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100/D/61/2017*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Restricted

25March2020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十四条通过的关于第61/2017号来文的决定 ** ***

来文提交人:

Yaku Pérez Guartambel

据称受害人:

请愿人

缔约国:

厄瓜多尔

来文日期:

2017年2月10日(首次提交)

决定通过日期:

2019年12月4日

事由:

因不承认祖传婚姻而造成的种族歧视

程序性问题:

可否受理用尽国内补救措施;申诉证据不足

实质性问题:

基于民族或族裔出身的歧视

《公约》条款:

第一条第一、二和四款、第二条第一款(子)项和第二款、第五条(子)项和(卯)项(4)目,以及第九条第一款

1.来文提交人是YakuPérezGuartambel, 厄瓜多尔国民,克丘亞卡尼亚利族,1969年2月26日出生。他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在《公约》第一条第一、二和四款、第二条第一款(子)项和第二款、第五条(子)项和(卯)项(4)目以及第九条第一款下的权利。厄瓜多尔于1966年加入《公约》,并于1977年3月19日作出《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声明。

请愿人陈述的事实

2.1请愿人是克厄瓜多尔克丘亚族联合会主席和安第斯土著人组织协调委员会总协调员。2013年8月21日,他与持有巴西籍和法国籍的记者兼学者ManuelaLavinasPicq在厄瓜多尔的金姆撒科查湖举行了祖传仪式的婚礼。当天,他们在阿祖伊省的Escaleras祖先社区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8月30日向厄瓜多尔克丘亚族联合会登记。

2.2请愿人解释说,他数次领导捍卫土著人民权利的行动,包括和平游行。2015年8月,请愿人和他的妻子参加了所谓的争取人民尊严和自由的游行,2015年8月13日游行一到达基多市中心就被逮捕。两人的头部和身体都受到打击,随后在警方拘留期间被送往医院。

2.3请愿人称,2015年8月14日,LavinasPicq女士的签证在没有通知或任何法律理由的情况下被吊销。同一天,她被送往卡里昂酒店非正规移民拘留中心。与此同时,请愿人仍在医院接受治疗,正在从游行时头部受伤中恢复。LavinasPicq女士被转移到拘留中心四天后,她因申请保护性补救而获释。然而,她的签证从未恢复。请愿人解释说,内政部长要求就保护性补救申请作出裁决的法官将案件提交内政部,以便确定驱逐日期。2015年8月21日,面对再次被拘留的风险,LavinasPicq女士别无选择,只能离开该国移居巴西。

2.42015年9月,LavinasPicq女士从巴西申请南方共同市场(南共市)签证。请愿人提出,尽管这类签证通常会在几天内自动发放,但他妻子的申请在她提交申请一个月后就被拒绝了,唯一的理由是缔约国在行使其自由裁量权。2016年5月13日,请愿人夫妇以已婚为由,向厄瓜多尔外交部申请家庭团聚签证。他们的申请被拒绝,因为请愿人在国家民事登记处没有结婚记录。2016年7月27日,请愿人寻求向基多民事登记总局登记他与LavinasPicq女士的祖传婚姻。他的请求被拒绝,理由是缔约国承认民事婚姻,但不承认土著婚姻。

2.52016年9月6日,请愿人向基多大都市区刑事法院提起宪法保护诉讼,起诉民事登记总局局长、外交部长、移民局局长和国家总法律顾问,要求将其祖传婚姻登记在民事登记处,并向其妻子发放家庭团聚签证。2016年9月9日,该案被宣布为不可受理。法院认为,祖传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婚姻是严格界定的、极为正式和庄严的法律制度,必须根据《身份和公民数据管理组织法》,由主管当局办理并向主管当局登记,才能有效。法院认定,土著司法当局无权办理或登记婚姻,因为根据《宪法》第171条,它们只有权下达和执行判决,并干预土著社区成员之间的冲突。

2.6基多刑事法院还认为没有侵犯任何宪法权利,因为请愿人本可以随时去民事登记、身份识别和认证总局,请主管当局办理其婚姻,然后为其妻子申请家庭团聚签证。

2.72016年9月12日,请愿人就基多刑事法院的决定向皮钦查省法院提出上诉,于2016年11月24日被驳回。皮钦查省法院认为没有侵犯请愿人的宪法权利,并重申土著司法当局无权办理或登记婚姻。请愿人声称,他向皮钦查省法院提出上诉,已用尽了向他提供的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1请愿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在《公约》第一条第一、二和四款、第二条第一款(子)项和第二款、第五条(子)项和(卯)项(4)目以及第九条第一款下的权利。

