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届会议

日内瓦,2008年11月3至21日

在审议香港第四次定期报告(CAT/C/HKG/4)过程中有待考虑的问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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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澄清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否在考虑修订其刑法典,以确保《刑事罪行(酷刑)条例》第3条关于酷刑的定义包含《公约》第1条所包含的全部要素。同时,关于定义问题,请澄清《刑事罪行(酷刑)条例》第3条规定的“合法权限、理由或解释作为辩护”是什么意思,并且请解释该规定是否完全符合《公约》第1条。

2.请说明为何《刑事罪行(酷刑)条例》第2(1)条规定的词语“公务人员”只涵盖通常从事收押或处理被剥夺自由者的官员。是不是有什么计划拟在酷刑定义中运用一个包含范围更广的词语,以涵盖由所有种类的公务人员或以公务身份行事的人或经其默许或允准的人所犯一切被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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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请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被警方羁押的人的权利,尤其是说明他们委聘律师和独立医生、被告知他们的权利以及将他们被拘押的消息立即通知家属的权利。另请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拘留期限和审前羁押的法律和做法。

4.请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于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军事人员违反《公约》之下受保护的各项权利的行为是否有管辖权。如果有,请澄清是置于何种管辖之下(即文职司法还是军事司法),以及这些人最终在何地(即中国内地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受到审讯和起诉。

5.本委员会得到的资料称,虽然无罪推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系统的一条牢固确立的原则,但是对于官员腐败案却是有罪推定,请就此发表意见。

6.请澄清如何保持司法独立和公正不倚。

7.请向委员会通报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适用延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任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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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请详述终审法院对于保安局局长诉Sakthevel Prabakar一案的判决,以及其后的新的递解/遣送出境的程序。报告第66段所提及的与第3条有关的58件申请的结果如何?请提供案件详情,包括原籍国/返回国的情况。在这方面,还请澄清所采取的确保遵守《公约》第3条中体现的不驱回原则的措施,包括澄清是否有任何措施以评估关于某人如回国将面临遭受酷刑的严重危险的申请。

9.请澄清AK诉HKSAR(入境事务处处长)一案的裁决是否影响了它在地方法律中对于不将任何人遣返和驱逐至将面临遭受酷刑的重大危险的国家的承认或保证。如何确保对于寻求行使《公约》所承认的诸项权利的人的程序公平?

10.鉴于官方强调在法律和实践方面不断发生的有关第3条的问题,从委员会上次审议以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怎样在政策上落实有关使其法律和实践完全符合《公约》第3条的建议?请告知在这方面的任何立法或其他措施。有没有将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的适用扩大到香港的任何计划?

11.关于寻求庇护者和非正规入境者,请澄清是否将他们羁押,如是,请提供下列方面的资料:

处于羁押中的寻求庇护者和非正规入境者的人数;

该羁押的性质(行政、刑事);

被控犯有行政或刑事罪的外国人是否实际上享有立即以他们所懂的一种语言获知对他们提出的指控的性质和原因的权利;

关于从上次定期报告以来的数年中按年龄、性别和国籍分列的因违反入境规章而被剥夺自由的人数的数据;

因违反入境规则而被羁押的非正规入境者和/或寻求庇护者是否与已判囚犯或羁押待审人员分隔开;

寻求庇护者的人数、声称他们的遣返将违反《公约》第3条的人数,以及包括其结果的有关法律案件的详细情况。

12.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告第67和68段,请指出:

对于有关驱逐/递解/遣送出境的决定的上诉是否有暂停的效果;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否正在考虑建立其本身的确定难民地位的程序,如果是,这个程序将如何确保程序公平和可以复审;

香港特别行政区与难民署有怎样的关系,包括在什么情况下将案件移交给难民署。并请向委员会提供这方面的任何书面规则或指导方针的复制件;

入境事务处处长相对于难民署决定有什么任务。请指出,在多少案件中,入境事务处处长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未顾及难民署的建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否有一份遣送出境的“安全第三国”名单,如果有,该名单是如何产生和维持的;

