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BLR/CO/20-23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1 December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关于白俄罗斯第二十至第二十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7年11月30日和12月1日举行的第2602次和第2603次会议(CERD/C/SR.2602和2603)上审议了白俄罗斯以一份文件提交的第二十至第二十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RD/C/BLR/20-23),并在2017年12月5日举行的第2608次会议(CERD/C/SR.2608)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十至第二十三次合并定期报告。

3.委员会赞赏同缔约国大型代表团进行坦率和具有建设性的对话。委员会希望感谢缔约国代表团在审议报告过程中提供的详细资料。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对各种政策、方案和行政措施作出修正,以进一步保护人权和执行《公约》,具体包括:

2014年12月修正《反人口贩运法》,以扩展“人口贩运”的定义;

2016年1月修正《国际劳工移民法》,引入对移民家庭佣工的保护条款;

2017年7月生效的《关于给予在白俄罗斯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难民身份、补充保护、庇护和临时保护的法律》(2016年《难民法》),以期向难民提供更多社会经济权利和更有利的保护。

5.委员会又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文书: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16年11月;

《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2013年11月。

C.关注的问题及建议

统计数据

6.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供一些有关人口族裔构成的统计数据,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这些数据未能全面说明少数族裔群体享有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情况,因为缔约国没有全面收集其人口的族裔数据(第一和第五条)。

7.委员会回顾经订正的报告准则(CERD/C/2007/1,10 和第12),建议缔约国按照个人和群体匿名和自我认同方式利用族裔多样性的各类指标加强数据收集活动为制定促进人人平等享有《公约》所载所有权利的政策提供充分的实证依据为监督政策的实施提供便利。

《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8.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在发言中说,尽管司法部门在实践中避免直接援引国际条约,但《公约》还是在其国内法律体系中直接适用。委员会认为,在司法决定中提及《公约》说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公约》条款的了解,但仍关切缺乏有关《公约》得到明确援引和适用的司法案件的资料(第一和第二条)。

9.委员会重申其请求(CERD/C/BLR/CO/18-19,12(c)),即请缔约国提供法官直接援引《公约》的案件数量和类型的资料。

种族歧视的定义和入罪

10.尽管《劳动法》第14条禁止就业方面的种族歧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根据《公约》第一条对种族歧视进行界定和禁止的全面法律条款(见CERD/C/BLR/CO/18-19,第8段)。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称缔约国正在研究引入这样一项条款的必要性,委员会回顾,这对于实现对种族歧视行为的起诉和对侵权行为的补救至关重要(第一、第二和第五条)。

11.委员敦促缔约国颁布载有与《公约》第一条相符的种族歧视定义的具体法律并将种族歧视定为犯罪行为依法惩处。委员会还建议在缔约国的行政和民事法律中禁止公共生活所有领域的直接或间接种族歧视包括《公约》第五条所概述的所有行为。

国家人权机构

12.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在发言中说,目前缔约国现有的机构排除了设立国家人权机构的必要性,但委员会强调这样的机构在支持缔约国执行《公约》的努力中发挥着关键作用(第二条)。

13.委员会回顾关于设立国家机构推动落实《公约》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1993),并重申其建议(CERD/C/BLR/CO/18-19,15),即缔约国应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加速努力设立一个完全独立的人权机构赋予该机构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广泛任务包括接收和处理个人投诉

种族歧视行为

14.鉴于有报告表明缔约国公众缺乏对种族歧视行为补救机制的认识,委员会表示关切缺乏有关种族歧视申诉数量及其审议结果的全面统计数据(第二、第五和第六条)。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对种族歧视行为进行调查、起诉和惩治并为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补救。委员会还建议向公众提供资料说明可利用的申诉机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这些指标的资料和统计数据并按族裔分列

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和仇恨罪

16.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国内法将许多基于种族和族裔理由实施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种族或族裔仇恨在行政罪行和刑事罪行中都构成加重情节,《刑法》第130条第1节将蓄意煽动种族或族裔仇恨定为刑事犯罪。但委员会也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2010-2015年期间没有人因为基于种族或族裔理由的暴力、酷刑、严重人身伤害、谋杀或侵犯权利自由行为而获罪,也没有人因组建或领导种族主义组织而获罪。委员会对有关媒体中仇恨言论的报告感到关切,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在依照委员会关于打击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通过全面立法将仇恨言论定为刑事罪方面缺乏进展。尽管代表团予以否认,但委员会关切有报告称,由于缺乏培训,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往往不会检查罪行是否出于种族仇恨的动机。因此委员会还关切缔约国没有说明种族歧视相关刑事法律在多大程度上得到适用(第四条)。

17.委员会回顾关于执行《公约》第四条的第7号一般性建议(1985)和第35号一般性建议重申建议缔约国应参照《公约》第四条制定明确将种族仇恨言论定为刑事犯罪的全面法律并确保种族或族裔仇恨作为犯罪动机时始终被视为加重情节(CERD/C/BLR/CO/18-19,9)。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包括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在内执法人员制定有关确定、登记、调查和起诉种族主义事件、仇恨犯罪和仇恨言论的适当方法的培训方案。

18.委员会请缔约国收集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煽动种族仇恨和其他种族注意仇恨罪行的调查、起诉、定罪、制裁和补救情况的统计数据并按受害者的族裔分列。