3.2请愿人声称自己是公然的种族歧视行为的受害者,这种行为侵犯了承认和保护土著祖传婚姻的权利。请愿人认为,不承认他与LavinasPicq女士的祖传婚姻,导致了夫妻强迫分居,从而侵犯了他拥有家庭的权利,同时铭记土著人民有权根据其文化和原则建立家庭。

3.3请愿人还声称他因土著领袖的身份遭受歧视。他坚持认为,LavinasPicq女士被拒发签证是为了报复她捍卫土著人民权利的努力。请愿人解释说,这起侵犯他权利的行为是在对土著人民,特别是对“反采掘领袖”的迫害和定罪的背景下发生的。他声称自己因是人权活动家而受到迫害,并因被控恐怖主义、破坏和破坏公共服务而数次被捕,尽管他从未被认定负有刑事责任。他还声称遭受了总统拉斐尔·科雷亚的人身攻击,总统质疑他的土著血统,称他“疯狂、野蛮、反动、智力低下和落后”。请愿人认为,这些攻击反映了对土著人民的制度性歧视政策,并暗示总统称其他土著领导人“头脑简单”和无知。

3.4请愿人坚持认为,不仅侵犯了他的个人权利,而且侵犯了土著人民的集体权利。他声称,拒绝承认土著婚姻侵犯了多元主义背景下的土著自决权,其中包括土著人民行使司法自治和维护自己古老的程序和体制的权利。他还坚持认为,土著人民在保护其文化、传统、方式和习俗、历史连续性、教育和哲学方面的一系列集体权利受到侵犯。他解释说,土著婚姻是一种古老的国家前法律制度,由土著人民特有的礼仪、寓言、仪式和手续组成,并以他们的文化和精神世界观为基础。他的结论是,不承认土著婚姻,其结果是被迫同化入霸权的民族混血文化以及国家的法律和政治制度中。

3.5此外,请愿人声称,上诉程序期间违反了正当程序,因为听证从未进行过,上诉程序中早就要求的措施也从未采取过。请愿人还声称,关于允许其妻子留在该国的保护性补救申请没有按照司法自治原则予以处理,因为内政部长命令法院将驱逐案件提交内政部,这导致行政部门干预司法事务。请愿人补充说,他的妻子受到歧视,因为她是外国人,尽管《宪法》保障国民和外国人的平等权利和自由。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2017年7月5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的意见,请委员会将可否受理问题与案情分开审议。

4.2缔约国声称,来文按属人理由不可受理的,因为请愿人代表两个组织提交了来文,但没有指明据称其《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人。此外,缔约国认为,请愿人期待委员会抽象地决定是否发生了所谓的对“婚姻”和“土著家庭”法律体制的歧视。在这方面,缔约国争辩说,委员会要求请愿人确认哪些人认为自己是受害者。

4.3缔约国认为,申诉的范围应仅限于请愿人的个人指控,即“案件涉及侵犯承认和保护祖传婚姻的权利的明显种族歧视行为”。在此基础上,缔约国请委员会在其法律分析中排除以下内容:(a)关于影响到集体权利的双重歧视的指控;(b)请愿人就2015年8月声张集体权利的社会抗议中发生的事件所提出的指控;(c)据称对请愿人及其妻子的迫害,据认为这构成对请愿人的人身完整和自由权利的侵犯;(d)据称行政部门在执行LavinasPicq女士驱逐计划方面干预司法事务;(e)关于这些事件发生在对土著人民和反采掘领袖进行迫害和定罪的背景下的指控,关于请愿人的活动家身份引发了政治报复行为的指控;(f)案件事实与针对请愿人与来文没有任何因果关系的各种罪行提起的各种刑事诉讼之间据称的联系;和(g)据称当时的总统进行的种族主义攻击。

4.4缔约国还声称,来文按属事理由不可受理,因为请愿人没有就可以用来初步证明侵犯《公约》所载权利的基于各种理由的歧视提交确凿证据或资料。缔约国请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1(c)条,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宣布来文不可受理。

4.5缔约国认为,基多大都市区刑事法院在作出决定时,考虑了哪个当局有权登记民事婚姻,考虑了《民法典》第100条规定的民事婚姻制度和法律手续,还考虑了请愿人提交的文件的合法性。法院的裁定如下:

在本案中,没有侵犯《厄瓜多尔宪法》第423条所载权利或第67条规定的家庭权利,因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厄瓜多尔民事婚姻的办理和登记属于民事登记、身份识别和认证总局的职权范围。在本案中,还应指出,据婚姻登记册1998年8月28日在第5卷第28页的第1628号条目中的记录,申诉人CarloPérezGuartambel曾与一位名叫MaríaVerónicaCeballosUguña的公民结婚,就是说,CarloPérezGuartambel先生以前有一次是承认民事登记总局为主管当局的。

4.6缔约国还认为,皮钦查省法院在其2016年11月24日的判决中,不仅确认了一审法院关于哪个当局有权登记民事婚姻的决定,而且还认定,无论由Escaleras社区或厄瓜多尔克丘亚族联合会进行的任何登记,“都不等同于民事当局正式确定和登记的民事婚姻”。法院裁定,“没有证据表明宪法权利受到侵犯,或公共当局通过作为或不作为侵犯了权利持有人的权利”。缔约国解释说,《厄瓜多尔克丘亚族联合会章程》第6条和第7条规定了该组织的宗旨和活动,没有提到祖传婚姻登记。

4.7缔约国主张来文不可受理,因为请愿人未用尽所有的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解释说,根据《宪法》和《司法保障和宪法监督组织法》的规定,请愿人本可以申请特别保护性补救。《宪法》第94条适用于这一补救办法,它规定:

对因作为或不作为构成对《宪法》所载权利的侵犯的最终判决或命令,可以向宪法法院提出特别保护性补救申请。这种申请只能在所有普通和特别补救办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用尽的情况下提出,除非没有申请这种补救办法的原因不是宪法权利受到侵犯的人的疏忽。

4.8缔约国指出,宪法法院已经解释了这一补救办法的法律特征和范围,考虑到:

特别保护程序旨在确保有效保护宪法和人权。根据所进行的分析,厄瓜多尔法律制度正是出于这一目的才规定了这一抗辩既判力的唯一手段,因此,保护宪法权和人权不能以可能导致有罪不罚的案件中的手续为条件,因为这不是《宪法》作者的意愿。

4.9在同一判决中,宪法法院认为:

特别保护性补救办法存在的理由是保证《宪法》的切实至高无上,从而保证宪法权和人权的有效性。由于国家负有保护这些权利的根本和压倒一切的责任,关于提交和受理特别保护补救申请的《司法保障和宪法监督组织法》中规定的正式要求,可以根据受理司经过证实和合理的分析加以放宽,这恰恰是为了在国家一级防止有罪不罚现象,并确保该事项不需要提交国际机构,因为国家不允许在国内一级采取相关措施来补救有关侵权行为。

4.10缔约国声称,这些判例法参考表明,在国家一级,有途径和补救办法确保有效保护优先于诉讼时效和既判力原则的权利。因此,国家可以在国家一级纠正侵犯人权的行为,由适当的法院给予特别保护补救,以防止有罪不罚现象,并惩罚可能发生的任何侵犯人权行为。

4.11缔约国认为,这是一种有效的补救办法,使宪法法院能够在保护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权利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缔约国援引宪法法院的一项判决,其中认定,“国际人权法不仅禁止对某一群体故意的歧视性政策、态度和做法,而且还禁止无法证明歧视的直接意图但有歧视性影响的政策、态度和做法”。

4.12特别是关于种族歧视,缔约国援引了另一项判决,法院在该判决中认为:

厄瓜多尔有尊重权利和自由,不以种族、颜色和……为由歧视的国际义务。这是国家批准的一些文书中提到的一个方面,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其中规定厄瓜多尔国家有义务尊重和保障所有人的权利,而不作有偏见的区分,并通过一切适当手段毫不拖延地奉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和促进所有种族相互理解的政策。

缔约国认为,虽然有关案件的受害者是非裔厄瓜多尔人,但法院的分析完全适用于厄瓜多尔土著人民或民族的成员可能提交的任何申诉;这说明国内补救措施是完全有效的。

4.13此外,缔约国声称,来文构成对提交权的滥用,理由是请愿人提供了误导性信息,因为他声称自己伸张的是他有权以土著法律下的婚姻地位拥有拥有土著家庭,而他的真正目的是为LavinasPicq女士获得家庭团聚签证。缔约国指出,请愿人于2016年7月27日向一家广为传播的报纸发表了几次公开声明,报道如下:“尽管帕查库蒂克政治运动的潜在总统候选人Pérez声称,不管他的联姻是否得到他所称的‘殖民制度’的承认,对他几乎或根本不重要,但它如果得到民事登记处的承认,将使他离为其伴侣获得签证又近了一步”。

