点通常是说法前后一致、不自相矛盾。而且,所说的情况不能违背众所周知的事实。此外,重要的是,在庇护审理过程中,叙事的基本内容在不同机关面前保持不变。
4.25 缔约国表示,移民局和移民法院认为申诉人的避难理由不可信,因为他们关于2011年9月7事件的说法有矛盾。例如,第一申诉人在申请避难时称,在侄子被捕期间,他一直住在一位亲戚家里。他进一步说自己随后于2011年9月4或5日晚上离开那里。然而,在移民局进行调查时,第一申诉人说,2011年9月7日清晨,他和家人正在家里睡觉时,邻居来通知说他们侄子的房屋外出现军车。第一申诉人然后去侄子的房屋看看发生了什么事,但是侄子已经被带走,于是第一申诉人返回家中。然而,在移民法院的口头审理过程中,第一次申诉人对2011年9月7日的事件给了第三种说法,从未提及9月4和5日这两天。第一申诉人当时称,他没有从侄子的住处回家。相反,他从那里直接去了村中心,然后打出租车前往印古什的朋友家。缔约国认为,上述矛盾情况对第一申诉人说法的可信度产生了不利影响。
4.26 此外,关于如何与何时获得有可能帮助他的某人电话号码,第一申诉人提供的资料前后矛盾。在移民局面前,他称是从侄子处返回后从家里打电话而获得的电话号码。然而,他在移民法院面前说,电话号码是他离开侄子房屋后在村中心从一位出租车司机那里得到的。
4.27 此外,第二申诉人关于2011年9月7日事件的说法也有矛盾。在移民局面前,她说第一申诉人从侄子处回家后才前往村中心。然而,在移民法院的口头审理中,她说她也去了侄子房屋并且在那里遇到了丈夫,而丈夫是从那里去村中心的。缔约国同意移民法院的评估,认为看起来奇怪的是,无论第一还是第二申诉人都无法清楚地记得有关那天的事件,尤其是这些事件都发生在同一天并且如他们所称的那么富有戏剧性,也就是第一申诉人不得不抛下妻子和三个孩子、逃离家乡。缔约国认为,第一和第二申诉人事实上在这方面的说法自相矛盾并且彼此显著不同,对申诉人的可信度产生了不利影响。
4.28 此外,第二申诉人关于出售房屋的说法也前后不同。她在移民局说,房屋卖给了一个低买高卖的中介。然而,第二申诉人在移民法院却说房屋卖给了一位名叫侯赛因的人,而后者让她和孩子继续住在那里,直到迁往第一申诉人在印古什的朋友处。
4.29 而且,在移民局进行的庇护调查过程中,第一申诉人在回答关于当局是否在俄罗斯联邦全境通缉他的问题时,只说很有可能。但是在随后的书面材料中,他说他的一位朋友已经发现第一申诉人受到联邦当局通缉,早在2012年2月20日,即第一申诉人称他仍然在原籍国时,就看到一张印有第一申诉人照片的海报。因此,缔约国认为第一申诉人在这方面的陈述有矛盾。
4.30 此外,申诉人提交的材料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自己的结论,例如,第一申诉人称他在驶入格罗兹尼时受到一个监控摄像头的拍摄,以及第一申诉人的侄子遭受酷刑后向当局供出了他的名字。这些说法未得到任何客观资料的证实。而且,在国家庇护审理过程中,申诉人的陈述在几个方面既不合理、也不可靠。如果警方确实怀疑第一申诉人的汽车用于恐怖主义行为,在搜查他们房屋时烧毁汽车就不合理。此外,警方逮捕第一申诉人的侄子后,没有去只相隔几百米的申诉人家里逮捕第一申诉人,似乎也不合理。缔约国指出,如果第一申诉人已经受到当局的威胁,那么他提醒家人并且各申诉人立即一起逃离家园,将是十分合理的,尤其是鉴于第一申诉人声称自己以前已经几次遭受迫害。
4.31缔约国还指出,在本案中引用的资料表明,无论是第一申诉人还是他的家庭成员,在2007年以后都没有遭受任何形式的、构成保护理由的待遇。综上所述,移民法院认为,申诉人没有可靠地表明本国当局注意他们或者如果他们回国就可能遭受构成保护理由的待遇。
4.32 综上所述,缔约国坚持认为,由于申诉人在审理过程中改变说法并且在其庇护理由中存在着矛盾情况,所以申诉人的主张在好几个方面不可靠。因此,申诉人的主张不可靠,申诉人援引的情节不足以表明,据称的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风险满足了可预见的、真实的和个人的这三项要求。因此,在目前情况下执行驱逐令,不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由于申诉人根据第3条提出的申诉未能满足最基本的证据标准,因此应以来文明显缺乏根据而宣布不可受理。
4.33 关于案情,缔约国重申,本来文没有揭示出违反《公约》的行为。
申诉人的评论
