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56/D/580/2014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9 February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580/2014号来文

委员会第五十六届会议(2015年11月9日至12月9日)通过的决定

提交人:

F.K.诉丹麦(由律师Niels-Erik Hansen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丹麦

申诉日期:

2013年12月19日(首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5年11月23日

事由:

驱回土耳其

程序性问题:

可受理性――明显无正当理由;未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不驱回;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公约》条款:

第3、12及16条

附件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在第五十六届会议上

通过的

关于第580/2014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F.K.(由律师Niels-Erik Hansen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丹麦

申诉日期:

2013年12月19日(首次提交)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

于2015年11月23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F.K.根据《公约》第22条提交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第580/2014号申诉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申诉人、其律师和缔约国提出的全部材料,

通过以下:

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第22条第7款作出的决定

1.1 申诉人F.K.是土耳其国民,属于库尔德族,生于1990年,在丹麦居住。他声称,他被驱逐回土耳其将构成对《公约》第3条规定他享有的权利的侵害。他还声称,《公约》第12和16条规定他享有的权利遭到侵害。他由律师Niels-ErikHansen代理。

1.2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条第1款,委员会2014年1月2日要求缔约国在审议申诉期间不要将申诉人驱逐回土耳其。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 申诉人是土耳其国民,库尔德族人。他声称,从2006年到2010年,他多次被捕,每次被监禁3至10天,遭受了土耳其当局施加的酷刑。土耳其当局询问他关于包括库尔德工人党在内的库尔德组织的情况。他遭受警棍殴打,被脱光衣服,倒挂着,被冰冷的水浇身。最后一次被拘禁是在2010年3月。

2.2 2008年,申诉人在土耳其被招服兵役。他担心将被迫与其他库尔德人打仗(譬如,与库尔德工人党打仗),拒绝去服兵役。他还担心,由于他所属族裔,在服役期间会受到不人道的待遇。他进一步担心,如果他回到土耳其,他会因逃避服兵役而被监禁,在监狱里可能会受到不人道的待遇。他还声称,因为土耳其没有替代性兵役,紧随他被监禁之后的将是“强制服兵役”,后者将相当于酷刑和不人道的待遇。

2.3 申诉人2010年11月抵达丹麦。他2012年11月13日提出庇护申请,丹麦移民局2013年5月31日拒绝了他的申请。2013年8月30日,丹麦难民上诉委员会驳回了他对这一决定的上诉,拒绝了他关于对酷刑体征进行医学检查的要求。申诉人辩称,鉴于不能对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上诉,他已用尽一切可用的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

2.4 2013年11月4日,申诉人被丹麦警察逮捕。2013年11月6日,设在希勒勒市的法院命令对他进行拘禁,直到2013年12月3日。2013年12月3日,同一法院将拘禁期限延长至2013年12月17日。

2.5 申诉人指出,警察已经安排于2013年12月10日带他去土耳其大使馆。因为他抗议,警察2013年12月12日将他带到法院,由法院判决是否可以强行带他去土耳其大使馆,法院允许这样做。申诉人对这一判决提起上诉,在对上诉进行审理期间,警察2013年12月18日试图强迫他去土耳其大使馆。因为他担心这将引起土耳其当局对他的关注,申诉人进行抵制,割破了自己的手臂和躯干。拘留中心看守不顾这一情况,将半裸着身体、流着血的他交给警察。然后,警察开车带他前往哥本哈根。但在抵达土耳其大使馆之前,他们重新考虑,将他送回拘留中心。在他返回监狱牢房后,不允许他看医生,由一个护士对他进行了治疗。因此,他开始绝食。

申诉

3.1 申诉人声称,缔约国将他驱逐回土耳其,将侵害《公约》第3条规定他享有的权利。他声称,他过去曾遭受酷刑,缔约国对此没有提出异议。

3.2 申诉人也指出,缔约国在庇护程序中侵害了程序性权利,违反了《公约》第3(2)条。他特别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不让他行使获得医学检查的权利,而医学检查将证实过去的酷刑事件。他进一步指出,他的庇护申请是以缺乏可信性理由被拒绝的,但委员会的决定不是一致通过的,有些成员持不同意见。此外,他对寻求庇护者不能在法院对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提起上诉表示忧虑。