人口贩运

1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国内和国际各级采取举措打击人口贩运行为,包括最近扩展国内反贩运立法范围的努力。委员会还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有关在2016年查明了许多贩运罪犯和受害者的统计数据。但鉴于有报告表明缔约国存在大量的人口贩运事件,委员会对2013至2016年没有人根据《刑法》第181条被定为贩运人口罪表示严重关切(第二和第六条)。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惩处人口贩运行为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国籍或族裔分列的数据说明已经调查、起诉和制裁的贩运案件数量以及向受害者提供的补救。

法官的独立性

21.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在发言中提到最近旨在改进司法运作的法律修正案。但委员会回顾,司法独立对于确保针对种族歧视行为的有效保护和补救至关重要,因此委员会表示关切总统有权任命、罢免法官以及决定法官薪资,法官的任期年数也由总统决定(第二、第五和第六条)。

22.参照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措施保证司法独立使其不受政治控制和干预以便确保正当司法特别是在有关种族歧视的案件中。

罗姆人的处境

23.委员会赞赏代表团在发言中说采取了向罗姆人提供援助的特殊措施,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罗姆人面临缔约国执法和刑事司法当局的种族歧视和种族定性,他们在缔约国领土内自由迁徙的自由也受到强制按指纹和任意拘留等措施的限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第3号总统令设立的所谓“社会寄生虫”税对罗姆人的影响特别大,这种税要求每年工作不满183天的个人每年支付约250美元的税款,作为税收损失的补偿。委员会注意到该总统令于2017年暂停实施,其修订后的草案正在接受审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尽管存在反歧视的法律保护,但罗姆人在公共和私营就业部门都普遍面临歧视,尽管缔约国的识字率很高值得称赞,但不上学的罗姆儿童占很大比例。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收集有关监狱人口族裔构成的数据,因此对有报告称犯人中罗姆人比例特别高也感到关切(第二、第五、第六和第七条)。

24.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公约》中特别措施的含义和范围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09)和关于歧视罗 姆 人问题的第27号建议(2000 年),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终止执法当局进行种族定性的做法包括为此实施有针对性的培训方案并对所有种族定性的指控立即开展彻底和公正的调查追究责任人责任并提供有效补救包括赔偿

不再征收特别影响弱势族裔少数群体的税款包括基于失业或未充分就业的个人税例如第3号总统令(2015)设立的税项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监测、预防、调查和惩治就业领域对罗 姆 人的歧视行为

确保所有儿童包括罗 姆 儿童享有获得优质全纳教育的权利

收集有关监狱人口的数据按族裔和罪行分列

在提交委员会的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上述措施的实施情况及其结果。

反恐怖主义措施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并不清楚缔约国关于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立法是否反映了恐怖主义和种族主义之间相互交织的情况。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其关于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法律没有以不加区分的方式得到适用以至于可能构成对《公约》的违反。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这些法律的补充资料以确定《刑法》是否就恐怖主义和种族主义之间相互交织的内容 作出 规定。

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截至2016年1月1日,已给予19个国家的926名外国人以难民身份,向1,231名外国人提供了补充保护。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按年份以及国籍或族裔分列的具体资料说明提出和批准的庇护申请数量(第二、第五和第六条)。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不断 收集按 国籍分列的统计数据说明提出和批准的庇护申请和上诉的数量。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些统计数据。还鼓励缔约国加入《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以及《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人权培训

2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开展预防人口贩运的培训,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资料介绍旨在消除偏见和种族歧视、促进宽容理解的培训和教育(第七条)。

30.根据其关于对非公民的歧视的第30 号一般性建议(200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执法人员、法官、律师及国家官员开展有关预防种族歧视和《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专门培训。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介绍这类培训方案以及这些培训对族裔少数群体处境的影响。

D.其他建议

批准其他文书

31.鉴于所有人权不可分割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尤其是内在条款与可能遭受种族歧视的族群直接相关的文书包括《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移 徙工 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189)

后续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

32.委员会参照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09),建议缔约国落实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2001年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同时考虑到2009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成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具体说明国家贯彻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

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

33.委员会参照大会宣布2015-2024年为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的第68/237号决议以及大会关于落实十年活动方案的第69/16号决议请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针对非洲人后裔的种族歧视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1),在下次定期报告中确切说明在这一框架内采取的具体措施

与民间社会协商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和后续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时与人权保护领域的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反种族歧视组织进行协商和对话

依照《公约》第十四条作出声明

3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依照《公约》第十四条 作出 任择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查个人申诉

《公约》第八条修正案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1992115日通过并经大会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修正案

后续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37.委员会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5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内说明上文第9和第24(b)段所载建议的落实情况

特别重要的段落

38.委员会谨请缔约国注意上文第11、第17、第22、第28和第30 段所载建议特别重要委员会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传播相关信息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时方便公众索取和查阅并建议缔约国酌情以官方语言和其他通用语言公布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编写下次定期报告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20 年58日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二十四至第二十五次合并定期报告报告应遵循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报告准则(CERD/C/2007/1),回应本结论性意见提到的所有问题。委员会参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促请缔约国遵守定期报告不超过21,200 字的字数限制