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AUS/CO/5-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 November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澳大利亚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9年9月9日和10日举行的第2402次和第2403次会议(见CRC/C/SR.2402和2403)上审议了澳大利亚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AUS/5-6),并在2019年9月27日举行的第243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CRC/C/AUS/Q/5-6/Add.1)作出书面答复,据此可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各个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2017年12月21日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为执行《儿童权利公约》采取的立法、制度和政策措施,特别是2018年设立儿童与家庭助理部长一职,以及2012年在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内部设立国家儿童委员会。此外,委员会欢迎2016年成立北领地儿童保护与拘留问题皇家调查委员会。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赋予的一切权利的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存性,并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的重要性。委员会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几方面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建议:暴力,包括性暴力、虐待和忽视(第30段);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第34段);心理健康(第38段);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第41段);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第45段);儿童司法(第48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切实参与设计和实施旨在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有关儿童的政策和方案。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保留

6.委员会按照其以往关于保留的建议(CRC/C/AUS/CO/4,第10段,及CRC/C/15/Add.268,第8段),且鉴于缔约国接受儿童应同成人隔开的原则以及缔约国存在许多将儿童与成人隔开的设施,再次建议缔约国考虑撤销其对《公约》第37条(c)项作出的保留。

立法

7.委员会忆及其以往关于立法的建议(CRC/C/AUS/CO/4,第12段),再次作为积极措施建议缔约国:

(a)颁布综合性国家儿童权利法,充分纳入《公约》,并为在缔约国各州和领地统一直接适用提供明确指导方针;

(b)确保议会联合人权委员会的资源足够且充分,以有效审查一切拟议立法及其对儿童权利的影响,包括与国家儿童问题专员和其他有关各方协商;

(c)保证所有拟议立法完全符合《公约》。

综合性政策和战略

8.委员会忆及其以往关于执行《公约》的国家行动计划的建议(CRC/C/AUS/CO/4,第16段),建议缔约国通过国家关于儿童的综合性政策和战略,涵盖《公约》所有方面,并为其实施配备足敷需要的人力、技术及财政资源。

协调

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明确儿童与家庭助理部长的授权任务,赋予其充分权威,以协调跨部门、联邦、州、领地和地方各级执行《公约》方面的所有活动,并为其有效运作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及财政资源。

资源分配

10.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忆及其以往关于资源分配的建议(CRC/C/AUS/CO/4,第20段),并建议缔约国:

(a)应在各级政府为执行一切有关儿童的政策、计划、方案和立法措施划拨足敷需要的人力、技术及财政资源,并执行一套跟踪和确保有效利用所划拨资源的体系;

(b)定期评估政府投资对支持实现儿童权利的各部门的影响分布,以期解决涉及儿童权利的指标差异,特别关注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儿童;

(c)建立适当机制和包容程序,藉以让民间社会、广大公众、特别是儿童可参与预算程序的所有阶段,包括编制、执行和评价。

数据收集

11.委员会欢迎2018年7月设立国家数据专员办公室,并根据其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忆及其以往关于数据收集的建议(CRC/C/AUS/CO/4,第22段),建议缔约国:

(a)确保收集的儿童权利数据涵盖《公约》所有方面,尤其是涉及暴力、替代照料、自然灾害和违法儿童的方面,确保数据按年龄、性别、残疾状况、地理位置、族裔、民族和社会经济背景分类,并确保数据可识别弱势儿童,如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儿童、残疾儿童、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b)确保有关各部委之间分享数据和指标,并将其用于拟定、监测和评估旨在执行《公约》的政策、方案和项目;

(c)确保国家数据专员办公室拥有有效运作的必要资源。

独立监测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国家儿童问题专员拥有足够和充分的人力、技术及财政资源,以执行《公约》并监测其执行情况;

(b)以法律形式规定国家儿童问题专员必须与儿童协商影响其自身的问题,并确保在法律和决策中考虑协商结果和专员提出的任何其他建议;

(c)确保国家儿童问题专员与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社会正义问题专员就相关政策和措施进行有效协调。