3.3 此外,申诉人认为,丹麦当局对待他的方式,特别是试图强行把他交给在哥本哈根的土耳其大使馆,侵害了《公约》第12和16条规定他享有的权利。

3.4 关于土耳其的总体人权状况,申诉人提及大赦国际的报告和委员会的判例,以此作为证据说明政治上活跃的库尔德人不能避免遭受酷刑。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4年7月2日的意见中,对来文的事实背景进行了进一步补充,提供了关于针对申诉人的刑事、庇护及遣返程序的资料。

4.2 缔约国指出,申诉人于2010年11月在没有任何有效的旅行证件的情况下进入丹麦。在警察的要求下,申诉人分别于2012年2月4日和2012年11月4日以写有与申诉人的名字不同的名字的丹麦居留证来表明自己的身份,他拥有大麻,供自己使用。希勒勒市地方法院2012年12月11日做出判决,判定申诉人违反丹麦《刑法》和丹麦《控制物质法》。他被判处40天监禁,驱逐出丹麦,6年之内禁止入境。

4.3 关于庇护程序,缔约国指出,申诉人2012年11月13日在丹麦提出庇护申请。2013年5月31日,丹麦移民局拒绝给予他庇护。难民上诉委员会2013年8月30日做出决定,维持这一决定。关于寻求庇护的理由,申诉人向丹麦当局指出,他害怕如果回到土耳其将会被长期监禁,因为他一直是库尔德工人党和库尔德社区联盟的成员。他还担心,他是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将会给予他长期监禁处罚,命令他服义务兵役。与此相关的,因为他是库尔德族人,他担心被当局杀害。申诉人最后表示,他担心库尔德工人党的人会杀他,因为他2010年中在接受库尔德工人党培训期间逃跑。

4.4 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在庇护程序期间提供的信息中有一些矛盾和空缺。关于日期为2013年8月30日的关于庇护的负面决定的理由,缔约国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发现申诉人是不可信的,因为申诉人在庇护申请中几个重要因素上的陈述前后矛盾、不连贯、临时编造,特别是关于:(a)他出于良心拒服义务兵役;(b)他是库尔德工人党成员及参加了相关政治活动,以及与此相关的被拘留;(c)政府军与库尔德工人党游击队小队在去往库尔德工人党训练营的路上的山里发生冲突,以及申诉人对这个事件的反应;以及(d)2008年在电视上宣布申诉人被列为土耳其当局通缉的对象。

4.5 具体地说,关于服义务兵役之事,委员会指出,他在满20岁之前似乎不太可能被招募服兵役。根据土耳其军事法规定,在人满20岁之前,不招募该人服兵役。此外,关于申诉人的党籍和政治活动,委员会两个成员认为,没有根据否认关于从2006年到2010年他是合法政党(民主社会党和和平与民主党的青年支部)的成员的陈述,与此相关,他参加了示威游行、库尔德人的节日庆祝及纪念仪式,因此被逮捕和拘留。然而,委员会成员发现,申诉人未能以任何方式证实他因此已经成为惹人注目的人物,以及这些政治活动对他目前的安全带来任何风险。委员会另外两个成员认为,必须完全拒绝申诉人的陈述,因此这两个成员不认可他在政治上曾经是活跃的并因此被逮捕和拘留是事实。这些委员会成员考虑了申诉人无法说明他何时和以何种方式在库尔德政党中活跃及他被拘留所依赖的事实。

4.6 缔约国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大多数成员认为,申诉人关于申请庇护的理由的其余陈述是不连贯的、缺乏可信性的、临时编造的,必须拒绝。因此,委员会绝大多数成员不认为申诉人已经加入了库尔德工人党是事实。在这方面,委员会特别考虑了他在加入库尔德工人党的时间上说法前后不一致,在委员会询问时,他的答复含糊不清、闪烁其词。委员会大多数成员也认为,申诉人关于当他和他的朋友在去往库尔德工人党训练营的路上陷入交火之中时他的反应的陈述缺乏可信性。他向委员会详细说明,在他2008年离开阿拉尼亚市(Alanya)之前,已在电视上宣布他的表弟被逮捕,申诉人本人被列为通缉对象,这进一步削弱了他的可信性。此外,这与他关于他在2009年因为其他原因几次被当局拘留而当局没有意识到他是通缉对象的陈述完全不连贯。

