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OP/PRY/2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或处罚公约 任择议定书

Distr.: General

30 May2011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预防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 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

2010年9月13日至15日对巴拉圭共和国后续查访的报告 * **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导言1-83

二.为查访提供的方便及合作9-104

三.依据后续查访提出的意见和建议11-674

A.国家预防机制11-164

B.预防酷刑和虐待的保障措施17-395

C.被剥夺自由者的处境40-6710

附件

代表团会见的高级官员及其他人员名单16

一.导言

1.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下称《任择议定书》)第13条第4款,预防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下称“小组委员会”)于2010年9月13日(星期一)至9月15日(星期三)期间对巴拉圭进行了首次后续查访。

2. 此次查访的目的,是对小组委员会2009年3月10日至16日对该国进行首次定期查访的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开展后续工作。该报告已于2009年8月24日秘密送交缔约国。2010年3月8日,巴拉圭提交了对小组委员会建议的答复,并回应了索取资料的要求。2010年6月4日,缔约国宣布,决定公布报告。随之将报告登载于巴拉圭外交部的网站上。

3. 根据《任择议定书》, 小组委员会在2010年4月12日的照会中提出对缔约国进行后续查访。缔约国在2010年4月22日的照会中接受了此项提议。

4. 小组委员会委任下列委员组成代表团进行后续查访:马里奥·柳斯·科廖拉诺先生和代表团团长怀尔德·泰勒·索托先生。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的Hernán Vales先生和Ricardo Freitas Da Silva先生(安全官)对小组委员会委员给予了协助。

5. 查访期间,小组委员会重点考察了对其建议开展的后续工作,特别是关于国家预防机制和亚松森的Tacumbú国家监狱及警察局中被剥夺自由者的处境问题。

6.除查访拘留处所外,小组委员会代表还会见了若干官员和民间社会人士。其名单载于附件。

7. 本报告介绍了小组委员会对巴拉圭首次后续查访的调查结果和意见。报告还重申了小组委员会此前的一些建议,并指出了建议执行方面取得的进展。小组委员会考虑到多种渠道的信息,以便确定缔约国遵守其建议的程度。信息来源包括与被剥夺自由者、政府官员和民间社会代表进行的访谈,缔约国对2009年3月访问报告中的意见作出的答复和新闻媒体。

8. 本报告和首次访问的报告是小组委员会与巴拉圭政府对话的一部分,集中讨论预防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公布本报告并将其分发至建议所涉及的各个国家机构。

二.为查访提供的方便及合作

9. 小组委员会感谢巴拉圭当局在查访之前和期间给予的协助。除了一次令人遗憾的例外情况(见第41段),小组委员会一直可以迅速、畅通无阻地进入拘留处所,而且负责有关设施的机构也乐于与小组委员会合作。小组委员会还要指出,委员会代表可以不受限制地与其希望进行单独谈话的被剥夺自由者接触。

10. 小组委员会对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驻巴拉圭办事处提供的后勤支助深表谢意,这对圆满完成查访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依据后续查访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A.国家预防机制

11. 2009年3月查访该国之后,小组委员会对确保通过一项提案设立国家预防机制的进程及该提案的内容表示满意。但是委员会在报告中也对提案进程陷入停顿表示关切,并建议缔约国优先通过该提案。

12. 后续查访期间,小组委员会代表会见了包括立法部门在内的各政府机构,对于立法部门通过提案方面毫无进展深表关切。与立法部门会晤期间,小组委员会代表获悉提案已经获得对其进行审议的参议院各委员会的批准。小组委员会还得知提案已被纳入即将举行的届会议程,并即将获得参议院通过。

13. 后续查访结束后,小组委员会得知参议院通过了该项提案。根据该国的立法程序,提案获得提案院(参议院)批准后,将提交至众议院,众议院将在三个月内对提案进行审议,决定批准或否决。在此期间若没有提出修正案或提案未经审议,则将成为法律,仅余的步骤就是由行政部门进行颁布。