5.1 在日期为2014年10月6日的材料中,申诉人指出,缔约国的意见不符合关于俄罗斯联邦人权状况的报告,特别是瑞典外交部国际法、人权和条约法司的报告。后一报告称:在北高加索地区仍然不时发生最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以反恐名义,采取酷刑、任意逮捕和绑架形式侵犯平民的行为;根据未经证实的报告,当局实施政治谋杀和令人失踪;安全部队经常性地继续袭击平民,不承担司法后果;由于担心受到报复,所以很少有受害者敢于站出来;并且因此很难获得在车臣侵犯人权罪行的可靠统计数据。他们指出,该报告所述的国家经常虐待被拘留者、骚扰敢于挺身而出的人、不存在受害者的正义和问责制。申诉人认为,缔约国关于冲突性质应该已经变化的分析是“虚假或不相关的”,而且欧洲委员会前人权专员托马斯·哈马尔贝格认为在车臣存在着恐怖气氛。他们认为,断定谁有风险、谁没有风险,“是一种智力游戏,与基本现实没有任何关系”。他们援引了欧洲委员会议员大会的声明。该声明描述的情况包括“恐惧气氛弥漫”、政府反对派和人权维护者失踪、涉嫌抵抗战士家属遭到报复以及媒体和民间社会遭到恐吓;这一切都发生在车臣的“权力个人化”气氛中。他们进一步指出,联合国前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也呼吁实行问责制,并且提到一些严重的倒退现象,包括人权捍卫者、调查记者和独立媒体遭到谋杀、恐吓和骚扰,以及在她2011年访问俄罗斯联邦期间明显的严重司法不公情况。他们最后援引了人权观察组织描述一系列类似侵权行为的《2014年世界报告》。他们认为,这是判断他们的经历时必须考虑到的背景。
5.2 申诉人们重申,第一申诉人在1994至1996年的冲突中是活跃的抵抗战士;在敌对行动于1999年重启后,他继续向游击队提供食物,以支持抵抗运动。他们还指出,第一申诉人的哥哥因为涉嫌参与抵抗活动,在2003年关押期间遭受严重的连续殴打,然后遇害;第一申诉人曾是政权的直言不讳批评者,并且不时受到当局的监视;2007年,他曾被捕并遭受殴打和酷刑;出狱后,他继续向游击队提供食物和用品;在2011年的格罗兹尼爆炸事件后,由于他的侄子被捕并且会在严刑拷打下向当局供出他的活动,所以第一申诉人担心自己会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他们坚称,第一申诉人正是由于上述原因而决定逃往印古什。
5.3 对于他们陈述中的矛盾情况,申诉人指出:这些事实出入微不足道,不损害他们的可信度;并且现代关于证言和证人陈述的研究已经确认,反复提供且完全一致的证言,是“死记硬背”的迹象,因此可信度降低。关于他们的身份,申诉人指出,他们提交的证件不符合西方标准,但是这对他们的基本身份问题没有影响。关于传票,申诉人指出,久已确认“这类传票就是这样的”,因此不清楚缔约国为什么明知故问,“除非目的是以某种方式暗示这些文件不真实”。
5.4 申诉人说,虽然不能从身份证上确定他们的最后居住地,但是这与他们的庇护申请无关。他们援引了难民署的一封信(提交了复印件)。这封信指出,车臣寻求庇护者在俄罗斯联邦其他地区寻求避难是不合理的。他们还说,第一申诉人遭到俄罗斯联邦当局的殴打和酷刑。缔约国已接受证言,但是“选择了忽略不仅由本国文件,而且也由国际法先例规定的责任”。他们援引2010年3月9日欧洲人权法院关于R.C.诉瑞典(申诉号41827/07)的判决。该判决指出,如果一国当局曾经对某人施加酷刑,则必须当然地认为酷刑将会重复施加。移民局在一份由当时法律事务司代理负责人签署的内部准则中阐述了上述判决。在另一份内部准则中,法律事务司负责人指出,应将寻求庇护者交给法医专家进行酷刑相关伤害体检。第一申诉人最后重申,他的哥哥已经在俄罗斯当局关押期间遇害,而他的侄子自2011年被捕就下落不明;考虑到俄罗斯政府的人权记录,如果担心他也会被害,不是不合理的。综上所述,申诉人坚信,俄罗斯存在着骚扰和迫害个人的明显现象,而且存在着充分理由相信第一申诉人会面临真实的、迫在眉睫的和极有可能的酷刑风险。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补充意见
6.1 在日期为2015年1月19日的材料中,针对申诉人关于俄罗斯联邦目前一般人权状况的论点,缔约国指出可以从最近的报告中找到关于俄罗斯联邦人权状况的资料,并且认为委员会非常了解该国的总体人权状况、包括北高加索地区的局势。缔约国不想低估可能正当表达的对俄罗斯联邦、特别是北高加索地区目前人权状况的关切;但是,它坚持认为,车臣目前的局势本身,不足以证明该地区存在这样的一般情况,也就是驱逐申诉人就可能导致违反《公约》第3条。因此,缔约国辩称,只有申诉人能够证明他们将亲身面临遭受有违《公约》第3条的待遇之风险,将他们驱逐至俄罗斯联邦才构成违反《公约》。