4.7 缔约国进一步解释称,申诉人未能证实向难民上诉委员会申请庇护的理由,大多数成员拒绝接受他关于受到政府或库尔德工人党迫害的断言,认为他不想服兵役不是要求庇护或保护身份的理由。根据已有的背景资料,他没有面临遭受任何不相称惩罚的风险。难民上诉委员会在决定中判定,在做出决定之后,申诉人必须立即离开丹麦,因为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诉人犯下刑事罪行造成的结果,他离开丹麦是一个紧迫问题。

4.8 关于返回程序,缔约国指出,2013年9月12日,国家警察传召申诉人进行面谈(离境监控),但申诉人未露面。因此,在中央刑事登记册中记录了一次警告,因此安排申诉人再回到桑德霍尔姆接待中心,告诉申诉人他必须呆在指定地方,必须在指定时间向国家警察报告。2013年11月4日,哥本哈根警察在哥本哈根偶然遇到申诉人,根据《外国人法》第36条对他进行了拘留,把他安置在Ellebæk被拘留寻求庇护者机构。与国家警察2013年11月5日履行的离境监控相关,向申诉人递交了难民上诉委员会2013年8月30日的决定。对此,他说,他不能回土耳其,他提及他寻求庇护的理由。他还表示,他无法获得身份证件,但他不介意去土耳其大使馆。希勒勒市地方法院2013年11月6日颁发命令,确认拘留的合法性,并将拘留期限延长至2013年12月3日。希勒勒市地方法院2013年12月3日颁发命令称,对申诉人的拘留期限延长至2013年12月17日。2013年12月4日,国家警察与土耳其大使馆联系,大使馆同意国家警察于2013年12月10日将申诉人带到使馆。鉴于申诉人没有旅行证件,使馆将签发旅行证件。2013年12月6日,国家警察将与使馆的约会告知申诉人。他此时表示,他不愿意去土耳其大使馆。希勒勒市地方法院2013年12月12日签发命令,允许国家警察雇员将申诉人带到在哥本哈根的土耳其大使馆,并命令丹麦监狱和缓刑管理局把他从牢房提出,交给警察。地方法院还决定,将他的拘留期限延长至2014年1月9日,以确保在他预期返回土耳其时他人在。2013年12月17日上午9点15分,国家警察试图从Ellebæk机构带走申诉人,以在同日上午10点带他去土耳其大使馆。然而,他不肯离开牢房,因而无法为上午10点的约会到达使馆。因此,安排了第二天上午9点的新约会。2013年12月18日,国家警察从Ellebæk机构牢房带走申诉人。鉴于他不肯主动离开,狱警把他从牢房带出来。申诉人在左前臂和胸部有几处皮外伤。监狱工作人员告诉国家警察,正当他们去提取他时,发生了割伤,割伤是皮外伤,已确定伤口已停止出血。申诉人随后穿上一件毛衣,还在车上为他带了一件夹克。在开车前往哥本哈根途中,申诉人是平静的、安静的。然而,在到达使馆之前,国家警察被告知,申诉人的律师刚刚在高等法院对希勒勒市地方法院2013年12月12日颁发的命令提起了上诉,于是他们返回,回到Ellebæk机构。2013年12月20日,高等法院做出裁决,维持地方法院2013年12月12日颁发的命令。在2014年1月2日的信中,委员会要求在委员会审议该案件时,政府不要将申诉人遣返回土耳其。2014年1月6日,释放了申诉人,命令他向移民局报告。

4.9 缔约国还阐述了相关的国内法律和难民上诉委员会的结构和运作情况,并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准司法机构。委员会被认为是符合欧洲理事会关于成员国授予和撤销难民身份程序最低限度标准的指令的含义的法院。难民上诉委员会5名成员一起审理由委员会审理的案件:一名法官(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一名律师,一名在司法部工作的成员,一名在外交部工作的成员,以及一名由丹麦难民委员会任命的成员,作为民间社会组织的代表。在完成两个四年任期之后,委员会成员不得连任。根据《外国人法》,委员会成员是独立的,不得接受或寻求得到委任或提名机构或组织的指示。委员会颁发书面决定,这是最终决定,不得对它提出上诉;然而,根据《宪法》,申请人可以在普通法院提出上诉,普通法院有权就与政府机构授权范围有关的任何问题进行判决。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普通法院对委员会决定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法律要点,包括有关决定依据中的任何错误及非法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不审查委员会对证据的评估。

