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23/D/73/2019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0 November202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通过的关于第73/2019号来文的决定 * **

来文提交人:

A.N.P(没有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南非

来文日期:

2017年9月19日(首次提交)

决定通过日期:

2020年8月28日

事由:

为残疾人退税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机会均等;《公约》之下的一般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残疾人有关的陈规定型观念、偏见和有害做法;获得行使法律行为能力所需的支持;拥有或继承财产的平等权利;诉诸司法;防止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人身完整性;适当的生活水准;社会保障

《公约》条款:

第一条、第三条第(五)项、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三和第五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以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第(四)项

1.1来文提交人是A.N.P.,南非国民,生于1951年。提交人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一条、第三条第(五)项、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三和第五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以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享有的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于2007年12月30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没有律师代理。

1.22019年11月12日,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来文特别报告员代表委员会行事,决定对来文进行登记,但不将其转交缔约国提出意见。

A.当事方提交的资料和意见概述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有多种长期身体残疾和慢性病,因此他每月会收到一笔数额不大的长期残疾保险赔付款。他是一套公寓的唯一居住者,该公寓系他和他的兄弟以部分产权形式共同拥有。自2008年起,他每年都根据面向残疾人和老年人的退税计划,就拥有该公寓应缴纳的市政税向开普敦市政府提出退税申请。提交人指出,这种退税是针对残疾人和中低收入老年人的,因为市政财产税“远远超过”市政服务的“任何合理成本”,实际上相当于财富的再分配。

2.2开普敦市政府分别于2011年3月22日和2013年4月23日驳回了提交人在2008-2013年期间提出的申请,并于2012年4月30日和2013年5月23日驳回了他的上诉,理由包括其收入过高。提交人称,市政府错误地、没有任何理由地将保险赔付列为收入。他指出,开普敦市税收政策中“家庭月总收入”的定义允许该市将任何资本所得均定为收入,其中包括超出普通收入定义范围的类别,这与国家政府的规范和做法背道而驰。他还说,南非税务局不把残疾保险赔付款视为收入,而且南非法律区分资本性质的收入和其他收入。提交人的实际收入本使他有资格享受全额或几乎全额的退税。提交人还说,他2014至2018年的申请还没有最后完成,原因据他所说在于开普敦市政府提出了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并拒绝适当答复函件和解释政策。

2.3提交人补充说,开普敦市政府对税收政策的滥用还在于,它将该公寓另一位共有人的收入考虑在内,尽管税收政策规定,只有在申请人不是自然人的情况下,才能计算所有共有人的总收入。

2.4提交人称,他已用尽了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他指出,他向开普敦市高级官员――包括市长、副市长、议长、税务局局长、市经理、法律事务局局长、市监察员和议员――提出的申诉和上诉不是被“不当回事”,就是被置之不理。提交人怀疑,他的申请被拒绝是因为副市长想要如此,不管法律如何规定。提交人与市政府官员进行了个人会晤,期间他被要求说明他反对将残疾保险金作为收入的“动机”,尽管提交人认为,他无需就正确适用法律的请求提供理由;他提出的动机没有得到适当考虑。随后他被要求提供支出证据,尽管这并不相关。他质疑开普敦市政府对他就2012年4月30日的决定发出的电子邮件所作的答复不够充分。他提出了该决定的一些不足之处,但市政府只答复说,这一决定被视为“最终决定”,因此他已经用尽了国内补救办法。他认为,这表明开普敦市没有一个一个公正和负责任的政府。

2.5此外,自2013年12月起,提交人向开普敦市政府、南非人权委员会、公共保护人办公室、西开普省政府、总统办公室和其他政府部门提出了违反《公约》的指称。提交人表示,这些当局一直缺乏回应,而在他们确实作出答复时,这些答复实际上是不正确、误导性的,而且缺乏补救行动和对市政府决策的充分说明。

2.6提交人于2013年12月向南非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结束了”这一申诉,并将其转交公共保护人办公室,提交人也直接向该办公室提出了申诉。他的上诉被驳回,并且没有确认收到了他的最新申诉。该办公室几次试图“结束”他的申诉。提交人提出的最新情况没有得到确认,他的询问也没有收到任何实质性答复,尽管建议重审他的案件,并建议该办公室与南非人权委员会举行会议。

2.7提交人还向西开普省政府的三个部门提出申诉,这些申诉“不是被置之不理,就是没有得到全心全意和全力的处理”。就西开普省政府对他的案件处理情况提出的申诉也没有得到实质性回应。

2.8提交人向总统府办公室提出的申诉被作了编号,但没有采取后续行动。他向审计长、负责合作治理的部委、妇女、儿童和残疾人事务部、公务员制度委员会和司法部提出的申诉要么被“完全置之不理”,要么“依然缺乏关注和回应”。

2.9提交人补充说,尽管开普敦市政府官员告诉他可以向南非法院寻求补救,但对于一个经济和健康状况均不佳的人来说,这显然不是一个可行的选择。此外,如果他向法院提出申诉,开普敦市政府会花纳税人的钱为自己的行为辩护。