4.14缔约国认为,请愿人的行动是在他被认为是潜在的总统候选人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经常出于纯粹的政治目的在媒体上公开露面。最后,缔约国报告说,请愿人继续在公共和私人生活中使用民事身份证明实施所有行为,从而承认民事登记、身份识别和认证总局的管辖权。

请愿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7年9月27日,申诉人就缔约国的意见提交了评论。请愿人认为,缔约国不承认基于个人关系的祖传合法婚姻,破坏了请愿人及其妻子的法律、经济、社会、情感和关系的稳定性。由于缺乏国家承认,他们被强行分开已有两年多的时间。请愿人提出,缔约国在以两种方式侵犯了他拥有土著家庭的权利:第一,拒绝在民事登记处承认和记录他合法的祖传婚姻;第二,拒绝向他的妻子发放家庭团聚签证。暴力驱逐他的妻子――尽管她与请愿人已合法结婚――构成缔约国公然违反《宪法》第67条,该条规定:“应承认各种形式的家庭。国家应保护家庭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应创造完全有利于实现其目标的条件。家庭应建立在法律或事实联系的基础上,并以成员权利和机会平等的原则为基础”。

5.2请愿人重申,缔约国公然侵犯他作为上述两个组织成员和主席的权利。为支持其论点,请愿人援引1989年《国际劳工组织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第2(2)(b)条,其中规定各国应采取措施,促进“充分实现这些人民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尊重其社会和文化特性、习俗和传统及其机构”,从而保护这些人民的权利;并还援引《美洲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第十七条第(1)款,其中规定“土著人民有权维护、保持和促进自己的家庭制度。各国应承认、尊重和保护各种土著家庭形式”。

5.3关于他没有用尽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的说法,请愿人坚称缔约国试图使委员会混淆,他声称已经用尽了初审法院和高等法院普通诉讼程序下的所有补救办法。请愿人解释说,宪法法院平均需要五年时间才能做出判决,他再次被剥夺权利的风险很高,这种情况已经在这个“被国家政府劫持的组织”所作的一些异常判决中发生过。请愿人还解释说,国际报道引述宪法法院缺乏独立性,使其失去了信誉。请愿人重申,缔约国试图通过强迫分居来破坏他的婚姻,这是殖民政府的一项长期战略。请愿人认为,“根据广泛的国际判例法”,美洲人权委员会、美洲人权法院和其他国际司法当局也收到了类似的案件,这正是为了确保受害者不会无自卫能力,并保护不能等待数月或数年的土著人民和民族的人权和集体权利。

5.4请愿人重申,缔约国拒绝将其祖传婚姻登记在民事登记处,“是反映国家权力、等级制度和种族歧视的[殖民主义]的一种政治行为,表明所谓的现代殖民国傲慢凌驾于落后的土著人民之上的态度”。

5.5关于缔约国要求他根据普通法缔结民事婚姻以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请愿人重申,祖传婚姻受到《宪法》第171条的保护,该条赋予土著人民和民族司法权力。请愿人提出,他的祖传婚姻是由社区议会承认的合理合法组成的社区当局办理的。

5.6请愿人提请注意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关于厄瓜多尔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内容如下: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法国――巴西籍记者ManuelaPicq移民状况的资料;它表示满意的是,对她入境厄瓜多尔或允许她在该国居留的签证未施加限制。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撤销其签证方面未遵守正当程序而且据称她被剥夺自由。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Picq女士一案中发生的情况开展公正的调查,并采取必要步骤,以确保在收到入境和居留签证申请时,提供《人口流动组织法》确立的关于移民类别和正规化条件方面的保障,包括《公约》、《南方共同市场和联系国国民居留协议》和国际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规定的权利。

请愿人强调最后的劳工组织公约,重申“承认土著家庭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合法性和紧迫性”。

5.7最后,请愿人说,自2017年8月9日以来,他一直使用他原来的克丘亚名字Yaku, 代替他的“殖民名字”Carlos, 并附他的新身份证复印件作为证明。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6.1在审议来文提出的任何要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七款(子)项决定来文是否可予受理。