4.10 缔约国指出,根据《外国人法》第7条第1款,如果外籍人符合《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规定,可以发给该人居留证。为此,已将该《公约》第一条(一)款纳入丹麦法律。虽然该条款没有提及酷刑是庇护的理由之一,但可以把酷刑视为迫害的一种。因此,如果确定寻求庇护者过去在来丹麦曾遭受酷刑,他或她由于遭受暴行而导致的忧虑是有理由的,可以发给该人居留证。即便认为可能的遣返不会造成遭受进一步迫害的任何风险,也可以发给该人居留证。同样,根据《外国人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外籍人员返回原籍国,可能面临死刑或遭受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风险,可以根据申请发给该人居留证。在实践中,如果存在具体个人因素,使一个人可能面临真实的这种风险,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这些条件得到了满足。

4.11 缔约国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是基于对案件的单独和具体评估。参照所有相关证据,包括关于原籍国局势和状况的一般背景资料,特别是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大规模的侵犯人权情况,对寻求庇护者关于寻求庇护动机的陈述进行评估。从各种来源获得背景情况报告,包括丹麦难民委员会、其它政府机构、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大赦国际及人权观察。委员会在根据《外国人法》行使权力时,也有法律义务考虑丹麦承担的国际义务。为确保这样做,难民委员会和丹麦移民局共同起草了若干备忘录,详细阐述尤其是根据《禁止酷刑公约》、《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向寻求庇护者提出的国际法律保护。这些备忘录是委员会作决定的依据的一部分,不断地对它们进行更新。

4.12 缔约国认为,鉴于申诉人没有证实有实质性的理由让人相信他如果返回土耳其会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鉴于难民上诉委员会提出的和在上文第4.4至4.7段阐述的理由,来文明显无正当理由,是不可受理的。缔约国认为,申诉人试图利用委员会作为上诉机构,提出事实情况,以支持对他的庇护申请进行重新评估。参照委员会关于执行《公约》第3条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第9段,委员会不是一个上诉机构或准司法机构或行政机构,而是一个监测机构。因此,委员会应给予缔约国机构,即在本案上的难民上诉委员会,关于事实的调查结果相当大的重视。在本案上,基于申诉人有机会在律师的协助下向难民上诉委员会表示自己的意见的程序,难民上诉委员会维持丹麦移民局的负面决定。难民上诉委员会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彻底审查。缔约国认为,关于第12条,申诉人未能为了可受理性之目的证明有初步证据的案件,似乎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有正当理由相信已经发生了酷刑或虐待行为,或者应该已经开始调查警察2013年12月18日对待申诉人的情况。此外,缔约国辩称,没有看到申诉人在任何时间向丹麦当局表示他想对他的待遇提出投诉,因此他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4.13 关于申诉人批评丹麦当局未能检查他的酷刑体征,缔约国指出,难民上诉委员会在是否要求寻求庇护者进行酷刑体征检查上有酌处权。通常在委员会听证会上,就是否有必要进行这种检查做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这种检查,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譬如,寻求庇护者关于遭受了酷刑的陈述的可信性。因此,如果寻求庇护者在整个程序中显得不可信,委员会完全拒绝承认寻求庇护者关于遭受酷刑的陈述,检查是不相关的。