2.10提交人声称,根据缔约国宪法和开普敦市的退税政策,当局就他的退税要求作出的决定是非法的,也是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因为与他地位相同的其他人收到了退税。他还说,在这方面,该市的退税部门向他证实,一次性支付的残疾保险金,而不是他收到的分期付款,不会被算作收入。他说,他的案件很可能不是孤立案件,其他残疾人和老年人也可能是缔约国类似违反《公约》行为的受害者。

2.11提交人质疑处理他申请的开普敦市政府官员是否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他要求对他们是否具有相关和足够的资格进行评估,因为根据《促进获取信息法》要求提供的信息只提供了一部分,而且没有及时提供。此外,税务局的档案显示,对作出这一决定的过程未作登记或记录,而且缺乏其他相关文件。提交人称对他案件的处理未达到专业标准,要求将此作为失职行为进行调查。

2.12提交人还对开普敦市涉及其案件的未注明日期的内部函件提出异议,该函件称适用了税收政策允许的所有酌处权。其中指出,退税面向的是收入有限的人。提交人认为,这表明市政府是故意针对他的,尽管他并不富裕,没有长期支付能力,他所谓的支付能力只来自于作为有限资本来源的残疾保险金。

申诉

3.1提交人称,开普敦市政府拒绝以退还财产税的形式提供社会援助,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享有的社会保障权。此外,提交人声称,让他缴纳的税款过高,侵犯了他根据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享有的适当生活水准权,并构成对《公约》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财产权的任意剥夺。他进一步声称,他根据《公约》第三条第(五)项和第五条第一款享有的平等权利以及根据《公约》第十五条第二款享有的免遭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他还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十七条享有的权利,因为压力和身心俱疲对他的身心完整性产生了可预见的负面影响,大大增加了他过早死亡的风险。

3.2此外,提交人声称,开普敦市政府和缔约国其他机关内部的补救机制未能以公正和独立的方式妥善处理他的申诉,构成对他根据《公约》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十三条第一款享有的诉诸司法权的侵犯。在这方面,他补充说,开普敦市税务局在2011年3月22日的决定中没有告知他上诉的权利,在上诉期间,他也未被告知其权利,且不允许他提交任何材料或提供进一步的资料。

3.3最后,提交人声称侵犯了他的私人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因为:第一,开普敦市政府不必要地将他的文件寄回,从而使敏感信息面临丢失的风险,并将其寄错了地址;第二,他发出的文件尽管得到了邮政部门的确认,市政府却说没有收到,因此没有适当保护机密的财务和健康信息;第三,提交人被要求提供其支出信息,尽管这是不必要的。

3.4提交人要求对他的情况进行补救,包括保护他的权利、保证不再发生侵权行为、撤销退税决定以及赔偿损失和损害。

提交人提交的补充材料

4.12017年10月2日,提交人提供了进一步的材料,重申他已经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他说,他在近四年的时间里一直在这么做,鉴于所采用的补救办法已经证明无效,让他等待更长时间是不合理的。在2017年10月4日提交的材料中,提交人补充说,他缺乏承受向法院申诉的压力所需的健康状况,也缺乏必要的财务资源,因此向其他当局寻求了补救。他解释说,他的月收入只有6,000兰特,而南非的律师每小时收费在2,000到3,000兰特之间。

4.2提交人于2019年9月26日、12月7日、10日和24日提交了进一步的材料,详细说明如不及时采取补救行动,他2013-2020年的退税请求也会被拒绝,他就这些年提出的申请尚未得到裁决。他向开普敦市各部门和其他当局提出的申诉依然不是被忽视,就是没有得到实质性回应。

4.32020年6月10日,提交人来信说,开普敦市政府仍未按他的要求退税,而且仍未回复他的函件。提交人称,公共保护人将他的案件结案的做法无效,他不了解南非人权委员会采取的任何进一步行动。

B.审议可否受理

5.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及其议事规则第65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5.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他已经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第(四)项的要求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他就其退税申请遭拒绝一事提请了开普敦市各部门以及南非人权委员会、公共保护人办公室、西开普省政府、总统办公室和其他政府部门的注意。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他缺乏承受向法院申诉的压力所需的健康状况,也缺乏必要的财务资源,因此他转而向上述当局提出申诉。最后,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开普敦市政府会在司法程序中花纳税人的钱。

5.3委员会回顾,如果国内补救办法客观上没有成功的前景,则不必用尽,但仅仅怀疑这些补救办法的有效性并不能免除提交人用尽这些办法的义务。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并未有效表明,向南非法院提出申诉客观上没有成功的前景。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关于法律援助费用高昂的评论是一般性的。提交人没有解释他是否为了向法院申诉而作出任何努力来获得费用较低或免费的法律援助,也没有说明是否有任何情况使他作出这种努力显得不合理。此外,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他的健康状况使他无法向南非法院提出申诉,包括通过律师提出申诉。最后,委员会认为,关于司法程序会花纳税人的钱这种说法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要求无关。为此,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第(四)项,委员会不能审理本来文。

C.结论

6.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第(四)项,来文不予受理;

(b)将本决定转交缔约国和来文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