14. 参议院经过三年审议后通过了提案,这说明提案的工作又注入了新的动力,小组委员会对此感到欣慰。小组委员会还感到欣慰的是,参议院未对提案做出任何实质性修正,而且忠实于小组委员会所认同的提案之原有意图。然而,鉴于后续查访中获得的资料,小组委员会认为虽然已做出努力,但在巴拉圭设立国家预防机制仍然是当务之急。

15. 小组委员会回顾,巴拉圭已经承担了《任择议定书》第17条之下设立国家预防机制的国际义务,而且至迟应在该国际文书对缔约国生效一年之内(即到2007年1月2日为止)履行此项义务。小组委员会还回顾,履行缔约国在这方面的国际义务是所有政府部门的责任。小组委员会认为,巴拉圭未能依照《任择议定书》设立、制定或保持一个国家预防机制,是没有履行其在议定书之下承担的国际义务的一个严重事例。小组委员会相信,数月之内立法部门就会批准并随之落实一项国家预防机制。

16. 因此小组委员会建议巴拉圭立法部门,具体而言即是众议院,优先审议并通过设立国家预防机制的提案。小组委员会还建议其他政府部门敦促立法部门优先处理设立国家预防机制的提案,以便迅速通过该提案。通过并颁布此项法律后,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为紧急事项,尽快采取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步骤,尽早使国家预防机制开始运转并切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小组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1年1月15日前提供资料,说明立法部门在处理国家预防机制提案方面取得的进展。小组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颁布该法律之后定期向委员会报告落实国家预防机制的有关情况。

B.预防酷刑和虐待的保障措施

1.法律框架

17. 《刑法典》中酷刑罪的定义。小组委员会在前一份报告中提到《刑法典》第309条中现行酷刑罪定义的缺陷,及由此造成的实际困难。根据禁止酷刑委员会、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美洲人权法院和巴拉圭真相和司法委员会提出的请求,小组委员会建议早日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使巴拉圭立法符合关于酷刑问题的国际条约,特别是《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

18. 在对小组委员会意见的答复中,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它计划采用何种方式对此建议采取行动。然而,小组委员会获悉,2009年5月一位参议员提交了一份修正《刑法典》第236条和第309条的提案,该提案目前正在接受参议院各委员会的审议。小组委员会欢迎这一举措,重申其关于迅速使酷刑罪定义符合《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的建议。小组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一份该议案的副本。

19. 鉴于《军事刑法典》中没有将酷刑定义为刑事罪,小组委员会建议在法典中列入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确定的此种罪行定义,并确定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相当的惩处办法。除了指出需要填补这一空白,小组委员会还强调指出,军事司法权应仅限于武装部队成员犯下的具有明确军事特点的违法行为,并不包括侵犯人权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国家普通法院的权限范围。缔约国已通知小组委员会,目前正在审议《军事刑法典》修正草案,该草案将使法典与《禁止酷刑公约》保持一致。 小组委员会欢迎这一举措,并要求提供资料说明其进展情况。

2.体制框架

20. 首次访问该国后,小组委员会对一些负责预防酷刑的政府机构工作中的体制性缺陷表示关切,并且建议了一些措施用以克服这些缺陷。后续查访期间,小组委员会代表团与其中一些机构的代表进行了会晤。但是由于后续查访时间短暂,代表团未能访问第一份报告中提及的所有机构。小组委员会重申其此前的建议,并遗憾地指出,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建议并未得到落实。

21. 监察员办公室小组委员会在查访报告中对于监察员办公室如何履行其与被剥夺自由者有关的职责表示关切,并就此提出若干建议。监察员办公室提供了书面资料,并在一次会议期间口头提供了关于如何就上述建议采取行动的资料。

22. 监察员办公室表示,它将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报告提交至检察署,由其对涉及囚犯的案件进行正当程序检查,并为每个提出申诉者保留一份卷宗。监察员还告知小组委员会,委员会建议设立的数据库将于2009年9月13日那一周开始启用。他还提到由于普通民众不熟悉办公室的工作,因此收到的申诉数目较少。