4.14 缔约国指出,提出可论证的情况,证明他面临遭受酷刑的可预见的、真实的个人风险,以及危险是个人的和现实存在的,是申诉人的责任。缔约国完全依靠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缔约国提及,当丹麦移民局2013年2月14日与申诉人面谈时,来文提交人表示,他2009年成为库尔德工人党成员。然而,移民局2013年3月21日与他再次面谈时,他表示,在2010年中之前,他没有加入库尔德工人党,但自2008年或2009年以来一直考虑加入。在难民上诉委员会2013年8月30日举行的听证会上,提交人表示,在2010年之前,他对加入库尔德工人党不积极。但是,一天,他在阿拉尼亚与一个人接触,他告诉该人他想加入库尔德工人党。自那天起,他成为一名库尔德工人党党员。缔约国认为,鉴于这些不一致的陈述,不能接受提交人加入了工人党是事实。关于声称的申诉人和其他库尔德工人党成员在山上陷入交火事件,申诉人在他2012年12月20日的庇护申请表中写道,他意识到,他无法在迪亚巴克尔(Diyarbakir)开展合法的政治工作,因此他没有其他选择,只能上山加入库尔德工人党。丹麦移民局2013年2月14日与他面谈时,他也表示,他发现无法以合法的方式开展政治工作,因此他决定拿起武器,参加战争,为正义而战斗。在难民上诉委员会2013年8月30日的听证会上,他表示,他的意图是,为了加入游击队,接受军事训练,听取政治意识形态讲座。有鉴于此,缔约国也发现,申诉人关于他声称的在山上陷入交火中时他的害怕反应的陈述缺乏可信性。缔约国也依靠难民上诉委员会关于申诉人在有关他表弟被逮捕和与此有关的申诉人被通缉的陈述缺乏可信性的结论。缔约国指出,丹麦移民局2013年2月14日与他面谈时,他表示,他的表弟2008年被捕。后来,在2009至2010年期间,他自己也多次被警察拘留。这也出现在他2012年12月20日的庇护申请表中。在委员会2013年8月30日听证会上,当被问及难民上诉委员会关于申诉人最后一次拘留是2010年在迪亚巴克尔被拘留的理解是否正确,以及他是否知道警察在那个场合为什么没有告诉他他已被列为通缉对象时,他回答说,原因是他来自科尼亚地区(Konya),他第一次被列为通缉对象是在科尼亚地区。缔约国认为,在他表弟被逮捕两年后,当局不可能没有在土耳其全国将申诉人列为通缉对象。缔约国认为,在本案上,申诉人在关键点上的陈述看起来不一致的、煞费苦心地编造的、不像是真的,而且这并不能以来文提交人关于在拘留期间遭受土耳其当局施加的酷刑或其他虐待的声称解释。此外,缔约国指出,拘留持续几天,之后申诉人被无条件释放。然而,申诉人无法详细说明拘留情况和拘留的具体时间。

4.15 关于申诉人根据第12条提出的权利请求,缔约国指出,关于在本案上立案调查所必需的元素,缔约国援引了委员会在Abad诉西班牙案上的决定,以说明本案与Abad诉西班牙案是有区别的。缔约国声称,根据法院判决对申诉人进行拘留。没有资料表明,他的健康状况为担心被监禁将构成在《公约》含义上的不人道的待遇提供合理的理由。此外,完全没有任何理由根据《公约》第12条对警察2013年12月18日给予申诉人的待遇进行立案调查。

4.16 鉴于上述详细理由,缔约国认为来文没有实质依据。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5.1 申诉人在2014年10月7日的评论中,提供了关于在丹麦的大赦国际为他免费进行的酷刑医学检查的额外资料。2014年9月17日,两名丹麦医生代表大赦国际,对申诉人进行了检查。他们在2014年9月25日的医疗报告中得出结论:“目前的检查结果显示,在描述的酷刑与体征和症状之间有一致性”。医疗报告还确定,申诉人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症。他进一步指出,他本人无力支付体检费用。

5.2 申诉人还重申了他关于进行酷刑体征医学检查程序的必要性的意见,提供了关于一名库尔德族土耳其国民在丹麦申请庇护的另一个案件的资料,委员会在此案件上自行决定将那个人送到医院进行酷刑体征检查。申诉人声称,在本案上,应该履行这一程序。此外,他提及委员会第1号一般性意见及关于查明了这个国家的总体局势和过去发生的酷刑的最近的关于土耳其的结论性意见,这是需要考虑的两个主要因素。申诉人声称,难民上诉委员会大多数成员“不了解这种检查”。鉴于他们在申诉人可信性上的不同意见,医学检查不仅对评估未来的酷刑风险是至关重要的,而且对理解为什么申诉人作为酷刑受害者在记忆和解释发生的事情上有困难也是至关重要的。他声称,他应该得到疑罪从无的益处。