从上次定期报告以来的数年中按年龄、性别和国籍分列的所登记的寻求庇护请求的数目、允准的请求的数目、以及驱逐/递解/遣送出境的数目;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否利用外交保障并且在什么情况下利用这种保障,以及有没有遣返后监测机制对任何此种被遣返人士的遭遇作出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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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香港特别行政区有何种法律或行政措施确保《公约》对于酷刑的禁止不在公共紧急状态或例外状况中被减损?在这方面,请说明《基本法》第18条,以及在公共紧急状态中可以实施什么“有关的国家法律”替代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赋权行政长官“制定无论什么条例”的《紧急条例法》(第241章)第2(1)条是是否符合关于酷刑的规定的不可减损性?

14.请提供最新的详细资料,说明关于上次定期报告以来警察部队及其他公务人员施加的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或所犯类似罪行的任何具体投诉,具体列明由这些投诉提起的调查次数、状况、受理部门以及投诉结果。

15.请提供按受害者性别、年龄和国籍分列的资料,说明从上次定期报告的数年中针对贩运人口和商业性剥削案件的调查、定罪和制裁的数目。在这方面,还请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何种措施预防和打击贩运儿童,特别是为了性剥削的目的进行的贩运。

16.委员会所收到的资料表明,在2006-2007年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家庭暴力案件增加高达50%,其中涉及来自内地入境者的案件特别多。请澄清如何根据《公约》的要求将这类虐待行为定为刑事犯罪,这类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强奸、婚内强奸、打骂以及其他家庭暴力行为。判决是否与罪行的严重性相称?请提供有关家庭暴力案件及其起诉、审判和定罪的数据。还有什么其他措施可用以防止这种虐待及向受影响的人提供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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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请说明,当被控在国外犯有酷刑行为的犯罪者身在香港境内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否适用“或引渡或审判”原则。在这方面,请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主管部门是否曾经检控过任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犯有酷刑行为而身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人,不论所涉国家关于酷刑的定义或法律规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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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告第79和80段,请向委员会提供最新情况,说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就移交逃犯和/或已判罪人员达成的安排的任何进展。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否可向内地移交一名在那里有被判处死刑的危险的被羁押者?

19.请提供资料,说明是否在任何案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曾拒绝另一个国家关于引渡酷刑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并从而自己提出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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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请提供更详细的资料,说明向执法官员及其他公务人员提供的人权方面的教学和培训,特别是有关被羁押人员的待遇以及防止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措施的教学和培训。另请提供资料,说明非胁迫性侦讯方法等方面的培训。利用何种监测和评估方式对可能存在的这类方案进行影响评估?

21.请说明是否有为医疗和保健人员检查酷刑征象进行培训的方案,以及是否训练这些人员使之能协助受害者康复。在法律和医疗机构内有没有任何有关发展更加顾及性别的待遇的培训?

22.请详述为处理递解、遣返或引渡外国国民的官员提供何种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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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刑事司法系统内剥夺自由地点的关押人数和关押率。贵方可否详述为何香港特别行政区被剥夺自由的女性人数比例高得异常?

24.请向委员会通报已采取哪些措施,保护和保障被剥夺自由的弱势群体,尤其是妇女、移民、精神疾病患者和儿童的权利。还请向委员会通报已采取的哪些措施,确保对18岁以下的人剥夺自由一种仅用作最后不得已的手段。使用或规划采取哪些替代拘押的措施?