6.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来文按属人理由不可受理,因为:第一,请愿人代表两个组织提交来文,但没有指明据称《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人;第二,请愿人希望委员会抽象地决定是否发生了对婚姻制度和土著家庭的歧视。委员会注意到,请愿人既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因拒绝登记其婚姻和向其妻子发放签证而受到直接和个人影响的个人,也以据称因不承认土著婚姻而其集体权利受到侵犯的土著人民的名义提交了申诉。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即一个人不能声称自己是侵犯《公约》所载任何权利的受害者,除非他或她受到有关作为或不作为的直接和个人影响。任何其他结论都将为没有可识别受害者的普遍投诉(众有诉权)敞开大门,因此超出《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个人来文程序的范围。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提到土著人民的集体权利是笼统的,没有具体说明哪些个人或个人群体直接和亲自受到本来文提到的行为的影响。因此,委员会决定将其分析限于提交人的个人权利,并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宣布来文其馀部分按属人理由不可受理。

6.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请愿人没有用尽现有的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没有向宪法法院提出特别保护性补救办法的申请。然而,委员会注意到,请愿人确实提起了宪法保护程序,要求登记他的土著婚姻,并向他的妻子发放家庭团聚签证,他随后对拒绝他的请求提出上诉,从而用尽了他可以获得的普通补救办法。委员会还注意到请愿人声称,特别保护性补救申请需要大约五年的时间才能处理,并会不适当地延长他与妻子的分居时间。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提交人已用尽了所有可合理认为是可用和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

6.4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现有资料,请愿人关于他受到政治迫害、逮捕和公开败坏名誉的申诉没有向国家司法当局提出。因此,关于来文这一部分的国内补救办法尚未用尽。

6.5委员会注意到请愿人声称,上诉程序期间违反了正当程序,因为听证从未进行过,没有采取诉讼程序早些时候要求的措施,保护性补救申请没有按照司法自主原则处理。然而,委员会注意到,请愿人没有解释未能举行听证会如何侵犯了他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也没有具体说明没有采取的措施的性质。此外,他没有提供任何资料或证据证明在上诉程序中缺乏司法自主。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请愿人没有充分证明其关于违反正当程序的说法。

6.6委员会注意到,请愿人声称自己是种族歧视的受害者,因为缔约国当局不承认他与LavinasPicq女士的祖传婚姻,也不同意在民事登记处予以记录,还因为他们拒绝向他的妻子发放家庭团聚签证。委员会还注意到请愿人声称,不承认他的土著祖传婚姻导致被迫夫妻分居,从而侵犯了他根据其土著文化和原则拥有家庭的权利。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提交人的婚姻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要求,才能在民事登记处登记,然后才能为发放家庭团聚签证的目的得到承认。但是,委员会还注意到请愿人的说法,即他的祖传婚姻是由社区议会承认的合理合法组成的社区当局办理的。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缔约国《宪法》第1条,“厄瓜多尔是一个社会、民主、主权、独立、统一、跨文化、多民族和世俗的权利和正义的宪政国家”。

6.7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请愿人没有就可用来确定因不承认和登记其祖传婚姻而导致侵犯《公约》所载权利的歧视行为,提交任何相关的确凿证据或资料。但是,委员会指出,《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第11(1)条规定,土著人民有权践行和振兴其文化传统和习俗。这包括有权保持、保护和发展其文化过去、现在和未来的表现形式,如古迹和历史遗址、手工艺品、图案设计、典礼仪式、技术、视觉和表演艺术、文学作品等等。委员会还提请注意其关于土著人民权利的第23(1997)号一般性建议,其中呼吁缔约国承认和尊重土著人民独特的文化、历史、语言和生活方式,并确保土著社区能够行使其权利,实践和振兴其文化传统和习俗,以及保存和应用其语言。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一条第四款、第二条第一款(子)项和第二款以及第五条(卯)项(4)目提出的申诉已有充分证据,应根据案情加以审查。

7.因此,委员会决定:

(a)就来文依据《公约》第一条第四款、第二条第一款(子)项和第二款以及第五条(卯)项(4)目提出的问题而言,来文可以受理;

(b)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六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4条,应请缔约国在本决定递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委员会提交关于申诉案情的书面意见;

(c)从缔约国收到的任何意见应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4(4)条送交请愿人,以便他可以就此发表评论;

(d)本决定将应通知缔约国和请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