23. 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

设立监察员办公室数据库,以便系统地汇编以下方面的资料:收到的申诉、调查结果和提出的建议。在保持必要的保密性的同时,应尽可能将该数据库或其中部分内容公布于办公室的网页上;

向小组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数据库启用的情况、在网页上公布数据的情况,及数据库的结构和内容;

开展活动,向公众宣传监察员办公室的任务和职责,说明其提供哪些服务并鼓励公众利用这些服务。宣传活动应该包括一个面向被剥夺自由者拘留处所的专门模块;

公布(同时保护不愿暴露身份者的隐私)监察员办公室关于查访被剥夺自由者拘留处所的报告,及其建议和相应的后续行动。

24. 国家警察。小组委员会在前一份报告中指出,警务人员对被拘留者犯有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行为,建议检和登记警察局的物质基础设施,对警务人员进行进一步培训,设立申诉制度,实行新的登记制度,改善警务人员的工作条件及采取其他措施。

25. 小组委员会建议,警务人员接受如何看守被剥夺自由者及其他人权方面的培训关于这一建议,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已将人权课程纳入各种警察学院和学校的课程设置,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缔结了关于培训人权培训员的协议,而且在2009和2010年培训了约200名警官,并将其派遣至911系统和不同的警察局。小组委员会对这些资料表示赞赏,并且建议定期为国内所有警务人员开展人权培训活动。

26. 小组委员会欣见缔约国通过2009年9月16日第542号决议,在国家警察部队中设立人权部,其职责包括检查和评估警察局内关押拘留人员的基础设施。 它还欣见缔约国开始实行一项新的基础设施计划,削减附设拘留设施的警察局的数目,并改善现有设施的条件。小组委员会希望这些措施将改善本报告下文所述的目前极为令人不满的拘留条件。

27. 小组委员会高兴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2009年4月15日第1811号法令在内政部设立了人权局,该部门目前共有6名职员,很可能成为小组委员会要求设立的警务监督制度中的关键要素。小组委员会建议巩固内政部人权局目前的架构。

28. 小组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警务司法局受理指控有关警务人员实施酷刑或其他虐待行为的行政诉讼的资料,这些资料表明,此类诉讼的数目由2004年的21起上升至2009年的37起,处罚结果由停职8天到解聘不等。小组委员会还注意到,关于虐待的申诉不仅会引发行政调查,而且被转交至检察署进行刑事调查。

29. 为提高行政制裁的威慑效果,小组委员会建议公布行政调查和处罚的统计数据,特别要引起国家警务人员的注意。此外,小组委员会建议,内政部跟进提交检察署的案件的处理情况。小组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国家警察局内务处的结构和作用,以及当前有何计划加强这一部门并确保其能够独立、切实地开展公正的调查。

30. 内政部官员承认需要继续努力,设立在警局总部提出申诉并保护申诉人免遭报复的有效制度。小组委员会指出,必须制定恰当的程序,秘密转交被拘留者的申诉,同时保护他们免遭报复。部内官员已通知小组委员会,公民申诉中心可以通过免费电话、内政部网页及当面受理报告。小组委员会建议,作为设立正式制度之前的一项临时措施,宣传该中心的设立并使公众了解该中心可以受理关于警务人员酷刑或虐待行为的申诉。相应的信息资料应该包括,在每个警察局张贴被剥夺自由者可以看到的海报,并在就警方的虐待或其他任何违规或玩忽职守行为递交申诉的顾客接待区张贴海报。此类申诉应该由有权采取行动的独立机构(例如内政部人权局)受理,经内部诉讼程序审查,审查后可以对其实行行政处罚,并应酌情将其移交至检察署。

31. 关于改善警务人员的工作条件,内政部已经通知小组委员会,2009年已为警察加薪25%,并且即将起草一项规范专门人员薪资和待遇的新法令。然而,委员会遗憾地表示,根据同前掌握的资料,警务人员仍未配发值勤使用的武器,而必须自己获取武器。