宣传、提高认识和培训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加强其提升对《公约》的认识的方案,例如以方便儿童的方式增加与媒体接触,包括社交媒体,以及促进儿童积极参与公共宣传活动,包括参与面向家长、社会工作者、教师和执法人员的措施。

14.此外,委员会忆及其以往关于宣传、提高认识和培训的建议(CRC/C/AUS/CO/4,第24段),并建议缔约国将人权和《公约》的必修单元纳入该国的学校课程和所有从事儿童工作或为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的培训课程,其中包括所有执法人员、教师、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儿童机构人员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官员。

与民间社会合作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支持:

(a)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组织,包括通过能力建设倡议和增加资源分配,以及在选择服务提供商时优先考虑这些组织;

(b)从事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工作的组织,以及研究气候变化和环境问题的组织。

国际合作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贸易协定及发展援助政策和方案中采取以儿童权利为基础的方针,在方案设计、实施和评估中考虑儿童权利及儿童参与。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7.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忆及其以往的建议(CRC/C/AUS/CO/4,第28段),并建议缔约国:

(a)确保澳大利亚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在缔约国境内落户的工商企业在其境内或海外实施的侵害儿童权利(包括环境和健康权利)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建立针对这类侵害的调查和补救机制;

(b)要求各公司开展评估和磋商,并全面公开披露其商业活动的环境、健康和儿童权利影响及其消除影响的计划;

(c)加强支持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执行《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并提供关于澳大利亚国家联络点执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跨国企业准则》的资料;

(d)开展活动,提升旅游业从业人员和广大公众对旅游中和旅游业中的儿童性剥削危害的认识,并广泛传播世界旅游组织的《全球旅游业道德守则》。

B.儿童的定义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1961年《婚姻法》(澳大利亚联邦),针对男女最低结婚年龄18岁的规定,消除任何例外情形。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9.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0.3,忆及其以往关于不歧视的建议(CRC/C/AUS/CO/4,第30段),并敦促缔约国:

(a)处理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儿童、残疾儿童、接受替代照料的儿童、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在获取服务方面的差异,定期评估这些儿童享有权利的情况,防止并打击歧视;

(b)加强提高认识活动和其他预防歧视的活动,包括通过学校课程,并为上述儿童群体的利益采取扶持行动。

儿童的最大利益

20.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儿童将其最大利益列为首要考虑因素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忆及其以往关于儿童最大利益的建议(CRC/C/AUS/CO/4,第32段),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整个缔约国连贯一致地适用指导所有相关当权者确定儿童最大利益、并将其作为首要考虑因素而予以适当重视的程序和标准;

(b)公开有关儿童的所有司法和行政裁决与决定,明确说明每项评估中所采用的标准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制订并有效实施针对儿童死亡根本原因的《2018-2021年伤害预防国家战略》,继续支持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儿童死亡审查和预防小组的工作。

尊重儿童的意见

22.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忆及其以往关于尊重儿童意见的建议(CRC/C/AUS/CO/4,第34段),并建议缔约国:

(a)修订1975年《家庭法》(澳大利亚联邦),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向所有儿童提供就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包括“非法庭家庭服务”)表达意见的机会;

(b)修订1958年《移民法》(澳大利亚联邦),以保证在移民过程的所有阶段尊重儿童的意见;

(c)为独立儿童律师提供培训和支助,以确保这些律师能直接联系其在家事法庭上所代表的儿童;

(d)加强儿童对家庭、社区和学校的切实、有力参与,特别关注女童、残疾儿童及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儿童;

(e)开发工具包,以便就影响儿童的问题,包括气候变化和环境问题,与儿童进行公开磋商。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17条)

出生登记、姓名和国籍

23.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9,敦促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特别是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儿童、偏远地区的儿童和儿童保护服务机构的儿童,都能在出生时获得登记和免费出生证;

(b)撤销《公民法》的2015年12月修正案,因为其中规定,18岁以下的儿童如果参与某些外国战斗或恐怖主义相关行为,或被判犯有此等行为,则可丧失澳大利亚公民身份;

(c)确保通过国际代孕安排出生的儿童能够通过全国统一适用的明确程序和规则获得澳大利亚国籍。

身份权

24.委员会忆及其以往关于保持身份的建议(CRC/C/AUS/CO/4,第38段),并建议缔约国:

(a)确保充分尊重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儿童,包括被安置收养的儿童,对自己身份、姓名、文化、语言和家庭关系的权利;

(b)确保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特别是通过代孕出生的儿童能够获得有关其出身的信息,并向所有相关人员提供适当辅导和支助。

表达自由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促进表达自由权,特别关注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儿童、残疾儿童、有难民或移民背景的儿童以及农村或偏远地区的儿童。

结社自由与和平集会

26.委员会忆及其以往关于结社自由的建议(CRC/C/AUS/CO/4,第40段),并建议缔约国审查其立法,确保尊重儿童的结社自由权与和平集会权,特别是对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儿童而言。

获得适当信息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扩大农村或偏远地区的儿童以相关语言获取信息的渠道,包括通过因特网;

(b)通过提供音频描述和手语服务,促进残疾儿童获得网络信息;

(c)确保向儿童、家长及其他照料者讲授适当上网行为,包括防止网络虐待和(或)剥削的策略。

D.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体罚

28.委员会忆及其以往关于体罚的建议(CRC/C/AUS/CO/4,第44-45段),并敦促缔约国:

(a)以法律形式明确禁止一切场合的体罚,包括在家、在公立和私立学校、在拘留中心和替代照料环境中的体罚,并废除“合理惩戒”的合法辩护;

(b)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和教育活动,提倡采用积极的替代管束形式,并强调体罚的不良后果。

暴力,包括性暴力、虐待和忽视

29.委员会欢迎2018年设立了国家儿童安全办公室;2019年3月对建立国家预防儿童性虐待中心的财政承诺;通过《2009-2020年保护澳大利亚儿童国家框架》;通过《2010-2022年减少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子女行为国家计划》;机构应对儿童性虐待问题皇家委员会2017年12月的报告;2018年10月22日总理向机构性虐待儿童被害人和幸存者的全国道歉。但是,委员会仍对以下情况感到严重关切:

(a)针对在家中对儿童实施的暴力比例过高;《2010-2022年减少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子女行为国家计划》的第三行动计划重点关注了12至20岁的年轻人,但所有年龄段的儿童都会受到暴力影响;女童在10至19岁期间遭受性虐待的比例最高,而伴侣实施性虐待的情况越来越多;

(b)针对机构性虐儿童被害人制订的《国家赔偿计划》将一些被害人群体排除在外,如非公民和非永久居民、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以及2018年未满8岁的儿童;

(c)天主教会宗教人员参与了教会的两个内部程序:“走向康复”和“墨尔本反应”。他们虐待的被害人和幸存者被要求签署“释放契约”,这使其无法通过独立的世俗司法机制寻求补救;

(d)关于向受到家族和家庭暴力(包括性暴力)的儿童被害人提供支助的资料有限;

(e)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儿童作为被害人和证人受家族和家庭暴力(包括性暴力)影响的比例过高;这些社区在应对此类暴力的对策方面存在巨大空白;这些社区对制订解决办法的投入、领导和参与都有限;

(f)残疾儿童更容易遭受暴力、忽视和虐待,包括性虐待,具体而言,残疾女童会被迫接受绝育手术;

(g)关于针对偏远地区儿童、文化和语言背景多样化的儿童以及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双性儿童的暴力的资料有限。

30.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2,忆及其以往关于暴力侵害儿童和妇女的建议(CRC/C/AUS/CO/4,第47-48段),并敦促缔约国:

(a)审核《2009-2020年保护澳大利亚儿童国家框架》和《2010-2022年减少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子女行为国家计划》的各行动计划,以期优先考虑落实针对暴力侵害所有年龄段儿童(包括性暴力)行为,特别是侵害女童行为的关键预防措施和对策;

(b)确保国家预防儿童性虐待中心制订关于干预儿童性虐待案件的综合标准,包括有利于儿童的多机构措施和适当的治疗服务,以避免儿童被害人的继发性创伤或再次受伤;

(c)审查《国家赔偿计划》,将非公民和非永久性居民、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以及2018年未满8岁的儿童纳入赔偿范围;