5.3 关于根据《公约》第12条的申诉,申诉人进一步详细说明了就他在被拘留期间的待遇、缺乏医疗救助及对这一事件缺乏调查等提出投诉。2013年12月20日,他的律师要求提供关于2013年12月18日在监狱中发生的事件的信息,以提出投诉。日期为12月18日的监狱报告表明,申诉人于2013年12月17日开始进行绝食。2013年12月18日早上,对他采取强行措施,尤其是为了阻止申诉人伤害自己,给他戴上手铐约一小时。与预定乘车去土耳其大使馆相关,申诉人割破了自己。监狱工作人员把割伤评估为“表面伤”。申诉人辩称,狱警和警察没有受过进行这种评估的培训。此外,他重申,在警察把他运往在哥本哈根的土耳其大使馆之前,没有医生或护士对他进行过检查。申诉人指出,对他采取强行措施构成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他进一步辩称,当几个狱警在牢房对他进行袭击时,他裸体。在他还在流血时,狱警迫使他趴在地板上,并给他带上手铐。缔约国对此提出异议。但根据申诉人,没有对这一事件进行适当调查。在他返回之前,没有训练有素的医务人员向他提供医疗救助。2013年12月30日,申诉人提出投诉,声称违反了《公约》第12和16条。2014年1月8日,监狱拒绝承认在这一事件中有任何不当行为。2014年2月26日,申诉人向司法部提起上诉。2014年5月22日,司法部驳回了这一上诉,指出这是一个应由法院解决的问题。申诉人指出,鉴于市法院和高等法院分别于2013年12月12日和2013年12月20日审理了此事,随后最高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拒绝审理这一上诉案件,他已经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

5.4 申诉人还批驳缔约国关于案件事实的具体意见。首先,他指出,他在丹麦无法获得任何酷刑受害者康复方案。相反,自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他被拘禁6个月;自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被拘禁了2个月。关于对他的刑事诉讼程序,他指出,他犯下的“刑事”罪行是他拥有供自己使用的大麻和持有一个假身份证。他声称,许多没有获得适当治疗的酷刑受害者都使用大麻进行“自我药疗”。根据丹麦刑法,他被判处40天监禁和驱逐出境,以及禁止在6年之内再入境。地方法院2013年12月12日的决定,允许国家警察将申诉人带到在哥本哈根的土耳其大使馆,命令丹麦监狱和缓刑管理局把他从牢房带出,将他交警察。申诉人认为,缔约国忘记告知委员会,他对这一决定提出了上诉。他进一步指出,高等法院决定支持警察,允许他们2013年12月20日强行把申诉人带到土耳其大使馆。然而,警察12月17日和12月18日已经试图带他去大使馆。申诉人也认为,从缔约国提交的意见,可以证明在这一事件中没有医务人员在场确定他的伤口已经停止流血是事实。他进一步对缔约国关于他穿上了一件毛衣的解释提出异议,因为这意味着他的手是自由的。他指出,他被戴上了手铐,只是在警察拒绝让他裸体进入警车之后,以及他仍在流血,监狱工作人员才带他回到牢房,迫使他趴在地上,打开他的手铐,给他穿了一件毛衣,然后再给他戴上手铐。申诉人也对缔约国关于警察返回监狱而没有将他交给土耳其大使馆的原因的意见提出异议。他指出,他的律师在高等法院对2013年12月12日的命令提出上诉的时间比缔约国所说的时间早,不是在12月18日当“行动”已经开始之后。他进一步指出,缔约国在这一点上撒谎,因为在丹麦,在本来文上存在极大争议。

5.5 申诉人还重申他关于对一审庇护决定缺乏进行复审的可能性的评论。他重申,不能在普通丹麦法院对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上诉,这是酷刑受害者在获得公正审判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他进一步指出,为了得到疑罪从无好处,进行关于酷刑的医学检查是确定申诉人是否是酷刑幸存者的一个先决条件。鉴于委员会大多数成员拒绝承认他的可信性,没有给予他疑罪从无好处,丹麦当局应该改变做法,允许进行更多的酷刑检查。