32. 司法部门。小组委员会代表在后续查访中看到,某些刑事案件处理过程的过度拖延为监狱内的人员带来了恶劣影响。主要影响包括国内监狱人满为患、过度拥挤,还关押着大量尚未判决的拘留人员。小组委员会获悉,造成拖延的原因之一,是最高法院的一位法官退休,而国会尚未任命继任者,最高法院刑事庭因人力不足,仅能以50%的产能工作。小组委员会认为这种情况令人遗憾,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确保为离职的法官指派继任者,在此之前利用其他手段减轻刑事庭的案件积压现象,例如临时指派上诉庭法官暂时供职于刑事庭。

33. 小组委员会还获悉,狱政当局曾经想将囚犯转移至囚犯较少的其他设施,以避免或缓解某些监狱过度拥挤的现象。然而,司法部门(主要是执行法官)反对这种做法,理由是囚犯转至另一监狱之前要获得法庭的事先许可。鉴于Tacumbú国家监狱等设施中的严重拥挤现象,小组委员会认为国家当局有必要找到一种办法,迅速解决目前妨碍囚犯转监至条件更合适的监狱的困难。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寻找可能的解决办法,加快转监,同时维护被剥夺自由者的权利,特别是与其家人接触和获得正当程序的权利。

34. 法律援助。在后续查访期间会晤小组委员会代表的公设辩护律师办公室官员再次提起该机构缺乏自主权的问题,由于没有具体的组织法律规定该办公室的结构,它只是最高法院的一个分支机构。这种局面显示了公设辩护律师办公室和检察署在可用资源方面的差异,后者近10年来一直属于自治机构(第1560/2000号法案),其发展壮大的程度远远超出了公设辩护律师办公室。只要到两个机构看一下,就足以看出二者之间资源分配的不平等:检察署分别位于不同的建筑物中,设施十分现代化,而公设辩护律师办公室仅设在法院的一个楼层。检察官的薪资高于公设辩护律师,高等检察官的薪资超过了法官。两机构之间的差别反映出司法制度公共政策的偏好,这一制度优先考虑刑事诉讼,而未能提供适当的人力和物力资源落实由公设辩护律师办公室负责的保障制度。这样的制度也许并不十分适宜预防酷刑和虐待。

35. 此外,提交小组委员会的资料表明,编写本报告之时,共有112名处理刑事案件的公设辩护律师、272名刑事法院法官,但是却有超过300名负责刑事案件的检察官(包括助理检察官)。要确保各部门之间必要的平等,必须在司法系统内保持不同类型法院中公设辩护律师与检察官和法官之间的适当比例(例如为每两名检察官设置一名辩护律师,加上每个举行口头诉讼的法庭一名辩护律师,再加上处理上诉工作和诉讼判决执行阶段所需的辩护律师),并且设置与检察署和法院相同的行政支助制度和人员配置表。

36. 2009年,巴拉圭的公设辩护律师处理了27,654个刑事案件,几乎两倍于2002年的案件数目。公设辩护律师还要处理大多数审前拘留者的案件。例如,小组委员会获悉,Tacumbú国家监狱中70%囚犯的案件都由公设辩护律师处理。然而在查访期间,处理成人和少年法院案件的公设辩护律师办公室有略多于100个职位,但却有53个空缺。巴拉圭的公设辩护机制薄弱,战线拉得过长,无法保障正当、有效的辩护。

37. 小组委员会获悉,公设辩护律师办公室组织法草案已于2008年11月提交至众议院。立法部门网页上公布的资料表明,两个委员会否决了该提案,自2009年8月以来没有就此采取进一步行动。

38. 小组委员会强调,必须免费提供专业的法律辩护服务,以这种手段预防酷刑和虐待,确保公设辩护律师办公室和检察署各部门之间真正的平等。小组委员会还要强调,公设辩护律师办公室必须独立运作,拥有自己的预算,以便切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是立法部门,采取步骤,以顺利通过现有议案,或其它能够确保该机构运作、行政和预算自主权的议案。