(d)对于天主教会宗教人员虐待的被害人和幸存者,若希望通过独立的世俗程序寻求补救,则忽略其签署的“释放契约”;

(e)除向家庭提供支助外,还向遭受暴力的儿童被害人提供针对儿童的治疗干预和心理辅导;

(f)大力加强预防和应对涉及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儿童的家族暴力,包括通过土著家庭安全方案;

(g)审查《2009-2020年保护澳大利亚儿童国家框架》和《2010-2022年减少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子女行为国家计划》,以充分防止暴力侵害残疾儿童,并从法律上禁止在未经本人事先、全面知情、自由同意的情况下对残疾女童进行绝育;

(h)鼓励各项社区方案,应对针对偏远地区儿童、文化和语言背景多样化的儿童、以及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双性儿童的一切形式暴力。

有害习俗

31.委员会欢迎将强迫婚姻定为刑事犯罪,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3,敦促缔约国:

(a)加强各项措施,强化认识童婚对女童身心健康的危害;

(b)颁布法律,明确禁止强制绝育或不必要的医疗或手术治疗,保障双性儿童的身体完整和自主权,为双性儿童的家庭提供适当支助和心理辅导。

E.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第5条、第9-11条、第18条第1款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32.委员会忆及其以往关于家庭环境的建议(CRC/C/AUS/CO/4,第50段),并敦促缔约国:

(a)为家庭支助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及财政资源,以便这些机构向儿童及其家庭,特别是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提供防止暴力、虐待和忽视所需的支助;

(b)将带薪产假延长至六个月,以支持适当照顾新生儿。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替代照料下儿童的状况所作的努力,但仍然严重关切:

(a)接受替代照料的儿童人数持续偏高;

(b)接受替代照料的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儿童比例仍然过高,而照料地点往往在其社区之外;

(c)各司法管辖区在决定对儿童的替代照料安置时采用的标准各不相同;

(d)尽管自2012年以来已进行了25次调查,但儿童保护系统的人力、技术及财政资源仍然不足,仍然无法为儿童提供充足的专业支助,这往往会导致以下结果:

(一)工作人员缺乏训练,也得不到支持;

(二)将不同年龄、经历和背景的儿童,特别是少年犯和受虐儿童安置在一起;

(三)在处理儿童行为问题时过分依赖警察和刑事司法系统,而对适当治疗服务采用不足;

(e)残疾儿童在机构受虐待的风险高于其他儿童;

(f)接受替代照料的儿童获得心理健康和治疗服务的机会有限。

34.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见大会第64/142号决议,附件),忆及其以往关于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的建议(CRC/C/AUS/CO/4,第52段),并敦促缔约国:

(a)大力投资有利于儿童及其家庭的措施,避免儿童离开家庭;若有必要离开,则尽量缩短离开的时间;并确保儿童及其家庭和社区参与决策,以保证采取个性化、因社区制宜的办法;

(b)统一各司法管辖区的儿童替代照料安置标准,予以公开并保持透明,从而提供最高水平的保护;

(c)确保为儿童保护服务机构提供足敷需要的人力、技术及财政资源,并为替代照料中那些从事儿童工作和为儿童工作的人提供适当培训,特别是加强预防措施,以避免儿童从替代照料走向犯罪;

(d)大力投资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儿童和社区制订和执行的措施,防止将儿童安置在家庭以外接受照料,在替代照料期间向他们提供适当支助,并协助他们重新融入家庭和社区;

(e)就残疾儿童的权利和需要,向儿童保护照料者提供适当培训,防止虐待;

(f)确保接受替代照料的儿童获得治愈和康复所需的心理健康和治疗服务。

F.残疾、基本健康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35.委员会欢迎2013年制定了《国民伤残保险计划》,忆及其以往关于残疾儿童的建议(CRC/C/AUS/CO/4,第58段)以及本结论性意见所载的其他建议,进一步建议缔约国:

(a)明确计划所涵盖的资格标准及支助类型,并确保该计划拥有必要的人力、技术及财政资源,以便得到最佳且及时的实施;