6.2 缔约国还想重申,无论是移民局还是移民法院,都没有质疑第一申诉人有关酷刑的陈述的真实性。因此,就这些陈述进行医学检查没有必要。尽管做出这一结论,但是缔约国与移民局和移民法院同样认为,第一申诉人在2007年遭受酷刑这一事实本身,不足以可靠地证明他或他的家人在返回本国时将可能面临有违《公约》第3条的待遇。
6.3 缔约国认为,有许多因素令人质疑申诉人说法的真实性,即他们可能在返回俄罗斯联邦时面临有违《公约》第3条的酷刑。在这方面,缔约国同意移民局和移民法院的评估,认为申诉人说的情况相互矛盾,不符合申诉人原籍国众所周知的事实。
6.4 简言之,综上所述并参照缔约国的初步意见,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没有可靠地表明,如果他们返回本国,就将引起俄罗斯联邦当局注意或者将有可能遭受构成受保护理由的待遇。因此,缔约国认为,哪国内当局已经认定的,申诉人的陈述不可靠,并且申诉人援引的情节不足以表明他们所说的酷刑危险满足了可预见的、真实的和个人的这三项要求。因此,在目前情况下执行驱逐令,不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
6.5 最后,缔约国强调说,它完全坚持2014年7月11日意见中就本申诉可否受理和案情所表达的立场。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7.2 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它已确定申诉人用尽了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对申诉人已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提出异议,并且做出结论认为可以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要求审议本来文。
7.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来文明显缺乏依据,因此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不应受理。然而,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提出了一些涉及《公约》第3条的实质性问题,应该对这些问题的是非曲直进行审理。由于委员会没有发现任何进一步影响受理的障碍,因此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8.1 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规定,结合各当事方提出的全部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8.2 关于申诉人根据《公约》第3条提出的请求,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他在返回俄罗斯后本人可能遭受酷刑。在评估这一风险时,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情况。然而,委员会回顾,作出这一判断的目的是确定所涉个人在将要返回的国家是否面临可预见和真实的遭受酷刑危险。显而易见,一个国家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情况本身不意味着有充分理由认定某人回到该国后可能遭受酷刑;还必须提出其他证据证明该人面临危险。反之,一个国家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情况也不意味着一个人在其所处的特定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8.3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执行《公约》第3条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该意见要求,在评估酷刑危险时,绝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虽然该危险不一定非得达到极有可能的程度(第6段),但委员会认为一般由申诉人承担举证责任,他或她必须提出站得住脚的理由证明面临可预见、真实和个人的危险。委员会还回顾,根据其第1号一般性意见,它相当重视所涉缔约国主管机构的事实结论,同时又不受这一结论的束缚,有权按照《公约》第22条第4款,依据每一案件的全部情节,自行评估所涉事实。