5.6 申诉人表示,反对缔约国关于可受理性的意见。他指出,参照大赦国际关于酷刑的医学检查报告和委员会关于土耳其的最新结论性意见,根据《公约》第3条,来文是非常有道理的,是可以受理的。他同意缔约国的下述意见:难民上诉委员会是作为上诉机构使用的。根据丹麦法律,不能对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上诉,即使像本案这样的案件。在本案上,委员会在决策中分裂为三种不同意见。申诉人辩称,委员会不应该重视难民上诉委员会大多数成员的意见,因为这些意见并不是基于酷刑医学检查。关于《公约》第12和16条,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国内补救办法还没有用尽的断言提出质疑。为此,他提交了一份他2013年12月30日关于违反了《公约》第12和16条的申诉书的英文译文文本。

5.7 至于案情,申诉人根据《公约》第3条,基于酷刑检查报告和关于在土耳其使用酷刑的背景资料,重申了与在首次提交的来文中陈述的相同的事实,尤其是过去遭受的酷刑事例。他指出,因为他在逃离土耳其之前参与了库尔德组织,因为土耳其当局知道他,如果他返回土耳其,他本人将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遭受酷刑的风险。他进一步指出,土耳其议会2014年10月2日延长了关于土耳其军队可以越过边界到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和伊拉克打击在这些国家的库尔德团体的决定的有效性。如果他返回土耳其,他将有义务服兵役,而他将不得不拒绝。根据难民上诉委员会大多数成员的意见,他因拒服兵役而可能获得的处罚不是一个不相称的处罚。申诉人声称,他不怕因拒服兵役而被判处监禁处罚,而是害怕他因为是原来与库尔德组织有关系的年轻的库尔德人,在监狱里将会遭受酷刑和不人道的待遇。他还担忧土耳其大使馆在丹麦对他进行监视,已经将他记录在案。

5.8 关于《公约》第12和16条,申诉人重申,在他裸体和自己造成的伤口仍在流血的情况下,他在牢房遭到几个狱警的袭击,被迫趴在地上,手在他的背后被戴上手铐。因为警察拒绝让他裸体上车,而且他仍在流血,他被带回牢房。在牢房里,狱警给他穿上一件毛衣,再次给他戴上手铐。申诉人声称,这相当于对一个酷刑幸存者遭受的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而丹麦当局没有对此进行调查。相反,他们否认有任何不当行为,不允许申诉人在丹麦最高法院对高等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6.2 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它已确定申诉人用尽了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对申诉人关于根据《公约》第12条已用尽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的断言提出异议。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下述提出异议:2014年2月26日,申诉人根据《公约》第12条向司法部提出与他的申诉有关的上诉;2014年5月22日,司法部驳回上诉,指出这是一个应该由法院审理的问题;市法院和高等法院分别于2013年12月12日和12月20日审理了此案。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条规定的要求并不排除委员会审议来文。

6.3 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b)条规则,申诉必须达到为了可受理之目的所需要的基本证据水平,才可予以受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关于来文由于缺乏证据明显无正当理由的意见。然而,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根据《公约》第3、12和16条提出的意见提出了实质性问题,应该根据案情实质处理这些意见。因此,委员会认为,不存在受理来文的障碍,宣布来文可予受理。

审议案情

7.1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参照双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 关于申诉人根据《公约》第3条的申诉,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他返回土耳其本人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在评估风险上,委员会必须依照《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委员会忆及,这种决定的目的是为了确认当事人在被遣返的目的国是否面临遭受酷刑的可预见的、真实的个人风险。委员会又指出,一国存在一贯严重、公然、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决定某人返回该国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的充分理由;还需有其他理由表明当事人将面临个人风险。反之,不存在一贯严重、公然、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也不意味着当事人在个人的具体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7.3 委员会忆及委员会关于执行第3条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根据该一般性意见,绝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来评估遭受酷刑的风险。委员会指出,虽然不必证明这种危险极有可能发生,但是申诉人一般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提出可以论证的案件,证明自己面临“可预见、真实、针对个人的”风险。委员会进一步忆及,根据委员会第1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相当重视所涉缔约国机构对事实的调查结论,但是与此同时不受这些调查结论的约束。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的规定,委员会有权依据每个案件的全部案情自由评估事实真相。