39. 检察署。小组委员会在前一份报告中对以下事实表示关切:2000至2008年间,在230起有关酷刑罪的案件中,只有1起最终定罪。尽管有第1562/2000号组织法(第24条),但是检察署告诉小组委员会,它没有监督权力,无权检查被控告人员的身体状况或拘留处所的条件。小组委员会代表本希望有机会在后续查访中会晤总检察长,讨论此事和检察署人权局的职责等其他事项。但是尽管他们按时抵达会见地点并等待了45分钟之久,仍未获得总检察长的会见,最终不得不离开,以按时会晤其他人士。小组委员会认为这种情况令人遗憾,因为这妨碍了小组委员会为预防酷刑和虐待工作中的这一关键机构拟定其他建议。

C.被剥夺自由者的处境

1.国家警察局

40. 小组委员会代表回访了代表团在第一次定期查访中视察过的警察局中的三个:Asunción第三警察局、Asunción第五警察局和San Lorenzo第一警察局。查访期间,小组委员会代表查阅了拘留人员登记册,与这些警察局的局长和警官及在押人员进行了谈话。

41. 小组委员会遗憾地报告,在San Lorenzo第一警察局,与上一次查访时一样,局长不予合作。这一次他极为粗暴地打断了代表与拘留人员的谈话,使访问不得不暂时中止。感谢内政部的干预,这一事件被迅速化解。小组委员会将事情经过告知了地方当局,以便缔约国采取必要行动。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此类事件,并要求向其通报为此所采取措施的最新结果。

42. 小组委员会代表发现,在小组委员会建议所涉领域没有取得任何进展。谈话中获得的信息明确表明,保障被拘留者免遭酷刑和其他虐待的各项权利(例如获准就医和通知家庭成员或其他亲属或密友的权利)依旧遭到侵犯。令人遗憾的是,小组委员会再次收到可信而详细的报告,称遭到警务人员的酷刑和虐待。

43. 逮捕记录。根据后续查访中收集的资料,小组委员会再次遗憾地指出,拘留人员登记制度并没有得到实质性改善。该制度仍无法令人满意,因为它不能正确监测拘留人员的出入情况或程序性保障。

44. “记事簿” 依然是首选的记录方式,虽然小组委员会代表团注意到,查访期间一个警察局使用了“拘留人员登记册”,其中载有拘留人员被收押的日期和时间。一次曾查出一名被拘留者,其进入和离开警察局的情况未被记录在案,因而没有证据表明他曾到过警察局。由于此种情况将拘留人员置于十分脆弱的境地,因而前一次查访中这种情况令小组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

45. 小组委员会获悉,在2010年2月10日第176号决议中,全国警察总长办公室下令设立小组委员会建议的登记制度。然而,如内政部所表示和小组委员会代表在查访期间确定的那样,这些指令尚未落实。小组委员会还获悉,有计划将Asunción警察局内的记录电子化。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落实第176号决议。它还建议至少要将小组委员会建议录入此类登记册的基本资料纳入所有记录电子化的计划。

46. 关于拘留人员权利的资料。小组委员会失望地看到,缔约国报告称已经编写了委员会所建议的关于拘留人员权利的信息材料,但是在查访的三个警察局中都未曾见到。小组委员会重申其这方面的建议。

47. 物质条件。查访的警方拘留设施,条件仍令人深感遗憾;它们不符合卫生、立方空气容量、室内面积、照明或通风等方面的最低标准。自上一次查访以来这些条件不但没有得到改善,反而有所恶化。小组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重复描述此次查访的监舍的状况,请缔约国参阅其2009年查访报告中描述的情况。

48. 2009年3月与2010年9月后续查访期间所见唯一值得一提的不同之处在于,San Lorenzo一号警察局中出现了一个上次查访中未曾见到的双层床铺。但是这个双层床铺仍然不够查访时被关在监舍中的5名拘留人员使用。此外,在该监舍或视察的其他任何监舍中都没有看到椅子或其他床铺等任何陈设,可以使人舒服一些地度过几小时或数日的拘留时间。小组委员会建议,为警方拘留设施配备适量的床铺和/或椅子。