8.4 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承认仍然不断有报告称在俄罗斯联邦发生侵犯人权,包括失踪、虐待、酷刑和杀戮的事件。然而,虽然不低估各种对俄罗斯、特别是北高加索地区人权状况可能合法表示的关切,但是缔约国认为,如上述报告所述,车臣目前的局势本身不足以证明该地区存在这样的一般情况,也就是驱逐申诉人就可能违反《公约》第3条。
8.5 在评估本案中的酷刑风险时,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辩称存在着可预见的、真正的和个人的风险,也就是如果第一申诉人返回俄罗斯联邦,将遭受关押和酷刑。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第一申诉人的哥哥由于涉嫌参与抵抗运动,在2003年被关押期间遭受严重的连续殴打和杀害;第一申诉人曾是政权的直言不讳批评者,并且受到当局的不时监视;2007年,他被逮捕,遭受殴打和酷刑;出狱后,他继续为游击队提供食物和用品;2011年格罗兹尼爆炸事件之后,他的侄子被逮捕;并且第一申诉人担心侄子会在严刑拷打下向当局供出他的活动情况,从而导致他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
8.6 关于缔约国在评估第一申诉人遭受酷刑风险方面的立场,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认申诉人曾于2007年遭受酷刑,不质疑他的以下说法,即他的哥哥和侄子曾参与车臣抵抗运动、他的哥哥死于狱中、而他的侄子在2011年被捕。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质疑申诉人说法中的其他内容,即他们的最后居住地是否在车臣以及2011年9月7日发生在第一申诉人离开车臣之前的事件具体细节。然而,委员会认为,很少能够期望酷刑受害者叙述完全准确,并且申诉人在事实陈述中可能有的这类不一致情况并非是实质性的,不引起对他们申诉的一般真实性的怀疑。缔约国还指出,对第一申诉人发出的传票很简单,因此佐证价值较低,没有说明他涉嫌何罪。
8.7 委员会认为,即使不考虑有争议的事实,仍然无可争议的是:第一申诉人因涉嫌支持车臣分裂活动,过去曾经被捕、遭受酷刑;他的家人因这类活动遭受过迫害;并且如其所提供的传票显示的,俄罗斯联邦当局在他出国后寻找过他,尽管目的不明。考虑到车臣的一般人权状况,特别是根据缔约国本身提交的材料,有可信的报道称,被视为与武装分子活动有关的个人遭受任意逮捕和酷刑的风险较高,因此委员会认为,第一申诉人已经证明,如果他返回俄罗斯联邦,将面临可预见的、真正的和个人的遭受酷刑风险。
9. 委员会依《公约》第22条7款行事,因此得出结论认为,如果强行将R.G.遣返到原籍国,将违反《公约》第3条。
10. 因为R.G.的妻子以及4名子女(当全家在瑞典提交庇护申请时尚未成年)的案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他的案件,所以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另行考虑。
11. 综上所述,委员会依《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如果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到俄罗斯联邦,将违反《公约》第3条。
12. 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3条,缔约国有义务避免将申诉人强行遣返到俄罗斯联邦或者任何有可能将他们驱逐出境或遣返到俄罗斯联邦的其他国家。根据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发送本决定之日起90天内向其通报根据上述意见采取措施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