7.4 委员会在评估在本案上是否存在酷刑风险时,注意到申诉人认为,他如被遣返回土耳其,将会面临遭受监禁和酷刑的可预见的、真实的针对个人的风险,因为他在政治上是包括库尔德工人党在内的几个库尔德党派的活跃成员,他过去因此几次被土耳其警察拘留和遭受酷刑;他宣称自己是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他拒绝服义务兵役;他受到土耳其当局的通缉。委员会也注意到缔约国关于缔约国国内机构发现申诉人缺乏可信性的意见,因为,除其他外,尤其他在服义务兵役和他的库尔德工人党成员上做了相互矛盾的编造的陈述;他关于几次被拘留和随后被无条件释放及被当局通缉的说法不真实;他对何时、何地及如何加入库尔德工人党的回答含糊不清;以及他对库尔德工人党游击队与政府在去往库尔德工人党训练营的路上在山上的冲突事件的反应也不可信。委员会注意到,这些事件导致申诉人在2006年至2010年期间离开土耳其。委员会也注意到,申诉人声称如果他在提交来文时和5年后返回土耳其将会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并在这一重要问题上提供了一些证据。

7.5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申诉:他在上述期间几次被警察拘留,每次被拘禁3至10天;他在街上被逮捕,头被套上袋子,然后被开车带到一个未知地方,在那里他被隔离关闭在一个没有窗户和家具的地下室牢房里,低垂的灯光线暗淡;他不得不睡在地板上,没有厕所设施可以使用;至于食品和饮料,他只有水和一片面包;他几次要水喝,身上都是被浇一杯尿;他被迫在牢房的地板上排尿排便,当发生这种情况时,他受到殴打和威胁;他被询问他在和平与民主党中的活动,迫使他成为土耳当局的告密者。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申诉人声称他受到用下列方法实施的酷刑:随便用装满橘子的网兜击打他的脸、胸部及背部,随便用硬的、圆的和粗的杠子打他的腿、手臂及背部,反复用螺丝旋杆打他的脚底,用压力清洗装置往他身上浇冷水,有时直到他吐血,失去知觉;有一次,他被在一个牢房里隔离监禁,在他的牢房里安装了扬声器,通过扬声器告知他,他的母亲就在旁边的牢房里,将会被施以酷刑。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的下列申诉:在庆祝库尔德国庆期间,他被推向一个拿着盾牌的警察,被摔在地上,摔断了左臂,并当场被捕。他受伤的手臂没有得到医治。

7.6 委员会忆及,尽管应由申诉人为了请求庇护证明有初步证据的案件,但是这不免除缔约国作充分努力确定是否有理由相信如果申诉人返回将会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委员会认为,尽管申诉人没有提供书面证据来支持他的庇护申请,大赦国际随后提供的酷刑医疗检查结果报告构成证据,支持他的申诉中的一个重要元素。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提出了严重的可信性问题,但是在没有充分探查申诉人申诉的基本问题的情况下,得出了不可信的结论。因此,委员会认为,在没有命令进行医学检查的情况下,拒绝申诉人的庇护申请,缔约国未能充分调查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被遣返回土耳其会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因此,委员会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将申诉人驱回土耳其,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

7.7 关于申诉人根据《公约》第12和16条提出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2013年12月18日,在被监禁时,他遭受了丹麦监狱和警察当局施加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它们试图强行把他带到土耳其大使馆。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有关各方对这起事件的具体情况和所采取的强行措施的强度有不同意见。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缔约国提交的陈述,当警察准备将申诉人带到土耳其大使馆时,因为他不自愿走出牢房,狱警不得不从牢房把他带出,可能是强行带出。此时,他上半身裸体,在左前臂和肚子上有几处割伤。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即进行刑事调查,必须力求确定所指控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并确定可能已卷入其中的任何人的身份。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上,尽管申诉人的外观明显显示他已经受伤,尽管他随后提出投诉,似乎没有对这些事件进行调查。相反,警察轻易接受关于申诉人伤害了自己的解释,没有进行医学检查,警察继续强行将他送往土耳其大使馆。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当局违反了《公约》第12条及与其一并解读的第16条。

8. 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为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有义务不将申诉人强迫遣返回土耳其或他有被驱逐或驱回土耳其风险的其他任何国家。委员会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2条及与其一并解读的第16条的规定的要求。

9. 根据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转交本决定之日起的90天之内,通报委员会缔约国根据上述意见所采取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