49. 小组委员会再次震惊于警察局与其拘留设施之间物质条件的巨大差异。例如,小组委员会代表团在第三警察局看到,距离监舍几米之遥,就有一个清洁而又通风良好、本可以用于关押拘留人员的大房间。小组委员会重申其在2009年报告中提出的关于警察局内监舍物质条件的建议。

50. 长期被警方拘留。缔约国当局告知小组委员会,将拘留人员长期关押在警方监舍内在国内仍是普遍做法。巴拉圭的一些警察局接到法院的命令,不得不将拘留人员审前拘留数月之久,尽管它们缺乏必要的基础设施、人员或预算。小组委员会在前一份报告中谴责了这一做法,并要求立即停止这种做法。 小组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并进一步建议司法部门和内政部开展讨论,以便达成协议,使之能够杜绝这种做法。

51. 酷刑和其他形式虐待的指控。拘留人员在与小组委员会代表的谈话中表示,他们受到了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一位囚犯说,他被戴上手铐,然后被迫跪在地上,警官踩踏手铐并且击打其身体各处。囚犯说警官随后将其带至警察局的厕所,将其头部塞入充满小便的马桶,进行逼供。另一名拘留人员说,警官将湿毛巾塞入其口中,令其感到窒息,以便迫使其认罪。根据后续查访期间获得的资料,“塑料袋套头”和挤压睾丸等其他方式的酷刑仍很普遍。小组委员会指出,警方似乎仍在行政拘留期间使用它上一份报告中提到的许多形式的虐待。小组委员会强调它当时所提建议的重要性,特别是需要为所有警务人员定期提供明确、毫不含糊的指令,必须绝对禁止任何形式的酷刑或虐待,还需要在有理由相信已出现酷刑或虐待行为时,采取迅速、公正的调查,无论提出正式申诉与否。

2.监狱

52. 小组委员会代表团查访了Asunción的Tacumbú国家监狱,并与监狱长和囚犯进行了会谈。查访之时,监狱内共有囚犯3,154名,其中2,367名属于审前拘留。

53. 小组委员会发现监狱的基础设施有所改善:一些监区修建了新卫生间,一些监区重新改建,床位数目有所增加。小组委员会尤为欣慰地得知,已经拆除了臭名昭著的“Alcatraz”隔离区,并修建了在总体生活条件、卫生、自然采光和通风方面符合最低标准的新隔离区。小组委员会还注意到,狱方已经采取步骤,减少未分配至任何监区而住在走廊里的囚犯(称为pasilleros,或“走廊囚犯”)的人数。狱方报告说,走廊囚犯人数已经降至150人,虽然接受询问的囚犯称实际人数高于这一数字(约250人)。

54. 然而,Tacumbú国家监狱存在的严重问题令这些条件的相对改善黯然失色,这些痼疾也许影响着巴拉圭的整个监狱系统。

55. 过度拥挤仍然引发关切。Tacumbú监狱只能容纳1,200名囚犯,但是实际关押人数远远超出它的两倍。小组委员会意识到,政府已努力增加Tacumbú监狱的床位数目,但是仍要指出这些努力不足以解决问题,因为监狱的结构存在缺陷。小组委员会还了解到司法和劳工部计划修建新监狱(Pedro Juan Caballero、Ciudad del Este、Misiones、Emboscada等)和整修现有监狱(Emboscada)。查访该国期间,小组委员会代表从媒体获悉,Tacumbú监狱即将关闭。 小组委员会认为,应尽快关闭Tacumbú国家监狱,请缔约国确认上述宣布并提供关闭监狱的时间安排。

56. 小组委员会还认为,走廊囚犯的处境具有人道主义影响,需要立即对此采取行动。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解决走廊囚犯的处境问题,使其人数降至为零,并保证每名囚犯拥有一个床位和安身之所。