25.关于精神疾病以及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告第89段,请详述对严重抑郁症患者施用电痉挛疗法的情况。具体而言,请提供类似上一次报告(CAT/C/39/Add.2)第179段所载、有关在报告期内应用电痉挛疗法模式的统计数据。另请详述被置于精神病院进行非自愿治疗的人的权利。

26.请澄清对于被逮捕人员的身体或体腔进行搜检是否有确切的程序规则或指导方针,以及适用什么征求同意的及其他保护措施。委员会所收到的资料表明,根据《监狱条例》第9条对囚犯进行强迫直肠搜检是一种例行检查手段。请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否计划如据报当局在2005年所保证的那样使用替代方法检查囚犯。

27.本委员会得到的资料表明,过去几年中,常有性工作者们投诉在秘密行动以及在侦讯中所受到的待遇,包括据称的不必要和扰性的光身检查,以及据报警察滥用职权获取免费性服务,请就此发表意见。对于这些指控是否进行过任何调查,以及是否采取过任何措施确保这些人按照《公约》得到保护,并将任何滥用职权的责任者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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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是否有一种专门的中央登记册,对关于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指称的投诉和调查保持总览?

29.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告第106段,请描述在将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警监会)转为一个法定组织方面的动态。同时,关于调查警方不当行为,包括过分使用武力和滥用权力问题,请进一步详述由投诉警察课和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构成的这个双层的制度。具体而言,请澄清:

根据什么标准将一件关于酷刑的投诉划为证据还是什么,有多少(关于酷刑或其他不当待遇,包括警察虐待的)投诉被认为证据充分;

警监会对于投诉警察课的调查结果有什么样的权力;

对于投诉警察课和警监会调查所定警方不当行为的结论有些什么后续行动;

除了警方以外,是否还有可受理警方不当行为投诉的任何其他机构。如果有,请提供有关这种机构的组成、任务和活动的资料。

30.另请就下列问题提供有关从上次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告以来的时期的资料:

有多少提交负责调查警员行为的投诉警察课投诉经由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警监会)复审,及因这些投诉而提起过多少纪律、民事和/或刑事诉讼及定罪的数目;

由被剥夺自由的人向惩教署辖下的投诉调查组提起的投诉有多少,调查的结果如何,以及因这些投诉而提起和完成多少纪律、民事和/或刑事诉讼;

向入境事务处提出过多少指称入境事务队成员滥用职权或施以不当待遇的投诉,以及调查结果如何。

31.请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否已经或设想采取任何步骤建立一个符合《巴黎原则》宣言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该机构除其他外拥有调查、监督和监测权力。申诉专员和其他独立的文职机制现有某监督机构存在什么局限?

32.请说明已采取什么措施,确保在公务人员滥用职权或不当待遇的案件中保护投诉人和证人不因投诉或作证而受到任何不当待遇和威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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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请说明,获得赔偿的权利是否取决于刑事诉讼中有没有一项裁令赔偿的判决。在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行为人受到纪律制裁而不是刑事制裁的情况下,受害人能不能获得赔偿?有没有向包括儿童在内的贩运人口行为受害者和其他形式的性剥削的受害者提供赔偿或重返社会措施?

34.请进一步详细说明,对于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受害者的创伤治疗和其他形式的康复存在哪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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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请向委员会通报已采取哪些措施在一切场合禁止使用体罚。

36.请澄清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告第77段所述给予被羁押人员适当待遇的制度的要素和运作。这个制度的运行受到什么行政规则的管辖,以及如何反映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关于逮捕问题的报告中提出的诸项建议?

37.委员会收到指控称,在2005年12月举行的有关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的游行示威之后,对于1,100多名示威者进行了大规模的逮捕及通宵羁押,而没有充分的保障措施保护被羁押人的权利,导致提出了关于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指控,请就该指控提出意见。

38.请提供关于虐待老人案件及政府对这些案件的应对的最新统计资料。政府对于养老院提供什么监督?是否发现有任何国家雇员对此种虐待负有责任?

39.请对诸如香港融乐会有限公司(Hong Kong Unison Limited)向立法会提出的在少数族群青少年待遇方面违反《公约》的行为的指控发表意见,并且提供有关对于此种指称的任何调查的资料。警方是否用录相机记录讯问情况,特别是在临时扣押地点?有多少关于警方不当行为的投诉来自属于少数族群的人士,以及这些投诉的结果如何?

40.请详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港权政策,并且解释该政策如何与保护家庭和睦的要求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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