(b)开展针对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的提高认识活动,打击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和偏见,宣传残疾儿童的积极形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6.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忆及其以往关于健康和保健服务的建议(CRC/C/AUS/CO/4,第60-61段),建议缔约国:

(a)迅速解决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儿童、残疾儿童、偏远或农村地区儿童以及接受替代照料的儿童在健康状况方面的差异;

(b)解决儿童肥胖率不断上升的问题。

心理健康

37.委员会对有心理健康问题的儿童人数不断增加表示严重关切,在欢迎2017年通过《第五国家心理健康和预防自杀计划》的同时,感到关切的是该计划并不包括针对儿童的充足措施。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还有:

(a)近七分之一的儿童被评估为有心理健康问题,自杀是这些15至24岁儿童的主要死因;

(b)就5至14岁儿童被诊断为注意力缺失多动症的比例而言,该缔约国是世界上比例最高的国家之一,兴奋剂药物处方数量急剧增加;

(c)儿童本身认为心理健康是自己关切的主要问题,也是特别影响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儿童、接受替代照料的儿童、无家可归儿童、农村和偏远地区儿童、寻求庇护儿童、文化和语言背景多样化的儿童以及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双性儿童的一个问题;

(d)尽管为儿童提供的心理健康服务有所增加,例如全国青少年精神健康基金会(Headspace)和青年早期精神病规划,但儿童,特别是14岁以下儿童,获得服务的机会仍然有限。

38.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4,忆及其以往关于心理健康的建议(CRC/C/AUS/CO/4,第65段),并敦促缔约国:

(a)投资解决儿童自杀和心理健康不良的根本原因,增长心理健康知识,促进儿童了解并获得支助服务,并确保《第五国家心理健康和预防自杀计划》明确关注儿童,以及开发所提供的应对服务时纳入儿童视角;

(b)优先考虑向弱势儿童提供心理健康服务,特别是向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儿童、残疾儿童、接受替代照料的儿童、无家可归儿童、农村和偏远地区儿童、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移民儿童、文化和语言背景多样化的儿童以及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儿童;

(c)加强各项措施,确保为注意力缺失多动症儿童开具兴奋剂药物处方应只作为最后的措施,且只在对儿童的最大利益进行个性化评估后采用,并确保向儿童及其父母适当告知这种治疗可能存在的副作用以及现有的非医疗替代方案;

(d)增加在线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和基于网络的心理辅导,同时在缔约国全境提供有利于儿童(包括14岁以下儿童)且方便儿童获得的面对面心理健康服务。

青少年健康

39.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在《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及其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各项措施,防止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女童中的少女怀孕,包括提供考虑到文化敏感性的私密医疗咨询和服务;

(b)继续向儿童提供有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教育,将其作为学校必修课程的一部分,特别关注预防早孕和性传播感染。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40.委员会对缔约国的立场非常关切,即《公约》未延伸保护儿童免遭气候变化的影响。委员会强调,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例如生命、生存和发展权、不受歧视权、健康权和适当生活水准权,有着不可否认的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在《巴黎协定》所规定的各项目标和指标方面的进展不足,而且缔约国还在继续投资采掘业,特别是煤炭工业。委员会表示关切和失望的是,儿童领导的要求政府保护环境的抗议得到的却是当权者措辞强烈的否定答复,这证明当权者无视儿童就这一重要问题发表意见的权利。

41.委员会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3.5,并敦促缔约国:

(a)确保在制定解决气候变化、环境和灾害风险管理问题的政策和方案时考虑儿童的意见,并提高儿童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认识,且强化其准备状况;

(b)及时采取各项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制订逐步淘汰煤炭国内使用和出口的目标和最后期限,加快向可再生能源过渡,包括承诺用可再生能源满足100%的电力需求。

生活水平

4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解决无家可归儿童比例较高的问题,特别关注离开替代照料的儿童,并将12岁以下儿童纳入重返方案。

G.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第28-31条)

教育,包括幼儿教育和保育

43.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为弥合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儿童教育差距所作的努力仍然不够。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1,敦促缔约国:

(a)解决针对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儿童的“弥合差距”措施的缺点,达到学校出勤率、学生保有率、识字情况和计算能力标准方面的指标,特别关注偏远地区儿童,投资于提升教师在这些社区的历史方面的文化水平;

(b)更多地投资于改进幼儿教育、初级教育和中级教育,特别关注偏远地区儿童、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儿童、残疾儿童、边缘化弱势儿童、接受替代照料的儿童以及有难民和移民背景的儿童;

(c)确保所有残疾儿童都能在主流学校接受全纳教育,并获得所需的支助,同时解决限制和隔离措施的采用问题;

(d)加强基于学校的“相互尊重关系”倡议,促进性别平等和尊重;

(e)加紧努力,防止和解决校园欺凌,包括通过网络安全专员防止和解决网络欺凌,并向儿童被害人,特别是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双性儿童提供支助。

H.特殊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d)项和第38-40条)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44.委员会注意到,自2019年2月28日以来,区域处理国均无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或移民儿童,但仍然严重关切:

(a)尽管内政部长也负责发放移民签证和批准函,但缔约国“不打算为孤身儿童设立独立监护机构”(CRC/C/AUS/Q/5-6/Add.1,第59段);

(b)《移民法》规定对非正规移民的强制性拘留对象仍然包括儿童,而缔约国“目前未考虑禁止在任何情况下拘留儿童”(CRC/C/AUS/Q/5-6/Add.1,第60段);

(c)经修订的《移民法》和2013年《海事权力法》允许载有可能需要国际援助的儿童的船只返回;

(d)尚未撤销利用区域处理国和拘留儿童的政策;

(e)在庇护、难民和移民程序中,儿童的最大利益并非首要考虑因素,使得儿童也要经历漫长的评估和确定程序,而且从瑙鲁转移过来的286名儿童及其之前成千上万的儿童(“遗留案件”)“将不会在澳大利亚得到安置并被鼓励参加第三国移民方案”(CRC/C/AUS/Q/5-6/Add.1,第62段),这使他们身处过渡状态的时间变得遥遥无期;

(f)关于所有这些儿童获得保护、教育和卫生服务(包括心理健康服务)的信息有限;

(g)移民方面的法律和政策仍然允许以残疾为由拒绝移民申请;

(h)对庇护、难民和移民程序所涉儿童福祉的监测机制不足。

45.委员会根据其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及关于具有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第4号(2017年)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和第23号(2017年)联合一般性意见,并忆及其以往关于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建议(CRC/C/AUS/CO/4,第81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

(a)修订1946年《移民(儿童监护)法》(澳大利亚联邦),设定独立的儿童监护问题职位;

(b)修订《移民法》(澳大利亚联邦),禁止拘留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c)修订《移民法》和《海事权力法》,以确保遵守缔约国的不驱回义务,特别是在海上拦截和返回过程中;

(d)颁布立法,禁止在区域处理国拘留儿童及其家属;

(e)确保在澳大利亚境内或向其他国家安置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所涉及的一切决定和协定均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

(f)确保已被拘留在区域处理国的儿童获得适当的儿童保护、教育和卫生服务,包括心理健康服务;

(g)审查移民方面的法律和政策,取消以残疾为由拒绝移民申请的标准;

(h)面向所有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实施持久解决办法,包括财政和其他支助,以确保他们早日康复、重新融入社会和获得可持续重新安置;

(i)出台对庇护、难民和移民程序所涉儿童福祉的适当监测机制。

土著儿童

4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

(a)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儿童及其社区切实参与涉及自身的政策规划、执行和评价;

(b)2019年3月成立的澳大利亚政务院与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弥合差距联合委员会任务明确,拥有有效运作所需的人力、技术及财政资源。

儿童司法

47.委员会再次对其以往建议未得到执行表示遗憾,且仍然严重关切:

(a)刑事责任最低年龄太低;

(b)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儿童及其父母和照料者在司法系统中的比例长期过高;

(c)据报道,被拘留儿童经常受到口头辱骂和种族主义言论攻击,被故意剥夺获得水的权利,受到具有潜在危险的管束,并且被过度隔离;

(d)被拘留儿童人数众多,包括还押羁留和判刑后拘留;

(e)被拘留儿童未与成人分开;