57. 根据小组委员会得到的说法,酷刑和虐待仍然普遍,而且是监狱看守用以行使权威的常用手段。小组委员会代表团与一名囚犯进行了谈话,该囚犯有遭受酷刑的痕迹,包括头部和腿部各一道新的开放性伤口和背部的一片瘀伤。囚犯说,前一天为了惩罚他与另一名囚犯打架,一名看守用警棍打了他。小组委员会再次建议,按照《禁止酷刑公约》第12条和第13条,对任何酷刑和虐待指控进行迅速、公正的调查。若此类指控涉及监狱管理人员,调查期间这些人员应该停职,若发现其有罪,则应将其解职。

58. 监狱管理、腐败和特权制度。小组委员会请缔约国参阅委员会前一份报告中提出的关于监狱腐败和使用非法特权制度问题的意见。小组委员会获悉,缔约国已按照建议采取了一些步骤。 然而,根据后续查访的情况,小组委员会认为Tacumbú监狱的腐败问题远未减少,而且似乎愈演愈烈。

59. 虽然狱方报告称已经将腐败狱政人员撤职,但是囚犯和其他可信来源详细地告知小组委员会,腐败问题如何影响到监狱生活的方方面面。狱方仍为不同的服务(例如看医生、进入某个监区或配楼)收取“费用”,费用略有变化。“如果说有什么变化”,一些囚犯说,“那就是现在某些事情的收费更高了”。一年多之前,囚犯需要付给看守5,000瓜拉尼才可以携带刀具,到2010年9月这一金额已经升至50,000瓜拉尼。小组委员会还获悉,看守目前还非法收取其他费用(例如要支付2,000瓜拉尼,探视者才可以坐在椅子上或者取回其在入口大厅被要求存放的手机)。

60. 此外,虽然来自官方的资料表明,伙食预算拨款应该足以满足囚犯的营养需求,但是囚犯们一致声称(他们的说法得到了许多狱方管理人员的证实),他们得到的食物既缺乏营养,又分量不足,因为大部分食品被倒卖到监狱外面以获取利润。若干囚犯还报告称,看守常在搜查期间拿走其个人物品(包括CD播放器和新内衣)。

61. 来源可靠的信息表明,腐败不仅限于某个监狱或仅限于业务层面。相反,腐败现象似乎存在于全国所有的监狱,而且组织极为协调有序。小组委员会对此极度关切。小组委员会多次收到指控,称某些政治集团从全国这种有组织的腐败方式中获益。

62. 腐败为有辱人格的待遇提供了温床,而且为受其影响者的人权带来不利影响。 被剥夺自由者构成一个弱势群体,腐败对他们的影响甚至更加巨大,因为他们保护自己或进行报告的能力更弱。小组委员会获悉的Tacumbú监狱的许多具体例证都说明了这一点:当囚犯必须为本应免费提供的药品支付15,000瓜拉尼时,其健康权受到了侵犯。当看守将毒品带入监狱或允许毒品进入监狱时,他们也侵犯了囚犯的健康权,而且间接侵犯了其生命权。从根本而言,腐败也是具有歧视性的,因为行贿的囚犯享受到特权,而没有参与腐败行为的囚犯不能享受特权。一些穷困潦倒的囚犯,本来就可能是“因贫致罪”,在监狱中又再次受到歧视,因为他们无法加入普遍存在的腐败制度。

63. 小组委员会查访后不久,新闻界报道称Tacumbú监狱内部存在一个儿童色情团伙,揭露了该监狱中广泛存在腐败现象。小组委员会的理解是,这些行为导致监狱长被解职,监狱和改造事务部长也进行了干预。小组委员会对这些行为深感痛心,并强烈、断然谴责此种行为。小组委员会建议,立即调查这些行为,审讯涉案囚犯和狱政人员,若发现有罪,则加以惩处。

64. 鉴于腐败问题范围广泛,性质根深蒂固,必须做出强有力的消除腐败的政治承诺,并采取一系列预防和制止腐败的短期、中期和长期措施。小组委员会重申其此前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立即开展独立审计,首先在Tacumbú国家监狱,进而涵盖全国所有监狱,调查本部门中存在的腐败现象,查明腐败风险,并制定内部和外部监督的建议。审计工作之后应继续进行定期检查,以确定对初步建议的遵守程度;

开展宣传运动,使狱政人员和公众认识到需要打击监狱系统内的腐败现象,并使其了解腐败的不良后果;

起草、批准并分发狱政人员行为守则;

提高监狱系统的资源管理的透明度,特别是公布各监狱的预算、预算决定和负责人的姓名;

提高狱政人员的工资,以确保其薪酬水平公平适当,开设惩教研究课程,提高狱政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地位;

调查腐败指控,若怀疑有犯罪行为,向检察署提供有关资料。

65. 毒品。巴拉圭当局告知小组委员会,已经开展了“零毒品”运动,目的是杜绝国内监狱中的毒品现象。小组委员会代表团在查访期间发现,Tacumbú国家监狱中毒品十分普遍。一次,小组委员会代表亲眼目睹一名囚犯吸食大麻,而看守就在不远处。还有一次,一名囚犯向小组委员会代表展示他有多少强效纯可卡因和他用于吸食的工具。该囚犯告诉代表,仅用3,000瓜拉尼(约0.5美元)就可买到一“块儿”强效纯可卡因。一些人指出,近来Tacumbú监狱内强效纯可卡因的使用愈加泛滥,这对囚犯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

66. 一些囚犯告诉小组委员会代表团,服食这种高度成瘾的有害毒品是造成走廊囚犯的一个因素。他们说,为了继续使用这种毒品,囚犯(上文已经指出,他们需要为住宿和其他待遇支付费用)变卖个人物品,甚至停止支付牢房费,最后不得不睡在走廊上。由于惧怕他们抢劫和他们有时表现出的吸毒后的兴奋状态,可卡因瘾君子的监舍舍友也排斥他们。小组委员会认为,在监狱里使用强效纯可卡因和其他毒品不可避免地要产生不利影响。非法使用和贩运毒品对于囚犯之间及囚犯与狱方之间的关系产生强烈的负面影响。非法毒品还导致一系列的相关问题,例如暴力、毒贩享有特殊地位、出现掺假毒品和债务,以及共用污染针头的囚犯感染(特别是艾滋病毒和肝炎)的风险。

67. 小组委员会建议狱方加大力度,防止毒品进入监狱,查明毒品获取路径,启动预防毒品运动(降低伤害方案)。应结合上述措施,对个别毒品使用者实行戒毒方案和重返家庭疗法。

附件

代表团会见的高级官员及其他人员名单

A.国家机关

内政部

拉斐尔·费利佐拉(Mr. RafaelFilizzola),部长

Ms. Diana Vargas, 人权局

外交部

Mr. Juan Esteban Aguirre, 多边政策总局

Ms. Lorena Cristaldo

Ms. Lizza Estigarribia

司法和劳工部

Mr. Humberto Blasco Gavilán, 部长

Mr. Carlos María Aquino, 司法和人权副部长

Ms. Olga María Blanco, 刑事事务总局

司法部门

Mr. Víctor Nuñez, 最高法院法官

Ms. Ana María Llanes, 执行法官

Ms. Nury Montiel, 最高法院人权事务总监

Ms. Noyme Yore, 公设辩护律师办公室,首席公设律师

立法部门

参议院立法、法典编撰、司法和劳工委员会委员

参议院人权委员会委员

监察员办公室

Mr. Manuel María Páez Monges, 监察员

Ms. Helem Almada Alcaraz

Ms. Diana Roa

Ms. María José Méndez

B.联合国机构

Mr. Lorenzo Jiménez de Luis,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驻地代表兼联合国驻地协调员

Mr. Joaquín Cáceres Brun, 开发署协调员

Ms. Liliana Valiña, 人权高专办人权顾问

C.民间社会

巴拉圭人权协调机构(CODEHUP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