(f)仍然存在适用于北领地和西澳大利亚儿童的强制性最低刑罚;

(g)司法系统中残疾儿童的比例仍然过高;

(h)儿童对自己的权利以及如何举报虐待缺乏认识。

48.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敦促缔约国使其儿童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公约》,并且:

(a)将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提高到国际接受的水平,使其符合无犯罪能力规定适用的14岁年龄上限;

(b)立即落实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2018年关于降低土著人过高监禁率的建议;

(c)明确禁止使用隔离和武力(包括身体约束)作为胁迫或惩戒被监护儿童的手段,迅速调查所有欺凌和虐待被拘留儿童的案件,并适当制裁犯罪人;

(d)积极促进对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儿童采取转送、调解和咨询等非司法措施,并尽可能促进对儿童使用非拘禁刑罚,例如缓刑或社区服务;

(e)在无法避免拘留的情况下,确保将儿童拘留在单独的设施中;对于审前羁押,确保定期对拘留决定进行司法复审;

(f)审查立法,以废除对北领地和西澳大利亚儿童的强制性最低刑罚;

(g)确保残疾儿童不会在未定罪的情况下被无限期拘留,并确保定期对其拘留进行司法复审;

(h)向违法儿童提供有关其权利和如何举报虐待的资料。

犯罪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

4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采取有利于儿童的多部门办法,以避免儿童被害人再次受伤,并确保迅速记录和调查案件,对犯罪人进行起诉和适当制裁;

(b)建立体恤儿童的机制,以协助和促进举报案件,确保投诉机制对儿童有利并可在线或线下使用,特别关注替代照料环境、拘留设施以及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所在场所;

(c)确保国家防止酷刑机制能够覆盖儿童安置场所;

(d)确保制订促进儿童被害人充分康复并重返社会的方案和政策;

(e)确保儿童被害人能够通过适当程序索赔;

(f)确保犯罪的所有儿童被害人和证人均能获得充分支助,不论其是否协助警方调查、起诉或审判。

委员会以往关于《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

50.委员会欢迎在打击奴隶制和贩运人口方面取得的进展,欢迎2018年3月成立澳大利亚反儿童剥削中心。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执行准则》(CRC/C/156),敦促缔约国: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3条,面向所有儿童界定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儿童性剥削)并将其定为刑事犯罪,同时统一各州和领地的法律;

(b)确保调查《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所有犯罪,而不仅只是贩运儿童案件,并对犯罪人进行起诉和制裁;

(c)确保遭受任何形式性剥削、买卖或贩运的所有儿童都被视为被害人,不受刑事制裁;

(d)修订其立法,对18岁以下所有儿童的性剥削案件行使域外管辖权,包括在旅行中和旅游业中对16至18岁儿童受害人的性剥削;

(e)进一步加强其打击和防止在线儿童性剥削的措施,包括将在线诱骗儿童定为刑事犯罪;

(f)加强买卖、性剥削和贩运的儿童被害人的识别和转介培训方案。

委员会以往关于《关于武装冲突中的儿童的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

5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开发早期识别可能被征募或用于海外敌对行动的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的机制,培训负责识别并向保护服务机构转介此类儿童的人员,并为儿童被害人提供适当援助,促进其全面身心康复并融入社会;

(b)使《全国火器协定》对所有州和领地都具有约束力,只允许向18岁以上的人颁发枪支许可证;

(c)加强各项措施,禁止向已知或涉嫌征募或利用儿童参加武装冲突或敌对行动的国家出售武器。

I.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以便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

J.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以下其尚未加入的核心人权文书,以便进一步加强实现儿童权利:

(a)《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b)《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K.与区域机构合作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除其他外,与太平洋共同体和太平洋岛屿论坛等区域组织合作。

五.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缔约国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5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建立了长期国家人权机制,强调应由专门工作人员充分且持续地支持该机制,使其能与国际和地区人权机制合作,履行条约义务,落实各机制提出的建议和做出的决定。

C.下次报告

5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4年1月15日前提交其第七次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报告应遵守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得超过21,200字(见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按上述决议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审核并重新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

58.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得超过42,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